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8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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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兵法部總論四

  尉繚子

戎政典第八十四卷

兵法部總論四 编辑

尉繚子 编辑

天官第一

梁惠王問《尉繚子》曰:「黃帝刑。」刑剋德。生旺「可以百勝,有之 乎?」尉繚子對曰:「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謂天官時 日,陰陽向背也。黃帝者,人事而已矣。何者?今有城,東 西攻不能取,南北攻不能取,四方豈無順時乘之者 耶?然不能取者,城高池深,兵器備具,財穀多積,豪士 一謀者也。若城下池淺,守弱,則取之矣。由是觀之,天 官時日,不若人事也。」按《天官》曰:「背水」陣為絕地,向阪 陣為廢軍。武王伐紂,背濟水,向山阪而陣,以二萬二 千五百人擊紂之億萬而滅商,豈紂不得天官之陣 哉?楚將公子心與齊人戰,時有彗星出,柄在齊,柄所 在,勝不可擊。公子心曰:「彗星何知?以彗鬥者,固倒而 勝焉。」明日與齊戰,大破之。黃帝曰:「先神先鬼,先稽我 智。」謂之天官人事而已。

黃帝言「先聽信于鬼神,不若先稽我之智識,是謂之天官者,不過盡我人事而已。」

兵談第二

量土地肥磽而立邑,建城稱地。廣狹以城稱人,多寡「以人」 稱粟,多寡三相稱,則內可以固守,外可以戰勝。戰勝於 外,備主於內,勝備相應,猶合符節,無異故也。三者相稱無異 治兵者,若祕於地,若邃於天,生於無,故開之,「大不窕, 小不恢。」

惟祕邃若此,故其開啟之也,大用之不流於輕窕,小用之不待於恢張。

明乎禁舍開塞,民流者親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廣 而任則國富;民眾而制則國治。富治者,民不發軔,甲 不出暴,而威制天下。故曰:「兵勝於朝廷不暴。」甲而勝 者,主勝也;陳而勝者,將勝也。兵起非可以忿也,見勝 則興,不見勝則止。患在百里之內,不起一日之師。不待 一日「患在千里之內,不起一月之師;患在四海之內,不 起一歲之師。」將者,上不制於天,下不制於地,中不制 於人,寬不可激而怒,清不可事以財。夫心狂、耳聾、目 盲,以三悖率人者,難矣。兵之所及,羊腸亦勝,鋸齒亦 勝;緣山亦勝,入谷亦勝,方亦勝,圓亦勝。重者如山如 林,如江如河;輕者如炮如燔如垣壓之,如雲覆之,令 人聚不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 左,兵如《總木》,弩如羊角,人人無不騰陵張膽,絕乎疑 慮,堂堂決而去。

《羊角》,旋風也。行兵之勢,如總持木弩,發機迅疾而不可禦,如旋風直上而不可遏,則人人騰躍陵駕,張其膽,絕其疑,堂堂然決勝而往矣。

制談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則士不亂,士不亂則刑乃明。 金鼓所指,則百人盡鬥。陷行亂陣,則千人盡鬥。覆軍 殺將,則萬人齊刃。天下莫能當其戰矣。

下乃言「兵制之不定」 者。

古者士有什伍,車有偏列。

車眾十五為偏,五偏為列。

「鼓鳴旗麾,先登者未嘗非多力國士也,先死者亦未 嘗非多力國士也。損敵一人而損我百人,此資敵而 傷我甚焉。」世將不能禁征役,分軍而逃歸,或臨戰自 北,則逃傷甚焉。世將不能禁殺人於百步之外者,弓 矢也;殺人於五十步之內者,矛戟也。將已鼓而士卒 相囂,拗矢、折矛抱戟,利後發,戰,有此數者,內自敗也。 世將不能禁。士失什伍,車失偏列,奇兵捐將而走,大 眾亦走,世將不能禁。夫將能禁此四者,則「高山陵。」 之深水絕。「之堅陣,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猶亡舟楫, 絕江河不可得也。民非樂死而惡生也,號令明,法制 審,故能使之前。明賞於前,決罰於後。是以發能中節, 動則有功。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馬,萬人一將,以少 誅眾,以弱誅強。」試聽臣言,其術足使三軍之眾,「誅一 人無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況國人乎?一 夫仗劍擊於市,萬人無不避之者,臣謂非一人之獨 勇,萬人皆不肖也。」何則?必死與必生,固不侔也。聽臣 之術,足使三軍之眾為一死賊,莫敢當其前,莫敢隨 其後,而能獨出獨入焉。獨出獨入者,王霸之兵也。有 提十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桓公也?有提七萬 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吳起也?有提三萬之眾而 天下莫當者,誰?曰武子也。今天下諸國士所率,無不及二十萬之眾,然不能濟功名者,不明乎禁舍開塞 也。明其制一人勝之,則十人亦以勝之也;十人勝之, 則百千萬人亦以勝之也。故曰:便吾器用,養吾武勇, 發之如鳥擊,如赴千仞之谿。今國被患者,以重幣出 聘,以愛子出質,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為十萬, 其實不過數萬耳。其兵來者,無不謂其將曰:「無為人 下先戰。」其實不可得而戰也。量吾境內之民,無伍莫 能正矣。經制十萬之眾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 食,戰不勝,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內自致也。內無人以定其 經制也天下諸國助我戰,猶良驥騄駬之駛,彼駑馬,鬐 興角逐,何能紹吾氣哉!

諸國之助我戰者,若駑馬之《鬐興》角逐耳,何能續吾軍氣,以當敵國良驥騄駬之疾速哉?

「吾用天下之用以為用,吾制天下之制以為制」,修吾 號令,明吾賞罰,使天下非農無所得食,非戰無所得 爵,使民揚臂爭出農戰,而天下無敵矣。故曰:「發號出 令,信行國內,民言有可以勝敵者,毋許其空言,必試 其能戰也。」視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 內有其賢者也。不能內有其賢,而欲有天下,必覆軍 「殺將。」如此,雖戰勝而國益弱,得地而國益貧,由國中 之制弊矣。

戰威第四

「凡兵,有以道勝,有以威勝,有以力勝。講武料敵,使敵 之氣失而師散,雖形全而不為之用,此道勝」也。審法 制,明賞罰,便器用,使民有必戰之心,此「威勝」也。破軍 殺將,乘闉發機,潰眾奪地,成功乃返,此「力勝」也。王侯 知此,所以三勝者畢矣。夫將之所以戰者民也,民之 所以戰者氣也。氣實則鬥,氣奪則走。刑未加,兵未接, 而所以奪敵者五:一曰《廟勝之論》,二曰《受命之論》。立將 受命三曰《踰垠之論》,越江河四曰《深溝高壘之論》,五曰《舉 陳加刑之論》。修舉行陳重加刑戮此五者,先料敵而後動,是以 「擊虛奪之」也。擊敵人之虛而奪其氣善用兵者,能奪人而不奪 於人。奪者,心之機也。令者,一眾心也。眾不審則數變, 數變則令雖出,眾不信矣。故令之之法,小過無更。不得 遽改《小疑》無中。不得中止「故上無疑令,則眾不二聽;動無疑 事,則眾不二志。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 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戰者也。故國必有禮信親 愛之義,則可以饑易飽;國必有孝慈廉恥之俗,則可 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禮信而後爵祿,先廉恥而 後刑罰,先親愛而後律其身。故戰者必本乎率身以 勵眾士,如心之使「四肢也。」志不勵則士不死節,士不 死節,則眾不戰。《勵。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爵列 之等,死喪之親,民之所營,不可不顯也。必也因民之 所生而利之,因民之所營而顯之。田祿之實,飲食之 親,鄉里相勸,死喪相救,兵役相從,此民之所勵也。」使 什伍如親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牆,動如風雨,車不 結「轍,士不旋踵,此本戰之道也。地所以養民也,城所 以守地也,戰所以守城也。故務耕者民不饑,務守者 地不危,務戰者城不圍」,三者先王之本務也。本務者 兵最急,故先王專於兵有五焉:委積不多則士不行; 賞祿不厚則民不勸;武士不選則眾不強;器用不備 則力不壯;刑賞不中則眾不畏。務此五者,靜能守其 所固,動能成其所欲。夫以居攻出,則居欲重,陣欲堅, 發欲畢,鬥欲齊。王國富民霸,國富士僅存之國富,大 夫亡,國富倉府,所謂上滿下漏,患無所救。故曰:「舉賢 任能,不時日而事利;明法審令,不卜筮而獲吉;貴功 養勞,不禱祠而得福。」又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 人和。聖人所貴,人事而」已。夫勤勞之師,將必先己,暑 不張蓋,寒不重衣,險必下步。軍井成而後飲,軍食熟 而後飯,軍壘成而後舍,勞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師雖 久而不老不弊。

攻權第五

兵以靜勝,國以專勝。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力分與專反心疑與 靜反夫力弱,故進退不豪,縱敵不擒,將吏士卒動靜一 身,心既疑背則計決。而不動。《動決》:而不禁。 異口虛言,將無修容,卒無常試,發攻必衄,是謂「疾陵」 之兵,無足與鬥。將帥者,心也;群下者,支節也。其心動 以誠,則支節必力;其心動以疑,則支節必背。夫將不 心制,卒不節動,雖勝幸勝也,非攻權也,夫民無兩畏 也。畏我侮敵,畏敵侮我,見侮者敗,立威者勝。凡將能 其道者,吏畏其將也;吏畏其將者,民畏其吏也;民畏 「其吏者,敵畏其民也。」是故知勝敗之道者,必先知畏 侮之權。夫不愛悅其心者,不我用也;不威嚴其心者, 不我舉也。愛在下順,威在上立。愛故不二,威故不犯。 故善將者,愛與威而已。戰不必勝,不可以言戰;攻不 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刑賞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 在未兆。故眾已聚不虛散,兵已出不徒歸。求敵若求 亡子,擊敵若救溺人。分險者無戰心,挑戰者無全氣, 鬥戰者無勝兵。

敵人分險而守,其心不欲戰,敵人與我挑戰,其氣必不全;敵人忿怒,與我格鬥者,其兵必不勝。

考證
凡挾義而戰者,貴從我起。首倡而起爭私結怨,應不得已。

但應之於不得已「怨結雖起,待之貴後。」故爭必當待之,息必 當備之。及其止息尤當防備不虞兵有勝於朝廷,有勝於原野,有 勝於市井。鬥則得,服則失,幸以不敗,此不意彼驚懼 而曲勝之也。曲勝言非全也,非全勝者無權名。故明 主戰攻之日,合鼓合角,節以兵刃,不求勝而勝也。兵 有去備徹威而勝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蚤定 也。其應敵也周,其總率也極。

「應酬」 敵人也,「周密」 總率三軍也。極至則雖去備而實有備,雖去威而實有威,故能勝人。

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萬人而 將」,已周已極。其「朝死則朝代,暮死則暮代。」

凡伍什百萬千之長,隨死隨代,不可久虛。

權敵審將而後舉兵,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 一日。欲速集其兵必集敵境。期集于敵境「卒聚將至,深入其地, 錯絕其道,棲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數重, 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據一城邑而數道絕,從而攻之, 敵將帥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從者,則我敗 之矣。」敵救未至,而一城已降,津梁未發,要塞未修,城 險未設,渠荅未張。

《渠荅》乃木螳蜋、鐵蒺藜之類。

則雖有城無守矣;遠堡未入,戍客未歸,則雖有人無 人矣;六畜未聚,五穀未收,財用未斂,則雖有資無資 矣。夫城邑空虛而資盡者,我因其虛而攻之。《法》曰:「獨 出獨入,敵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謂也。

守權第六

凡守者,進不郭圉,退不亭障,以禦戰,非善者也。

進不據城郭邊圉,退不據郵亭障隧,而以禦敵,非善守者也。

豪傑英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盡在郭中,乃收窖廩, 毀折而入保,令客氣十百倍,而主之氣不半焉,敵攻 者傷之甚也。

「能臣利器盡收於郭中,又收民窖廩,毀民廬屋,而入城保守,使敵氣十百而主氣不半,敵人來攻,必見傷殘之甚矣。」 此言不足守國者,其所為有如此。

然而世將弗能知。夫守者,不失其險者也。《守法》,城一 丈,十人守之,工食不與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欲其力專 一而當十,十而當百,百而當千,千而當萬。守者之勇勝于敵矣 故為城郭者,非特費於民,聚土壤也。「誠為守也,千丈 之城則萬人之守也。池深而廣,城堅而厚,士民備薪 給食,弩堅矢強,矛戟稱之,此守法也。攻者不下十餘 萬之眾,其有必救之軍者,則有必守之城,無必救之 軍者,則無必守之城。」此言守城又要外援若彼城堅而救誠,則 愚夫蠢婦無不蔽城盡資血。

「城堅而救誠」 ,則有可守之機。人皆扞蔽其城,而盡其資財血力以守矣。

「城」者,期年之城,「守餘於攻者,救餘於守者。」

其城可守期年,而守者、救者,其力又有餘,則城可保矣。

若彼城堅而救不誠,則愚夫蠢婦無不守陴而泣下, 此人之常情也。雖發其窖廩救撫,則亦不能止矣。「必 鼓其豪傑英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并於前,幺麼毀 瘠者并於後,十萬之兵頓於城下,救必開之,守必出 之,出據要塞。」

敵人以重兵頓於城下,有救必能開其圍,而守者常出城決戰,據其要害險塞之地。

但救其後,無絕其糧道,中外相應。

救者,且勿與敵交戰,但救其後而無絕其糧道,與守者中外相應而已。

此「救而示之以不誠」,示以不誠,則倒敵而待之者也。 「後其壯,前其老」,彼敵無前守不得而止矣。

然救此者,又當示敵以救之不誠焉。示之以不誠者,所以顛倒敵人,而陰待之者也。敵不前進,而守者可以出戰,不得止禦矣。

此《守權》之謂也。此守城權變之說也

十二陵第七。憑陵敵人之事十有二:

威在於不變;惠在於因時,機在於應事,戰在於治氣, 攻在於意表,守在於外飾。無過在於度數,無困在於 豫備。慎在於畏小;智在於治大;除害在於敢斷。得眾 在於下人;悔在於任疑;孽在於屠戮;偏在於多私。不 祥在於惡聞;己過。不度在於《竭民財》。不明在於受間, 不實在於輕發。固陋在於離賢;禍在於好利;害在於 「親小人」,「亡」在於無所守,危在於無號令。

武議第八

凡兵不攻無過之城,不殺無罪之人。夫殺人之父兄, 利人之財貨,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盜也。故兵者所以 誅暴亂,禁不義也。兵之所加者,農不離其田業,賈不 離其肆宅,士大夫不離其官府,由其武議,在於一人。

由一人定議於上,「《止誅禁》而不為暴虐。」

故「兵不血刃,而天下親焉。」萬乘農戰,千乘救守,百乘 事養

大國務農戰之政,次國務救守之具,小國務養民之事。

農戰不外索權,救守不外索助,事養不外索資。

《務農戰》,則其威自足,而不必外索他人之威權。

夫「出不足戰、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給戰 守也。萬乘無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若戰守之用不足者,必治《市廛》之稅以充之,是市租所以供給戰守者也。故萬乘無千乘之資助,必有百乘之市法以足用也。

凡誅者,所以明《武》也。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殺一 人而萬人喜者,殺之。殺之貴大,賞之貴小。

「殺有罪,當上及大人」 ;「賞有功,當下及小人。」

當殺,而雖貴重必殺之,是刑上究也。賞及牛童馬圉 者,是賞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賞下流,此將之武也,故 人主重將。夫將提鼓揮枹,臨難決戰,接兵角刃,鼓之 而當,則賞功立名;鼓之而不當,則身死國亡,是存亡 安危,應在枹端,奈何無重將也?夫提鼓揮枹,接兵角 刃,君以武事成功者,臣以為非難也。古人曰:「無蒙衝 而攻,無渠答而守,是謂無善之軍。視無見,聽無聞,由 國無市也。」

「蒙衝」 ,戰船也。「渠答」 ,行馬、蒺藜之類。不備而欲攻守,是不善攻守之軍,而見聞俱無者,由其國無市法,故其用有不足也。

夫《市》也者,百貨之官也,市賤賣貴,以限士人。

市必有主,百貨之官,其法「賤者市之,貴者賣之」 ,以限制乎士人,不得以其物而極貴賤也。

「人食粟一斗,馬食菽三斗。人有饑色,馬有瘠形」,何也? 市有所出而官無主也。

市雖有出而無官以主之,則賤時不市,貴時不賣,以致物價騰湧而用不足也。

夫提天下之節制而無百貨之官,無謂其能戰也。起 兵直使甲胄生蟣蝨者,必為吾所效用也。鷙鳥逐雀, 有襲人之懷;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出生入死後有憚也。

此喻言士卒之所以必為吾效用者,以畏吾之威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賣食盟津,過七十餘而主 不聽,人人謂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則提三萬之眾,一 戰而天下定。非武議安能此合也?故曰:良馬有策,遠 道可致;賢士有合,大道可明。武王伐紂,師渡盟津,右 旄左鉞,死士三百,戰士三萬。紂之臣億萬。飛廉、惡來 身先戟斧,陳開百里。武王不罷士民,兵不血刃,而克 商誅紂,無祥異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今世將考孤 虛,占《咸池》。」凶星合龜兆,視吉凶,觀星辰風雲之變,欲以 成勝立功,臣以為難。夫將者,上不制於天,下不制於 地,中不制於人,故兵者凶器也,爭者逆德也,將者死 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無天於上,無地於下,無主於 後,無敵於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風如雨,如雷如 霆,震震冥冥,天下皆驚。勝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 然所觸丘陵必為之崩,無異也,性專而觸,誠也。今以 莫邪之利,犀兕之堅,三軍之眾,有所奇正行軍有奇正則 天下莫當其戰矣。故曰:「舉賢用能,不時日而事利;明 法審令,不卜筮而獲吉;貴功養勞,不禱祠而得福。」又 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古之聖人,謹人事 而已。吳起與秦戰,舍不平隴畝,樸樕蓋之,以蔽霜露。

其舍止之處,不平治隴畝。

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 力不責禮。」

「欲求人死戰」 ,則不自求其尊;「欲竭人之力」 ,則不貴人以禮。

「故古者介胄之士不拜」,示人無己煩也。無以己之故而煩瀆為禮 夫煩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嘗聞矣。將 受命之日忘其家,張軍宿野忘其親,援枹而鼓忘其 身。吳起臨戰,左右進劍,起曰:「將專主旗鼓爾臨難決 疑,揮兵指刃,此將事也;一劍之任,非將事也;三軍成, 行一舍。」三十里而後成《三舍》。三舍之餘,如決川源,望敵 在前,因其所長而用之。敵白者堊之,赤者赭之,

「敵用白吾」 ,亦以白土飾之;「敵用赤」 吾,亦以赤土飾之。欲以混其旗號也。

吳起與秦戰,未合,一夫不勝其勇,前獲雙首而還,吳 起立斬之。軍吏諫曰:「此材士也,不可斬。」起曰:「材士則 是矣,非吾令也。」斬之。

將理第九

凡將,理官也,萬物之主也,不私於一人。夫能無私於 一人,故萬物至而制之,萬物至而命之。君子不救,囚 於五步之外,雖鉤矢射之,勿追也。

君子近察囚情,以救其死,其有聽斷而不入《鉤金》束矢者,亦不追咎。

故善審囚之情,不待箠楚,而囚之情可畢矣。笞人之 背,灼人之脅,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雖國士有不勝 其酷,而自誣矣。今世諺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皆可賂免

「試聽臣之言,行臣之術,雖有堯舜之智,不能開一言
考證
;雖有萬金,不能用一銖。今夫決獄,小圄不下十數,中

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十人聯百人之事,百人 聯千人之事,千人聯萬人之事。所聯之者,親戚兄弟 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識故人也。」是農無不離田業, 賈無不離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官府,如此關聯良民, 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萬之師出,日費千金。」今良民 十萬而聯於囹圄,上不能省,臣以為危也。

原官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 也。「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好善罰惡,正比法會」, 計民之具也。

「或《正議國法》之會,或《比擬國法》之會」 ,此乃校計萬民之具。

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 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守法稽斷」,臣下之 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 權也。明賞賚,嚴誅責,止奸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 政之要也。「下達上通」,至聰之聽也。「知國有無之數」,用 其仂也。仂音力

《仂》,十一也,知其數則必十而用一矣。

知彼弱者,強之體也;自體強故知敵弱「《知彼》動者」,靜之決也。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俎豆同制」,天子之會也。天子 會同諸侯之道遊說閒諜無自入,正議之術也。諸侯有謹天 子之禮,君臣繼世,承王之命也。更號易常,違王明德, 故禮得以伐也。官無事治,上無慶賞,民無獄訟,國無 商賈,何?王之至也。何王道之至極「明舉上達」,在王垂聽也。

治本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曰:非五穀無以充腹,非絲麻無以蓋形。 故充腹有粒,蓋形有縷。夫在耘耨,妻在機杼,民無二 事,則有儲蓄。夫無雕文刻鏤之事,女無繡飾纂組之 作。木器液,金器腥。

「《木器有液》,金器有腥」 ,此奇異淫巧之事,聖人不為。

「聖人飲於土,食於土,故埏埴以為器,天下無費。今也, 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繡飾,馬牛之性,食草飲水而給 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設之制也。春夏夫出於南畝, 秋冬女練於布帛,則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 充腹,失其治也。」古者土無肥磽,人無勤惰,古人何得, 而今人何失耶?耕有不終畝,織有日斷機,而奈何饑 寒?蓋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所謂治者,使民無私也。 民無私則天下為一家,而無私耕,無私織,共寒其寒, 共饑其饑。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飯,有子一人,不損一 飯。焉有喧呼酖酒以敗善類乎?民有輕佻,則欲心興, 爭奪之患起矣。橫生於一夫,則民私飯有儲食,私用 有儲財,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烏在其為人上也?善 政執其制,使民無私,為下不敢私,則無為非者矣。反 本緣理,出乎一道。出乎一道,則欲心去,爭奪止,囹圄 空,野充粟多,安民懷遠,外無天下之難,內無暴亂之 事,治之至也。蒼蒼之天,莫知其極,帝王之君,誰為法 則?往世不可及,來世不可待,求己者也。所謂天子者 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光揮莫掩三曰《洪敘》。洪大倫敘四曰 「無敵」,此天子之事也。野物不為犧牲,雜學不為通儒。 今說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飲一夫。」言無厭三尺之泉,足 止三軍渴。言易足臣謂欲生於無度,邪生於無禁。《太上 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於無奪民時,無損民財。夫禁 必以武而成,賞必以文而成。

戰權第十二

《兵法》者,「千人而成權,萬人而成武。」權先加人者,敵不 力交;武先加人者,敵無威接。不得以威接戰故「兵貴先勝於 此,則勝彼矣;弗勝於此,則弗勝於彼矣。」制勝自我則可勝敵矣 凡我往則彼來,彼來則我往,相為勝負,此戰之理然 也。夫精誠在乎神明,戰權在乎道之所極,有者無之, 無者有之,安所信之?使敵人安所憑信先王之所傳聞者,任 正去詐,存其慈順,決無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圖「不知 止」之敗,惡在乎必往有功,輕進而求戰,敵復圖止,我 往而敵制勝矣。

知兵道者,必先圖謀,不知「止」 之敗,何在乎必往哉?若貪其有功而輕進以求戰,則敵亦謀所以止我之往,而或得制勝矣,豈宜輕進如此。

故《兵法》曰:「求而從之,見而加之,主人不敢當而陵之, 必喪其權。」

因敵求戰,不知止而輕從之,見敵之來,不知止而輕加之,以主人不敢當,我亦不知止而輕陵之,必然反受其敗,而喪失戰權矣。

凡「奪」者無氣,恐者不守,敗者無人,兵無道也。

凡兵勢為人所奪者,士無全氣而難戰。眾心先自恐懼者,士不堅心而難守。自此兵交而輒敗。皆因制勝無人,而行兵無道故也。

「意往而不疑」,則從之「奪敵而無前」,則加之「明。視而高 居」,則「威之」,「兵道極矣。」

惟眾心向往不疑,則非恐者而可從之;敵氣為我所奪而不前,則我非奪者而可加之,且又明見敵

情而「自處高地」 ,則情與勢兼得,而可威加于敵矣。

其言無謹,偷失其陵犯,無節破矣;水潰雷擊,三軍亂 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決之。高之以廊廟之論,重 之以受命之論,銳之以踰垠之論,則敵國可不戰而 服。

凡行軍不謹言,則致偷失軍機。陵犯無節,則破傷士卒。急暴如水潰雷擊,則致紊亂三軍。

重刑令第十三

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 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 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 「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 敵。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 畏則外堅矣。

伍制令第十四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 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伍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吏自什 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 之免於罪;知而弗揭者,皆與同罪。夫什伍相結,上下 相聯,無有不得之姦,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 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干 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 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洫而 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 之,伯不誅,與之同罪。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 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 符節不得通行。

量人之眾寡,舉地之廣狹,而使柱與道相望,以禁止行人。

采薪芻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屬 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踰分干地者誅之。故內無 干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姦。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 而得伍當之。」

自「失一伍」 ,而得敵一伍者,功罪相當。

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而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 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 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 得將,坐離地遁逃之罪。《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 百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 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無不」 得誅。

經卒令第十七

《經》「卒」者,以《經》令分之,為三分焉:「左軍蒼旗,卒戴蒼羽; 右軍白旗,卒戴白羽;中軍黃旗,卒戴黃羽。」卒有五章。

士卒用五色之章,以為表紀。

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 次五行黑章。次以經卒亡章者有誅。前一五行置章 於首,次二五行置章於項,次三五行置章於胸,次四 五行置章於腹,次五五行置章於腰。

遠者置於上,近者置於下,欲其易見。

如此,「卒無非其吏,吏無非其卒。」

「士卒將吏」 無有非其所統之人,而錯雜於行伍者。

見非而不詰,見亂而不禁,其罪如之。將吏與士卒同罪鼓行 交鬥,則前行進為犯難,後行退為辱眾。踰五行而前 者有賞,踰五行而後者有誅,所以知進退先後,吏卒 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雷霆,動如風雨,莫敢當其前, 莫敢躡其後。」言有經也。言其有經理之令故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鈴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 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旗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 奇兵則反是,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

有一擊鼓而軍皆從左奮擊者,有一擊鼓而軍皆從右奮擊者。

「一步」「一鼓」,步鼓也。徐步之鼓「十步一鼓」,趨鼓也。疾趨之鼓音不 絕。鶩鼓也。馳鶩之鼓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 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鼓失次者有 誅,諠譁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旗而動者有誅。百人而 教成。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萬人。萬人教成, 會之於三軍。三軍之眾,有分有合。為大戰之法。教成, 試之以閱。方亦勝,圓亦勝,錯斜亦勝,臨險亦勝。敵在 山,緣而從之;敵在淵,沒而從之。求敵若求亡子,從之 無疑。故能敗敵而制其命。夫蚤決先定,若計不先定, 慮不蚤決,則進退不定,疑心必敗。故正兵貴先,奇兵貴後,或先或後,制敵者也。世將不知法者,專命而行, 先擊而勇,無不敗者也。其舉有疑而不疑。

《舉動》本有可疑而不疑。

其「往有信而不信」,

《所往》本可信而不信,

其致有遲疾而不遲疾。

致敵本當或遲或速,而不遲疾。

是三者,戰之累也。

將令第十九

將軍受命,君必先謀於廟,令行於廷。君身以斧鉞授 將,曰:「左右中軍皆有分職,若踰分而上請者誅。軍無 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將軍告曰:「出國 門之外,期日中設營表,置轅門,期之如過時,則坐法。」 將軍入營,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 有敢不從令者誅。

踵軍令第二十

所謂「踵軍」者,去大軍百里,期於會地,為三日熟食,前 軍而行,為戰合之表,合表乃起。

「立合戰之表」 ,記於所表之地。「踵軍之表」 與大軍之表相合,然後起而相應。

踵軍享士,使為之戰勢,是謂趨戰者也。興軍者,前踵 軍而行,合表乃起,去大軍一倍,其道去踵軍百里,期 於會地,為六日熟食,使為戰備。分卒據要害,戰利則 追北,按兵而趨之,踵軍遇有還者誅之。所謂「諸將之 兵在四奇之內者勝」也。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為之 職,守要塞關梁而分居之,戰合表起,即皆會也。

此承前《踵軍》《興軍》而言。

大軍為計,日之食,起戰具,無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 令者有誅。凡稱「分塞」者,四境之內當興軍踵軍既行, 則四境之民無得行者。奉王之命,授持符節,名為順 職之吏,非順職之吏而行者,誅之。戰合表起,順職之 吏乃行,用以相參。故欲戰者先安內也。

《興軍》踵軍既行,則境內之民皆不許行,以防泄漏軍情,但惟持節者得行,然亦必待戟合表起而行。蓋凡欲戰者,當先安靜境內,使勿泄漏。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之教令分營居陳,有非令而進退者,加犯教之罪。 「前行」者,前行。之長「教之後行者後行,教之左行者左行, 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舉。「五人」,其甲首。即行長「有 賞弗教」,如犯《教》之罪。此責備行長「羅地」者,自揭其伍,伍內 互揭之,免其罪。

「此責備同伍」 者,言「羅列于地,而不進戰」 者。

凡伍臨陳,若一人有不盡死於敵,則教者如犯法者 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盡死於敵,則教 者如犯法者之罪。自什以上至於裨將,有不若法者, 則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明刑罰,正勸賞,必在乎兵 教之法。將異其旗,卒異其章,左軍章左肩,右軍章右 肩,中軍章胸前。書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後章各五行, 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伍長教其四人,以板為鼓, 以瓦為金,以竿為旗。擊鼓而進,低旗而趨,擊金而退, 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擊而坐。」伍長教成合之 什長,什長教成合之卒長,卒長教成合之伯長,伯長 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將,裨將教成合之 大將,大將教成陣於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立一表柱 既陣,去表百步而決。決走百步而趨,百步而騖,習戰以 成其節,為之賞罰。自尉吏而下盡有旗,戰勝得旗者, 各視其所得之爵,以明賞勸之心。戰勝在乎立威,立 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罰,正罰者所以明賞也。令 民背國門之限,決死生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 也。令守者必固,戰者必鬥,姦謀不作,姦民不語,令行 無變,兵行無猜輕。人馬不帶甲曰輕兵者,若霆,奮敵若驚,舉功 別德,明如白黑,令民從上,令如四肢,應心也。前軍絕 行,亂陣破堅,如潰者,有以也。此之謂兵教,所以開封 彊,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教下第二十二

臣聞人君有必勝之道,故能兼併廣大,以一其制度, 則威加天下有十二焉:一曰「連刑」,謂同罪保伍也;二 曰「地禁」,謂禁止行道,以網外姦也。「三曰全車」,謂甲首 相附,三五相同,以結其聯也。四曰「開塞」,謂分地以限, 各死其職而堅守也。「五曰分限」,謂左右相禁,前後相 待,垣車為固,以逆以止也。迎逆敵人止舍三軍六曰《號別》,謂前 列務進,以別其後者,不得爭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 謂彰明行列,始卒不亂也。八曰《全曲》,謂曲折相從,皆 有分部也。

全其部曲,使行列之曲折相從,各有所分之部而不混也。

九曰「金鼓」,謂興有功,致有德也。

以金鼓興起有功,招致有德也。

十曰「陳車」,謂接連前矛,馬冒其目也。

《陳車》之法,「接連前矛,使不斷續;馬冒其目,使不鶩馳。」

十一曰「死士」,謂眾軍之中有材智者,乘於戰車,前後

縱橫,出奇制敵也。十二曰「力卒」,謂經其全曲,不麾不 動也。

力卒之用,經理三軍,部曲之全,將不指麾,不敢擅動。

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

教之已成,而有犯令者,罪之不舍。

兵弱能強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親之, 人眾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國車不出於閫組,甲不出 於橐,而威服天下矣。兵有五致:為將忘家,踰垠忘親, 指敵忘身,必死則生,急勝為下。急於取勝則為下策百人被刃, 陷行亂陳;千人被刃,擒敵殺將;萬人被刃,橫行天下。 武王問太公望曰:「吾欲少間」,乘時少間而極用人之要望。 對曰:「賞如山,罰如谿。」如山難及如谿難測太上無過。賞罰得宜其次 補過,使人無得私語。「諸罰而請不罰者死,諸賞而請 不賞者死。」干請不罰不賞者坐死伐國必因其變,示之財以觀 其窮,示之弊以觀其病。上乖下離,若此之類,是伐之 因也。凡興師必審內外。己人之權,以計其去。計度去就兵有 備闕。孰備孰闕糧食有餘不足。糧食孰有餘孰不足較所出入之路。 孰遠近險易然後興師伐亂,必能入之。入其國而勝之地大而城 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廣 而人寡者,則絕其扼。敵勢在㧞地窄而人眾者,則築大堙 以臨之。敵勢在內無喪其利。民利無奪其時。民時寬其政,夷其 業,生業「救其弊,則足以施天下。」今戰國相攻,大伐有德。 恃其強大而伐人之有德者「自伍而兩,自兩而師」,不一其令,率俾 民心不定,徒尚驕侈,謀患辯訟,吏究其事,累且敗也。

爭辯詞訟,為吏者不暇治軍,而專於推究其事,此則不無累弊,且致敗北矣。

日暮路遠,還有挫氣。師老將貪,爭掠易敗。凡將輕壘 卑,眾動可攻也。將重壘高,眾懼可圍也。凡圍必開其 小利,使漸夷弱,則節吝有《不食》者矣。

凡圍敵者,必開示小利,誘敵趨之,使以漸夷弱,則彼因空乏而節吝不飽者,必皆亂矣。

「眾夜擊」者,驚也;「眾避事」者,離也。待人之救,期戰而蹙, 皆心失而傷氣也。傷氣敗軍,曲謀敗國。

《兵令上》,為二十三。

兵者凶器也,爭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亂, 本仁義焉。戰國則以立威抗敵相圖而不能廢兵也。 戰國則不本於仁義者《兵》者,以武為植,以文為種,武為表,文為 裏。武為培植而文為穀種能審此二者,知勝負矣。「文所以視利 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強敵,力攻守也。專一則勝,離散 則敗。陳以密則固,鋒以疏則達。卒畏將甚於敵者勝, 卒畏敵甚於將者敗。」所以知勝敗者,稱將於敵也。敵 與將猶權衡焉。

所以能知彼此之勝敗者,以能稱量我之將與敵之將也。蓋敵將與我將,其勢猶權衡,此重則彼輕,彼重則此輕,不可以不稱也。

《安靜》則治,暴疾則亂。將安靜則士卒整治出卒陳兵有常令,行 伍疏數有常法,先後之次有適宜。常令者,非追北襲 邑攸用也。

《常令》非追逐敗北襲取城邑之時所用,蓋此時貴出奇制勝,而《常令》不可拘矣。

前後不次,則失也。亂先後,斬之。

前後不循次序,則失行軍之道,故「紊亂先後者必斬之。」

《常陣》皆向敵,有內向,有外向。

向吾軍者曰「內向」 ,向敵軍者曰「外向。」

「有立陣,有坐陣。」夫內向所以顧中也,外向所以備外 也,立陣所以行也,坐陣所以止也。立坐之陣,相參進 止,將在其中。

《立坐》:二陣相參以進止,不可皆立皆坐,而將居中以主之。

坐之兵劍斧,立之兵戟弩,將亦居中,善禦敵者。正兵 先合而後扼之,此必勝之道也。

先以正兵合戰,而後以奇兵扼絕之。

「陳之斧鉞,飾之旗章,有功必賞,犯令必死」,存亡死生, 在《枹》之端,雖天下有善兵者,莫能禦此矣。矢射未交, 長刃未接,前譟者謂之虛,後譟者謂之實,不譟者謂 之祕。虛實祕者,兵之體也。

兵令下第二十四

諸去。離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邊縣列侯各相去三五 里,聞大軍為前禦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邊縣聞大軍之備戰,則禁止行人」 ,以安境內。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

在內之卒,出戍於邊,令所統之將吏,授以軍器。

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

此治「戍卒後出境之罪。」

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逃亡之軍「父母 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 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 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 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三軍大戰,若大 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 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 功者戍三歲。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 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 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 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 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臣以謂卒逃歸者, 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 名而有二實之出。

此言卒有逃歸者,同舍之伍人及逃者之吏皆罰之入糧,以為軍實。是有一軍之「逃」 名,而因罰有「二實」 之出也。

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歲事曷以免奔北之禍乎?今以法 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鬥則 吏卒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 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禁止逃亡有三勝》之道。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 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 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 不如萬人之鬥也。萬人之鬥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奮 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如干將。士卒不 用命者,未之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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