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945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九百四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九百四十五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九百四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九百四十五卷目錄

 杭州府部彙考十一

  杭州府田賦考三

  杭州府漕運考

職方典第九百四十五卷

杭州府部彙考十一 编辑

杭州府田賦考三       府志 编辑

臨安縣

田九百八十一頃九分一釐一毫,每畝徵銀一錢九分六釐八毫。

該銀一萬九千三百六兩二錢五分九釐二毫八絲四忽八微。每畝徵米二升二合七勺六抄,該米二千二百三十二石七斗七升六合七勺三抄四撮三圭六粟。

地、三百七十七頃九十一畝四分七釐一毫五絲;

原應徵銀一千三百四十五兩三錢七分六釐三毫八絲五忽四微。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四頃四十一畝九分六釐二毫五絲。

實該地三百八十二頃三十三畝四分三釐四毫,每畝徵銀三分五釐六毫。

該銀一千三百六十一兩一錢一分二毫五絲四微。

山五百五十五頃三十八畝八分八釐。每畝徵銀二分二釐五毫。

該銀一千二百四十九兩六錢二分四釐八毫;蕩二十五頃四十一畝八分五釐九毫九絲,原應徵銀六十五兩三錢二分五釐七毫九絲九忽四微三塵。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蕩八十一畝二分五釐七毫五絲四忽,實該蕩二十六頃二十三畝一分一釐七毫四絲四忽,每畝徵銀二分五釐七毫。

該銀六十七兩四錢一分四釐一毫一絲八忽二微八渺。

民人帶種屯田一頃五十二畝六分三毫,每畝徵銀七分四釐五毫。

該銀一十一兩三錢六分八釐九毫二絲三忽五微。

屯地九十三畝四分九釐八毫。每畝徵銀七分四釐五毫,該銀六兩九錢六分五釐六毫一忽。《戶口人丁》一萬七千八百一十八丁口,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戶口二千八百六十三丁口。

實該人丁二萬六百八十一丁口。內《市民》人丁三百六十三丁口。

原應徵銀七十一兩九錢四分六釐六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戶口一百三十五丁口。

實徵市民人丁四百九十八丁口,每口徵銀一錢九分八釐二毫。

該銀九十八兩七錢三釐六毫。

《鄉民人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五丁口。

原應徵銀三千六百一十三兩一錢八分五釐;原應徵米三百八十七石五斗一合。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戶口二千七百二十八丁口。

實徵鄉民人丁二萬一百八十三丁口,每口徵銀二錢七釐。

該銀四千一百七十七兩八錢八分一釐。每口徵米二升二合二勺。

該米四百四十八石六升二合六勺。

外賦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青山稅課局課鈔銀,共銀一百三十一兩一錢八釐三毫四絲。

以上二款,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漁課》新加銀匠班銀,共銀三十三兩四錢六分八釐六毫二忽五微七塵二渺五漠。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兩七錢九分六釐一毫八絲四微八塵五漠。

加收零積餘改米徵銀七錢二分一釐五毫「一絲六忽九纖八沙二塵七埃一渺四漠。」 又加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三十六兩

又加蠟茶新加銀二兩四錢四分六釐六絲一。

微六塵七渺五漠

實徵銀二萬六千三百五十一兩九錢六分三釐七毫五絲六忽七微四纖六沙二塵七埃一渺四漠。

通共米二千六百八十石八斗三升九合三勺三抄四撮三圭六粟。內除零積餘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三十六石七斗二升一合五勺一抄六撮九粟八粒二黍零。

實徵米二千六百四十四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一抄八撮二圭六粟一粒七黍零。

於潛縣

田五百五十三頃八畝七分五釐三毫;

原徵銀七千九百九兩一錢五分一釐六毫七絲九忽。

原徵米九百二十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一勺七抄五撮零,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田五十一畝二釐三毫七絲四忽,應增銀七兩二錢九分六釐三毫九絲四忽八微二塵;應增米八斗五升二合九抄六撮四圭五粟八粒。

實該田五百五十三頃五十九畝七分七釐六毫七絲四忽,每畝徵銀一錢四分三釐。

該銀七千九百一十六兩四錢四分八釐七絲三忽八微二塵。每畝徵米一升六合七勺,該米九百二十四石五斗八合二勺七抄一撮五圭五粟八粒。

原額、地、三百五十九頃五十六畝五分三釐一毫

原徵銀一千七十五兩一錢二毫七絲六忽九微。

原徵米一百九十四石一斗六升五合二勺六抄七撮四圭。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地八十五畝九分五毫六絲,應增銀二兩五錢六分八釐五毫七絲七忽四微四塵;應增米四斗六升三合八勺九抄二圭四粟。

實該地三百六十頃四十二畝四分三釐六毫六絲,每畝徵銀二分九釐九毫。

該銀一千七十七兩六錢六分八釐八毫五絲四忽三微四塵。每畝徵米五合四勺。

該米一百九十四石六斗二升九合一勺五抄七撮六圭四粟零。

原額、山五百八十七頃三十五畝八分二釐七毫。每畝徵銀五釐七毫

該銀三百三十四兩七錢九分四釐二毫一絲三忽九微。每畝徵米六抄。

該米三石五斗二升四合一勺四抄九撮六圭二粟。

原額塘一十三頃二十六畝九分八釐五毫,原徵銀四十一兩四錢一釐九毫三絲二忽,原徵米四石六斗四升四合四勺四抄七撮五圭。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塘四分三釐七毫七絲,應增銀一分三釐六毫五絲六忽二微四塵,應增米一合五勺三抄一撮九圭五粟。

實該塘一十三頃二十七畝四分二釐二毫七絲,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二毫。

該銀四十一兩四錢一分五釐五毫八絲八忽二微四塵。每畝徵米三合五勺。

該米四石六斗四升五合九勺七抄九撮四圭五粟。

《戶口人丁》共四千七百一十一丁口,內市民二百五十丁口,每口徵銀一分三釐。

該銀三兩二錢五分

《鄉民》四千四百六十丁口,每口徵銀三錢五釐,該銀一千三百六十兩三錢。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匠班銀,共銀一十九兩二分六釐八忽。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實徵銀一萬七百四十三兩二分四釐一毫九忽八微。又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銀九兩八錢七分八釐六毫二絲八忽五微。

實該銀一萬七百五十二兩九錢二釐七毫三絲八忽三微。

一、加收零積餘改米徵銀一兩九分七釐七毫八絲九忽六微二塵。

一、加「孤貧口糧」 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一、加蠟茶新加銀一兩六錢五分八釐四毫六絲六忽二微七渺五漠。

實徵銀一萬八百九兩六錢五分八釐九毫九絲四忽一微二塵七渺五漠。

通共米一千一百二十五石九斗九升三抄九撮六圭二粟。又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米一石三斗一升七合五勺一抄八撮六圭四粟八粒。

實該米一千一百二十七石三斗七合五勺五抄八撮二圭六粟八粒一除收零積餘米一石九升七合七勺八抄九撮六圭二粟一除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

以上二款,俱改米徵銀,每年於「《由單》內每石合算減徵。」

實該米一千七十二石九合七勺六抄八撮六圭四粟八粒。

新城縣

田五百五十一頃八十畝七分五釐八毫三絲二忽八微七塵,每畝徵銀一錢三分八釐三毫,該銀七千六百三十一兩四錢九分八釐八毫七絲六忽八微五塵九埃二渺一漠。每畝徵米七升九合八勺。

該米四千四百三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一抄四撮六圭三粟二黍零。

地三百六十七頃四十七畝七分七釐七毫一絲八忽五微五渺;

徵米地三百五十八頃三十畝七分八釐三毫一絲八忽五微五纖。每畝徵銀一分九釐一毫,該銀六百八十四兩三錢六分七釐九毫五絲八忽八微三纖四塵四埃五渺五漠。

基地九頃一十六畝九分九釐四毫。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七毫。

該銀三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七絲三忽八微。山三百四十八頃五十二畝二分六釐四毫,每畝徵銀九釐七毫。

該銀三百三十八兩六分六釐九毫六絲八微。塘一十二頃三十一畝五分二釐八絲三忽九微八塵五渺。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五毫。

該銀一十七兩八錢五分七釐五絲二忽一微七纖七塵八埃二渺五漠。

《戶口人丁》四千六百七十七丁口。

《市民》二百四十七丁口,每口徵銀二錢三分五釐。

該銀五十八兩四分五釐。

《鄉民》四千四百三十丁口,每口徵銀二錢七分,該銀一千一百九十六兩一錢。

外賦入地丁科徵

本縣稅課局額徵課鈔銀,共銀一十六兩抵兵餉,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新城稅課局課鈔銀、富戶銀、匠班銀,共銀二十二兩六錢七分一釐一毫六絲。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實徵銀九千九百八十三兩一錢七分七釐六毫八絲二忽四微七塵一埃四渺九漠。

一加收零積餘,改米徵銀一十一兩二錢九分七釐二毫一絲八忽三微二塵八埃二渺六漠。一、加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一、加蠟茶新加銀一兩四錢三分二釐七毫五絲六忽七微一塵。

實徵銀一萬四十九兩九錢七釐六毫五絲七忽五微九埃七渺五漠。

通共米四千四百三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一抄四撮三圭二粟零,內一除收零積餘米一十一石二斗九升七合二勺一抄八撮三圭二粟八粒三黍零;一除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以上二款,俱改徵銀,每年於《由單》內每石加減合算、減徵。

實徵米四千三百三十八石一斗二升七合二勺九抄三圭二粒。

昌化縣

田四百四十六頃八十七畝二分六釐二毫三絲。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 外,實丈出田一頃五十八畝九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 案內清出田五十四畝九分四釐八毫三絲,該田四百四十九頃一畝一分三釐四毫四絲七忽。內:

民田四百四十五頃九十二畝二分四釐九毫三絲。

原徵銀六千四百四十八兩三分九釐二毫四絲八忽七微八塵。

原徵米六百七十三石三斗四升二合九勺六。

抄四撮四圭三粟。康熙六年,丈出田一頃六十畝六分二釐八絲七忽。

該田四百四十七頃五十二畝八分七釐一絲七忽;

該銀六千四百七十一兩二錢六分五釐二絲六忽五微八塵二渺。

該米六百七十五石七斗六升八合三勺三抄九撮五圭六粟七粒。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田五十四畝九分四釐八毫三絲,該銀七兩九錢四分五釐五毫二絲四忽一微八塵,該米八斗二升九合七勺一抄九撮三圭三粟。

實該田四百四十八頃七畝八分一釐八毫四絲七忽,每畝徵銀一錢四分四釐六毫。

共該銀六千四百七十九兩二錢一分五釐五絲七微六塵二沙。每畝應徵米一升五合一勺,共該米六百七十六石五斗九升八合五抄八撮八圭九粟七粒。

僧田,九十五畝一釐三毫。

原徵銀一十三兩二錢五分四釐三毫一絲三忽五微。

原徵米一石四斗三升四合六勺九抄六撮三圭。康熙六年丈缺田一畝六分九釐七毫,實徵田九十三畝三分一釐六毫。每畝應徵銀一錢三分九釐五毫。

該銀一十三兩一分七釐五毫八絲二忽。每畝應徵米一升五合一勺。

該米一石四斗九合七勺一撮六圭。

地二百四十一頃二十六畝一分二釐九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 外,實丈出地二頃七十九畝四分六釐六毫。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 案內,清出地三十六畝九分二釐五絲。

該地二百四十四頃四十二畝五分一釐五毫五絲。

民地二百三十九頃九十五畝九分九釐三毫,原徵銀七百四十三兩八錢七分五釐七毫八絲三忽。

原徵米六十九石五斗八升八合三勺七抄九撮七圭。康熙六年,丈出地三頃一畝一分四釐九毫。

該地二百四十二頃九十七畝一分四釐二毫,該銀七百五十三兩二錢一分一釐四毫二忽,該米七十石四斗六升一合七勺一抄一撮八圭。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地三十六畝九分二釐五絲。

該銀一兩一錢四分四釐五毫三絲五忽五微,該米一斗七合六抄九撮四圭五粟。

實該地二百四十三頃三十四畝六釐二毫五絲,每畝應徵銀三分一釐。

該銀七百五十四兩三錢五分五釐九毫三絲七忽五微。每畝徵米二合九勺。

共該米七十石五斗六升八合七勺八抄一撮二圭五粟。

僧地一頃三十畝一分三釐六毫。

原徵銀五兩三分六釐二毫六絲三忽二微,原徵米五斗三升三合五勺五抄七撮六圭。康熙六年,丈缺地二十一畝六分八釐三毫,實該地一頃八畝四分五釐三毫。每畝應徵銀三分八釐七毫。

共該銀四兩一錢九分七釐一毫三絲一忽一微。每畝應徵米四合一勺。

該米四斗四升四合六勺五抄七撮三圭。民僧山二百一十六頃四十七畝七分四釐一毫九絲。每畝應徵銀八釐五毫。

共該銀一百八十四兩五釐八毫六忽一微五塵。每畝應徵米七勺。

共該米一十五石一斗五升三合四勺一抄九撮三圭三粟。

民僧塘二十一頃三十二畝六分四釐八毫,原徵銀八錢五分三釐五絲九忽二微。康熙六年,丈出塘一頃五十五畝一分二釐五毫八絲七忽。

實該塘蕩二十二頃八十七畝七分七釐三毫八絲七忽,每畝應徵銀四毫。

共該銀九錢一分五釐一毫九忽五微四塵八渺。

《戶口人丁》二千四百八十三丁口。

《市丁》一百一十七丁口,每丁應徵銀一分二釐,該銀一兩四錢四釐。

《鄉民》二千三百四十七丁,每丁應徵銀四錢四。

考證

該銀一千三十二兩六錢八分。

絕軍一十九口,每口應徵銀六分。

該銀一兩一錢四分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匠班銀,共銀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一毫。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八千四百七十六兩四錢八分一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塵。

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銀九兩九分五絲九忽六微八塵。

一、加收零積餘改徵銀「三錢五釐七毫七絲五忽六微一纖三沙二塵七埃五渺三漠。」

一、加《孤貧口糧》改徵銀三十六兩。

加蠟茶新加銀一兩九分七釐三毫二絲三忽八塵五渺。

實徵銀八千五百一十三兩八錢八分四釐三毫一絲五忽七微五纖八沙二塵七埃五渺三漠。

通共米七百六十四石一斗七升三合九勺八抄八撮三圭七粟七粒。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清出米九斗三升六合七勺八抄八撮七圭八粟。除收零,積餘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三十六石三斗五合七勺七抄五撮六圭一粟三粒二黍零。

實徵米七百二十七石八斗六升八合二勺一抄二撮七圭六粟三粒七黍零。

杭州府漕運考        府志 编辑

府總

京倉、兌運漕糧、正米一十萬石。每石、隨船耗米四斗

共正耗米一十四萬石

臨、於昌三縣,僻居山谷,不通舟楫。每正米一石徵銀五錢。

該銀四千一百三十兩。每年十月印官預詳糧道照時定價辦解,不許私派滋弊。實該本色米一十三萬一千七百四十石,共該前數。

徐州廣運倉改兌正米五千石,每石隨船耗米四斗,共正耗米七千石

行糧本色米四千三百三十七石六斗三升四合。

月糧本色米、一萬八千六百八十三石三斗九升八合。

以上共地丁米一十七萬二十一石三升二合。除徵銀買米八千二百六十石外。

實徵本色米一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一石三升二合,輕齎銀一萬八千兩《原編》漕運京倉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三萬六千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解淮安府。

聽用淮費銀九十九兩二錢五分二釐。

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五百兩原編京倉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一千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濕潤篩颺搬駝腳價銀一千二百一十九兩二錢五分六釐零。支銷註各縣下

楞木松板,銀二百三十兩原編楞木五十根,每根銀四錢,共折銀二十兩;松板四百五十片,每片二錢五分,共折銀一百一十二兩五錢;楞木每根加銀一錢五分,松板每片加銀二錢,共銀九十七兩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費銀五兩五錢,交給官丁領運。

徐州廣運倉蘆蓆米折銀二十五兩「《原編》每正米一石加米一升,該米五十石,每石折銀五錢」 ,共該前數同,經費解淮。徐州廣運倉易耗米折銀五十兩,「原編每正米一石加易耗米二升,該米一百石,每石折銀五錢」 ,共該前數同,經費解淮。淺船料銀一千五百六十三兩四錢一分四釐零。

《貢具銀》二百一兩四錢一分四釐零。

運官廩工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六錢。

行糧米折銀并修船銀六千七百九十四兩八錢三分九釐零。《原編》本色米五千六百六十二

石三斗六升六合,順治十二年,督撫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前數內支給行糧米折銀五千二百五兩一錢六分零,修船銀一千五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九釐

月糧七分,給軍銀八千五百八十四兩二錢八分四釐零。

以上《連路費》等項地丁銀三萬八千六百二十六兩五錢六分一釐零。又買米銀四千一百三十兩,係臨、於、昌三縣徵解。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一千六百二十三石六斗。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二分。

錢塘縣

京倉兌運漕糧、共正耗米、一萬九千七百四十石

徐州廣運倉、改兌正、耗米、一千一百五十七石八斗

月糧本色米、二千二百七十一石六斗四升二合零。

行糧本色米六百一十一石六斗六升。

以上漕糧正耗、并行、月糧米二萬三千七百八十一石四升八合零。

輕齎銀二千五百三十八兩,原編「京倉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五千七十六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解淮安府聽用,每兩淮費六釐,該銀一十五兩二錢二分八釐。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七十兩五錢,《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一百四十一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 分解淮,徐州廣運倉蘆蓆米折銀四兩一錢三分五釐《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八石二斗七升,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徐州廣運倉易耗米折銀八兩二錢七分,原編每正米一石加易耗米二升,該米一十六石五斗四升。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同輕齎解。淮楞木松板銀三十二兩四錢三分,原編楞木七根五釐,折銀二兩八錢二分;松板六十三片四分五釐,折銀一十五兩八錢六分二釐五毫。加松木銀一十三兩七錢四分七釐五毫,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七錢七分五釐五毫,交給官丁領運。

淺船料,銀一百七十九兩七錢七分六釐五毫九絲零。

《貢具》銀二十六兩五錢八分六毫零。

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九百五十八兩七分二釐六毫零《原編》本色米七百九十八石三斗九升三合零。順治十二年督撫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前數內支給行糧米折銀七百三十三兩九錢二分七釐二毫,修船銀二百二十四兩一錢四分五釐四毫零。

月糧七分,給軍銀三百七十九兩六錢七分二釐三毫零。

運官廩工銀一百七十三兩三錢七分七釐四毫零。

以上《隨漕折色漕糧經費》等項連路費共銀四千三百八十六兩八錢八釐零。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三百石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二百一十兩,係地丁編徵。

仁和縣

京倉、兌運漕糧、正米三萬二千三百七十石。每石加耗米四斗。共正耗米四萬五千三百一十八石

徐州廣運倉改充正米一千九百二十一石,每石加耗米四斗,共正耗米二千六百八十九石四斗

月糧本色米、五千四百三十四石五斗三升五合零。

行糧本色米一千四百四石九斗六合。

以上通共地丁米五萬四千八百四十六石二升八合零。

輕齎銀

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

徐州「廣運倉蘆蓆米折銀」

徐州「廣運倉易耗米折銀。」

楞木松板銀

淺船料銀

貢具銀

運官廩工銀

月糧七分給軍銀

行糧米折并修船銀

以上共地丁銀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四兩三錢八分九釐九毫零。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一百一十石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二百八十七兩。《海寧縣》:

京倉、兌運漕糧、正米三萬四千二百三十石。每石、隨船耗米四斗。共正耗米四萬七千九百二十二石

徐州廣運倉改兌正米一千八百九十三石,每石隨船耗米四斗,共正耗米二千六百五十石二斗。

《月糧》本色米、三千一百五十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行糧本色米、一千四百八十四石七斗七升二合。

以上共地丁米五萬五千二百七石二斗三升六合零。

輕齎銀六千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原編「京倉。」 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二石八斗。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額解淮安府聽用。每兩淮路費六釐,該銀三十六兩九錢六分八釐四毫。

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一百七十一兩一錢五分《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三百四十二石三斗。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徐州廣運倉蘆蓆米折銀九兩四錢六分五釐《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一十八石九斗三升。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徐州廣運倉易耗米折銀一十八兩九錢三分《原編》每正米一石加易耗米一升,該米三十七石八斗六升。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同。輕齎解淮。

楞木松板銀七十八兩七錢二分九釐。原編「楞木一十七根一分一釐五毫,折銀六兩八錢四分六釐。」

松板一百五十四片三釐五毫,折銀三十八兩五錢八釐七毫零,加板木銀三十三兩三錢七分四釐五毫零,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一兩八錢八分二釐零,隨同漕運,交給官軍領運。

淺船料銀五百七十七兩八錢五分四釐零,運官廩工銀一十八兩七錢三分七釐八毫零,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二千三百二十五兩八錢七分三釐零。原編本色米一千九百三十八石二斗二升八合。順治十二年督撫二院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前數內支給領運官丁行糧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兩七錢二分六釐零,修船銀五百四十四兩一錢四分七釐零,《月糧》米折七分,給軍銀二千七百三十五兩四分。

以上共地丁銀一萬二千一百三十六兩三分八毫零。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一百九十三石六斗。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一百三十五兩五錢二分。

富陽縣

京倉、兌運漕糧、正米三千四百五十石。每石、加耗米四斗。共正耗米四千八百三十石

徐州廣運倉改兌正米三百五十九石,每石加耗米四斗,共正耗米五百二石六斗。

月糧本色米一千七百七十五石四斗九合零,行糧本色米一百四十九石六斗四升八合。以上漕糧正耗并行、月糧米七千二百五十七石六斗五升七合零。

輕齎銀六百二十一兩,「原編京倉,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解淮安府。聽用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一十七兩二錢五分,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三十四石五斗,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徐州。廣運倉蘆蓆米折銀,原編」 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三石五斗九升。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徐州廣運倉易耗米折銀三兩五錢九分,原編每正米一石加易耗米二升,共該米七石一斗八升。每升折銀五釐,共該前數同輕。齎解。淮楞木松板銀七兩九錢三分五釐,原編楞木一根七分二釐五毫,折銀六錢九分;松板一十五片五分二釐五毫,折銀三兩八錢八分一釐零。加板木銀三兩三錢六分三釐七毫,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一錢八分九釐七毫零,隨同漕運交給官丁領運。

淺船料銀九十一兩四錢九分二釐四毫零,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二百三十四兩四錢二分一釐零《原編》本色米一百九十五石三斗五升一合零。順治十二年督撫二院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前數內支給領運官。

行糧銀一百七十九兩五錢七分七釐六毫,修船銀五十四兩八錢四分四釐零。

貢具銀二十七兩四錢三分一釐零。

運官廩工銀二百兩

月糧七分,給軍銀二百二十二兩一錢六分四釐零。

以上隨漕折色連路費等共銀一千四百二十七兩二錢六分九釐零。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二百四十石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一百六十八兩。《餘杭縣》:

京倉、兌運漕糧、正米八千石。每石、隨船耗米四斗。共正耗米一萬一千二百石

月糧本色米五百七石二斗六合零。

行糧本色米三百四十七石一升一合。

以上共地丁米一萬二千五十四石二斗一升七合零。

輕齎米一千四百四十兩,原編「京倉。」 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二千八百八十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解淮安府聽用。每兩淮費六釐,該銀八兩六錢四分。

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四十兩「《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 該米八十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楞木松板銀一十八兩四錢。原編楞木四根,折銀一兩六錢;松板三十六片,折銀九兩,加板木銀七兩八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四錢四分,交給官軍領運。

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五百四十三兩五錢八分七釐一毫《原編》本色米四百五十二石九斗八升九合零。順治十二年督撫二院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前數內支給領運官丁行糧銀四百一十六兩四錢一分三釐二毫。

修船銀一百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三釐九毫。淺船料銀一百一十五兩五錢七分六毫零。貢具銀三十三兩四錢二分九釐五毫零。月糧七分,給軍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三分七釐六毫零。

運官廩工銀二百八十四兩五錢五分四釐七毫零。

以上《連路費》等項地丁銀二千七百一十八兩三錢五分九釐六毫零。

漕運加閏

月糧給軍米七十七石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五十三兩九錢。《臨安縣》:

漕糧正耗并行、月糧米七千二十七石五斗五升六合零。除徵銀買米四千四百八十石外,該徵本色米二千五百四十七石五斗五升六合零。

京倉、兌運漕正米三千二百石。每石加耗米四斗、共正耗米四千四百八十石。該縣僻居山谷、不通舟楫。每米一石、徵銀五錢、該銀二千二百四十兩。每年十月、該縣印官豫詳糧道、照時定價辦解、不許私派滋弊

月糧本色米二千四百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行糧本色米一百三十八石八斗四合。

以上共地丁米二千五百四十七石五斗五升六合零。

輕齎銀五百七十六兩,原編「京倉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解淮安府聽用。」 每兩淮費六釐,該路費銀三兩四錢五分六釐。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一十六兩,「《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三十二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濕潤篩颺搬駝腳價銀三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原編》正耗米四千四百八十石,每石加銀八分九釐。共該前數給官丁領運。

楞木松板銀七兩三錢六分。原編楞木一根,六分折銀六錢四分;松板一十四片,四分折銀三兩六錢,加板木銀三兩一錢二分。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一錢七分六釐,隨同漕運,交給官丁領運。

淺船料銀七十七兩四分七釐零。

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二百一十七兩四錢三分五釐三毫零《原編》本色米一百八十一石一斗九升六合零。順治十二年督撫二院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前數內支給領運官丁行糧銀一百六十六兩五錢六分四釐八毫,修船銀五十兩八錢七分五毫零。

貢具銀一十九兩七錢六分一釐八毫零。運官廩工銀一百三十七兩七錢二分九釐九毫零。

月糧七分,給軍銀三百二十六兩四錢五分三釐零。

以上《連路費》,共地丁銀一千七百八十兩一錢三分八釐九毫零。

又「改米徵銀起解」 銀二千二百四十兩。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一百八十石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一百二十六兩。《於潛縣》:

京倉兌運漕糧正耗米二千二百四十石。該縣僻居山谷、不通舟楫。每米一石、徵銀五錢。該銀一千一百二十兩。每年十月。該縣印官豫詳糧道、照時定價辦解。不許私派滋弊

月糧本色米九百八十九石五斗七升零,行糧本色米六十九石四斗二合。

以上漕糧正耗并行、月糧米一千五十八石九斗七升二合零。

輕齎銀二百八十八兩原編「京倉。」 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五百七十六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解淮安府聽用

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八兩「《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 該米一十六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

濕潤篩颺搬駝腳價銀一百九十九兩三錢六分。《原編》正耗米二千二百四十石,每石加銀八分九釐。共該前數支給官丁領運。

楞木松板銀三兩六錢八分。原編楞木八分,折銀三錢二分,松板七片二分,折銀一兩八錢,加板木銀一兩五錢六分,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八分八釐,隨同漕運支給官丁領運。

運官廩工銀二百兩

淺船料銀一十九兩二錢六分一釐零。

貢具銀三兩七錢四分六釐零,月糧七分。給軍銀一百二兩三錢七分七釐零。

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一百八兩七錢一分七釐零。

以上《隨漕折色漕糧經費》等銀連路費共銀九百三十三兩二錢三分一釐零。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七十三石。

隨漕月糧七分,給軍銀五十一兩一錢。

新城縣

京倉、兌運漕糧正耗米二千七百三十石。月糧本色米、一千四百八十七石五斗四升三合零

行糧折色米、八十四石五斗八升四合。

以上漕糧正、耗米并行、月糧共實米四千三百二石一斗二升七合零。

輕齎銀三百五十一兩原編「京倉。」 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七百二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解淮安府聽用

京倉兌運蘆蓆米折銀九兩七錢五分,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一十九石五斗。每石折銀五錢,共該前數三分給軍七分解淮楞木、松板銀四兩四錢八分五釐,原編「楞木九分七釐五毫,折銀三錢九分;松板八片七分七釐五毫,折銀二兩一錢九分三釐零;加板木銀一兩九錢一釐二毫零,共該前」 數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一錢七釐二毫零,隨同漕運交給官丁領運。

濕潤篩颺搬駝腳,價銀四百八十四兩一錢一分六釐一毫。《原編》正耗米二千七百三十石。每

石加銀一錢七分七釐三毫零。共該前數交給官丁領運。

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一百三十二兩五錢一毫《原編》本色米一百一十石四斗一升六合零。順治十二年,督撫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前數內支給。領運官丁行糧銀一百一兩五錢八毫,修船銀三十兩九錢九分九釐三毫,淺船料銀二十四兩七分七釐三毫零。

運官廩工銀一百兩

月糧七分,給軍銀七十兩。

以上「隨漕折色漕糧經費」 等項連路費共銀一千一百八十四兩二錢一分五釐三毫零。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一百八石。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七十五兩六錢,《昌化縣》:

隨漕正耗并行糧月米二千二百四十六石一斗八升七合零。除徵銀買米一千五百四十石外,該徵本色米七百六石一斗八升七合零。京倉兌運漕糧正米一千一百石,每石隨船耗米四斗,共正耗米一千五百四十石。該縣僻居山谷,不通舟楫,每米一石徵銀五錢,該銀七百七十兩。每年十月,該縣印官豫詳糧道,照時定價辦解,不許私派滋弊。

月糧本色米六百五十八石四斗七升三合零,行糧本色米四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

以上共地丁米七百六石一斗八升七合零,輕齎銀一百九十八兩《原編》京倉每正米一石,加輕齎米三斗六升,該米三百九十六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一百九十八兩解淮安府聽用。京省兌運蘆蓆米,折銀五兩五錢,《原編》「每正米一石,加蘆蓆米一升,該米一十一石,每石折銀五錢,共該五兩五錢三分給軍,七」 分解淮濕潤篩颺搬駝腳價銀一百三十七兩六分,原編正耗米一千五百四十石,每石加銀八分九釐,共該銀一百三十七兩六分。支給官丁領運楞木、松板銀二兩五錢三分,原編楞木五分五釐折銀二錢二分;松板四片九分五釐,折銀一兩二錢三分七釐五毫。加板木銀一兩七分二釐五毫,共該銀二兩五錢三分。三分給軍,七分解部進倉。腳價銀六分五毫,隨同漕運交給官丁領運。

《貢具》銀二兩一錢七分二釐八絲零。

淺船料銀一十六兩五分一釐四毫零。

運官廩工銀一百兩

行糧米折并修船銀七十四兩七錢四分三釐三毫零《原編》本色米六十二石二斗八升六合零。順治十二年,督撫二院題明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該銀七十四兩七錢四分三釐零。內支領運官丁行糧銀五十七兩二錢五分六釐零,修船銀一十七兩四錢八分六釐五毫零,月糧七分,給軍銀七十兩。

以上《連路費》,共地丁銀六百六兩一錢一分七釐三毫零。

又改徵米銀七百七十兩。

漕運加閏

隨漕本色月糧給軍米四十二石。

隨漕折色月糧七分,給軍銀二十九兩四錢。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