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7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75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0 頁 | |
查懲治盜匪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祇須一人執持槍械已足其他共犯應負同一責任聚眾二字業經本院解字第十五號解釋在案茲再引伸其義所謂聚眾指不確定之人可隨時集合而言與結夥之預有糾約限於特定人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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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0 頁 | |
查懲治盜匪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祇須一人執持槍械已足其他共犯應負同一責任聚眾二字業經本院解字第十五號解釋在案茲再引伸其義所謂聚眾指不確定之人可隨時集合而言與結夥之預有糾約限於特定人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