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53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6 頁 | |
查黨軍戡定東南以來關於適用法律各省甚不一致如閩省法院一律改用民刑律草案而江浙等省聞尚沿用條例究應以何為準查照國民政府第三十次決議案 (應由司法部速提出適用法規在未提以前暫仍舊貫) 暫依該省舊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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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6 頁 | |
查黨軍戡定東南以來關於適用法律各省甚不一致如閩省法院一律改用民刑律草案而江浙等省聞尚沿用條例究應以何為準查照國民政府第三十次決議案 (應由司法部速提出適用法規在未提以前暫仍舊貫) 暫依該省舊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