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集傳纂例/卷之三

○崩薨卒葬例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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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曰:凡崩薨,來告則書,不然則否。

啖子曰:天子卒曰崩,諸侯卒曰薨,皆臣子之辭。外諸侯則曰卒。卒,終也。本國不言卒,言卒如合終然。故異其文。如今凶儀稱親屬亡沒,異於吊者之辭,情禮然也。

《公羊》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按,此說不了。何者?天子至尊,天下稱曰崩可也。諸侯曰薨,則本國臣子言之,至於赴告,猶曰不祿;王史及他國之史,則書卒。自此已下,其家臣赴告,並言不祿;史官書之,則曰卒。此則臣子及他國異辭爾,何得定配以為品例邪?自《史記》《漢書》已下,既有爵,臣死皆言薨,乖失甚矣。且魯史書外諸侯猶言卒,況王史乎?

○〔崩例〕王崩

隱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平王也。

桓十五年:三月,乙未,天王崩。桓王也。此後莊王、僖王不書崩。僖八年: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惠王也。文八年:八月,戊申,天王崩。襄王也。此後頃王不書崩。

宣二年:冬十月,乙亥,天王崩。匡王也。成元年: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定王也。

襄元年:九月,乙酉,天王崩。簡王也。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靈王也。昭二十二年:四月,乙丑,天王崩。景王也。

趙子曰:《春秋》王崩三不書,譏也,謂不書於經,莊王、僖王、頃王也。見王室不告,魯之不赴也。王室使告,國史當書之,不然魯聞王崩,使卿赴吊,則知其日月,亦當書也。哀王室之無人,王室陵遲,公卿非其人,故禮闕爾。著諸侯之不臣也。王室雖不告,諸侯聞之,自當往。嗣王即位皆不書,逾年而即位,天下更始,即當書其即位,以見天下新有大君也。不能施令於天下也。但自即位,而己不能有號令新政使天下知也,亦猶《詩》有《王風》,不為《雅》也。罪諸侯不臣,而莫之承也;諸侯視之與不即位同,不復重承也。哀王道積微,而莫之興也。積,漸也,無復振興也。又曰:王後、世子王之世子廢興卒葬之不書,何也?王室不告,諸侯不赴也,不赴、不慶吊。哀其微也。

○〔薨例〕公薨

隱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桓公與羽父殺之。桓十八年: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齊令彭生殺之也。莊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

閔二年:秋八月,辛丑,公薨。共仲使卜齮賊公於武闈。僖三十三年:冬,十有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文十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於台下。非路寢也。

宣十八年:冬十月,壬戌,公薨於路寢。成十八年: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襄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昭三十二年:十有二月,己未,公薨於乾侯。

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於高寢。

啖子曰:凡公薨,必書其所,小寢、路寢、高寢之類。詳內事,重凶變也。若遇弑,則不地。《穀梁》云公薨不地故也。此說是。

趙子曰:公必薨於正寢,以就公卿也。大位,奸之窺也;危病,邪之伺也;若蔽於隱,是使小人女子得行其志也。莊公正終而嗣禍,分位不明而閨闈不修也。事見莊二十二年。故宗嗣素定之,兵權散主之,閨闈嚴飭之,小人女子不屍,重任賢良,受托鼎足交輔,則篡弑之禍,曷由而至哉!

○夫人薨

隱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桓公母仲子也。莊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桓公夫人文姜。

僖元年: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莊公夫人哀姜,閔公之嫡母也。

文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僖公妾母成風。十六年: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僖公夫人聲姜,文公母也。宣八年:夏六月,戊子,夫人嬴氏薨。宣公母也。

襄二年: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成公夫人齊姜也。四年: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襄公妾母。九年: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成公母。

昭十一年: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昭公妾母。定十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哀公妾母。哀十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昭公夫人。

啖子曰:凡夫人薨必書,而不書地,婦人無外事,薨有常處也。其君之妾母,仲子則本以夫人禮娶,事見隱元年。又隱公以桓公為先君之嗣,故行夫人喪禮,書薨。書夫人子氏薨。自成風之後,夫人風氏薨,即僖公妾母也。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著其非禮也。哀公母定姒卒時,子未逾年,姒氏卒時,定公已薨,哀公初立,未逾年,未成君。雖行喪禮,不可加於子,凡未逾年,君卒亦不言薨。故書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稱夫人也。孟子,吳女也,昭公夫人。魯人恥娶同姓,不可書曰夫人姬氏薨,而曰孟子卒。

趙子曰:若薨於外,則書地,記事實也。《穀梁》云夫人薨不地,地故也。故謂被殺。此說非也。假如夫人歸寧,死於外,豈得云不地乎?且君皆記其寢,被殺則不言地,隱公是也。桓公在齊被殺,而亦書地。故知在外薨,不以有故無故,皆當書其地,理甚昭然。

○未逾年君卒

莊三十二年:冬,十月己未,子般卒。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子赤也,襄仲殺之也。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毀也。

昭二十二年:冬十月,王子猛卒。啖氏云:同年上言王居於皇,足知是未逾年之王卒,特加子字,義見本傳。

啖子曰:凡未逾年君卒,皆書曰卒,言嗣先君未成君也,故不書崩薨,而曰卒。先君未葬則名之,父前子名,義也。既葬則不名。子赤是也。外諸侯未逾年而卒,則不書,異於內也。

趙子曰:子般、子赤以被殺,故不書地,義與隱同。子野非被殺,而亦不書地,闕文也。

○諸侯卒

趙子曰:《春秋》記諸侯卒,著易代也。不曰薨,異外內也。與魯異也。名之,降於天子也。唯天子不書名。

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七年:三月,滕侯卒。八年: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辛亥,宿男卒。

桓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十年:春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十一年: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十二年:八月,壬辰,陳侯躍卒。冬十一月,丙戌,衛侯晉卒。十四年: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祿父卒。十七年: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莊元年: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二年:冬十二月,乙酉,宋公馮卒。十六年:十有二月,邾子克卒。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二十五年: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二十八年: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三十一年:夏四月,薛伯卒。

僖四年:夏,許男新臣卒。脫月。七年:七月,曹伯般卒。九年:春,王正月,丁未,宋公禦說卒。九月,甲子,晉侯佹諸卒。十二年: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十四年:冬,蔡侯卒。脫月。十七年: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二十三年:夏五月,庚寅,宋公茲父卒。冬十有一月,杞子卒。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脫月。二十五年:夏四月,癸酉,衛侯燬卒。二十七年: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二十八年:六月,陳侯款卒。三十二年:夏四月,己丑,鄭伯捷卒。冬十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

文五年: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六年:八月,乙亥,晉侯卒。七年:夏四月,宋公壬臣卒。九年:秋八月,曹伯襄卒。十三年: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邾子籧篨卒。十四年: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十八年:春二月,丁丑,秦伯罃卒。

宣三年: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四年:春正月,秦伯稻卒。九年:八月,滕子卒。九月,辛酉,晉侯黑臂卒於扈。冬十月,癸酉,衛侯鄭卒。十年:夏四月,己巳,齊侯元卒。十四年: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十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丁未,蔡侯申卒。十八年: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

成二年:八月,壬午,宋公鮑卒。庚寅,衛侯速卒。四年:三月,壬申,鄭伯堅卒。六年:六月,壬申,鄭伯費卒。九年: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十年:五月,丙午,晉侯獳卒。十三年:五月,曹伯廬卒於師。十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秦伯卒。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十六年:夏四月,辛未,滕子卒。十七年:十有二月,邾子婼且卒。

襄二年:六月,庚辰,鄭伯侖卒。四年:春,王三月,己酉,陳侯午卒。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七年:十有二月,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鄵。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十三年: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十五年:冬十有一月,癸亥,晉侯周卒。十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子卒。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負芻卒於師。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二十三年:三月,己巳,杞伯抃卒。二十五年:十有二月,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二十六年:八月,壬午,許男甯卒於楚。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昭卒。二十九年:五月,庚午,衛侯衎卒。

昭元年:六月,丁巳,邾子華卒。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五年:七月,秦伯卒。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七年: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八年: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十年:七月,戊子,晉侯彪卒。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十二年:三月,壬申,鄭伯嘉卒。十四年:三月,曹伯滕卒。八月,莒子去疾卒。十五年:春,王正月,吳子夷末卒。十六年:秋八月,己亥,晉侯夷卒。十八年:春,王三月,曹伯須卒。二十年:十有一月,辛卯,蔡侯廬卒。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二十四年:八月,丁酉,杞伯鬱釐卒。二十五年: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於曲棘。二十六年:九月,庚申,楚子居卒。二十七年:冬十月,曹伯午卒。二十八年:夏四月,丙戌,鄭伯寧卒。秋七月,癸巳,滕子寧卒。三十年:夏六月,庚辰,晉侯去疾卒。三十一年:夏四月,丁巳,薛伯穀卒。

定三年:三月,辛卯,邾子穿卒。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陳侯吳卒。五月,杞伯成卒於會。八年:三月,曹伯露卒。秋七月,戊辰,陳侯柳卒。九年:夏四月,戊申,鄭伯蠆卒。秋,秦伯卒。脫月。十二年:春,薛伯定卒。脫月。十四年:五月,吳子光卒。

哀二年: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四年,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五年: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六年: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八年: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十年: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五月,薛伯夷卒。十一年: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十三年:夏,許男成卒。脫月。

趙子曰:凡諸侯同盟,名於載書;載書者,載盟誓之辭於冊者,具標同盟諸侯之名,而每國執一也。朝會,名於要約;相朝及會同者也。要約,約事之簡牘也,若今會計文牒等也。聘告,名於簡牘;使使來聘及有告命之事,皆有簡書也。故於卒赴可知而紀也。彼來告喪,國史按舊簡書,知其名而紀之。非此則否,示詳慎也。言若非素往還,雖傳聞其名,不書於冊,示詳審也。《左氏》云,凡諸侯同盟,故薨則赴以名。此例於理不安,豈有臣子正當創巨痛深之日,乃忍稱君之名?禮固不爾。且禮篇所錄,亦云寡君不錄祿而已。凡會同盟會,知其名,故於死時書之以紀易代。左氏但見舊說,知有同盟書名之事,不察其理,遂妄發例爾。據《春秋》,諸侯卒,不同盟者,凡五十二人,九人不書名,餘並書名。《左氏》又云從赴而書。若未同盟,實不合赴以名,豈有如此眾國,越禮而稱亡君父之名乎?《左氏》又云,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告終稱嗣,以繼好息民。告終,告亡君名也。據此意,乃以稱亡父之名,為求好之意,何誣鄙之甚?況於例之不合乎。《春秋》中唯有九人,卒不書名,檢尋事跡,並無朝會聘告處所,以不知其名耳,是其明證也。餘則悉書名,檢尋皆有往來事跡,則知不必同盟,諸侯卒於他國,蔡侯東國卒於楚之類。及卒於會、卒於師,則書之;雖在國,不卒於其都,亦書之;晉侯卒於扈,宋公卒於曲棘,是也。《公羊》云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有何理哉?解晉侯即云欲會故也,解宋公即云憂內故也。今按餘國君更無書地者,是知諸侯不卒於其國都,例書地耳,如魯卿卒於垂、卒於狸蜃之義。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卒於鄵,在襄七年。從省文也。《穀梁》云諸侯不生名,此名於如會之上,何也?見其如會卒也,言其為如會而卒也。此說非也。凡諸侯卒,皆書名,若言鄭伯如會,髡原卒於鄵,則不成文辭也,故云爾。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書名於伐楚之上,亦同此義。

○天子大夫卒

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公羊》云譏世卿。趙子曰:未嘗同盟會,不知其名,故曰尹氏。人臣赴告,非禮也。

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同盟於狄泉,故書名,亦譏赴告也。無采地,但言王子也。

定四年:秋,劉卷卒。同盟於召陵,故書名。趙云:畿內諸侯不同列國,故不言劉子卷卒,亦譏其來赴,故書之。

趙子曰:臣無外交之禮。今死而赴,故書以譏。

○內大夫卒

趙子曰:外大夫卒,《春秋》不書。不書外大夫也。書內大夫,吾史也。魯卿有王命者,則書卒。尊吾命卿,所以尊王命也。不命卿,不書卒,是也。不書葬,降於君也。

隱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師卒。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區卒。八年:冬十有二月,無駭卒。《穀梁》云隱不命大夫,故不書族。九年:三月,俠卒。義同無駭。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公》《穀》皆云,稱字,賢也。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

文十年:三月,辛卯,臧孫辰卒。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魯卿卒於他國,則地。他皆放此。

宣五年:秋九月,叔孫得臣卒。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義見郊廟例。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卒。《穀梁》云非卿而書卒,得弟道也。

成四年: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十五年:三月,乙巳,仲嬰齊卒。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脤。

襄五年:十有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十九年:八月,丙辰,仲孫蔑卒。二十二年:秋七月,辛酉,叔老卒。二十三年:八月,己卯,仲孫速卒。三十一年:九月,己亥,仲孫羯卒。

昭四年: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七年,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義見郊廟例。二十一年:八月,乙亥,叔輒卒。二十三年:正月,癸丑,叔鞅卒。二十四年:春,王二月,丙戌,仲孫婼卒。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倪卒。

定五年:六月,丙申,季孫意如卒。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哀三年: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啖子曰:魯卿既王命,皆書卒。隱公攝位,不請命大夫,故未命之卿,亦書卒,明非怠慢也。俠、無駭是也。餘公則不命之卿,無書卒者,責不尊王室也。桓十一年柔會宋公莊,三年溺會齊侯,並不書卒,是也。叔非卿,而書弟卒,美其得弟道,特加之也。宣公因公子遂殺子赤而立,叔不食其祿,又不去其國,得弟道也。公孫敖既奔,書卒,為喪歸赴也。文八年公孫敖奔莒,十四年卒於齊,十五年齊人歸公孫敖之喪。大夫卒於他國,則書國;諸出聘者,經雖無其事,理例昭然也。卒於魯地,則書地;仲遂、公孫嬰齊是也。

趙子曰:魯卿凡四十三人書族,而不書卒者,有公子慶父、公子翬、單伯、公子結、叔彭生凡五人。公子慶父及公子翬,並以弑君,故不書卒,以貶之。單伯不書者,以淫子叔姬,及至自齊,蓋黜其卿位,故不書卒。叔彭生則以不發襄仲之謀,令君及禍,故亦不書。襄仲亦弑君,為記變禮之事也,雖書其卒,則去其族,以貶之。其公子結不書卒,遂事也。啖子曰:非大夫也,為嘉其及齊宋盟,以安國家,故褒之耳。義見莊十九年。或曰:文公時單伯文十五年,見經,與莊公時單伯莊元年,見經,若是一人,計已過百歲,是復能淫叔姬乎?答曰:近年有孫濟者,曆典十餘郡,年近百歲,猶更娶妻,況古人壽長,焉知其不然乎?不爾,則父子也。但莊公之單伯,何故不書卒,不能詳也。自此外則柔桓十一年,見經,溺莊三年,見經不書卒,非命卿故也。公孫歸父、叔孫僑如不書卒,出奔故也。仲孫何忌、叔孫州仇、叔還,獲麟時未卒也。餘三十一人並書卒。

○內女卒

莊四年:三月,紀伯姬卒。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歸於酅者。

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公羊》云許嫁,故以成人之喪治之。十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文十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卒。書卒,義同伯姬。趙子曰:時君之女,故曰子,以別非先君之女也。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襄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

啖子曰:內女為諸侯之夫人,則書卒,以公為之服故也。禮,諸侯絕期,故無服,唯適國君者為之服,大功九月,以其尊卑敵故。《穀梁》云外夫人書卒者,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故卒之。此說是也。許嫁為夫人者亦然。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凡內女為諸侯夫人,而不書卒,時魯公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諸侯無大功已下之服,故杞叔姬雖出,猶書者,為喪歸杞故也。成八年杞叔姬卒,九年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也。

○外夫人卒

莊二年:秋七月,齊王姬卒。

啖子曰:外夫人卒不書。書王姬者,魯主婚,公為之服也。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也。《穀梁》云:為之主者,卒之,是也。《公羊》同莊十一年,王姬不書卒者不為之服,故不書,義可見也。

趙子曰:記是以著非也。記二年是,十一年非也。

○王葬

趙子曰:凡天王葬,不會則不書,志不臣也,志,記也。記是以著非也。諸會者是,則知不會者非也。平王不書葬。

莊三年:五月,葬桓王。改葬也。此後莊王、僖王、惠王,並不書葬。文九年:二月,辛丑,葬襄王。七月而葬。此後頃王不書葬宣三年:春,葬匡王。三月而葬。此後定王不書葬。

襄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五月而葬。此後靈王不書葬。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三月而葬。

啖子曰:凡天王之葬,魯會則書。不書者,皆不會也。故平王之葬不書,而有武氏子來求賻,若魯使人會葬,豈有不行賻禮乎?是其證也。《穀梁》云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時也,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言合七月之禮,悉不書也。《公羊》同。蓋見書葬者多不得禮,言不合七月之禮也。故有此說耳。且襄王之葬,正合禮,何以書乎?是知妄也。杜元凱云,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子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修服於國,卿往吊送;既葬,卒哭,而除凶。《穀梁》云諸侯皆合親吊,又恐難行,未知周製定如何,故存以示疑也。

○公葬

趙子曰:葬稱我君,舉其諡也,將葬方作諡。若衹言桓公,則恐涉他國君,故明言我君,以舉其新加之諡也。臣子之敬辭也。若不然,則辭不順敬也。

桓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賊在異國,故可葬。凡九月乃葬。閔元年: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十一月乃葬,亂故也。

文元年: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五月。十八年: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五月。

成元年: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五月。十八年: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五月。襄三十一年:十月,癸酉,葬我君襄公。五月。

定元年: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八月乃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吳,乃克葬。五月而葬國君,不當無雨備,故譏不克葬;若合為雨止,則當不書,故《穀梁》曰雨不克葬,喪不以製也。

啖子曰:凡公葬皆書,唯隱公、閔公並被弑,見薨例。不書者,言賊不討,如不葬然也。《公羊》云: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穀梁》曰: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此說皆是也。凡未逾年之君,不書葬,謂子般、子赤。無子,不列序於廟故也。《公羊》云:未逾年之君,有子則廟,廟則書葬;無子則不廟,不廟則不書葬。此說是也。

○夫人葬

莊二十二年: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桓公夫人,七月乃葬。

僖二年: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莊公夫人,齊所殺,十一月而葬。

文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僖公妾母,五月而葬。十七年: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僖公夫人,文公母,九月乃葬。

宣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宣公妾母,五月而葬。定公同。

襄二年: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齊姜。成公夫人,三月而葬。四年: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襄公妾母,逾月而葬。九年: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姜。宣公夫人,成公母,四月而葬。

昭十一年: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昭公母也,五月而葬。定十五年:九月,辛巳,葬定姒。哀公妾母,三月而葬。

啖子曰:凡夫人葬,皆書仲子;不書葬者,桓公母,隱二年卒。以諸侯不二嫡,雖用夫人禮,猶不列於廟也。以別築宮是也。自文公葬成風之後,乃有二夫人祔廟,非禮也。定姒之葬,不書小君,以子未逾年故也。哀公未逾年。子未成君,故母亦未成夫人。後列於廟,故書葬。凡君母葬,史官皆書。夫子修經,擇其祔廟者,乃書以示例,而明其禮。

趙子曰:孟子昭公夫人,哀十三年卒不書葬者,以其與魯同姓,不可列於廟。

○諸侯葬

趙子曰:凡諸侯葬,皆如我之辭,何也?怪不言某國葬某公。志我大夫之往會也。往會,禮也。生嘗邀好,謂朝聘會盟也。死不吊葬,君子薄之,記其是以著其非也。凡卒不書葬者,以譏內之不會葬。

隱三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被弑,十五月而葬。八年:八月,葬蔡宣公。三月。

桓五年:夏,葬陳桓公。脫月。十年:夏五月,葬曹桓公。十一年:秋七月,葬鄭莊公。三月。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十五年: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十七年: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三月而葬,蓋蔡季請王諡。

莊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三年:夏四月,葬宋莊公。九年: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被弑,九月而葬。二十一年: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八月。二十四年:三月,葬曹莊公。

僖四年:八月,葬許穆公。七年:冬,葬曹昭公。脫月。十三年,夏四月,葬陳宣公。十八年: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九月乃葬,亂故也。二十五年:秋,葬衛文公。脫月。二十七年: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三月。三十三年:夏四月,癸巳,葬晉文公。

文六年:春,葬許僖公。脫月。冬十月,葬晉襄公。三月。九年,冬,葬曹共公。脫月。

宣三年:冬,葬鄭穆公。脫月。十年:六月,葬齊惠公。三月。十二年:春,葬陳靈公。賊討,國復,二十一年乃葬。十四年:九月,葬曹文公。十七年:夏,葬許昭公。脫月。葬蔡文公。脫月。

成三年:正月,辛亥,葬衛穆公。六月。二月,乙亥,葬宋文公。七月。四年:夏四月,葬鄭襄公。二月。九年: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十三年:冬,葬曹宣公。脫月。十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襄四年:秋七月,葬陳成公。六年:秋,葬杞桓公。脫月。八年:夏,葬鄭僖公。脫月。十六年:春,王正月,葬晉悼公。三月。十九年:正月,葬曹成公。四月。冬,葬齊靈公。脫月。二十三年:夏,葬杞孝公。脫月。二十六年:冬,葬許靈公。脫月。二十九年:秋,七月,葬衛獻公。三十年:冬,十月,葬蔡景公。世子般弑之,而自葬之,十月乃葬。

昭元年:秋,葬邾悼公。脫月。三年:五月,葬滕成公。六年:正月,葬秦景公。七月。夏,葬杞文公。脫月。七年: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八年:冬十月,壬午,葬陳哀公。十月乃葬,國滅故也。十年:九月,葬晉平公。三月。十一年:二月,葬宋平公。三月。十二年:五月,葬鄭簡公。三月。十三年:冬十月,葬蔡靈公。國復乃葬,凡三十一月。十四年:秋,葬曹武公。脫月。十六年:冬十月,葬晉昭公。三月。十八年:秋,葬曹平公。脫月。十九年:冬,葬許悼公。脫月。二十一年:春,王三月,葬蔡平公。二十四年:冬,葬杞平公。脫月。二十六年:春,王正月,葬宋元公。三月。二十八年:春,王三月,葬曹悼公。六月。六月,葬鄭定公。三月。冬,葬滕悼公。脫月。三十年:秋,八月,葬晉頃公。三月。三十一年:秋,葬薛獻公。脫月。

定三年:秋,葬邾莊公。脫月。四年:六月,葬陳惠公。七年:葬杞悼公。三月。八年:七月,葬曹靖公。九月,葬陳懷公。三月。九年:六月,葬鄭獻公。二月。冬,葬秦哀公。脫月。十二年:夏,葬薛襄公。脫月。

哀二年:冬十月,葬衛靈公。七月。四年:二月,葬秦惠公。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被殺,十一月而葬。葬滕頃公。五年:冬,閏月,葬齊景公。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三月。十年:五月,葬齊悼公。三月。秋,葬薛惠公。脫月。十一年: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十三年:秋,葬許元公。脫月。以前經下不標月者,並合五月之禮。

啖子曰:凡諸侯葬,魯往會,則書之。其有書葬不書往者,往非卿也。吳楚之君不書葬者,不可言葬楚某王也。《公羊》云吳楚之君不書葬,避其號也。此說是也。《穀梁》云變之不葬者三,一曰失德不書葬;按,時君失德而書葬,不失德而不書葬者多矣,不可通也。二曰賊未討不書葬;本施於魯,不及他國,他國則從會不會之例,但賊當國者多,不得依常禮葬,終不可為例也。三曰國滅不葬,言無人葬之也。《公羊》云諸侯記卒記葬者,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按,自為魯會故書,何關不得必其時?諸侯及時自葬,無待天子命之禮,何故云不必哉?五等諸侯,本國臣子皆稱之曰公,葬既不請王命,因而私諡為公。正禮,諸侯皆合請王諡。從而書之,以見非禮。按《史記》《世本》《左氏傳》,蔡之諸君,皆諡為侯;經則皆稱公者,以其私諡與僭同也。唯蔡桓稱侯,桓十七年葬蔡桓侯。蓋告王請諡,故特書之,明得禮也。義見本傳。

○外大夫葬

莊二十七年: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定四年:秋,葬劉文公。啖子曰:陳原仲之葬,書者,見季友私事出境也。

趙子曰:劉文公,天子畿內諸侯,列國不當與行交往之禮,今會其葬,非禮也。

○內女葬

莊四年: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趙子云:嫌國亡,則非夫人,故志之目齊侯,見其滅國之惡,而葬之得禮。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歸於酅者,義與伯姬同也。

襄三十年: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為災而死,高其志行,使卿往會,所以書之。

啖子曰:凡內女之葬不書,書者皆非常也。

○雜喪事

趙子曰:凡國之喪紀,所以裁中而體政,故紀其闕焉。雜喪事合禮者,皆常事,故不書也。

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趙子云:天子而賵妾母,是啟僭也。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穀梁》曰:交譏之。

文元年:二月,天王使叔服來會葬。會僖公葬,記是以著非也。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啖子曰:承上文成風薨,故不言來。趙子曰:譏天王厚禮妾母也。三月,王使毛伯來會葬。會成風葬也。趙子云:義與歸賵同。九年: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秦人不夫人也,即外之不夫人以見正焉。十五年:夏,齊人歸公孫敖之喪。啖子云:魯大夫,必知歸魯,故不言來。趙子云:公孫之喪,而使齊人歸之,疵內也。

成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穀梁》譏逆出妻之喪。襄三十一年:冬十月,滕子來會葬。啖子云:非禮也。

定十五年:夏,邾子來奔喪。義同襄三十一年。九月,滕子來會葬。

啖子曰:凡他國以喪事來,皆非常,乃書。具見上註。

○喪禮總論

啖子曰:古者君喪,皆斬衰三年;小君喪,則齊衰周年。故禮曰:大夫居倚廬,士居堊室,其吉事盟會征伐朝聘冠婚燕享,皆不可衰麻從事。昔魯公伯禽以戎寇來侵,不得已而討之。自此已後,失禮之國,引以為比,漸染成俗,既卒哭,金革無避,久已然矣。春秋時,失禮更甚,故不可勝譏,但引其年月,即知居喪行吉事爾。至於未逾年,不稱子,桓十三年衛侯戰於紀,是也。逾年而未葬,亦當不得朝會用兵。及在喪而吉,閔二年在喪而吉禘於莊公,是也。居喪婚,莊二十二年,公如齊納幣之類,是也。及未葬出會,僖九年,宋子盟於葵丘之類,是也。當時猶或未行,故唯譏此數事而已。其惡大也,餘則不復一一罪之,不可勝書也。古者大夫士居喪,致事於君,君亦不奪其親。春秋時,世卿既多承襲,不復循喪紀,此亦覽文可知,亦不復具譏也。

趙子曰:凡諸侯在喪,謂未逾年,及雖逾年而未葬,謂去年十二月遭喪者也。而有竟外之事,以喪行者,稱子;謂不釋喪服。僖九年宋子是也。以吉行者,稱爵;謂以吉服從事也,即書其諸侯之爵位。桓十三年衛侯會戰於紀之類,是也。志惡之淺深也。言稱子者,其罪淺於稱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