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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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6 頁 | |
查刑事案件未經訴追或於訴追後依法撤銷參照修正刑事訴訟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法院應為駁回公訴之判決不能繼續審理一事不再理云者係指法院依法受理之案件已為實體判決 (如科判無罪之判決) 後不得更就同一事實再行審理而言若原審僅就訴訟程序而為駁回公訴之判決自不發生一事不再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