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通知 2014年8月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积极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各种措施,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取得了办案工作新的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地方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个别地方在使用期间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工作,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严格依法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办案安全防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标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一项强制措施。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案的需要,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无固定住处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并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定标准。侦查实践表明,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有利于及时突破案件,加强办案保密,提高破案能力、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也有利于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但如果不严格执行标准或者使用不当,特别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或者办案安全事故,就会严重影响办案工作的深入进行和质量效果,还可能引发被监视居住人及其家属乃至社会各界的质疑,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标准的极端重要性和违法违规使用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严明办案纪律,越是加大办案力度,越要严格依法办案,越要注重保障人权,越要始终绷紧办案安全这根弦,做到警钟长鸣。要切实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用监督机制,及时制定和严格执行每个案件的侦查预案,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办案安全防范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坚决防止刑讯逼供行为和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二、要严格规范指定的居所
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要求确定指定的居所,是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办案安全的重要基础和保证。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要统一由市级检察院负责,协调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辖区办案需要进行统筹规划。要严格实行居审分离,充分利用现有办案工作区的条件,认真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改造满足办案需要。指定居所必须设在楼房一层,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条件。对具备修建条件的地方,要抓紧修建,实行居所楼与审讯楼相分离。对不具备楼与楼分离条件的或者不具备修建条件,采取租、借临时用房的,必须严格实行居所房与审讯房的分离。对楼与楼或者房与房的隔离区,必须实行24小时监控录像,加强全方位实时监督,防止办案人员进入监视居住场所发生体罚虐待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居所使用审批制度,市级检察院修建或者临时租用的居所,在使用时必须报省级检察院审批并颁发准用证,禁止在人员出入复杂的地方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检查清理,省级院反贪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是加强对基层院监视居住场所建设和使用的检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先停止使用再进行整改,确保监视居住场所的依法规范建设、使用和监管。
三、要严格控制使用的时限
根据办案需要,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以尽可能短的时间突破案件,既是侦查素质能力高的体现和要求,也是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控制和防止办案安全风险的重要措施和途径。要按照“敢用、慎用、短用”的要求,实行控制使用,加强审批监管,强化节约用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尽量缩短使用时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使用时限,原则上控制在十五天以内。超过十五天的,凡基层院使用的,必须上报市级院反贪局、反渎局批准;市级院使用的,必须报省级院反贪局、反渎局批准;超过一个月的,一律上报省级院反贪局、反渎局批准。要根据办案情况,做到灵活使用、动态掌握、及时变更,对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并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与逮捕之间的衔接;对认罪态度好、供述心理稳定,符合变更条件的,要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解除监视居住。
四、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警察,既是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现场执法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4条、第115条等有关规定履行执行职责,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检察机关要增强依法办案意识,凡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决定前同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确定指定居所,提前部署警力,为完成执行任务提供保障条件。需商请公安机关采取电子监控、通讯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的,要及时协商。要严格执行依法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法律等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案件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并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应当经检察机关许可。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的,可以指派法警协助执行,但不得替代公安机关的执行。要实行办案期间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指派固定的警察驻在监视居住场所,并坐班执勤,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视;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也要商请公安机关临时指派警察带班执勤,加强不定期检查监督,检察机关做好协助执行工作,防止被监视居住人逃跑、串供、自伤自杀等有碍侦查行为的发生,保证办案安全。
五、要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看管
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看管,是确保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办案安全事故,八成以上是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看管环节发生的。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加防范。要坚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院的工作,而不仅仅是反贪、反渎部门的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反贪、反渎部门与法警部门既要互相协作配合,也要加强监督制约,共同实现办案安全的目的和要求。一是要制定针对具体案件的安全防范预案。对被监视居住人进入居所到解除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撤离居所的全过程,都要事先有计划,在进入居所时必须进行人身检查,记录身体状况,并防止对人体可能造成伤害的任何器具带入居所,对监视居住期间的每个环节都要制定检查方案,确保办案安全。二是要建立医疗保障协作机制。在监视居住场所设立医务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商请当地人民医院指派一名医师、一名护士入驻居所,在办案期间实行医师、护士24小时值班制度,待被监视居住人解除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后撤回;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也要商请当地人民医院确定专人负责身体检查、救治等工作。三是要严格实行看审分离。法警专门负责看管,办案人员专门负责审讯取证,并建立登记制度,明确需要提审的,由办案人员将被监视居住人从居所带至办案工作区审讯室进行审讯。审讯结束时,由法警将其带回居所。提审与带回居所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记录,详细记录带出、带回的时间。对带回居所的被监视居住人,看管法警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一旦发现身体有异常,必须及时进行检查或者救治。实行居所房与审讯房分离的地方,也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四是要建立值班与备勤制度,合理配置看管力量。对居所实行2人一班看管,同时配备2人在居所外备勤,以防紧急、突发等情况发生。法警看管时,要一站一坐,防止发生法警犯困、失职等问题;白天、夜间看管要予以区别,白天看管时以法警4人看管1名被监视居住人的比例配置力量,每2小时一班,夜晚12点后以5比1的要求配置,2人值班、3人备勤,每1.5小时一班。五是要加强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风险节点的监控。对被监视居住人睡觉、喝水、洗澡、吃饭、如厕、剃须以及送往医院进行体检时上下车、检查全程贴身看护等关键节点,都要加强动态检查、看管,确保被监视居住人始终处于被监控状态;对居所要及时清理,对被监视居住人睡前的被子要及时检查,看管人员的本人生活用品也要检查,防止洗漱用品被用于自杀自伤等;对被监视居住人交代犯罪事实之后,要加强动态看管,注意观察其行为表现,防止出现心理波动等引发安全事故。
六、要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严明办案纪律和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案中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替代羁押措施,是实行人性化执法、文明司法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体现,但如果使用不当甚至被滥用,必将侵犯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监督制约至关重要。一是要加强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凡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实行审批或者备案制度。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防止通过指定管辖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下级院反贪局或者反渎局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备案。二是要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反贪或者反渎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和其他相关材料抄送负责执行监督的监所检察部门,并通知其指定的居所。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派检察人员到指定的居所检查监督。有条件的地方,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入驻指定的居所,对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查监督;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派员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巡回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纠正。三是要建立投诉救济机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反贪或者反渎部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移送同级监所检察部门处理。四是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或者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明确提出对涉案人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果认为符合条件,也必须在立案后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严禁在案件进入司法环节前,以检察机关名义对纪检监察对象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纪检监察机关给检察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但不移送案件材料和纪检监察对象的,检察机关不得对该纪检监察对象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案件进入司法环节后,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应当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提出提审请求的,可将提审提纲交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按照提纲的要求进行提审,必要时经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管领导同意,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在检察人员陪同下进行提审。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违规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被监视居住人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甚至刑讯逼供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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