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44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四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四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四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四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十

  明十一世宗嘉靖十五則

戎政典第四十四卷

兵制部彙考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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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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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三十一年定軍職降調又准邊鎮京營諸制及逃軍調衛解軍清軍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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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缺少班軍降級,嘉靖三十一年題准,以 十分為率。衛所掌印官,六分以上,提解來京問罪,降 一級,調發邊衛。中途不到者,罪坐。劄付官, 凡紀過 文冊。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咨都察院轉行兩京問刑 衙門及各巡按御史,每月終將問過軍職情罪略節 類開奏報并繳。兵部。置立紀過文冊一本,凡遇繳到, 該司掌印官摘其有關襲替者,將所犯情罪,一一登 記,呈堂備照。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嘉靖三十一年 議准薊鎮十區,酌量衝緩,分別遠近,併為八區 入 衛兵」,嘉靖三十一年奏准通州班軍戍薊鎮者,每月 每軍加糧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料,仍選募土著 壯丁,務足六千之數。又令調發客兵,沿途不許騷擾。 違者聽各撫按將該將領參究。 山西城堡,嘉靖三 十一年,令偏老邊牆下再添築堡四座。 山西防守,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山西原選民兵三千名,內以二 千五百人赴平定州聽調,留下五百名,聽山西巡撫 分布三關防守。又令偏老邊外老牛灣至丫角墩百 餘里,與外僅隔一牆,各召募土著壯勇一千五百名, 聽守備官管轄防守, 凡輪操。嘉靖三十一年議准, 山東、河南各添註僉事一員,專理班務。南直隸即以 潁上僉事兼管,各請敕行事。其僉事會同都司掌印 官精選班軍,點付領班都司押領赴京。缺少違誤,聽 兵部撫按及巡視科道參劾。僉事免其赴京, 凡選 補。三十一年議准,行京營文武大臣挑選精兵四萬, 以二萬二千屬五軍營,一萬八千屬神樞、神機營, 凡考閱。三十一年,議准每年防秋畢日,聽京營科道 將在營將領從實舉劾,兵部會同戎政大臣,考察去 留, 凡督理戎政等官。三十一年,令總兵非外出,不 用「欽差」二字。革戎政廳首領官、六房掾吏, 凡勳臣 隨營。三十一年,奏准,公、侯、伯年二十以上者,不拘見 任帶俸,俱送本部酌量選用。定以協贊名色,分撥各 營副、參、遊、佐等官,協同入營觀操。如遇將官調往宣、 大薊州等處,亦即隨營前去。察知地理敵情,諳習戰 陣,許帶家丁十名,仍與口糧,馬匹料草,官與廩給。 凡京城巡捕,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兵部劄委司官一 員,監同巡捕參將,在民兵教場內操練巡捕官軍。 又按《會典》,凡遇赦逃軍。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凡新軍 遇恩赦,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者,許里鄰人等拏 送官司,以逃軍論。容聽者罪同。其有隨解隨逃者,仍 將軍犯,照依榜例,問發充軍。縱本犯身故,亦解發子 孫充當一輩。 凡改編調衛。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凡 清出軍士,若係嘉靖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前逃 亡者,許其改編。以後逃亡者,即係捏故希改。清出軍 戶,或原逃仍補原衛,不許改編。 凡起解軍丁,三十 一年題准,凡司府州縣問發軍犯,詳允即便嚴限起 解,毋得延捱。仍查近例係永遠者,審註本犯子孫的 實名貫事產抄招。各省申布政」司,直隸申各府,登記 文簿。係終身者,戶丁事產另記一簿。軍犯送該都司 起解。 凡清理軍伍,三十一年題准、凡布按清軍道, 直隸府州縣,但遇發到軍單,不拘有無清軍御史,務 要嚴行所屬,隨即清解。置立循環文簿,按季查比。如 宣德至弘治年閒事故軍士,果係結勘數多,別無隱 蔽者,方准呈送巡「按清軍御史覈實立住勾冊繳單。 其單許照《格眼》挨年填註。一年雖審數番,止許開結 一次。仍將節年清勘過緣由,如某單於某年月日作 何清駁,里鄰人等作何結勘,開立卷宗,候清軍刷卷 御史清刷。如無成案可查及有扶捏情弊朦朧繳單 者,從重問遣。自正德元年以後,軍士雖稱事故,年代 未」久。該州縣另冊編記原單繳部再清。不許一概除 豁。 凡編造冊單三十一年題准、凡問發軍犯務審 真正名籍都啚里社不許捏稱趙三即錢五之類。一 經詳允、即便抄招。將本犯戶丁事產逐一審實行移 司府登記冊籍年終類造文冊呈送撫按奏繳。其解 軍批申亦要摘緊要招由明開永遠終身「實注」年貌、 人丁事產印鈐。各衛所登記冊籍,每遇大造之年,盡 數查明造入舊軍之後,毋得隱漏取罪。又題准:凡大 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務將歷年軍冊底 查對明白,毋得脫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不拘都 啚衛所,但係同姓者摘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 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 亂。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葉先查 概縣軍戶總數,以遞合啚,以啚合都,以都合縣,不許 戶存戶絕,有無勾單。務尋節年故牘,補足前數。每于 造冊之年,另造一次,有增無減,有收無除。每縣每冊 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兵部備 照。冊高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致吏書等作 弊。」 又題准、「凡司府州縣及各衛所奉發到軍單,查 係宣德四年以後、弘治十八年以前逃故軍士在營 無丁原籍」、又丁盡戶絕及挨無名籍者經勘五次以 上,然後准送清軍御史審實,照見行《軍單》格式、每單 用紙一葉,刷印格眼,前開原單來歷,次開結勘緣由, 又開里書姓名,每衛類集一處,隸本省者徑行住勾, 各省者差人齎送清軍御史轉發查照住勾。仍將住 勾過緣由,并該管職名責令併開單內移文回照,轉 行州縣,給帖該啚里老執照。各州縣亦將住勾軍戶 另造數葉於軍冊之首,以備稽查。各清軍御史,事完 造冊奏繳。《清冊》一本,同原單送部,與本省《住勾冊》一 體存照。若正德、嘉靖以來,雖經勘五次以上,根拘未 獲,清勾未明者,該州縣另冊編記,原單繳部,行該衛 另給單勾。如再三年,無從根捕,仍照例行。 《凡管軍 官違犯》,三十一年題准:軍職有犯,倚勢役占,并受財 賣放餘丁,多至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廢者、俱 照軍職賣放正軍。甚者、事例、發邊衛充軍

按《大政紀》:嘉靖三十有一年三月,兵部上言,「往歲宣 大非無寇患,而本鎮戍卒自足戰守。自簡銳卒入衛 京師,眾分勢散,致調各鎮士卒赴援,奔命罷勞,餽饟 繁費。數年以來,費金七百餘萬,後將何繼?不若以本 鎮軍舍餘丁、土著壯夫補足原額,庶供億可省,而戰 守足恃矣。」從之。秋七月,倭寇猖獗日甚,廷議復設巡 視重臣,乃以王忬提督軍務,巡視浙、福海道。時忬巡 撫山東,聞命,即日至浙,度所治軍府皆草創,而浙人 柔脆不任戰,所受簡書輕,不足督率吏士。乃上疏請 假事權,誅賞得便宜。且欲嚴應援之律,寬損傷之條, 且勦旦撫勿拘。從之。忬任參將俞大猷、湯克寬為心 膂,徵狼、土諸兵,及募溫、台諸下邑桀黠少年,分隸諸 將,布列瀕海各鎮堡,嚴督防禦,浙人恃以為無恐。 嘉靖三十二年,准薊鎮、山東、河南防守軍制。又定邊 鎮京營給賞例,及各衛所改編起解賞罰之制。 按《明會典》:「薊鎮防守,嘉靖三十二年題准,黃土嶺人 馬,先年調往大毛山策應。今大毛山自有長谷駐操 一營,其黃土嶺照舊改屬一」片石,仍行遼東鎮巡,嚴 行前屯衛鐵廠堡,各該人員守本堡地方。 嘉靖三 十二年議准,「大同邊牆通賊衝口一百五十餘處,添 造空心磚臺三百座。」 山東防守,嘉靖三十二年議 准,將山東民壯快馬步精選六千,分為二營。一營屯 駐德州,委參將統領,聽候調遣;一營在省城選委僉 書都司,統率訓練。如德州一營承調北去,即將省城 一營移駐德州,以備赴援。 河南防守,嘉靖三十二 年題准,八府原編民兵五千名,臨時分屬各兵備操 練,每年六月終旬,調集磁州,令清軍副使同定委將 領統率,聽候調遣。 凡逃回人口,嘉靖三十二年題 准,各邊被擄人役,能傳報敵情,後果得實,給銀賞犒。 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擒斬 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仍賞銀三百兩;一百名顆以 上授千戶,仍賞銀五百兩。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 指揮,仍賞銀一千兩:俱與世襲。 凡犒賞將士,嘉靖 三十二年令各邊將官見在京營者,每月給米五石, 養贍家口。在京軍官不許混支。又奏准戶部徵收京 營草場子粒銀兩,共一萬三千五百兩有零。今後每 年徵解,兵部貯庫,按季聽戎政大臣印信手本到部 關支,前去賞軍等用。按季將收放數目,填造文冊,一 樣二本,一送兵部,一送科道查考。 又按《會典》凡改 編調衛,三十二年題准,軍犯節次改編,貽累軍丁,勞 及解戶。通行十三省及南北直隸各巡按清軍御史 查照。以後清理軍丁、俱不許比例改編。永為遵守。 凡起解軍丁。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須從府縣起 給批文、赴布政司倒換、解發該衛所收管著伍直。待 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年 輪房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處抽丁 等軍私輪替換事例、從重問斷。其官旗若有縱容收 替者,比縱容軍人歇役律例參究。 凡清軍賞罰,嘉 靖三十二年題准,凡清軍官員,如遇三六年考滿、將 任內清過軍士、取獲批收若干,未獲若干,奉到原發 勾單若干,未繳若干,完銷勘合若干。其內外經歷知 事等官、亦將任內收掌軍冊卷案造送軍單等件總 計若干,通行攢造方冊,類送吏部,轉咨兵部查考。如 有曠廢職業,及營謀別差,無益軍政者,不准給由凡軍人犯罪,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凡清出逃移軍丁 三名以上,及全家投托官豪,勢要藏躲,連年缺伍者, 戶長問發邊衛充軍,戶丁仍補原役。」其窩家,若明知 軍丁用強包占二名以上為奴佃者,及恃勢抗違,拘 勾占恡不發,照窩藏逃軍榜例發附近。若係軍人,發 邊衛,俱充軍。如戶內止有一二丁,因貧難以自活,依 託人家雇工以資衣食,及窩藏非勢要用強,并不知 情者,仍照常發落。 又按《會典》,凡優養,嘉靖三十二 年議准:軍職年不及六十者,查無殘疾,不准優養。又 例,應襲舍人病故,其妻月給米一石,優養。有就科貢 出身,歷官後故絕,遺下妻女,亦照武職例優養。凡軍 職并舍人故絕,遺下母親等項,例該優者,雖病故係 十年之外,比與授職兒男不同,保勘無礙,亦俱准優 養。

嘉靖三十三年准京營軍職考選,調保定兵於適中 關口。定各邊緩急事宜。又搭配京營衛所、及南京諸 軍之制。

按《明會典》,「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嘉靖三 十三年題准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每 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 數開造於現任之後。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 營操各項官,并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 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指揮以上」 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子孫 仍於原衛襲替。 凡缺少班軍降級,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衛所官俱免解京,就彼作速問擬,具奏定奪。 又按《會典》:入衛兵,嘉靖三十三年奏准,保定兵三枝 調一枝於古北口,二枝於兩關適中地方聽調。 凡 牆堡,嘉靖三十三年題准,今後各邊修理牆「垣墩臺, 兵部酌量緩急應否并實費多少,及該鎮處辦有無 足欠,奏行戶部查議。」除備給各邊緊急支費外,以十 分為率,動支七分五,兵部二分五 凡巡閱。嘉靖三 十三年奏准「差兵部侍郎帶司官二員,前往薊州保 定行邊,將一應戰守事宜,相度計議,如修築城堡,給 發錢糧,易置將領,悉聽便宜施」行 凡選補,三十三 年,議准「兵部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 遊佐等官,審驗各營正備兵,將大小衛分相兼搭配, 務令一衛專隸一營。或多寡不齊,務將一所盡屬一 營。精壯者作為正兵,老弱者作為備兵。以後遇有各 衛告補,及清解首逃軍役,及營操官舍聽驗軍主事, 悉照編定營伍,分」撥號頭等官,查照遵守。 又按《會 典》,「凡南京軍政考選。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凡遇考察, 除該衛見任官員堪留者照舊,其餘員缺先儘一衛 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別衛所,不拘襲過幾輩,盡 數掣回選補。如果缺少,方許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 管事,仍于原衛襲替。」 凡南京襲替。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南京錦衣衛先年銓註,原非本衛獲有軍功官 員,謀求本衛帶俸,因而不回原衛,朦朧襲替者,聽南 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題,掣回原衛。如有子孫襲替,仍 於該衛保送者,該衛官照依妄保事例,一併罷職揭 黃,永不許襲。 凡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嘉靖三十 三年議准、《江防戰船》原額四百隻。今止存其半,應添 造一百隻,行該營分為「天、地、人三號,每百隻把總官 一員管理,以便調遣」

嘉靖三十四年,定「薊鎮、宣府、湖廣防守及山東班軍、 江浙巡捕之制。」又選取南京陵軍差操。

按《明會典》:「薊鎮城堡臺牆,本鎮見存城堡二百八十 五座,空心敵臺一千二百四十座,潮河川大橋一座。 昌平城堡二十八座,空心敵臺二百五十餘座,守邊 墩臺一百六十九座。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居庸裡口, 如橫嶺、鎮邊、大石嶺、唐兒巷等處,或原無邊牆,或有 牆不固者,皆令修築防守。」 薊鎮防守:嘉靖三十四 年題准,居庸口自懷來大山口逶迤起伏,至隆永抵 四海冶、黃花鎮接界,鎮南墩止,俱陵京屏蔽。令薊兵 鎮守內口,宣兵謹守外口。又議准:懷來有警,總督移 駐昌平。 凡宣府防守,嘉靖三十四年題准行。宣大 總督如賊犯居庸、紫荊,則宣、大兵追躡於外,薊、遼兵 拒於內;賊犯古北口,則倚牆拒守。 湖廣城堡,嘉靖 三十四年題准,五寨長官司,係湖廣接壤,麻陽、乾州 適中之地。東有密峰,西有牛拗腳,為諸苗出入咽喉。 令麻陽參將移入駐劄,仍於密峰、牛拗腳二處,各立 哨堡防守。 山東班軍,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山東京 操班軍,糧餉缺乏,將各軍及族屬同伍應輸屯種子 粒,抵充行糧。仍要扣算明白,不許影射。」 凡各府州 縣巡捕,嘉靖三十四年題准令《浙江等處南北直隸》 撫按等官嚴行各該司府等官,遇有盜賊生發,一面 設法緝捕,一面懸示賞格。除曾經殺人放火,奸淫婦 女,真正強賊不貸外,其同上盜而未曾分贓,雖分有 微贓而不曾同盜,與夫脅從妄攀之人,俱免本罪。果 能捕獲賊首送官「者,仍加陞賞。」 又按《會典》:「南京陵 軍,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孝陵軍士,原額五千七百有奇。今見存者惟一千八百餘名。將該衛正軍選取五 百名,精壯餘丁選取二千五百名,共三千名,專一食 糧差操。仍添委將官,於近營內設法訓練,並不許奉 祀內臣干預,亦不許指以栽種為名,妄行掣取。以後 雖地」方平寧、不許廢撤

嘉靖三十五年定「斬賊功」賞格,及京營勾補操軍、南 京金川門等防守。

按《明會典》,凡倭賊,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凡水陸主客 官軍民快,臨陣擒斬有名真倭賊首一名顆者,陞實 授三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獲真倭從賊一 名顆并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不願者,賞銀五十兩;獲 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者,陞署一級,不願者賞銀二十 兩。」如在海洋遇賊,有能邀擊沈溺船隻,或追逐登山, 「使賊不得近港。如賊已近港,有能奮勇堵截,使賊不 得登岸。如賊已登岸,有能衝鋒破陣,奪其聲勢,或追 出境,或逼下船,使地方不致被禍,或所部兵少而擒 斬多者,均以《奇功》論。」 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 嘉靖三十五年奏准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 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 濟軍者,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 賞。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 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又按《會典》,凡 輪操,三十五年議准鳳陽、山東、河南不到班軍,每名 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行中都、山東、河南撫 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掌印官清查原額 官軍,督發赴班。有逃亡事故,即將城操軍餘,及衛所 雜差人役,暫行撥補。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 原額。應支官糧,及時支給預支糧銀,隨軍起解。以後 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上問 罪,降一級;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調發別衛。都司掌 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上,一體降級。皆以 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如果照數點發齊 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并劄付官,亦照前都司衛 所掌印官例行。如有受財賣放、贓多罪重者,仍照律 例問擬,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提解,來京究問。 凡京城巡捕。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兵部劄委司官一 員,督同巡捕參將,在工部鐵廠,將巡捕官軍常川操 練。 又按《會典》,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南京金川門等 處,無兵專守,將浦子口指揮量加署都指揮僉事,換 給敕書,令其調提金川、上元、佛寧、觀音四門官軍,操 練防守。」

嘉靖三十六年題准、「都督俸糧、軍職憑限。」又定南京 防守營操官軍、及南京較閱武藝之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嘉靖三十六 年題准,除原係軍功陞授,及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 舊關支外,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 衛所關支,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又題准:京營各 帶府銜署職,俸糧只照原職,於本府關支。其各處總 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凡軍官給憑,嘉靖三 十六年,令兵部推用將官,酌量地方遠近,定立期限。 如有過違,巡按御史查參究治。 又按《會典》:「南直隸 防守」,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將瀋陽右衛官軍,照舊隸 屬南京兵部,如遇江北地方有警,許鳳陽撫按官督 調防禦。 凡優處官軍,嘉靖三十六年題准,五城兵 馬司,凡遇在京各衙門詞訟,係干營操官軍,除人命 強盜重情外,其餘小事輕犯,或干證應審,俱要具申 該營,散拘審問,早為發落。毋得輕易監禁,致妨差操。 違者聽兵部及戎政大臣參究。 又按《會典》,「凡南京 較閱武藝。」嘉靖三十六年題准:「南京武職,多竊慕儒 術,曠廢武藝。以後春秋二季,將掌印、僉書、管屯指揮 較閱射箭,分別賞罰。至五年考」選軍政,并遇有把總、 掌印、僉書員缺,即以射藝優長者取補。其運糧回還 官員,及各衛不拘軍政、雜差、千百戶等官,俱要教習, 一體作養。見任官員不堪作養者,革去管事雜差。 又按《會典》,嘉靖三十六年題准,置造快鎗及鉛彈火 藥,給主客官軍。此置鎗彈之始。

嘉靖三十七年、奏定薊鎮募調兵制。又准驗補新軍、 聽征官軍、及京城巡捕諸例

按《明會典》:「薊鎮募調兵,嘉靖三十七年題准,薊鎮自 於密雲、昌平、永平、遵化、通州募兵一萬五千,河南民 兵悉免入衛,止解銀七萬五千兩赴薊州給各兵安 家。」又議准,將昌平一枝隨衛食糧,革安家銀,通州一 枝改入京營。其密雲、永平、遵化三枝係土著者,止歲 給銀五錢, 凡選補。三十七年議准,驗補新軍,清勾 故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准行查取結,各衛所不 得扶同驗送。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凡 聽征人馬,三十七年題准,聽征官軍三萬五千員名, 防秋三箇月。每員名行糧,每月四斗五升。又議准,三 大營聽征官軍,有逃故者,就於本營取補,如本營無 精壯者,取之。各衛餘丁及解到新軍,不許隔營充調、 以滋影射。致使錢糧馬匹難以稽查。 凡京城巡捕嘉靖三十七年題准、添提督巡捕參將一員、革去原 管主事。著兵科給事中一員查點。 凡在京巡捕。「嘉 靖三十七年題准、每年動支太僕寺馬價銀三百兩、 寄武庫司收貯。遇有巡捕官軍捉獲盜賊者、量給充 賞」

嘉靖三十八年定考選軍官額數。又「《邊鎮各營官軍》 諸制」、及充軍起解例

按「《明會典》,凡考選軍政額數。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 化年閒舊例,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掌 印一員,佐貳二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 戶署管,每所正副千戶一員,所鎮撫一員,百戶十員, 專管軍政。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 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僉」 書四員。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揮二員, 衛鎮撫二員。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 共五員,掌印一員,佐貳四員。衛鎮撫二員,每所千戶 三員。所鎮撫并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俱不許 增損。 凡管屯官,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 衙門不得坐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 軍政官內選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 會官考選。管屯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 將見任耕種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幫貼城操等 項,以妨屯務。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又按《會典》,入 衛兵,嘉靖三十八年議准,遼東、大同、延綏等處入衛 總小旗,經年遠戍,許給冠帶,不支俸。 「宣府車營,嘉 靖三十八年題准,令宣府置兵車,揀選老臣廢將管 領。」 「山西車營,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山西置兵車,選 老成廢將管領。」 「大同車營,嘉靖三十八年題准,令 大同將左右衛,原製兵車,移於鎮城。」《南 直》隸兵馬, 嘉靖三十八年題准,蘇、松、常、鎮四府所屬州縣,二百 里以上者,編主兵三百名,二百里以下者二百名。每 名給銀十二兩,或均徭編派,或各里朋出,送海道兵 備管束團練。又令添設遊兵一千五百名,令南京都 督統領,駕沙快船往來浙西松江、京口,護衛糧船。 又按《會典》,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親王宮 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 第。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三十八年題准各省并 各直隸巡按御史,嚴行所屬,凡係問擬終身永遠充 軍人犯,招案明白者,不候追贓,先行發遣。務要酌量 道里遠近,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原定邊腹衛所, 依期責併批收銷照,造冊繳部。各衛所縱容冒替潛 逃者,許各撫按指名查參。

嘉靖三十九年准、京營將官家丁給糧、揀選三營官 軍六萬餘名、為聽征人馬、及州縣巡捕賞罰

按《明會典》凡選鋒,嘉靖三十九年令京營將官有曾 任邊方者,每員准家丁二十名,每名月給米二石,仍 給犒賞銀五兩,於太僕寺馬價或本營子粒銀內動 支。 凡聽征人馬,三十九年議准三大營官軍揀選 精壯者,五軍營十二枝,神樞營、神機營各四枝,每枝 三千員名,共六萬餘名,俱免做工,聽候調遣。每枝用 中軍官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十二員。軍有年老者,聽 以精壯兒男摘牌收伍,免行該衛取給。 凡在外巡 捕,「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各省布按二司守巡并兵備 府州縣等官,若縱容盜賊,不行擒捕,十名以上,州縣 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五十名以上,降俸一級,立功 自贖。百名以上,并將守巡兵備官參奏處治。今後所 屬地方,果有強盜聚至十人以上,兇惡顯著,曾經對 敵,當陣生擒二名,及斬首二顆者,准陞一級。不願陞 者,賞銀三十兩。若不係臨陣,止係緝捕者,每名顆賞 銀十兩。拏獲竊盜一名者,賞銀五兩。夥內能自相擒 斬者,免其本罪。仍一體陞賞,經管官員,酌量敘錄。應 賞銀兩,先儘贓銀不敷之」數、於無礙銀兩動支。 《嘉靖》四十年、定班軍降調、及各鎮防守之制

按《明會典》,「凡缺少班軍降級。」嘉靖四十年議准,衛所 軍少,掌印官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八分以上降二 級,調發別衛。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嘉靖四十年題 准,京營春秋二防,各選兵四枝,赴居庸防守。每枝三 千人,馬兵三百,步兵二千七百。春防以正月十五日 行,三月終旬回營;秋防,七月十五日行,九月終旬回 營。」每防用參將二員,佐擊二員,將官到彼,聽總督、巡 撫節制。 薊鎮操練,嘉靖四十年,令總督軍門選標 兵三千,連原三千,共六千人,以備有警策應。 保定 防守,嘉靖四十年題准,紫荊關之盤石煙董厓,居庸 之小嶺嚮閘,原設防守;內口官軍,移浮圖峪八達嶺 外口防禦。 大同防守。嘉靖四十年題准,大同闔鎮, 各該衛所營堡官軍,不拘馬步,通行選二萬名,春夏 無事,仍在各路防守。防秋之時,調集鎮城,統以驍將, 與同正遊二兵,專備征戰。仍選精壯步軍二千名,撥 發兵車營,專習火器,俱聽總兵官稽查訓練。 宣府 車營,嘉靖四十年題准宣府製雙輪兵車,各將官將 步兵訓練,各為一營,給火器防守。本路 山西車營四十年,題准山西製雙輪兵車,各將官將步兵,給火 器防守本路 江西防守。四十年,題准「江西永豐、上 饒二縣,平洋、銅塘地方,當閩浙交界,礦賊盤據,將福 建浦城,浙江常山、江山三縣并所屬盆亭、谿源、高泉、 仙霞、小竿諸巡檢司,悉聽江西分守湖東道管轄。如 遇盜賊生發,督兵擒捕」,仍移文建、嚴、金、衢、溫、處兵備 守巡各道,發兵援勦。

嘉靖四十一年,定「各鎮防守京營班操。及在外巡捕 南京陵軍」諸制。

按《明會典》:「薊鎮操練,嘉靖四十一年,增置遊兵三百 名,與原五百名共八百名,屬巡撫標下,專備有警巡 防。 入衛兵,嘉靖四十一年,令山西民兵三千,免其 入衛,每歲每名量徵工食銀五兩,解薊鎮軍門及密 雲道修造盔甲器械。」 甘肅城堡,「嘉靖四十一年題 准西南寺與靖邊南山添築墩臺,紅城子關設水門, 平川」北改築邊牆, 貴州防守。嘉靖四十一年題准 貴州施秉一縣,切鄰四川容山土司,將偏橋衛哨軍 一百九十名,改撥本縣,與同原設哨軍二百五十名 相兼防守。清浪守備移駐本縣,就令統領前軍,不時 訓練,仍聽清浪參將節制, 凡輪操。四十一年議准 今後每軍止許存留安家米兩箇月,其餘盡數差官 解部,委司官督同領班都司給散。又議准:班軍赴京, 照例赴部點名,隨發各營收操。下班之日,亦聽部點 放。各營將官,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占。凡行糧文冊, 俱令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內有逃故, 查明扣除。 凡在外巡捕,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凡沿 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衛所 自住一城者,若遇大寇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能固守, 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殺虜男婦三十 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官與專一捕盜 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府州縣掌 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協守, 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餘府州縣,不分各邊腹 裡,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 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 池」律斬。其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設有城池被盜 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不測,雖有前項 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備止於參究治罪,量 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又按《會典》,凡南京陵軍, 四十一年題准,孝陵衛正軍五百名,專聽神宮監差 撥。其餘丁一千七百四十九名,仍行把總官管領,居 常隨營操練,有警專護陵寢,不許混同營兵一體調 撥。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各軍陞賞各鎮防守、又京營訓 練諸制」、及優處官軍、查覈巡捕之例

按《明會典》,「凡哨夜軍丁,四十二年題准,果能傳報的 實,防守有賴各邊者,陞世襲一級。薊鎮、獨石者,陞世 襲二級。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賞銀五兩、布五疋。 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賞銀十兩、布十疋。如虛捏誤 事者,以軍法重治。」 四十二年令,夜不收,被賊殺死 者,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陞職,不必再行查勘,優恤 銀兩照例速給。如無子孫者,官為斂葬。每年終,都司 官於鎮城無祀壇內致祭。 凡查覈功次,四十二年, 令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勘報功次,大功限兩月以裡, 小功限一月以裡,不許稽遲。 凡寇中逃回人口,嘉 靖四十二年題准,有自寇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 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如十人即與小旗,百人即與 百戶,三十名口以上者與做冠帶總旗,仍各給官銀 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願歸者應付 還家。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各 路兵馬,東自山海關起,西至鎮邊城止,二千一百十 四里,分為十路:第一路石門寨,第二路燕河營,第三 路太平寨,第四路馬蘭谷,第五路牆子嶺,第六路古 北口,第七路石塘嶺,以上七路,副、參、遊、佐提調分守, 而以薊鎮總兵領之。第八路黃花鎮,第九路居庸關, 第十路鎮邊城,以上三路,亦副、參、遊、佐、提調分守,而 以昌鎮總兵領之。」 薊鎮募調兵,嘉靖四十二年,令 副、參、遊、守、提調等官,許自募家丁,報名在官,一體給 糧 入衛兵。四十二年,令山東民兵三千,免其入衛。 有馬者每名徵工食銀十二兩,無馬者每名徵工食 銀七兩,每年共二萬六千兩,解赴薊鎮,為造軍器犒 軍士之用。又令山東、河南將民兵工食,每名增銀二 兩,連原額解赴薊、遼軍門,查給各官家丁口糧。 嘉 靖四十二年題准宣府四海冶迤南渤海所建墩防 守, 福建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行各該兵備并 府州縣,通將闔省民壯、巡司弓兵,酌量存留一半,以 為護守巡緝之用,其餘精壯正丁,解赴省城,合營訓 練,以次漸減客兵。 山東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 將曹、濮、沂州二道壯快,分為四枝,二枝為前營,撥與 原管把總統領;二枝為後營,常川在各道操練,緝捕 盜賊。又議准山東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為始,務選足三千之數,推參將一員訓練,每七月初旬,赴薊鎮 防禦 凡操練。四十二年,議准通州新舊遊兵二枝, 并入京營操練。見在四千三百六十餘名內,止練三 千名。設中軍官一員,千總官二員,把總官十二員,分 為十二司,每司軍二百五十名,仍付佐擊管束。其餘 悉歸備兵營 凡選補。四十二年,議准劄委司官一 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兵 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營中據冊 稽查,衛中憑冊支餉。後有逃亡事故,即行開報。在衛 即與住糧,容隱者送問。又議准召募軍士,在營病故, 或為事住糧者,許赴兵部告明,病故者以精壯親餘 頂補,為事者許其出首復役。又議准戎政大臣會同 巡視科道,每營挑選武藝精強者,列為一等,秋操口 糧增支六斗。武藝生疏膂力尚堪教習者,作為二等, 止支口糧三斗。 《凡優處官軍》,四十二年題准,《五城 及在外附近府州縣,以後京營官軍》正身,免其民差, 戶下餘丁,照丁派差。如犯人命強盜重情,及戶婚田 土正犯,應該對理者,一面提問,一面行營,轉行戶部, 暫扣月糧,聽候發落。若止因牽告干證,不許一概監 禁。又議准、京營將官有犯奸贓,各該衙門會同戎政 衙門查究明白、方許參提。 《凡勳臣隨營》,四十二年 議准、《在京五府新襲》公侯伯未經管事年三十五以 下,及各爵應襲,不拘年齒長幼,俱送京營聽戎政。文 武大臣、定以日期,隨營較射。仍授《武經百將傳》等書, 令其熟讀細講。每人仍撥軍伴十名跟用。先將收管 姓名具奏。每歲終,巡視京營、科道、列其勤惰勇怯奏 聞。 凡京城巡捕,嘉靖四十二年題准、以後巡捕營 事務、不必另差給事中、兵部劄委司「官一員專理。其 巡捕官軍倒損馬匹,併聽京營科道參奏。」又題准:巡 捕官軍馬匹折支料草銀兩,把總官造冊,提督覈實, 聽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覈,徑赴巡視太倉科道掛 號,往戶部關領,京營科道不必掛號。 又議令巡捕 軍士,照三大營事例,老弱不堪者,許令的親兒男弟 姪徑自送部復驗,收伍,摘牌更替 凡東廠錦衣衛 緝捕。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廠衛緝訪、止屬風聞、待法 司成獄、方許紀功每當類奏、該部同廠衛會題。仍敕 兵刑二部、勘對明白、請旨陞賞

嘉靖四十三年,定「軍功陞賞、保定、延綏防守機宜。」又 准:京營將領軍人諸制,及巡捕新營抽軍操練,改南 京水軍坐營將領名色。

按《明會典》,凡寇中逃回人口,四十三年題准,各邊寇 中逃回人口,每歲總兵官招至七百人以上,參將至 四百人以上,守備、把總、備禦官至三百人以上,各陞 一級。 凡功陞職級,四十三年題准,軍職立功陞至 都督等官,後又有功奉旨加陞,無階可加者,行取應 繼兒男,廕冠帶總小旗,就補原衛食糧差操。又議准: 軍職患病致仕,其子替職後,又能自立軍功二級者, 本官照例陞級,致仕身終之日准襲。不願陞者,內,將 一級加陞,其子一級加賞;如止獲功一級,其子加陞 不賞。又議准:分守參將部下斬獲,該陞署二級,或實 授一級,未經陞授病故應陞職級,又係流官子孫不 許襲陞者,賞銀二十兩,給付其家。 又按《會典》:保定 防守,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保定入援兵馬二枝,果有 敵人擁眾入塞,總兵不必候調,徑自隨賊截勦。如賊 自宣、大而入,漸近紫荊、馬水等處,總督官仍當調薊 兵接應。 延綏城堡,嘉靖四十三年,令榆林西北古 梁、易馬二城增修城堡,又令鎮城硬地梁一帶,小邊 柳河梁各處地方添設城堡,「以嚴防護 凡操練。」四 十三年議准總協大臣每月以初一、初八、十五、二十 三日合操,其餘二十六日,各營將官分練各兵,總協 大臣及巡視科道,不必同在一處,隨意各入一營,較 閱賞罰。又議准戰兵、車兵二營火器,春秋兩防,行工 部發出,責令軍士常用演放,遇晚收於德勝、安定二 門庫內,畢日送還該局。又議准、京營家丁,俱令歸營 操演,仍擇其堪為選鋒者,方許給月糧二石,脆弱者 漸汰一二, 凡考閱。四十三年議將京營將領,每遇 年終科道復命之時,戎政大臣會同考閱一次,以定 臧否。兵部官不得干預。其正當閱視之年,歲終免其 重閱。 凡優處官軍。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京營軍士, 刁潑「成風,藐視將領,投帖訐告,甚至兵馬司輒行拘 執弓兵番子,陵虐百端。今後,軍士敢有仍蹈前非者, 拏問重究。將領貪婪失職,戎政大臣巡視科道,不時 論劾,不得輕准軍士告詞,有傷大體。」 凡營官推補,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行御馬監太監將四衛營中軍、 坐營等官,從公推舉, 凡聽征人馬,四十三年議准 「京營不宜遠調外出,今後有警,以車營兵十枝,分布 東西便門,去城各一二里。其城之東西南北,各屯戰 兵一枝,緊在關廂之外。餘下戰兵二枝,隨戎政大臣 駐適中去處。外壯車營聲勢,內助都城防守。」又題准: 一等官軍一萬八千員名,照舊每名月支口糧六斗。 車兵三萬員名,總協巡視科道。「隨征官軍一千六百員名,月支三斗;守城四萬二千一百十四員名,月支 一斗。 《凡軍士清查》,四十三年議准行御馬監太監, 將應操軍士,如法訓練,果有成效,聽兵部將原缺人 役,陸續驗補,樁朋子粒錢糧,仍聽科道查理。」 《凡勳 臣隨營》,四十三年題准,京營科道會同戎政大臣,將 隨營勳戚,每歲較試二次。其弓矢、策論習熟者,附記 在簿。遇有營中參、遊、坐營缺,照例酌量推補。未諳練 者,行戎政大臣督責戒飭。 凡軍伴,四十三年題准 副將軍伴二十名,參、遊、佐擊坐營一十八名,大號頭 十名,中軍千總五名,把總四名,俱班價內給與,不分 營官大小。每軍伴一名,每月給銀四錢。 凡犒賞將 士,四十三年議准邊方調赴京營管領家丁千總等 官,許於節年官軍逃故扣除糧內,月支米三石,戰馬 料草,於扣省料內支給。 凡京城巡捕,嘉靖四十三 年題准,「巡捕營新抽操軍三千名,仍令督捕郎中公 同提督查出,與同別軍」分為兩班,上班夜巡,下班操 練。如仍前役占,聽郎中併科道參究。但有地方失盜, 該管把總即報兵部督捕郎中,仍登記文簿,以便稽 考。如果失事數多,將提督官一併參究。 又按《會典》, 凡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嘉靖四十三年題准,「南京 新江口水軍,已設有武職大臣坐營,惟大小教場并 神機營坐營官,多係指揮、千百戶等官推用,事權甚 輕。」以後將前後等府都督僉書官內有謀勇出眾,曾 為總兵都督等官者,請敕令不妨府事,提督坐營。其 見在各坐營官,即改為中軍名色,承行上下文移,傳 宣號令。 又題准:坐營都督奏帶家丁,照京營事例, 每名月給米二石,本折各半,俱於戶部關領。如不願 本色者,每石折銀五錢,仍每歲照例加犒賞銀五兩, 於本部支給。

嘉靖四十四年定獲功報捷陞賞。又准遼東、南直、雲 南諸防禦法,於京營選戰兵十枝。與車兵相當。及考 閱號頭、千把等官例

按《明會典》,凡報捷。四十四年題准獲功一百十名以 上,總督鎮巡等官有陞廕者,報捷人照例陞賞。若止 賞賚,報捷人亦止賞不陞。 又按《會典》:「遼東城堡見 存二百七十九座,空心敵臺三十一座,邊腹敵臺九 十座,墩臺二千七百一十座。」嘉靖四十一年,議修路 河,以阻敵騎。四十四年,令改新江沿臺堡於舊江沿 地「方設官備禦,兼轄湯站、鳳凰鎮等堡,以扼短錯江 之隘,與靉陽東西兩翼共成掎角之勢。」 南直隸防 守,嘉靖四十四年題准:「江南江北,各有信地,三沙止 當會哨,難以會勦。褚家一沙,沙南、沙北,照舊分防崇 明一帶。或春或秋,照舊會哨。如賊勢重大,逼近留都, 江南、江北巡撫并操江都御史交相應援。其餘小警, 不必會勦,各守信地,永為遵守。」 《雲南防守》,嘉靖四 十四年題准武定府建守禦千戶所,將雲南右後二 衛後千戶所馬步官軍,各撥二百名,右衛中左所土 軍,撥一百名,并募新軍三百名,選指揮千百戶管領, 前去防禦, 凡輪操。四十四年議准,將班軍點完,劄 付解官,同赴撫按衙門掛號,即行,不到,官軍照例問 擬,追銀解部,班滿掣有營批,兵部方給批迴 凡選 補。四十四年,議准行總協大臣,將軍兵內除挽車銃 射之外,其餘俱選作戰兵,仍於城守軍內擇精壯者, 共足四枝,務使戰兵十枝與車兵十枝相當 凡考 閱。四十四年,議准三大營號頭、千、把總等官不職,許 總協大臣不時參革,果有勉修職業者。每半年一次。 開具送部。某人堪任邊方。某人堪任本營。以憑酌用。 巡視科道差滿之日。亦要一體保薦

嘉靖四十五年,奏定「遼東、甘肅、延綏等各邊鎮城堡 防守諸制。」以京營神樞第三營分入十營,共車戰城 守為三十營之制。又於各營家丁擇為選鋒,及添設 南京夜巡官軍。

按《明會典》:遼東入衛兵,本鎮入衛薊鎮自嘉靖三十 年始。四十五年題准遼東各營抽選三千名入衛。其 寧前新設遊兵,仍令防守本處,疏通薊、遼二鎮咽喉 之路。凡遼東軍有投匿薊鎮為家丁者,盡數查出發 回,不許將領容留。 甘肅城堡,嘉靖四十五年題准 古浪山後築堡一座,募軍防禦。 甘肅防守,嘉靖四 十五年題准,將涼莊遊兵營、莊浪衛上班官軍一百 三員名,存留莊浪,聽參將統領。將甘肅遊兵營、西寧 衛兩班官軍內,各遇該班之年,摘撥一百三員名赴 涼莊遊兵營。西寧衛該班官軍摘撥一百名,亦撥莊 浪參將統領。仍召募精壯軍士二百名,以補原額。 延綏入衛兵,嘉靖四十五年議准,延綏輪更入衛遊 兵四枝,每枝止發二千七百名,其餘三百存留本鎮, 仍准添募遊兵一枝。 廣東城堡,嘉靖四十五年題 准:「廣東扼塞要害,在東洋有柘林、碣石、南頭,在西洋 有白沙港、烏兔、白鴿門六處,皆立寨,增兵增船,統以 將官,無事則會哨巡緝,有警則互相策應,務以擊賊 外洋為上功,近港次之。如信地」不守,見賊不擊,俱坐 罪重治。 湖廣防守,嘉靖四十五年題准支羅新舊二寨,改為守禦百戶所,官軍就於施州衛三千戶所 摘撥屯種,以便彈壓。其本衛原撥輪戍靖州官軍,盡 數掣回防守, 凡選補。四十五年,議准京營城守十 一營中,量併神樞第三營之兵,分入十營之內,共車 戰城守三十營,以遵欽定三十營之制。其城守每營 俱限二千名。不足之數,催行清軍衙門勾補。官多兵 少,其千把總穴員,行總協巡視等官,選別去留。 凡 選鋒,四十五年令家丁俱隨營操。仍擇其堪為選鋒 者,方月給米二石。 又按《會典》,凡南京夜巡。嘉靖四 十五年題准,南京地闊人稀,巡捕官兵單弱,將營軍 撥一千名,「馬二百匹,分為兩班更番於城內分定信 地,同各城弓兵及各衛巡捕餘丁互相接濟,每歲一 換。步兵每名月加口糧三斗,折銀一錢五分,馬軍每 名月加糧料銀二錢。仍添設把衛總等官,分班督率, 即以神機營坐營都督兼管,提督夜巡。其把衛總并 五城兵馬等官,悉聽節制。」後因人少,分布不敷,「題准 僉撥馬步軍一千名,添設衛總八員,同舊軍併力巡 守。 一、選用巡捕官員,各衛用千戶,牧馬所用百戶, 每歲終本部會同外守備及都察院點選定委。 一、 各衛所千、百戶巡捕,在內巡者,本司選送外守備等 衙門選委。在外屯巡者,一年已滿,例該更換。各衛開 具在屯管事官員職名,呈部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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