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谷先生全書/卷十六

卷十五 栗谷先生全書
卷之十六
作者:李珥
1749年
卷十七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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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原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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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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鄕約。古也。同井之人。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出入相扶。且使子弟受敎於家塾黨庠州序。以惇孝悌之義。三代之治隆俗美。良由是焉。世衰道微。政荒民散。敎替於上。俗敗於下。吁可悲哉。余以迂儒。叨守大邑。不閑政務。固多疵累。惟是化民成俗之志。惓惓不已。玆與鄕中父老。商議導迪之方。鄕人皆以爲莫如申明鄕約。蓋此邑。自李使君增榮。始申鄕約。厥後。李公遴因而損益之。規模可觀。第恨李公還朝。鄕人意沮。竟爲文具。余承二侯之躅。遂採前規。參以呂氏鄕約。煩者簡之。疏者密之。更爲條約。雖不敢自謂得中。而勸懲之術。庶幾無大滲漏矣。旣而竊思。邑主無躬行之實。則無以令契長。契長非正直之士。則無以糾鄕人。鄕人之趨善去惡。繫於契長。契長之觀感激厲。繫於邑主。余當敷求善言。自勖不懈。契長有司。亦宜體我之意。先自修飭。以起鄕人。鄕人若無疾視之意。以致草偃。則西原之俗。其丕變乎。嗚呼。懋戒哉。隆慶五年季秋。訒齋書。

凡善惡之事。皆自立約後行賞罰。約前雖有罪惡。皆勿論。許其自新。約後依前不改。然後乃論罰。

右示契長有司等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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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都契長四人。

每掌內。各置契長一人。淸州二十五掌內也

童蒙訓誨一人

色掌一人。色掌別檢。勿論良賤。擇勤幹向善者爲之。

每里。各置別檢。

一。置善惡籍。以昭勸戒。所謂善者。能孝父母。能友兄弟。能治家政。內外齊整能睦親故。能和鄰里。能以儒行持身。能以義訓子弟。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勤學問。能謹租賦。能遵約令。能與人有信。能導人爲善。能解人爭鬪。能救人患難。能伸人冤枉。能辨人曲直之類。所謂惡者。不孝不慈。不友不悌。不敬師傅。夫婦無別。疏薄正妻。朋友無信。臨喪不哀。不敬祀事。崇信異端。輕蔑禮法。好作淫祀。族類不睦。鄰里不和。少陵長賤陵貴。縱酒賭博。好訟喜鬪。恃强凌弱。造言誣毀。不謹租賦。不畏法令。營私太甚。挾妓宴飮。怠惰廢事之類。有司色掌別檢。掌其籍。隨所聞。從實記之。

一。四孟朔。擇無故之日。掌內同約者。皆會講信。

一。里中有喪。色掌別檢。奔告有司。同約之人。各出米一升。空石一葉賻之。或貧窮不能賻者。許以身役。永葬時。各出壯丁一名助之。士族役多則專軍給之。役少則折半給之。其餘不役人數。收米各一升給之。

一。凡干喪事聚會時。毋得設杯盤飮酒。犯者以輕蔑禮法論。

一。凡有家故。不得已遷葬者。具由告官。若惑於風水。得已不已。及過期不葬者。以崇信異端論。

一。年壯處女貧甚。過時未嫁者。報官給資裝。約中亦隨宜扶助。

一。有遇闔家病患。廢棄農事者。里中各出力耕耘以助。

一。年三十以下非文非武者。皆令讀小學,孝經,童子習等書。不讀者論罰。

一。民閒凡有爭訟者。皆就契長有司。辨其曲直。契長有司開諭曲者。以止其訟。契長有司若不能獨斷。則通于約中士類會議。他員會者滿三員。則論議可也。分釋開諭。曲直明著。而曲者猶不止。則以非理好訟論。重則卽治其罪。輕則書于惡籍。若自鄕中不能自斷。則聽其告官。

一。笞四十以下。則契長有司自斷。過此則報官。

一。官吏官奴等。周行閭里。求請作弊者。及勸農色掌等。村民侵嘖者。一一摘發。報官治罪。

一。草竊穿窬者。摘發治罪。

一。無故屠牛者治罪。若有不得已之故宰殺。則具由告契長。

一。無罪之人。橫被誣枉。將受刑戮。則同約連名。報官伸理。

一。憚於修飭。不欲參約。或違約作過。終不悛改者。報官治罪後黜鄕。

一。犯罪須卽治者。不待四孟之會。隨宜論罰。

一。凡報官之事。若非四孟之會。則通于約中諸員。他員滿三員。然後商議報官。他員皆著署。契長特署。有司與他員列署。

一。都契長。一年一度會各面契長有司于一處。議約法。

一。契長有司若有憑公營私。不明不正者。都契長報官駁改。色掌別檢。則各掌內契長有司。糾察其失。甚者改之。

一。都契長若有報官之事。則不時相通聚會。四人內。二人參會則數官。

一。各掌內契長。與鄕所相通時。用關子。通于都契長。則用牒呈。都契長則不與鄕所通文字。

鄕會讀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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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四孟朔。有司色掌出回文。使別檢傳告。同約者皆會。春冬則各持壺果。秋夏則只齎點心。務從簡略。毋或貽弊。

坐次則契長有司東壁。餘員西壁。以齒序坐。一依常時坐次。毋得別立議論。以起忿爭之端。

庶人以下皆南行。庶人有職者居前行。士族之庶孼亦爲一行。庶人有職者居東西上。士族庶孼居西東上。爲兩頭坐。

約中有鄕吏。則爲次行東上。庶人之無職者及公私賤爲末行。庶人居東西上。公私賤居西東上。以齒閒坐。

色掌。於庶人有職之行。爲別坐居東。別檢。於鄕吏之行。爲別坐居東西上。約中無鄕吏。則爲別坐東上。若庶類有老人堂上。則於西壁爲後行別坐。

參會。若拱手整容。無或喧笑失儀。坐定。有司抗聲讀約。使在坐者咸聞。未解文者。亦開諭。使知其意。色掌以善惡籍遍示諸位。諸位中或所聞各異。則更與商議歸一。覽畢。有司起揖爲善者出。庶人以下。則色掌揖出。設別座于前。衆皆推獎。且加勸勉。又招爲惡者。輕則切責使改。改行然後爻其籍。重則隨宜論罰。旣畢。講論約條之意。以相規戒。一年一度。都契長出回文。會各掌內契長有司色掌別檢于一處。坐次則都契長東壁。諸契長以下西壁。以齒序坐。色掌別檢爲南行。色掌居前。別檢居後。皆東上坐定。諸有司各以善惡籍。呈于都契長。遍示諸位。覽畢。相與商議。善惡之表表顯著。可報官者及各面契長有司。能守約條。能變風俗者與私相作弊者。詳悉報官。若報他人之事。則都契長與其面契長有司著署。若報契長有司之事。則只都契長僉署。且相規戒。以遵行約條之意。

海州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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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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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立約時。以約文徧示同志。擇其願操心檢身。遷善改過。以參約契者若干人。會于書院。議定約法。選定都副約正及直月司貨。

一。衆推一人有齒德學術者。爲都約正。以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輪回爲直月司貨。直月必以有奴僕可使令者爲之。司貨必以書院儒生爲之。都副正非有故則不遞。直月每會輪遞。司貨一年輪遞。

一。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觀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直月掌之。每會以告于約正而授其次。

一。初立約時。會于書院。行禮之儀。見後。設先聖先師紙榜。焚香再拜訖。直月持誓告之文。右文預撰。徧示同約。跪于都約正之左。都約正及在位者皆跪。直月讀告文畢。約正都約正省文稱約正。後倣此。及在位者皆再拜。若隨後參約者。則亦於會時。禮先聖先師畢。初入者跪于兩階閒少西。直月亦持告文。文亦預撰跪于其左讀之。約正以下及在位者不跪讀畢。初入者再拜。他在位者不拜

一。凡隨後願入約者。必先示以約文。使之數月商量。自度必能終始力行。然後乃請入。請入者。必具單子。陳其願參之意。於會集時。使人呈于約正。約正詢于衆。以爲可許。然後乃答書。使於後會得參。若相知未熟之人及先不操持者願入。則必使謄寫約文。熟讀解義。依約文治身一兩年。待衆人明知遷善改過。然後乃請入。

一。同約之人。每閒一月朔日一會。謂正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朔日也。朔日有故。則預定期日。不出初旬。可也。若約員居于遠地。則一歲一再至。若其他慶弔之會。則臨時定日。

一。凡會集時。有病故不能參。則必具由成單子。其日早朝。使子弟無子弟則使幹奴呈于直月。傳示諸位。若明知託故。則直月告于約正。論以犯約。若居遠地者。則不必呈單子。

一。凡善惡之籍。皆自參約後書之。約前雖有過失。皆許令洗滌。不復論說。必仍舊不改。然後乃書于籍。惡籍則明知改過。然後於會集時。僉議爻周。善籍則雖有過。亦不爻。必有不孝父母。不友兄弟。淫姦犯禁。贓汚辱身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後乃爻善籍而黜約。

一。直月若聞同約善惡之行。則細詢得實。私作簿記。於會日衆中告之。若直月知而不告。則約正副正詰其故。論以犯約。約員籍過未爻。至三而終不改。則僉議黜約。黜約者內訟悛改。則許令復入。如初入例

一。初立約時。參約之人。各出綿布麻布各一疋米一斗。委司貨藏于書院。擇齋直謹幹者。掌其出入。以爲後日慶弔救恤之資。又每年十一月會時。同約各出米一斗。委于司貨。司貨監收藏之。以續用度。若用之有餘。則糶米于民。取其息十分之二。如社倉之法。若用之不足。則同約僉議。量宜加出以補之。布則不斂散。用之將盡。則又各出一疋以足用。若米積漸多。則亦可貿布以儲。若年久儲蓄漸裕。則有可裒物時。不收合于同約。可以司貨所藏用之。隨後入約者。亦依初立約例出米布。

一。凡慶事有贈。以禮之大小。定幣之多少。多則綿布五疋米十斗。次則綿布三疋米五斗。少則綿布一疋米三斗。如及第爲大禮。生進次之。其餘冠子筮仕加階之類。爲小禮。若婚禮則助以綿布三疋米五斗。

一。凡喪事。有賻物。有助役。賻物者。若約員之喪。則初喪。司貨告于約正。送麻布三疋。同約各出米五升。空石三葉。以助治喪。又於致奠時。以司貨所藏綿布五疋米十斗。具賻狀同呈。臨葬。各出壯奴一名。齎三日糧往役。若同約父母之喪。則初喪。送麻布二疋。同約各出米三升。空石二葉。次賻以綿布三疋米五斗。臨葬。各出壯奴一名。齎二日糧往役。若妻子之喪。則子年未滿十歲則弔而不賻初喪。送麻布一疋。同約各出米一升。空石一葉。次賻以綿布一疋米三斗。臨葬。各出壯奴一名。齎一日糧往役。

一。凡失火。盡燒其家者。則同約僉議。裒蓋草各三編。材木各二條。且出壯奴一人。持三日糧。往助構屋之役。

一。同約員之喪。致奠時。同約各出米三升。備酒饌餅果。須先期預裒。

一。同約之人。非居一鄕。則凡慶弔。不能親往。只送人具書同約連名。若及第則贈物綿布五疋。生進則綿布三疋。其餘小慶。則只致書無贈。有送物則專伻人。若無可送之人。則必雇可信者。給價以送。無送物則因便傳送。若死喪。亦不能親往。只送賻物。具弔狀同約連名。當身之喪。則送賻綿布五疋,麻布三疋。父母之喪。則送賻綿布三疋,麻布二疋。妻子之喪。則送綿布麻布各一疋。當身之喪。則必遣約中幼少者。齎奠資致奠。奠資則同約各出米三升備送。其餘救恤等事。皆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圖之。

一。同約居異鄕者。聞約中吉凶之報。則只具書慶弔。或專人。或因便。各隨其情勢。但於約員當身之喪。若不能隨衆同致奠。則必自具奠物致奠。已葬後則奠于墓。必具祭文。其餘救恤等事。則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圖之。

一。同約居異鄕者。則不能於每年出米斗。只於三年出綿布一疋。又三年出麻布一疋。循環爲常。其餘不時裒物等事。則皆不能參也。

一。凡約中會集裒物助役等事。皆直月掌之。凡當會集。直月於約正及尊者之家。皆親進問故。此所謂尊者。則以直月之年訃之。後倣此。然後通于副正。副正於直月爲尊者。則亦當親進。後倣此。會于一處。定其期日。出回文通諭。副正直月同署名。約正則不署若約員於副正爲尊者。則不書于回文。約正亦不書于回文。直月當親進告期。約員大槪無故。則雖數三人有故。亦可會也。若慶弔贈賻有定數者。則直月通于司貨。依例具單子。直月司貨先署名後。受署名于副正。訖。直月持進約正家受署名。以司貨所藏米布送之。若有可加送者。則直月司貨。須與副正進約正家議定。始具單子。自下次次署名。若回文裒物。而其數前定者。則直月依例書回文。若事急者。則書回文二度。分東西收合。直月先署名。後受署于副正。訖。乃持進約正家受署。此回文則雖尊者皆書。若當裒物而其數不定者。則直月必須與副正。詣約正家。議定其數。然後乃出回文。約正亦難於自定者。則於會時。詢衆定議。若事急者。則使直月稟于約中尊者五員。參詳定議。若董役則直月不離役所。檢其怠慢未到者則籍之。凡助役時。亦出回文如上例。使之一時助役。不可先後。此等事。直月不能如法。則副正糾之。副正不能糾。則亦當論以犯約。

增損呂氏鄕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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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槪倣呂氏鄕約。而節目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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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鄕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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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謂孝於父母。忠於國家。友于兄弟。弟于長上。治身以道。正家以禮。言必忠信。行必篤敬。懲忿窒慾。放聲遠色。見善必行。聞過必改。祭盡其誠。喪致其哀。睦族交鄰。擇友親仁。敎子有方。御下有法。貧守廉介。富好禮讓之類。

業。謂讀書窮理。習禮明數。能肅家政。能謹課程。營家不苟。濟物行仁。能踐約信。能受寄託。能救患難。能廣施惠。能導人爲善。能規人過失。能爲人謀事。能爲衆集事。能解鬪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擧職。能畏法令。能謹租賦之類。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擧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其不能者。

右德業可觀者。約中不能行者。則同約隨所聞。當告于都副正及直月。

過失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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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謂犯義之過六。一曰嬉戲無度。謂縱酒喧競。昵近淫倡。圍棋局戲。凡放蕩廢學之事。皆是。

二曰忿爭鬪訟。謂爭恨小故。輒發忿怒。或罵詈敺打。或起訟于官。可已不已之類。

若有實抱冤悶而訴官者。非此類也。

三曰行多踰違。謂持身不謹。解其檢束。或侮慢齒德。或待人長短。或恃强陵人。或自高卑人。或治家無法。夫妻太昵。或太疏薄。知過不改。聞諫愈甚。凡踰禮違法衆惡皆是。

參鄕約者。輕視不參者。則是亦自高卑人也。

四曰言不忠信。謂發言無實。欺罔他人。或護短匿過。憎人糾正。或私囑直月。請勿記過。或戲言弄人。有所侵侮。或黨惡飾言。有所掩覆。或爲人謀事。反以敗事。或與人要約。退而食言。或妄傳虛報。熒惑衆聽。或誣人過惡。以無爲有。以小爲大。面是背非。或作嘲詠文字。及發揚人之私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凡言語之失。皆是。

五曰營私太甚。謂與人交易。損人利己。專務進取。不恤餘事。好干求人物。侵苦村民。及山寺之僧。或受人寄託而有所欺隱。或受人賄賂而請囑官司。或居官守職而不能廉潔。凡營私自利之事。皆是。

六曰不斥異端。謂一家崇尙淫祀而不之禁。或惑於術家風水之說。妄移葬先墓。及過期不葬。及因瘡疹廢祀。凡不擯左道之事。

一家若有父母不斥左道。則子當諫止。若堅不聽從。則亦無奈何。如此之類。非子之過也。

犯約之過四。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不修之過五。一曰交非其人。謂所交不限士庶。凡凶邪及游惰無行。衆所不齒者。已與之游處親密。則爲交非其人。

若因不得已之事而暫往還者。非此類也。

二曰浪游惰業。謂無故出入及尋訪人家。止務閒適及不好學問。不修事業。家事不治。門庭不潔之類。

三曰動作無儀。謂進退粗率不恭。行步不安詳及放手掉臂。跛倚箕踞。衣冠或太華飾。或全不完整。或不束帶。而見人發言。輕雜喧笑無節。及當言而不言。或不當言而言。凡威儀辭令之不合禮者。皆是。

四曰臨事不恪。謂主事廢忘。期會後時。或託故不會。及租賦不謹。凡臨事怠慢者。皆是。

五曰用度不節。謂不量財力。過爲多費。或妄設酒饌而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且告于都副正直月使箴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若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凡聞同約之過失。當卽規戒。且告于約正直月。不可掩匿覆蓋。若不言則非責善之道也。

禮俗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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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俗之交有四。一曰尊幼輩行。凡五等。其一曰尊者。謂長於己二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若是師弟子之閒。則年雖不高。當待以尊者。

其二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若長者或是父執。或是洞長。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當待以尊者。

其三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爲稍長。少者爲稍少。

其四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

其五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年雖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尊長當使之抗禮。視以敵者。

二曰造請拜揖。凡三條。其一曰幼者於尊者。歲首之拜正月初一日。拜謁。若其日有故。則當拜于翌日或三日。不可過三日也。及辭遠行下直回還謁見有慶事則往賀謝。若來訪及饋遺則躬謝。若遺微物。則只當具狀稱謝。不必躬往。皆爲禮見。

皆具名銜。著團領帶靴。若有疾則具狀達意。雨雪則行次翌日。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被召而進。皆爲燕見。

單袷襦直領靴鞋。皆可通著。

尊者。受謁不報。

有慶則貽書賀之。

少者於長者。只行歲首之拜及賀謝。只來訪則躬謝。若饋遺則具狀謝之。此爲禮見。

具名銜著團領。或紅直領及靴。

若燕見則惟所服。但不可以私服見。私服謂非直領也長者於歲首。則具名銜。親往報之。如其服。若賀謝則使子弟具己名銜。代報其禮。

少者之家有慶。則長者亦當躬賀。著紅直領。

凡敵者。於歲首之拜及賀謝。饋遺則謝以書相往還。

歲首之拜具名銜及賀。則著紅直領。謝則惟所服。

凡尊者長者。或往少者幼者之家。若非報謝則惟所服。

其二曰幼者見尊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

凡往尊長之家。至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有所營爲之事度無所妨。雖有客。不妨相見則亦通名。乃命展刺。有妨則且退以俟。若至敵者以下家則否。

主人卽尊者後倣此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主人立俟于堂上。揖客使升堂。若禮見則再拜而後坐。燕見則一拜。

幼者拜則主人跪而微俯首。若主人齒德殊絶。則客堅請納拜。主人許則立而受之。主人命之坐。則更俯伏興。然後就坐。

退則主人起送于堂上。客拜而退。出大門上馬。

若主人於客。齒德殊絶。平時納拜者。則主人不必起動。凡客見主人別無稟白之事。而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若主人有所餉而請留。則辭謝而還坐。下至敵者以下。皆倣此。

少者至長者之家。亦於門外下馬通名。主人使將命者出迎客。客趨入。主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若禮見則再拜。燕見則只恭揖。

少者拜。則主人跪而半拜以答之。

退則主人送于階下。客恭揖而退。亦出門上馬。

若於尊長之家。少者幼者一時旅見。則少者先進爲一行旅拜。非禮見則旅揖而後。幼者亦爲一行旅拜。凡旅見。不可續續進拜。須俟諸人皆就位成列。一時旅拜。

凡見敵者。亦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俟于門內。主人出中門迎之相揖。分路而進。每門讓於客。客固辭。主人先入至階。又讓登。客固辭。主人先升自東階。客升自西階。若是禮見則主人與客。相向再拜。燕見則只揖而就坐。

客若旅見。則俟諸人皆升堂成列。然後乃與主人行禮。敵者少者幼者一時旅見。則先與敵者行禮。次進少者行禮。次進幼者行禮。

退則主人出中門揖送。

客若徒行。則主人出大門揖送。

長者至少者之家。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若禮見則著團領或紅直領以俟。客至門下馬。則主人趨出迎揖。引入升堂。來報禮則再拜謝。退則出中門。揖請上馬。客固請入。主人揖而回身。行數步而立。客上馬然後乃入。

客若徒行。則出迎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

尊者至幼者之家。則先遣人預通。主人具衣冠。若因慶事或報謝則爲禮見。當著團領。出中門以俟。客至門則少避。俟客下馬。乃出迎拜。引入升堂。雖燕見請納再拜之禮。禮見則必須再拜客止之則止。退則送至大門。客請入則拜而回身。行數步而立。俟客上馬然後出門望見。客行百餘步而後入。

客若徒行。則迎拜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隨其行揖。止則止。望其行遠乃入。

凡見尊者。必拜。見長者必恭揖。侍尊長坐。客至。尊長不起則亦不起。

凡侍尊長坐。敵者以下若至。則主人侍尊長之主人也不下堂。使人告以有某客。不能出迎。客入升堂。主人始起。客先與主人行禮。乃拜于尊長。若侍師長及達尊殊絶之人。則見敵者以下。師長達尊不起。則在座者雖主人。亦不敢起。客入升堂。先拜于師長達尊。然後就座俯伏爲禮而坐。在座者。亦只俯伏爲相見之禮。

其三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以拜。尊者與之言則對。否則拜而退。立於道下。俟尊者遠過乃行。若皆乘馬。則必回避。如不能回避。則下馬以俟。尊者固請乘馬。則乘馬俯伏。俟尊者過數十步乃行。

凡遇長者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恭揖。不言則揖而退。立於道下。俟長者已過乃行。若皆乘馬。則立馬道下。俯伏致敬。俟過乃行。

凡遇尊者長者於道。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望見回避。若不及避。則趨而進。長者下馬。則就前恭揖。尊者不下馬。則就馬前恭揖。尊者於馬上爲禮。若尊者下馬則拜。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則望見下馬。趨進拜揖。拜尊者揖長者尊長雖回避。亦然。過旣遠乃上馬。

凡遇敵者於道。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若一騎一徒。則徒者回避。不及避。則騎者下馬相揖。過則上馬。皆徒行則相揖而過。

凡徒行。遇所識乘馬。則皆當回避。

三曰。請召迎送。凡四條。其一曰凡請尊者飮食。必具單子。親往以請。若禮薄則不具單子

若專爲他客設筵。則不可兼請尊者。

若請長者。則不必親往。只具單子禮薄則請以書。使人請之。尊長旣來赴。則明日親往謝之。召敵者則以書。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幼者則以回文。若請者不多則亦當以書明日。客親往謝。

其二曰。凡聚會坐以齒。若庶孼及非士族則別序。雖非士族而學行出人者。則亦序以齒。有親戚妨於位次者。則亦別序。若有異爵者。則別坐。不序以齒。

異爵。謂堂上官以上及侍從臺諫之類。

凡宴集。或迎勞出餞。皆以專請者爲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齒爵爲序。

其三曰。凡宴集初坐。別設卓子於兩楹閒。若設宴於空處。則設卓子於筵前中央。置大杯於其上。主人降席。立於卓東西向。上客卽專請者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置杯卓子上。執事者進酒注。主人親執酒注。斟酒于杯。以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復置卓子上。主人西向再拜。上客東向再拜。雖對幼少亦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少傾酒於地遂飮。以杯授執事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爲上客。則飮畢拜。時主人跪受如常儀。若主人是少者以下。則上客飮後。主人乃拜。上客跪而半拜。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訖。主人乃獻衆賓。

若衆賓中。有齒爵可尊者。則獻酒如上客之儀再拜。但客不酢。若衆賓敵以下。則獻酒時不再拜。只於飮後相拜。亦無酢。

旣畢就坐。始以俗禮行酒而罷。

尊者行酒。則幼者詣樽所。執杯以進。長者行酒。則少者起而跪伏。可也。

其四曰。凡遠出及自遠而歸。則有送迎之禮。直月掌其事。期會一處。各持酒肴而往。旣會。拜揖行禮如儀。

所謂遠出遠歸者。謂或因事別往遠地。或赴任他鄕之類。若常常往來之處。則不可一一迎送。

四曰。慶弔贈遺。凡四條。其一曰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所謂吉事者。謂及第生進入格及新筮仕及階堂上以上階資及冠子之類。皆可賀。

同約期日俱進。行禮如常儀。有贈物。

衆議量其禮之大小。定幣帛之數。

婚禮則雖不往賀。亦以物助其費。凡有慶事及婚禮。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之人。爲之借助器用及爲營幹。惟力所及。當不憚其勞也。

其二曰。有凶聖則弔之。

謂死喪水火之類。

災之小者。則同約以書弔之。災之大者。則同約期日齊進弔之。

小者。謂水火不至太甚者也。大者。謂水火盡沒家業者也。若幼者則雖小災。亦親弔。凡弔慶之會。雖先已與主人相見致慰賀者。亦可隨衆同進。

若喪事則聞喪卽時。直月周告同約。往哭弔。

喪事。謂約員及父母妻子之喪也。死之日。喪家當訃告于直月。直月出回文。通于同約。卽以玄冠素服黑帶。往哭且弔。同約若先聞訃。則不待直月之報。可以先往。不識生者則不弔。不識死者則不哭。凡初喪。未成服前。則非親戚及分密者。不敢入見喪者。但在外助治喪具。主人成服乃弔。弔禮見下

且議喪禮及助具。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成服後乃退。

若主人成服後。則客當以素服素帶行弔。若妻子之喪。則同約行弔後皆退。只留其親切者。使治喪。成服後退。

其三曰同約之喪。有致奠。

謂約員自己之喪也。直月預定期日。周告同約。備奠物。具祭文賻狀。且先使人通于喪家。

同約連名作長刺。先入刺于喪家。齊會于外次。皆素服素帶。喪家具香火布席。皆哭以俟。護喪出迎賓。賓推最長者爲首。以次入至廳事。執事設奠物。訖。護喪引賓入至靈座前。賓作重行序立。訖。俯伏哭盡哀再拜。賓最長者焚香跪酹酒。連奠二酌○若賓獨奠則只一酌俯伏興。少退立。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復位。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而退。

若死者。於己爲幼者。則尊者只入靈座前坐哭。使長者以下行奠禮。

賓降階。喪家預布空石于庭主人哭出立于庭東邊西向。賓以次序立于庭西邊東向。主人西向稽顙再拜。賓東向答拜。主人謝曰。伏蒙奠酹。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而出。

若死者於己爲幼少。則奠畢。尊長先出。使人致弔意于主人。

若賓有未弔主人者。則不隨衆敍立。少避他處。衆賓退後。乃進于西庭。行弔禮。

凡弔禮。賓自靈座退。若賓不拜靈座前。則只行弔禮。蓋內喪非親戚。則不拜靈座。主人自喪次。哭出庭東西向。賓立于西庭東向。主人稽顙再拜。賓答拜。賓主皆哭。賓進曰。不意凶變。遭此罔極。何以堪處。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臨慰。不勝哀感。若賓致奠。則曰伏蒙奠酹。幷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寬譬主人曰。脩短有命。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出。主人哭而入。護喪送賓至外次。賓旣出。主人以下止哭。凡弔禮必具名銜若旅弔則敍立行禮。而賓之最長者。進而致辭。若弔妻子之喪則只一拜。弔辭隨宜稱道。非情重則不哭。弔畢又拜而退。

及葬。齊進會葬。

父母之喪亦然。尊者則使子弟會葬。尊者以已死約員計年若妻子之喪。則任情厚薄。不必親往會葬。但直月往監其助役。

小祥大祥。皆往弔。禫後往慰。

父母之喪亦然。尊長此以喪者計其年以書慰之。不親往。凡喪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當自齎飮食以往。

其四曰若約員在他鄕身死。則同約會于一處。設位而哭。遣約中幼者一人。持奠資及祭文賻狀。往致奠。發行之日。同約齊會一處。衣弔服。再拜哭而送之。

幼者之喪。則尊者哭而不拜。

若已葬而致奠。則哭奠于墓。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之。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則爲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詰之。書于籍。

患難相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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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弔之。若因此絶糧。則僉議以財濟之。

二曰盜賊。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爲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爲之助出募賞。若因此失朝夕之供。且赤脫衣裳。則僉議以財濟之。

三曰疾病。輕則遣人問之。甚則爲訪醫藥。

直月主之。使約中年少者。輪往問醫。

貧則僉議助其養疾之費。若闔家臥病。不能耕耘。則同約協力出奴及牛耕耘。可給幷作處。則擇幹信之人給之。

四曰死喪。弔賻已見上。若貧乏太甚。不克襄事者。則僉議於常賻之外。加濟以財。

五曰孤弱。謂約中之人死。而有子孤弱無依者。若其家足以自贍。則擇其親族之忠信幹事者。使區處。考其出納。族中無其人。則以約中親切者掌之。若其家貧乏不能自給者。同約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則衆人力爲之辨理。若其子稍長。則擇人敎之。且爲求婚姻。若放逸不檢。則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至於終不可敎。然後乃止。

六曰誣枉。若約中之人。被人誣訴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爲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爲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約中有安貧守分。而生計窘束。至於絶食則以財濟之。有處女過期。則同約連名呈狀。求濟于官司。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當有救恤者。則其家告于約正或直月。隨其近處告之若同約聞知。則不待自告而爲之。告約正或直月。直月徧告之。且爲之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奴僕。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毀借物者。約正直月知之。則論以犯約之過。書于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力不能救助。則爲之告于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善於籍。以告鄕人。

會集讀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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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預約者。閒一月講約于書院。

春秋孟月之會。則各持壺果。且持點心之米。委司貨。使齋直炊飯。只炊飯而已。凡器皿饌物。皆不資于書院。違者論以犯約。飮酒之時。只令齋直煖酒。只用書院杯酌而已。亦不用器皿。犯者亦論以犯約。餘月之會。則只設點心。不持壺果。點心則司貨掌之。壺果則直月掌之。

會日夙興。都約正,副約正,直月。往俟于書院。

皆具團領絛帶納靴。若是儒生。則皆具頭巾團領絛帶納鞋。司貨則雖先至。在外次。與他員同行禮。

先以長少之序。拜揖于東齋如常儀。

副約正以下。會于他齋。俟都約正入東齋改服。然後就東齋行禮。

乃於講堂。設大成至聖孔子之位於北壁。

孔子以下。皆以紙榜標記。先具淨紙。副正直月中善書者。盥手虔寫。皆設屏風。以紙榜粘于屏上。

設先師顏子之位。先師曾子之位。先師子思子之位。先師孟子之位於東壁。設先師周子之位。先師程伯子之位。先師程叔子之位。先師朱子之位於西壁。設香鑪香合之卓於堂中。

文憲公廟。亦開門灑掃。設香鑪香合。

同約者至。俟於外次。

同約之人。皆如約正直月之服。長者以下爲一次。隨至輒以齒。拜揖序坐。異爵者。亦與長者同次。異爵者別坐。尊者別爲一次。此長者尊者。皆以約正計其年。尊者皆至。則異爵者長者。以次就尊者之次。揖畢。於東邊敍立。敵者以下。俱詣尊者之次。重行爲位。拜畢。敵者少者。於西邊敍立。幼者及庶孼之類。於南行敍立。以次出就門外之位。凡會集。幼少當先至。不可後於尊長。凡同約之家。子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衆序拜。未能序拜。亦許觀禮。各齎點心。會食于他處。

旣集。皆以齒爲序。立於門外。東向北上。約正以下出門。西向南上。

約正之立。與最尊者正相向。

約正揖迎最尊者入門。諸人隨之。入至庭中。約正以下立於東庭。尊者以下立於西庭。皆重行北面。東庭則西上。西庭則東上。

約正獨爲一行。副正直月爲一行。若副正於直月爲尊者。則直月別爲一行。尊者異爵者爲一行。長者爲一行。敵者爲一行。少者爲一行。幼者庶孼爲一行。

立定皆再拜。

使少者以下二人。先行再拜禮後。分東西立。唱拜興上香節次。先呼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次呼跪。次呼上香。次呼拜興拜興平身。禮畢。

都約正升自東階。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若有告文。則此時可讀。禮畢。直月與幼者升堂。收合先聖先師紙榜。焚于階上。以其灰納于香鑪。此執事當預定也

凡升降。都副正直月自東階。尊者以下自西階。

約正揖尊者陞。詣文憲公廟。諸人隨之。分東西立。行焚香。先後再拜禮如上儀。亦有呼唱畢。還就講堂之庭。分東西相向立。如門外之位。約正三揖請升。客謂尊者三讓。約正先升。客從之。旣升。行禮見之儀。

約正以下。升階西上而立。尊者以下。升階東上而立。皆北面。尊者以下人多則爲重行。直月引尊者升堂。於西邊東向。南上而立。約正以下升堂。於東邊西向。南上而立。副正直月。差退約正之後。約正以下再拜。此約正拜尊者也尊者答拜。退詣北壁下少西。南向東上立。直月引異爵者長者升堂。於西邊東面南上立。約正以下再拜。此約正拜長者也異爵者長者答拜。異爵者長者。退詣西壁下北上立。於是約正於堂中少東南向立。副正直月西上北面再拜。此副正直月拜約正約正答之如常儀。訖。副正直月東壁下北上。西向再拜。此副正直月相拜於是。尊者於立所南向再拜。此尊者相拜於是異爵者長者。就尊者前東上。北向再拜。此長者拜尊者尊者答之。異爵者長者。退立於西壁北上。東向再拜。此長者相拜訖。異爵者就北壁。敍立於尊者之西東上。長者敍立于西壁北上。於是。約正回身於東壁西向而立。副正直月。少退其後。於是。直月引敵者升堂。東面北上。與約正以下交再拜。訖。此敵者拜約正敵者詣尊者異爵前東上。北面再拜。此敵者拜尊者尊者異爵者。答之如儀。敵者退詣長者之前北上。西向再拜。此敵者拜長者長者答拜。敵者於西壁下北上。東向敍立於長者之南。東向再拜。此敵者相拜於是直月引少者升堂北上。東向再拜。此少者拜約正約正以下答之如儀。少者就尊者異爵者前東上。北向再拜。此少者拜尊者尊者異爵者。答之如儀。少者就長者敵者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少者拜長者敵者長者敵者。答之如儀。少者於西壁敵者之南北上。東向敍立再拜。此少者相拜於是。直月引幼者升堂北上。東向再拜。此幼者拜約正約正以下。答之如儀。幼者就尊者異爵者前東上。北向再拜。此幼者拜尊者尊者異爵者。答之如儀。幼者就長者以下位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幼者拜長者敵者少者長者以下答之如儀。幼者退於南行西上。北向再拜。此幼者相拜於是。直月引庶孼升堂。行禮如幼者之儀。畢退於南行西上。北向立再拜。幼者同再拜此庶孼相拜兼拜幼者直月凡引客。客是敵以上。此以直月計年則下堂引升。若是少者以下。則立于堂邊。揖擧手也之使升。

約正揖就座

約正坐于北壁之東南向。副正直月坐于東壁北上西向。有親戚妨于位次者。亦坐東壁直月之南。北上西向。閒其位不屬。尊者異爵者坐于北壁之西。東上南向。長者敵者少者。坐于西壁。北上東向。幼者坐於南行。西上北向。庶孼亦坐於南行。西上北向。與幼者閒其位不屬。

坐定。直月抗聲讀約文。凡例及讀約法不讀一過。副正推說其意。未達者。許其質問。於是。約中有善者衆推之。有過者直月糾之。約正詢其實狀于衆。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于籍。直月遂讀記善籍一過。命執事幼者爲之以記過籍。徧呈在座。各默觀一過。旣畢。乃飮食。訖。少休于他處。

約正起立。在位者皆起立。一時作揖。以次退于各齋少休。復會時皆就位。一時作揖而坐。

復會堂上。或論行己之要。或議約中之事。或質經書疑義。講論從容。

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輒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諸位皆拱手端坐。莊色正視。不得傾倚回顧。放言恣笑。違者。直月糾之。不改則告約正。書于籍。坐未罷前。如因事起出。則當出位俯伏。敵者以上則約正答之。少者以下則不答。其入也亦然。若尊者異爵者及約正起出。則在座俯伏而起。在位者皆俯伏而起。其入也亦然。起而俯伏

至夕乃散

散時。在位者皆起立。因其位皆再拜。拜畢。一時作揖。尊者以下以次皆出。然後約正以下乃出。若都約正有故不參。則副正以下亦可會集行禮。尊者以下皆以副正之年計之。

社倉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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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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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衆推一人爲約長。又得一人副之。輪擇可堪任事者。爲有司二員。約長副約長。則無大故不遞。有司則一年相遞。

一。庶賤中擇可任者。爲掌務一人。庫直二人。使令四人。掌務使令。行有司之令。庫直掌守倉穀。掌務使令。則一年相遞。庫直則三年相遞。凡一應出物。皆例減不出。

一。五家爲伍。有伍長。一年相遞掌察五家內善惡之行及疾病患難。凡吉凶。一一告于有司。

一。士人定爲敎訓。無定額無遞限敎訓。近鄰庶賤之不解文不知法者。隨其比鄰之多少無定數每朔一會。解釋約法。使詳知之。

一。爲善惡籍。以記得失。有司掌之。每講信時。告于約長。僉議詢同。則更爲置簿。以俟後考。

一。凡善惡之記。皆自立約後爲始。約前雖有過失。皆許令洗滌。不復論說。必仍舊不改。然後乃書于籍。惡籍則明知改過。然後於會集時。僉議爻周。善籍則雖有過。亦不爻。必有不孝不友淫姦贓汚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後乃爻善籍而黜約。具告官治罪。黜約而悛改願入者。則如初入例。

一。凡願參約者。必有二十里內居人許之。家在二十里外者則不許。以社倉所在爲限

一。每年春秋。約中上下之人俱會。講約論賞罰。各持壺果隨所備有司前期考忌案。稟于約長副約長。出回文使使令傳之。遭服之人則期大功。葬後。小功過十五日。緦麻過十日。外祖父母及妻父母喪。過一月後。以白團領得參。

一。凡公事。約長副約長有司主之。若非約長有司而擅斷是非者。有罰。

一。推約中年齒最尊者爲尊位。或三員或四員毋過五員凡非會集而有大事當議者。則約長使有司。議于尊位而定之。

一。非講信時。若有可議公事。則副約長有司。詣約長議處。凡賞罰必須速施者。則皆無時會議處斷。

一。契中人每年十月內。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下人則五升有司掌務收合。付庫直藏于社倉。以爲救急之資。倉穀耗數足用則更不收合

一。每年四月初一日爲始。伍長禁五家內放牛馬。

一。凡會集時。有大故不參。則具單子。呈于約長處。下人則呈所志狀若託故不參及不告緣故者。論以犯約。

一。講信及致賀。著團領。凡弔慰。著白直領。

每於講信時。契員薦可入者。僉議可入否。爲可然後許入。可否多少隨時斟酌

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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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契中之約有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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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業。謂孝於父母。

孝。謂實心愛親。所得甘旨。皆以奉親。承順其志。不敢違逆。常時恭敬。應對必順。不惜己財。任親之用。父母有病。憂念不弛。必求其藥。盡心救療。臨喪盡哀。守制以禮。祭祀以誠之類。○庶賤則父母忌日。書紙榜以祭。四名日祭于墓。無墓則亦書紙榜以祭。餘孝親之事則同上。

忠於國家

忠。謂盡誠事君。守職奉公。忘身許國之類。○下人則事上典以誠。不敢少有欺隱。有所使令。奔走服役。不憚勤苦。凡有所得之物。必欲獻于上典之類。

友于兄弟。

友。謂同生相愛。有無相通。所得飮食。必與分食。凡事相救助。無異一身之類。

弟于長上。

謂恭敬年長者。二十歲以長。則見之必拜。十歲以長。則不敢爾汝之類。○下人則敬長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見士族則知與不知閒。必拜。言語恭遜。若騎牛馬。則必下跪于路側。凡事無慢。雖非同契。待之皆當如此。

男女有禮。

謂夫妻相敬。不相鬪詰。且不昵狎。亦不疏薄之類。○下人則不敢淫姦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遇。則相避而行。不相親狎之類。

言必忠信。行必篤敬。懲忿窒慾。見善必行。聞過必改。睦族交鄰。

愛族黨。和鄰里。有無相假貸。疾病患難。相救助之類。

敎子有方。

謂敎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遊。若與人相詰。則勿論曲直。必撻詬其子之類。

御下有法。貧守廉介。富好禮讓。不貪他物。

謂見人之物。不生毫髮欲心。路中若有遺棄之物。則必推其主而給之。

能勤事功。

謂己事他事。皆盡心用力。毋敢怠忽之類。

能踐約信。

謂契中約令。一一遵行。無敢少緩之類。

能受寄託。能救患難。能廣施惠。能導人爲善。能規人過失。能爲人謀事。能爲衆集事。能解鬪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擧職。能畏法令。能謹租賦之類。

右件德業可觀者。同契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有能行者。則同契隨所聞。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講信時。告于約長。詢于衆。得其實然後表表特異者。報官請褒獎。其餘則書于善籍。以憑後考。

過失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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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則謂持身不謹。事上無禮。接下無恩。不遵約令之類。凡有大過惡者及累次論罰。終不自悛。壞敗約令者。皆告官治罪後黜契。契中人絶之。不相接話。悔過請改自新。則許復入。如初入例。

大過惡。謂不孝父母者。敺打及擠跌父母舅姑者。下人背逆上典者。兄弟不和者。敺打同生兄及三寸五寸叔父者。下人陵辱敺打士族者之類。

上罰士類則立庭議事。罷後乃止。飮食時。使別坐末端以示罰。○長者則滿坐面責。○下人則笞四十。

次上罰。士類則滿坐面責。長者半減。○下人則笞三十。

中罰土類則西壁以上面責長者半減○下人則笞二十

次中罰。士類則尊位及有司以上面責。○長者出位。坐罰一觥。○下人則笞一十。

下罰。士類則出位。坐罰一觥。○長者則避席出坐。受規責。○下人則下人處面責。

凡尊者有過。則使子弟代受其罰。無子弟則笞奴。其罰如右例。

凡稱尊者長者。皆以約長年次計之。

下人年老及有病不堪受笞者。則贖以罰酒。每笞一十。贖酒一盆。以次加等。

與父母變色相詰者。叱辱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者。不從父母敎令者。親貧子富而不養者。親死不哀。一月內飮酒者。

右五過。約長以下無時會集。召而責之。請改過則上罰後。書于籍以俟。若爭辨不服。無改過之意。則告官治罪。

居喪醉酒者。祭祀不敬者。下人不行忌祭墓祭者。叱辱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從兄者。右上罰。

父母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父母所見處者。右次上罰。凡舅姑同於父母。妻父母同於外三寸

下人於上典前。言辭不恭者。外處罵上典者。右上罰。不順從上典之敎令者。行上典之令而凡事不直。欺罔取利者。右次上罰。

上典所見處騎牛馬過者。中罰。

士族前。下人言辭不恭者。中罰。

下人見士族而不拜者。騎牛馬不下者。士族所見處踞者。右次中罰。

與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變色相詰者。次上罰。

與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從兄。變色相詰者。中罰。

三寸叔父及兄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右中罰。

外三寸及五寸叔父從兄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右次中罰。

扶執長者下手者。上罰。

叱辱長者者。中罰。

長者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右下罰。

兄以私嫌打弟。非出於敎誨者。中罰。

下人妻打夫者。上罰。傷打則告官。

無罪而打妻者。中罰。傷打者則上罰。

妻於衆中罵夫者。中罰。

不能敎其妻子。使作惡者。重則中罰。輕則下罰。

疏薄正妻者。上罰。不悛者。告官。

不能睦族。相與鬪詰者。中罰。

里中男女無禮。發昵狎淫戲之言者。次中罰。

與他人妻女扶執相狎者。中罰。

凡下人相鬪敺打者。察其年齒老少。情理曲直。被敺輕重論罰。

年長者理直。而所敺無傷。則下罰。治擅打之罪

理直而傷打則中罰。

理曲而傷打則上罰。

理曲而所敺無傷。則次中罰。

年少者不論曲直。傷打則告官。

理直而所敺無傷。則次上罰。

理曲而所敺無傷。則上罰。

年次相敵。則理曲而傷打者。上罰。

不傷打者。次上罰。

理直而傷打。則次上罰。

不傷打者。次中罰。大抵傷處重大。則皆告官。

士人敵者相詬罵。則次中罰。

士人敵者相扶執敺打。則次上罰。

土人私打下人者。中罰。重傷則許其告官。

士人長者。敺打幼少者。中罰。

潛姦他人妻及女者。告官。若悔過願受罪自新者。上罰。

誘納他人逃奴婢及止接荒唐人者。次上罰。

潛盜他人之物及草竊者。上罰。輕則次上罰。皆徵其物還本主。不悛者。告官。

放牛馬于田禾者。初犯。中罰。再犯。次上罰。三犯。上罰。有司錄其度數伍長則遞減一等。若田穀已盛後。則量宜徵給其主。

好訟而可已不已者。中罰。

非理好訟者。上罰。

盜人溝水者。侵耕他人田界者。右中罰。田則還陳

醉酒酗罵者。次中罰。

言語不實者。中罰。

誣毀他人者。上罰。輕則次上罰。

構會人使相鬪者。次上罰。輕則中罰。

凡自占便利。營私太甚。不恤他人之利害者。中罰。斂散時。不限子母相當之法。徵督過分者。亦營私太甚也。

太慳吝。不以器具相假借。凡事太鄙俗者。次中罰。

懶惰不事。事浪遊度日者。下罰。

受賂而干請者。中罰。

崇信異端。好行淫祀者。次上罰。若有父母。不能自斷者。勿論。巫女則上罰。

侵奪他人及山僧之物者。上罰。

用度不節。自取貧乏者。下罰。

不謹納租賦。後時怠緩者。中罰。

衆會處。坐起不端。喧譁妄笑。戲言譏人。及發不美之言者。生則中罰。輕則下罰。

凡向人發惡言者。下罰。重則次中罰。

社倉穀納。不以實者。中罰。改備

斗升減縮者。次中罰。加捧準納

有司不能任事者。不能檢擧他人者。敎訓不敎下人者。伍長不告五家內善惡吉凶者。右次中罰。

凡論議不公平者。中罰。

凡憑公作弊者。上罰。

凡見人過失。不直規戒。而私自非議。構成嫌隙者。次上罰。

惡聞規戒者。次上罰。

非約長有司。而擅論是非。有所譏議。使衆心不安者。上罰。

使令掌務庫直輩。不稟。畏有司不從敎令者。中罰。

撻人時不用意者。次中罰。

下人有不平之事。而不告有司。私自怨言者。中罰。

凡會集時晚到者。下罰。

凡一切不應爲而爲之者。最重者。次上罰。次則中罰。

輕則次中罰。

凡不從契中約令者。約長有司論議處置之事。皆爲約令。初犯。次中罰。再犯。中罰。受罰後心不服而有怨言者。論以再犯。三犯。上罰。四犯則告官治罪黜契。有司記其犯約度數。每於講信時憑考。

三度以下已論罰而請改者。爻其記。

凡上罰。受罰後皆記于惡籍。不服而怨怒者則黜契。

右件過失。同契之人。互相規戒。不聽則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會集之日。告于約長。約長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隨輕重論罰。上罰則記其過以俟。若其爭辨不服。怨咎記過之人。終不悔悟者。黜契。

凡有過者。許其自明。辭順理直。則棄之勿論。若飾辭强辨者。添罰加一等。又不服然後黜契。

禮俗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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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長於我二十歲以上則爲尊者。十歲以上則爲長者。路中遇同契尊者則下馬。尊者强請乘馬。則俯伏馬上。凡見尊者則必拜。長者則恭揖。洞內年長十五歲者。亦拜。

契中員。年雖不高。若有德位可尊者。則待以尊者。尊者亦抗禮。

歲時。同契人相往還致歲。謁尊長則不必往幼少者之家。子女婚嫁時。率居孫子女同給米三斗。下人則半減臨時出回文。各出柴木一馱給之。下人則不出柴。亦不給柴。男則行新婦禮時給之。男之醮也。各出炬軍一名。自備炬以往。士類。出於士人婚時。下人。出於下人婚時。若契員家在十里外。則只給米而不給柴木及炬軍。渠亦不出。同居同生婚嫁時。則依右例半減。而下人則給一斗。

契中人有年滿八十七十以上者及登科司馬得官者。則各持壺果。會于空處賀之。下人則否。下人年滿七十以上者。亦使下人持壺果賀之。

契員有過三年喪者。則亦如賀禮慰之。下人或能行三年喪。則喪畢。下人會慰。且記其善。

契中有喪。則契中人皆往弔之。下人喪則否若當身及父母之喪。則成服永葬小祥大祥。皆往弔慰。妻子喪則弔於成服永葬往慰。子未成人則否。各持米多少。多少隨力。多不過五升。少不下二升。往助之。

有司掌收斗量。納于喪家。雖有故不往。亦送米。○下人則不出米。

契員當身喪。則有司出回文于同契。各出米一升。具奠物有司掌具撰祭文。齊進致奠。下人則否

凡干喪事聚會時。毋得飮酒。喪家亦不可以酒食饋客。路遠則客當自齎點心以往。違此者。客主皆論以犯約。若喪家略饋糜粥餅果之類則無妨。

下人葬時。亦不許醉酒。違者。論以犯約。下人則三虞祭後許飮。而喪人則過一月後乃許飮。士人則喪中。非有病不可飮。

患難相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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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大火盡燒其家及資產。則給米五斗。下人半減契中人。皆出壯丁一名。自齎一日糧。各持蓋草三編。材木一條。稾索十把往役。下人則給半軍若盡燒其家而得出資產。則只持物往役。不給米。若不盡燒。則隨其輕重。各出空石二葉或一葉給之。只燒少許而全家得免則否。凡失火時。同契之人。勿問上下。皆當奔往救之。

契中人遇盜賊則同往救之。同力追捕。若財物盡被偸。則僉議給米。多少臨時議定

契中人有疾病重者。則有力人覓當藥以救之。有司使使令傳命。若闔家病患。廢棄農事者。則同契之人。量宜出力耕耘。使免飢困。

契中之人有被誣枉得罪。不能自伸者。則同契連名。報官救解。

契中人有年壯處女。而家貧未嫁者。則報官請給資裝。契中亦隨宜扶助。下人則不出

契中有貧乏絶食者。則僉議隨宜賑救。

契中當身之喪則給米六斗。父母喪則給四斗。妻子喪及同居妻父母喪則給二斗。下人皆半減若當身及父母妻子之喪。同居妻父母同妻喪則葬時各出壯丁一名。持炬一柄。刺燭一柄。下人則不持刺燭發引前夕。往喪家因護至喪所就役。夕始還。士人則給全軍。下人喪則給半軍。下人願受役價。則每一人出米一升給之。

契中父子兄弟皆參約。則賻米各以其名疊給。役使則不疊役。凡役軍。有司問于喪家定送。

凡契中急難之事。同契聞知則不待伍長之報。急往救之。且告諸人。能如此者。亦書于善籍。

講信時。連三無故不參。黜契。雖有頉狀。連三不參。上罰。

社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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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倉穀。副約長有司掌其出納。每年分給。以周貧乏。收時取息。每一斗加二升。公其取與。明其件記。毋使有後議。有司春散秋收後乃遞。

一。社倉之穀。非同契人。則不得受食。若有切親及奴僕。未參契而有求食者。則契員自以其名受糶。秋後自督以納。未納則契員自備以納。

一。倉穀未殖前。則收息每一斗加三升。若豐年則同契之人。納穀租粟豆太隨所有十斗。下人則五斗以補倉穀。倉穀旣足則否。

一。社倉分給。自正月十一日爲始。每月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分給。以穀盡爲限。是日副約長有司。當往社倉之所。契中人求糶者。當以是日往受。若受納則自九月爲始。終于十一月。亦以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收納。

一。收糴時。十家內。定一人爲統主。使掌催促。不勤者。論罰。若統主自己之家及統內五家畢納。則改差統主。以未納人定統主。代其催促之任。

一。若過十一月而未納者。則論以上罰。其統主。論以中罰。若過十二月不納則黜契。而其統主。論以上罰。若所納之穀不實。則隨其輕重。論罰改備。過限未收者。隨其多少。斟酌論罰。

一。隨後願入契中者。則納社倉穀二石。下人則十斗。

一。契中人有赴外任者。則監司送木五疋。守令送木三疋。用作紙所納。勿以國穀資送。以助社倉之穀。未滿六朔而遞者則否。

一。社倉分給時。前期一日。伍長預知五家所欲受出之數及用于某處之事。翌日早早。詣于副約長有司會處告稟。副約長有司。商議斟酌。定其多少之數分給。副約長若有不得已之故。則只有司亦可出納。

一。社倉分給之穀。不可徵以私債。違者。論以犯約。

一。翠野亭蓋茅事。洞內士人家同力措置。各出蓋草三編。大稾索各十把以蓋覆。

講信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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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信之日。早早食後。約長副約長有司。率掌務使令輩。先詣會所。俟契員皆集。契員爲別次而會。少者當先往。下人亦會他處。少者亦先往。有司一人。居下者引尊位而進。約長以下出迎于帳幕之外。其餘尊長者隨至。以齒序立。最長者與約長。相對揖讓。約長先升。副約長有司隨升尊位次升。約長以下西向。尊位東向。相對再拜後。尊位於北壁南向而立。有司引其次尊者長者。有司進前揖之皆升東向。與約長以下相對再拜後。尊者長者以次回身。北向尊位再拜。尊位答拜後。尊長以下於西壁東向而立北上。約長於北壁之東。南向而立。副約長有司於東壁西向而立北上。其餘契員皆升。以齒序立。北向東上。爲重行立定。北向再拜。尊位約長尊長者副約長以下。皆一時答拜訖。皆坐。坐次見後坐定。下人列立。再拜訖。就坐皆定。副約長讀約法訖。未解文者。開釋使知其意。又定解文一人。讀于下人所坐近處。諭于下人。皆使詳知。有司呈善惡置簿。僉議論賞罰。記于籍。畢。飮酒。座中皆拱手整容。無或喧笑失儀。行巡杯禮。凡進盤。果先進于尊位。然後乃進于約長。巡杯則約長副約長有司先行後。尊位次行。以酒盡爲限。達于下人。必多具盞盤五六。一時竝進。於是有司起。揖爲善者出。設別座于前。下人則掌務揖出約長別行巡杯以飮之。推獎而勸勉之。飮酒畢。座中各因其位起立。一時再拜後。尊位先出。尊長以下契員盡出後。約長以下則受下人拜辭。然後乃出。

會時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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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位則坐於北壁之西東上。約長坐於北壁之東。若有異爵者。謂堂上官以上及侍從臺諫之類則坐于尊位之西。尊者長者敵者坐于西壁北上。若西壁位窄。則雖敵者坐于南行。副約長有司。坐于東壁北上。其餘契員。皆於南行。以齒列坐。東上爲重行。庶孼及庶族有職者。謂非士族而稱兩班。如校生忠贊別侍之類。爲後行分班。庶族則東邊西上。庶孼則西邊東上。員多則亦爲重行。下人良人。坐于東邊。賤人坐于西邊。皆北上。年少者坐于南行。亦分東西如右。人多則重行。

凡契員子弟,雖未參契。若欲參會觀禮。則亦持壺果來參。座次如右。

海州一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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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鄕中一人差鄕憲。又以二人爲副憲。凡一鄕公事。鄕憲副憲主之。又以鄕所一員。爲一鄕有司。鄕憲非有大故。勿遞。副憲有司則周年相遽。凡出回文聚會事。有司掌之。稟于鄕憲回文。使鄕所使令。分東西周示。勿令遲滯。鄕所闕望報時。鄕所。限二周年乃遞。非有實病。則勿許辭免。必一鄕齊會。每員各薦一人。若二員闕則各薦二人。三員闕則各薦三人。三十以上。薦別監。五十以上。薦座首。書其名于小單子。下書擧者之名著名。六品以上朝官。五十以上。則只著不書名。皆呈于鄕憲。限四寸勿薦。若婚姻四寸勿避。若薦者。衆所共知不合之人則論罰鄕憲受之。列書被薦者之名。以擧者多少爲次。若一人而薦多則書于首。其餘薦之多少爲次。旣畢。置于座前。使一鄕會員。從下就座前圈之。勿圈于隱處。圈時。不計相避。以圈多者三人備三望。若圈同則以薦者多少定其次。若二員闕而一時望報。則以圈多二人爲二首望。次者二人爲副望。末望準此。若三員闕而一時若出。則亦依此例。以圈多者三人爲三首望。餘皆倣此。會議時。雖有故不得往參。單子則不可不呈。

春秋講信慶賀外。凡公事會集時。皆著白衣。雖有服人。皆來參。

凡一鄕約束有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凡善惡之表表著異者。書于善籍惡籍。改過則爻之。

所謂德業相勸者。一鄕之人。相勉爲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相敬。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睦族交鄰。溫恭自持。愛人濟物。毋吝財利。毋好爭訟。租賦必謹。小民勿侵等事。謂之德業。若有能行此件事。表表卓異者。則旣書于善籍。且報于官。以致轉達于朝。其次則書于籍。以俟進德。

所謂過失相規者。鄕人有過失。則同列隨所聞規戒之。不聽則告于鄕憲副憲。共戒之。猶不悛則施罰。罰有四等。損徒者。書于惡籍。

上罰。損徒。若改過則許設謝筵。盤用五果以上。湯用三色以上。參會者滿十員以上。則許解損。次上罰。齊馬首。亦依解損例。會客滿十員。然後乃受。

右解損謝筵。則主人自定期日。齊馬首。則鄕憲有司定日。若鄕中先生有德位可尊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員。則主人躬進以請。其餘則出回文普請。主人奴自持回文周告。無有所漏。

中罰。滿座面責。面責時。必諭以戒敕之言。

下罰。酒一盆。別味一色。春秋講信。或無時會集時進呈。若有小過。不至受罰者。則隨時論議。罰以巨觥。父不愛子。使不得所者。兄弟不盡友悌之道者。溺愛姬妾。疏薄無罪正妻者。干求鄕任。潛行請託者。朋友族屬。通姦淫女者。以少陵長。至於詬辱者。非理好訟者。非毀一鄕公論者。營私圖利。侵小民山僧者。造作虛言。構陷同類者。鄰里親戚不睦者。留鄕所及監官憑公營私者。牧糴時私受賄賂。害及生民。汚毀鄕風者。私用公儲之物者。

右用上罰。

會中縱酒失儀者。乘忿爭辨。不受規戒者。凡有鄕會。不能趁出。回文後時者。持身不謹。被人笑侮者。凡會集時。託故不參者。無故不參。且不具由呈單者。以私忿擅自敺打官人者。貢賦徭役公債。拒不備納者。不能謹藏公債之物。因致減縮者。以非義干請于吏輩者。非齋宮而私護山寺。以占己利者。收糴時不能檢察。多受不實之穀。減縮斗數者。

右用次上罰。

會集時衣冠不如法者。凡鄕會及城主前。非朝官。不得著驄笠。非堂上。不得著貂皮耳掩。凡會集時。講信及致賀。則皆著紅團領。不出賻紙及收合米者。凡有任之人。不能察其所任者。不行鄕中約束者。乘忿罵詈同列者。

右用中罰。

會集時晚到者。行禮坐定後追到者。皆爲晚到。威儀不整。喧笑自恣者。不告出入者。官門及上二衙前騎馬過者。

右用下罰。

右四罰之外。如有父母不孝。兄弟不和。淫穢亂倫。所行悖戾等事及謀害土主者。黜鄕。鄕人共棄絶之。若與黜鄕之人。相通對語者則損徒。鄕中之人。雖不參鄕案。若有作悖理之人。侵漁小民山僧等。爲閭里之害。則先以理曉譬之。使之改過。不聽則僉議。使鄕所告官治罪。

凡有過失。行罰之後。猶不悛改。依前自放者。損徒。損徒之後。終不悔過。反生忿怨。詬辱一鄕者。黜鄕。

凡有過失。未行罰而又作過。則從重行罰。罰同則加一等施罰。

凡年八十以上。雖有過失。無罰。七十以上有過失。則皆減一等。而若面責則使子弟代受其責。無子弟則臨時論議笞奴。

所謂禮俗相交者。條列如左。

春秋講信時。各持壺果。齊會公處。講約法。有服人則不得參焉。若鄕憲有故不參。則副憲只讀約法。中罰以下。告于尊長。僉議施罰。次上罰以上。皆不得僉議。須。更爲會集。以白衣齊會。以決論議。

城主出官翌日。鄕員一齊聚會。具長刺。禮見再拜。遞去時。各持壺果。餞別于路上。亦具長刺。在官時。有慶則賀。有喪則弔。弔用白團領。皆具長刺齊會。歲時齊會。具長刺例。會于正月初三日。

右城主僉謁之禮。雖遭服之人。須以白團領或玉色白帶來參。賀禮則雖遭服人。參則權著吉服。惟期大功未葬前。緦小功未成服前。不參。喪在一家。則雖緦。必於葬後得參。

衙童看慰事。鄕所次知。行於三月之內。

鄕員有年滿七十歲者。八十九十亦然登科者筮仕者生員進士入格者。則各持壺果。齊會公處賀之。有服者不參。雖有故不參。亦備送壺果。

凡會集時。有故不參者。必使奴子具由呈狀。不得回文內託故。俱不得倩他人呈狀。衆所共知。抱宿疾。不能參會者。雖不呈單子。不論罰。有子女婚事則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助其費。凡年滿七十以上者。異爵者。篤志學業者。只春秋講信。城主延餞外。其他凡會集時。任意來參。雖不參。無罰。

鄕吏輩。於歲時具長單子。列書吏名。差記官。周行歲謁于鄕員年七十以上及鄕憲副憲異爵者與曾經鄕任之家。鄕所糾檢不出歲後五日。除前公狀。

所謂患難相恤者。條列如左。

鄕員四喪。父母己妻初喪時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且送賻紙十卷。永葬時。若當身喪。則有司預先收合米一升。精備壺饌餅果。會葬所致奠後。祭饌饋役人。米則勿論東西。皆合而會奠。則分東西往會。每於春秋講信時。各收常紙一卷。有司藏之以爲賻紙。年滿七十以上者。異爵者。時任鄕憲副憲鄕所。勿出賻紙。若逢水火盜賊。盡蕩家產者。則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

曾經鄕任者。依前例別賻其喪。別定有司掌之。

曾經鄕憲副憲者。依曾經鄕任例。別賻其喪。

鄕員以非罪。將受刑戮者。僉議立庭。呈單子救解之。如有民冤關重者。亦僉議立庭。有司掌出回文。鄕所專掌糾檢吏民風俗。若有鄕吏書員輩官屬。汎濫用事。作弊民閒。及陵辱品官者。則告官治罪。可治罪而不治者。則鄕所有罪。若城主不信鄕所之言。而吏輩官屬之罪關重。則一鄕齊會。立庭請罪。

可參鄕員者。於會集時薦擧。通問可否。依前例。收合可否字。以爲可入然後許入。若遇三不則不能入。若衆所共知可入。而非自己願入。以公議勒入者。則勿問可否。除後入禮。

凡收合米升。致賻周急等事旣畢。有司須以回文及答狀。呈于衆會處。

凡春秋講信時及致賀時。雖用妓樂。勿對舞挾對。

凡鄕吏書員官人等。若品官前。或無禮。或陵辱。則品官具書單子。送呈于鄕所。則所員僉議罪犯輕重。笞罰後。告于鄕憲。若所員棄置不論罪。則鄕會時。所員致罰事。

凡留鄕所員辭狀及人吏等。有關罪。狀報京在所及報牧官治罪。公事所員不敢自斷。稟于鄕憲成公事。報狀事。

鄕吏中選擇淸謹吏。置簿勸善。上戶長吏房。必以淸謹者。備望差定。若有他岐圖得者。勿許行公事。

凡鄕吏書員官人等。善惡籍置簿冊。春秋講信時進呈事。鄕所申明檢擧事。

凡一鄕品官喪事時。收合賻米及賻紙等物。專人輸送後。同宅答狀。這這送于鄕憲。覽後卽還推。藏于鄕所。後日鄕會時進呈事。

鄕會讀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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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遮日鋪陳器皿等。皆鄕所掌之。有司尤宜早進排設。旣會之後。鄕憲先就北壁南向立。座首以下及副憲。就前北向。行再拜禮。鄕憲答拜。若座首年滿七十。則與滿七十者。同時行禮。畢。有司引七十以上尊者及異爵者。皆就筵東向立。鄕憲以下西向立。相對再拜訖。皆就北壁。鄕憲居東。七十以上尊者異爵者。居西東上。鄕所以下姑避筵外。於是。鄕員以次俱進。皆北向立。員多則作重行再拜。鄕憲尊者異爵者答拜訖。鄕員皆就西壁。轉作南行立定。鄕所副憲就東壁。以齒序立。與鄕員一時再拜訖。依所立之位定坐訖。副憲抗聲讀約束。坐中皆拱手整容以聽。或相咨講論。旣訖。若有可議事。則僉議處置。副憲隨所聞善惡之事。告于鄕憲論議。鄕憲亦告所聞。北壁員有可告之事。則招曹司傳語。以下員皆親自出位。以告議事。畢。乃設酌。一座無敢喧譁失儀。酌罷。四座一時起立。相向再拜後。肅揖。以次皆出。鄕憲若不參會。則七十者異爵者先就北壁。鄕所副憲就前北向再拜。七十者異爵者答拜。餘儀上同。

同居戒辭本諺錄系宋時烈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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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初從父母一體而分。是無異於一體也。宜相親愛。少無彼此物我之心也。古人有九族同居者。況吾等早喪父母。伯兄又早沒。惟吾輩生存者。務相友愛。同財而居。莫相分離。可也。若或分離。則少無生存之樂矣。故爲此同居之計。雖離違鄕土而來。一家團聚和樂。以度歲月。此豈偶然之事哉。玆以略記存心修行之方。每月初朔。相會讀過。使皆聞知焉。

孝者。百行之源。而父母旣沒。則更無致孝處。只有祭祀一事而已。凡有所得。必先收藏。以爲祭祀之需。不得妄爲他用。且當祭祀之時。必極其誠心。齋潔身體。必期於先靈之歆饗也。

凡少輩事父母者。必以古聖人所訓爲心。以致其孝也。

吾丘嫂。是一家之長。祭祀之主。凡爲其下者。特致恭敬。待之如待母。可也。

凡有所喜惡。不可有偏仄之心。常須和顏溫言以接之。有所敎責。切勿有慍意。外處切勿訾議。勿信讒言。或有造爲離閒之言者。奴僕則笞以戒之。妾則嚴戒之而後。不悛則出遣之。

凡同居者。不可有私儲。不得已而有所私用。亦主家之一人分與之。自家不可有求多之意。適於用而已。要爲久遠之圖。可也。

妻妾之閒。妾則極其恭順。妻則慈愛無閒。各以誠心。無違家長之心。則寧有不善之事哉。

凡家衆坐而執事之時。長者過。則須卽起立。大凡操心。常以恭順爲則。可也。

一家之內。凡於叔父則如事父之禮。從兄弟則如親兄弟之禮。相與親愛如一身。凡相接之時。身必恭順。言必和悅。顏色必溫平。可也。

婢僕雖有不善。亦勿高聲詬詈。須溫言敎戒。不聽然後。告于家長而責罰之。少者雖其私使奴僕。亦勿輕加捶撻。須告于家長。

凡一家之人。務相雍睦。其心和平。則家內吉善之事必集。若相偏側乖戾。則凶沴之氣生矣。豈不懼哉。吾輩苟能相聚。父則愛子。子則孝親。夫則刑妻。妻則敬夫。兄愛其弟。弟順其兄。妻慈其妾。妾恭其妻。少者以誠事長者。長者以誠愛少者。雖有不逮之事。亦須從容敎戒。無相慍怒。其有善行。則爭相效法。有所不平者。相與忍之。以至於家主慈愛婢僕。婢僕敬愛家主。絶無不平之言。不平之色。一家之內。常有和善之氣。則豈不樂乎。須各知此意而自勉。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