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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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9 頁 | |
解釋文 编辑
查此項問題(從前應送覆判案件,現在刑訴法施行,此類案件應否轉送覆判)本院已有解字第一六八號解釋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復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函 编辑
查此項問題,本院已有解字第168號解釋。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王鈞鑒。查修正覆判章程第1條載「凡地方管轄案件,均應送覆判」。現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業經公布施行,管轄略有變更,各縣司法公署,在17年9月1日以前判決,屬於地方管轄案件,至9月1日新法施行以後,因之改屬初級管轄,此類案件,應否轉送覆判,懸案待決,希即轉請解釋示遵。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鄧濟安叩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