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錄段先生定本許氏說文

最錄段先生定本許氏說文
作者:龔自珍 
本作品收錄於《定庵佚稿

漢臣許慎造《說文解字》十五篇,慎之言曰:「後有達者,理而董之。」曆二千載,本朝金壇段先生始生,始言許之例,始取流俗竄俗非其例者副之故之,別寫定。是故有流俗本《說文》,有段先生定本《說文》。

一、本義也。段先生曰:許氏書與他師訓詁絕異,他師或說其初引伸之義,或說其再引申之義,許則說其倉頡、史籀以來之本義,然本義十七八,非本義亦十二三,何也?本義亡則姑就後義說之,去古稍稍遠,時為之勢為之也。

一、本字也。段先生曰:群經諸子百家假借同聲之字,東漢而降,增益俗字,則並不得稱為假借字。假借字行,而本字廢矣,俗字行,而本字廢矣。許書絕用本字,若曰訓某之字,當如此作。後儒反疑其迂僻,則由沿習假借與沿用俗字二端之中也。

一、次第也。段先生五百四十部次第相蒙,所謂據形係聯者也。每部之中,其臚字又次第相蒙,學者苟澄心以求之,易知也。流俗本有顛倒置者,及羼入非其次者,於是乎別寫定。

一、變例也。段先生曰:許法後王,以小篆為質,以古文為附見,此常例也。其有一部之文,皆從古文之形,不從小篆之形,則不得不列古文為部首矣。又有古文之所從隸於部首,篆文之所從不隸部首,則不得不先列古文矣。淺人不察,改其變例,使皆合於常例,亦有改之未盡改者,乃於二,於呂、於幣諸部,發其凡而別寫定。

一、字複舉也。段先生曰:許之便十九,於小篆下,複舉一字,後人刪之,亦有刪之未盡刪者,乃於[A061]、於木、水諸部,發其凡而別寫之。

一、以聲為義也。段先生曰:古今先有聲音而後有文字,是故九千字之中,從某為聲者,必同是某義,如從非聲者定是赤義,從番聲者定是白義,從於聲者定是大義,從酉聲者定是臭義,從力聲者定是文理之義,從協聲者定是和義,全書八九十端,此可以窺上古之語言。於協部發其凡焉。

一、引經以說字也。段先生曰:許引經以說字,後人不察而改經,如[A061]部有釭,引《易》之麗以說之,豈許所見《易》有作釭者哉?金部有鎎,引《左傳》之尨以說之,豈許所見《左傳》有作尨者哉?引《左傳》厖涼,引《孟子》「原原而來」,皆其本如此者十數端,後儒不察,先改許,又據所改許以改經,於是別寫定。 一、今訓密,古訓寬,無兩讀也。段先生曰:後世以平聲之予為我訓,以上聲之予為錫訓,《爾雅》、《說文》無此區別也。以平聲之相為相予訓,以去聲之相為相度訓,毛萇傳、《說文》無此區別也。似此者數十端,後儒分析,亦其時世使然。然以治古書,鮮不悖者。許氏之義古矣,義古故例簡,例簡故詞殺。

一、古字不止九千也。段先生曰:古字少,今字多,固也。然經典正字,許有不收者,鍾鼎吉金遺文,尤多不收者,又如由、如妥、如袴、如免,從其文而得聲者反收,而謂古無由、妥、袴、免可乎?是古字不止九千也。拘謹太過之士,懲徐氏新附之泛濫,見《說文》偶無之字,即搖手戒勿用,豈定論哉?然則許之僅收九千餘字何也?曰尉律課九千也。

一、許稱經不可執家法求也。段先生曰:漢氏之東,若鄭若許,五經大師,不專治博士說,亦不專治古文說,詩稱毛而兼稱三家,《春秋》稱左而兼稱公羊、穀梁,餘經可例推。於心、肝、脾、肺、腎五篆下發其凡焉。 龔自珍曰:以上十條,自珍親聞之外王父段先生。先生書今行海內,學士能自得之,毋俟自珍述。自珍聞之為最早爾。或詰自珍曰:段先生所謂「理而董之」其人者,則許之功臣歟?曰否!段先生借許氏之書,以明倉頡、史籀,乃倉頡、史籀之功臣,豈直功在許而已乎?又使段先生生東漢之年為《說文》,其精與博與其獲本義,又豈許書之比而已乎?此則自珍所智及之者,亦願諝君子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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