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第026卷

明倫彙編 交誼典 第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十六卷
明倫彙編 交誼典 第二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二十六卷目錄

 鄉里部彙考一

  禮記曲禮

  周禮天官小宰 地官大司徒 小司徒 鄉師 鄉老 鄉大夫 州長 黨正 族

  師 比長 遂人 遂師 遂大夫 縣正 鄙師 酇長 里宰 鄰長 秋官士師

  管子立政 乘馬

  漢劉熙釋名釋鄰里鄉黨

  晉書地理志序

  朱子大全集增損呂氏鄉約

  明通紀致仕官處鄉黨禮

  興化縣志李少師春芳訂鄉約事宜

交誼典第二十六卷

鄉里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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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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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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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 則肩隨之。群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

「年長以倍」,謂年二十於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為人父之端。今四十於二十者有子道。《內則》曰:「年二十惇行孝弟,肩隨者與之並行,差退席以四人為節,因宜有所尊。」此謂鄉里之中非親非友,但年長倍己,則以父道事之,即父黨隨行也。人年三十而娶于後乃有子,則三十於六十,乃是倍年。今鄭言「二十於四十」者,但加冠責以為人父、為人子之禮。雖未有妻子,有為人父之端,以二十未合有子有子道也。年二十於三十者半倍,故兄事之,則止差退而鴈行也。若二十於二十五者,肩隨之,則齊於鴈行也。群居,謂朋友居處法也。古者地敷橫席而容四人,四人則推長者居席端,若有五人會,應一人別席,因推長者異席。若賓主禮席,皆無同坐,故《鄉飲酒》「賓介異席。」又云:「眾賓之席皆不屬焉。」《鄉射》:「眾賓之席繼而西」,謂相連屬也。《燕禮》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異席也。集說廬陵胡氏曰:「此謂鄉里之中父兄之黨也。」

《入里必式》。

「入里必式」,不誣十室也。《二十五家》為里,里巷首有門,入里則必式而禮之。集說馬氏曰:《詩》曰:「維桑與梓,必恭敬止。」此入里必式之意也。石慶入里門不下車,而其父責之,張湛望里門則步,君子多之,則入里必式者,父母國之道也。

《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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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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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宰》之職,「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三曰聽閭里以版 圖。」

在六鄉,則二十五家為閭;在六遂,則二十五家為里。閭里之中有爭訟,則以戶籍之版,土地之圖聽決之。

《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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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徒》「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 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 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此所以勸民者也。「使之」者,皆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保猶任也。救,救凶災也。賓,賓客其賢者。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賙者,禮物不備,相給足也。閭二十五家,族百家,黨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鄉萬二千五百家。「立長」,謂若比長、閭胥至「鄉大夫」等。訂義項氏曰:「人之生有天屬,有人屬。天屬則不待教而相親;至於人屬,無事則相往來,有事則相棄背,非上之人有以教之不可。是故先王為比、為閭,則必有以令之;相保相受,則必有以使之。令之則不容於或遺,使之則不容於或背。」陳君舉曰:「百家之中不幸有死者,相與辦其葬事,不使五家與二十五家供之者以百家,然後眾輕易舉也。大利害,大患難,非百家所可禦,必五百家然後足以相救。水旱凶荒,欲以相賙,又非五百家所能辦。惟二千五百家則其地必闊,必無皆水皆旱之理,庶幾有無可以相通。」王昭禹曰:「鄉遂之制,始於五家之寡,而終於萬有二千五百家之眾,居雖異室而從容若一家,體雖異腹而」和合若一心。司徒以安之,則相為愷悌焉;「司馬以用之」,則相為憂患焉。

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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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鄉之民,有爭訟之事,是非難辨,故以地之比鄰,知其是非者「共正」斷之

考證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糾禁聽其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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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訂義鄭諤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數,謂之比法。鄉師用法則謂之國比之法。言其法乃國之法,而非鄉師之所制也。」項氏曰:「小司徒先貴賤,鄉師先老幼,蓋朝廷莫如爵,鄉黨莫如齒。可任為軍,所謂可任者,家三人之類。戒之使謹,令之使行,糾之使不肆,禁之使勿為。」

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受州里之役 要,以攷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訂義《玉昭禹》曰:「大役,任眾力,役之大者,若城郭溝渠之役。」州里,州所里也。五黨為州,民所居曰里,而所役之民出於州里。役要,役數之要書,欲知役數之多寡。項氏曰:「司空掌役,州里出役,即州里所遣役之本數。以攷司空治役之章程,則役事可得而鉤考矣。」

凡邦事,令作《秩敘》。

訂義王昭禹曰:「凡有所興治皆謂之事,言邦事則非鄉里之自興治者也,秩則制其常賜之多寡,敘則差其事治之先後。作《秩敘》者,鄉吏也,鄉師令之而已。」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蒩。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 其輦輦,戮其犯命者。大喪用役,則帥其民而至,遂治 之。及葬,執纛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及窆,執斧以涖 匠師。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於州里,簡其鼓鐸、旗 物、兵器,修其卒伍。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 之以旗物。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 而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凡四時之徵,令有常 者,以木鐸徇於市朝。」以歲時巡國及野,而賙萬民之 囏阨,以王命施惠。歲終則攷六鄉之治,以詔廢置。正 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 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

訂義鄭鍔曰:「先王之世,宮室車輿以為居,衣裳冕弁以為服,尊爵俎豆以為器,金石絲竹以為樂,非特用之朝廷,又用之閭里,民日從事於其間,耳聞而目見之,所以知禮樂之意而成粹美之俗,竊疑閭里之間何從有是器而用之?及攷《鄉師》,然後知六鄉之民俱合眾財以為之,人眾則財用足,財用足則器用備,故觀其」人所聚之眾寡,各因其財力使制其器。「比五家耳,財適足以制吉凶弔祭之二服,故比集財為之,而一比共用焉。器則未能備也。閭二十五家,財適足以制簠簋鼎俎之器,故閭集財以為之,而一閭共用焉。族之百家,財適足以制夷槃輁軸之器,故族集財以為之,而一族共用焉。至於射器,則定其位,有物,課其功有算,詔之有旌,節之有鼓,有弓,有矢,有侯,有布,用財多,故合五百家之財而為之。賓器則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有爵、有罍,有笙、有瑟,其用尤多,故合二千五百家之財而為之,然後共用也。吉凶禮樂之器,即閭里黨州所共者是已。」王昭禹曰:「吉器非必祭器」,凡飲食冠昏之屬皆是;凶器,非必喪器,凡干、戈戚揚之屬皆是;禮樂之器,非必賓射之器,凡有其具於禮樂者皆是。吉凶禮樂之器眾矣,故集一鄉之財為之,然後足以供也。

若國大比,則攷教、察辭、稽器、展事,以詔誅賞。

訂義王昭禹曰:「六鄉之吏各主教其所屬之民,或書其敬敏、任恤,或書其孝悌、睦婣有學者或書其德行、道藝,或攷其德行道藝而勸之,若此之屬無非教矣。然教之不明也,常起於辭之不正,辭苟不正則言偽而辨,順非而澤,飾智以驚愚,訛言以惑眾,將至於不可禦矣。」

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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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義王氏曰:「鄉老,公也。尊之於鄉,憲其言行,不累以事,故稱『老』。」鄉老於司徒之官,非屬而無職。黃氏曰:「鄉大夫猶有職掌。鄉老惟大比,興賢能獻書於王,則與焉,所謂師也、父、兄也。」陳君舉曰:「鄉大夫,卿也,謂之大夫。卿知進止之義,大夫以智帥人者也。進止所以事人,帥人所以臨下。列職於朝,名之曰卿,正其位也;分治六」鄉,名之曰「大夫」,非卑之也。蓋掌鄉之政教禁令,非以智帥人不可。鄉大夫之職所以異於《地官》者以此。

鄉大夫之職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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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農曰:「萬二千五百家為鄉。」

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 以教其所治,以攷其德行,察其道藝。以歲時登其夫 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 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訂義王昭禹曰:「族師職卑,所統者寡,故使之校其數,然後登上其籍。鄉大夫職尊,所統者眾,故登其籍

不校其數,《小司徒》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則使登其籍於大司徒也。辨其可任者,辨其力強而可任以事者也。黃氏曰:「征不言歲,而言七尺、六尺者,歲雖登而身不及,則為疾,所謂痤短侏儒者也。則舍之國中。晚征而早舍,為其近而役多;野則早征而晚舍,以其遠而役少。」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 舍。

鄭司農云:「舍者,謂有復除舍,不收役事也。

以歲時入其書,三年則大比,攷其德行道藝而興賢 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 之。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 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 詢眾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 舞。」

訂義黃氏曰:「和內,志正也。容外,體直也。主皮,中也。」《復》曰:「和容中不驕,不中不懾也。興舞其節,比於樂也。

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歲終, 則令六鄉之吏皆會政致事。正歲,令群吏攷法於司 徒,以退,各憲之於其所治之國。大詢於眾庶,則各帥 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國有大故,則令民各守其閭, 以待政令。」

「大故」謂災變寇戎之事,警急須人。故《鄉大夫》,令州長已下,使民各守其閭。

「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訂義黃氏曰:「徵發雖有號令無節不達,守法之嚴如此。鄉大夫專行攷察行藝,以興賢能,而令民守閭之事參焉。鄉大夫皆卿也,是為軍將。」

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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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 凡州之大祭祀、大喪,皆涖其事。若國作民而師田行 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歲終則會 其州之政令。正歲,則讀教法如初。三年大比,則大攷 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

廢興,所廢退,所興進也。訂義史氏曰:「不曰誅賞而曰廢興者,鄉大夫之教民,興賢能,廢愚不肖而已。至於誅賞,則大司徒王之事也。」

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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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正齒位》,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而 不齒。

訂義陳君舉曰:「一命者,天子之下士、公侯伯之上士、子男之大夫而與鄉里齒焉。再命者,天子之中士、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而又與族齒焉。三命者,天子之上士、公侯伯之卿雖云不齒,亦異席而已,非敢居其上。」

凡其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 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歲終,則會 其黨政,帥其吏而致事。「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 道藝。」

訂義鄭鍔曰:「戒謂黨正,四時孟月之吉,與夫《春秋》之禜有糾戒之讀法,歲十二月又有正齒位之飲酒,於是時也,不書其民德行道藝,至於正歲讀法則一書之,何也?蓋讀法而糾戒之,特以勉勵其修為之始,大蜡而正齒位,特以變革其田野之習。正歲始一書者,見德行道藝之難,能使人終歲修之,以俟一朝之見錄,非」正歲則《黨正》不書;非修習之已成,則《正歲》不書。聚民讀法以書之,重難其事如此,彼見書之人,豈一朝而幸得之哉?王昭禹曰:「黨正之所書,固非一日之積。州長所以攷而勸之者,亦因黨正之所書而已。鄉大夫所以攷而興之者,又因州長之所攷而已。」

以歲時涖校比。

鄭司農云:「校比,《族師職》所謂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之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如今小案比。」

及《大比》,亦如之。

族師至三年大案,比黨正亦涖之。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婣有學者春秋祭酺亦如之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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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 畜車輦。「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 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 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訂義黃氏曰:「比、閭、黨、州,皆以五而登,惟閭四族變其中者,所以為聯法也。故五家為比,有聯則閭合;四閭為族,有聯則黨合。如是,則比、閭、族、黨無不合者

居則五家為比,垔十家為聯,行則五人為伍,十人為聯,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師》曰「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 是也。鄉合非野法也,四閭為族,八閭為聯,八閭二百家。軍法雖四而調一,要必以是而起。鄭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 是也。《大司馬》有車有徒,故十人為聯則伍合二伍,二百人為聯,則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計之,七十五人共車,三伍,百二十五人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則皆什也。晉荀吳毀車為行,而曰「以伍共車為先」 ,又曰「困諸阨又克。」 蓋當險野,利用徒,盡合車人而用之,故謂之以什共車。此本先王微意,荀吳窺見之耳,然必素聯合,故倉卒可用。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 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閭胥。每閭中士一人,各掌其閭之徵令。以歲時各數 其閭之眾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 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 比觥撻罰之事。

訂義鄭鍔曰:「六行之教,曰孝、友、睦、婣、任恤而已,初未嘗教以敬敏也,今乃書其敬敏任恤者,蓋世有好名之人以任恤為能者,臨事或慢侮而待人不敬,赴事或遲緩而應機不速,必視其能敬敏於任恤之事,然後書之,皆不足以為高行。此與族師書其睦婣有學者意同。」王昭禹曰:「二十五家,其數寡而可以數計之,敬敏」任恤,其事易見,其行易知。閭胥之賢不足於族師,故書其「敬敏任恤」而已。任恤與「孝友」、「睦婣」同為六行,任恤為末,孝友睦婣為本,故族師書其孝友、「睦婣」,《閭胥》書其「任恤」而已。

比長五家下士一人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衺則相及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 訂義王昭禹曰死徙無出鄉者其常也此言徙於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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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及「郊於他」 者,其變也。

「若徙於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 土內之。

訂義劉迎曰:「居鄉無授,出鄉無節,此無根著之人,故以圜土內之。」呂氏曰:「先王之民,無一人無係屬者,徙於彼,又授之於他,徙於他則為旌節。無授無節,則是無係屬之民,而囚之圜土矣。閒民無常職,但不服職而已。有身則有家,有家則係於此可知。如是則雖有游手機巧之民,亦將日漸月化而不自知。使成周之君長」守法,則雖奸雄豪傑,且俯首而不敢倡。惟其失此法,遂至於「民無附著」,而游手機巧遍天下矣。

遂人中大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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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遂之地,自遠郊以達於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遂謂王國百里外。訂義王氏《詳說》曰:「六遂之官與六鄉之官一同,六遂之法與六鄉之法一同,但六遂之官卑於六鄉一等,六遂之法與六鄉相為異同耳。且以鄉遂之官言之,六鄉有大司徒,在六遂則為遂人;六鄉有小司徒,在六遂則為遂師;六鄉有鄉大夫,在六遂則為遂大夫;六鄉有州長,在六遂則為縣正,鄙師即黨正也,鄼長即族師也,里宰即閭胥也,鄰長」即「比長也。」然大司徒六命之卿,而遂人不過中大夫;小司徒中大夫,而遂師不過下大夫,此六遂之間長貳也。鄉大夫六命之卿,而遂大夫不過中大夫,州長中大夫,而縣正不過下大夫,等而下之,皆卑一命。故六鄉之下士一命,而六遂之下士不命,此鄉遂之官異也。且以鄉遂之法言之,六鄉上地無萊畝,而六遂上地則有萊五十畝矣。六鄉以一人為正卒,其餘為羨卒;六遂則以一人為正卒,一人為羨卒,其餘為餘夫矣。六鄉所言伍、兩、卒、旅、師、軍詳於軍制,六遂所言遂、溝、洫、澮、川詳於田制,然軍旅未始無田,田制亦未始無軍,要之互文見義也。他如《遂大夫》所謂「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即《鄉大夫》所謂「賓興賢能之法。」《鄙師》所謂「祭祀」,若《黨正》所謂「祭禜」,《鄼長》所謂「祭祀」,即《族師》所謂「祭酺」,《里宰》所謂「召斂」,即《閭胥》所謂「召令」,《鄰長》所謂「徙於他邑」,「從而授之」,即《比長》所謂「徙於國中及郊從而授之」也。然五物之詢,德行道藝之攷,見於鄉而不見於遂,豈六遂無此等人耶?按六遂不言五物之詢德行道藝之攷者非六遂無此等人也蓋亦如六鄉詳軍制六遂詳田制互文見義不復再舉耳

掌邦之野。

「郊外曰野。」此野謂甸、稍、縣、都。訂義黃氏曰:「《遂人》因六遂而為名。六遂在甸,則所掌者甸地而已;而曰『掌邦之野』,蓋合稍、縣、都、鄙法之當行者通掌之。稍、縣、都、鄙、居民、廛里授田、溝洫治地,皆野法,與甸同,其法悉自《遂人》出。稍為邑,縣、鄙為都,則各聽于其主,非遂人之所屬也。《遂人》中大夫,秩比小司徒,縣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隨民眾寡而為之。甸、稍、縣」、鄙居民皆如此,惟甸則合縣為遂

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

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訂義王昭禹曰:「土地之圖,大司徒所建之國;以土地之圖經田野,則以所建之國為井、牧、溝、涂、田、萊之類而經之也。」《易氏》曰:「小不曰鄰,言鄙之成,則鄰之成可知;大不曰遂,言縣之成,則遂之成在其中;言縣、鄙,則舉中以見上下。」項氏曰:「比則親之至,鄰則始相鄰近,閭則同門,里則同居,族則族葬,酇則相贊助而已。鄙之名」卑於黨,縣之名小於州。凡遂之制皆放於鄉。王氏曰:「比相保則鄰亦相保,閭相受則里亦相受,族相葬則酇亦相葬,黨相救則鄙亦相救,州相賙則縣亦相賙,鄉相賓則遂亦相賓矣。」王東巖曰:「遂之鄰、里、酇、鄙、縣、遂,與鄉之比、閭、族、黨、州、鄉之法無異。然司徒於鄉不說經田野者,以國中民廛接比行,保」伍之法易,故不必經。與造民野處四散,保伍之法難行,復用經田野造縣鄙成,然後可定民居。若《小司徒》「經土地而井牧田野」一句,乃是制井田、起軍賦,與制保伍以定民居不同。井邑自四井以下,則以四起數;造縣鄙自五家以下,則以五起數。井天下之田,用丘甸法,比天下之居,用保伍法。故曰:「地不里居,田不井授,終苟道也。」曹氏曰:「鄉、遂,王政之本,皆以室數制之,不容增減。」自鄭氏參以里數,欲求強合,始指若干里為鄉,若干里為遂。既室數與里數不合,於是積算,王畿千里之地,去若干里為山林川澤,又去若干里為不易一易、再易之數,然終有牴牾,安有采地之制,異於鄉遂之說,旁加廣狹之說,周家簡易之制,未免汨沒於《異同》之論。

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

訂義鄭鍔曰:「皆有地域以為之辨,溝之以水、樹之以木,有限域之周圍,有溝樹之阻固,建官設吏以治之,使各掌其所治之政令、刑禁,民可得而治矣。

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

「授之田野」,若下文「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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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師所掌如《鄉師》,亦二人共主三遂。訂義劉執中曰:「遂大夫各居其遂以施政教,《遂師》則贊遂人居司徒之府以治六遂之政令,猶《鄉司》贊小司徒居於內以治六鄉。」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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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大夫各主一遂,「如鄉大夫」各主一鄉,但其官皆卑於鄉官,命數皆減一等。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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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師每鄙上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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酇長每酇中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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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宰每里下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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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長五家則一人掌相糾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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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長,不命之士為之。各領五家,使五家有過,各相糾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訂義曹氏曰:「相糾相受」,乃使五家之鄰長得以專之。蓋比屋而居,五家之勢為至近;朝夕出處,五家之情為易知。其間純實而朴厚,與懷奸而飾詐者,皆不逃於目睫之頃。以之相糾,可使有所警而不為非;以之相受,可使有所勸而必為善。變化其氣質,潛消其邪心,所謂舉賢興甿,皆由此乎基之。

《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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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之職,「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 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鄉合》,鄉所合也。訂義王昭禹曰:「六鄉之內,比其居則有州、黨、族、閭,比其民則有什伍,合州、黨、族、閭。比者,以比合比,以閭合閭,所以聯其居也;合其人民之什伍者,以伍合伍,以什合什,所以聯其人也。聯比其居,什伍其人,鄉官之事而士師又掌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也。」王氏詳說曰:「《大司徒》《族師比長》特言相受,未嘗有相安之文。此士師掌」鄉合州黨族閭之聯,而云「相安」者,正所謂誅亂民以容民也,此所以為刑官之攷。《易氏》曰:「人有罪過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去之,則不善者遠,而善者得以相安。上罪期役以至下罪,三月役,任於州里者,捨之,則不善者反,而善者得以相受。相安、相受,是與眾同欲也;與眾同欲,則與眾同惡也。以比追胥之事,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是有利存焉。以施刑罰慶賞,則賞一人而同所勸,罰一人而同所戒,是有義存焉。此《士師》所以掌鄉而弼六鄉之教也。」劉執中曰:「追襲,寇盜也。胥,偦也,相聚夜宿,以伺盜賊之謂。」鄭鍔曰:「此皆小司徒與族師之職,乃使士師掌之者,蓋司徒官屬專治其事,而刑官之屬」以刑助之,教以誘之於先,刑以鞭之於後,則民知所

畏,而六鄉之政成矣。李嘉會曰:「士師所聯比而用之者,亦止追胥刑罰慶賞之事。若有大於此者,則司徒司馬當任之。曰『相安相受』者,使斯民知聯比之合,在諸刑官自然相安相保。不然,刑官得以責罰之矣。」

《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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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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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 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游,游為之宗。 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築障塞匿

匿隱。

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閈,慎筦鍵,筦藏於里尉。置閭有 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於里尉。

復白

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

羊豕之類也

群徒:

眾作役也

不順於常者,閭有司見之,復無時。若在長家子弟、臣 妾屬役、賓客,則里尉以譙於《游》宗。

譙責讓也

游宗以譙於什伍,什伍以譙於長家,譙敬而勿復。

既譙能敬而從命,無事可白,則是教令既行,又何復

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材,若在長 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游宗,游宗以 復於里尉,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

計上計也

「鄉師」,以著於《士師》。

著標著也

凡「過黨」,其在家屬,及於長家。

及坐及也

其在長家及於什伍之長,其在什伍之長及於游宗, 其在游宗及於里尉,其在里尉及於州長,其在州長 及於鄉師,其在鄉師及於士師。三月一復,六月一計, 十二月一著。凡「《上賢》不過等。」

謂「上賢雖才用絕倫,無得過其勞級。」

使能不兼官,罰有罪不獨及。

罪,必有首從及黨與也。

賞有功不專與。孟春之朝,君自聽朝,論爵賞校官,終 五日。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罰罪刑殺,亦終五日。正 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

憲法也

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太史。大朝之日,五鄉 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於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 於太府。

《入籍》者,入取籍於太府也。

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屬, 及於游宗,皆受憲。」

憲所以察時令,籍所以視功過。

憲既布,乃反致令焉。

致令於君

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 令,死罪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 遂行。至都之日,

五屬之都

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 憲之日,早宴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 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 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 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

績按謂增之

不足曰「虧令。」

績按謂損之

罪死不赦。《首憲》。

歲朝之憲

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憲謂月朝之憲,朱長春評「即五鄉內政之功令」 ,詳《志齊語》。此首憲,特其頒令甲之科條罰格耳。周遒人之振鐸,黨正之讀法,蓋首憲所出也。意當時興伯大政,紀之國冊,而私書止載其典要耶?然而《左氏》不述《國語》,則此一無頭凡例耳。其文從《周禮》變來近古,可為後代典志式。

《乘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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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 者有市,無市則民乏。五聚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 方,官制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連,五連而 暴,五暴而長,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都」,邑制也。邑 成而制事,四聚為一離,五離為一制,五制為一田,二 田為一夫,三夫為一家,事制也。事成而制器,方六里 為一乘之地也

《漢劉熙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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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鄰里鄉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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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為伍,以五為名也。又謂之鄰。鄰,連也,相接連也。 又曰「此相親比也。」五鄰為里,居方一里之中也。五百 家為黨,黨,長也,一聚之所尊長也。萬二千五百家為 鄉,鄉,向也,眾所向也。

《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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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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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在帝堯,葉和萬邦。制「八家為鄰,三鄰為朋,三朋為 里,五里為邑,十邑為都,十都為師,州十有二師」焉。

《朱子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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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損呂氏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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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 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眾推有齒德者一人為都約 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

都副正不與

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於一籍,德業可勸者書於一 籍,過失可規者書於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於 約正,而授於其次。

「德業相勸。」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 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僕,能肅政教,能事 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游,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 寄託,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 事,能為眾集事,能解鬥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 居官舉職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 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御僮僕,至於讀書治田,營 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 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 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於籍, 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 過。五《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鬥訟,二曰行止踰違,三曰 行不恭遜,四曰言不忠信,五曰造言誣毀,六曰營私 太甚。「《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 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不修》之過:一曰 交非其人,二曰游戲怠惰,三曰動作無儀,四曰臨事」 不恪,五曰用度不節。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 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不聽,則會集之 日,直月以告於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 則書於籍以俟。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 出約。

禮俗相交,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 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弔贈遺。尊幼輩行,凡五等,曰 尊者。

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曰:「長者。」

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曰:「敵者」:

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為稍長,少者為稍少。」

曰:「少者。」

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

曰:「幼者。」

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 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

皆具門狀,用愨頭公服,腰帶靴笏。無官具名紙,用愨頭襴衫,腰帶絲鞋,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腰帶。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喻止來者。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

深衣涼衫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謁」,不報。

歲首、冬至,具己名牓子,令子弟報之,如其服。

長者,歲首、冬至具牓子報之,如其服;餘令子弟以己 名牓子代行。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

《門狀》名紙同上,唯止服帽子。

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

深衣涼衫,道服帽子可也。敵者燕見亦然。

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

凡往見人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 ,度無所妨,乃命展刺,有妨則少候,或且退。後皆倣此。

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廡間,主人出,降 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禮見四拜而後坐。《燕》見不 拜。

《旅》見則旅拜。少者、幼者自為一列。幼者拜,則跪而扶之;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絕,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長者許,則跪而扶之。拜訖,則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則致謝訖,揖而坐。

退

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

則主人送於廡下。若命之上馬,則三辭,許則揖而退, 出大門乃上馬,不許,則從其命。凡見敵者,門外下馬, 使人通名俟於廡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

稍少者先拜,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

徒行,則主人送于門外。

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 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來報禮。則再拜謝。

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

客徒行,則迎於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隨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入。

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 對,不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 馬,於尊者,則迴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 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迴避之。」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 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遇敵者皆乘 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 過。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於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迎送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

《禮》薄則不必書,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

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 謝。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曰:「凡聚會皆鄉人。 則坐以齒。」

非士類則不

「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

「不相妨」 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者,「雖鄉人亦不以齒。」

《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今陞朝官是。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昏禮》, 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曰:「凡燕集,初坐,別 設卓子於兩楹間,置大杯於其上,主人降席立於卓 東,西向;上客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主人取杯親洗, 上客辭,主人置杯卓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 者,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復置卓子上。主人西 向再拜,上客東向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遂飲,以杯 授贊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為客,飲畢而拜」 ,則主人跪受如常。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眾賓如前儀,唯獻酒 不拜。

若眾賓中有齒爵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曰:「凡有遠出 遠歸者,則迎送之。少者幼者不過五里,敵者不過三 里。」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 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慶弔贈遺凡四條, 曰:「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冠子、生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昏禮》雖曰「不賀」 ,然《禮》有曰「賀娶妻」 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凶事則弔之。

喪葬水火之類

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若 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弔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曰: 「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

用幣帛酒食果實之屬。眾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三五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 曰:「凡弔禮,聞其初喪。」

聞喪同

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弔之。

凡弔尊者,則為首者致詞而旅拜,敵以下則不拜,主人拜則答之,少者以下則扶之。「不識生者則不弔,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愨頭、 「素襴衫、素帶。」

皆用白生紗絹為之

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敵,以上則拜而奠,以下則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則亦不哭;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 賻禮用錢帛,眾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致賵,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賵,如賻禮,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弔之,曰:「凡喪家不可 具酒食衣服以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曰:「凡聞所知 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弔服,再拜哭而送之。」

唯至親篤友為然

「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右禮俗相交之事,直 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 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患難相恤》,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

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弔之。

二曰,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

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借貸。

五曰「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區處,稽其出內,或聞於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眾人力為之辨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

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於約正,急 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為之 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 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又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 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 於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 助,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 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以上《鄉約》四條,本 出藍田呂氏,今取其他書及附己意,稍增損之,以通 於今,而又為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如左。方曰:「凡預約 者,月朔皆會。」

「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別定一日,直月。」 報會者所居遠者,惟赴孟朔。又遠者,歲一再至可也。

直月。率錢具食。

每人不過一二百。孟朔具果酒三行,麪飯一會,餘月則去酒果,或直設飯可也。

會日夙興,約正副正直月本家行禮。若會族罷,皆深 衣俟於鄉校。設先聖、先師之像於北壁下。

「無鄉校」 ,則別擇一寬閒處。

先以長少序拜於東序。

凡拜,尊者跪而扶之,長者跪而答其半,稍長者俟其俯伏而答之。

同約者,如其服而至。

「《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於直月同約之家。」 「子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眾序拜。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或別率錢略設點心於他處。」

俟於外次。既集,以齒為序,立於門外,東向北上。約正 以下,出門西向南上。

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

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約正升堂上香降,與 在位者皆再拜。

約正升降皆自阼階

揖分東西向立。

如門外之位

約正三揖,客三讓。約正先升,客從之。

「約正」 以下,升自阼階;餘人升自西階。

皆北面立。

「約正」 以下西上,餘人東上。

「約正」少進西向立。副正直月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 者東向南上,長者西向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放此。」 「西向」 者,其位在「約正」 之右,少進,餘人如故。

《約正》再拜。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拜尊者

尊者受禮如儀。

唯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

退北壁下,南向東上立。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 則立於尊者之西,向東上。

此「拜長者」 拜時,唯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土,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 稍長者答拜,退立於西序,東向北上。

此拜稍長者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約正答之;稍少 者退立於稍長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北上拜約正,約正受禮如儀。拜者復位。又引幼者亦 如之。既畢,揖各就次。

同列未講《禮》者,拜於西序如初。

頃之,約正揖就坐。

約正坐堂東,南向。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副正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餘人以齒為序,東西相向,以北為上。若有異爵者,則坐於尊者之西,南向東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副正推說其意,未達者,許其質 問。於是約中有善者,眾推之;有過者,直月糾之。約正 詢其實狀,於眾無異詞,乃命直月書之。直月遂讀《記 善籍》一過,命執事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 既畢,乃食。食畢少休,復會於堂上,或說書,或習射,講 論從容。

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輒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違者,直月糾而書之。

至晡乃退。

《明通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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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官處鄉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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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二年十月,定致仕官處鄉黨之禮。惟於族內 序尊卑,如《家人禮》。其於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筵 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異姓致仕 官會,則序爵;爵同,則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 須答禮。庶民以官禮謁見,敢有凌侮者,論如律。

《興化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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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師春芳訂鄉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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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嫁。 凡結婚姻,兩情相好,兒女相配,此誠百年 緣分。聘娶禮不必較其厚薄,量力行之。嘗見平日相 好,後因計較財禮,反傷情義。女家需索者固為可惡, 男家力可為,而慳吝鄙俗尤為薄劣。若盛時結親,或 後一貧一富,男家力歉,女家頗過,即量力自備衣物, 以完兒女之債。倘兩家力乏不能成親,其至厚親友, 當相助之,無使有「怨女曠夫」,此亦「厚道」也。

一、《喪禮》, 凡有父母之喪,親友題銘旌送之。蓋諡號 殊稱,喪家不宜自僭也。及發引時,喪家具席邀至親 至,交拜請代事。其事之輕重,費之多寡,量情力管認, 喪主纖毫不理。事畢,具席相謝,亦彼此報施之道。蓋 喪禮事煩,人子哀痛慘怛之中不能纖悉中,宜托親 友行之,庶不致失禮,此亦厚道也。原議弔儀香紙虛 文,以銀代之,少為省約。至親至交,止於一錢,多至三 錢,其餘不過一分二分。近好事者出至兩數,反覺累 人,合當復原議一時不能遽變,其多寡亦當以漸遞 減可也。初喪不用酒席坐飲,心亦不安。

一序齒。 吾鄉士夫衣冠文物較前頗甚但人多輕 薄之習,鄉無謙厚之風。長幼失序。本之則無如之何。 今後年長者務宜自立毋與晚輩相褻以取其慢。倘 會坐,少當遜長,有傲不為禮者。長者徑出,不必與較。 庶使少者有省而隅坐隨行之禮可復舉矣。

一、稱呼 長幼之道,有序存焉。凡父輩學士年長者, 對面稱號,心頗不安,加以「翁」字似也。若朋輩一概以 老翁稱之,甚至年幼者亦以翁相稱,或以老相呼。夫 稱呼若子若孫,以翁老不知見其祖父又何以稱之, 此澆漓之甚者,宜痛革之。凡通家父輩,只前輩以伯 叔稱之,朋輩以弟兄相呼,自然中節,庶免過情之愆 也。

一壽誕。 年遇六十、七十、八十,此人生難得者,當衣 冠相拜,禮儀稱情,不必過厚。其平常生日,止隨眾出 分。借此一會可也。不必相拜。若親友父母年高者,雖 常誕亦當拜之。

一、會宴 酒席,先年尚簡,物薄情真。近來侈靡,杯盤 羅列,堆積滿案,殊為可厭。今後每大會二人一席,常 會四人一席,肴止五簋,果止四碟,五碟止行,蔬菜 不拘。倘有客相留小坐,出家中見有者,一菜一魚不 嫌於薄,舉杯相酢,無用巨觴,所謂客亦可來、主亦可 辦,且會可常繼,而俗不淫湎也。

一相見 平友止於一揖,慶賀止行兩拜禮,父母師 長行四拜禮。賓主相見切不可效南北禮作轉揖,并 多打躬,相厚親友。倘有時鮮一菜一魚相餽,不拘 多寡,物薄情真,自是親愛。其餘節禮并賀禮,往來煩 擾,不必虛行,亦節省之一端。

一、分資, 凡出入,人情情也。三分、五分,不必計彼此, 以至三錢五錢,有力者易辦,不足者難以,一時措處, 或至相累,甚至缺禮,真情反失。今後顧事之輕重,量 力行之,有餘者不過二錢、三錢,不足者雖三分、五分, 亦見情矣。

一柬帖, 親友往來通門并常相邀,只用單帖,不用 封筒。其縣學并遠來士客,大事酒席,方用全柬,非喜 慶不須帖簽,帖上或稱「老親翁、老契丈」,亦不為不 尊稱也。近不寫全號,只寫某翁,不知號上一字相同 者太多,反致混亂。今後只寫全號,通家晚輩直稱其字,轉覺相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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