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2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72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制定机关:朝鲜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
1992年04月09日于平壤市
(在朝鲜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8年)
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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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争取祖国光复和人民自由幸福的光荣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光辉传统的革命的政权。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主体思想-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为实现人民群众的自主性的革命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劳动人民。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活动。

第六条 从郡人民会议到最高人民会议,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同选民取得密切联系,并对选民负责。
议员失职时,选举他的选民可随时予以罢免。

第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做了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服务的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制度。
国家维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的利益。

第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在祖国北半部加强人民政权,大力开展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而斗争;并为按照自主、和平统一、民族大团结的原则实现祖国的统一而斗争。

第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国人民思想政治的统一之上。
国家加强思想革命,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使全社会变成一个同志式地结合在一起的集体。

第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坚持阶级路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牢牢地保卫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免受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

第十三条 国家坚持群众路线,在一切工作中贯彻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上级帮助下级,深入群众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使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先行,激发群众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国家大力开展争获三大革命红旗等群众运动,最大限度地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第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利和国际法公认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十七条 自主、和平、友谊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根本理念和对外活动原则。
国家根据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或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
国家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干涉他国内政,积极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为实现国家的主权、民族与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斗争。

第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
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守法生活。

第二章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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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二十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只许国家和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国家所有权的对象没有限制。
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重要企业、港口、银行、交通运输和邮电机构只许国家所有。
国家优先保护和发展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之所有。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所有制是参加集体经营的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役畜、农具、渔船、建筑物和中小型企业可以由合作社占有。
国家保护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三条 国家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技术文化水平,按照加强全民所有制对集体所有制的领导作用的方向,有机地结合两种所有制,改进对集体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根据合作社全体成员的自愿,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四条 个人所有是劳动者个人的、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占有。
劳动者的个人所有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国家及社会的追加待遇构成。
合作农场场员经营的宅旁园地等居民个人副业的产品也属于个人所有。
国家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所有,依照法律保障其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及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原则。
在已废除了租税的我国,不断增加的社会物质财富完全用来增进劳动者的福利。
国家对所有劳动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自立民族经济,是人民社会主义生活幸福和祖国自主发展的牢固基础。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自立民族经济建设路线,为促进国民经济主体化、现代化和科学化,把国民经济发展成为高度发达的主体经济,奠定与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而斗争。

第二十七条 技术革命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关键。
国家进行一切经济活动时始终把技术发展问题放在首位,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大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运动,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劳动者,逐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为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而促进农业技术革命,实现农业的工业化;增强郡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的领导和帮助。
国家用国家资金给合作农场建设生产设施和农村新式住宅。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依靠劳动群众的创造性劳动建设的。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是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自主的和创造性的劳动。
国家使不知失业为何物的我国劳动者的劳动变成更加愉快的为社会、集体和自身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豪迈劳动。

第三十条 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
国家按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条件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国家做好劳动组织工作,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劳动者利用好全部工作时间。

第三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劳动的年龄是十六岁。
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领导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中,坚持政治领导和经济技术指导、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各个单位的创造性、统一指挥和发扬民主、政治道德鼓励和物质鼓励密切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运用依靠生产者的集体力量科学地合理地管理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形式-大安工作体系和以企业式方法领导农业的农业领导体系,领导和管理经济。

第三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制定并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保证积累和消费的正确比例,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力量。
国家贯彻计划的一元化和细部化方针,保证生产的高速度增长和国民经济的按比例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
国家在所有部门加强增产节约斗争,严格实行财政监督,有计划地增加国家积累,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三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对外贸易由国家或在国家监督下进行。
国家根据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同外国的法人或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为了保护自立民族经济,实行关税政策。

第三章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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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提高劳动者的创造能力,满足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务。

第四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彻底进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为具有渊博的自然与社会知识和高度文化技术水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者,实现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化。

第四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设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服务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命的文化。
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文化中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一切领域清除旧社会的生活方式,全面确立新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条 国家运用社会主义教育学的原理,把后代培养成为为社会和人民而奋斗的坚定的革命者,智德体兼优的共产主义新人。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证人民教育事业和干部培养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与技术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密切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在高水平上发展包括为期一年的学前义务教育在内的普遍的十一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提高技术教育、社会科学教育、基础科学教育的科学理论水平,以培养得力的技术人员和专家。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给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学生发奖学金。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社会教育,为所有劳动者创造各种学习条件。

第四十九条 国家用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养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条 国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树立主体,积极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开拓新的科学技术领域,把国家的科学技术提高到世界水平。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正确制定并切实完成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秩序,加强科学工作者、技术人员和生产者的创造性合作,促进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十二条 国家发展民族形式、社会主义内容的主体的革命文学艺术。
国家鼓励创作家、艺术工作者大量创作思想性和艺术性很高的作品,鼓励广大群众参加文艺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根据人们要在精神上、体质上不断发展的要求,充分提供现代化文化设施,使所有劳动者充分享受社会主义文化生活。

第五十四条 国家保卫我们的语言不受各种形式的扼杀民族语言的阴谋活动的影响,并根据现代的要求加以发展。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贯彻体育大众化、生活化方针,使全体人民为劳动和国防作好准备,并根据我国国情和现代体育技术发展趋势发展体育技术。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加强医生分区负责制,贯彻预防医学方针,保护人的生命,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第五十七条 国家使环境保护措施先行于生产,保存和营造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 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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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依靠全民全国防卫体系。

第五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使命是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胜利果实使之免受外来侵略,捍卫祖国的自由、独立与和平。

第六十条 国家在从思想政治上武装军人和人民的基础上,贯彻以全民武装化、全国要塞化、全军干部化和全军现代化为内容的自卫军事路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在军队内加强军事纪律和群众纪律,高度发扬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崇高的传统风尚。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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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条件,以国籍法规定。
公民不管居住何地,都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第六十五条 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十七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和文化程度、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十七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权利以允许建设宗教建筑、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

第六十九条 公民可以请愿和提出申诉、控告。 对请愿、申诉和控告,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理。

第七十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职业和工作条件。
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分配。

第七十一条 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工作时间制度、公休日制度、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和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

第七十二条 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因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

第七十三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国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来保证。

第七十四条 公民有从事科学及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发明家和合理化建议者予以关怀。
著作权和发明权受法律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革命老战士、革命烈士和爱国烈士的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七十六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子女母亲的工作时间,产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网的扩充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
国家给妇女创造参加工作的一切条件。

第七十七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于巩固社会的基层生活单位--家庭,予以深切的关怀。

第七十八条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不依照法律不得扣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住房。

第七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由于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争取科学文化自由的斗争而被迫逃亡我国的外国人,给予保护。

第八十条 公民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的政治思想上的统一与团结。

第八十一条 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生活规范,维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誉和尊严。

第八十二条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基础。
公民必须珍视组织和集体,高度发扬为社会和人民忘我工作的作风。

第八十三条 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荣誉。
公民必须自觉地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

第八十四条 公民必须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为反对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而斗争,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好国家经济生活。
国家和合作社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八十五条 公民始终要提高革命警惕,为国家的安全忘我斗争。

第八十六条 保卫祖国是公民最大的义务和光荣。
公民必须保卫祖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背叛祖国和人民是最大的罪恶,对背叛祖国和人民的人,依法严厉惩办。

第六章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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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高人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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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务机关,是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

第八十八条 立法权由最高人民会议和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行使。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决定举行。
由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不能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通过或修改法令;
三,批准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通过的法令;
四,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六,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七,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
八,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国防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九,选举或罢免中央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和委员;
十,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秘书长和委员;
十一,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部门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十二,选举或罢免中央法院院长;
十三,任免中央检察院院长;
十四,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或罢免政务院总理:
十五,根据政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命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各部门委员长、部长和其他成员;
十六,审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七,审批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八,听取最高人民会议根据需要设立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九,决定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会议提交的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二十,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一年召集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集。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须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在对外关系方面代表最高人民会议。 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中央人民委员会、政务院和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提出。
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这一委员会提出的报告,通过确认议员资格的决定。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法令和决议。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能修改。

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设法制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统一政策委员会等必要的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拟订或审查国家的政策和法案,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不可侵犯权受到保障。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非经最高人民会议许可,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许可,不受逮捕或处罚。

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由议长、副议长、秘书长、议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议长、副议长分别由最高人民会议议长、副议长兼任。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法案和现行法令的修改方案,提请最高人民会议下次会议批准;
二,通过新的法案和现行法令的修改方案后,废除与其相抵触的法规;
三,解释现行法令;
四,召集最高人民会议;
五,进行有关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六,对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七,对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做工作;
八,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九,选举或罢免中央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十,进行对外国国会、国际议会组织的工作及其他对外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后,到新的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选举产生时为止,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二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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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领导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必要时召集并主持政务院会议;
三,公布最高人民会议法令、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中央人民委员会重要政令和决议;
四,行使特赦权;
五,公布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六,发布驻外外交代表的任免;
七,接受外国使节的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

第一百零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命令。

第一百零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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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由委员长、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国防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和统帅一切武装力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领导国家全部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工作;
二,任免重要军事干部;
三,制定军衔,授予将领以上军衔;
四,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四节 中央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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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首脑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委员组成。
中央人民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制定国家政策,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二,领导政务院、地方的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领导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
四,领导国家机关遵守、执行法律,处理执法中的问题;
五,监督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和决议、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和指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决议和命令、中央人民委员会政令、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制止地方人民会议与此相抵触的决议的执行,撤销国家机关与此相抵触的决议和指示;
六,设立或撤销各部门行政执行机关-政务院部委;
七,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根据政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理、政务院各部门委员长、部长和其他成员;
八,任免中央人民委员会各部门委员会成员;
九,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决定驻外外交代表的任免;
十一,制定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外交人员的衔级,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二,行使大赦权;
十三,新设或者变更行政区划。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政令、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自己工作的必要的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五节 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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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政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
政务院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委员长、部长及其他必要的成员组成。
政务院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政务院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领导各部委、政务院直属机关、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
二,设立或撤销政务院直属机关;
三,制定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
四,编制国家预算并采取执行措施;
五,组织和进行工业、农业、基本建设、运输、邮电、商业、对外贸易、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保健、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各部门的工作;
六,采取巩固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的措施;
七,同外国签定条约,进行对外工作;
八,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九,撤销同政务院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行政经济机关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政务院召集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政务院全体会议由政务院全体成员组成,政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总理任命的政务院成员组成。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政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国家管理工作中新的重要问题。
政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由政务院全体会议委托的问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政务院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条 政务院对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新当选的政务院总理在最高人民会议上代表政务院成员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宣誓。

第一百三十二条 政务院各部委是政务院各部门的执行机关。
政务院各部委发布指示。

第六节 地方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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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五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任期四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地方人民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审批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批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采取本地区执行国家法律的措施;
四,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五,选举或罢免本级行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长;
六,任免本级行政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七,选举或罢免本级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八,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下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会议召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一年召开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本级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会议须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地方人民会议选举议长。议长主持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地方人民会议通过决议。
地方人民会议的决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公布。

第一百四十一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召集人民会议;
二,进行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三,对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四,采取执行本级人民会议、上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决议的措施;
五,领导本级行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
六,领导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七,领导本地区机关、企业和团体的工作;
八,撤销本级行政经济委员会、下级人民委员会和行政经济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制止下级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九,在人民会议闭会期间任免本级行政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会议任期届满后,到新的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为止,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会议、上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七节 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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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行政经济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
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组织和执行本地区一切行政经济工作;
二,执行本级人民会议、本级人民委员会、上级人民会议、上级人民委员会和上级行政经济委员会以及政务院的决议和指示;
三,制定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
四,编制地方预算并采取执行措施;
五,采取维持本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六,领导下级行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
七,撤销下级行政经济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条 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负责。
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服从上级行政经济委员会和政务院。

第八节 法院和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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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判由中央法院、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进行。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宣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央法院院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中央法院、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别法院院长和审判员由中央法院任免。
特别法院人民陪审员由有关军人会议或职工会议选举。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通过审判活动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与人民的生命财产;
二,督促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同阶级敌人和一一切违法分子进行积极的斗争;
三,执行对财产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公证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可以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法庭。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审判可以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判用朝鲜语进行。
外国人在审判中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活动。

第一百六十条 中央法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中央法院监督所有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央法院受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央法院对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道(直辖市)法院和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会议负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工作由中央检察院,道(直辖市)、市(区)、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央检察院院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检察员由中央检察院任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察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监察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是否同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和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和指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决议和命令,中央人民委员会政令、决议和指示,政务院决议和指示相抵触;
三,揭发犯罪分子等违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察工作由中央检察院统一领导,所有检察院服从上级检察院和中央检察院。
中央检察院受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央检察院对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第七章 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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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为椭圆形,周围是用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红带束起的稻穗,中间是雄伟的水电站,其上方有革命的圣山白头山和光芒四射的五角红星。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中间是红色宽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细条,再上下是蓝色宽边,红面靠旗杆一边有一白色圆地,其中是五角红星。
旗幅纵横比例为一比二。

第一百七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歌是《爱国歌》。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平壤。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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