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22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十二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二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四

  明六神宗萬曆五則 光宗泰昌一則 熹宗天啟五則 愍帝崇禎二則

官常典第二十二卷

宗藩部彙考十四 编辑

明六 编辑

神宗萬曆十年更定宗藩承襲封典婚姻祭葬祿米一切禮儀格式 编辑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親王庶子襲封親王,而嫡 母不存者,生母許封次妃。」弘治十年例但不得濫請繼妃 封號。「郡王。」庶子襲封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 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給誥命冠服,《身後與祭一 壇》,無葬。若已故,准追封「次妃。」其親王庶子初封郡王 者,生母止封「夫人。」弘治四年例不在次妃之例。將軍、中尉, 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 《宜安人》止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誥命祭葬,若已故 者亦准追封。其養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至於生母 年老多疾,其子願請出府就養者,許其陳乞。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 凡酌議工價。是年議准:郡 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帝孫、王孫之異。係帝孫者, 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墳價,俱照例全給。其餘郡王 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給。身後墳價, 量給一半。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後王故之日,止開 壙合葬。若王故在萬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 補「給。世子墳價與郡王同。至於將軍、中尉、郡縣主君 等,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停免。」 是年議准,「凡親王薨 子幼,許撫按官推舉。郡王一位,請敕暫管府事。凡一 應奏請名封鈐束宗儀事件,悉令管理。惟錢糧止許 稽查,不許收掌。待嗣子年長,稍知事體,即便具奏迴 避。其另城郡王薨子幼,亦聽撫按官於將」軍中尉內 推舉一位。請敕攝理府事。俱要倫次相應、賢能素著 者、方行推選。不得狥情濫舉、致啟爭端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查革冒封。是年議准,「郡王無繼統」之例,其進封親 王,或薨故絕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孫弟姪及旁枝疏 族,俱不准承襲王爵。先年有冒封過者,許各自首,姑 准本爵終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長子、次子俱止授世 次本等爵級,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隱匿不首, 查出之日,即行削奪,不俟終身。 《凡進繳冊印》。是年 議准、郡王初封給有冊印,其緣事降革者,例當繳奪, 若薨故而本支盡絕,無人收藏者,亦當追繳正德二年及嘉 靖四十三年例今後遇有此項,通送親王奏繳,不許稽遲留 外,以致弊端。其有進封親王或改封世子,及雖故絕, 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繳印,不必繳冊。萬曆七年例 是年議准:「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親郡 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 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每年 終,備將奏報過子女,攢造文冊一樣二本齎部,一轉 送宗人府比對,一收貯禮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報, 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 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請名請 封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當時一年一次奏報 奏報格式 某王臣 某謹奏,為報生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 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幾 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幾子女等,例該報生, 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宗支奏 報》一款,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親郡王 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 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如有不 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 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 許請名請封」等因。今某等第幾子女等,俱係某季該 報生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審實具結送 部外,理合奏報。伏乞敕下該衙門登記、以便日後奏 請名封、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 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奏本背面俱要細書對本長史教授及用寶典寶等官職 名後倣此計開某郡王府一某王長子長孫、鎮國奉國將 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 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女、如係庶出者云第幾妾某 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女、收生婦某氏、例該奏 報 凡查參《玉牒》是年議准、各王府《玉牒》冊每年八 月以裡遵照冊式攢造一樣二本、冊尾明註監造某 官對同某官書寫、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轉送宗人 府,一收貯禮部。除過期不到者聽宗人府查參外,其 造到文冊,但有開載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錯、 或那移封期、或增減年歲等情弊,本部即將經管員役指名參究,原冊駁回另造。嘉靖四十四年例其本年內殤 卒位數,照依《宗支歲報》冊一體開報、以備查考。 玉 牒冊式: 「某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某年 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 年月日具奏賜名。某年月日冊封為世子。某年月日 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 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冊」封為「世 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襲封為某王妃。 某氏,同日進封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 日薨。如係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從親進封者俱要明白開註第二子某。某 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 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年月日冊封為 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 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 年月日冊封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 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餘倣此第一女:某年月日母 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 報。某年月日具奏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 勘合封為某郡主。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 婚。郡主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餘傲此某郡王 某、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 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賜 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長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 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 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長子夫人。某年月日 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冊封為某王 夫人。某氏同日進封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 日薨如係次嫡庶子已封將軍改封長子者俱要明白開註第二子某。某年月 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 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鎮國 將軍。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 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鎮國將軍。 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將軍」某 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餘倣此第一女:某年月日 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 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 號勘合封為某縣主。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 成婚。縣主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餘倣此「鎮國 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第一女,輔國將 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第一女,奉國將軍 某,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第一女,鎮國中尉某, 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第一女,輔國中尉某,生 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第一女,奉國中尉某,生子 幾位,女幾位?第一子某。第一女。」以後某字輩,照依世 次由郡王以至將軍中尉同前開造 凡名封奏結 是年議准、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親郡王及 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 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長 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 具奏之時一并差人齎送到部轉行宗人府,備查生 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報。仍將禮部收貯《玉牒文 冊》查對相同,方與題覆。其或查無奏報,及有差錯者, 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隱匿,將額外濫收妾媵,并 乞養過房來歷不明,樂婦花生傳生子女,捏作嫡出 庶出,朦朧冒請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發,將 本位參降爵級保《勘宗室罰革祿米》。長史教授等官 革職。《一應甘結》人等、行巡按御史提問、以枉法論罪 弘治間及嘉靖三十年例如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長史教授等結 未到、致妨查題者,禮部每上下半年查參一次,行巡 按御史將長史教授等官提問。 是年議准,凡親郡 王將軍、中尉之子,不分長次嫡庶俱年五歲請名。親 王嫡庶子女及世孫,郡王嫡長子長孫俱年十歲請 封,十五歲選婚。親王次嫡庶孫,郡王次嫡庶子及嫡 庶女,將軍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歲請封即與選 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請者,男請名請封過期 五年以下,查題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 題,止給名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 案。如係聽繼王爵人數過期年久、例應另題立案者、 臨期請旨定奪。男選婚女請封過期十年以下查題」 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請給名 糧,亦許十五歲具奏。過期一如選婚例行 凡稽查 奏勘是年議准、「王府奏請名封婚禮等項,長史教授 等官將歷年冊籍備查的確及審據各該人役保勘 明白與例相合、啟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賄徇私,將違 礙事情混行奉擾。亦不得因而留難勒掯,累苦貧宗。 其禮部行勘事件,該布政司務要查覈明確依限回 覆,不得止據長史教授申文抄寫,以了前件。亦不得 遲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後但有奏請違礙責在 長史教授等官回報草率,及遲至一年之外者,責在 該布政司官,聽本部酌量事情重輕參奏 《奏請格 式》」: 一、《男請名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請名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 某等嫡庶第幾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請名,乞為轉 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親郡王及管理府事 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 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 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 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等,俱係 某季該請名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 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 例賜名。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 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計開「某郡王府、某王長子、長 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 會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 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 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 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 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請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 成婚」之下云:「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歲,妃夫淑恭 宜安人某氏無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禮 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 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 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 五歲,例該請名 一男,請封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 請封選婚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 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某等,各年歲已 足,例該請封選婚,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 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 各該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 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 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 今據某等第幾子某等俱係某季該請封「人數、已令 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理合開 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例賜給封號、誥命、祿米從 人等項、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擇、具奏 婚配。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 某人齎捧。謹具奏聞。」計開:同前但某年月日奏報下云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 某今見年一十五歲例該請封選婚一女:請封同前以上具《類奏格式》。 一、親王子女請封,合用單本格式。某王臣某謹奏,為 乞恩請封事。竊照臣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荷蒙 聖恩,冊封臣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於某年 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 籍某人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王 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 如係庶生者云:「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無出, 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 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 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 生婦某氏,於某年月日奏報,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 某,今年足十歲,例」該請封、已令長史某等取具某王 等無礙結狀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皇上篤念親親、 乞敕禮部照例賜給封號冊印等項、遣官冊封、臣不 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 具奏聞。

凡親王子女報生、請名選婚、及親郡王、并妃請封、或親王選妾、例應單本具奏者、俱倣此

是年議准:「凡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無論革 前、革後所生,一概不許請封。」嘉靖四十四年例其已封而無 同惡情由者,備查所犯輕重,分別奏請。止係越關訐 奏等項革爵者,已封子孫姑免查革。若犯該敗倫傷 化人命強盜等項子孫,除同惡隨坐外,其餘一體降 為庶人。日後不許援引《遠年寬宥》事例,覬復封爵。萬曆 七年例「其在內法司及在外撫按等官,但有干係宗室 降革等項者,俱備開所犯招由,行移禮部知會,以便 查考。」 又議准行禮次序,凡遇迎接詔赦,親王先率 郡王、將軍、中尉於殿前臺上行五拜禮畢,親王侍立 於龍亭之傍,郡王等爵分班侍立於臺上。俟文武官 先行四拜禮畢,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聽宣讀,讀畢, 仍復原班,候各官再行八拜禮畢,以次而退。萬曆六年例 若郡王管理親王府事、及另城郡王管理府事者、迎 接詔赦、文武官俱於本布政司府州衙門行禮抄黃 送管理郡王、自率宗儀行禮嘉靖六年例其拜賀聖節等 項,亦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如有錯亂失序,及倨慢 不恭者,許典儀等官糾舉,聽本王參治。 凡代行禮 儀,是年議准:各王府迎接詔赦及慶賀等項禮儀,如 親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禮者,先期奏請世子、長子 代行。其府中諸務,仍自行管理,不許世子、長子干預, 以起釁端。若王果患篤廢之疾,難管理者、具奏行勘 明白、請敕世子長子代理正德四年例至於王已老疾,世子、長子先故者,亦許世孫、長孫代行。若以世孫行禮, 請給世子冠服者,請旨定奪。 又議准:各郡王并將 軍、中尉齎奏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親王干涉,及郡 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 餘凡有奏請,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郡 王參詳明白,應該奏聞者,方許給批,差人齎奏弘治十三 年例「若本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 建言為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 祿米差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輔導 等官,通行參究。其無藉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 家、潛住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挐,照例問遣。」 又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婚封祿糧等項,合行 長史教授啟王轉奏。如親郡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 於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輕則啟王議處,重 則會奏請旨。奏內亦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 撫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不許 私自越關來京奏擾。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 為庶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 花生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 閒宅,致冒口糧。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 送回府。已封者,題請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 職。凡所奏情詞,一概立案不行。隨行巡按御史根究 同行撥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該府長史教授 等官,失於防範,通候年終類參。每一府而歲至三起 以上者,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如 有需索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 禁者,勘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又議准:改正 樂工,凡親王迎接詔敕及朝賀宴享合用樂工,各該 布政司遵照《會典》所載原額,查將先年各府退出數 內,撥還二十七戶聽候供用但不得狎近女樂、致有 花生冒濫之弊郡王原無撥給樂工不許妄援奏討 其另城郡王、如遇迎接詔赦等項行禮、許有司撥送 吹鼓手十二名應用事畢即回原籍當差萬曆七年例 又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境內官員軍民 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要家世清白,年 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 封成婚。如有遠方流移軍匠,并祖父過犯,及本府軍 校廚役子女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如已經授封成 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例》」, 止許請名,不許請封。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各 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 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王府為婚者、俱問發 邊衛永遠充軍萬曆七年例其初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 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 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 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 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 粘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 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 至半年以外,而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 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輔導等官 提問,坐以抑勒之罪。 《請婚格式》 某王臣某謹奏: 「為乞恩婚禮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 奉國將軍中尉某等,選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歲 相應,堪為婚配,伏乞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 要例》內「選擇婚配」一款,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 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 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 次。先期巡按御史、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 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粘連「媒 証人等甘結繳部」等因。今據某等選到某氏等,俱係 某季該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 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伏乞敕下禮部,照例賜給封 號、誥命等項,行令成婚。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 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計開某郡王府 一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係 某王將軍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 庶出者云第幾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請 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 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幾女某氏見 年若干歲、堪為婚配。 凡選娶繼配,是年議准、凡親 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天順四年例止請 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妃題封之後、未及 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冊命冠服。仍遣官 冊封。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遣官冊封。不給冠服。萬曆 七年例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 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 撫育子女。不許請授次妃封號。弘治間例將軍中尉正配 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 選繼。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嘉靖 二十八年例若雖無子,止奏選內助妾媵者聽從其便{{Annotation|。《正德四年例。}}至於繼室病故而復無子者,亦止許選妾,不許 再奏選繼。其親王世子、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 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 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 王繼妃,一體遣官冊封。世孫長孫亦照世子長子例 行。萬曆九年例 奏請格式: 一、選娶繼配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遵例選繼事:據世子世孫某等某郡王等 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 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選繼,乞為轉 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 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止請敕封 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 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冊命冠服,仍遣官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遣官冊封不給冠服。將軍中 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 者,俱許選繼。其親王世子、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 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 「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 郡王繼妃,一體遣官冊封,世孫、長孫亦照世子、長子 例行」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 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 等照例題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 一人以為繼室。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 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如親郡王,止引親郡王例,將軍中尉,止引將軍中尉例,世子長子,止引世子長子例。其親郡王世子、世孫、長子、長孫係單本具奏者,倣《後開來歷格式》敘於前。奏內不必列計開。

計開:親郡王一、某王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 奏冊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 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 某年月日冊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世子、世孫、長子、 長孫一、某王世子世孫某郡王長子長孫,見年若干 歲,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選 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 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冊封為某妃夫人。某年 月日入府成婚。如有子開出有。無子開出無。」某年月 日病故。《例應選繼將軍中尉》一某府將軍中尉某,見 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 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 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 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 例應選繼。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經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選娶內助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選娶內助事:據 某郡王某等啟稱: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 要遵例選娶內助,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 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 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 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管理家事,撫育子女。將軍、中 「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 內助」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 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 等照例題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 內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 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計開:某郡王府 一:某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 日奏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 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 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 病故。除報喪外並未娶。有妾媵遺下子女無人撫育, 例應選娶。《內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歲,正配無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娶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第一妾,例應進為內助。」

是年,議准:「凡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將軍額妾三人,中尉 額妾二人。」弘治間例世子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 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 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 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 選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 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 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 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 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嘉靖三十一年例凡選妾《禁 例》悉如選婚。不許濫選流移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 之家。各王府每年備將妾媵姓氏來歷、并入府年月攢造文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 注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 及而預陳、或已生子而復娶。將本宗參奏罰治。所生 子女。中尉以上照濫妾例行。庶人不給名糧 奏選 格式 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選娶妾媵事:據某郡 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 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某等,年足若干歲,乞 要照例選妾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妾媵 限制》一款,世子、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 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 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有生子, 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娶足 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 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 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 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 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 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 具奏外。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 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 為第幾妾。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 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如世子郡王,奏內止云「世子郡王例。」長子將軍中尉,奏內止云「長子將軍中尉例。」

計開:「某郡王府一世子,某郡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 將軍中尉某等,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請授封為 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 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並無生,有子嗣,例該選妾。 《妾媵冊》式: 「某親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第一 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 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故。

如係隆慶五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賜 名。某年月日封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同前。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第 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 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 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賜 名。某年月日封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三等妾同前,鎮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 幾人?第一妾某氏,輔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 妾幾人?第一妾某氏,奉國將軍某位下,除淑人某氏 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鎮國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 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輔國中尉某位下,除宜人 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奉國中尉某位下,除安 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以上俱照式開造。 是年議准宗室奏選正配。選有之日,仍奏請封號。候 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 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年足十五歲以上,歲 給口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擇配。俱不 給婚嫁之資。嘉靖二十八年例「若不經奏選,不請封號,私自 成婚者,比之擅婚,違礙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濫妾例 行。如有聽繼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礙請封者,臨 期請旨定奪。」 是年題准,凡宗室之子,年十歲以上, 俱入宗學,其師即以本府教授、紀善等官,選取學行 俱優者充之。若宗生眾多,則分置數師,或於宗室中 推舉一人為宗正,主領其事。令各生誦習《皇明祖訓》 《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至於《四書》《五經》《史鑑》、性理, 亦相兼講讀。俟年至十五,許照例請封。先給祿米三 分之一。仍習學五年,驗有進益,親王方與奏請出學, 支本等全祿。嘉靖四十四年例另城者,該府郡王或管理府 事者奏請。其有放縱不循禮守法者,學師具啟各該 親郡王,小則徑自訓責,大則參奏降革 凡奏討書 籍,是年議准,宗室中有讀書好禮,奏討書籍,及以書 院請名者,禮部俱與題覆請給,但不許假借虛名,以 滋欺罔。書籍簿數,書院名額,俱取自上裁。其蓋造書 院,止自備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煩擾百姓。違者、 許撫按官參治嘉靖四十三年例是年議准,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 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 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親王撥給者, 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親王。若郡王存日,有 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 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 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 眷變賣養贍。」 是年題准:「王府承奉等官,額設一正 一副,俱照次序遷轉。承奉正副員缺,該典寶正副挨 補典寶正副員缺,該典膳正副挨補典膳正副員缺, 該典服正副挨補典服正副員缺,該門官挨補門官 員缺,該內使陞」補、不容一概濫請。其各處無名內使、 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 累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正德十六年例若各王府收用 私自淨身之人、及有違例保陞者、聽禮部查參、并將 長史等官究治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討內使。是年議准、 「親王內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樂、司弓矢」之屬、 總數不過十名。若果原額缺人、具實奏討。司禮監擇 其老成讀書者、量撥四名。世子及郡王原未經撥給 者、各量撥二名。其將軍中尉、不許違例濫請嘉靖四十四年 例至於內使冠帶,限以到府年分。親王內使,須歷十 年之上,郡王內使,須歷十二年之上,方許具奏請給, 年淺者不得朦朧奏討。嘉靖八年例其淨身男子平巾,查 係禮部分撥者,方與題請。若各王府私收者不准。 是年議准、郡王廚役,止許撥給二名。有護衛儀衛去 處,護衛儀衛撥給。無護衛儀衛者,有司撥給。嘉靖三十一年 例其校役不拘郡王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 除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外,其不係護衛 僉撥者,有護衛去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 派。十二名。無護衛去處,俱於民間僉派。嘉靖八年例每名 每年於《徭編》內,民廚徵銀十兩,民校徵銀十二兩,解 赴布政司,轉發該府,雇人代役。原撥民廚民校,掣回 有司當差,不許仍令身當隱蔽差役。如有占恡不發 者,聽撫按官參奏。其絕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 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廚, 盡數發還有司,原係徵銀者免派。若革除親王墳所, 給守墳軍校五名。 是年議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 及婦女守節貞烈,足以激勵風化者,各具實跡奏聞, 以憑覆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請敕獎諭,或加贈封 號,長史、教授官并宗儀人等,不許需索抑勒,亦不許 扶同欺罔,有辜恩典。 《凡罪宗》,是年議准,罪宗庶人, 著止與名糧,凡男女婚嫁之資,一概免給。其高牆閒 宅正犯己故者、所遺家屬人等、許各該撫按官奏請 釋放、回本府居住嘉靖四十四年例仍備查先年所犯情由, 如係黨逆于紀,罪惡深重者,子孫止從寬釋,不許濫 請名糧。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情,見在子孫 許其請名,歲各給本色米十二石,身終即止。其有止 犯越關訐奏等項,請名之後,亦各歲給本色米十二 石,日後子孫如之。萬曆九年例如止遺母妻,無子孫可倚 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私收妾媵,止許釋放, 不在養贍之例。 《凡庶人冠帶》,是年議准,凡罪犯革 爵,及擅婚濫妾,越關過期,各庶人准給口糧養贍,俾 無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許請乞冠帶,以濫朝廷名器。 如違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是年議准,親王故絕, 及世子、世孫、長子、長孫未襲病故而無子者,其各宮 眷養贍,就於繼襲親郡王本色祿米內撥給。親王宮 眷歲給米二百石,世子、世孫宮眷一百石,長子、長孫 宮眷五十石,各終身。 是年議准:親王薨逝,其子應 襲封及世孫承重者,先請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滿, 方許請封,不得服內陳乞。正德四年例若薨而絕嗣,許親 弟親姪進封為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 相應者進封。該有期功服制,亦先請敕管理府事,俟 本等服制滿日請封。日後子孫除承襲親土外,其餘 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若嘉靖 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 查照世次改正。其進封者所支祿米。如原係郡王、仍 支郡王祿。原係將軍中尉、仍支將軍中尉祿。日後子 孫襲王、亦照始進封之祿支給萬曆七年例 是年議准, 「親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孫承襲,而追封世子為親 王;或親王故絕,旁枝進封,而追封其父為親王。其次 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 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 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是年議准,「凡 郡王薨逝,原與親王同城者,其子孫服滿之」日,照常 請封。若另城者,應襲子孫,先請敕管理府事,亦候服 制滿日請封。故絕者,俱不得襲封。與親王同城者,其 宗支自奉親王約束,止許推舉倫序相應之人,以本 等爵職請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陳乞繼封。正德四年例若 以郡王進封親王者、其郡爵亦不許補襲。請敕奉祀、 如前例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郡王。是年議准、郡王薨 逝、長子先故。其孫承襲之後。例得追封長子為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得 比世子例前追封親王例、冒請加封弘治七年例其追封 親王、郡王之嫡配已故,一體追封為親郡王妃。若係 見存,亦准加封。但止請敕知會、不遣官冊封、不給冠 服等件。弘治十年例 《凡請改封典》。是年議准:親王嫡長 子封為世子,次嫡庶子封為郡王,郡王嫡長子封為 長子,次嫡庶子封為鎮國將軍。如世子長子有故,親 王次嫡子改封世子,郡王次嫡子改封長子。或妃年 五十以上無出,及妃已故,親王庶長子亦改封世子, 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親王 嫡長孫封為世孫,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親王嫡長 曾孫封為曾世孫》,《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 孫長孫有故,次嫡庶孫應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 孫長孫。」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襲封》,是年議准,親、郡王 娶有內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 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襲封父爵,定以庶長承 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 導官并同謀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是 年議准,親王、郡王、鎮國、輔國、奉國將軍之女,選中儀 賓,俱免其赴京謝恩。凡選有之日、該王府長史、與教 授等官、申呈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衙門詳允、就便 冠帶成婚。各於年終、具本類奏萬曆七年例如所選之儀 賓有未及成婚而即病故者,許另為選擇婚配。嘉靖四十 四年例其儀賓成婚之後,各王府照例請給誥命、祿米、 從人,該布政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奏請期限, 照男選婚、女請封之例。如過期十年以下者查題。十 五年以下者行勘,十五年以上者立案。 凡請封妃 父,是年議准,親、郡王選有婚配,奏請授封為妃。即將 妃父授五城兵馬職銜,親王妃父授兵馬指揮,世子 及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移咨吏部銓注衙門。繼 妃之父亦照例請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 許濫請。如妃父原有官職可稱、及《世子、郡王妃》進封 為親王妃其父已有職銜者不必再請。洪武間例 又議 定革除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祖制,封藩初 擬親王五萬石,既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因監唐、宋 之制,定為萬石。後令米鈔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 折者,其則不同。今天潢日蕃,而民賦有限,勢不能供, 且冒濫滋多,姦弊百出。故嘉靖間更定條例。是年復 頒《要例》,宗祿皆有限制。親王米一萬石,郡王米二千 石,鎮國將軍米一千石,輔國將軍米八百石,奉國將 軍米六百石,鎮國中尉米四百石,輔國中尉米三百 石,奉國中尉米二百石,郡主及儀賓米八百石,縣主 及儀賓米六百石,郡君及儀賓米四百石,縣君及儀 賓米三百石;鄉君及儀賓米二百石。皇太子次嫡子 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閣。每歲撥賜與親王 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賜」與親王女已 嫁者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其歲賜比初封「郡 王」減半支給

萬曆二十九年,冊封福王、瑞王、惠王、桂王。

按《明通紀》:十五年,閣臣申時行等恭請宸斷,並舉建 儲封王。吉典疏曰:「昨年言事諸臣屢請建儲,道路流 傳,妄有窺測,臣等心竊非之。以為皇上親灑宸翰,諭 示臣等,明旨昭然,布告四方,聖志何嘗不定。而乃設 不然之慮,為此紛紛,以故逡巡待命,踰年於茲矣。及 自新歲以來,則臣等亦有不容已於言者。蓋聞自古 帝王,或遇天象有警,民生可虞,則必深思遠圖,多舉 吉祥善事,以慰悅群情,導迎和氣。臣等仰稽星象,俯 察輿情,竊謂今日吉祥善事,無如建儲闈,封王爵,以 正綱常,明典禮,敷恩澤,庶幾人心咸悅,天意自孚,而 言者尚未之及也。臣等請畢陳其說。」夫國家有大綱 常,若父子兄弟倫序一定而不可易者是已。有大典 禮,若建儲封王,彝章具在而不可廢者是已。昔我太 祖高皇帝三年四月之詔有曰:「朕聞帝王之子,居嫡 長者必正儲位,其眾子當封以王爵,分茅胙土,大哉 聖謨。」其為綱常典禮計,至精至備,真萬世聖子神孫 所當遵守而不違者。伏惟皇長子聰明岐嶷,睿質非 凡。前此誕生之年,即已詔告寰區,奏聞郊廟,今屆六 齡矣。天序既已默定,人心又皆翕從,此聖祖所謂「宜 正儲位」者也。又惟皇第三子祥徵《艮索》,序屬宗盟,雖 未及勝衣趨拜之年,亦已有礪山帶河之重,此聖祖 所謂「宜封王爵」者也。查得本朝故事,成祖以永樂二 年立仁宗為皇太子,即封趙王;英宗以天順元年立 憲宗為皇太子,即封德、崇等王。世宗嘉靖十八年,東 宮二王俱在幼沖,亦同日受冊。載在《實錄》,歷歷可考。 臣等繹思列聖傳家世守之法,仰體皇上愛子均一 之情,竊謂皇長子宜正位東宮,皇第三子宜即分封 大國。一時並舉,尤為盛事。《詩》曰:「文王孫子,本支百世。」 又曰:「穆穆皇皇,宜君宜王。」蓋言成周之盛「也。今匕鬯 有歸,磐石有輔,長幼之倫既正,本支之傳益隆。在祖 宗列聖在天之靈,豈不燕喜!且使內而六宮,外而百 官,遠而四海九州六軍萬姓,無不歡欣踴躍。其以慰安人心、斡旋天意,豈曰小補而已。臣等職在輔弼國 家,休戚同之,故敢不避煩瀆,輒效其愚。伏望皇上俯 察邇言,早定大計,將冊立」冊封吉典,及時舉行,不勝 幸甚。二十九年冬,冊立元子為皇太子。時冠婚並舉, 翰林院檢討沈㴶撰《元良頌》,冊封福王、瑞王、惠王、桂 王、恭上聖母慈聖宣文明肅貞壽端獻皇太后徽號。 群臣奉表稱賀,存問在籍閣臣申時行。敕曰:「卿等贊 襄密勿,輔朕有年。前屢有疏揭,勸朕冊立,朕志己定, 待期舉行。但因賣直沽名之輩屢來激聒,故從延緩。 知卿等忠言至計,尚鬱於懷。今元子氣體充盈,學業 精進,已冊立為皇太子,冠婚並舉,暨諸子封為福王、 瑞王、惠王、桂王。率文武百官奉冊寶,加上聖母尊號 曰『慈聖宣文明肅貞壽端獻皇太后。國本己定,慶溢 宮庭。念卿等家居,係心良切。茲遣官齎敕存問』。」仍令 該布政司官辦備羊酒、花銀五十兩、綵緞四表裡,一 同持送,以示優眷。卿其加餐自愛,特諭知之。

按《明外史福恭王常洵傳》:「王,神宗第三子,母鄭貴妃 最幸。初,王皇后無子,王妃子光宗最長,常洵次之。貴 妃謀奪嫡,帝為不立太子。十餘年間,廷臣坐爭國本, 竄謫者相踵。其後帝上畏太后,下迫廷臣言,二十九 年始冊立東宮,而封常洵為福王。婚費三十萬,營洛 陽邸第二十八萬,十倍常制。廷臣請王之國者數十 百」,奏置弗省。至四十二年,始令常洵就封洛陽。當是 時,海內全盛,帝所遣稅使、礦使數十人,月有奉,日有 進,明珠異寶,文毳錦綺山積,他搜括贏羨億萬計。貴 妃斥十之九,以資常洵之瀋。時出宮門,召還數四,期 以三歲一入朝。下詔賜莊田四萬頃,所司爭之,力得 減半。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又奏乞故 大學士張居正所沒產,及江都至太平沿江荻洲雜 稅,并四川鹽井榷茶銀以自益。伴讀、承奉諸官假履 畝為名,乘傳由河南北入齊、楚間,所至騷動。又請淮 鹽千三百引,設店洛陽,與民市中。使至淮、揚,支鹽乾 沒,要求輒數倍。而中州舊食河東鹽,以改食淮鹽,故 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晉引遏不行,九邊軍餉由此 絀。廷臣請改給王鹽於河東,且無與民市,帝卒弗聽。 帝深居久,群臣章奏率寢遏。獨福藩信使通籍中左 門,一日數請,朝上,夕報可。四方姦人亡命,探風旨走, 利如騖,暋不畏死。張差、龐保、劉成之變,緣是而生。 按《瑞王常浩傳》,「王神宗第五子,母周端妃。初,東宮未 立,有三」王並封之旨。常浩以年相亞,至與常洵並稱 匹嫡,然隆重非常洵比也。二十九年既立太子,封常 浩為瑞王,與福、惠、桂三王同日出閣,恩禮維均。及常 洵以長先之藩。帝慮傷鄭貴妃心,忽忽不樂於諸子, 誼寢薄。常浩年二十有五矣,就婚命不下,群臣交章 爭,率寢遏。日索部帑為婚費,贏十八萬,藏宮中。久之, 且言冠服不能備,或謂仍以充福邸日給云,天啟七 年之藩漢中。按《惠王常潤傳》,王神宗第六子,母李 貴妃,萬曆二十九年,封福邸之藩,內庭蓄積為空,中 官計索部帑以實宮中,藉諸王冠婚為辭,所需輒數 十萬,珠寶稱是,戶部不能給。常潤與弟常瀛,年二十 未選婚,其後兵事急,始減殺成禮。天啟七年,之藩荊 州。按《桂恭王常瀛傳》,王神宗第七子,母李貴妃,萬 曆二十九年封。天啟七年,之藩衡州。

萬曆四十一年,兵部請福王之國,福王請減莊田。 按《明通紀》:四十一年三月,兵部請福王之國。內傳養 贍地土不完,錢糧未到。今已春暮,明春行。閣臣葉向 高封還奏本,十二月,福王上疏請減莊田,發內閣票 擬。大學士葉向高、方從哲、吳道南等同回奏云:「伏蒙 發擬福王請減莊田本內傳前奉明旨,已減過一萬, 如何又辭送票還照前旨出旨來?此係舊例,不是新 特恩。欽此。」臣等仰見福王謙沖節損,為國為民之美 意,真足追古昔之賢王,不勝欽服。而皇上前此已減 過一萬,今又惓惓以舊例為言,亦足見聖心之無私 也。上乃先以札諭福王明春之國,又諭內閣臣,令傳 示欽天監,擇日來看。真是聖明毫無成心,從諫如圜, 千古帝王未有如皇上者也。

萬曆四十二年,定福王之國事宜,准釋楚宗幽禁 按《明通紀》:四十二年正月,諸司請定福王之國水陸 路程,發摃護送諸應用事宜。時吉期已近,都察院亦 催補河南巡按,以便料理福藩公務。二月十二日,內 閣擬進《聖母遺命赦稿疏》云:「臣葉向高、方從哲、吳道 南等據部所開,楚宗一款,須稟聖裁。臣等竊念諸宗 當」日訐奏「楚王戕殺巡撫,自犯不赦之罪,即重加懲 創,原不為過。惟是坐謀反,則人以為冤,且重辟六人, 已足正法,其餘諸宗,禁錮十年,併其家屬皆被幽繫, 男女雜居,天日不見,號呼痛苦之聲,日夜不絕。」見於 撫院各官及守備中官之疏,讀者皆為傷心酸鼻。所 以中外諸臣連章苦請,曾經禮部都察「院看議,奏俱 留中未發。今九卿諸臣又同心合辭,謂其當赦,臣等 不得不為開列。如蒙聖慈憫念,准與釋放,將聖母在 天之靈,見祖宗列聖,亦自歡然。但事干宗室,當斷自宸衷,非臣等所敢專擅者也。」三月,諭內閣云:「覽卿等 所擬赦詔內寬釋楚宗幽禁,姑准所擬。」

萬曆四十五年十月,命鼎渭准封《代藩世子》。

按:《明通紀》云云。

光宗泰昌元年定瑞惠桂三王封國 编辑

按《明通紀》:「泰昌元年八月,定瑞、惠、桂三王封國。初議 漢中、東昌、平陽,已而惠、桂二府改荊州、衡州。」

熹宗天啟元年賜三王府莊田命營繕郎督造惠桂二王府敕免親藩貢馬荊王助餉上嘉其忠義貯之按明通紀天啟元年正月賜三王府莊田二月遣營 编辑

繕郎王惟光、吳之甲督造惠、桂二王府。禮部上言:「二 藩並建,奉聖旨,惠王分封荊州,乃皇祖成命。依議於 見在舊城營建,以免各宗移徙。工費浩煩,該部酌議 協濟,毋致偏累一方。」敕免親藩貢馬。閏二月,荊王助 餉。上嘉其忠義,命所司貯之。

天啟二年,桂王生子請名,敕獎魯王保鄒、滕二縣功, 給桂王繼妃冊命冠服,追封第二皇弟為簡懷王 按《明通紀》:二年三月丁未,桂王第一子生,上疏請名, 命,照福王庶子例行。六月,山東妖賊復陷鄒、滕二縣, 魯王捐資保城,上以藩屏有賴,深嘉之。桂王選繼妃, 詔給冊命冠服。十一月乙卯,禮部接出聖旨,皇二弟 追封為簡懷王。十二月,山東巡撫趙彥奏請獎勵賢 王。上曰:「魯藩素著賢聲,今又捐資助餉,除亂安民,有 光屏翰。著寫敕獎勵,加白金百兩,文綺十端,以見優 禮至意。」

天啟五年,冊封衡、魯等王,命刻《宗藩限祿》成書。以信 王成婚,命建府第。

按《明通紀》五年六月初一日,冊封衡、魯、慶、瀋、周、蜀德、 光澤、永和各王。十一月命各撫按刻宗藩限祿成書, 以便遵行。十二月,文書房遞出揭帖,奉聖旨:「朕弟信 王婚禮合用府第,著該衙門上緊修蓋,務要如法堅 固,毋得滲漏,虛費工程。該衙門知道。」

天啟六年,文書房傳出《聖旨》:「信王婚禮大禮吉日,著 禮部行欽天監選擇。」

按:《明通紀》云云。

天啟七年二月初二日,信王出府成婚。命在京文武 百官俱備朝服,初五日赴府行禮。

按:《明通紀》云云。

愍帝崇禎十四年冊封定王 编辑

按《明外史》:定王慈炯,莊烈帝第三子太子母弟。初生, 帝御門受賀。崇禎十四年六月諭禮臣:「朕第三子年 已十齡,敬遵祖制,宜加王號。但既受冊封,必具冕弁 翼善冠服。而《會典》開載,年十二或十五始行冠禮。十 齡受封加冠,二禮可並行乎?」於是禮臣歷考經傳及 本朝典故,以奏,定於是歲冊封,越二年行冠禮。至九 月,封為「定王。」十一月命選新進士為檢討,國子助教 等官為待詔,充王講讀官,以兩殿中書充侍書。 崇禎十五年冊封永王。

按《明外史》:「永王慈炤,莊烈帝第四子,母田貴妃。崇禎 十五年三月冊封為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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