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70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7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查此項問題(從前應送覆判案件,現在刑訴法施行,此類案件應否轉送覆判)本院已有解字第一六八號解釋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復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函 编辑

  查此項問題,本院已有解字第168號解釋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王鈞鑒。查修正覆判章程第1條載「凡地方管轄案件,均應送覆判」。現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業經公布施行,管轄略有變更,各縣司法公署,在17年9月1日以前判決,屬於地方管轄案件,至9月1日新法施行以後,因之改屬初級管轄,此類案件,應否轉送覆判,懸案待決,希即轉請解釋示遵。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鄧濟安叩歌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