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5日 |
原文载《检察日报》2023年9月28日,第3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被调用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调研,为进一步规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对于《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对于申诉人以被调用出席原审法庭的检察官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由提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二、案件已经进入第二审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调用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由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调用决定的案件,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继续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相关职责至案件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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