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17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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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1年5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1年5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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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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