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縣人民政府向各鄉鎮發出的清剿訓令

榮縣人民政府訓令
覺一字第163號
1950年2月3日
原文為豎排。
令各鄉鎮公所

查肅清匪特 ,安定地方 ,本府為執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之決議 ,早已列為目前中心 工作之一。殊近日以來 ,各鄉鎮執行上項任務 ,多未徹底 ,致今各鄉搶劫之風 ,時有所 聞 ,若不徹底執行 ,不但妨害地方、造禍人民 ,而且影響徵糧工作之進行。玆特責成各鄉鎮保甲人員 ,另本服務人民之旨 ,忠實執行。(一) 對於已知土匪、特務、務向其說明政府之寬大政策 ,使其痛改前非 ,停止作惡 ,速去指定地點報到登記 ,決定重新做人。(二) 若見有面孔生疏 ,形跡可疑者 ,則為監視其行動 ,調查其來歷 ,如已證 實其為匪特時 ,可仍照 (一) 項辦理。(三) 倘勸說無效 ,死硬到底 ,仍然執迷不悟 ,繼續作惡 ,則准鄉鎮人員為保護人民利益計 ,立即予以捕捉並送來府訊辦 ,但絕對不許挾 嫌誣陷 ,假公濟私 ,如違決予嚴懲 ,除分令外 ,合行令仰遵照 ,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為要!

此 令

縣 長 程覺遠

副縣長 李箴言

公元一九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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