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26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六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二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十六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十二

  宋五神宗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八則 紹聖四則 元符三則

戎政典第二十六卷

兵制部彙考十二 编辑

宋五 编辑

神宗元豐元年始以兩江峒丁補將校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槍仗手又詔定諸禁軍揀選法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豐元年,經略司 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將校。奏可。 又按《志》,福 建路槍仗手,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 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 落,患有甚於廖恩者。」詔犯者特加刺配。周輔請額定 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請依保甲 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 保有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 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總一萬二百人有奇, 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 又按《志》: 元豐元年,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開封府 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詔皆頒焉。 又按:《志》:元年,知鄂 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詔坐 條劄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致死,奏裁。 又按《志》: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遷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 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餘並選 捧日龍衛弓箭手。 又按《志》: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 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 十二月,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 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又詔:「內殿直以 下、諸班直闕,按籍闕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 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餘並闕之。」

元豐二年,分涇原路兵為十一將。詔立河北、陝西、兩 廣諸州及府界大保長教閱法,又增置土兵、勇捷兩 指揮於京西,於岷州置監牧指揮,其永濟軍以千人 為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秋八月辛丑。分涇原路兵為 十一將 按《兵志》:「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 涇原路正兵漢番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諸州。從之。」

又按《志》,「二年,中書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

皆如諸軍誦教閱法。從之。 又按《志》:二年詔:廣惠、潮、 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 教習武藝。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 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為額,監司以農隙 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又按《志》:二年,廣西經略司言: 「團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 萬三千六百七人。」詔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 布參酌損益,創為規畫,務令詳盡,便於施行。布乃請 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 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 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 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又按《志》:二年,福建路槍仗手立法,聽自置兵械寄於 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又按《志》:「二年, 詔虔州槍仗手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 軍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為定額。每歲農隙,輪監司提 舉司官按閱武藝,以備姦盜。」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 之奇之請也。 又按《志》: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 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 上閤門使狄諮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 二縣,為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 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 都教頭三十,使臣十,弓以八斗、九斗、一石為三等,弩 以二石、四斗、二石」、七斗、三石為三等,馬射九斗、八斗 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當教時月給錢三千, 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酒醪以為賞犒。 又按《志》:「元豐二年,又增置土兵勇捷兩指揮于京西, 額各四百人,唐州方城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為左 第十二,凡馬軍十二指揮,忠果及土軍共十二指揮。」

又按《志》。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

「州床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軍砦,乞置牧養十監, 募兵為監牧指揮。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 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從之。七月,沿邊安撫 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 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鉤致敵情。仍選通判及監官考 其虛實,以行賞罰。」從之。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 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又按《志》: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元豐三年,詔弓箭手如正軍法。以馬步軍司燕達言, 增補退軍闕額。又涇原募勇敢如鄜延路額,及立團 教保丁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詔:「凡弓箭手 兵騎各以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 屬酋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 河戶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 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以上,弓射七斗,任負帶者。 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 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於手背。 又按 《志》:三年,詔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歷所至,按閱見教義 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 又按《志》:三 年,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 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又按志:三 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 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 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穴食,耗蠹軍儲。 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 習武藝,不數年閒退軍,可盡變銳士。內奉錢七百者, 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 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 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 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 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又按《志》:元豐三年,詔涇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

「百人為額。」自是以後,蕃部益眾,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又按《志》: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

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 功贖過,令隨軍榜諭。 又按《志》,元豐中,或請遣陝西 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又按《志》: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 教頭,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 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 袞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 為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 河北則狄諮、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 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是歲,引府界 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用能者,餘賜金帛。 又按《志》, 三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 恤之。軍校子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 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 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 之半終其身。」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元豐四年,詔東南團結諸軍為十三將。以經略司都 經制言,「許涇原等路弓箭手收地別募,改開封五路 義勇為保甲。」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四年春二月己卯,分東南團 結諸軍為十三將。 按《兵志》:元豐四年,涇原路經略 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 川原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 應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經制司言,「乞依熙河 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 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入收官,別招弓箭手。」皆從 之。 又按《志》,四年蒲宗孟言,乞開封府五路義勇並 改為保甲。自此以次行於諸路矣。 又按《志》,四年改 五路義勇為保甲。狄諮、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 四百八十二人,見於崇政殿,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 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日,餘賜金帛有差。遷諮 四方館使,定集賢校理。又詔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 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官吏並如畿縣, 未知及期能辦與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誤。措置 大法,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 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壯丁 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緡錢一百 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緡錢三十一萬三 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 焉。凡集教、團教成,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 臣挾丙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諸路皆以番次藝 成者為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 十一歲。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閒,講勸宜不可後,詔 賜緡錢十五萬。時繫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 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云。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 皆以為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今悉著其 論,難使來者攷焉。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 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 今亦無不可為,顧難速成爾。」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 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制法而加于兼併之 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 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于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 然此須漸,乃能成法。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人之不避! 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多為眾議所奪,雖有善法,何 由立哉!」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 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 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第義勇皆良民,當以 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靡費 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敺之就敵,使 被殺戮,尢人所憚也。」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彊得試 推恩者。」安石曰:「挽彊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是朝 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今欲措置 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于不為義勇,而利在于為義 勇,則俗可變而眾技可成。臣願擇鄉閒豪傑以為將 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 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此 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 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軍矣。今募兵出於 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 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帝以為然。時有欲以 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 正兵。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適足以傷農。」 富弼亦論京西弓手非便,安石曰:「揆文教,奮武衛,先 王所以待遠邇者固不同。今處置江淮,與三邊事當 有異。」帝又言節財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帝曰:「比《慶 曆》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又 訓擇不精,緩急或闕事。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 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 割據,內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禦奚、契丹者,兵儲不 外求而足。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財物奉之,常 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 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帝又言:「邊 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安石 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待緩急;不減,則費財困國無 已時。臣以為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彊 之理。」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彊本。今都 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安石曰:「府兵 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彊。」韓絳、呂公弼 皆以入衛為難。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 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 尚不以為虞。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將校,豈當 復以為可虞也?」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 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 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 預立條制,以漸推行。」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里 出戍。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討党項,豈非土兵乎?」帝曰: 「募兵專於戰守,故可恃;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 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 守。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將帥如何爾。將 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偽,善駕御之,則人 材出而為用,不患無將帥;有將帥則不患民兵不為 用矣。」帝曰:「經遠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費省而兵眾,且 與募兵相為用矣。」安石對曰:「欲公私財用不匱,為宗 社長久計,募兵之法,誠當變革。」帝曰:「密院以為必有 建中之變。」安石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 不蔽,必無此理。建中所以致變。德宗用盧杞之徒而 疏陸贄,其不亡者幸也。」時開封鞫保戶有質衣而買 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於出備。安石曰:「民貧宜有之, 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閱及巡檢番 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於質衣也。然 自生民以來,兵農為一,耒耜以養生,弓矢以免死,皆 凡民所宜自具,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給百姓者也。然 則雖使百姓置弓矢,亦不為過,第陛下優恤百姓甚 至,故今立法,一聽民便爾。」且府界素多群盜,攻劫殺 掠,一歲之閒至二百火,逐火皆有賞錢。備賞之人,即 今保丁也。方其備「賞之時,豈無賣易衣服以納官賞 者?然人皆以謂賞錢宜出於百姓。夫出錢之多,不足 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 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帝曰:「賞錢人所習慣則安之, 如自然,不習慣,則不能無怨。如河決壞民產,民不怨; 決河以壞民產,則怨矣。」帝嘗批陳留縣所行保甲,每 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 者有刑。百姓買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當青 黃不接之際,貧下客丁安能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 力築射垛,又自備錢糧起鋪屋,每保置鼓,遇賊聲擊, 民居遠近不一,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如 此須人置一鼓,費錢不少。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團 保覺察盜賊,餘無得施行。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 以傳惑,徙之戍邊,是以父子聚首號泣者,非虛也。」安 石進呈不行。帝謂安石:「保甲誠有斬指者,此事宜緩 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卻沮事。」 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 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閒排定。」時府界諸縣鄉民或自殘傷,以備團結,安 石辯說甚力。時曾孝寬為府界提點,榜募告捕扇惑 保甲者,雖甚嚴,有匿名書封丘郭門者,於是詔重賞 捕之。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 宜於人情無所驚疑。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 固不便新法。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 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 於輔郡,其計無聊,專務扇惑。比聞為首扇惑者已就 捕,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以十七縣十數萬家, 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不可謂多。自古作事,未有 不以勢率眾,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聯十數萬人為 保甲,又待其應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 至令保甲番上捕盜,若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 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 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今輔郡 保甲,宜先遣官諭上旨,後以法推行之。」帝曰:「然。」一日, 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安石曰: 「此事得於蔡駰。趙子幾使駰驗問,乃民因斲木誤斬 指,參證者數人。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 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 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況保 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 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 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大兵相 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財費,此宗社長久之計。」 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難成,不如便團結成指揮, 以使臣管轄。」安石曰:「陛下誠能果斷,不恤人言,既便 團結指揮,亦無所妨。然指揮是虛名,五百人為一保, 緩急可喚集。雖不名為指揮,與指揮使無異,乃是實 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為上策。」帝遂 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 使,指揮使即其鄉里豪傑,今復作保甲,令何人為大 保長?」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及 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二十五家為閭,閭有 閭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 司馬即比長,第隨事異名而已」,此乃三代六鄉、六軍 之遺法,其法見於《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泰雖決裂 阡陌,然什伍法尚如古制,此所以兵眾而強也。征伐 唯府兵為近之,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 之餘法,其不足以「致安強無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 循為可憂者,所見淺近也。」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 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三丁即出戍,誘以厚 利,而兩丁即止令於巡檢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過 如此。當遣人與經略、轉運司及諸州長吏議之,及訪 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東修義勇、強 壯法,又令團集保甲,如何?」安石對曰:「義勇須隱括丁 數,若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遣官隱括 義勇,又別遣官團練保甲,即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 擾。」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 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於義勇、保甲。臣觀 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 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朴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 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 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 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有如嚮時拔起為公 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 自振之人爾。」帝曰:「兵之強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 而強。」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文 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安石曰:「以兵 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 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張皇六師,固先王之所尚 也,但不當專務兵強爾。」帝卒從安石議。帝曰:「保甲、義 勇,芻糧之費,當預為之計。」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 供之。所供保甲之費,纔養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內募 兵之數,已減于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安石曰:「既有 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 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為可減。然今廂軍既少,禁兵 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又 為上言:「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然所可獎慰者,不過 酋豪百數十人而已,此府兵之遺意也。」帝以為然,令 議其法。樞密院傳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慮太 促,無以精武事,其以一月為一番。安石奏日:「今保甲 十日一番,計一年餘八月當番,若須一月,即番愈疏。 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為人扇惑, 宜俟其習熟,徐議其更番。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 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臣愚願以數年, 其藝非特勝義勇,必當勝正兵。正兵技藝取應官法 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又按《志》,四年又詔 「團結東南路諸軍,亦如京畿之法,共十三將,自淮南 始,東路為第一」,西路為第二,兩浙西路為第三,東路 為第四,江南東路為第五,西路為第六,荊湖北路為第七,南路潭州為第八,全、邵、永州應援廣西為第九, 福建路為第十,廣南東路為第十一,西路桂州為第 十二,邕州為第十三,總天下為九十二將。而鄜延五 路又有漢、蕃弓箭手,亦各附諸將而分隸焉。凡諸路 「將各置副一人,東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單將。凡將 副皆選內殿崇班以上嘗歷戰陳親民者充,且詔監 司奏舉。又各以將兵多寡,置部將、隊將、押隊使臣各 有差。又置訓練官次諸將佐,春秋都試,擇武力士,凡 千人選十人,皆以名聞,而待旨解發。其願留鄉里者 勿彊遣。此將兵之法也。」 又按《志》:元豐四年,詔升南 京青鄆鄧曹濟濮州有馬教閱廂軍及真定府北砦 勁勇下環州蕃落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 又按《志》, 元豐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 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軍頭使並如令。自副都指 揮使至都虞候嘗轉資者,閒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又按《志》,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 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姦盜 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 他役。一年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 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 如涇原五千人,不足,於秦鳳路選募。」 又按《志》:四年 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 當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云聞戰士止是不 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 給糧食,聽歸所屬,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又:按《志》,四 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 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姪子孫及等杖者, 令承替名糧,其閒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 許令承替。」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 上四軍,毋得簡嘗有罪改配人。

按《燕翼貽謀錄》,「元豐四年三月乙卯,詔東南團練諸 軍為十三將。」蓋太祖皇帝初下江南,慮人心未一,分 禁旅以戍之,歲月寖久,與州郡之兵無別「故也。淮東 第一,淮西第二,浙西第三,浙東第四,江東第五,江西 第六,湖北第七,湖南第八,全邵永第九,準備廣州應 援福建第十,廣東第十一,桂州第十二,邕州第十三。」 廩給特厚,與禁衛比。若江上諸軍,乃諸郡兵額,因勤 王入援,失其土地,故以「駐劄」名下。其廩給與將兵不 同,況州郡之兵乎?

元豐五年,募弓箭手耕種米脂諸寨,收復新地。皆差 官分畫經界。於秦、熙等州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 詔令諸廂軍赴陝西團結。又詔教習諸路廂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正月,鄜延路 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國、塞門五 砦地,置漢蕃弓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並用舊 條。從之。二月,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 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 漢弓箭手給賻;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 者,並依軍例賜其家。」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 蕃部司康識兼提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 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其部押 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 餘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 一員幹當。」從之。 又按《志》: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 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棑、木弓刀蒿矢等習武 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又按志:五年五月,同提舉 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里 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 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京 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 詔河北立額步軍,各於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又按 《兵志》:五年三月,以西邊用兵,詔諸處役兵並罷。令諸 路轉運司划刷京東西、河東北、淮南廂軍,又令都水 監刷河清及客軍共三萬餘人,赴陝西團結。十月,詔 「諸路教閱廂軍,于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 同禁軍。」于是馬步排定有馬廂軍二十二指揮,無馬 廂軍二百二十九指揮。元豐之末,總天下廂兵馬步 指揮凡八百四十,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 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 又按《志》,元豐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 連如禁軍法。」 又按《志》:元豐五年十月,「詔諸路教閱 廂軍,于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蓋 熙寧之籍,天下禁軍凡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 人。元豐之籍,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哲宗即 位,四方用兵,增戍益廣。

元豐六年,以諸路保甲充弓箭手,詔用廣西土丁、峒 丁法。以經略制置使李憲言:「熙河蘭、會五郡蕃兵自 為一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鄜延路經略 司言,弓箭手于近裏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 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詔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 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又按《志》:六年,廣西經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餘 人,緩急可用。欲令所屬編排,分作都分,除防盜外,緣 邊有警,聽會合掩捕。」從之。 又按《志》:六年,詔樞密承 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 是年,提點廣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癘,請量留 兵更戍,餘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詔許彥 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請「計戍兵 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千赴邕州肄習武事。」從之。

又按《志》:「六年詔蕃官雖至大使,猶處從官小使臣。」

「之下,朝廷賞功增秩,以為激勸,乃爾卑抑,則孰知遷 官之榮?宜定蕃、漢官序位。」後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 堡塞兵出戰,嘗以漢官驅策,恐不當與漢官序位。」而 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蘭會路 經略制置使李憲言:「治蕃兵,置將領,法貴簡而易行, 詳而難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蘭會五郡,各置 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本州諸部族出戰蕃兵及供 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為一 將,出戰則以正兵繼之,旗幟同色。蕃兵以技藝功勞 第為四等,蕃官首領推遷如之。」八月,憲又言:「漢、蕃兵 騎雜為一軍,語言不通,居處飲食悉不便利。昔李靖 以蕃落自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釐漢蕃為 兩軍,相參號令,軍事惟所使焉。 又按《志》,六年詔一 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東路經略司 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刺為兵。

又按《志》,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

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又按《志》:六年,熙河路經 略制置李憲言:「本路雖有九將」之名,其實數目多闕, 緩急不給驅使。又蕃漢雜為一軍,嗜好言語不同,部 分居止悉皆不便。今未出戰,其害已多,非李靖所謂 「蕃漢自為一法之意。若將本路九將併為五軍,各定 立五軍將副及都同總領蕃兵將,使正兵合漢弓箭 手自為一軍,其蕃兵亦各自為一軍。臨敵之際,首用 蕃兵,繼以漢兵,必有成效。兼可減併將、副及部隊將 員,于事為便。」詔從之。

元豐七年,羅始、党生界八姓皆團義軍,招補廣西土 兵。詔捧日諸軍置軍使等官,以處諸班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七年,瀘南緣邊安 撫司言,「羅始党生界八姓,各願依七姓十九姓刺充 義軍,團結為三十一指揮,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 從之。 又按《志》: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 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 千人。」詔於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又按《志》:元豐七 年,樞密院言:「騎軍諸營、諸班直以年勞升至軍使者 甚眾,無闕可補。」詔捧日、龍衛、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權 置下名軍使,凡二百四十員,拱聖、驍騎、雲騎權置副 兵馬使,凡九十員以處之。

元豐八年,詔秦鳳等路置場,教弓箭手者罷之。知陳 州司馬光疏罷《保甲》。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八年,詔罷秦鳳路 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購求土人習教,所宜立 法。 又按《志》: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 罷保甲。曰:「兵出民閒,雖云古法,然古者八百家纔出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三時務農,一時 講武,不妨稼穡。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為之, 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睦,動則有功。今籍鄉村之民, 二丁取一,以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是農民半 為兵也。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 問四時,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監司專切提舉,州 縣不得關預。每一丁教閱,一丁供送。」雖云五日,而保 正長以「泥堋除草」為名,聚之教場,得賂則「縱,否則留 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自唐開元 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閒何嘗 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 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歎息,以為不 祥。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又巡檢、 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保長依倚弄權,坐索 供給,多貴賂遺,小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不知 紀極。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 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襁屬盈路。又朝廷時遣使 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靡費金帛,以巨萬計。此 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 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農民之勞既如彼,國 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里, 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 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中 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穡,雖復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 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 遇,填然鼓之,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 疑也,豈不誤國事乎?」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裏。其 鄉村盜賊悉委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 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 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 盜,乃更資盜也。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 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追討,經 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饑,而盜賊猖熾已 如此,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 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 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 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為盜也;又撤 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 乎?且嚮者干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 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有云:「應緣邊州 軍,仰逐處長吏并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 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場,勿令騷擾。」此蓋聖意 欲惠綏殊方,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 甲戶馬,復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 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臣愚以為悉 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 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 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 捕賊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 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 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 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若一人缺額,有二 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 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 者,即令充替,其被替者終不得蔭田。如此則不必教 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 羸弱者雖使為盜,亦不能為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 獄常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 足,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 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壯丁逐捕盜賊, 並乞依祖宗舊法。」五月,以光為門下侍郎。光欲復申 前說,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是時,資政 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復上前奏,先是,進呈乞 罷團教。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 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其差官置場,排 備軍器,敢閱法式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一省同 立法。」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不行。 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九月,監 察御史王巖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 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 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為保甲之 害者十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 非飾過,而巧辭強辯,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病略示 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 復大利,以便百姓,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 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 皆言陛下不絕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 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行數事, 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 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 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 委令佐監教。十一月,巖叟言:「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 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 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 月之併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以臣 之所見者為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 飾其事以罔成法。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而不知教 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為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 之太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為用也,而使之至於 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民 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而羈縻之虐有甚焉; 羈縻不足以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 為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 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為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保 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 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 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人無聊生,恨不 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創袍、市巾,買弓、絛箭,添 絃、換包指、治鞍轡、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棹 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緡、納鞂粒之類,其名百 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 場。」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 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穀麥之要求,過于城 市飲食之責望,此迫於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 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 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 踰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 目、斷其指、灸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 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 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 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 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於道路, 哀訴於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 當如何也。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 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於斃,誰復敢言!其 或主家儻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 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 人人以有馬為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 百姓之擾者也。」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 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 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 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 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毫髮愛百姓 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 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 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于此極爾。激之至 深,安知其發有不甚于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 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 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閒併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併 教一月。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於講武而無憾。」 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 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 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 百姓得以優游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 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 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 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又:乞罷 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 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為四番,且 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 並從之。 又按《志》: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 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臣 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 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願依陝西路已得指 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詔諸路提舉保甲依提刑例各為一司又以河北保甲充禁軍闕額選廉勇者專充蕃將并定諸軍將致仕例及南北番戍法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年正月,樞密院 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 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河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 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三 月,王巖叟劾狄諮、劉定姦贓狀。御史孫升亦言「劉定 上挾章惇之姦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 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 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 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 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又 按《志》,元祐元年三月,寄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 軍闕額,龍神衛以年二十以下,中軍以下以年二十 五以下者,雖短小一指,並招刺焉。 又按《志》:元年,御 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 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 至閱視,其老弱不閑武技者十七八。監司所至,多先 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 勞,而無校試之實。欲乞重行考覈,不必充滿舊數,庶 幾得實。」 又按《志》:元年,臣僚言:涇原路蕃兵人馬凡 眾,遇臨敵與正兵錯雜非便。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 詳議。環慶范純粹言:「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宜於逐 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令於平日鈐 束訓練,遇有調發,即令部領為便。」又言:「頃兵部議乞 蕃漢官非相統轄者,並依官序相壓。其城砦等管轄 蕃官,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詔從其請。且諸路蕃 官,不問官職高卑,例在漢官之下,所以尊中國、制遠 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 序位。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 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兇驕,豈可輒啟?宜悉依舊制, 「並序漢官之下。」從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樞密院奏, 「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軍 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 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 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 功勞者為右。」從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 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 又按《志》,元年三月,詔河 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 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從右司諫蘇 轍請也。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 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又按《志》,元年六月, 右諫議大夫孫覺言:「將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責所在 守臣與州郡兵官,可令乘時廣行召募,稍補前日之 額。循祖宗之法,使屯駐三邊及川廣福建諸道州軍, 往來道路,足以服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勞佚。」 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輪戍他路,河北輪近裏一 將赴河東府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兵並更互差撥 出戍。別路赴三路者,差全將或半將,餘路聽全指揮 分差,仍不過半將。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 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將兵。內有出 戍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欲除廣 南東、西兩路駐劄三將只充本路守禦差使,虔州第」 六將、全永州第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 應,並不差戍他路外,餘八將及不隸將兵,依均定路 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內將兵不隸將兵路分, 卻於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 抽。從之。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闕 三字「宜、融、欽、廉州係將、不係將馬步軍輪差。邕州極 邊水土惡弱砦鎮監柵及巡防并都、同巡檢等處,並 乞依邕州條例,一年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 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并欽 州如昔峒駐劄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州巡檢下, 一年一替。」從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司馬光言:「近歲 災傷,盜賊頗多,州郡全無武備,長吏侍衛單寡,禁旅 盡屬將官,多與州郡爭衡。長吏勢力,遠出其下,萬一 有李順、王倫、王均、王則之寇,乘閒竊發,攻陷郡縣,豈 不為朝廷憂?祖宗以來,諸軍少曾在營,常分番出戍, 蓋欲使之勞筋骨,知艱難,輕去其家,習知山川險阻 也。自置將以來,惟是全將起發,然後與將官偕行,其 餘常在本營飲食嬉遊,養成驕惰,歲月滋久,不可復 用。又每將下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一二十人,而諸 州又自有總管、鈐轄、都監、監押,設官重復,虛破廩祿, 知兵者皆知其非。臣愚欲乞盡罷諸路將官,其禁軍 各委本州長吏與總管、鈐轄、都監等。如未置將已前, 使州郡平居武備有餘,然後」緩急可責以守死。諫議 大夫孫覺亦以為言。于是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 出戍他路,其餘河北差近裏一將更赴河東,而諸路 逐將與不隸將之兵,並更互出戍,稍省諸路鈐轄及 都監員,仍以將官兼州都監職事。卒不能盡罷將、副, 如光等言。其年八月,樞密院言:「近邊州軍及邊使經 由道路,而減」本處兵官,非是。于是邊州及人使經由 道路,將官仍不兼都監。至紹聖閒,樞密院言:「往時軍 士犯法,將官得專決遣,故事無留滯。自州縣官預軍 事以來,動多牽制,不得自裁。欲仍依舊法,及諸軍除 轉排補,並隸將司,州縣無得輒預。其非屯駐所在,當 俟將、副巡歷決之,餘委訓練官行焉。」詔從之。至是,州 縣一無關預,兵愈驕,無復可用矣。

按《玉海》:「元祐元年三月五日,定監司按土兵賞格行 之。」

元祐二年置漣水軍。詔防拓禁軍雇役。復置河北等 路馬步軍。又瀘南備土丁及試驗諸路武藝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十一月丙辰,復置漣水軍。十 二月賜諸軍及貧民錢。 按《兵志》:二年,詔西關堡防 拓禁軍和雇入役。復置河北、河東、陝西府界馬步軍。

又按《志》。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

「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赴嵐、石州,分擘沿河等處差 使,代開封府界等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 駐劄,代東兵兩指揮赴太原府就食。」從之。是月,樞密 院言:「昨為熙河蘭會路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 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路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 一千三百餘人。今朝旨令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 本路緩急闕人,許於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緣本路 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 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應副差 使,從京東差步軍五指揮赴永興軍商虢州權駐劄, 以備秦鳳路勾抽。」從之。 又按《志》:元祐二年,太師文 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且本兵之 府,豈可無籍。樞密院亦以為言。乃詔本部自今進冊, 以其副上樞密院。 又按《志》,元祐二年,瀘南沿邊安 撫使司言,請應瀘人因邊事補授班行,自備土丁子 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無廩給酬賞。若遇賊,臨 時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寘於法。從之。 又按《志》,元 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於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 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 推恩呈試武藝人同。 又按《志》:元祐二年,樞密院言, 舊例行門對御呈試武藝,並臨時特旨推恩,前期未 嘗按試,至日旋乞增加斗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請 於轉員前一日,按定斗力。從之。四月,樞密院言,舊例 諸班直長行補「諸軍員僚,並取入班及轉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迨元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減 五年,繫一時之命。今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制,即異 時遷補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 之人,請於三次增及舊例年限。」從之。

元祐三年,詔「天下州郡置壯城兵,復置荊門軍。」又括 隴山地,招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子。詔天下郡城以 地里置壯城兵額。禁勿他役。秋八月復置荊門軍。十 月詔罷新創諸堡砦。廢渠陽軍。十一月丁卯。詔歲以 十月給巡城兵衣裘 按《兵志》。「三年兵部言涇原路 隴山一帶係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非自朝廷 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姦弊。」從之。其後殿前司副 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 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 諭。 又按《志》: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 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詔差官往 逐路同長使。選發遣以補其數。 又按《志》,三年詔 京西路廂軍以三萬五百人為額,又詔天下州郡以 地里置壯城兵。

元祐四年,減鄜延等路戍兵歸營。詔「隴山弓箭手別 置一將。」右丞王存奏舉保甲教閱。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十二月甲寅,減鄜延等路戍 兵歸營。 按《兵志》:「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 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 又按 志: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 五始減充剩員。

按《玉海》:元祐四年,范純仁奏畿內保甲更不教閱。右 丞王存言,「京師之地,四達而平,非有重山峻嶺之嶮, 金城湯池之固,所以維御四方,威制邊裔,為根本之 固者,以營衛嚴也。」慶曆、治平閒,禁廂之籍至百餘萬, 新城裏外,連營相望。其後論者以兵穴費廣,乃議併 營中外禁兵,以五十八萬為額,而京師兵籍益削。於 「是三路添籍民兵,畿內亦置保甲,四時教閱,使人為 勝兵,平日不費錢糧,緩急得為武備,此先帝之意也。 陛下即位之初,罷三時之閱,止冬閒一教,若遂不教, 即其法遂廢。」

元祐五年,以違制買蕃田者刺弓箭手,遣官。熙河蘭 岷路措置弓箭手、土田,又權置軍使等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五年七月「壬申,涇原路經略司言, 諸人違制典買蕃部田土,許以免罪。自二頃五十畝 以下,責其出刺弓箭手及買馬備邊用,各有差。」 按 《兵志》: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 弓箭手土田。 又按《志》:「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 揮使以下至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詔權置 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 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賜。罷轉資。從之 按《玉海》。元祐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樞密院修將官敕 書成。

元祐六年,以樞密院請,定計功轉員。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祐六年,樞密院 言,「應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 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 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藝營名為次。」從之。 元祐七年,以河東、陝西諸帥府敢勇隸經略司,又選 差邵州邵陽等縣下戶充土丁弩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七年,河東陝西路 諸帥府,敢勇以一百人為額,專隸經略司。 又按《志》, 七年,選差邵州邵陽、武岡、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 土丁弩手,與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補將級,不拘替故 年,分作兩番,邊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軍例 教閱武藝及專習木弩。如有私役,並論如私役禁軍 敕。

元祐八年,訓練新兵,又以剩員補闕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八年,樞密院言,今 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 官訓練,候十年發遣赴軍前。 又按《志》,八年,涇原路 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 仍充軍以補闕額。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又按志,元 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言,「北邊久和,河朔無事, 沿邊諸郡,軍政少弛,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 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雖據即日邊防事勢,三 五年閒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 講,難以應變。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 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 道耳。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至于平 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此古今不易 之論也。」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 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寶元、慶 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 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范仲淹、劉滬、种世衡 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其人者非一道。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復臣。 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 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 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 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坂,飯食長技,與敵國同。 私立賞罰,嚴「于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 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遇其警急, 擊鼓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若寇至。蓋親戚墳 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 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 又增損其約束賞罰。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 社並行廢罷。熙寧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 箭社強壯并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 甲。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 置弓箭社,其餘並合廢罷。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 元不廢罷,只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 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 命捉殺。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夤夜防拓,灼見弓箭社 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但以兼充保甲之故, 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 往日。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 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產,官無絲毫 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 相遠,未盡其用。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 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 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 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 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輒 復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 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今已密切取 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 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 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 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將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 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埋伏,以 生戎心。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 有利無害,較然可見。」奏凡兩上,皆不報。

紹聖元年許熙河蘭岷弓箭手親屬承刺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聖元年,樞密院 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 累經戰鬥,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 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召人 承之。」 又按《志》: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 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紹聖二年,荊湖安撫奏「置緣邊堡砦弩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聖二年,樞密院 言,「荊湖南路安撫、轉運、提刑、常平司奏請邵州管下 緣邊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豐六年詔。於 五等戶輪差。並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許家人 少壯有武藝者代充。」從之。 又按志。紹聖二年七月, 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 法。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 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設官 教閱,始於府界,眾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 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 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 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弛廢,深可」惜也。 又 按《志》:「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換前班人,並從元豐轉 員令,仍不得過一百二十人。元祐所限人數比試家 狀指揮勿用。」

紹聖三年,詔「漢、蕃人不許互投弓箭手,以在京槍手 改充,兼習蕃槍。」又定諸軍遷補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正月詔自今 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 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并改充弓箭手,兼 習蕃槍。 又按志,紹聖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及行 門試武藝換前班留住等條例,曾布言,「國初以來,皆 面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 則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 狀而操縱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閹與三司、軍頭司先 指試定,但對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 眾之法,不許唐突,例坐徒罪。兼決責人員皆非舊法, 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 自有舊額。先朝燕達、林廣嘗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 後皆為名將,至情重則杖脊配嶺表者。」有王明者,住 留叫呼云:「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管軍;賈達乞重配, 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換外官。如此,故人知恩威 皆出人主,豈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悅,詔令並依元豐 以前條例施行。五月,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 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升名 并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補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為高下,審會給據。候再經袞轉,即依嵌補、升 轉名次高下轉那。自今三路軍員袞轉亦如之。」詔侍 衛馬步軍司自今開具合轉補職名,申樞密院降宣, 餘並從之。七月,軍頭司引見殿前馬步軍司,揀到御 龍諸直人「材事藝應格,並補逐直將虞候,賜杖子一 名,開弓偃身。不應法,黜之。」八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 格》,捧日、天武不帶遙刺軍都指揮使,換左藏庫使,仍 除遙刺;殿前班;不帶遙刺都虞候,換左藏庫使。看詳 殿前班帶遙郡都虞候,係與捧日帶遙郡軍都指揮 使理先後相壓轉遷。其不帶遙郡殿前班都虞候、捧 日軍都指揮使換官班合一等推恩。欲殿前班不帶 遙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帶遙郡軍都指揮使換官。又 《拱聖》、神勇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其逐軍都虞候、指 揮使理難一等換官。欲《拱聖》《神勇》都虞候依舊換供 備庫使外,驍騎、《雲騎》、宣武都虞候換左藏庫副使,拱 聖、神勇指揮使換內殿承制,捧日、天武、神、龍衛指揮 使皆係上四軍,其捧日、天武換西京左藏庫副使,龍、 神衛換內殿承制,比捧日、天武隔兩官,理有未均。欲 神、龍衛指揮使換供備庫副使。又殿前班上名副都 知換供備庫副使,下名副都知換內殿承制。自來以 左右第一、第二班為資次,欲第一班換供備庫副使, 第二班換內殿承制,又換前班差遣。州總管以下,並 以五路緣邊為優,諸路為次。」正團練使,州總管;正刺 史,州鈐轄,諸司使副都巡檢使,駐泊都監,內殿承制; 崇班、巡檢,州都監,供奉官至借職、教押軍隊指使。看 詳諸司使、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制以下,欲 依今來轉員所差遣例。又拱聖、神勇、驍騎、《雲騎》、宣武 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御龍直 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內殿直兩次都虞候 換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看詳拱聖、 神勇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兼御龍直都虞候遇轉 員合次神勇軍都指揮使轉行及係環衛諸直人員 最上名人兼內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 闕,合隨龍衛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于驍騎、雲騎、宣 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欲御龍直、內殿直都虞候 依格合換官外,並除遙刺。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 使止與換文思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內已帶遙刺者, 並依舊。內殿前班副都知並與換供備庫副使。今馬、 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彊,十將引見取揀充員僚。內弓 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軍安排。弩手括不發,事體 頗同,并弩手墮箭,與括不發亦同。欲並降一軍安排。」 從之。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內御龍直都虞 候至副都頭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思副使係 降兩資,餘止降一資。散員至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 內殿承制,不惟職名有差,自副都知約六遷方轉都 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係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 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其東西班散直、押班與副都 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難 與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散指揮》至鈞容直指揮使 並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散直、鈞容直「遇轉員止 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詔:「御龍下兩直指揮使 換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 知換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押班換東頭供奉官, 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換 左藏庫副使。」緣轉員旁通冊內未載雲武騎軍都指 揮使轉遷換官并恩例等,詔「並依《驍騎軍都指揮使 格》。」

紹聖四年,詔「江淮依舊法招置土兵,陝西添置蕃落 馬軍十指揮。」又詔括安西、金城地,招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二月,詔江淮巡檢依舊法招 置土兵。五月壬戌,詔陝西添置蕃落馬軍十指揮。 按《兵志》:四年,詔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 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團結以聞。 又按 《志》: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 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保捷四指 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 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於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 各置兩指揮,並隸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 所屬都總管同選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 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 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 然皆以為允,帝亦樂從之。蓋收租見存者七百萬,歲 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 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又按《志》:四年,樞密院言, 龍騎係雜犯軍額,闕數尚多。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 經斷者,歲揀以填闕。從之。 又按《志》:紹聖四年,陝西 路增置蕃落馬軍。是年,蘭州、金城置步軍保捷馬軍 蕃落。 又按《志》:四年,樞密院備呂惠卿所言:「比緣邊 諜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見闕守禦人兵,兼土兵未 填闕額,并蕃兵弓箭手比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 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揮。乞於東兵步人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兼本路自 去歲泛差過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 即今戍兵二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亦不 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 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人 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 還。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土蕃兵馬,無令 戍邊日久,致有勞弊。如無人替換,候春月事宜稍息, 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又按《志》,四 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於行閒召邢 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各對願增二石二斗 弓。遣內侍監定斗力授之,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 揮使,賜緡錢。

按《玉海》,「紹聖四年十二月癸卯,詔置兵籍。具京師諸 道兵數奏御。別申樞府。」

元符元年增置各路馬步軍及弓箭手又樞密院奏定將校轉補法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符元年,利州路 興元府、閬州各增置就糧武寧,又湖北江東各增置 有馬雄略。涇原路新築南牟會,賜名西安州,戍守共 以七千人為額,仍招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天都臨 羌砦,戍守各以三千人為額,仍各置馬軍蕃落、步軍 保捷。永興軍等路創置蕃落。」河北大名府等二十二 州共創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以河北人水招刺流 民故也。 又按志,元符元年,章楶又請增置涇原第 十二將。 又按志,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鍾傳奏, 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今相 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乞權於熙秦兩路輟 那。新城內土田并召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熙秦 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 招置,不一二年閒,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從之。七 月,詔陝西河東路新城砦,令招弓箭手投換。其元祐 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 又按《志》: 元年,樞密院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 十以下者填。從之。 又按《志》:元符元年,詔罪人應配 五百里以上,皆配陝西、河東充廂軍。諸路經略司各 二千人止。 又按《志》: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 軍頭十將各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試五次,二 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但兩眼共 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十步。仍試上下馬,如無 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槍刀摽牌手各不至 生疏,並與轉補。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將校年六 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姦盜贓罪,情罪重以上,雖該降, 並隔下奏聽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 報所在州體量。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 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 餘取年四十以下,武藝高強、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 次,二十步見者選拍」內步軍以闕六分為率,先取弓 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 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取揀,周而復始。長行犯徒經 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 年,或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不 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雖未給公憑,其 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不應充軍人,於 法許逐便者,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 公憑,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舊充 軍者聽。」從之。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 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自更官 制,階散並罷。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欲每轉 一資,支賜絹一十疋。如一名管押兩處,只許就一處 支給。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若 一員官兩處進奉,只隨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今 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並 從之。

元符二年,置神臂弓,建葭蘆戍為「晉寧軍」,又置環慶 諸路馬步軍。詔河北置廣威、廣捷指揮。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辛巳,增置神臂弓。八月 甲午,建葭蘆戍為晉寧軍。十月壬子,詔河北大名二 十二州軍置馬步軍指揮,以廣威廣捷為名。 按《兵 志》:二年正月,環慶增置敢勇二百人。四月,環慶路都 總管司言,「本路新展定邊城北之橫山、興平等處,城 砦尢深,乞增置住營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六月,環慶 路都總管司言,展築慶州白豹城,合增置住營馬步 軍。又鄜延路都總管司言,本路新築米脂等八堡砦, 合增置土兵馬步軍。皆從之。 又按《志》:二年,廣西察 訪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緣邊防拓,差及單丁,乞差 兩丁以上之家。從之。 又按志,二年三月,涇原經略 司言,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仍於順便城「砦隸屬 逐將統領,與漢兵相兼差使。秦鳳路如之。」四月,環慶 路經略安撫司言,「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 眾。欲自今將歸順之人,就新城收管給田,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副二員。」從之。 又按《志》:二年,樞密院言, 已詔諸路併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併, 餘路未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 以聞。 又按志: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 副熙河新邊戍守。十一月,以呂惠鄉奏,減鄜延戍兵 五十指揮。 又按志: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章惇 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 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 水災,流民未復,以此未可督責訓練。」帝曰:「府界豈不 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 見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 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 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 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 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然是時司農官親任 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 理騷擾者,亦皆衝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 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於先朝法 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 進呈。十一月,蔡卞勸上復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 以督曾布。是日,布進皇畿內保丁二十六萬,熙寧中 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 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 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若 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 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 熙寧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語卞, 卞殊以為不快,乃云:「熙寧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 目已習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元符三年,河北增置馬步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樞密院奏「河 北增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二萬餘人,欲令揀選升 換在京闕額軍分。」從之。自紹聖以來,陝西、河東連用 兵六年,進築未已,覆軍殺將,供給不可勝紀。 又按 《志》: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餽運。詔邊 帥減額外戍兵。 又按《志》: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 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十二月, 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又按《志》,三年,「詔撥陝西保寧 指揮入諸路廂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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