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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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78年9月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78年9月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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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

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8年9月5日 〔78〕法办研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87〕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包括“三类案件”),就将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归档保存,不应销毁。至于有的冤错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销毁该案诉讼卷宗,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对审判案卷以外的材料同意销毁。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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