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43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44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5 頁 | |
查告訴人無上訴權業經本院解字第十四號及第二十七號解釋在案 (見國民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司法公報第四期) 又依修正刑事訴訟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原告職務由檢察官執行之規定刑事被害人自應仍向檢察官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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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5 頁 | |
查告訴人無上訴權業經本院解字第十四號及第二十七號解釋在案 (見國民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司法公報第四期) 又依修正刑事訴訟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原告職務由檢察官執行之規定刑事被害人自應仍向檢察官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