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任公《墨經校釋》序附錄一 梁任公先生來書

適之我兄:

  奉函及所賜《墨經校釋序》,歡喜無量。此種序文,表示極肫篤的學者態度,于學風大有所裨,豈惟私人紉感而已。嗣複奉讀大著《墨辯新詁》稿本;撣繹終篇,益感共學之樂。除隨手簽注若干條外,對於尊序所討論者,更願簡單有所商榷:

  公對於吾所提出之牒經標題公例,謂定得太狹窄,此論吾亦表相對的敬佩。吾之公例所下字,誠不免過於嚴格。但我終信此公例確為“引說就經”之一良標準。在全書中既有什之八以上不煩校改而得此例正確妥帖之適用。其餘一二,亦引申觸類而可通,何為而不用之?故謂時有例外焉則可,謂此例不足信憑,則不可也。其所以牒經文首字者,正如宋本書之夾縫,每恒牒書名之首一字,初不問其字之為通為僻能獨立不能獨立。如《經說下》第七條第七五條所牒之“不”字,第四三條所牒之“所”字,第三三條第四五條第五〇條第七四條所牒之“無”字,若非適用此例,則其字皆成贅疣。公謂“不應牒出最常用之字”,似非然也。

  《經上》、《經說上》之末數條,吾亦未敢深自信,且自覺有不安處。然於公之所釋,抑又不能無疑。第一:依尊說將原文六條合為一條,共為三十六字。《墨經》文極簡,《經上》尤甚。其長至十一字者僅兩條,餘皆十字以內;其文體純似幾何書之界說。如公所說,則此處忽為說明的文體,與全書似不相應。第二:公所以將此六條合為一條,其理由,謂因“原書短簡每行平均五六字,為上行所隔開,誤分作六行,故不可讀”。《墨子》每簡若干字,今無可考。然《漢書•藝文志》稱《尚書》脫簡或二十五字或二十二字;《聘禮疏》引鄭注雲:“《尚書》三十字一簡;”今本《禮記》、《玉藻》錯簡數處,或三十五字,或三十一字,或二十九字,或二十六字;《汲冡穆傳》則簡四十字;可見古籍蓋以每簡三十字內外為中數。則此三十三字,斷無分為六行之必要。即合以上排之“化征易也”至“動或從也”十九字,至多亦兩簡已足,何至分為六簡。《經下》之“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一條,亦已二十三字,然不聞分為兩行或三行,致為下排所間斷(此條在《經》中為最長,假定上下排必同簡,則此簡合下排之“無不必待有說在所謂”,共三十二字)。此外《經下》之上下兩排合二十余字成行者甚多。即《經上》之“窮或有前不容尺也循所聞而得其意心之察也”一行,亦已共十九字。彼皆不聞以簡短間斷,則公所謂因每行平均五六字以致間隔者,恐不合事理。鄙意以為今直行本上下排相間,應認為《經》文每條界線之唯一標準。其今本文相連屬者如《經上》之“知聞說親名實合為”八字,應為一“經”,或為兩“經”,尚可以成問題;如《經下》之“物盡同名”至“說在因”三十一宇應為一“經”,或為兩“經”、三“經”,尚可以成問題。其餘兩排相間者,則條與句之斷連,不應更生問題。今于原文之“諾不一利用損偏去也服執誽”,將“損偏去也”四字抽出,而以“諾不一利用服”為句;于原文之“法異則觀其宜動或從也止因以別道”,將“動或從也”四字抽出,而以“法異則觀其宜止”為句。則《經上》發端,何不可以“故所得而後成也體”為條為句:《經下》發端,何不可以“止類以行人說在同異”為條為句?則《經》之系統且紊矣。故公所持“六條合一”之說,吾始終不敢贊成。此亦治《墨經》方法之一種討論,願公更有以教之。

  至公之《詁》此條,誠別有妙諦。但“六條合一”之說若不成立,則諦雖妙恐未必原書之意矣。若吾於“正五諾”以下三十五字疑為複衍,細思亦覺其武斷。此蓋“正無非”《經》文之《說》,但未敢強解耳。

  復次:吾謂此書有後人附加,公之所難,于吾原意似有未瑩。公謂:“……因為研究這些書的人很少,故那些作偽書的人都不願意在這幾篇上玩把戲”。吾之《讀墨經餘記》固明雲:“但附加者仍必出先秦人之手,且為忠於墨學者之所為;非劉歆王肅輩有意竄改古籍。”質言之:則吾所疑附加之人非他,乃公孫龍、桓團之流也。別人誠覺此書難解,研究者少,龍、團之徒固不爾。其誦習之而有所案識增益,實意中事;此非可以與作偽者同科也。《論語•季氏》篇末“邦君之妻……亦曰君夫人”共四十三字,與書文義毫無關係,其必為後人附加無疑;然其動機卻非在作偽。古書如此類者不少(《禮記•王制》、《玉藻》諸篇皆有之)。吾所謂《經說》有附加者,乃研究之結果,而為有意義的附加,固不容援此為例;但以證明附加與作偽不同,不能以無作偽之故便斷為無附加耳。要之吾觀察此書,與我公立腳點有根本不同之處。公奪此書于墨翟之手以予公孫龍、桓團,謂此四篇與《大取》、《小取》,皆戰國末年同時全部產出。其不認此後更有人附加宜也。吾則謂不惟六篇非同出一時同出一人,即此四篇亦非同出一時同出一人。雖非同出一時同出一人,然卻是同出一派。百余年間,時有增飾。故其思想雖同一系統,而微有演變。即文體亦然。《經說下》與《經說上》文體繁簡不同,至易見;可以推定下篇較為晚出。其上篇文體有類似下篇者,則吾疑為晚出所附加,其非原本也(如“欲【左上+左下食+右隹】其指”一條,文體確與全篇不類)。故吾對於《經說上》疑為附加者數處,對於《經說下》則甚少也。此問題與“大乘是否佛說”之爭頗相類:公奪此《經》以與公孫龍、桓團,是猶謂大乘經典皆馬鳴、龍樹輩創造,則無附加非附加之可言。我則謂大乘經典實出釋尊,而數百年間,遞有增益也。吾所謂附加者。其界說如是,願更察之。

  大著《新詁》已精讀一過。雖意見不能盡同,然獨到處殊多可佩。其有不敢苟同者,輒簽注若干條,附繳。拙稿複勘,所欲改者又已不少;棄於他業,輒複置之;即以呈公之原稿付印。學問之道,愈研究則愈自感其不足;必欲為躊躇滿志之著作乃以問世,必終其身不能成一書而已。有所見輒貢諸社會,自能引起討論;不問所見當否,而于世于己皆有益。故吾亦盼公之《新詁》,作速寫定;不必以名山之業太自矜慎,致同好者觖望也。

  十年四月三日 啟超敬復

  (收入梁啟超:《墨經校釋》,1922年商務印書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