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66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六十六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六卷目錄

 大理寺部彙考

  上古黃帝有熊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二則

  唐總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遼總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宋總一則 仁宗寶元一則

  金總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六則 成祖永樂三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成化二則 神宗

  萬曆二則

皇清總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六卷

大理寺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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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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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有熊氏命后土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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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外紀》。「黃帝得六相而天 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為李」

釋義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職也。《管子》曰:「黃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為李。」《春秋元命包》曰:「堯得皋陶,聘為大理。舜時為士師。」《韓詩外傳》有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劉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為廷尉,漢初因之。至景帝中元中,更名大理,蓋復古號也。

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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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命皋陶作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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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士,即《周禮》司寇之屬,有士師、鄉士等,皆以士為官名。鄭元曰:「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

漢承秦制,設廷尉以掌刑辟,後更名「大理」,有正、有監、 有平,皆統之。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 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 為廷尉,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 帝元壽二年,復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師古曰:「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

按《刑法志》:宣帝即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 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上深愍焉,迺下詔曰:『間者 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 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 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 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 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 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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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設「廷尉卿,掌平決詔獄。」

按:《後漢書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 平獄奏當所應,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

應劭曰:「兵獄同制,故稱廷尉。」胡廣曰:「讞質也。《漢官》曰:『員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學,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獄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騎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醫』。」

正左監各一人。

前漢有左右監平,世祖省「右」,而猶曰「左。」

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決詔獄。」

右「屬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 所,各令長名。世祖中興皆省,唯廷尉及雒陽有詔獄。」

蔡質《漢儀》曰:正月旦,百官朝賀。光祿勳劉嘉、廷尉趙世各辭不能朝。高賜舉奏,「皆以被病篤困,空文武之位,闕上卿之贊,既無忠信斷金之用,而有敗禮傷化之尤,不謹不敬。請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議以世掌廷尉故轉屬他官。

晉設廷尉以主刑獄,正、監、評、律博士屬之按《晉書職官志》:「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 宗正、大司農、少府、將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長秋皆為 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員。」廷尉主刑法獄訟, 屬官有正、監、評,并有律博士員。

宋仍漢,晉設廷尉丞、正、監、評、博士各一人。

按:《宋書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獄必質 之朝廷,與眾共之之義,兵獄同制,故曰廷尉。」舜攝帝 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時大司寇為秋官,掌邦刑。 秦為廷尉。漢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 復為廷尉。哀帝元壽元年,復為大理,漢東京初復為 廷尉。

廷尉,正一人。

廷尉監一人。正監並秦官,本有左、右監。漢光武省右, 猶云「左監。」魏、晉以來直云「監。」

廷尉評一人。漢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評。漢光武 省右,猶云「左評。」魏晉以來,直云評、正、監、評,並以下官。 《禮敬》廷尉卿、正、監,秩千石;評,六百石。《廷尉律》博士一 人。魏武初建,魏國置。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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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置廷尉,如宋制。

按:《南齊書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監一人, 評一人,律博士一人。」

梁初設大理,後改為廷尉卿,為秋卿,統正。監平,增置 《律》博士。

按《隋書百官志》:「廷尉卿,梁國初建曰大理,天監元年, 復改為廷尉,有正、監、平三人。《元會》,廷尉三官與建康 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木, 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視 員外郎。梁初,猶依宋齊,皆無卿名。天監七年,以衛 尉為衛尉卿,廷尉為廷尉卿,將作大匠為大匠卿,三 卿」是為「秋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

陳承梁置廷尉卿、監正平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 尉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監平,六百石,品第 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六百石,品第八。」 按《刑法志》: 「陳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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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  年以詔議官制定廷尉卿以下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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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 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 於令:六卿、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第二 品上,少卿,第三品上;廷尉正、監、評,第五品中;廷尉丞 從,第五品中,律博士,第六品中。」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廷尉卿》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 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六卿:太 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太府第三品少卿,第四 品上階;廷尉正、監、評,第六品廷尉丞,第七品律博士, 第九品上階。」

孝莊帝永安二年詔復置司直十人視五品隸廷尉覆治御史檢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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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敬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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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丞佐之,統正監、評,博 士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大理寺卿、少卿、 丞各一人,有功曹、五官、主簿、錄事等員,掌決正刑獄, 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灋掾二十四人,檻車 督二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隋仍置「大理寺」以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大理寺。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 丞二人,主簿、錄事各二人。大理寺不統署。又有正、監、 評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 八人。大理卿為正三品,大理少卿為正四品,大理 司直為從五品,大理正、監、評為正六品,大理寺丞為 正」七品;大理寺律博士為正九品上階。 按《刑法志》: 「帝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 狀。開皇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 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 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 《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 《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文帝開皇三年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加置正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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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十二年秋八月,「令大理覆治天下死罪。」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 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冶。」

煬帝大業三年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為勾檢官增置正員及司直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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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光祿已下八寺卿,皆降為從三品,少 卿各加置二人,為從四品。大理寺丞改為勾檢官,增 正員為六人,分判獄事。置司直十六人,降為從六品, 後加至二十人。又置評事四十八人,掌頗同司直正 九品。」

大業五年,增大理丞為從五品。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五年,光祿已下 八寺丞。並增為從五品。

唐置大理寺卿,掌折獄詳刑,正丞、主簿、司直佐之。 按《唐書百官志》:「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 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 書門下,繫者五日一慮。」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卿曰正卿,少卿曰大夫。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 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莅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 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 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 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 錄報焉。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 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 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 按。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 事二人,從九品上。

憲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詔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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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與刑法官諫官次對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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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制,大理寺設卿、少卿,領丞、簿諸職。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 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 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大理寺《職名總目》:

卿。

少卿。

丞。

主簿。

聖宗統和十二年增置大理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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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二年冬十月丁未,大理寺 置少卿及正。」按《百官志》,大理寺有提點,有大理寺 正,聖宗統和十二年置。

宋大理寺,初設判寺兼少卿,後設卿、少卿、正丞、司直、 評事等,掌刑獄之事。

按《宋史職官志》:「大理寺,舊制,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 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訟獄之事, 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 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 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 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 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 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 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 官十四、詳復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 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 于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參稽故事, 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 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 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 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 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 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 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 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 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 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 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 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 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 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 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 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 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 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 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 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 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 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 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 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 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 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 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 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併省官 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 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 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 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 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 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 各兼評事繫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季 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 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左斷刑分案 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 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 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 奏,曰「開折」,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 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 胥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 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公事案後收理 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 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 開折、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 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 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 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仁宗寶元二年冬十二月庚申詔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毋通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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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金大理寺,置卿、少卿,統丞、司直、評事及知法、明法之 屬。

按《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 漢人通設六員,女直、契丹各四員。卿,正四品。少卿,從 五品,正,正六品。丞,從六品。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 獄。司直四員,正七品。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

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昌二年罷。

評事三員,正八品。掌同司直。

明昌二年,省契丹評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

知法十一員,從八品。

女直司五員。漢人司六員。

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從八品。興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罷之。

明大理寺設卿、少卿、寺丞,統寺正、寺副、評事之屬。 按「《明會典》: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 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

屬官:「左寺。左寺正一員,左寺副二員,右評事四員。」

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右寺。右寺正一員,右寺副一員,右評事四員。

舊八員,後革「四員」

凡律內該載請旨發落者、本寺具本開寫犯由罪名 奏聞取自上裁。即將奉到旨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 訖就寫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旨意者、亦同此 例。批寫訖回寺立案備云前項旨意於平允內開寫 回報各衙門施行

南京大理寺。卿一員。右寺丞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左、右寺正各一員,左、右評事各二員。

左、右評事舊三員。隆慶三年革一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一員。

南京大理寺、本寺左右二寺分審衙門,與在京同。 凡會審囚犯,每五年,守備太監奉敕會同南京刑部、 都察院於本寺審錄。每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 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錄。若 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

凡本寺每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司務廳差辦事吏、 送通政司掛號。通政司仰鋪兵領出,送刑部都察院 施行。若旨意平允、該寺承行吏、送該部院施行。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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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 洪武元年革。」

洪武十四年、「復置大理寺」

按:《明會典》:「十四年復置,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 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 審刑司官。」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 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評 駮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 諸司刑獄,唯二司分審。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 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 屬左寺,係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 所、府、州、縣衙門屬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轄 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內府、 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 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 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 洪武十九年,審刑司革。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門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理寺一應審覆奏駮事宜、設司 務官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 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 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 審,俱由通政司掛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 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若審得 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 領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 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 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 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 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 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 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駮」亦依式具本將原 來奏本繳送該科收掌,仍發原問衙門再擬。如二次 改擬不當仍前駮回議擬。候三次改擬不當照例將 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駮 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准 擬合律照駮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若審得 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訢詞狀,案呈 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 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 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 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 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 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 行。

《合律照駮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照駮失出 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內合律 一十五名,依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駮。謹具奏聞一、照駮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准「竊盜一貫」 之上律,杖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卻准不應律, 笞四十。未審故失己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擬不當。官 吏,除尚「書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 人,合送法司問罪,仍令改正。」

一准擬事內干連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陳丁等、 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洪武 年 月》

《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 擬某人一名,審問番異,原招某囚,合發隔別衙門再 問,謹具奏聞。」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 門問擬某人等二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內某人一名, 先為某衙門具本發審,若原係公文者,則云公文發 審,本囚告訴冤枉,取責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 別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冤枉, 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例會各衙門堂上官 圓」審、謹具奏聞、准 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洪武》 年 月 日

各問刑衙門轉詳。是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 并直隸衛所、府所,一應刑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 監收,具由申達於各上司。都司并衛所,申都督府、布 政司并直隸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具各 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罪名合律者回報。 如擬施行,內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回報。不合律者」, 駮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明者、駮回再 問。

凡在京問刑衙門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准行、非由 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非由本寺評允、不許發落。若 徇私拘審、及改易發落者、聽本寺參究

凡天下問刑衙門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會審詳 允、方許轉詳。敢有故違、聽本寺查出參究

凡刑部等衙門送審囚犯。是年定本寺每月審過一 應囚數、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 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 具本奏聞

凡本寺審過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 通類封裹,屬官齎捧,堂上官於御前面奏,「詳審過審 擬合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 某人等若干名,照依《欽奉聖旨》」發落。問招不明,駮回 再問,擬罪不當,照駮再擬若干名,并本寺日報囚數, 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御前面奏,遇 免朝、則候下月

是年定、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 惡》決不待時者,每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 衙門處決。不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決。《近例》惟 強盜真犯覆奏奉旨即便處決者,則不時行刑餘俱 待秋後處決。

是年,設大理寺司務。

洪武二十九年、大理寺革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 年復大理寺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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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 司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永樂初,左、右寺 及官俱復舊。左、右寺職專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 出入者依律照駮,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務俾刑歸 有罪,不陷無辜。」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每月赴承天門外、會同審錄罪 犯

按《明會典》:「凡兩法司囚犯,七年以後,令大理寺官每 月引赴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六部、 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 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樂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武 年間定制、送大理寺審錄發遣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令大理寺屬官同兩法司官審錄直省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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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 院官,請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

憲宗成化六年定大理寺審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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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 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旨發落。 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復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 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駮回再問。近由 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 門、每季差官類奏《聖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 落。成化六年以後、下大理寺覆奏。得旨、回報本寺發 落

成化十七年,定「大理寺審錄罪囚年限」、及《定罪會問事宜。

按:「《明會典》,凡五年審錄。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 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 一次,著為令。」

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監生,即於來文 上粘小方紙一幅,橫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 寺正、寺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 護紙上,連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 擬相符、因犯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 其或情詞有異、擬議未當、囚犯番異、文移舛錯、則直 隨其事明白批之,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 監生呈於卿、少卿、寺丞,復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 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 同,或參駮,或調問,各依諸司《職掌》定制施行。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 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 道問理

神宗萬曆三年定審錄官往返程限及考覈優劣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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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三年議准:差去審錄官,各量地方遠 近,立為程限:北直隸三箇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 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五箇月,四川、廣 東、廣西、雲南六箇月。入境以辭朝之日為始,復命以 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查事完,備省。」各 官前後所奏,已經議覆,依准改駮件數多寡,詳加考 覈。如稱職者,奏准復職。其有不識刑名,改駮數多者, 參奏降黜。

萬曆九年,更定二寺分理事務。

按:《明會典》「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 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 令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無 外詳日行與軍民之分矣。」

左寺分審衙門。舊定內府各監局、六科,尚寶司,光祿 寺、宗人府、中書舍人、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詹 事府、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太僕寺、鴻臚寺、行人司、 太醫院、欽天監、上林苑監、「五城兵馬司,未出京長史 司,都稅司,太倉等倉,大興隆寺,臺基廠,錦衣衛、旗手 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 羽林左衛,羽林右衛,羽林前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 金吾前衛,金吾後衛,虎賁左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 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彭城衛, 永清左衛,永清右衛,武功左衛,武功右衛,武功中衛, 武驤左衛,武驤右衛,騰驤左衛,騰驤右衛,江淮衛,濟 川衛,留守中衛,留守左衛,留守右衛,留守前衛,留守 後衛,神策衛,應天衛,和陽衛,廣陽衛,蕃牧千戶所,驍 騎右衛,鎮南衛,龍虎衛,龍虎左衛,龍江右衛,瀋陽右 衛,瀋陽左衛,水軍左衛,水軍右衛,英武衛,龍江左衛, 虎賁右衛,武德衛,廣武衛,龍驤衛,飛熊衛,天策衛,豹 韜衛,豹韜左衛,興武衛,犧牲所,鷹揚衛,江陰衛,橫海 衛,義勇右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武成前衛,武成中 衛,武成後衛,忠義右衛,忠義前衛,忠義後衛,神武左 衛,神武右衛,神武後衛,大寧中衛,大寧前衛,蔚州左 衛,富峪衛,會州衛,寬河衛,牧馬千戶所。

九年,更定「浙江司道、崇府、中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 監,成國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騰驤左衛、 廣洋衛、金吾前衛、瀋陽右衛、武功右衛、涿鹿左衛、涿 鹿中衛、蕃牧千戶所」,直隸和州,浙江都、布、按三司,兩 淮鹽運司。

福建司道,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等 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泰 陵衛,金吾後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應天衛,會州衛, 牧馬千戶所,美峪千戶所,定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 常州府,廣德州,福建都、布、按三司,福建行都司,福建 鹽運司。

山東司道,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宗人府、左府,兵部,兵 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東 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金 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保定後衛,德州左 衛,寧靖千戶所,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鳳陽府,鳳 陽衛,壽州衛,長淮衛,泗州衛,沂州衛,滁州滁州衛,安 東中護衛,山東都布、按三司,山東鹽運司,遼東行太 僕寺,遼東都司。

廣東司道,「應天府,錦衣衛,府軍左衛,水軍左衛,留守 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飛熊衛,懷來千戶所,直隸延 慶州,廣東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 錄司,金吾左衛,濟州衛,永清左衛,府軍衛,武驤右衛, 大寧前衛,蔚州左衛,廣武衛,神木千戶所,大名府,懷 來衛,懷安衛,松江府,金山衛」,四川都布、按三司,四川 行都司。

貴州司道:吏部「吏科司菜局,忠義中衛,鎮朔衛,涿鹿衛,遵化衛,興州五屯衛,涿州巡捕指揮,梁城千戶所, 萬全都司,大寧都司,保定府,河間府衛,真定府,順德 府,天津衛,天津左衛,天津右衛,保安州衛,永寧衛,開 平衛,蔚州衛,宣府左衛,宣府右衛,興和千戶所,廣昌 千戶所,德州衛,蘇州府衛,太倉衛」,貴州都布、按三司, 長蘆鹽運司

右寺分審衙門。「舊定順天府并各屬州、縣,應天府并 各屬州、縣,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南直隸府、州、縣并 衛所,大寧都指揮使司并衛所,萬全都指揮使司并 衛所,中都留守司并衛所,興都留守司并衛所,皇陵 衛、孝陵衛、長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茂陵衛、泰 陵衛、顯陵衛、康陵衛、永陵衛。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 州縣衛所。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湖廣都 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 并府州縣衛所。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廣 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四川都布按三司,行 都司,并府州縣衛所。」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 所。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河南都布按三 司并府州縣衛所,陝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 縣衛所,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山西都布 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各王府衙門,各行太 僕寺、苑馬寺,各鹽運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門,邊外外 夷。」九年,更定江西司道,益府、淮府、弋陽府、建安府、樂 安府、前府、御馬監、酒醋局,火藥局、麵觔局,「留守前衛, 燕山左衛,永清右衛,忠義前衛,忠義後衛,龍驤衛,府 軍前衛,寬河衛,龍江左衛,龍江右衛,天策衛,武清衛, 宣府前衛,龍門衛,廬州府衛,六安衛,九江衛」,江西都、 布、按三司。

陝西司道,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府,南和伯、行人司, 尚衣監,鍼工局,西城兵馬司,康陵衛,昭陵衛,府軍後 衛,豹韜衛,騰驤右衛,義勇右衛,興武衛,鷹揚衛,江陰 衛,橫海衛,保定中衛,保定前衛,保定左衛,保定右衛, 紫荊關,太平府,建陽衛,陝西都布、按三司,陝西行都 司,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河東鹽運司, 河南司道,周府、唐府、趙府、鄭府、伊府、徽府,禮部、禮科, 中書舍人,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兵 仗局、靈臺司、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司,教 坊司,「府軍右衛、羽林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武德衛、 留守後衛、神武右衛、寧山衛、淮安府衛,大河衛、邳州 衛,揚州府衛,高郵衛、儀真衛、武平衛、歸德」衛,兩淮鹽 運司,徐州,海州守禦所,鹽城守禦所,通州守禦所,河 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 天監,上林苑監,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司,北城兵 馬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 大寧中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護衛,瀋陽中屯衛, 鎮江府衛,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馬關。」山西都布、按 三司,山西行都司。

湖廣司道:楚府,岷府,吉府,遼府,榮府,興都留守司,右 府,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宮監,天財庫,「茂陵衛,永 陵衛,武功左衛,忠義右衛,虎賁右衛,神武中衛,留守 右衛,義勇左衛,南水軍右衛,濟川衛,江淮衛,寧國府, 池州府,宣州衛,定州衛,茂山衛,保定左衛,保定右衛, 渤海千戶所」,湖廣都布按三司,湖廣行都司。

廣西司道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 馬司,「富峪衛,鎮南衛,武驤左衛,大興左衛,燕山左衛, 燕山前衛,《羽林前衛》,羽林後衛,通州衛,通州左衛,通 州右衛,通州巡捕指揮,延慶衛,延慶左衛,延慶右衛」, 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衛,廣西都、布、按三司。

雲南司道承運庫,惜薪司,太醫院,順天府,廣平府,永 平府衛,「真定衛,山海衛,撫寧衛,盧龍衛,萬全左衛,萬 全右衛,大同中屯衛,密雲中衛,密雲後衛,薊州守備 都指揮,營州五屯衛,東勝左衛,東勝右衛,潼關衛,鎮 海衛,蒲州千戶所,樂安千戶所,平定千戶所,寬河千 戶所」,雲南都布、按三司。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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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大理寺

正官

滿漢卿各一員

滿、漢少卿三員。內滿一員、漢二員。

漢寺丞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

屬官

滿左右寺正各一員。漢軍左右寺正各一員。漢左右寺正各一員。

漢左右寺副各一員

堂評事二員。內滿洲一員。漢軍一員。漢左右評事各一員。

滿筆帖式六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二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大理寺,正三品衙門設滿、漢卿各一員,滿少卿一員,漢少卿二員,漢寺丞一員。其屬置滿洲、漢軍、漢寺正各二員,漢寺副二員,滿洲、漢軍評事各一員,漢評事二員,筆帖式八員。其首領有滿、漢司務各一員。沿革詳見《吏部官制》。

職掌

大理寺、掌管天下刑名。內而刑部、外而督撫、有具題重辟事情。奉

旨三法司核擬者、直省原有招揭到寺、該左右寺官

「即行據揭詳核,查所擬罪名是否與律例相符,出具看語呈堂。俟刑部定立稿案送寺畫題時視其看語意見果屬相同別無疑義者,堂屬一體畫題,或其間情罪未明,律例未協,將稿案交還刑部再行參酌。若彼此意見仍有異同,該左右寺官即擬稿另為一議,呈堂送刑部都察院酌量議覆。其在京現審事件,止」 取刑部原案口供詳核。有未協者、呈堂赴刑部、會同該司、及該道御史、審擬真確。務期明允、方行畫題

二寺分屬

左右二寺。分管在京各衙門、暨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與刑部十四司、都察院「六掌道會。」

同審讞

左寺分管

「《江南全省》漕運總督,霸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江南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浙江全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浙江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同審讞。」

福建全省戶部倉場、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除新城、定興二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保定左衛以上與刑部、福建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

《四川全省》工部、工科、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永平府并所屬州縣、永平衛,以上與刑部、四川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貴州全省吏部吏科,河間府除滄州並屬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天津衛、河間衛,以上與刑部、貴州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廣東全省》「鑾儀衛,順德府并所屬州縣,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延慶衛、定興縣,以上與刑部、廣東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山東全省「宗人府、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

盛京所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府并所屬州縣、以上與刑部、山東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讞

右寺分管

湖廣全省通州并所屬縣通州所。以上與刑部、「湖廣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

廣西全省通政使司、宛平縣、真定府并所屬州縣。以上與刑部、廣西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讞。

陝西全省本寺、西城行人司,滄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陝西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

《雲南全省》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 ,「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并所屬縣,薊州并所屬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以上與刑部雲南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同審讞。」 《河南全省》,禮部、詹事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禮科,東城、大興縣,以上「與刑部、河南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

「山西全省」 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苑、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 以上與刑部、山西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江西全省中城、大名府并所屬州縣、新城縣,以上與刑部、「江西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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