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0年9月1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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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

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1日 法(民)复〔1990〕1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73号《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周福军发现自己7800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打电话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查实上述存款确在本所,但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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