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32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三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二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三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八

  明世宗嘉靖四十二則

祥刑典第三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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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幹辦私事者挐問充發王府挾空本在京填寫者治罪廣東江西違例重徵商稅委官侵那者坐監守自盜題准充軍人犯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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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逃軍,止監追親男,該吏捏故混濫者坐罪。拐馬在 逃,限外出首,或被挨挐,按其犯次及原馬在否,照例 發落。刑部奏准九卿會議,變通弘治條例施行。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送饋幹辦私事者, 緝事衙門巡視御史訪察參奏挐問,枷號一個月,押 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 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究追,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又令廣東、江西撫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 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 籍一扇,將逐日稅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 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商稅自南而北,自 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徵。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 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監守自盜。」

又題准:凡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 箇月以裡,盡數起解。中間有追贓不完者,止挐本犯 的親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如無親男,仍留本犯 監并,亦限三個月以裡,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 取批迴。不許展輾捏故,致誤起解。亦不許將同居弟 姪及義男冒作親男混濫。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 官提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又題准:「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裡出首,免其送 問,發營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挐到官,俱送法司 問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落, 官免降級。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者, 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馬 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 事,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若官軍偶因 馬匹病死,懼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實 照常發落。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元年,詔諸司問刑,一依弘治中 欽定條例輔律行後新增例革不用。」於是刑部尚書 喻茂堅以修省疏言:「自弘治中考定條例而來,今五 十年,世變風移,宜思通變以宜民。乞命各衙門將歷 年題准刑名事例,情法適中、經久可行者,條具奏送。 臣等會九卿通再申明會議,除簡切易曉,引用無差 者,照舊遵行外,其間有例意本明而罪狀未合、妄自 摘引;或事有專指而引用他條及妄自牽合;或議擬 已詳而語意未明、該載未盡;或處斷已當而事體未 盡、偏滯難行、嘗經各衙門申明者,各併為一條,以便 遵守。其有雖經申明而擬議未詳,或未經申明而引 用易差與一切姦弊條例未悉者,亦行斟酌損益,因 事推廣,務求文義簡切,情罪適均,曉然於易知易行, 開陳具奏。」旨如議行。久之,書成列,上旨刊布,仍申「今 後問刑官任情妄引故入降黜之命。」

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者,照石數 發落。旗甲延挨者充軍。逃軍自首後,仍作巧犯法者 發遣。盜賣官馬者,變產還官。貧難者,充軍不宥。」令都 司衛所將應勾軍人來歷年月,造冊呈報,轉發各司 府州縣。清軍官須用堅紙大字,備開充調來歷,填給 批申拘解。違者,照依律例科斷。又奏准:擅調寄養孳 牧馬匹,及借用轉借、與借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 把總至三千石,指揮至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 至五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級。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 常發落」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仍 於本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又題准:「凡逃軍自首并紀錄單丁出幼者,許改附近 不出二三百里之外,埋沒作絕」清出者,俱照舊例,南 人改南,北人改北。如仍作巧犯法,重治發遣。

又奏准:盜賣寄操官馬,及照例罰馬人犯,儘產變賣, 買馬還官。如果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 衛所,永遠充軍,遇赦不宥。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 官,遇前操軍盜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五 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級。

又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備查原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來歷,節補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里 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確逐 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其各司、府、州、縣清軍官,凡遇 冊到,將所清軍黃冊籍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 應繼人丁,備開妻子年貌,并充調來歷,填給批申。各 該官員、仍嚴督吏書、於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 紙大字、以便查對若將緊關字樣、增減洗改、審有扶 同、俱依受財枉法及誣告充軍律例科斷

又奏准:在外各該衙門,未經奏准,輒於所屬擅調寄 養孳牧馬匹者,比「私借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轉借 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追雇工賃錢入官。若計雇 賃錢重者,坐贓論加一等。倒失者,比毀失官物坐罪。 違者,許太僕寺執奏,兵部參究治罪。

嘉靖三年題准:貢船未經盤驗,先接買番貨,及誆騙 惹釁,教誘為亂,或代收買違禁貨物,攬造違式海船, 賣與夷人圖利者,俱照依律例治罪。令買賣人等,只 用好錢。違者枷號示眾。又題准:妄勾軍丁,隨批帶回, 及詐稱逃故,妄勾戶丁,索騙財物者,俱從重問罪。各 衙門參問囚徒,令納米贖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夷人貢船未曾報官盤驗, 先行接買番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番貨至十斤 以上事例,邊衛充軍。其交結夷人,誆騙惹釁及教誘 為亂者,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事例,邊衛永遠充 軍。一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比照會同館內 外軍民事例,發遣包攬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 利者,比照「私賣應禁軍器事例處斷。」

又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 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 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御史緝訪違犯之人,發人 煙去處枷號示眾。」

又題准:凡清軍御史查有妄勾軍丁隨批帶回者,即 將該衛所官員指實參奏,查照名數,住俸降級,該吏 問罪革役。枉法者,從重發遣。若見在軍人,詐稱逃故, 妄勾戶丁,索騙財物,除將戶丁發回,聽繼將本軍發 缺人墩臺瞭哨,三年滿日著役。如或身故,仍拘在戶 兒男弟姪補役,果無丁存,方許發冊清勾。

又題准、南京各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發軍儲 倉納米贖罪

嘉靖四年令各處坐派解京糧草等項價銀,到京歇 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抬時價者,從重究治。題准:「已先 當過軍戶與逃軍一概清勾者,依例治罪。」令越境貨 鹽及本地自煎私鹽者,照依律例問發。又題准:嚴禁 私造雙桅大船,及松杉板木枝圓藤靛等物。違者及 通同故縱不舉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令各處坐派解京糧草等項價 銀,務要查訪京價高低,定擬徵解到京之日,部運官 隨時酌處,扣有餘補不足,每月將扣補過數目,開報 戶部,事完造冊,赴部查對。若有羨餘,要見下落,方許 掣批回任。本部各該監收官員,仍嚴加訪察,申明曉 諭,不許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抬時價,靠損小民。違」 者從重究治。

又題准:幼軍老疾或年滿,於民間另僉,如將己當過 者,一概與逃軍發冊清勾,擾累先當人戶,照例問罪。 又令商人原中靈州大小池鹽課,照原該行鹽地方 發賣,不許攙越境界。山西、河南、陝西各府、州、縣、衛、所, 將河東行鹽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張掛曉諭,但遇客 商將官鹽越境貨賣,及奸人興販本地,自煎私鹽,查 「照律例從重問發。」

又題准:「嚴督兵備備倭等官,將沿海軍民私造雙桅 大船,盡行拆卸。如有仍前撐駕者,即便擒挐。檢有松 杉板木枝圓藤靛等物,計其貫數,并硫黃五十斤以 上,俱比照收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不分 首從,并將接買牙行及寄頓之人,俱問發邊衛充軍, 船貨入官。其把守之人,并該管里老官旗,通同故縱」, 及知情不舉者,亦比照軍民人等私出外境釣豺捕 鹿等項故縱隱蔽例,俱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 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仍給榜文通行 浙福二省海道地方,常川張掛曉諭禁約。

嘉靖五年題准、四川商販貨賣茶,或腹裡產茶地方 賣茶,無引無票者,俱以私茶問罪。又令寧海逃灶納 銀諭法司問理詞訟。判斷不明、致各犯銜冤伸理者, 參究治罪。議准:鹽商不待會奏議問,夤緣報中者,以 變亂成法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五年題准,四川所屬稅畝課茶,照舊 徵收。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處報中 引目一道,每年課程十分收一。凡中芽茶,每引定價 三錢,葉茶每引定價二錢,俱令赴管茶官處報中價 銀付司上納。其腹裡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斤,俱赴 本州縣報數,每十斤上銀一分,給票照賣,立限完繳。」 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入官問罪。

又題准:寧海場逃灶照例納銀又諭:法司:「問理詞訟須分辯曲直從公處斷使人無 冤。近來中外問刑官往往任意偏聽不審察事情或 徇私受囑不畏法度,顛倒是非。致令銜冤負屈之人 輒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憫。」法司即申 明律例戒諭所屬通行內外衙門,如再有斷獄不明 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寔,原問官從重究治。其有 為人囑託者,問刑官指寔參究。容情不奏者,聽兩京 科道糾劾。若科道官囑託,及知有囑託,容隱不劾者, 一體治罪。緝事衙門亦務密訪奏治,但毋挾私誣陷。」 又議准:開中各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 如有奸商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 仍前「夤緣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 變亂成法重罪。」

嘉靖六年令早朝官員,朝畢輒退吐唾語話者,挐問。 奏准:貴州災傷軍職犯罪,令納米備賑。又令官民人 等及朝貢夷人,擅買違禁顏色衣服者,俱治罪。詔「民 間田地,悉照冊籍當差。查出奸弊者究治。勳戚之家, 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者參處。令民間丁壯輪班務 農講武,有事通調,違者有罪。」議准:上納糧米,與原樣 米不同者參問。運米入倉,奸徒掯留索錢者發遣。錢 鈔兼收,通行不遵者,以違例治罪。收積新錢,隱藏不 出,首者,照例發遣。又令衛所巡獲私鹽,不即關送者, 照律坐罪。議准:鹽商支鹽,比照原引量買;敢有過為 貪得者,照例將引鹽沒官。各運司開剩殘鹽,風雨消 折,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者,送法 司枷號。」詔「京師久住假冒衛所籍貫、不肯附籍當差 者,行勘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凡奉天門早朝畢,聖駕下階 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御轎並行。亦不許 吐唾語話,序班往來巡視,有犯者,堂上官具奏,其餘 即時挐赴御前治罪。」

又奏准、貴州災傷,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 年納米十石。省令在衛閒住。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 操。納過糧米,存留備賑,豐年停止。

又令在京在外官民人等,不許濫服五彩妝花,織造 違禁顏色,及將蟒龍造為女衣,或加飾妝彩,圖利貨 賣。其朝貢夷人,不許擅買違式衣服。如違將賣者買 者一體挐問治罪。

又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民 間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 正,不許一概丈糧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擾民。」

又詔:「勳戚之家除欽賜莊田以資養贍外,再不許聽 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科參 究處治。」

又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各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 數,量為減革。其存留者,分為上下兩所,一班務農,一 班操練武藝,委佐貳官一員管領。若有重大賊情,方 許通調,候事寧,仍舊輪班,違者罪之。

又議准:「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 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旗軍過淮之 日,漕運都御史提問。」

又議准: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 留糧袋,索要銀錢,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 例,問擬發遣。」

又議准:各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准兼收「《洪武》《永 樂》」等錢,遇光祿寺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 給使用。戶部仍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 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并船料、商稅、門攤等項, 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 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 「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 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并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 戶部,照銅價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例後敢有隱 藏不出首者,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 號發遣。其大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收過 新錢,即與銷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在外各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 人贓,衛則關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 價銀,類解運司,轉解戶部。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 關衛及送有司者,不拘有無入己,即照巡獲私鹽不 解官者律坐罪。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 又議准:今後巡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 年積銀百萬餘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 量買,勒灶餘鹽打包,過所秤掣。敢有務為貪得打包, 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 官。干礙勢要,聽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又奏准「各運司節年開剩殘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 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 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號示眾。」

又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 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 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衛所籍貫者,行勘發遣。 嘉靖七年令漕運交通賄賂者,挐問重治。議准:造偽 印及三犯竊盜,不在可矜之例。題准馳驛文武大臣 進貢進鮮人夫,增添名數,及奉承者,各項莊田隨品 級定制。至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慶賀朝 貢,俱由都布二司。有擅自起批來家,及假捏批文,迂 途經擾腹裡地方者,單丁貧戶意圖侵剋草料,故行 私領官馬者,各倉有生事刁難者,俱照依律例輕重 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令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 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辦酒米段匹紗羅并各土宜 饋送,交通賄賂,事發,挐問重治。」

又議准:「偽造印信并竊盜三犯者,審錄官不得用可 矜之例。」

又題准:公差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等項人夫,水 路上水二十名,陸路扛抬量撥。其餘公差人員,上水 止許十名,下水五名,陸路八名,敢有自恃勢要增添 一名者,坐贓,奉承者以罷軟,各治罪。

又題准:「查勘過順天等八府各項莊田,除額外多占, 遵奉查給軍民,其餘聽照舊管業,今後應賞地土,隨 品級定制,凡遠道莊田,別其世之親疏,量為裁革,至 于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照《功臣律例》一 體追斷。」

又題准:慶賀朝貢,俱要經由都、布二司,照禮部定數, 將該支廩給口糧腳力,填註「原發號紙批文空閒格 內。」各布政司仍差承差或有職人員一名伴送。原來 通事人等,領執前批,遇到驛遞,照例應付,依填印蓋 到京,將批送部,查收回還,照例倒換給大批。原來伴 送通事,執往前途,一體應付,填註到彼,仍送布政司 收,候年終類繳。有不該朝貢而擅自起批來京,及假 捏批文,迂途經擾腹裡地方者,聽其挐解。故犯夷人, 分派遼東、甘肅地方,永遠安置種田。縱容伴送人役, 一體治罪。

又題准:各營提督、內外大臣,委各坐營等官,將見在 馬隊官軍逐一查審,除有力堪以餧養者照舊不動 外,其餘貧難單丁不能養者,將原領馬匹兌與有力 官軍餧養。以後關領馬匹亦要照前查給,敢有容情 扶同故行,私領單丁貧軍,意圖侵剋草料,致有倒失 數多者,查參治罪。

又議准:「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御史,坐糧監收官員, 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茶果等 錢,各官攢斗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難,聽各 該官員并緝事衙門訪挐送問枷號,照例發遣。干礙 職官,奏請處治。

嘉靖八年奏准,「寺觀有容令婦女出入,多蓄行童,犯 姦者,收買米粟燒酒,買糟餧馬,及軍職犯該雜犯,或 犯姦者。紅船損壞,改造坐船,科害夫役者。各衙門歷 事監生私自逃回者,撫按僉選精壯,農隙操練,免操 勿留。敢有擅差勾攝,及習鼓吹等事者。參隨人等有 冒奪情弊者。漕運遇風損壞船隻,有乘機侵盜者。商」 人買鹽添包,有入別場買補者,王府奏討之數。徵收 所入花利,有占恡不退,再行奏討者。各管廠指揮等 官有犯者。水次兌糧,有私用大斛大斗者。河路張布 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搶奪財物者。把持閘壩,指 稱名目,詐騙橫索財物,及包攬掯勒腳價者。盜賣軍 船者。指揮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者。侵盜在官糧米 者,運糧上倉,有稱常例抽錢,及索取囤基財物者,運 官侵扣軍糧,及多索各項銀者,運糧官軍犯罪,三提 不到者,運官違限,有擅行科罰者。勳戚子孫欺隱土 田,不行報官者,總兵官有一應投充,影射莊戶者,將 土田投獻人與受獻者。甘肅各衛所湖場,有仍前霸 占抗違者,題本奏本,違越格式者、奏本有徑自封進 者、奏告有審出添捏虛情、及一應違錯不敬者、俱照 依律例輕重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 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並犯姦者, 各照律例問擬。」

凡京城內外,收買粳米粟米,插造燒酒者,法司究問, 枷號示眾。兩鄰不首,亦治以罪。官軍人等買糟餧馬 者,該管官員禁治。嘉靖八年奏准,凡軍職犯該雜犯, 准徒五年。若係犯姦,例發原籍為民者,免其立功,仍 照常發落

又議准:「各驛遞紅站船隻損壞,照舊修補,不許改造 坐船,奉承勢要,科害夫役。違者,各該撫按、巡河等官, 著實參究治罪改正。」

又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 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 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如 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又令民壯人戶消乏者,聽各該巡撫官計處酌量存 減。見在民壯,務要僉選精壯人役,冬月農隙如法操 練,止許各守地方,不許司府調集團操。其餘免操月 分,不許稽留在官,以妨民事。官司敢有擅差勾攝,及 學習鼓吹迎接上司等,俱從重究治。

又議准:今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指稱「按伏」 為名,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功 照常造報陞賞。若有冒奪情弊,并本官一體參究治 罪。

又議准:「沿途遇風,損壞船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 司陳告,掌印官親詣漂流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 議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方與除豁。如有乘機侵盜, 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并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 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

又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勒灶納剩官鹽, 不許別場買補,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若至 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又議准:「天下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不足。凡河泊 所稅課局并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前欽賜不動 外,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所入花利照 數徵收,存留本處府縣倉庫,抵補王府祿米。如有占 恡不退,及再行奏討者,將該府撥置人員參問發遣。」 又議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 「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若犯該充軍 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又議准:「湖廣、浙江、江西、江南等五總,但係考定或委 官造船,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廠事 例,徑自提問。」

又議准: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同兌運官將成化 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 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如有將私造大斛、大斗用 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挐問。

又議准:「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寶坻 縣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弓兵、 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 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管糧 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挐問。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 犯枷號一個月,照律例發落。」

又議准: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 漕運軍船財物,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 色,橫行索取,或在軍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 增腳價者,巡倉御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照 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又議准:「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 監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 及科索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 降二級。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四十兩以上者,降三 級,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兩以上者,問 發邊衛充軍。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 己,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准: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等 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衛永遠充軍。糧至百 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准: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 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斗級常例。亦 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 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 於本倉門首枷號一個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 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 奪。

又議准: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 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 發落。」

又議准: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官問理, 皆准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巡按御 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准:運官違限,內總督并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 甑,罰銀一錢者,聽戶部與提督御史指實參究。 又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勳戚田土盡數查出, 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外,若世遠本房 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 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例徵銀解部,以 備邊餉。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比 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

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 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如有額外侵占民業并投獻 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一應投充影 射莊戶,嚴加查究,積年極惡,照例發遣。

又議准:「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事 干勳戚,追究管莊佃」請幫助識別此字。永為定例又議准:甘肅各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准 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 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如 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仍會委各道風力官 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已經給撥 者聽便,或開墾,或採草納糧,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 軍、採草牧放

凡題本奏本題准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 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 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 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己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 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 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 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嘉靖八年題 准、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 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 私鑄銅錢,并干己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并不干己 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於本後明 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嘉靖八 年題准,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 本司參駁治罪。

嘉靖九年題准:「帶俸官考選後,羅織生事者,發邊衛 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量罰。侵剋草料者,以監 守自盜論。撫按薦舉官,以貪酷問革者,連坐。」蘭州隘 口齎有礦砂,持杖拒捕,官兵縱放,及受財者,俱照律 例治罪。令州縣審編徭役歲額,侵欺入己者,照律例 從重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 事。考選之後,或以己名,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 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 衛。」

又題准:「每年會派牛隻,除孝陵神宮監犍牛三隻照 舊外,其餘各量減革。乳牛司牲司止派六十隻,珍羞 署止派五十四隻,良醞署止派四隻犍牛,內府供應 庫止派八隻,酒醋麪局止派十隻。其司牲司珍羞署 除歲解新牛之外,仍於舊牛內每年揀選臕壯有犢 有乳者,司牲司存留三十隻,珍羞署存留二十六隻, 以防取乳缺用。該派牛隻,照依本部議定,每犍牛一 隻價六兩,乳牛一隻連犢五兩。」行令各府州縣養牛 人戶,出辦解部,轉發光祿寺衙門,召商收買應用。其 各司署庫局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照「操軍倒 死官馬追納樁頭」事例,量從輕減。在半年之內倒死 者,每隻罰銀一兩。一年之內倒死者,罰銀五錢。若有 侵剋草料者,以「監守自盜」從重論。

又題准: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深,政蹟卓異,方許 舉奏。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貪酷等項問革,吏 部舉奏連坐。

又議准:「蘭州等隘口,凡有渡黃河出境入境之人,或 齎有礦砂,及燒成銀兩,并穵礦器具者,不分人之多 寡,礦之輕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裡 盜礦事例,問發邊衛充軍。若把隘官兵縱放者,官問 調邊衛,軍問罪,枷號發落。受財者仍計贓坐罪。各守 備官不行嚴謹隄備,聽撫按官參究治罪。」

又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查歲額各項差役 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 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干,以所用役 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干,儘數分派。如 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 問擬。

嘉靖十年題准:「各邊索取土夷財物生變者學霸黜 退,妄行奏擾者。南郊近牆田地葬埋不行遷徙者。軍 丁正身雇人頂替,里鄰容隱者。衛所擅勾攝軍士及 縱容賣放者。各府衛軍伴擅自差動撥送者。各房倉 場草料不行挨陳坐放者。公差人員違例索取及各 處應付過錢糧仍襲姦弊者。軍士逃回三次者。俱照」 依律例輕重治罪。又題准兩京法司輕重刑獄。仍蹈 前弊煆煉其情可矜疑不為辯問奏請者重加懲治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議准各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 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依激變良民律例。

又題准: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霸》,恣意非 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赴京奏擾 者,奏詞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挐問。

又令:「南郊近牆田地,不許縱人葬埋。行該城御史并 差給事中及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相勘,但有 墳域附近一二里內,無分大小,有力者聽令自行遷 葬,無力者工部於空遠去處設立義塚,限兩月以裡 盡行遷移。其先農壇并東西郊,一併相勘,從宜處置。 仍出榜曉諭。有故違者,重治不宥。」

又奏准、凡起解軍丁并長解正身、雇人頂替、里長四鄰委有知情受贓、容隱不舉者、各照例問發。若但知 而不首、別無受贓情弊、照常發落。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通行各都司、轉行衛所,不許 擅差軍人執批勾攝軍士亦不許縱容包當賣放。如 違許所在官司不分真偽,連人批、徑解清軍御史具 招參奏官問降級軍調邊衛舍餘人等問發附近充 軍

又議准、南京各府衛軍伴,俱聽本部照例委官驗撥。 其內外守備軍伴寫字人役,并聽差官舍、會同點軍。 科道一年會撥一次。不許擅自差動。違者指實參奏。 各衛掌印官私自撥送者,事發問罪革任

又題准:「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房倉草料, 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放支,正數 盡絕,即放附餘。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各為一垛, 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即盤附餘。 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一年附餘 接放。附餘放盡,方放次年正數。周歲滿者,一體交盤。」 違者從重治罪。

《又令》:凡公差人員若有違例索取及沿河吹打響器、 騷擾驛遞者,該地方官即便擒挐奏聞處治。其各處 應付過錢糧,該撫按官并地方兵備各覈實按季造 冊具奏,發該科清查。有仍襲前項姦弊及不行舉奏 者,一體治罪。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委官清勾,先將原逃問罪,隨 拘壯丁補伍。緝事衙門巡城御史、五城兵馬訪挐,將 妻雇倩。軍人應點者,從重治罪。嚴限關津,盤獲逃軍。 如有軍士逃回,里鄰戶首容隱,以里鄰戶首押解。里 鄰戶首出首,以的親父兄押解,免僉解戶。」其三犯逃 軍,查究,果有底業及月糧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 嘉靖十一年正月為始,在逃三次,從重照例擬罪。若 疾病失誤點閘,及十分貧難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十年正月初七日刑部題准:「兩 京法司一應輕重刑獄,務要虛心聽理,必須詞証明 白,情法允當,然後議擬施行,毋得仍蹈前弊煆煉。其 有情可矜疑,事出無辜,應辯問者,即」為辯問,應奏請 者即為奏請,毋拘成案,毋避嫌疑,務要遵照欽依,著 實奉行,不許虛應故事,如有違者,重加懲治。

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等越關陳奏者,朝參官 不遵禮法者,陝西官地豪強占種者,充軍人犯逃回 者,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不行整齊收貯,致有 疏虞,及齎送冊單人員違限損失者,各衛所軍總文 冊清勾軍單到部,違誤月分者,巡捕官軍挐獲竊盜, 妄稱強盜者清理軍士須照《軍單》清審。如有通同作」 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原問官有淹延時日, 陵虐罪囚,及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者。大理寺官 貪婪苛刻,及作姦犯科,互相縱容者,罪囚仍送大理 審錄。敢有再同原問官會審,紊亂成法者,俱照依律 例輕重治罪。

按《明會典》、「凡越關奏擾。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 中尉、郡縣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者,革去爵秩。 情重者送發高牆。」

又令:朝參官不遵禮法者,三品以上具奏處治,其餘 即時送挐奏鴻臚寺官通同不行糾舉,一體治罪。 又題准: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如有豪強占種,即 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違者從重問 擬,仍追花利。

又題准:凡鞫問充軍逃回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 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 明白。一次二次者,發極邊衛分充軍。三次以上者,比 照雜犯死罪,准徒五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滿日 仍回原伍。

又題准:凡各司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 文冊,務要置立木櫃,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 交代明白。如有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 察院,移咨兵部參究。其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 失等項,俱照例送問。

又題准:「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勾軍單。 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裡;南京、直隸、山東、山西、 河南,限本年六月以裡;浙江、江西、湖廣、福建,限本年 七月以裡;四川、兩廣、雲貴,限本年九月以裡,俱到部。 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不到,各 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後年分,該造軍」 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裡到部。

又議准:「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挐獲強盜,先送提督官 處,審係贓狀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 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又題准:凡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單,逐一清審。內 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遇例優免,及該免勾者,即與 開豁。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 「的當人員送部銷照。若將有勾軍丁,自單到日為始, 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清軍官俱參問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次以 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兵部及該司府 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老幼不堪 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候原單留該州 縣,候出幼解衛,及老疾故絕日繳,逃移根捉者,候三 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部,行該衛所另 給單勾。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行。」里甲人等,通 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事發應解軍丁, 照例發邊遠充軍。如原係邊遠,發煙瘴極邊,仍令千 戶下一丁補伍。里甲鄰佑窩家人等,各照例發附近 充軍,官吏依律治罪。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十一年十一月,本寺奏准,法司 堂上官將原問官員嚴加戒飭,仍將發問囚犯按駁 行查。凡經駁回再問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 七日,大事十日,並要限內結絕。如原問官敢有負氣 挾私,似前停閣淹延陵虐罪囚者,聽本寺指實參奏。 其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 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各科通官 參究

吏部尚書蹇義論:「大理、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 理寺尤耑評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 上正佐官精加考覈,庸劣不稱者斥之,貪婪苛刻者 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不許過縱,違 者一體論罪。」

舊制,刑部、都察院罪囚皆送大理寺審錄,無冤然後 發落。有異詞者駁正。法得其平,罪得其當。今大理寺 乃同原問官會審,設有冤抑,囚何敢辯?宜令如舊制, 敢再紊成法者罪之。

嘉靖十二年奏准收放茶商,有求索那移等弊者,依 律例舉行。令錦衣衛差官督原差校尉巡視純德山。 有砍伐樹木作踐,及差委官校濫理詞訟,賣放犯人 者,照例究治。又題准:例不該免朦朧訴辯者,從重問 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奏准,凡收放商茶,俱要辯驗 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又令錦衣衛選差百戶一員,督令原差校尉,於純德 山嚴加巡視。有偷砍樹木作踐等項,應提問應參奏 者,照例舉行。」其差委官校,與軍衛有司俱無統屬,不 許濫理詞訟,囑託公事,及賣放犯人,生事擾害。故違 者、聽撫按官究實,照例施行。

又題准:父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 遇蒙恩宥,免其勾補,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該免一概 朦朧訴辯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悉與得過營軍領養,仍 嚴禁餧糟。運軍脫逃,分別次數治罪。把總都指揮等 官,遇漕運查盤,營圖賄賂,或假以借債為由,令其買 賣,遲誤糧運者,挐問。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 俱以限滿擬罰。陝西、河南屯地,買種代種者,問罪,依 《紅牌》事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令兵部差官 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領之馬,一一交與得 過營軍領養。除上臕中臕,聽其自養外,其無臕之馬, 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養。一兩月後驗有臕 者,免其會餧,仍嚴禁餧糟。若被兩鄰告發,或在營驗 出,皆送法司問罪。」

又奏准、今後運軍脫逃、分別次數。初逃一次者、照常 發落。二次者、枷號一箇月、方許收用食糧。三次者、照 依操軍事例、俱調衛

又議准:「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 查盤,止許催儧該管衛所船隻,不許營求別差,以圖 賄賂。亦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 累軍士,遲誤糧運。違者,聽總提督衙門并巡倉、巡河 御史等官,參奏挐問。

又題准: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 罰。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 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免罰穀

又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 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嘉靖十四年奏准、「有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 陳冤者、問擬發遣。」又守衛官軍擅離直所、致有背闕 踞坐、俛臥御橋、直趨御道、婦人假裝訴冤等事者、挐 送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奏准,今後有糾同扛幫嚇騙 財物,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男子,進入午門, 奏本跪叫冤屈者,問擬徒杖罪名,仍引例發遣。 又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 荷背負,或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禁道,及婦人假 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五年題准,行茶道路有興販番馬入境者,依 通番例問罪。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者,照例參問 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 有興販番馬入境者,拏獲馬匹入官,犯人以通番例 問罪。」

又議准、今後長安等門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仍 前科索解戶財物,准折軍士直米者,訪出或告發,照 例參問。

又題准: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 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干,實該費銀若 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各府州縣。候審編之時, 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隨其丁產, 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違者糾察問罪。 嘉靖十六年令士人文字不遵舊式者,革退。奏准:各 邊失事官軍,須按虜殺軍民名數多寡若果畏怯逗 遛,不與交鋒方擬守備。不設軍罪。僧徒還俗,聽其安 便。寺院頹壞,不許修葺。如有幼童私自披剃者罪其 父母及鄰佑宗室。有犯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照 例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令,士子文字,敢有肆為怪誕, 不遵舊式者,提學官即行革退。」

又奏准:「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 上,方問守備不設百三十名以下,照常問擬罰治。中 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 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 亦問守備不設軍罪。若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 勇,與賊交鋒,中間若有眾寡不敵,以致損失官軍十」 餘名者,雖問前罪,亦要明白聲說,奏請末減。若是閉 門不出,及逗遛閃躲,不曾與賊交鋒,以致殺虜數多 者,查勘明白,問擬。守備不設軍罪,不必奏請末減。若 虜賊大舉,失事重大者,止許參問。總兵、副總、參將、遊 擊等官,通行各邊撫按衙門,著為《定例》。

又題准:「各該有司,欽遵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 聽其自求安便。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頹壞,不許 修葺。民間幼童,不許舍入為僧,私自披剃。如有此等, 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又奏准:宗室有犯事情輕者,照常奏請。犯該殺死平 人及事情重大者,從重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查 照見行事例問擬。

嘉靖十七年詔「衛所置買民田,抗拒糧差者,奪田入 官。」題准:「解到衛所軍犯一體差遣。有逃者,即行原籍 拏獲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 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 又題准:各處清軍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 充軍者,仍行充發。衛所并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 將解到軍犯隨即對錄,行衛所食糧,與額設軍士一 體差遣。按季將見在并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 考。有逃者即行原籍挨挐。務獲照例問罪

嘉靖十八年題准、旗校有遠出生事、阻壞鹽法者、參 奏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題准今後緝事衙門旗校,敢 有遠出數百里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者,聽巡鹽御 史參奏治罪。」

嘉靖十九年,詔:「邊將有藏匿殺死各邊走回人口者, 照《殺降》例抵死奏准。監生逃回半年以上者,革退。太 僕寺承委買馬官員,通同作弊,刁難掯勒,及一應攬 頭經紀,夤緣冒名領銀,欺隱驗看等情弊者,從重究 治。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有頂替代當,縱令 正軍逃回者,照例重治。」

按《明會典》:「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將 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 降抵死。」

又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 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 民。」

又題准:各該撫按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 委各該產馬地方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 值,給散殷實人戶。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 收買。若承委官員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 人徑赴該管上司陳告。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 夤緣冒名領銀,將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 「所在官司徑自挐問治罪,枷號二個月。豪強勢要之 家,乘機挾要和買者,撫按并差去寺丞,參究重治。」 又題准:「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務要揀選精 壯親丁,批內開明年甲相貌,責差相應長解,赴部審 實,發營補伍。」若有在京遊食之徒,頂替代當,該衛指 揮等官扶同作弊,縱令正軍逃回者,一體緝訪,照例 參送,治以重罪

嘉靖二十年詔:「一應錢糧,未奉勘合擅科者重治。不 係真正關文,在驛供役之人,不許應付。有包攬侵費, 躲避誤事者,問罪。」題准:「公侯伯病故,不先奏請殯葬 即便襲爵者,致罪。解馬人員,有通同馬販醫獸作弊者,挐問枷號永遠極邊。」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詔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 一應小大錢糧,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准勘合, 方許遵行分派。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如違,事 發重治。」

又詔:「各王府并各衙門一應不急之務,俱各差人類 奏。其在驛供役之人,各該撫按守巡等官嚴行禁革。 凡不係真正關文或人情手本,不許應付。有包攬侵 費、臨期躲避誤事者,從重問罪。」

又題准: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違者、 參奏治罪。

又題准:「各該解馬人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 獸人等旋買馬匹作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 訪挐送問,用大枷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 軍。」

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按地方失事輕重問 擬」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除犯有贓 私,永不敘用外,若是地方失事重者擬死,其次充軍, 其次為民,其次革職閒住,其次於實職上降級,其次 於流官上降級。如總兵降副總兵,副總兵降參將守 備,果有後效,仍以次陞用。」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擒獲奸細,從入地方官司提問, 與虜交通,全家處死。外官在任患病擅回者,革職,同 僚治罪。陵官曠職,問擬本等罪名。」王府軍職,有犯私 罪,上請改調公罪,罰贖還職。各邊養廉地土,有占種 侵欺者,許其首正花利免追,違者重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凡擒獲真正奸細一 名者,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賞銀十兩。不 願陞者,賞銀五十兩。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 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虜交通,潛為內應者,全家處 死。」

又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務由府、按官題允查明,方許 回籍。如不候擅回者,革職為民,同僚官一併治罪。 又以各陵衛官利於調衛,規避繁難,題准:陵官曠職 免調,止問擬本等罪名,發落王府護衛、儀衛司軍職。 有犯私罪以上,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因公罪,准 罰贖還職管事。

又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 總督大臣取用犒賞。如有勢豪占種,及官府侵欺者, 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者從重治罪。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官馬與人騎坐,及勢要求迫者, 照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議准京營管操把總等官, 占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降一級外,其有勢要 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黜退降調官員,在京潛住,造言 妄奏者,發口外為民。歷事監生。有律意不通,私自回 京雇人代替者,俱問罪。」凡管屯官任滿離任,有朦朧 私相交代者,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官田及徵糧地 土,有私自投獻,及捏契典賣者,照例問發。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門黜退降調官 員,不許在京潛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 無冠帶,俱發口外為民。」

又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 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如有律意不 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 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送法司問罪。 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又題准: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 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 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 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 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 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 出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 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又題准:各王府除欽賜地土不動外,其空閒官田并 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 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還官給主。 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五年申「殺降抵死律」,題准:「應朝逃回者,照 依律例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 律抵死。」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准令 復任。丁憂者,查明准令守制。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 逃論。嘉靖二十五年題准:「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 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如有贓私寔跡,嚴行本處官 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嘉靖二十六年議准:蒸造假茶,互相保結,雇覓挑販事發挐獲隱護首惡,巡捕官兵通同賣放,挾詐良民 者,照依律例從重治罪。令重囚欽依饒死故為番異 致人於死者,參奏治罪。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 馬之時,一切通同作弊者,俱照依律例問擬。又題准: 宣大三關虜,如潰牆,坐以守備不設、失陷城寨律。其 遇賊退避,致失軍機者,坐以承調不依期策應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議准各處茶商有原無資 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及將驗過真 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 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 各充軍,止終本身茶價入官,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 論罪,仍枷號兩箇月,發落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 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店戶不 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 相保結,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通同妄保者, 一併治罪。不知者不坐。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 徒,出本雇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事發審實,悉照 弘治十八年題准事例問發。若挐獲雇覓之人,隱護 首惡,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 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巡捕官兵,通 同茶徒賣放首惡,及挾詐良民者,事發,官參問,降一 級。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有贓者,各從重論。

又令:凡經審錄官奏審過重囚,奉有欽依饒死者,撫 按官即遵照發遣,不許仍執決單故行奏擾。二司官 如有故違欽恤、敢為番異、竟致人於死者,巡按御史 指寔具劾,本部察訪參奏。

又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 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冒頂蕃名,「中納支茶。三 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并 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茶馬俱入官。 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參問降一級,調 邊衛帶俸差操。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 者,調邊衛帶俸。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三 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 問擬發遣。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 人賄賂,聽其中馬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索取蕃人財 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 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有贓者,從重論。失于 覺察者,量情發落。

又題准:「宣大三關邊牆可守,今後虜入潰牆,平時則 各路各城堡參守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 各查汛地,坐以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 寨正律。其遇賊退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 軍機,不分主客,一體坐以臨陣退縮,及領兵官已承 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 充軍罪名。

嘉靖二十七年令、有違禁偷砍天壽山界內樹木者, 照例問擬斬絞。巡軍有妄挐平人者,一體治罪。題准: 差官伴送,查違限久近治罪或沿途生事者,開申轉 部問擬。「草場收草、姦商官攢通同作弊者,從重議處。」 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有偏執阻撓陵虐致 死者,參奏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令於天壽山前後龍脈相 關處所,大書『禁地界石』」,有違禁偷砍樹木者,照例問 擬斬絞等罪。若止是潛行拾柴拔草,比照家屬事例, 問發遼東地方充軍。巡山官軍妄挐平人擾害居民 者,事發一體治罪。

凡差官伴送題准兵部立與批限。候回京之日、查違 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調衛、文官罷職不敘、沿途生 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 送問罪

又議准:安仁西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 數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 照時估增減。其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 餘多寡,不許官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姦商草束 不敷,通同官攢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 重議處。

又題准:「巡按御史於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 責令所在官司類報。矜疑發遣者,於何日起解釋放 寧家者,於何日發落,駁回再問者,於何日結勘,備達 刑部查考。如有偏執阻撓,擅為更改,又因審錄官駁 回陵虐致死者,刑部指實參奏治罪。」

嘉靖二十八年議准:私鑄假錢及販賣解納者問發。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議准:軍民交易,將洪武、永 樂、宣德、弘治、嘉靖制錢,并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敢有 私鑄鉛錫假錢,并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絞罪。題准:行鹽地 方,選殷實人戶充當鋪行,如有違限不到,及仍販私 鹽者,照例治罪。軍職抬小轎者、役人問罪,官調衛差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附三十一年續 增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 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 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致三命者, 比《強盜》得財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 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口、妄殺、冒作賊級。或虜

寇近邊劄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擣穴,斬 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次陞賞者。 打造違 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 走泄事情律。 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 軍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 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 劫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 府州縣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 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被賊掩襲,殺擄 焚燒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 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同城,以賊 從所管城分入城,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及原無衛所 而府州縣職守專城,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失 陷城寨」律。 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鳳 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 府顯陵、山前山後禁限內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盜大 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 照前擬斷。 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係強 劫者,比「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律。 各處無 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 比《姦細律》。 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 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 各邊海總兵、副、 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 贓,私至四百兩以上者, 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 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與 印信同科。 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 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 考。若已授職,依《詐假官律》, 私自淨身,本身并下手 之人。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斬罪,免死充軍者, 絞罪。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強奪良 家妻女,姦占為妻妾律。 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 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 人,比罪人聚眾打奪下手者律。 軍官軍人,征調起 程,避難在逃,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 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 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

將軍器出境律, 盜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 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 犯律》併論。 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 比《竊盜三犯律》, 「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峒 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致死 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 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寔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 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人因而致 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 罪免死充軍者

充軍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犯 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 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 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 士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

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皂人等久戀衙門, 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 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里書 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 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驛遞夫役,巡司弓兵 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 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 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 、「守」

備、把關、巡捕等官,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 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 以上中納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 百斤以上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 等處勢豪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 價,及將粗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 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商客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 、頂

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 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 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 買賣,民并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并舍 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 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 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

「民并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 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 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 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 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 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 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 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假 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 人名節,報復私仇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 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 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 迴者,除真犯死罪人、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 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 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干 漕河禁例,為首者,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 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 防,致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 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 人民以上俱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 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 人及故違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 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 解受財物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 保勘王親文職 隱情正犯、邊衛保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 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占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取祿米、及擅差人下

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及勢要嚇騙財物,撥 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 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人等與賭博教誘為非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親首 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 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已選官 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 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 書算門庫等役,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 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里書,飛詭稅糧 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 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挐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 者。 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 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 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站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 衙門者。 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 用強攬當者, 光棍將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 託勢要,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 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賣主 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 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并姊 妹拐帶婦女及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託故領去, 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 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 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 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牆種田者 ;「各處解 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 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占 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 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 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裡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 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 賣,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 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 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 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

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 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准還私 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 禁貨物,牙行及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 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雇車 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 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 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從及稱為善 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與容留之人,施與應禁鐵器。屬軍衛者, 皇城各門鋪,上直守衛官旗,容情故 縱及受財賣放軍人,并直宿官軍點視不到三次以 上者,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主使,教唆捏 寫本狀之人, 直宿軍職,及內官使令上直軍校出 百里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臨陣斬獲賊級,用 錢買者、賣者,及強奪冒報功次者,原係軍,俱邊衛官 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輪操軍人,軍丁在途劫奪 人財,殺傷人命等項。犯徒以上 軍職賣放軍人包 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者, 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 十名以上者, 軍職賣放,役占二罪俱發。其賣放至 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守備等 官、將備邊壯勇賣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問發充軍 來京潛住者, 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 過關,并守把盤詰賣放」者。 「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擅造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潛通海賊同謀劫

掠,正犯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轉雇,分取番 貨,及雖無大船,糾通接買,與番貨到岸,私下收買販 賣,若蘇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 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者。 宰殺耕牛, 并私開圈店,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及盜而 宰殺貨賣,不分初犯再犯。 旗軍用強包攬鋪兵,多 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者。 指稱近侍官員家 人,擾害有司驛遞,勒要財物,為首及同惡之人, 盜 砍山陵樹株為從者。 孝陵神烈山鋪舍外去牆二 十里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盜掘礦 砂,係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礦三 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 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若異姓 同惡相濟之人,及槌師打手 號稱「喇唬」等名,及總 甲、快手應捕人等,毆人奪財,初犯屬軍衛者,雖係初 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盜御馬 者, 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將自己及他人 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及軍衛 者, 指稱官員名色,并衙門打點誆騙財物。犯徒以 上者,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略賣三口以上 與婦人。犯罪坐夫男。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 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及發見棺槨 者,不分首從。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 劫庫,劫獄放火。大戶知情故縱屬軍衛者, 皇親、功 臣、佃僕人等,及大戶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 以上,「坐家分贓」者。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 以上,與知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同謀共毆人,審 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故殺妾婦子孫、及故 將妾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 二命致死者。 因事毆打威逼人致死及成殘廢者。

婦人夫亡願守志,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

者。 兇徒忿爭,執持兇器,傷人,與剜瞎人眼睛,折壞 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者。 兄與伯叔謀奪弟 姪財產官職,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假建言為由,挾 制官府,及將曖昧姦贓,污人名節者。旗軍人等, 漢 人投入土夷,冒頂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撫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寔全誣。

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刁徒口稱奏訴,挾制官吏,官 司挐問,係不干己事情,并主使之人 代人捏寫本 狀,教唆扛幫奏告不寔者。 棍徒捏寫本詞,聲言奏 告,恐嚇得財贓滿貫者,不分首從, 妄指宮禁親藩 為詞誣告平人者,不分首從, 將本狀用財雇寄人 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寄人屬軍衛者。 職官索取土 官、夷人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詐為察院、布按、府、 州、縣及各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起解軍士, 捏買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軍士 私鑄銅錢為 從者,旗軍 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 犯死罪外, 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冒籍生員食 糧起貢,及買士人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 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挾制財物,販賣錢鈔私鹽, 擅撘橋梁漁利,及往來河道,需索勒要車船者。 假 充大臣家人,豪橫鄉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 種者。 詐冒錦衣尉、校尉巡捕名色,妄挐平人,嚇取 財物,扇惑擾害者。 《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 成, 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物,及延燒人房屋者 法。

司問過進本等項人犯,發遞押解人役,逼致死傷,及 受財故縱,并聽憑猾徒買求殺害者。 衛所官旗人 等,侵欺軍器物料,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 者,旗軍人等,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各堤岸,并阻絕 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係軍旗閘官人等,用草 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 河南地 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渰沒田禾者,為首係軍。

運河一帶強包閘溜夫二名、淺鋪夫三名之上旗

軍,以上俱邊衛終身, 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者窩藏及兩鄰知而不首者。極邊 誘賣各邊軍丁者。 極邊 通事人等撥置土官親族,爭襲劫奪仇殺者。 極邊煙瘴 軍戶子孫另戶與入贅寄籍,及買囑捏 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緣邊官旗軍民,擅將應 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興販私茶,潛與番夷交 易,及在腹裡賣「與進貢回還夷人,并知情歇家牙保, 俱煙瘴 洮河等處,冒頂番名,將不堪馬二匹以上 中納支茶者,係軍調別處。極邊 聽選官吏,借債與 債主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俱口 外 遼東馬市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偷盜,及 撥置詐騙從放夷人入城,及容官軍人等交通透漏 邊情者,俱兩廣煙瘴。 文職官吏父母見在詐稱死 亡者,口外 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二 級。係邊衛者,極邊 備倭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 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賊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 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 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若損傷虜數四五人,搶 去頭畜,衣糧不多者,邊遠 各處鎮總官,額外餘軍 號「王文」,干預書辦者極邊 官吏軍民人等,問發為 民。來京潛住者,發口外。 各邊將領私役軍及軍私 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者,與知情故縱,扶 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各邊夜不收, 出境探賊,與夷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調廣「西 煙瘴 司府州縣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 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 馬通行收買,俵與軍士,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各處 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 衛者,極邊 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挾帶私物者,小 甲客商人等,俱口外 府州縣掌印捕盜官,與衛所 同城,因防禦不固失陷者,若兩縣同城,以賊所從入 論。邊遠 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分有守城信地, 致賊於所守處掩襲入城者;邊遠 各城,原無都司 衛所,而府州縣失事佐貳首領官并各州縣原無城 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邊遠 守巡兵備官駐劄 該城,先期托故遠出,臨時潛避以致失陷」者。邊遠 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及官員人等,央說營 求者。煙瘴 發塚,開棺槨見屍,為從者。煙瘴, 引賊 劫略復仇,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正犯梟首,全家煙 瘴,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及止 是毆打,為首者極邊 無藉之徒,投托勢要,誘引生 事,綁縳平民,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擅入午 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 者,口外 充軍為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滅詞訟,挾 制官府者,極邊 私自淨身,并下手人,處斬全家,邊 遠 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上充軍者,極邊。以 上俱極邊、煙瘴、邊遠、沿海、口外 管莊佃僕人等,占 守水陸關隘,抽分挾制把持害人「者,邊衛永遠 撥 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煙瘴永遠。 罷 閒官吏在京潛住,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潛住者,邊 衛永遠。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 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 捏契典賣,及山東、河南、北直」隸,例聽民開耕,永不起 科。田土若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各邊倉庫錢 糧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一十兩,錢帛等值 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 各倉,并腹裡節差科道查盤去處,侵盜比各邊加一 倍者, 其餘腹裡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侵盜,比京 漕又加一倍者,俱邊衛永遠, 在京在外,并各邊收 放糧草,積棍人等,搶奪占堆,打攪倉場,挾詐財物者, 屬軍衛。邊衛永遠,屬有司。附近永遠, 在京,刁徒訪 知鋪行與解戶交關價銀,輒集黨指稱攬納,索取厚 賂者,照「打攪倉場例, 捏稱皇店」,在京城內外邀截 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漢人交結夷人,引惹 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者,邊衛永遠。 海防武 職,聽受分利,私通番貨,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殘殺 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邊衛永遠。 黃船附搭客貨, 及夾帶私貨小甲客商人等,俱邊衛永遠。 盜賣騎 操官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軍,極邊民,邊衛,各永遠。

誣指良民為盜、及指贓搶奪淫辱者、不分首從邊

衛永遠。 用強略賣人口,與境外土夷為從者,邊衛 永遠。 聚眾執兵器傷人,及圍擾搶奪姦淫者,除真 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沿邊總、副、參、遊、 衛、所等官,科歛及扣減入己,贓私二百兩以上者,邊 衛永遠。 描摸印信,誆騙財物。犯徒以上,邊衛永遠。 以上俱邊衛永遠。

又題准:該司將行鹽地方府分,備查各屬州縣里分 歲用食鹽若干明白,開申巡鹽衙門,照數批行運司, 將一應掣過官鹽,挨次鬮撥,填給水程,行令各商前 往行鹽地方發賣。仍選殷實人戶充當舖行,照依時 估交易。若有商人過違限期不到者,許所在官司照例問罪,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將賣過退引鹽數申 繳倒換。敢有仍前興販私鹽者,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准:軍職上馬,用交床出入抬小轎者,役人問罪 官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嘉靖三十年題准,逃軍復獲者,照律例問遣。凡京衛 所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查原衛所勾單。如 有首補不報,姦軍在衛不自告補戶丁,一體治罪。令 都司衛所有科索凌辱解到新軍,逼累在逃者,罷職, 發邊衛充軍。又題准:巡按清軍御史,事完造冊,轉發 各該衛所查照。如有妄勾行清軍者,依律問擬。巡按 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簿,如有通同埋沒 等弊,問發充軍。各省司府州縣都司衛所備造文冊, 開解過收過軍丁數目、年月日期。如有違誤,照例坐 罪。布政司都司各類造問發解到文冊,送部查對。如 有違誤,依律究治。其有將正軍開作民戶者,官吏俱 問枉法。軍人逃回,務須根捉原軍著役。其有故違,從 重究治。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送刑部照律例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題准,凡遇逃軍勾單到日,務 要嚴挐原逃正身起解。若逃回之日,果係病故及衰 弱不堪驗明。方許選壯丁頂解。若軍丁解補之後,本 犯復獲或被人首及自首者,俱查照律例限期等項 問遣。

又題准:凡在京衛所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 准令給票,隨赴武庫司,明報掛號。查原衛所勾單未 發,立案;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手本過職方司 查理。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及在衛不自告補戶丁,查 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治罪。

又令各都司衛所遇有解到新軍,若指稱「使用」等項 名色,科索凌辱,一年之內逼累在逃者,照依賣放軍 人包納月錢事例,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但五名以 下問罪降一級,六名以上降二級,十名以上降三級。 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

又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事完之日開造冊籍具 奏。其冊行本部存照者、分衛共為大冊一本或二本 行部轉發各該衛所者每衛各造小冊一本以便分 發。俱要查對無誤印,鈐連原單類繳其各衛所於冊 到之後即查照住勾。如有妄勾行清軍或巡按御史 指實參題、依律問擬。

又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 簿。如遇發到軍單須逐名抄寫,後留前件、即發領回。 遇有清解過軍士隨時登記、季終查比催督按單清 解。有通同埋沒等弊軍發邊衛充軍。吏書人等各發 附近充軍

又題准:「凡各省司府州縣都司衛所每年終各備造 文冊一本。布政司及直隸府州造者各開解過軍丁 有無取獲批迴數目年月日期都司及直隸衛所造 者、各開收過軍丁、給發批迴年月日期如司府冊內 有起解而衛所無起解到者即行根查原解人問擬 仍速解著伍。其司府冊內有批收而衛所冊無解到」 者、亦行查解丁捏偽。若係妄勾、則罪坐衛所官吏。其 冊俱限年終到部。若有違限、即照違限總會軍冊參 問

又題准:「每年終,布政司類造本省問發軍犯文冊。都 司類造解到軍犯文冊,其永遠者備開戶丁事產,直 隸府州照各布政司,直隸衛、所照各都司,一體類奏, 申呈撫按類造二項奏冊各一本,奏繳清冊各一本, 送部查考。」兵部專委主事一員,逐一查對。如司府冊 內有問發而司衛冊上無解到者,就行武庫司會單 發冊,查勾各作弊軍犯及官吏人等,撫按依律究治。 候造黃冊之年,各司府州縣,備查所屬充發永遠軍 犯,開行該管州縣,將本犯本房人丁事產分出另立。 軍戶係匠灶軍籍者,於本戶冊內備細開註。日後事 故,俱於本戶本房丁內勾取。敢有止將正軍人丁捏 作旁枝,開作民戶者,事發,官吏俱問「枉法。」

又議准:「各該巡撫清軍御史,遇有原係府軍前衛僉 取侍衛,幼軍逃故,曾當一二輩年久者,審實取具供 結給免,事完造冊奏繳,仍照式清冊二本,一本送部 查照,一本行衛除名,以後再不許勾解。三十年以後, 見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開豁。其老疾無用,照例 三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補。如有逃回,係從來未」 及一輩者,亦不必勾丁解衛,務須根捉原軍著役。老 疾故絕,亦免勾丁補伍。果係軍匠重役之家,亦聽免 解。其自願應當者,俱照例行,不許幫貼。在逃一體根 捉,與老疾故絕者,俱免勾解。戶丁凡有故違,俱各參 提,從重究治。

又議准:「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 問擬。應瞭哨者,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瞭哨。再犯 及因而失誤軍機者,俱擬死罪。仍查一伍中逃至二 人,一堡中逃至五人以上,千把總官不行檢舉,通行 連坐。」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進貢蕃僧夾帶私茶者,沒入官伴送人問罪。」凡新年,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雖遇 恩赦,仍以逃軍論。軍職倚勢役占,受財賣放者,照例 問發。令:「凡商人茶引,關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商 至驗放,仍著類繳。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盤放不及 時者,茶法道依律究治。」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議准:今後進貢蕃僧,凡有 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一切據法通行查革。其有該 賞食茶,照例發給回還,經過關隘,一一盤驗,如有夾 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 律問罪。」

又題准:凡新軍遇恩赦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者, 許里鄰人等拏送官司,以逃軍論。容聽者,罪同。其有 隨解隨逃者,仍將軍犯照依榜例問發充軍。縱本犯 身故,亦解發子孫充當一輩。

又題准:軍職有犯倚勢役占,并受財賣放餘丁,多至 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廢者,俱照軍職賣放正 軍。甚者事例、發邊衛充軍。

又令:凡商人報中四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貫 并文引字號,一樣關帖六本,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 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 放,秤盤番易,各將截角茶引類繳。各道查明,即轉關 茶法道驗。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并盤放不及時者, 悉聽茶法道舉正,依律查究。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有私自更替,及縱容 收替者,依律例究治。漕運各總原額淺船,分隸各廠 管造,今年為始,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 及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者,俱依律例 從重問擬。軍丁逃移及投托勢要者,戶丁及窩家,俱 照例問發。」又錢法通行,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 銅像銅器者,比《盜鑄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須從府縣 起給批文,赴布政司倒換,解發該衛所收管著伍,直 待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 年輪房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處抽 丁等軍私輪替換事例,從重問斷。」其官旗若有縱容 收替者,比「縱容軍人歇役律例參究。」

又議准:「漕運各總原額淺船一萬二千一百餘隻,分 隸各廠管造。自今年為始,比照軍船不到水次事例, 如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者,將管廠并 押底船官各住俸半年;二月終不完不到廠者,將領 運指揮該廠造船千百戶并押底船官各住俸一年。 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廠把總并廠運指 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俱聽漕司勘明覈實,具題 參降。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驗明印烙,給軍領 駕。若湖廣等廠路遠,隨幫過淮,一體查驗印烙。或有 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船不能完者,坐 以贓罪,從重問擬。干礙把總官,一體參究。」

又題准:凡清出逃移軍丁三名以上,及全家投託官 豪,勢要藏躲,連年缺伍者,戶長問發邊衛充軍,戶丁 仍補原役。其窩家若明知軍丁用強包占二名以上 為奴佃者,及恃勢抗違,拘勾占恡不發,照「窩藏逃軍」 榜例,發附近。若係軍人,發邊衛,俱充軍。如戶內止有 一二丁,因貧難以自活,依託人家雇工以資衣食,及 窩藏非勢要用強、并不知情者,仍照常發落

又題准:「錢法行使,悉依歷代年號,隨錢高下,咸得通 行。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項者, 比盜鑄律科斷。」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官軍私換馬匹,營官容隱者,俱 治罪。有將大船下海,及遇夷船私送水米者,以「通蕃」 坐罪。又嚴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之禁,倭寇殘毀市鎮, 不報不救者,論以失事之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凡兌馬事故轉兌者, 該管官即呈巡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 姓名,仍送該司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 鈐蓋。如有官軍私換馬匹,事發送問,該營官容隱不 行呈報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又題准:南直隸、浙、福、廣東等處有將雙桅、三桅大船 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風飄泊、私送水米者,俱 坐「通番重罪。」

又題准:「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今後巡鹽御史兼管巡 海,以便禁戢。」

又題准:「各兵備海防副、參、守備有司軍衛等官,凡有 被倭殘毀市鎮,隱蔽不報,坐視不救者,巡按指實參 究,一體以失事論罪。」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獨石參將精選夜不收。如誤機 宜,參將治罪。夜不收,從事軍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議准:薊州門戶,必由宣府 獨石大山墩等處。獨石參將能精選夜不收哨報明 的,照軍功陞賞;夜不收,陞一級,賞銀二十兩。如誤機 宜,參將從重治罪;夜不收,以軍法從事。」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數目多支者、罪同盜支。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須遵定例、有夾帶貨物人 口者、許河道等官挐問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如便道經 過,非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 幹去處,每驛支三升,止宿則支五升。支口糧者,每驛 一例俱支一升五合。多支起關米者,罪同「盜支。」 又題准: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節有題准定例,遵照 施行,不許紊亂。其進貢馬快船,如有夾帶貨物人口, 許經過撫按河道等官即行挐問、照例發遣

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及倉場主事一員、 公同秤驗收受草束。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又永 遠充軍人犯、須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有縱容冒 替潛逃者、查參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以後遇 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 驗,事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又題准:「各省并各直隸巡按御史嚴行所屬,凡係問 擬終身、永遠充軍人犯,案招明白者,不候追贓,先行 發遣,務要酌量道里遠近,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 原定邊腹衛所,依期責併批收銷照,造冊繳部。各衛 所縱容冒替潛逃者,許各撫按指名查參。」

嘉靖三十九年、令土司越境收種田土。軍民互為投 獻者、各照例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 土,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 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海傍居住者,給文 遣歸。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罪。又令管黃冊官 量加庫匠清曬庫冊,有作弊毀裂書冊者,比律以棄 毀《制書》論罪。題准:沿邊沿海及腹裡州縣,有與衛所 同城,有原無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遇大虜及盜 賊生發失事,俱照律處斬。其有雖設城池被盜,潛蹤 隱跡、設計越城者、參究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 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 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又令「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 寫,首列祖宗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 數,務期簡核,進獻御覽。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 各庫冊雖及二年,難以曬晾一周。今後每一大造庫 房三十間,量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泒。每書 手二名,領匠八名,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 有作弊毀裂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

又題准:凡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 城者,及有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 攻圍不能固守,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 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 官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 斬。其府州縣掌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 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餘府、州、 縣,不分各邊腹裡,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 若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 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其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 設有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 不測,雖有前項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備止 於參究治罪。量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起解錢糧到京,即同歇家上納。 其有潛住不納者,參送法司歇家,以包攬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凡差官起解供用等 庫錢糧到京,即同歇家赴部領單上納。若潛住十日 不赴部者,參送法司歇家,問以包攬,解官治以重罪。」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遼東武職犯贓及重罪減等者, 編發別鎮;情罪可原者,發本處極邊。令河南各王府 置買民田者,即以原賣為佃戶,編立戶籍,與平民一 體派編。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不先將田數報 官,即以投獻論。又題准:五府屬吏襲替到府,即與起 文過部。如違至十日外者,送法司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題准:遼東武職官犯贓干 礙行止,與零賊出入,不行進兵,及重罪減等者,照舊 編發別鎮。其虜勢重大,眾寡不敵,情罪可原者,定發 本處極邊衛所。其已經編審而久延在家者,嚴限發 遣。」

又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買民田者,盡數 查出,附與原賣各里甲項下,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 籍。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先將查過田 糧造冊二本,一本啟親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民間 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 附冊當差,違者以投獻論。

又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 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 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旨處治嘉靖四十四年議准:「舉人入場夾帶者,枷號充吏不 覺察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郡王以下,非法 不道怙惡者,押發高牆。正餘鹽包俱限定斤數,多者 照例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 檢,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 藏抄謄,并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 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不行覺察捉挐 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 庶人,押發高牆居住。

又議准: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 十五斤;餘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 釐五毫,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 者,納銀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 查例發遣。

嘉靖四十五年、令嚴戒壇之禁、題准鹽引數目多者、 照舊割沒。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引鹽正餘 外、有一包夾帶重百餘斤者、照例問擬

按《明會典》,「凡禁止戒壇,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 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 白登簿,不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主持,立限投銷。一切 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御 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 戒,奸淫不法者,訪挐重治。」

又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帶餘鹽二 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九分,以補原割沒 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舊一分一斤割沒。」 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報中引鹽正餘外,有 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百斤以上,依舊問徒沒 鹽入官。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重百餘斤,積至二十 「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其有包數更多,積算至 三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沒問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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