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谷先生全書/卷二十七

卷二十六 栗谷先生全書
卷之二十七
作者:李珥
1749年
卷二十八

擊蒙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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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斯世。非學問。無以爲人。所謂學問者。亦非異常別件物事也。只是爲父當慈。爲子當孝。爲臣當忠。爲夫婦當別。爲兄弟當友。爲少者當敬長。爲朋友當有信。皆於日用動靜之間。隨事各得其當而已。非馳心玄妙。希覬奇效者也。但不學之人。心地茅塞。識見茫昧。故必須讀書窮理。以明當行之路。然後造詣得正。而踐履得中矣。今人不知學問在於日用。而妄意高遠難行。故推與別人。自安暴棄。豈不可哀也哉。余定居海山之陽。有一二學徒。相從問學。余慙無以爲師。而且恐初學不知向方。且無堅固之志。而泛泛請益。則彼此無補。反貽人譏。故略書一冊子。粗敍立心飭躬奉親接物之方。名曰擊蒙要訣。欲使學徒觀此。洗心立脚。當日下功。而余亦久患因循。欲以自警省焉。丁丑季冬。德水李珥。書。

立志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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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學。先須立志。必以聖人自期。不可有一毫自小退託之念。蓋衆人與聖人。其本性則一也。雖氣質不能無淸濁粹駁之異。而苟能眞知實踐。去其舊染。而復其性初。則不增毫末。而萬善具足矣。衆人豈可不以聖人自期乎。故孟子道性善。而必稱堯舜以實之曰。人皆可以爲堯舜。豈欺我哉。

當常自奮發曰。人性本善。無古今智愚之殊。聖人何故獨爲聖人。我則何故獨爲衆人耶。良由志不立。知不明。行不篤耳。志之立。知之明。行之篤。皆在我耳。豈可他求哉。顏淵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爲者亦若是。我亦當以顏之希舜爲法。

人之容貌。不可變醜爲妍。膂力不可變弱爲强。身體不可變短爲長。此則已定之分。不可改也。惟有心志。則可以變愚爲智。變不肖爲賢。此則心之虛靈。不拘於稟受故也。莫美於智。莫貴於賢。何苦而不爲賢智。以虧損天所賦之本性乎。人存此志。堅固不退。則庶幾乎道矣。

凡人自謂立志。而不卽用功。遲回等待者。名爲立志。而實無向學之誠故也。苟使吾志誠在於學。則爲仁由己。欲之則至。何求於人。何待於後哉。所貴乎立志者。卽下工夫。猶恐不及。念念不退故也。如或志不誠篤。因循度日。則窮年沒世。豈有所成就哉。

革舊習章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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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雖有志於學。而不能勇往直前。以有所成就者。舊習有以沮敗之也。舊習之目。條列如左。若非勵志痛絶。則終無爲學之地矣。

其一。惰其心志。放其儀形。只思暇逸。深厭拘束。其二。常思動作。不能守靜。紛紜出入。打話度日。其三。喜同惡異。汩於流俗。稍欲修飭。恐乖於衆。其四。好以文辭。取譽於時。剽竊經傳。以飾浮藻。其五。工於筆札。業於琴酒。優游卒歲。自謂淸致。其六。好聚閒人。圍棋局戲。飽食終日。只資爭競。其七。歆羨富貴。厭薄貧賤。惡衣惡食。深以爲恥。其八。嗜慾無節。不能斷制。貨利聲色。其味如蔗。習之害心者大槪如斯。其餘難以悉擧。此習使人志不堅固。行不篤實。今日所爲。明日難改。朝悔其行。暮已復然。必須大奮勇猛之志。如將一刀快斷根株。淨洗心地。無毫髮餘脈。而時時每加猛省之功。使此心無一點舊染之汚。然後可以論進學之工夫矣。

持身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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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必誠心向道。不以世俗雜事亂其志。然後爲學有基址。故夫子曰。主忠信。朱子釋之曰。人不忠信。事皆無實。爲惡則易。爲善則難。故必以是爲主焉。必以忠信爲主。而勇下工夫。然後能有所成就。黃勉齋所謂眞實心地。刻苦工夫。兩言盡之矣。

常須夙興夜寐。衣冠必正。容色必肅。拱手危坐。行步安詳。言語愼重。一動一靜。不可輕忽苟且放過。

收斂身心。莫切於九容。進學益智。莫切於九思。所謂九容者。足容重。不輕擧也。若趨于尊長之前。則不可拘此。手容恭。手無慢弛。無事則當端拱。不妄動。目容端。定其眼睫。視瞻當正。不可流眄邪睇。口容止。非言語飮食之時。則口常不動。聲容靜。當整攝形氣。不可出噦咳等雜聲。頭容直。當正頭直身。不可傾回偏倚。氣容肅。當調和鼻息。不可使有聲氣。立容德。中立不倚。儼然有德之氣像。色容莊。顏色整齊。無怠慢之氣。所謂九思者。視思明。視無所蔽。則明無不見。聽思聰。聽無所壅。則聰無不聞。色思溫。容色和舒。無忿厲之氣。貌思恭。一身儀形。無不端莊。言思忠。一言之發。無不忠信。事思敬。一事之作。無不敬愼。疑思問。有疑于心。必就先覺審問。不知。不措。忿思難。有忿必懲。以理自勝。見得思義。臨財必明義利之辨。合義然後取之。常以九容九思。存於心而檢其身。不可頃刻放捨。且書諸座隅。時時寓目。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四者。修身之要也。禮與非禮。初學難辨。必須窮理而明之。但於已知處力行之。則思過半矣。

爲學在於日用行事之間。若於平居。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則是名爲學。讀書者。欲明此理而已。

衣服不可華侈。禦寒而已。飮食不可甘美。救飢而已。居處不可安泰。不病而已。惟是學問之功。心術之正。威儀之則。則日勉勉而不可自足也。

克己工夫。最切於日用。所謂己者。吾心所好。不合天理之謂也。必須檢察吾心。好色乎。好利乎。好名譽乎。好仕宦乎。好安逸乎。好宴樂乎。好珍玩乎。凡百所好。若不合理。則一切痛斷。不留苗脈。然後吾心所好。始在於義理。而無己可克矣。

多言多慮。最害心術。無事則當靜坐存心。接人則當擇言簡重。時然後言。則言不得不簡。言簡者近道。

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此當終身服膺者也。

爲學者一味向道。不可爲外物所勝。外物之不正者。當一切不留於心。鄕人會處。若設博奕樗蒲等戲。則當不寓目。逡巡引退。若遇倡妓作歌舞。則必須避去。如値鄕中大會。或尊長强留。不能避退。則雖在座。而整容淸心。不可使奸聲亂色有干於我。當宴飮酒。不可沈醉。浹洽而止可也。凡飮食當適中。不可快意有傷乎氣。言笑當簡重。不可喧譁以過其節。動止當安詳。不可粗率以失其儀。

有事則以理應事。讀書則以誠窮理。除二者外。靜坐收斂此心。使寂寂無紛起之念。惺惺無昏昧之失可也。所謂敬以直內者如此。

當正身心。表裏如一。處幽如顯。處獨如衆。使此心如靑天白日。人得而見之。

常以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爲底意思。存諸胸中。

居敬以立其本。窮理以明乎善。力行以踐其實三者。終身事業也。

思無邪。毋不敬。只此二句。一生受用不盡。當揭諸壁上。須臾不可忘也。

每日頻自點檢。心不存乎。學不進乎。行不力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孜孜毋怠。斃而後已。

讀書章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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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常存此心。不被事物所勝。而必須窮理明善。然後當行之道。曉然在前。可以進步。故入道莫先於窮理。窮理莫先乎讀書。以聖賢用心之迹及善惡之可效可戒者。皆在於書故也。

凡讀書者。必端拱危坐。敬對方冊。專心致志。精思涵泳。涵泳者。熟讀深思之謂。深解義趣。而每句必求踐履之方。若口讀而心不體身不行。則書自書我自我。何益之有。先讀小學。於事親敬兄忠君弟長隆師親友之道。一一詳玩而力行之。

次讀大學及或問。於窮理正心修己治人之道。一一眞知而實踐之。

次讀論語。於求仁爲己。涵養本原之功。一一精思而深體之。

次讀孟子。於明辨義利。遏人慾存天理之說。一一明察而擴充之。

次讀中庸。於性情之德。推致之功。位育之妙。一一玩索而有得焉。

次讀詩經。於性情之邪正。善惡之褒戒。一一潛繹感發而懲創之。

次讀禮經。於天理之節文。儀則之度數。一一講究而有立焉。

次讀書經。於二帝三王治天下之大經大法。一一領要而㴑本焉。

次讀易經。於吉凶存亡進退消長之幾。一一觀玩而窮研焉。

次讀春秋。於聖人賞善罰惡抑揚操縱之微辭奧義。一一精研而契悟焉。

五書五經。循環熟讀。理會不已。使義理日明。而宋之先正所著之書。如近思錄,家禮,心經,二程全書,朱子大全,語類及他性理之說。宜閒閒精讀。使義理常常浸灌吾心。無時閒斷。而餘力亦讀史書。通古今。達事變。以長識見。若異端雜類不正之書。則不可頃刻披閱也。

凡讀書。必熟讀一冊。盡曉義趣。貫通無疑。然後乃改讀他書。不可貪多務得。忙迫涉獵也。

事親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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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莫不知親之當孝。而孝者甚鮮。由不深知父母之恩故也。詩不云乎。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人子之受生。性命血肉。皆親所遺。喘息呼吸。氣脈相通。此身非我私物。乃父母之遺氣也。故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勞。父母之恩。爲如何哉。豈敢自有其身。以不盡孝於父母乎。人能恒存此心。則自有向親之誠矣。

凡事父母者。一事一行。毋敢自專。必稟命而後行。若事之可爲者。父母不許。則必委曲陳達。頷可而後行。若終不許。則亦不可直遂其情也。

每日未明而起。盥櫛衣帶。就父母寢所。下氣怡聲。問燠寒安否。昏則詣寢所。定其褥席。察其溫涼。日間侍奉。常愉色婉容。應對恭敬。左右就養。極盡其誠。出入。必拜辭拜謁。

今人多是被養於父母。不能以己力養其父母。若此奄過日月。則終無忠養之時也。必須躬幹家事。自備甘旨。然後子職乃修。若父母堅不聽從。則雖不能幹家。亦當周旋補助。而盡力得甘旨之具。以適親口可也。若心心念念。在於養親。則珍味亦必可得矣。每念王延隆冬盛寒。體無全衣。而親極滋味。令人感歎流涕也。

人家父子閒。多是愛逾於敬。必須痛洗舊習。極其尊敬。父母所坐臥處。子不敢坐臥。所接客處。子不敢接私客。上下馬處。子不敢上下馬可也。

父母之志。若非害於義理。則當先意承順。毫忽不可違。若其害理者。則和氣怡色柔聲以諫。反覆開陳。必期於聽從。

父母有疾。心憂色沮。捨置他事。只以問醫劑藥爲務。疾止。復初。

日用之間。一毫之頃。不忘父母。然後乃名爲孝。彼持身不謹。出言無章。嬉戲度日者。皆是忘父母者也。日月如流。事親不可久也。故爲子者須盡誠竭力。如恐不及可也。古人詩曰。古人一日養。不以三公換。所謂愛日者如此。

喪制章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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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制當一依朱文公家禮。若有疑晦處。則質問于先生長者識禮處。必盡其禮可也。

復時。俗例必呼小字。非禮也。少者則猶可呼名。長者則不可呼名。隨生時所稱可也。婦女。尤不宜呼名。

母喪。父在則父爲喪主。凡祝辭。皆當用夫告妻之例也。

父母初沒。妻妾婦及女子。皆被髮。男子則被髮。扱上衽。徒跣。小斂後。男子則袒括髮。婦人則髽若子爲他人後者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髮徒跣。男子則免冠

尸在牀而未殯。男女位于尸傍。則其位南上。以尸頭所在爲上也。旣殯之後。女子則依前位于堂上。南上。男子則位于階下。其位當北上。以殯所在爲上也。發引時。男女之位。復南上。以靈柩所在爲上也。隨時變位。而各有禮意。

今人多不解禮。每弔客致慰。專不起動。只俯伏而已。此非禮也。弔客拜靈座而出。則喪者當出自喪次。向弔客再拜而哭可也。弔客當答拜

衰絰。非疾病服役。則不可脫也。

家禮。父母之喪。成服之日。始食粥。卒哭之日。始疏食糲飯也水飮。不食羹也不食菜果。小祥之後。始食菜果。羹亦可食禮文如此。非有疾病。則當從禮文。人或有過禮而啜粥三年者。若是誠孝出人。無一毫勉强之意。則雖過禮。猶或可也。若誠孝未至。而勉强踰禮。則是自欺而欺親也。切宜戒之。

今之識禮之家。多於葬後返魂。此固正禮。但時人效顰。遂廢廬墓之俗。返魂之後。各還其家。與妻子同處。禮坊大壞。甚可寒心。凡喪親者。自度一一從禮。無毫分虧欠。則當依禮返魂。如或未然。則當依舊俗廬墓可也。

親喪成服之前。哭泣不絶於口。氣盡則令婢僕代哭葬前。哭無定時。哀至則哭。卒哭後則朝夕哭二時而已。禮文大槪如此。若孝子情至。則哭泣豈有定數哉。凡喪。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喪事。不過盡其哀敬而已。

曾子曰。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送死者。事親之大節也。於此不用其誠。惡乎用其誠。昔者。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憂。此是居喪之則也。孝誠之至者。則不勉而能矣。如有不及者。則勉而從之可也。

人之居喪。誠孝不至。不能從禮者。固不足道矣。間有質美而未學者。徒知執禮之爲孝。而不知傷生之失正。過於哀毀。羸疾已作。而不忍從權。以至滅性者或有之。深可惜也。是故。毀瘠傷生。君子謂之不孝。

凡有服親戚之喪。若他處聞訃。則設位而哭。若奔喪。則至家而成服。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若齊衰之服。則未成服前三日中。朝夕爲位會哭。齊衰降大功者。亦同。師友之義重者及親戚之無服而情厚者與凡相知之分密者。皆於聞喪之日。若道遠不能往臨其喪。則設位而哭。師則隨其情義深淺。或心喪三年。或期年。或九月。或五月。或三月。友則雖最重。不過三月。若師喪。欲行三年期年者。不能奔喪。則當朝夕設位而哭。

四日而止。止於四日之朝○若情重者。則不止此限。

凡遭服者。每月朔日。設位。服其服而會哭。師友雖無服。亦同。月數旣滿。則於次月朔日。設位服其服。會哭而除之。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凡大功以上喪。則未葬前。非有故。不可出入。亦不可弔人。常以治喪講禮爲事。

祭禮章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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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當依家禮。必立祠堂。以奉先主。置祭田。具祭器。宗子主之。

主祠堂者。每晨。謁于大門之內。再拜。雖非主人。隨主人同謁無妨。出入必告。

或有水火盜賊。則先救祠堂。遷神主,遺書。次及祭器。然後及家財。

正朝冬至一日十五日則參。俗節則薦以時食。

時祭則散齊四日。致齊三日。忌祭則散齊二日。致齊一日。參禮則齊宿一日。所謂散齊者。不弔喪。不問疾。

不茹葷。飮酒不得至亂。凡凶穢之事。皆不得預。若路中猝遇凶穢。則掩目而避。不可視也。所謂致齊者。不聽樂。不出入。專心想念所祭之人。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所樂。思其所嗜之謂也。夫然後當祭之時。如見其形。如聞其聲。誠至而神享也。

凡祭。主於盡愛敬之誠而已。貧則稱家之有無。疾則量筋力而行之。財力可及者。自當如儀。

墓祭忌祭。世俗輪行。非禮也。墓祭則雖輪行。皆祭于墓上。猶之可也。忌祭不祭于神主。而乃祭于紙榜。此甚未安。雖不免輪行。須具祭饌。行于家廟。庶乎可矣。喪祭二禮。最是人子致誠處也。已沒之親。不可追養。若非喪盡其禮。祭盡其誠。則終天之痛。無事可寓。無時可洩也。於人子之情。當如何哉。曾子曰。愼終追遠。民德歸厚矣。爲人子者所當深念也。

今俗多不識禮。其行祭之儀。家家不同。甚可笑也。若不一裁之以禮。則終不免紊亂無序。歸於夷虜之風矣。玆鈔祭禮。附錄于後。且爲之圖。須詳審倣行。而若父兄不欲。則當委曲陳達。期於歸正。

居家章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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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居家。當謹守禮法。以率妻子及家衆。分之以職。授之以事。而責其成功。制財用之節。量入而爲出。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費。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裁省宂費。禁止奢華。常須稍存贏餘。以備不虞。

冠婚之制。當依家禮。不可苟且從俗。

兄弟。同受父母遺體。與我如一身。視之當無彼我之閒。飮食衣服有無。皆當共之。設使兄飢而弟飽。弟寒而兄溫。則是一身之中。肢體或病或健也。身心豈得偏安乎。今人兄弟不相愛者。皆緣不愛父母故也。若有愛父母之心。則豈可不愛父母之子乎。兄弟若有不善之行。則當積誠忠諫。漸喩以理。期於感悟。不可遽加厲色拂言。以失其和也。

今之學者。外雖矜持。而內鮮篤實。夫婦之間。衽席之上。多縱情慾。失其威儀。故夫婦不相昵狎。而能相敬者甚少。如是而欲修身正家。不亦難乎。必須夫和而制以義。妻順而承以正。夫婦之間。不失禮敬。然後家事可治也。若從前相狎。而一朝遽欲相敬。其勢難行。須是與妻相戒。必去前習。漸入於禮可也。妻若見我發言持身。一出於正。則必漸相信而順從矣。

生子。自稍有知識時。當導之以善。若幼而不敎。至於旣長。則習非放心。敎之甚難。敎之之序。當依小學。大抵一家之內。禮法興行。簡編筆墨之外。無他雜技。則子弟亦無外馳畔學之患矣。兄弟之子。猶我子也。其愛之。其敎之。當均一。不可有輕重厚薄也。

婢僕。代我之勞。當先恩而後威。乃得其心。君之於民。主之於僕。其理一也。君不恤民則民散。民散則國亡。主不恤僕則僕散。僕散則家敗。勢所必至。其於婢僕。必須軫念飢寒。資給衣食。使得其所。而有過惡。則先須勤勤敎誨。使之改革。敎之不改。然後乃施楚撻。使其心知厥主之楚撻。出於敎誨。而非所以憎嫉。然後可使改心革面矣。

治家當以禮法。辨別內外。雖婢僕。男女不可混處。男僕非有所使令。則不可輒入內。女僕皆當使有定夫。不可使淫亂。若淫亂不止者。則當黜使別居。毋令汚穢家風。婢僕當令和睦。若有鬪鬩喧噪者。則當痛加禁制。

君子憂道。不當憂貧。但家貧無以資生。則雖當思救窮之策。亦只可免飢寒而已。不可存居積豐足之念。且不可以世間鄙事。留滯于心胸之間。古之隱者。有織屨而食者。樵漁而活者。植杖而耘者。此等人。富貴不能動其心。故能安於此。若有較利害計豐約之念。則豈不爲心術之害哉。學者要須以輕富貴守貧賤爲心。

居家貧窶。則必爲貧窶所困。失其所守者多矣。學者正當於此處用功。古人曰。窮視其所不爲。貧視其所不取。孔子曰。小人。窮斯濫矣。若動於貧窶。而不能行義。則焉用學問爲哉。凡辭受取與之際。必精思義與非義。義則取之。不義則不取。不可毫髮放過。若朋友則有通財之義。所遺皆當受。但我非乏。而遺以米布則不可受也。其他相識者。則只受其有名之饋。而無名則不可受也。所謂有名者。賻喪賮行。助昏禮。周飢乏之類是也。若是大段惡人。心所鄙惡者。則其饋雖有名。受之心必不安。心不安則不可抑而受之也。孟子曰。無爲其所不爲。無欲其所不欲。此是行義之法也。

中朝則列邑之宰有私俸。故推其餘。可以周人之急矣。我國則守令別無私俸。只以公穀。應日用之需。而若私與他人。則不論多少。皆有罪譴。甚則至於犯贓。受者亦然。爲士而受守令之饋。則是乃犯禁也。古者。入國而問禁。則居其國者。豈可犯禁乎。守令之饋。大抵難受。若私與官庫之穀。則不論人之親疏。名之有無。物之多寡。皆不可受也。若分厚邑宰。以衙中私財周急。則或可受也。

接人章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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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接人。當務和敬。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亦稍加敬。最不可恃學自高。尙氣陵人也。

擇友。必取好學好善方嚴直諒之人。與之同處。虛受規戒。以攻吾闕。若其怠惰好嬉柔佞不直者。則不可交也。

鄕人之善者。則必須親近通情。而鄕人之不善者。亦不可惡言揚其陋行。但待之泛然。不相往來。若前日相知者。則相見。只敍寒暄。不交他語。則自當漸疏。亦不至於怨怒矣。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若我志於學問。則我必求學問之士。學問之士。亦必求我矣。彼名爲學問。而門庭多雜客。喧囂度日者。必其所樂。不在學問故也。

凡拜揖之禮。不可預定。大抵父之執友則當拜。洞內年長十五歲以上者當拜。爵階堂上而長於我十年以上者當拜。鄕人年長二十歲以上者當拜。而其間高下曲折。在隨時節中。亦不必拘於此例。但常以自卑尊人底意思。存諸胸中可也。詩曰。溫溫恭人。惟德之基。

人有毀謗我者。則必反而自省。若我實有可毀之行。則自責內訟。不憚改過。若我過甚微。而增衍附益。則彼言雖過。而我實有受謗之苗脈。亦當剗鋤前愆。不留毫末。若我本無過。而捏造虛言。則此不過妄人而已。與妄人何足計較虛實哉。且彼之虛謗。如風之過耳。雲之過空。於我何與哉。夫如是則毀謗之來。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莫非有益於我也。若聞過自辨。嘵嘵然不置。必欲置身於無過之地。則其過愈深。而取謗益重矣。昔者。或問止謗之道。文中子曰。莫如自修。請益。曰。無辨。此言可爲學者之法。

凡侍先生長者。當質問義理難曉處。以明其學。侍鄕黨長老。當小心恭謹。不放言語。有問則敬對以實。與朋友處。當以道義講磨。只談文字義理而已。世俗鄙俚之說及時政得失。守令賢否。他人過惡。一切不可掛口。與鄕人處。雖隨問應答。而終不可發鄙褻之言。雖莊栗自持。而切不可存矜高之色。惟當以善言誘掖。必欲引而向學。與幼者處。當諄諄言孝悌忠信。使發善心。若此不已。則鄕俗漸可變也。

常以溫恭慈愛惠人濟物爲心。若其侵人害物之事。則一毫不可留於心曲。凡人欲利於己。必至侵害人物。故學者先絶利心。然後可以學仁矣。

居鄕之士。非公事禮見及不得已之故。則不可出入官府。邑宰雖至親。亦不可數數往見。況非親舊乎。若非義干請。則當一切勿爲也。

處世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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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學者。未嘗求仕。學成則爲上者擧而用之。蓋仕者。爲人非爲己也。今世則不然。以科擧取人。雖有通天之學。絶人之行。非科擧。無由進於行道之位。故父敎其子。兄勉其弟。科擧之外。更無他術。士習之偸。職此之由。第今爲士者。多爲父母之望。門戶之計。不免做科業。亦當利其器俟其時。得失付之天命。不可貪躁熱中。以喪其志也。

人言科業爲累。不能學問。此亦推託之言。非出於誠心也。古人養親。有躬耕者。有行傭者。有負米者。夫躬耕行傭負米之時。勤苦甚矣。何暇讀書乎。惟其爲親任勞。旣修子職。而餘力學文。亦可進德。今日之爲士者。不見爲親任勞如古人者。只是科業一事。是親情之所欲。今旣不免做功。則科業雖與理學不同。亦是坐而讀書作文。其便於躬耕行傭負米。不翅百倍。況有餘力。可讀性理之書哉。只是做科業者。例爲得失所動。心常躁競。反不若勞力之不害心術。故先賢曰。不患妨功。惟患奪志。若能爲其事而不喪其守。則科業理學。可以幷行不悖矣。今人名爲做擧業。而實不著功。名爲做理學而實不下手。若責以科業則曰。我志於理學。不能屑屑於此。若責以理學則曰。我爲科業所累。不能用功於實地。如是兩占便宜。悠悠度日。卒至於科業理學。兩無所成。老大之後。雖悔何追。嗚呼。可不戒哉。

人於未仕時。惟仕是急。旣仕後。又恐失之。如是汩沒。喪其本心者多矣。豈不可懼哉。位高者。主於行道。道不可行。則可以退矣。若家貧未免祿仕。則須辭內就外。辭尊居卑。以免飢寒而已。雖曰祿仕。亦當廉勤奉公。盡其職務。不可曠官而餔啜也。

祭儀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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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堂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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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寢時祭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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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設饌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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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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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出入。必告祠堂。若近出則入大門。瞻禮而行。歸亦如之。若經宿處。則焚香再拜。歸亦如之。若遠出經旬處。則開中門再拜。升堂焚香告云。某將適某所。敢告。又再拜而行。歸亦如之。但告云。某今日歸自某所。敢見。諸子異居者。近出則不必拜辭。若遠出則須就祠堂拜辭如上儀。但不開中門。主人外餘人拜辭時。皆不開中門。

祠堂東階。謂之阼階。惟主人。主祭者升降由阼階。主婦主人之妻及餘人。雖尊長。必由酉階。

參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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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至,朔,望則參。前一日。灑埽齋宿。厥明。夙興開祠堂門。設茅沙於香案前。每位設饌。脯果隨宜。或設餅亦可。若正朝冬至。則別設饌數品。冬至則加以豆粥。若冬至行時祭。則不行參禮。主人以下盛服。團領。或紅直領亦可。入門就位。主人盥帨。升啓櫝。將啓櫝時。必先俯伏興。奉諸考神主置於櫝前。主婦盥帨升。奉諸妣神主置于考東。若有祔主。則分出如前。若祔主之卑者。則命長子長婦或長女分出。旣畢。主婦先降。主人詣香卓前焚香再拜。小退立。執事者一人。奉酒注詣主人之右。一人執盞盤詣主人之左。主人跪。執事者皆跪。主人受注。斟酒于盞。反注。取盞盤奉之。左執盤。右執盞。酹于茅上。傾酒于茅上也以盞盤授執事者。執事者皆退俛伏興少退。再拜以降神。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以參神。主人升。執酒注斟于各位前盞。先於各位前設空盞旣畢。立於香卓前再拜。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辭神而退。按家禮。望日則不出主。不設酒。只設茶。今國俗無用茶之禮。當於望日。不出主。只啓櫝。不酹酒。只焚香。使有差等。

薦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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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節。謂正月十五日。三月三日。五月五日。六月十五日。七月七日。八月十五日。九月九日及臘日。獻以時食。時食如藥飯艾餅水團之類若無俗尙之食。則當具餅果數品。如朔參之儀。

有新物則薦。須於朔望俗節幷設若五穀可作飯者。則當具饌數品同設。禮如朔參之儀。雖望日亦出主酹酒若魚果之類及菽小麥等不可作飯者。則於晨謁之時。啓櫝而單獻。焚香再拜。單獻之物。隨得卽薦。不必待朔望俗節。凡新物。未薦前不可先食。若在他鄕。則不必然。

告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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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則告。如朔參之儀。獻酒再拜訖。主人立於香卓之南。祝。執版立於主人之左。跪讀之畢。興。主人再拜。降復位。辭神。

告事之祝。三代共爲一版。自稱以其最尊者爲主。如告授官則祝詞曰。維某年歲次某甲某月某朔某日某甲。孝曾孫某官某。敢昭告于顯曾祖考某官府君。顯曾祖妣某封某氏。顯祖考某官府君。顯祖妣某封某氏。顯考某官府君。顯妣某封某氏。某以某月某日。蒙恩授某官。奉承先訓。獲霑祿位。餘慶所及。不勝感慕。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若告貶降則言貶某官。荒墜先訓。惶恐無地云云。告及第則曰。蒙恩授某科某第及第。奉承先訓。獲參出身云云。告生進入格則曰。蒙恩授生員或進士某等入格。奉承先訓。獲升國庠云云。若介子孫之事。則主人亦告。而其詞曰。介子某。或介子某之子某臨時隨宜變稱云云。告畢。當身進于兩階閒再拜。當身拜時。主人西向立。降復位。與在位者辭神。

凡神主移安還安。或奉遷他處等事。則告祭用朔參之儀。若廟中改排器物鋪陳。或暫修雨漏處。而不動神主之事。則告祭用望參之儀。告詞則臨時製述

主人生嫡長子。則滿月而見。如上儀。但不用祝。主人立於香卓之前。告曰。某之婦某氏。以某月某日。生子名某。敢見。告畢。立於香卓東南西向。主婦抱子進立於兩階之間。再拜。主人乃降復位。辭神。

時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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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祭。用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前期三日告廟。若其日有故則退定。不出三日。以退定之故告廟。或依家禮。前期一朔。以仲月卜日。若事故無常。未可預定。不能卜日。則只以仲月或丁或亥之日擇定。前期三日告廟。未告廟前。亦須前期四日散齋。告廟之禮。則主人以下詣祠堂。北向敍立。如朔望之儀皆再拜。主人升。焚香再拜。祝執詞。跪于主人之左。讀曰。孝曾孫某。將以某月某日。祗薦歲事于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敢告。主人再拜。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而退。自此日。沐浴更衣致齋。主人帥衆丈夫齋于外。主婦帥衆婦女齋于內。

前一日。主人帥衆丈夫及執事。灑埽正寢。洗拭倚卓。務令蠲潔。設曾祖考妣位於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妣東。各用一倚一卓而合之。卓子若小。則雖合二三。無妨。祖考妣,考妣。以次而東。皆如曾祖之位。世各爲位不屬。祔位皆於東序。西向北上。或兩序相向。其尊者居西。妻以下則位於階下。設香案於堂中。置香鑪,香盒於其上。鑪西盒東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及逐位前。設酒架於東階上。別置卓子於其東。設酒注一酹酒盞盤一受胙楪一匕一巾一。置卓子於西階上。設祝版于其上。設盥器帨巾各二於阼階下之東。其西者。有臺架。有臺架者。主人親屬所盥。無者執事所盥。

主婦帥衆婦女滌濯祭器。潔釜鼎。具祭饌。每位果五品。貧不能辦則三品亦可脯一楪。俗稱佐飯熟菜一楪。醢一楪。沈菜一楪。淸醬一器。醋菜一楪。魚肉各一楪。魚肉。當用新鮮生物。餅一楪。麪一盌。羹一盌。飯一鉢。湯五色。或魚或肉或菜。隨所備。若貧不能辦。則只三色亦可。炙三色。肝肉及魚雉等物務令精潔。未祭之前。勿令人先食及爲猫,犬,蟲,鼠所汚。所謂每位者。考妣各一位也。今人或以考妣同卓。未安。

厥明。行祭之日鷄鳴而起。主人以下著淨衣。新澣直領也俱詣祭所。盥手。設果楪於逐位卓子南端。次設脯,熟菜,淸醬,醢,沈菜等楪于其北。設盞盤,匕楪,醋菜于卓子北端。盞盤居中。匕楪居西。醋菜居東。設玄酒瓶。玄酒。井花水也。及酒瓶各一於架上。玄酒居西。酒瓶居東。旣畢。主人以下盛服。有官者。紗帽團領品帶。無官者。團領絛帶。婦人上衣下裳。皆極其鮮盛之服。詣祠堂前。敍立旣定。主人升自阼階。焚香跪告曰。孝曾孫某。今以仲春之月。夏秋冬隨時有事于曾祖考某官府君,曾祖妣某封某氏,祖考某官府君,祖妣某封某氏,考某官府君妣某封某氏。有祔位。則曰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食。敢請神主出就正寢。恭伸奠獻。告訖。奉櫝授執事者奉之。主人前導。主婦從後。諸子弟以次隨之。至正寢。置于西階卓子上。主人啓櫝。凡啓櫝奉主時。俯伏興。然後奉主。奉諸考神主出就位。主婦盥帨升。奉諸妣神主亦如之。有祔位。則子弟奉出就位。旣畢。皆降復位。若時祭行于祠堂。則無奉主就位節次。只就祠堂各位前。陳器設饌如上儀。先降神而後參神。主人與在位者再拜參神。若尊長老疾不堪行禮者。則參神後休于他所。

於是降神。主人升。焚香再拜。少退立。執事者一人。開酒瓶。取巾拭口。實酒于注。一人取東階上盤盞。立于主人之左。一人執注立于主人之右。主人跪。執事者亦跪。進盤盞。主人受之。執注者亦跪。斟酒于盞。主人奉之。左手執盤。右手執盞。灌于茅上。灌。盡傾也。以盞授執事者。俛伏興再拜。降復位。

於是。執事者進饌。主人升。主婦從之。執事者一人。以盤奉魚肉。一人以盤奉餅麪。一人以盤奉羹飯從升。至曾祖位前。主人奉肉尊于盞盤之西南。主婦奉麪奠于肉西。主人奉魚奠于盞盤之東南。主婦奉餅奠于魚東。主人奉羹奠于盞盤之東。主婦奉飯奠于盞盤之西。諸位皆倣此。若有祔位。則使諸子弟婦女分設。諸子弟設湯于各位。皆畢。主人以下皆降復位。

於是。行初獻禮。主人升。詣曾祖位前。執事者一人。執酒注立于其右。冬則預先煖酒主人奉曾祖考盞盤。位前東向立。執事者西向斟酒于盞。主人奉之。奠于故處。次奉曾祖妣盞盤。亦如之。位前北向立。執事者二人各奉曾祖考妣盞盤。立于主人之左右。主人跪。執事者亦跪。主人受曾祖考盞盤。右手執盞。祭之茅上。少傾酒也以盞盤授執事者。奠于故處。次受曾祖妣盞盤。亦如之。俛伏興。少退立。執事者進炙肝。臨時預炙于火鑪兄弟之長一人奉之。奠于曾祖考妣前盞盤之南。祝執版立於主人之左。跪讀曰。維某年歲次某甲某月某朔某日某甲。孝曾孫某官某。敢昭告于顯曾祖考某官府君,顯曾祖妣某封某氏。氣序流易。時維仲春。夏秋冬隨時追感歲時。不勝永慕。敢以淸酌庶羞。祗薦歲事。有祔位則曰。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食。尙饗。讀畢。興。主人再拜退。詣諸位獻祝如初。有祔位。則每位讀祝畢。兄弟衆男之不爲亞終獻者。以次詣本位所祔之位。酌獻如儀。但不讀祝。祖前。祝稱孝孫某敢昭告于顯祖考云云。考前。稱孝子某敢昭告于顯考云云。考前。改不勝永慕爲昊天罔極。旣畢。皆降復位。執事者。以他器徹酒及肝。置盞故處。

於是。行亞獻禮。主婦爲之。諸婦女執事奉炙肉。如初獻儀。但不祭酒。不讀祝。主婦有故。則諸父若兄弟中最尊者爲之。衆子弟執事獻畢。徹酒及炙肉。置盞故處。

於是。行終獻禮。兄弟之長。或長男或親賓爲之。衆子弟奉炙肉。如亞獻儀。

於是侑食。主人升。執注就斟諸位之酒皆滿。立於香案之東南。主婦升。扱匕飯中西柄正筯。立于香案之西南。皆北向再拜。降復位。

於是。祝闔門。主人立於門東。西向。衆丈夫在其後。主婦立於門西。東向。衆婦女在其後。有尊長則少休於他所。食頃。祝聲三噫歆。乃啓門。主人以下皆復其位。其尊長休于他所者皆復就位。主人主婦奉茶。或代以熟水分進于考妣之前。徹羹而退。有祔位。則使諸子弟衆婦女分進。

於是受胙。執事者設席于香案前。主人就席。北面立。祝詣曾祖考前。擧酒盞盤詣主人之右。主人跪。祝亦跪。主人受盞盤。祭酒少傾於地啐酒。少飮也祝取匙及楪。前所設受胙楪鈔取諸位之飯各少許。奉以詣主人之左。嘏于主人曰。祖考命工祝。承致多福于汝孝孫。來汝孝孫。使汝受祿于天。宜稼于田。眉壽永年。勿替引之。主人置酒于席前。俛伏興再拜。跪受飯嘗之。實于左袂。掛袂于季指。取酒卒飮。執事者受盞自右。置注旁。受飯自左。亦如之。主人俛伏興。立於東階上。西向。祝立於西階上。東向。告利成。降復立。與在位者皆再拜。主人不拜。降復位。執事者升。詣諸位合飯蓋。降復位。

於是辭神。主人以下皆再拜。老疾不堪行禮。前休于他處者。亦於受胙後入就位。辭神。

於是。主人主婦升。各奉主納于櫝。奉主納櫝時。各位前皆俛伏興。奉歸祠堂。如來儀。

於是。撤祭饌傳于燕器。滌祭器而藏之。

於是餕。分祭物送于親友家。會親賓子弟敍坐。以酒饌酬酢而罷。

凡拜。男子再拜則婦人四拜。謂之俠拜。前後皆倣此。

謹按。朱子居家。有土神之祭。四時及歲末。皆祭土神。今雖不能備擧四時之祭。例於春冬時祀。別具一分之饌。不設匕筯家廟禮畢。乃祭土神。似爲得宜。降神,參神,進饌,初獻。皆如家廟之儀。其祝詞曰。維年歲某月某朔某日某甲。某官某敢昭告于土地之神。維此仲春。歲功云始。若時昭事。敢有不欽。酒肴雖薄。庶將誠意。惟神監顧。永奠厥居。尙饗。冬祭則改曰。維此仲冬。歲功告畢。若時報事云云。餘幷同。亞獻,終獻,無侑食進茶之儀辭神。乃徹。祭土神之所。宜於家北園內淨處。除地築壇。

忌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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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祭則散齋二日。致齋一日。設所祭一位。家禮則只祭或考或妣一位。程子則幷祭考妣云。陳器具饌。如時祭之儀。但果及湯。皆不過三色。略有等殺。但具一分。若幷祭考妣。則具二分。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如時祭之儀質明。主人以下變服。父母忌則有官者。服縞色帽垂脚。或黲布帽垂脚。玉色團頒。白布裹角帶。無官者。服縞色笠。或黲色笠。玉色團領。白帶。通著白靴。婦人則縞色帔。白衣白裳。祖以上忌。則有官者。烏紗帽。玉色團領。白布裹角帶。無官者。黑笠。玉色團領。白帶。婦人則玄帔。白衣。玉色裳。旁親之忌則有官者。烏紗帽。玉色團領。烏角帶。無官者。黑笠。玉色團領。黑帶。婦人。只去華盛之服。○縞。白黑雜色也。黲。淺靑黑色。卽今之玉色也。詣祠堂敍立。再拜訖。主人升。焚香跪告于所祭之主曰。今以某親某官府君妣則曰某親某封某氏遠諱之辰。敢請神主。出就正寢。恭伸追慕。俛伏興。乃啓櫝。奉神主蓋座若幷祭考妣。則奉櫝授執事者。授執事者。主人先導。主婦從之。諸子弟婦女以次隨後。至正寢。奉主就位。參神,降神,進饌,初獻。如時祭之儀。但祝詞曰。歲序遷易。諱日復臨。若幷祭考妣。考忌則曰。某考諱日復臨。妣忌則曰。某妣諱日復臨云云。追遠感時。不勝永慕云云。若父母忌則改不勝永慕爲昊天罔極。旁親忌則曰。諱日復臨。不勝感愴云云。若父母忌則讀祝畢。祝興主人兄弟哭盡哀。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進茶,辭神,納主。奉歸祠堂徹。竝如時祭之儀。但不受胙。不餕。

是日。不飮酒。不食肉。不聽樂。變服以居。父母忌則縞色笠。白衣白帶。祖以上則黑笠。白衣白帶。旁親則去華盛之服。夕寢于外。

墓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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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祭。依俗制。行于四名日。正朝,寒食,端午,秋夕。散齋二日。致齋一日。具饌每墓依分數。如忌祭之儀。更設一分之饌。以祭土神。厥明。主人以下玄冠,素服,黑帶。帥執事者詣墓所。再拜奉行。塋域內外環繞。哀省三周。其有草棘。卽用刀斧。鋤斬芟夷。灑埽訖。復位再拜。又除地於墓左。以爲祭土神之所。

陳饌,降神,參神,初獻。初獻時。卽扱匙飯中。正筯。如家祭之儀。但祝詞曰。氣序流易。靑陽載回。此正朝祝也。寒食則曰。雨露旣濡。端午則曰。草水旣長。秋夕則曰。白露旣降。瞻埽封塋。不勝感慕云云。亞獻,終獻,終獻後。徹羹進熟水。辭神。乃徹。

遂祭土神。陳饌,降神,參神,初獻。如上儀。但祝詞曰。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某恭修歲事于某親某官府君之墓。惟時保佑。實賴神休。敢以酒饌。敬伸奠獻。尙饗。亞獻,終獻,辭神。乃徹而退。

謹按家禮。墓祭只於三月。擇日行之。一年一祭而已。今俗於四名日。皆行墓祭。從俗從厚。亦無妨。但墓祭行于四時。與家廟無等殺。亦似未安。若講求得中之禮。則當於寒食,秋夕二節。具盛饌。讀祝文。祭土神。一依家禮墓祭之儀。正朝,端午二節。則略備饌物。只一獻無祝。且不祭土神。夫如是則酌古通今。似爲得宜。

喪服中行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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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三年之喪。古禮則廢祠堂之祭。而朱子曰。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絶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飮食。皆與平日絶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而廢此一事。恐有所未安。朱子之言如此。故未葬前則準禮廢祭。而卒哭後則於四時節祀及忌祭。墓祭亦同使服輕者朱子喪中以墨衰薦于廟。今人以俗制喪服。當墨衰。著而出入。若無服輕者。則亦恐可以俗制喪服行祀。行薦。而饌品減於常時。只一獻。不讀祝。不受胙可也。期,大功則葬後。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未葬前。時祭可廢。忌祭,墓祭。略行如上儀。緦,小功則成服前廢祭。五服未成服前。雖忌祭。亦不可行也。成服後則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服中時祀。當以玄冠,素服,黑帶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