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三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七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五
皇清一〈總一則 天聰一則 崇德一則 順治十七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七卷
都察院部彙考五
编辑皇清一
编辑《大清會典》:都察院
正官
滿、漢左都御史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漢銜初稱「承政。」 後改為左都御史。
滿、漢左副都御史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三年,定滿、漢各二員。漢銜初稱參政,後改為副都御史。
漢左僉都御史一員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已上三項不專設,但為督、撫兼銜。其總督軍務、漕運、河道、巡撫地方等官,因事裁設,無定額。
舊有滿洲啟心郎一員,漢軍啟心郎二員。順治十五年裁。
首領官
滿、漢經歷各一員。初稱「司務」 ,後改為「經歷。」 滿都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漢軍都事一員。
屬官
滿監察御史二十三員。初設六員。順治元年後增十七員。
漢軍監察御史八員
漢江南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二員。
「漢浙江道監察御史二員」 ,初設六員,順治九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漢江西道監察御史一員」 ,初設六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十六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福建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二員。
漢湖廣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六員。順治八年裁一員。九年裁一員,十五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河南道監察御史二員」 ,初設六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二員。「漢山東道監察御史二員」 ,初設五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山西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二員。
漢陝西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
漢四川道監察御史一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廣東道監察御史一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二員。
漢廣西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雲南道監察御史」 二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貴州道監察御史一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滿筆帖式五十一員。內滿文三十一員。滿、漢文二十員。漢軍筆帖式七員。
都察院,係正二品衙門,設「滿、漢左都御史各一員,滿、漢左副都御史各二員,漢左僉都御史一員。其屬有滿監察御史二十三員,漢軍監察御史八員。漢監察御史,江南、浙江、湖廣、陝西、山東、山西、河南、福建、廣西、雲南道各二員,江西、廣東、四川、貴州道各一員」 ,共二十四員。堂上,滿文筆帖式十五員,滿、漢文筆帖式十五員。京畿道,滿文筆帖式四員,滿、漢文筆帖式四員。五城,每城滿文筆帖式各二員,滿、漢文筆帖式各二員。其首領有滿、漢經歷各一員,滿都事二員,漢軍都事一員。其沿革詳見《吏部官制》。
《風憲總例》都察院為風憲衙門,以整綱肅紀為職。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關於國計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
督撫建置「都察院」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
都御史等官、俱不專設。但為直省總督、巡撫兼銜。凡遇補授
命下之後、其應兼職銜、由吏部議擬具題、請
旨。要皆因事設裁、隨地分并。歷年員額、多寡不一。今
考其現設者具載於前,而以奉裁各員附見於後。
「總督江南江西等處地方事務、兼理糧餉操江」 一員
總督湖廣等處地方文武事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福建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四川、陝西文武事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兩廣等處地方兼理糧餉,一員。
「總督雲南、貴州等處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總督淮揚等處地方、提督漕運海防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
「總督河道、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直隸等處地方,管轄紫荊等關,宣府鎮地方,密雲等關隘,贊理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江寧等處地方,總督糧儲,提督軍務」 ,一員。「巡撫安徽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江西等處地方、兼理軍務」 ,一員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理軍務」 一員。「巡撫山西太原等處地方,提督雁門等關軍務,兼理雲鎮」 ,一員。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河道」 ,一員;「巡撫陝西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甘肅寧夏、平慶、臨、鞏等處地方,督理軍務兼理茶馬」 ,一員。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廣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鹽法」 ,一員。
「巡撫廣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鹽法」 ,一員。「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兵餉」 ,一員。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 、提督軍務一員
以上現設督撫
總督直隸、山東、河南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設直隸總督。四年裁,復設三省總督。八年裁。
總督浙江、福建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八年復設。九年裁。
總督浙江軍務一員。康熙八年裁,九年復設。二十三年裁。
「總督江西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併兩江總督。十三年,復設江西總督。二十一年,裁。
總督山東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併《三省》。「總督總督山西軍務」 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復設。四年裁。
「總督河南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
總督陝西軍務一員。康熙四年,改為山陝總督。十四年,仍改陝西總督。十九年,改為川陝總督。「總督四川軍務」 一員。康熙七年,改為川湖總督。八年裁。九年,復設川湖總督。十三年,改為四川總督。十九年,裁併川陝總督。
「總督廣西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
「總督雲南軍務」 一員。康熙五年裁。
總督貴州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十二年復設。十三年裁。
巡撫順天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天津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
巡撫宣府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巡撫鳳陽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十七年復設,十八年裁。
巡撫安慶等處一員。順治十六年裁。
「巡撫南贑等處」 一員,順治十八年裁。「巡撫鄖襄等處」 一員,順治十八年裁。康熙十五年復設。鄖陽撫治十九年裁。
巡撫登萊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巡撫」 延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寧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 操江一員。康熙元年裁。
以上舊設督撫
各道分隸監察御史,分設十四道,職有專屬。又設六道以掌之,分理在京各衙門、及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等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
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雲南道。
「掌山東道,兼理廣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廣東《貴州道》、掌陝西道,兼理湖廣道。」 凡稽察部院各衙門,及會審事件,俱照直省分隸焉。
掌河南道,河南省,福建省,戶部、禮部、詹事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戶科、禮科、倉場、倉院、東城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除新城、定興二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大興縣,保定左衛。
掌江南道,江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工部,工科,中城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漕運總督,大名府併所屬州、縣,永平府併所屬州、縣,霸州并所屬縣,新城縣,永平衛。
掌浙江道,浙江省,雲南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涿州并所屬縣,薊州并所屬縣,遵化州并所屬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
掌「山東道,山東省、廣西省」 ,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通政使司、理藩院、兵科、太僕寺。
盛京所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府并所屬州縣。真定府并所屬州縣,《宛平縣》
掌山西道,山西省,廣東省,貴州省內閣、翰林院、吏部、吏科、中書科。鑾儀衛、欽天監、北城、上林苑監、拱極城。河間府除滄州及屬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順德府并所屬縣,宣府、保安州、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定興縣、天津衛、河間衛、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
掌陝西道,陝西省,湖廣省大理寺、行人司,西城,通州并所屬縣,滄州并所屬縣,通州所。
凡掌道,順治初,定掌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道。滿、漢監察御史各一員協理河南道。漢軍監察御史一員。其滿洲、漢軍御史無專差者,俱派五道協理。
考覈百官。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三年一次大計,吏部、吏科會同本院並河南道考察。其武官五年一次軍政,兵部、兵科會同本院並河南道考察。
凡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京察,吏部吏科會同本院及河南道并各該衙門堂官考察。凡在京五品以下漢官考滿,各該衙門堂官開註「考語,送到本院,批河南道考核,移送吏部覆考。」
凡甄別部院官員。吏部會同本院、並河南道考察
《監禮糾儀》朝會祭祀,並設御史監禮糾儀,其有舉止失錯,乖於典禮者,咸得舉劾焉。
太宗文皇帝天聰十年
编辑《大清會典》:天聰十年
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等有驕肆慢上、貪酷。」
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陳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誤國論。如盡心職業,秉公矢行,三年考滿,定加陞賞。
崇德元年
编辑《大清會典》。崇德元年
《諭都察院》:各官、皆係朝廷諫諍之臣。朕躬如有不親
「政務,忠良失職,奸邪得位,有罪者錄用,有功者降謫等事,爾等有所見聞,即行規諫。」 至于諸王、貝勒大臣,有曠廢職掌,耽酒色,好逸樂,取民財物,奪民婦女。或朝會輕慢,冠服不具,及以不適己意,託病偷安,不朝參入署者,禮部稽察。若禮部徇情容隱,爾等察奏。或六部斷事偏謬,及事未審結,誑奏已結者,爾等亦稽察奏聞。凡人在部控告、未經審結、又赴告于爾衙門者,爾等公議,應奏者奏、不應奏者逐之。至爾衙門有受賄之弊,須互相防檢,若以私讎誣劾,定加爾罪。其餘所奏,是者即為允從、非者亦不加罪,并不令爾等與被劾之人質對。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编辑《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凡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
察院指實糾參。其六部卿寺大小官員,宜從公舉劾。賢者實稱其賢。內勿避親,外勿避仇,不肖者實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權勢。如黨同伐異,誣陷私讎者,必置重法。
順治初設,掌京畿道,滿、漢監察御史各一員。順治元年,定「內外各衙門有真正貪贓虐害、不公不法、地方重大緊急事情,六部督、撫、按不行處治,又不奏。」
聞者、設登聞鼓於都察院門首、每日輪流御史一員監值
又定「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差御史一員巡視鹽課。」
是年,直隸各省差巡按御史各一員,一年一次更替。
是年,直隸、江寧、蘇、松三處,各差「督學御史」 一員。《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議准停止京畿道。」
是年題准、「差御史一員巡視京、通各倉。」
是年,差御史一員催趲漕運。
是年,題准「江南上下兩江,差巡江御史二員,是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
是年,題准「陝西、甘肅、洮寧等處,差御史一員督理茶馬事務。」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布按諸司入京」
朝覲、聽部院科道考察賢否、恐有鑚營囑託、交通
「賄賂不肖官寮張席宴會、及無籍棍徒肆行索詐、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設謀陷害者、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拿緝,違者題參。」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議准停差屯田御史,其事宜歸。」
併各該巡按兼理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定。凡言官論人善惡,雖有不實」,
必命廷臣公同議擬。「如果挾仇誣陷者,革職。下刑部治罪。」
是年議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關涉鹽法者,令巡鹽御史舉劾。其無關涉鹽法者,概不准舉劾。又題准:「江南上下兩江既設巡按,其巡江二員俱停差遣。」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准停止倉差。」
又題准、「巡按暫行停止,嗣後不拘年限」 ,候
旨差遣。
又題准:「江南督學歸併一員。」
又題准:「停差巡漕。」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
期常加察訪。果有察吏安民、聲望大著者、即請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約、怠玩溺職、即題參議處、另行
差遣
又題准、凡御史差滿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史考核
又題准、「京通各倉、仍差御史巡視」
又題准:「巡鹽御史一年一次更差。」
又《題准》:「鹽差赴任回道,除長蘆離京城甚近,照例不立限期外,兩淮定五十日,兩浙定六十日,河東定三十日,在內以辭。」
朝日為始。在外以交代日為始。計程往回並不許
《枉道》回家,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重加參處。兩月以上者,題參調用。
又題准:「復差巡按御史,一年六個月差滿更替。」 又題准:「江寧蘇松學政復差御史二員。」
又題准「復差巡漕御史。」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設立都察院。原為有益于國家。」凡宜言者言之。倘
官員勤惰,政事修廢,遇有宜言之處,徇情不言,被旁人參論,雖悔無益。宜謹慎勉勵。欽哉!又
《諭都察院》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諸王,下至諸臣,孰
為忠勤與否,及內外官員之勤惰,各衙門政事之修廢,皆令盡言。如滿、漢各官,有賢有否,督撫按各官,有廉有貪,鎮守駐防各官,有捍禦勤慎者,有擾害地方者,俱著分別察奏。其推舉銓用,與黜革降罰,及內外各衙門條陳章奏,有從公起見者,有專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糾駁。
是年題准「復設京畿道,專管照刷在京大小各衙門文卷。除軍機大事不刷外,其餘事件一年一次稽察。」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
諭、「朝廷設立言官、原為繩愆糾謬。事關朕躬、尚許直」
言無隱。況諸司過失,理當糾舉,其言果當,宜虛心靜聽。即言有未當,止宜分析事理,聽候朕裁,不許私嗔報復。至言官論事,亦須明白確指,不得摭拾風影,挾私妄訐。
又
諭「凡糾拾反坐言官、有壞吏治、塞言路。」以後科道糾
拾官員照《大計》一例處分。有挾私妄糾者,吏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是年題准設建白牌,各道輪流司管,除平時條奏,隨人各抒忠藎外,遇有政事大闕失司建白者,即具本槁會各道御史公覽酌議,全列各道職名,公同封進。事不重大,不必合詞,言不切當,無取眾瀆。
又題准:巡倉、巡鹽等差同日到任御史,按次差遣,同日回道,或二人,或三人,俱照進道先後差遣,差滿回道御史,以回道。
命下之日、定為次序。若差滿回京、先已
陛見後因事故未得回道。「後到御史。」
陛見。在後而回道。在先者、即以回道
命下之日,扣算差遣,各差一年為滿者,預于將滿二
月前經歷司呈:「河南道詳請更替。」
又題准:都察院職司糾劾各衙門,有保舉未當者,或有未與保舉之人心懷忿嫉、沮壞良法者,俱令糾參。
凡巡城五城、每城差滿洲漢軍漢御史各一員。是年題准、新資漢御史、必先試差巡城、三月一換
是年,議准停止鹽差,御史責成各運司管理鹽務。
又議准:「巡按概行停止。」
是年題准「提督學政停差御史,俱歸翰林院差遣。」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
諭:「凡言官務要知無不言、言無不實,庶使憸壬屏跡。」
「中外肅清。」 若緘默苟容,顛倒黑白,徇私報怨,明知奸惡庇護黨類,不肯糾參,而誣陷良善,驅除異已,混淆國是者,定行重治。
又
諭「凡事關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應興應革。」
切實可行者,言路各官俱要悉心條奏,直言無隱。如果為抒誠,有裨政事,朕自不靳懋賞是年題准、京畿道照刷文卷,內有獄訟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沒,賦役不均等弊。應請
旨者、奏請取問。應治罪者、依律治罪。其移送照刷文
卷俱用印信冊結照刷。事畢具疏奏繳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
諭:「凡事關朕躬,何令不信?何政有差?諸王貝勒在事」
諸臣曠職之愆,叢弊之處,及內外各司何害未除,何利未興?言官各據見聞,極言無隱。一切啟迪朕躬,匡弼國政者,所言果是,即與採用。如有未當,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責。
是年,題准:「言官糾參,須實指奸貪,若結黨挾私、肆行陷害者,反坐。」
是年,議准「兩淮等四處鹽課,仍差御史巡視。」 是年題准「復差巡按御史,于各部院衙門內不分新舊理事官,郎中以下,吏部、都察院會同考選才能清廉,品望素優者,授為御史差遣。」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
諭科道為耳目之官,職在發奸剔弊。凡大奸大惡、從
「未經人糾劾者,果有見聞,即據實直陳。不許徇私黨比,摭拾塞責,將人已糾參之事,勦襲妄陳。」 是年議准:出差官員回京考核,有不徇情面、忠廉稱職者,陞用。生事擾民、受賄溺職者,治以重罪。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
諭、「差回御史,務期考覈至當、方與內陞。以示鼓勵。」不
得輕議陞用
是年題准:「在京私鑄、私販,責令緝拿,失察官并聽題參。」
是年題准、「有擊登聞鼓告狀者、即據冤狀查問、并取原問衙門冊籍、詳明磨對」 、果係真情、題請
敕該衙門審理。
又題准:鼓狀除合例者封進,違例者駁回,有事情重大,跡涉冤抑,虛實未明者,許連人狀咨行各部院、督撫審確酌奏,仍將咨過件數,歲終彙題。
是年,議准「停差巡漕。」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
諭、「巡方得人、斯能稱職。」內外各差、除現在御史外、應
預為添設員數,以備差遣。
是年議准「巡按所屬地方、應巡歷週遍,以訪民生利害、有司賢否。仍將巡到地方登記彙報。」
凡巡按事宜。是年題准 、「一出巡按治府州縣必須遍歷。其巡歷各處、隨從不過十人。除依例差撥兵丁防護外不許擅令有司私買貨物、多用鋪陳等項。亦不得縱容官吏、出郭迎送。若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即宜迴避」
一巡歷地方、體知方面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俟差滿復。
命照例薦舉。其貪酷廢事、蠹政害民者、訪實限入境。
三月以內題參。後有察知,不時糾劾。
一農桑為生民衣食之本。仰該道轉行府州縣官時常勸諭農民趁時種植。若有水旱災傷。踏勘得實。即將數目開報。
一、學校為成賢育才之地,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及學官,「時常訓誨生徒,講論經史治道等事,以備擢用,不許懈怠。廟學損壞,即為修理,嚴查異端邪說,重處懲戒。」 仍將見在師生名數開報。一、存恤孤老,仁政所先。仰該道轉行府州縣官,「凡有鰥寡孤獨廢疾無倚之人,察收入養濟院,常加存恤。合得衣糧,依期按月交」 給,毋令失所。遇有疾病,督醫治療,仍將見在名數具報。一古聖帝明王、先師、先賢陵墓、山川、社稷、祀典、祠壇等處,仰該道轉行府州縣提調,常須潔淨。有損壞者即為修理,仍禁牧放樵採。
一、「所屬地方,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忠臣烈女,志行卓異,可勵民風者,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明著實跡,保舉申解,以憑奏」
聞旌表。毋得舉富遺貧、扶同滋弊
一原設旌善亭《申明》亭但有損壞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即便嚴查修理將善惡姓名行實具報。覆勘得實。發告示張掛亭內使善惡知所勸懲毋得視為具文。
一、鄉飲酒禮,仰該道、行府州縣官舉行。必須年高有德者敦請為賓,毋得濫及匪人,尊卑失序。一、各直省藩司,應報解各部錢糧,除清完外,有拖欠數目,清造一冊。巡歷所過州縣,招集紳士、耆老,與州縣官當面磨對,果係百姓未完者,該管官勒限催比。若係衙役烹肥、有司侵蝕、藩司朦混,及豪紳劣衿、地棍衙蠹抗糧不納者,各州縣申報得實、一併具疏糾參。
一荒閒田土,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多方設法招民開墾,趁時佈種。其合納稅糧,須候例限滿日科徵,毋致拋荒。
一,圩岸埧堰陂塘,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常行體勘,境內有圩岸埧堰陂塘溝渠塌缺壅塞,務要趁時修築堅完,疏濬流通,以備旱澇,毋致有傷禾稼,亦勿得擾害于民。
一戶口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取勘所屬、籍定戶口。分豁城市鄉都舊管收除實在增減數目開報
一、橋梁道路,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常加點視,但有損壞,隨即修理,務要堅完,毋致阻礙經行。一、府州縣及所屬應有印信、大小衙門,並見在官吏姓名、年甲、籍貫、歷仕腳色、到任日月,一一開報。但有急缺官員,隨即呈報都察院,轉咨吏部,以憑除授,不許稽遲。
一、「歲辦錢糧,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提督所屬,依期徵收,起解倉庫交納,取實收回照,不許稽遲。一、倉庫房屋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常加點視,若有損壞,即便修理,及嚴加關防官吏斗級庫子人等收支作弊。」 仍將見在錢糧等物,分豁新舊收除實在備細數目開報。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嚴督所屬,「凡有一應差役,須從公點差,週而復始,毋致放富差貧,那移作弊。」
一、直省兵馬按臨地方,即同該道親點比較武藝。若有將勇兵精、弓箭技藝超群者,具疏題薦。其有「營伍虛冒、技藝庸劣者,即行糾參。」
一、「境內盜賊,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嚴督所屬捕盜官及應捕官軍人役,令晝夜用心巡察擒獲。務要盡除賊盜,無遺民患。仍將捕盜官及應捕之人職名開報。如有賊盜生發,不能勦捕,及隱匿不報者,具疏糾參。」
一巡檢司及關津把隘官兵。仰該道行州縣將備、督令用心把守。凡經過之人驗引放行。仍嚴禁約官兵人等。不許借端盤詰、生事索詐、刁蹬取財、蠹害民人
一斛斗秤尺仰該道行府州縣正官照依原頒式樣較看相同官民永行。仍將原頒式樣常於街市懸掛聽令比較毋容增減作弊
一軍需國用所資,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收買物料,務依時估給價,不許借端收買,剋減侵欺,致
令作弊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凡官員買辦日用什物,按時價平買,隨即給價,毋致損民及縱令吏役人等剋落作弊。
一驛站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時常整點各驛船馬應用什物。俱要完備。仍鈐束慣熟稍水之人夫馬夫。常川在驛聽候遞送。毋致錯誤。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馬騾頭匹數目開報。
一歲造緞疋等物。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即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及歲辦、並關支顏料等物數目開報
一、急遞鋪仰該道行府州縣,轉行所屬鋪長,時常點視境內鋪舍及該用什物,務要完備。如有缺壞,即便修補。仍嚴督鋪司鋪兵,晝夜在鋪伺候走遞公文,不許遲延沉匿。仍出《告示》各鋪,《禁約》往來差吏官員人等,不許役使鋪兵,損壞鋪舍。
一皂快民壯仰該道行府州縣。取勘額設名數。及點充日月開報毋得多餘濫設欺隱為奸。其應役五年者。即應革換。不許久在衙門。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僧道尼姑嚴查度牒。如無度牒。將僧道官治罪。仍將無度牒僧尼還俗當差。」
一、受軍民詞訟、審係戶婚田產鬥毆等事、發與各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將發落原由回報。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該道。若告布政司並各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申訢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巡按親問干礙官員、隨即奏聞請
旨。
一道府州縣應有詞訟,速為從公,依律歸結,毋得淹延,妨民生理。及聽信奸吏增減情詞,出脫罪人入坐無辜之弊。仍將見問囚數分豁已未歸結,盡數開報,毋得隱漏。
一、巡歷所到,即將各項衙門胥役逐名親點。仍曉示通衢,照舊制各給腰牌一面,以防詐偽。如有幇差暗竄等弊,告發審治。其有冗濫多役者,不拘道府州縣,一體糾參。
一、「審究蠹役。」 《遵奉》
上諭不許援引《無祿輕條》。
一獄禁所當矜恤。仰該道行府州縣官並司獄司官。常加點視。督令獄卒遵奉。
上諭、「不許擅用。」床。將見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設暖
湯,夏備涼漿,合得囚糧,依數支養。若有疾病,令醫治療。不許縱令獄卒人等,剋落衣糧,逞意凌虐,因而瘐死,及將平民枉禁。仍具獄官吏卒名數,及見監囚數開報。
一、應有沒官金銀、緞疋、銅錢及贓罰等項,仰本府州縣取勘見數,開坐已、未起解數目具報。一、嚴察逃人。于巡歷地方,務立《十家長》木牌,嚴責守令衛所等官留心緝拿。如地方官疏玩不實遵行者,指名題參。
一、刷卷事宜。凡監察御史巡歷去處,所屬有印信衙門合刷卷宗,分別已未完結,編成號記,依式粘連並官吏不致隱漏結狀,責令該吏親賫赴院。如刷出卷內,事無違礙、俱已完結、則批「已完過。」 若尚未完結,則批以「照過。」 若事可完未完,則批以「稽遲。」 若事已完內有違礙,則批以「失錯。」 若事當行不行,有所規避。如錢「糧不追,贓贖不完」 之類,則批以「埋沒。」 各卷內有文卷不立,日月顛倒,須推究得實,量情擬罪。應發落者發落,應參究者參究。
一,薦舉,每省方面官不過六七員或三四員,有司官不過七八員或五六員。
一《在外軍民人等》、果有冤枉重情、督撫按未能申雪者、《或擊登》
「聞鼓」,或通政司投狀,如發本省巡按御史追問,即批
問刑衙門、從公刻期審結、不得耽延時日、連累無辜。事體重大者、該巡按親審
一、直省府州縣等處刑名,有犯死罪重囚,曾經督撫按批允監固審錄定奪等件,候巡按御史按臨之日,本道造送審錄招冊,併府廳州縣看語,俱預先投巡按御史,檢閱全招,仔細參詳,不得倚任書役,漫不經心。待考察事畢,出牌審錄。在省城同按察司、守巡道在外同該道將解到審錄人犯,逐件審明情罪無枉。
一在外成招重囚、應死罪發落者。該巡按御史、會同該撫、及布按二司等官、比照
朝審事例。面加詳審。有應秋後處決者。有應監候
緩決者有可矜可疑,應開釋。減等者有詞應監
候再審者,定于霜降之前,會同該撫奏明。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輿馬等項,俱照《禮部》頒行定制。每年責成各道行府州縣,嚴加申飭,如有違例越分者,官聽參處,軍民人等即行治罪。是年議准已差巡鹽者,不許再差原籍,並巡按過地方,俱令回避。
又題准、凡遇差缺、俱由本院開列題請
又題准:「巡城差例應新資漢御史,六個月一換。如新資乏人,差用回道御史。」
又題准:「值登聞鼓官收狀,會同本科道、滿、漢掌印官會議狀詞。滿、漢字限五日譯完,會議審理,限二十日完結。如往各衙門查取文卷,限三日即發。若各部遲延,應封者,于本內題明,不應封者,于案內註明,以便稽考。」
是年,議准「鹽差關係錢糧,候親身交代奉差御史。」
命下之後,將鹽引親自帶去。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巡視五城御史,遇朝會」、
祭祀之期,不論滿洲、漢軍,俱隨都察院各官,同上朝齋戒。
又題准
京城內外十六門私鑄私販、責令不時嚴查
是年議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關涉鹽法者,令巡鹽御史舉劾。其無關涉鹽法者,概不舉劾。是年題准:「巡視光祿御史,照巡城事例,差用新資御史,六個月一次更替。其應行事宜,該差御史自行具題。」
又題准:「巡視十庫御史,照巡視《光祿》事例,差用新資御史,六個月一次更替。其應行事宜,該御史自行具題。」
又題准:「詳閱疏揭題本」 、設掌本科御史一員。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
《諭巡方官》:「奉命出差,須大破從前積習,潔己必賄賂。」
「盡絕。愛民必痾癢相關,舉劾必確當貪廉興除必熟籌利弊。問擬刑名必無冤無縱;訪拿豪蠹必大惡大奸。地方遇有盜賊災荒,必據實馳奏,不許耽延欺蒙。減騶從以恤驛困,禁鋪設以舒民力。拒參謁以杜逢迎。督撫共事不許私受餽遺。如不恪遵,一經發覺,必行重處。其將所屬官員違例薦舉者,併所屬之員,一」 體嚴加處分。是年議准科道令互相糾參。
是年題准:「竊盜事件係民者,該城審結。」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
諭:「凡言官建白,每事者為一疏,不許一疏臚列多款。」
具奏
是年題准、文武大臣果係奸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致令
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內外大小各衙門官員、不公不法等事、俱得糾劾。其糾舉之事、須明註年月、指陳實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挾私苛求、泛言塞責
是年
《諭》「鹽課錢糧關係軍國急需,《內外大小官員勢豪》」之
家多有貿易販鹽,倚勢不納課銀,巡鹽官員,有不畏勢力,不徇情面,盡心催徵,多得課銀者,著以稱職從優議敘。其畏勢徇情,額課虧欠者,以溺職從重治罪。至官員倚勢漏課情弊,該管官務嚴加察參,本主併行重處。巡鹽等官,如仍前徇隱,亦併從重治罪。
諭「《巡視光祿》。著歸併稽察禮部御史。」
是年,停止《建白牌》。
是年題准、除差巡視五城御史、不用陪差外、其餘各差、俱列名先行題請。奉
旨、「著開列正陪、方挨序開列正陪各一員具題。」
又題准:「都察院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及一應不公不法事。如本院堂官及各道監察御史,有不公不法,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令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弊。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又題准:「河南道用俸深御史,題請掌管。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五掌道,用差過兩次御史,題請掌管,一年不再註差。」 如無差過兩次御史,或差過一次,或試御史,劄委掌管六個月,遇差仍按序註差。
是年,議准:「凡遇選期,吏部會同吏科、河南道封簽、掣簽。」
凡《出差條約》。是年題准、奉差御史
命下,門上即大書迴避,不見客,不收書,不受送書辦。人役、不赴宴會餞送。俟領
敕「三日內即出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後私書私」
「餽,俱不接受。入境及出巡地方,原有額設儀從執事人役,其鋪陳俱自行攜帶,所用蔬薪等物,自發公費銀兩買辦。」 若分外旗幟鼓吹,結彩鋪氈,供應鮮艷品物,係地方官獻媚取榮,及奉差御史之主文書役家人前站等額外苛索,擾驛累民者,督撫訪確,即題參議處。倘督撫徇情隱諱,事發一併治罪。里所屬官員越境參謁者,該差御史指名題參。御史督撫既有互糾之例,除公事會同料理外,有宴會結納彼此餽遺者,都察院及科道查參,一併議處。
又題准:「巡視鹽茶倉等差,俱關錢糧。御史差滿之時,戶、兵二部題覆咨院,發河南道據咨冊查考,如催徵錢糧足額,溢額,號件全完者,准與紀錄加級,回道管事。或催徵怠緩,錢糧虧額,號件不完,照定例題參處分。」
又題准、「京畿道用俸深御史、題請掌管。」
又題准:「凡巡城事宜,緝捕盜賊,審理人命,盤獲逃人,及禁約賭博、稽查奸宄,并訪拿衙蠹惡棍,邪教謠言,煽惑人心等犯,并寺院坊店等處,責令通行嚴飭。」
凡捕盜官兵人等、遇該城有殺人劫財事件、不行緝捕者、聽指實題參
凡奸人潛住
京師、通同邊方腹裡盜賊,探聽撫按題參副封傳
報消息者,責令訪拿參究。
凡在京積棍,代人起滅詞訟,及在外官員差人入都,夤緣打點者,責令嚴緝指參。至無籍奸棍,捏造單款,投貼揭帖,誣衊詐騙者,聽不時拿緝。凡民間詞訟,係鞭一百,責四十板,以下之罪,竟行審結。若罪重者,審明送刑部歸結。如應題者,竟自具題。
凡豪強霸佔店市、強欺客商者、查明指參。凡
京城內平治街道、有侵佔者、五城御史兵馬司分
各城地方、同步軍總尉、副尉等清理
凡五城兵馬司指揮等官、俱係五城御史統轄。其考察甄別、考滿、俱令五城御史開送賢否。凡司坊各官、年終甄別、稱職者舉薦、不肖者題參
是年議准巡倉所屬方面官四員,有司官九員,共應薦一員;武職官二十一員,應薦一員。是年題准:「各項錢糧既有《考成則例》,薦舉概不准行。如有不肖官員,仍聽糾參。」
又題准:「十庫本折各項錢糧,既歸戶部,停差御史巡視。」
順治十八年,議准停止「巡按各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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