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神異典/第056卷

博物彙編 神異典 第五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博物彙編 第五十六卷
博物彙編 神異典 第五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神異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二氏部彙考二

  金海陵天德一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一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憲宗二則 世祖中統二則 至元九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

  則 仁宗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正三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惠宗建文二則 成祖永樂五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

  正統四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

  德二則 世宗嘉靖七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三則

皇清天聰一則 順治八則 康熙九則

神異典第五十六卷

二氏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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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天德元年廢度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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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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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 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敕。「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准常儀。」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書省奏,「言 事者為釋道之流,不拜父母親屬,敗害風俗,莫此為 甚。禮官言,唐開元二年敕云:『聞道士、女冠、僧尼不拜 二親,是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自今以後,並 聽拜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臣 等以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敕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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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六月丁卯,敕「自今長老、 太師、大德不限年甲。長老、太師許度弟子三人,大德 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 籍沙彌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仍不許度弟子。尼道 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尚書省奏。「比歲 北邊調度頗多。請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師德號。以 助軍儲。」從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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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二年詔沿邊諸州僧道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外來者遣入郡譏其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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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書省言, 獲姦細叛亡,率多僧道。」詔「沿邊諸州,惟本處受度,聽 依舊居止,來自河北山東,遣入內郡,譏其出入。」

憲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雲掌釋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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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憲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以僧勝,敕道 士樊志應等削髮為僧。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居潛 邸時,憲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二家自 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既 而僧家勝,上遣近臣脫懽,將道者樊志應等十有七 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偽經四十五部,天下佛寺 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悉命歸之。」

世祖中統二年採訪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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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遣王祐於西川等 路採訪僧道。八月賜慶壽寺海雲寺陸地五百頃。 中統三年,以星變,敕作佛事並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釣 鈐。丁亥,敕聖安寺作佛頂金輪會,長春宮設金籙周 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敕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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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 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 戒律者。占籍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詔遣使江南。搜訪僧道陰 陽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 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 麻等七百餘人作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 護國仁王等寺,凡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 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 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隸軍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冠為造宮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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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賜天師張與棣、 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製寶 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方殷,罷諸不急營 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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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 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礦炭 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 言,「富戶規避差稅,冒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 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 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 以施入為名者。並輸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 溫。荅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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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 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荅失 蠻租稅。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 院一體奏免,非制。」有旨依舊制徵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 四月,罷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孟字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 進階光祿大夫。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 亂政事,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 一善而天下勸,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 當不足勸懲,何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 府繩治?」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冒名爵者悉奪 之,罷僧道官,天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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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 寅。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 劉恆請興義倉及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道度牒符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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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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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 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 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 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 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 自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 徼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 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 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為例,已倍四 之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 昧,奏請增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 問,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 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幣,不可數計,歲 用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己 有,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 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 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 驗,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 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 領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 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奏,乃行世祖之制,凡 有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 納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 寺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 民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 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 宮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 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 教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 議: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 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 江南諸寺觀田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 制,與民均役。從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 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楊倬等以民饑請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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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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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 吳全節修醮事於京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 宗資冥福,命帝師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 聖寺,道士建醮於玉虛、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 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寺鑄金印賜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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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輸己粟 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里牙等庫藏田宅奴 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鑄黃金神仙符命 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 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 僧道為商者,仍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 西諸路比歲水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 其主假貸錢穀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刱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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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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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 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 錢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 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 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 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 母同。其於子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 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 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 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 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畫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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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 窗、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 起造斗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 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 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 符咒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 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 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 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 為偽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 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 并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 通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 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 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 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 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 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 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菴堂寺觀非 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 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 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 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敕禮部清理釋道曰:『佛本 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敬。後有去鬚髮,舍 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為善。道 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召鬼神,禦災捍患。 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佛老者,皆不循其 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 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毋 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 并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 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 部施行。 是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 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 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 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 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 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 私刱菴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 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 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 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 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 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 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 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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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 科給事中陳繼之之議也。敕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 其來久矣,本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 以來,俗僧鄙士貪著自養,殖貨富豪,甚至田連阡陌。 本欲以財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 利,必受官府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 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 弘多。至於末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 貽累厥初,朕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今天 下寺菴宮觀,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 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 有佃戶者,佃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 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 詞告言者勿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 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 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 仍聽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 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 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 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 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 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刱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 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 新刱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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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娶妻 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 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 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 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 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 即位,遣中官侯顯齎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 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 民間修齋誦經,動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 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愚民,妄稱道人, 一概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 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 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 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 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 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 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 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 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 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 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 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 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 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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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 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 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 《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 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 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 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 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 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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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 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出榜 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刱寺觀,曾有賜額者,聽 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刱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四年敕:「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 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 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 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 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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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 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 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 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 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已 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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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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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大政紀》: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 設齋醮。給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 買炷香,詣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 「邇者恭遇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 將欲表揚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 大臣及百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 則敬承道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 衙門斂會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 自失其守,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 惟人臣之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 則當勸去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 民,康濟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 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 名其上,宣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 祝壽,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 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 請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 上曰:「佛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 察御史任英言:『比歲早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 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 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 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 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觀。許二 人敕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 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隸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 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 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 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 萬紙,分送山陝,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 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 山陝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及方士俱 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 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 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 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敕 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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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 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 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 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 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 口外為民,住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 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 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作番人,發邊 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 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 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 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 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 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 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而 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 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可 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已。 浮屠異端,蠹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訓 「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號。 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朝 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得 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德 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布 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天 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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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刱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刱菴院寺 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

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

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 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 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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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通紀》: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 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覽卿等言,具 見忠愛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 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 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 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 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各建齋醮,西天、西番、漢經諸 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 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 筵俱虛設而無所用矣。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 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 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內虛耗。先帝已誤,陞下豈容 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 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 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月無虛日,京師之民,至有裹 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 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 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 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 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 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 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 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 何以不若堯、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 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敕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 其菴寺房室土地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 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 各照律例問擬。」

嘉靖十八年敕僧道照額設定數,每名納銀十兩。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國初額設定數, 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 布政司,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給 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凡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

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 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 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 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 職為僧為道。 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僧道由戶部咨禮部,填給度牒。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終 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填 給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每名量減銀四兩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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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敕五城御史驅令遊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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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菴院有 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 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 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萬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及縱令 婦女於寺觀神廟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 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 附近充軍。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 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萬曆  年,敕「禁私建寺觀。僧道果戒行無礙,始准 給牒。其不守清規者,令還俗務農。」

按《春明夢餘錄》宗伯沈鯉拆毀寺觀疏:「看得戶部尚 書王遴條議,要將近日私創寺觀庵院盡數拆毀;僧 道年四十以下無度牒者,盡數驅逐歸農;流寓者遞 歸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戶;白蓮羅道等會,惑眾糜財 者悉從重懲治」一節,為照異端之術,足以惑世誣民, 苟非禮教素明,未有不蠱於福田利益之說者,在昔已然,其風猶未甚也。邇來遊手遊食之輩,布滿中外, 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宮,星列棋布。而無 知之民約會進香、建幟號佛者,日充斥於道塗。豈直 民財糜費,上虧惟正之供;且風俗漸偷,釀成地方之 禍。臣等目擊茲獘,方欲申飭。今尚書王遴條奏及此, 深得移風易俗、足國裕民至計。相應酌議題請,恭候 命下,移咨兩京都察院,轉行五城內外及天下司府 州縣地方大小寺觀庵院,除係古剎及奉有欽依建 置,照舊存留,聽其焚修外,若係近日私創庵院,招集 僧尼,瀆祀不經者,悉行拆毀入官,以後再不許新立 增置,違者依律問遣。僧道曾經給有度牒,年四十以 上者,照舊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經給度牒者,查果 戒行無礙,始准查照見行事例申送,納給度牒。如不 行給度牒,削剃不守清規,與流寓遊食之徒,一并驅 逐,原籍務農當差。一切白蓮羅道、募緣僧道,及約會 燒香,頭戴甲馬,口稱佛號等項愚民,在內聽緝事衙 門,在外著巡邏員役,嚴加禁捕,務得會首倡率之人, 依律」枷號治罪。知情故縱者,罪亦如之。勿視虛文,務 臻實效。然臣等猶有過計焉。夫禮者禁於未然易為 力,而已然者難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 本部議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齋醮施捨,愈昌愈熾, 俾異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豈盡左道之愚人,抑亦 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猶聚羶 而驅蠅,增薪而止沸也,其將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 仍以禮教隄防之。乞敕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 以薄書期會為急,而以移風易俗為要。申明聖諭,勸 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農桑衣食之恆 業,曉以惠迪從逆之實理;喪葬必依家禮,有擅作佛 事者必罰;祈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經 既正,邪慝漸消。行之既久,果於風化有裨,不為俗吏。 吏部開著上考,脫有奉行未至,亦宜罰治,以示創懲。 庶幾教化與法制並行,民風與世道咸賴矣。奉《神宗》 旨:各處寺觀庵院,除古剎及敕建有名的,照舊存留。 其餘私創無名黷祀不經的,兩京著五城御史在外 撫按官嚴行稽查。應改應毀。酌量區處具奏。餘依擬。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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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聰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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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釋、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 《令甲》具在,最

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聰六年定各廟僧道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違者治罪。

順治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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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內外僧道俱給度牒,以防奸。」

偽,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廟庵觀若干處,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詳查來歷,具結投遞。僧道官、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俱令報部。在直省者,赴該衙門投遞,彙送撫按,轉行解部,頒給度牒。不許冒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年,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住持舉首,隱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冒籍度牒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緣簿募化,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

「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隱者,一體重治 。」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咒,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僧道官補授,順治四年題准、在京僧道」、

《錄司》由禮部考取,移咨吏部補授。各府州縣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選保舉,報部轉咨吏部授職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內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該部刊刻「《度牒》,印發各布政司及順天府。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四兩,給度牒一張。各州縣」 於年終申解該司,彙解戶部,仍報禮部查考。其從前給過度牒,一并追繳。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

諭「僧道俱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確查。」

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例》

順治八年定

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經給」

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照數換給滿《漢》字度牒。并確查先年已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銀者,納銀給牒。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

各該撫詳開花名、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清冊。併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

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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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

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鄷,都穿戴盔甲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除興京、盛京及京城寺廟。」

諭建設外。其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

「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廟各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禮部通計:「直省敕建大寺廟,共」

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大寺廟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議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該」

撫,移咨禮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冒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

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撘蓋高臺演戲,斂錢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

送部換給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隸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

《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修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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