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80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1 頁 | |
查法院編制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辦理訴訟事宜應互相輔助來函所述對於尚未合法成立之法院自不適用上項規定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法公廨未經我國收回非我國合法法院其判決力不及於我國依大理院判例解釋我國法院對租界公廨判決不予協助執行且本案依訴訟律應屬子地法院管轄法公廨判決依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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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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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院編制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辦理訴訟事宜應互相輔助來函所述對於尚未合法成立之法院自不適用上項規定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法公廨未經我國收回非我國合法法院其判決力不及於我國依大理院判例解釋我國法院對租界公廨判決不予協助執行且本案依訴訟律應屬子地法院管轄法公廨判決依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