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14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8 頁 | |
所述前依二級二審制用裁決送本院裁判案件該裁決既未經發送即不生效力自無宣示之必要更無庸送本院核辦應即依據現行四級三審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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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8 頁 | |
所述前依二級二審制用裁決送本院裁判案件該裁決既未經發送即不生效力自無宣示之必要更無庸送本院核辦應即依據現行四級三審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