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47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4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財產承繼問題關於嫡庶長幼男女在現行法令並無差別自應認為有同等承繼權惟出嫁之女子不得主張承繼所生父母財產業經本院解字第三四號解釋有案至女子既有承繼財產權依權義對等之原則應負扶養親屬之義務自不待言又妾之身分在法律上本與正妻不同被承繼人之妾自不得謂為承繼人之直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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