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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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9 頁 | |
解釋文 编辑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復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函 编辑
查此項問題,本院已有解字第168號解釋。
附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電 编辑
最高法院鈞鑒。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係屬於第二審審判中案件,新舊法管轄不同者(例如舊律輕微傷害屬地方管轄,刑訴法屬初級管轄),是否概依新法變更其管轄,乞釋明電示。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支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