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06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0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修正禁煙條例第二條既規定人民吸食鴉片煙不能即時戒絕者應報明禁煙機關登記檢定給照後得免刑事處分云云則給照以前之行為於給照後無論已否經過提起公訴權之時效 (請呈稱為犯罪時效) 苟非於其報明禁煙機關前發覺者司法機關自應受該條例之拘束不得予以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