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一
明〈律例二〉
祥刑典第三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一
编辑明
编辑戶律
编辑戶役
脫漏戶口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 杖八十,附籍當差。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 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 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 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 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若隱漏 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 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 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若隱蔽他人丁口,不 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 當差。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 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 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 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 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 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 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 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 亂版籍者,罪同。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一,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 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 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 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一、各處衛所并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灶戶 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 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 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 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 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 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 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 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一,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 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 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一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 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詐番人 者、發邊遠充軍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 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若養同宗之人 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 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其 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 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 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 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若 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一、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 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 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 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 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 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 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 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 「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其自收留為 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 者,俱不坐,追價還主。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 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 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 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害貧 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 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 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 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 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 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撫、按等 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 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 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 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 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 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 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隱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 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跟隨之人,免罪充軍。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 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 罪。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 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徒有妄稱主保、小 里長、保長、主守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 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 該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 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 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 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 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 經附籍當差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若丁夫雜匠 在役及工樂雜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 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 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 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 擒挐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 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 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顧工錢六十文。 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 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如違者,即以私役 論。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 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弟兄 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 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 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 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 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田宅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 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 納。若將田土移坵換段,那移等則,以高作下,減漏糧 額。及詭寄田糧,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 改正收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其還鄉 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 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 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 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 付耕種。
一凡宗室置買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 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抵扣祿米。若 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糧,有 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 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 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 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 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 致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 與同罪。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 及里長甲首失於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畝以下 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 傷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合納稅糧,依數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 數報官,入籍納糧當差。違者,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 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 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 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盜賣田宅
凡盜賣換易,及冒認,若虛錢實契典買,及侵占他人 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 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若 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場鐵冶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產,妄作己業, 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 年。田產及盜賣過田價,并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 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 全不支給,四犯與庶人同罪。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
「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 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 寺觀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并 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 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 者,悉照前例問發。
一、凡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 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人等, 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 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 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 「者,糾奏治罪。」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 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一個 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 邊,分守守備、備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 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發 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文官革職為 民,武官革職差操。鎮守并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 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任所置賣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 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 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 重復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 還主,田宅從元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 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 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 追徵給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 不拘此律。
一、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 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 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 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係官者, 各又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 「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 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限種田者,依 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 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充 軍。有毀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欽此。」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故荒蕪,及應 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 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二等。長官 為首,佐職為從。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 類,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 納稅糧還官。
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綿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 並驗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內碑 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 屋牆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各令修 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園瓜果
凡于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棄毀者,罪亦 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 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 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 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 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 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 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 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 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 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 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 「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 姦盜者,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
謂如「女有殘疾。」 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 女「成婚」 之類。
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
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
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其應 為婚者,雖以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 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 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 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 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雇典女 者,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 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 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一、凡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 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 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 人財者,除真犯死罪外,有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 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 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 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 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 聚。
居喪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 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再 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 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 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 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願守志,非 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強嫁者, 減二等。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娶者亦 不坐。追還財禮。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 十。為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 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 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 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 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 違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 並離異。
一凡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應離異之 人,悉遵《成憲》,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 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擬,揆於 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 衙門臨時斟酌議奏。
一凡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 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 娶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 上,各以姦論。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 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 弟亡收弟婦者,各絞。妾,各減二等。若娶同宗緦麻以 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並離異。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 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 女家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強娶 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 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婦女
凡娶犯罪逃走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 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會赦免罪者,不離。
強占良家妻女
凡勢豪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婦女 給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 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 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娶樂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 孫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 敘用。其在洪武元年己前娶者,勿論。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 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託親屬,或 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 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 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 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婚姻。〈務要兩相情願〉不許本類 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人不 願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 禁限。
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條,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 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若犯義絕 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 離者,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 改嫁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 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若婢背家 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 知者,俱不坐。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 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 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
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 外祖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 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 下及在室之女,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 各減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犯人罪一 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 會赦,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人並歸宗財禮若娶者 知情,則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倉庫
鈔法
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 使。其民間買賣諸物,及鹽茶商稅諸色課程,並聽收 受。違者杖一百。若諸人將寶鈔赴倉場庫務折納諸 色課程,中買鹽貨,及各衙門起解贓罰,須要於鈔背 用使姓名私記,以憑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辨驗,收受 偽鈔,及挑剜描輳鈔貫在內者,經手之人杖一百,倍 「追所納鈔貫。」〈謂誤收偽鈔并挑描剜輳鈔一貫倍追寶鈔二貫〉偽挑鈔貫燒 毀,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若有不行仔細 辨驗,誤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鈔貫,止問見使之人。 若知情行使者,並依本律。
一在外衙門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項課鈔者、 問罪。賣鈔之人、發邊衛充軍。《鈔貫入官》官員縱無贓 私、奏請降用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等局,鼓鑄《洪武通寶》銅錢,與「《大中 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折二當三,當五當十,依 數准算。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聽 從民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除 鏡子軍器及寺觀菴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 並聽赴官中賣。每斤給價銅錢一百五十文。若私相 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賣者,各笞四十。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 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 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 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 欠糧人戶,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 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遷徙提 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一、「各處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 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 充軍。如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 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 申達區處,縱容遲誤,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 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 軟事例罷黜。」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 數支銷,依令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 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糧數計,贓 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 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 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 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 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 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 充軍。干係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 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 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 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凡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及應入官之物,而隱匿費 用不納,或詐作損失,欺妄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 准《竊盜》論,免刺。其部運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 坐。
攬納稅糧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於犯人名 下,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其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 論。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 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兌頭水腳等 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 部,以憑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濫差積年無藉之徒,及 捏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致侵銀一 千兩以上者,降一級。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因而別 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五千兩以上者,照 不謹事例罷黜。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 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承行,該吏革役。若聽內 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干礙勢豪,參糾治罪。 「一、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并各處軍需等項,不 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 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個月以裡完納者,照 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陪納,發邊衛充軍。經 年不完者,仍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 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 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一、「京通并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 強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挐 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 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 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 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挐 送法司,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虛出通關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不足,而監臨主守, 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者,計所虛出之數併 贓,皆以監守自盜論。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 同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其監守不收本色,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 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原與之贓入官。不 知者不坐。其贓還主。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一、凡各處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盤所屬地方 錢糧,及點閘驛遞夫馬等項。事完之日,各委官將查 點過緣由,并問過罪名,通申巡撫知會。內有與各差 御史事體相關者,摘申各差御史知會,從一歸結。不 必另委官查點,致滋煩擾。亦不許委州縣正官,致妨 職業。若不委官,不悉心查點審究贓數的確,但憑吏」 書、故入人罪者,聽撫按官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 奏請提問,降一級調用。情重者,革職閒住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 白正收作數。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 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 論。若內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許令 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 戶部作數。若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斬。守門官 《失於盤獲搜撿》者,杖一百。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 人者,雖有文字,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 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若將自己物件抵換 官物者,罪亦如之。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 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坐 贓論減二等。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
那移出納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監臨主 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贓准「監 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若不給半印 勘合,擅出權帖,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不 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其出 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 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者,杖 六十。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貸, 移易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 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申報,瞞 官及不首告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冒支軍糧入己者,計贓准「竊 盜」論,免刺。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 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 百。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其斗級、 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 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 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 庫子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 盜同罪。若被強盜者,勿論。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 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 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 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 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認盜賊,追賠 者,亦問罪降調。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得代,所收錢糧官物,並 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給由。其有應合相沿交 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 交割。違者,各杖一百。若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 原封官司而擅開者,杖六十。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應受上物而 受下物之類,及有司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 增減不實者,計所虧欠及多餘之價,坐贓論。若應給 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罪亦如之。其監臨官吏,知而 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 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 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留難刁蹬,不即 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 一年。《守門人》留難者,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 有先後,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 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各色,掯勒 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 挐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干礙 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 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 還官。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 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 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盜賊劫奪,事出不 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蹟明白,免罪不賠。 其監臨主守,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 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者,並計贓, 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 坐。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 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 交收,差人轉解,勒令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 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 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其起運官 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 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波, 及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 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蹟明白,免罪不賠。若 有侵欺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本 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贓以 「《監守自盜》論。」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 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 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 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 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 上,發邊衛充軍。
一、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 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 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 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 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 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有 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坐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 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欠數 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一、京、通倉完糧違限三個月者,把總官以下,罰俸半 年;五個月者,罰俸一年。薊州、昌、密各倉完糧違限者, 查照遞減一等」,止行各該衛所罰俸,免其提問。違至 次年二月終限者,俱問罪降二級。若又掛欠數多,把 總名下三千石或銀一千五百兩以上,指揮名下及 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銀五百兩以上,千戶 「五百石,銀二百五十兩以上;百戶鎮撫等官,二百五 十石,銀一百二十兩以上。仍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 每一倍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止,百戶 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數者,照常發落。」有能當年補 完者,通免降級。如願下年領運至京補完,許奏復原 職,仍以十分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復原降一級。 三年之內儘數補完,亦准奏復原職。其一應提問官 旗,各省及直隸、江南衛分行各該巡按御史,南京并 江北衛分行漕運衙門,各就近提問,以便完結。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 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 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 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 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 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一,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有造 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 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 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 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 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 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 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 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奸惡。前後 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 令幫賠十分之三。
一、漕運糧米漂流萬石以上,漕運都御史、總兵官聽 科道官糾劾,該部具奏定奪。三千石以上,提問把總 官,不及數者,止提問本管官旗。各該巡撫亦有漕司 之責,係本境內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一體參究, 出境不必概及。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 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 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 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 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 棉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 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 枷號一個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奸黨係在十惡,依 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 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若抄劄入官家產, 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瞞丁口論。若隱瞞田 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 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 供報之人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 與同罪。計所隱,贓重者,坐贓論,全科。受財者,計贓以 枉法各從重論。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課程
鹽法
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 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 引領牙人,及窩藏寄頓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擔馱 載者,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 鹽,給付告人充賞。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事 發止理見獲人鹽,當該官司,不許輾轉攀指,違者以 故入人罪論。
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灶場灶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 煎貨賣者、同私鹽法。百夫長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 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 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 歸勘,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脫放者,與 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概管地面 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 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 三犯杖六十,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 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 誣平人者,加三等。
凡軍人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 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減半給俸。千戶 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 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 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 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摰關防者,杖九十,押回盤 驗
凡客商販賣官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其 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 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灶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 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官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 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 坐。其鹽入官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 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 參究治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 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 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 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 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下手之人, 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 手者、仍為從論罪。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 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 衛所充軍。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 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 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 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 發。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 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 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 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 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買誆騙財物。 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 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 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 填給通關。若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 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赶船虎、光棍、好 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 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監臨、《勢要》」 、《中鹽》
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 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阻壞鹽法
凡客商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 賣,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 貨價錢並入官。其鋪戶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 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
一、成化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九日,節該「欽奉憲宗皇 帝聖旨:『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見行私鹽例, 押發充軍。欽此』。」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裡販 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 俱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 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 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 兩個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 「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 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 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 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頂冒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軍調別 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 衛分充軍。」「冒支茶引,俱入官。參將撫夷等官本身,并 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 體問調邊衛,帶俸差操。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 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 發附近,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 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 落。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 貨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 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 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買頭匹不稅契 者,罪亦如之。仍于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 省「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 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 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 停塌洽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 不盡者,罪亦如之。貨物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 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周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 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 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 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 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有隱 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錢價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 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 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 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以不 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 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 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 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不告官 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 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若準折人妻 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 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挐官軍,綁 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 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 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 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 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 名
一、兩「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 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 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錢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 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 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 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 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 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 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減一等。詐言 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 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 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 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 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 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於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 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 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 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 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 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革去。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 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己者,准《竊盜》論,免刺。其為罪人, 估贓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 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 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 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者, 准《竊盜》論,免刺。
一、光祿寺買辦一應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內,節該 欽奉孝宗皇帝聖旨:「姦頑之徒,稱是報頭等項名色, 在街強賒、作弊害人的,挐來枷號三個月,滿日還,從 重發落。欽此。」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 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一、凡夷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 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 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 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依期日,及 誘引夷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 人等照前枷號通行。守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 「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 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 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 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挐來, 處以極刑。欽此』。」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 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 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 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 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 聖旨:「遼東開設馬市,許令海西并朵顏等三衛夷人 買賣。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開一次,廣寧每月 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 將馬匹并土產物貨,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 貨物之人入市,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 將各夷欺侮愚弄,虧欠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 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 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 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事發問擬明白, 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並不原宥。欽此。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 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 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 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 俱充軍。」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 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 衛充軍。
一凡捏稱皇店、在于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 財物者、俱挐送法司問罪、就于害人處所、枷號三個 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 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 杖七十。提調官失于較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 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 笞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 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者坐贓 論。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工匠杖八十。監 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 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 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 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 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 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 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 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 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 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 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 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 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 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 等。若棄毀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 誤毀者,各減三等。
一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 并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 個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 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 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 失誤祭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 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 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燈,褻瀆神 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 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若有官 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 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 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 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若軍民人 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個月》 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 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 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 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禁限。」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 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 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 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 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挐者,各參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 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 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 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 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 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 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 杖六十。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 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 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門官及 「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 失者,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 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 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 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若御幸舟船,誤不 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 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監臨、提調官,各減工 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元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 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習天文者, 罪亦如之。並于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告人充賞
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 杖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 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失儀
凡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 俸錢半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 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 即引見者、斬。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 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 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內外大小官員, 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 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 在外從按察司糾察。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 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 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其陳言事理,並要直 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若縱橫之徒, 假以上書為名,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若稱 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借者及 借與者,皆斬。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 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 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 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 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 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 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 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 工匠並笞五十。若僭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 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退發赴京,籍充 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 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一各王府郡主儀賓該鈒花金帶,胸背獅子。縣主儀 賓鈒花金帶。郡君儀賓光素金帶,胸背俱虎豹。縣君 儀賓鈒花銀帶。鄉君儀賓光素銀帶,胸背俱彪。故違 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 三年,方許復職。
一、兩京堂上文職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 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 許乘轎。違者參問。其餘軍職,若上馬挐交床,出入抬 小轎者,先將服役之人問罪。指揮以下參問,京衛調 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舊制。若常服僭用 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金 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 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 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 事發,各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黃紫三色及蟒龍、飛 魚斗牛器皿,僭用朱、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 照僭用《龍鳳文律》擬斷。服飾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 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 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 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欽天監官失于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于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禍福。 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 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 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 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 役不敘。無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有 規避者,從重論。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其 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 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 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 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 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 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口外為民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 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 並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 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喪葬
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 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從尊長遺言,將 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 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 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 十。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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