凡樂:曰《中和韶樂》,曰《堂下樂》,曰《丹陛樂》,曰《侑食樂》,曰《大樂》。其雅樂:備八音、五聲、十二律、九奏、萬舞之節。俗樂:有百戲承應、隧舞承應、謳歌承應。祭祀用雅樂,太常領之。宴享朝會,兼用俗樂,領於伶人。(王圻《通考》。 )

大祖初克金陵,即立典樂官。其明年,置雅樂,以供郊社之祭。(《禮志》。 )

吳元年,置太常司,其屬有協律、司樂等官,職雅樂。又命:自今朝賀,不用女樂。(《世法錄》。 )

七月乙亥朔,太祖御戟門,召學士朱升、范權引樂舞生入見。設雅樂,閱試之。太祖親擊石磬,起居注熊鼎言:「八音唯石聲最難和。」太祖曰:「樂以人聲爲主,人聲和即八音諧矣。」鼎曰:「樂不外求,在於君心。君心和,則天地之氣和,而樂亦無不和矣。」太祖深然之。命升辨五音。升不能辨,以宫爲徵。太祖哂其誤。命樂生登歌一曲而罷。(《大训記》。 )

八月甲寅,以冷謙爲協律郎。謙精音律,善鼓瑟。元末,以黄冠隱吳山。至是召用,令協樂章聲谱,俾樂生習之。十月戊午,考正四庙雅樂。命謙较正音律及編钟、編磬等器,并定樂舞之制。樂生仍用道童,舞生改用军民俊秀子弟。 十一月,置教坊司,掌宴會大樂。設大使、副使、和聲郎、左右韶樂、左右司樂,皆以樂工爲之。后改和聲郎爲奉銮。 洪武元年八月丁丑,遣官释奠於先师孔子,仍用元《大成登歌樂》。(已上《世法錄》。 ) 三年九月癸丑,考宫县樂制。访求能通音律者。(《大政記》。 )是月,定朝會宴享樂舞之數。(《世法錄》。 ) 四年六月戊申,吏部尚书詹同、陶凯进宴享九奏之樂章。上厌前代樂章多谀词,或未雅驯,命凯与同更撰。词成,命協律者歌之。谓侍臣曰:「禮以导敬,樂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爲治。元时,古樂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雜以北方之音。甚者以神只祀典,饰爲隧舞諧戲,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自今一切流俗喧哓淫亵之樂,悉屏去之。」(《大训記》。 ) 十二月,禮官奏定释奠孔子樂舞之數,因奏請选京民之秀者,充樂舞生。上曰:「樂舞乃學者事。若释奠,所以追崇先师。宜择国子生及凡公卿子弟在學者,豫教肄之。」自是樂舞生始不用道流。 六年二月,禁教坊司及天下樂人,毋得以古聖贤、帝王、忠臣、义士爲优戲。违者罪之。七月,始命詹同、樂韶凤更制《释奠先师樂章》。 七年十月,帝以祭祀驾还,應用樂舞前导,命樂韶凤等撰词。因撰《神降祥》、《神贶惠》、《酒酣》、《色荒》、《禽荒》诸曲以进。凡三十九章,曰:《回銮樂歌》。皆寓规谏。禮部具《樂舞图》以上,命太常肄習之。(已上《世法錄》。 ) 八年四月,上親制《二丘樂章》成。初,《二丘樂章》皆學士朱升等所撰。上谓其文过藻丽,故更制之。九年正月,定王国祭祀樂舞之數。 十二年十二月,神樂观成,以樂舞生居之。命道士周元初領观事。 十三年四月,上谕禮臣曰:「樂舞者,以享神只而致感格,不宜授以非人。诸樂舞生若有过及疾病者,即宜遣归,选择代之。」 十一月,詔:公候及诸武臣子弟,凡百一十九人,習樂舞以供祀事。 二十六年六月,重定朝會宴享樂舞之制。凡大朝賀,教坊司設中和韶樂於殿内之东、西,北向。陈大樂於丹陛之东、西,亦北向。 永樂十八年,北京郊庙成。其合祀、合享禮樂,一如旧制。更定宴享樂舞。(已上《世法錄》。 )

英宗即位,放教坊司樂工三千八百餘人。(《三編》。 )

成化十二年,南京祭酒周洪謨言:「先聖用冕旒十二,而舞佾豆籩數不稱。請備天子制。」又言:「古者鳴球琴瑟爲堂上之樂,笙鏞柷敔爲堂下之樂,而干羽則舞於两阶。今舞,羽居上,樂器居下,非古制;当改。」尚书邹干驳止之。洪謨再疏争,竟俞其议。(《洪謨傳》。 ) 二十一年七月,禮部言:「今教坊司樂工,奏中和韶樂者多不諧,而善弹瑟及箜篌、钟、磬者殊少。恐因循失傳,渐至《大樂》不備。宜今樂官选其中子弟於本司演習。每奏樂二十一色,通用八十四人,又加以四人,共选三百三十六人。如此,庶《大樂》不至废弛。」詔:「可。」(《世法錄》。 ) 弘治元年,帝耕耤田。教坊司以雜剧承應,间出狎语。都御史马文升厉色斥去。(《樂志》。 ) 九年二月,太常禮官言:「文庙享祀舞八佾,而樂器之數尚仍旧。揆之情文,觉有未稱。請增文庙樂器人數爲七十二人,如天子之制。」詔:「依拟增造。」 十七年四月,南京太常卿吕{常心}言:「太祖初設神樂观,收度道士,充樂舞生,習禮樂以供祀事,各给廪饩,恩至渥也。自永樂迁都北平,郊庙大禮,举行於北。居观者止習历代帝王及先师孔子二祀樂舞,郊庙社稷,樂阙不讲。臣請於每年春、秋二仲率诸生以次肄習,仍专官提调。其不能共事者,呈部,退爲道士。庶人人有所劝进。」制:「可。」 正德三年,武宗谕内钟鼓司康能等曰:「庆成大宴,华夷臣工所观瞻,宜举《大樂》。迩者音樂废缺,無以重朝廷。」禮部乃請选三院樂工年壮者,严督肄之,仍移各省,取艺精者赴京供應。顾所隶亦猥雜,筋斗百戲之类,日盛於禁廷。既而河间等府奉詔送樂户,居之新宅。樂工既得幸,时时言:「居外者不宜独逸。」复移文天下,取精於诸伎者送教坊。於是乘傳续食者又數百人。俳优之势大张。臧贤以伶人进,兴诸佞幸角宠窃權矣。 嘉靖元年七月戊申,御史汪珊請屏绝玩好,令教坊司毋得以新聲巧伎进。帝嘉纳之。(《已上世法錄》。 ) 九年六月,詔发内府所藏金、玉、铜、石钟磬,於神樂观考正音律。令科道官各举所知谙晓音律之人以闻。(《憲章錄》。 ) 十月丁已朔,禮官奏中宫合行事宜。其一谓:古禮,弦歌《周南》、《召南》之诗,不用钟聲,乃房中之樂,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者。宜令女官将此二诗以被管弦,以備宫中宴樂,斥去一應俗樂,其於阃德,尤有裨益。(同上。 ) 十一月,改正孔子祀典,樂用六佾。(《三編》。 ) 十四年四月,七庙既建,樂制未備。禮官因請更定宗庙雅樂。言:「德、懿、熙、仁四祖久祧,旧章弗協。太祖创业,太宗定鼎,列聖守成,当有颂聲,以对越在天,垂之萬载。若特享、若袷享、若大袷,诗歌颂美,宜命儒臣撰述,取自上裁。其樂器、樂舞,各依太庙成式,備爲规制。」报可。五月,增設七庙樂官及樂舞生,至二千二百名。 三十年,省革樂舞生,定用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已上《世法錄》。 ) 隆庆三年,革協律郎等官四十八员。萬历六年,复設如嘉靖间制。(《職官志》。 ) 崇祯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於冬至、正旦、寿節、端阳、中秋及诸大典禮,升殿行禮,方许作樂。其餘皆免。」(《春明梦餘錄》。 )

雜錄

洪武三年八月,禮部尚书陶凯言:「古者人君,食,日一举。請自今御谨身殿早膳,令教坊司具樂。若东西房及两庑膳,則否。」上不从。曰:「俟大兵凯旋,士卒無战伐之劳,人民無转输之苦,然后以樂侑食,未晚也。」(《世法錄》。 ) 贝琼爲国子助教,尝慨古樂不作,爲《大韶赋》以見志。(《贝琼傳》。 ) 弘治十八年,翰林崔铣知樂聲。一夕从西苑行,闻南有吹笛者,烦促而哀,愀然意动。未几,上崩;国事大变。(《野获編》。 ) 嘉靖五年,禮官言:「弋阳王拱贵得奉宁献、惠二王祀。夫二王親王,禮不宜杀。第以郡王奉祀,其樂舞斋郎之类,止宜半给。」报可。 四十四年,禮官言:「诸王府有广置女樂,淫纵宴樂,因而私娶者。」乃詔革诸王樂户,其朝賀宴享当用樂者,假鼓吹於有司。(已上《世法錄》。 ) 樂器(非樂部陈設不载。 )金之屬:太和钟,朝钟,編钟,方响,钟,金钲。石之屬:編磬,磬。丝之屬:琴,胡琴,瑟,二十弦,琵琶,筝,箜篌。 竹之屬:箫,排箫,,头管,横管,笛,横笛,龙笛,羌笛,篪,戲竹。匏之屬:笙,凤笙。土之屬:埙,水盏,腰鼓。(用土爲之。 ) 革之屬:鼓,應鼓,大鼓,小鼓,杖鼓,搏拊。木之屬:,板,拍板,腰鼓。(以木爲之。 )九奏樂器:歌四人,箫六,笙二,板二。文武二舞樂器:笙二,筝二,横管二,杖鼓二,大鼓一,板一。 大樂器:箫四,笙四,琵琶六,筝六,箜篌四,方响四,头管四,龙笛四,杖鼓二十四,大鼓二,板二。

四夷樂器:腰鼓二,琵琶二,胡琴二,箜篌二,头管一,羌笛二,筝二,水盏一,板一。

吳元年九月,命於泗州灵壁取石,置磬;湖州采梓、桐置琴、瑟。(《世法錄》。 ) 洪武六年,铸大钟。其制:仿宋「景钟」,以九九爲數,高八尺一寸,拱以九龙,柱以龙ね。建楼於圜丘斋宫之东北,悬之。钟成,未名。禮官請曰:「昔黄帝有五钟、其一曰‘景钟’。‘景’大也。請名曰‘景钟’。」上曰:「古钟名,宜更。」遂取《周易》「保合太和」之义,定其名曰「太和钟」。(同上。 ) 七年二月,衍聖公孔希學上言:「庙堂圮毁,祭器、樂器不備;請饬有司葺治。」从之。(《儒林傳》。 ) 十年六月,潞州长子税课局大使康有孚上言三事:其一,言:「學校春、秋二祭,樂器散失。宜敕儒臣考究禮文,令所在有司制備樂器,使生徒肄習。后进之士得以养其德性。」帝嘉纳之。 十四年四月,重铸朝钟。十七年五月,重铸京城禁钟,重二萬斤。六月辛巳,命禮部制《大成樂》器成。以颁天下儒學。 二十六年正月,《大成樂》器成。命颁给天下各府學,其州、县學如式制。 永樂三年六月,朝鲜遣使入贡。因請:洪武中所赐庙社樂器,年久多敞,乞再颁赐。上命工部依额制造给之。宣德元年四月,命造皇太后宫中樂器。 景泰元年,助教刘翔言:「国學春、秋祭所設樂器,悉列露台下。使堂上、堂下之樂,混於舞列,雜乱無纪。乞下禮宫,从宜改正。」(已上《世法錄》。 ) 成化十七年四月,各坛庙樂器。(《大政記》。 )

弘治七年六月,命人访造铜鼓者。工部言:「铜鼓制,出自西南夷,非朝廷所宜用。方今各处灾伤,正宜彻樂减膳,岂宜复造制外之器,以骇人心、累聖德?」命已之。

八年四月,太常祠官言:「郊庙、山川、社稷坛及先师庙樂器俱敝。」令更造。(已上《世法錄》。 ) 十四年九月,重铸朝钟。时太监李兴、工部尚书曾鉴奉命改铸。既成,计费白金十餘萬两;兴、鉴皆受赏,匠官傅玖等各升職、加俸有差。未三月,而钟璺。工科都给事中马子聪等劾之。命:兴、鉴罚俸一月,傅玖等所升職司、俸粮、冠带俱夺之。(《通典》。 ) 十五年六月,禮官言:「近闻皇上命官於内府造大祀樂,以纯金爲钟,西玉爲磬。夫自尧、舜以来,造樂制器,钟必用青铜、磬必用灵壁石。若更以纯金、西玉,恐未可以諧众音、神威格。」(《世法錄》。 ) 十七年,太常寺吕{常心}上疏言:「先代帝王庙失火,石磬烧毁無存。铜钟已烧十二口;所存十四口,发協律郎考验,又俱伤火,皆不堪用。請饬南京工部督造。」从之。(王圻《通考》。 ) 十八年,命造太庙、社稷坛及神樂观诸樂器。 嘉靖十年三月丙戌朔,命浙江采紫竹、花斑竹造方丘、月坛笙簧。 十七年,大享上帝於极宝殿,以献帝配。借用祈樂器。有司以钟、磬、琴、瑟皆长大,元极殿陛上不能陈設,請用春祈、秋报樂器。不许。乃命樂器列於殿左右四间,樂舞在陛上。(已上《世法錄》。 ) 张鹗言:古人制爲十六編钟,非徒示观美,盖爲旋宫而設。其下八钟:黄钟、大吕、大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是已。其上八钟:夷則、南吕、無射、應钟、黄钟、大吕、大簇、夹钟是已。近世止用黄钟一均,而不遍具十六钟,古人立樂之方已失。况太常止以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句合字眼谱之,去古益远。(《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