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3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已被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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