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8年9月2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8年9月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

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8〕24号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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