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40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41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4 頁 | |
據代電稱甲商控乙機關雇用使用人冒名竊取票款經三審終結判令乙機關負責經手追償交付執行云云依此主文解釋則乙機關自不能僅以交出使用人及其鋪保即可解除追償責任但追償與賠償不能混合為一再以後凡請解釋文件須依本院第一七一七號公函經由高等法院轉送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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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4 頁 | |
據代電稱甲商控乙機關雇用使用人冒名竊取票款經三審終結判令乙機關負責經手追償交付執行云云依此主文解釋則乙機關自不能僅以交出使用人及其鋪保即可解除追償責任但追償與賠償不能混合為一再以後凡請解釋文件須依本院第一七一七號公函經由高等法院轉送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