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 | 公安部法规局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1988年11月24日 |
公安部法规局: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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