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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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8 頁 | |
解釋文 编辑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電 编辑
刑律之刑,依刑律加減,刑法之刑,依刑法之刑加減,應於加重或減輕後,比較其刑之重輕。
附廣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電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徐院長鈞鑒。刑法施行條例第3條比較其刑之重輕,是否刑法之刑依刑法加減,刑律之刑亦依刑法加減之後,乃為比較,懇賜解釋,俾有遵循。桂高分院院長 陳祖信巧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