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九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六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九
编辑皇清
编辑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上諭:「大學士勒德洪、王熙、學士麻爾圖、徐乾學等、與」
《魏一德》同夥先經拏獲之犯已改斬罪魏一德亦應改為斬此本著照前旨擬票簽送進嗣後凡先經拏獲應正法重犯有旨改減等者其續獲之犯亦照前減等完結擬票簽進覽。一案同夥之人當一體治罪勿得前後互異爾等切記之。
《刑部現行則例》康熙二十四年三月內吏兵刑
编辑
三部會議得:「嗣後該旗另戶人,在該旗地方私鑄銅錢,燬化制錢者,照現行定例治罪外,其別旗人或民人等,來該旗地方燬化私鑄,不行查出者,將《小撥什庫》鞭八十,步軍校、驍騎校罰俸半年,佐領、步兵副尉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既處分該管地方官,其犯罪之人,該旗該管官」 免議。若家僕,其主係官,降二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既將伊主處分,該管之人免議。賃房之主知情,照為從治罪。不知情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其在城外所住,或園子等處,看守家人,亦將伊主處分。若此等處看守家人將房賃與別人,燬化私鑄者,將看守家人照依賃房之主處分,將伊主免議。在屯莊處屯撥什庫,知情照為從治罪,不知情,鞭一百,將主并其所管之人俱免議。再,《私鑄銅錢例》內將該管驍騎校降三級,似屬太過。因佐領降一級,將驍騎校降一級,罰俸一年,俱留任。其不知情之鄰佑、總甲、十家長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亦屬太過。今議定,房主既鞭一百,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照為從治罪。若不知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係官降一級留任。具題奉
旨:「依議。」
又四月內總管內務府議覆「會計司管《錢糧官員條奏》」 一疏,奉:
旨投充人之女、內無用處、又不令其嫁與所管之人
至查點時則借端復擾投充人等。欽此。應將投充人等之女永停查點,聽其隨意聘嫁。以前有私自聘嫁者亦不必查議。及會計司、掌儀司、都虞司、營造司所屬投充人等之女、亦照此遵行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旗下人犯強盜之罪。」
者,停其解部,即在彼處正法。
又議准:「叛逆人犯三年未獲者,仍照舊例照案緝挐。」
又議准、凡錯擬罪名官員、遇
赦俱免議
又議准:中書照京官例,驗到候補。若驗到後有願回籍者,准其給假,俟到
京日、仍以前驗到次序議補。如驗到後私自回籍
補官一月以上不到任者,照赴任遲延例議處。又題准:督撫提鎮標下,除經制人役及部發效用人員外,凡私設儲將、隨征戎旗、傳宣轅門材官、聽用長隨人等,盡行裁革。私留者,照徇庇例議處。
又覆准:服飾等項,已有定例,應再加申飭,通行遵奉,違者治罪。
又覆准:「凡押運官員失於防範,以致失風漂沒者,罰俸一年。巡查不謹,以致失火燒燬漕船者,降一級調用。地方官不行協救,致延燒別船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逃人潛住地方,州縣官不行查挐,被旗主認出,及他人已經挐獲,地方官強行攘奪,冒稱伊所挐獲解部者,州縣官各降二級調用。又覆准:管參領佐領官員緣事降級者,應照所降之級,換頂帶坐褥。其文職管參領佐領大臣官員緣事降級者,亦照此例。如兼世職官員緣事降級,應降一級者,罰俸一年半。應降二級者,罰俸三年。多者,照此例遞罰。
又議准:凡有土豪積蠹,紳衿父兄在衙門左近開店者,嚴挐照律從重治罪。該管官不行查禁,督撫題參議處。
又議准:「於直省各學現考一、二等生員內,考取文藝精醇、品行端方者,府學二名,州、縣學一名,准為拔貢,入監讀書。如該學無文行兼全者,寧聽缺額,不得混取。其考過試卷,俱解送禮部磨勘。有冒濫不勘者,考官一體糾參。」
又議准:直省本章多係要務,提塘承差不即投送,遲延作弊,俱令原題衙門計算程途遠近,於本章揭帖批內填定限期,并鈐印於日期上發行。違限者,交與該部治罪。其原題將軍、督撫、提鎮等官,不填寫日期到。
京後、方於印信上填註者題參、一併交該部議處。
又
諭「滿洲家僕、及太監家僕、有逃走在外私自淨身者」
不宜內用。有已經內用者,查交禮部發回原主。嗣後著嚴行禁止。
又議准:凡本章揭帖,不論密題并平常事件,俱令原題衙門計程定限發行。揭帖內即註明日期,於日期上鈐蓋印信,以便稽察。所給火牌,令經過驛遞用印,即填註所到起發日時,同本章投遞通政使司,至交與驛遞齎送。本章所給傳牌,亦令經過驛遞,填註所到起發日時,投遞通政使司。查明有違限者,將提塘承差交該部治罪。如有作弊事情,從重究擬。若原題衙門於本章揭帖批迴內不寫日期到
京之後,在印信上填註日期者,除提塘承差,交部
治罪外,將原題將軍督撫提鎮等官,題參議處。又議准:凡強盜重案,關係人命者,督撫務應親審,如有不肖官員圖脫己罪,誣陷良民者,照律例從重治罪,督撫免議。如督撫不行審明,別經發覺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迤西各府人犯,發個舊各廠熬鉛。流罪人犯,發四川、廣東二省安置。軍罪人犯,有極邊字樣者,充廣西都司。無極邊字樣者,充貴州新添、永寧二衛守哨。其發遣過人犯,仍於年終造冊報部。」
又議准:薦舉、保舉府州縣官。第一條,令填寫「無加派火耗」 等字樣。第二條,令填寫「一實心奉行。」
上諭、「每月吉、聚眾講解等字樣、如無實蹟、妄行填寫」
保薦者照例處分
又議准:「旗下人有犯私鑄者,該管驍騎校降一級,罰俸一年,佐領降一級,俱留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係官,降一級留任。」 旗下另戶人,在本旗地方私鑄及銷燬制錢者,照例治罪。若別旗下人或民人,在該旗地方私鑄,銷燬失察者,撥什庫鞭八十,步軍校、驍騎校罰俸半年,佐領、步兵副尉各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犯人本旗該管官俱免議。如家僕有犯,其主係官,降二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該管官免議。賃房之主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其城外居住及看墳家人有犯,伊主照此例處分。若看房家人賃與他人,有犯者,家人照房主例處分,伊主免議。在屯莊處有犯,屯撥什庫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鞭一百,伊主及該管官俱免議。
又題准喀爾喀進
貢人違禁有罪者,大事照內例治罪,小事行文該
扎薩克處,令送所罰牲畜。
又覆准:「各項監生」 除
恩廕、恩拔、歲、副、監生應處分者、仍行題參外。其捐納
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不必題參,咨行國子監查明黜革。
又覆准:各項監生,有素行不端,悖違條教,及倡優隸卒,濫廁太學,並武斷鄉曲,懶惰廢學者,俱令本監題參革處。
又覆准:監生犯事,經該督撫咨報國子監者,如係廕生及
恩、拔、歲、副、監生仍行題參。如係例監俊秀、監生,國子
監,徑行黜革,發該撫究問。
又議准:「投充人之女,聽其隨意聘嫁,永停查點。以前私自聘嫁者,亦免查議。其會計等司所屬投充人等之女,亦照此例行。」
《戶部則例》康熙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准咨
编辑
一、戶部咨覆直撫于「《咨查定例》內限年承追」 之案,如限內遇
赦仍將
赦前日期除去以
赦後日期,限一年追完。如年限又滿不完,叩除赦前日期,開明具題可也。
一、戶部覆臺臣張條奏,「查鹽引宜隨鹽出入,官商載名商冊,無引之鹽可以遮飾,而無本奸商亦得通同私販。嗣後商鹽俱令鹽隨引行,如有無引之鹽,即係正鹽,亦同私鹽論。又查鹽引內開載客商興販貨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追斷。」 但康熙十七年二月內,兩淮巡鹽御史郝條奏,會議商鹽出場,必驗明鹽引數目相同方許放行。如無鹽引及鹽引數目不符者即以私鹽治罪等因在案。毋庸再議。康熙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编辑
《上諭》諭戶部:「《朕維自古帝王統一寰區,懋宣德化》,必」
「子惠黎元,勤求民瘼,俾幹止寧成,家給人足,而後世躋雍熙,治登上理。朕御極以來,宵旰圖治,未敢即安,念切民依,思培邦本。雖編氓漸得遂生,而閭閻正資惠養,欲使群生樂利,比戶豐盈,惟頻行減賦蠲租,庶萬姓得沾實惠。前此用兵以來,河南、湖北兩省民人,轉輸供億,勞費繁多,特沛仁恩,以昭軫恤。所有康熙《二十五年應征地丁各項錢糧》著與蠲免一半其《康熙二十四年未完地丁錢糧》、亦著盡與豁免。又直隸獻縣河間縣、河間衛江南宿遷縣興化縣邳州鹽城縣高郵州山東郯城縣魚臺縣地方今年重罹水災小民艱苦亦應加恩軫恤所有康熙二十四年下半年康熙二十五年上半年地丁各項錢糧俱與豁免。爾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人人均被恩膏,以副朕愛育蒼生至意。如有不肖有司官役借端朦混及私行重征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如該督撫徇隱不行糾舉,或經參奏,或被告發,一併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刑部則例》一刑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原任衡水
编辑
縣知縣今革職候補御史蕭鳴鳳《婪贓》一案,據督撫崔審擬絞流杖罪,援
赦,具題前來。查蕭鳴鳳緣私債逼索科斂社書崔
「調等共銀五百三十五兩零,地方蘇萬里等共錢四百三十二千零。」 因倒斃騾子,勒逼馬夫劉鬍子等銀八十兩,買騾賠補,於《服制》中宿妓,歷審情真。蕭鳴鳳合依凡官吏因事受財者計贓科斷,枉法贓八十兩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衙役劉士英等,指逃人使費索詐,王俊甫劉士英得銀三十四兩,閆忠良得銀九兩,鳴鳳家人安林得銀四十八兩。安林又乘部緝逃賊,詐馬岐山銀八十兩二錢七分。安林因崔敬修為人命牽連,捏稱說情,騙崔敬修銀四十四兩;又因崔映碧等被李崇亮告在府裡,捏稱說情,安林得銀七兩,逃犯劉四海得銀十九兩。劉士英應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銀十兩以上者,并妻子安插奉天地方居住例,應并妻子安插奉天地方居住。閆忠良,合依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以枉法計贓科罪。一兩至五兩,杖八十,「無祿人減一等」 律,應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安林》合依凡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杖一百,流三千里。但蕭鳴鳳、劉士英、閆忠良事犯,俱在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赦前安林事犯在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赦前,蕭鳳鳴等均應免罪各犯,名下贓銀俱照數。
追取入官。「蕭鳴鳳係貪官,永不敘用。」 劉士英、閆忠良俱革役,庫書孫捷過付銀兩情由擬罪。此事亦在
「赦前免罪仍革役,《劉四海》獲日另結」 ,其《蕭鳴鳳》婪
贓,失察薦舉,咨送行取各官,均應交與吏部議。伊等事亦在
「赦前應免,交吏部議可也」 等因。康熙二十四年五
月二十二日題,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又,七月,一部覆:孫克振等在鎮遠駕船見客王用和等四人貿易而歸,身㩦銀兩搭船,孫克振等殺死客民三人,孫克振等殺同船同夥之客民三人,比照「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律,克振擬凌遲處死,其餘梟斬。」 奉。
旨:「依議。」
又八月十七日,准咨「一刑部復浙撫咨為盜劫事:查錢太生等同夥十人,于二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夜,行劫前熙家,砍死地鄰陸敬椿、錢太生。」
「等,應立斬梟示。」 又《疏》稱:「謝爾相年僅一十五歲,堅供被在逃之魏君球誘騙串戲同行,分贓不受。質之各盜,眾口同聲,應否照李元貞之例免死減等,聽候部議」 等語。查謝爾相上盜時年僅十五歲,魏君球誘騙同行,與李元貞之案相符,應免死減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江太原因各盜至其屋後分贓,盜犯王瑞廷給與贓物,又駕船送盜過塘,合依「盜後分贓」 等因。奉
旨:「依議。」
一、刑部會同院寺等會看得「肥鄉縣民申進孝勾賊田榜等,劫殺室叔申要」 一案,據直撫崔將申進孝等審擬斬杖,具題前來。查申「進孝因堂叔申要年老無子,圖其產業,與妻兄田榜商謀劫殺。田榜隨糾合張柱石等同夥共九人,于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夜,各持弓箭等械入院」 ,將要打死,又打傷要妻劉氏,越「七日殞命,劫去衣被等物,歷審各認情真。申進孝合依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斬律擬斬立決。田榜、張柱石、賈學禮、杜迂世、郭能行、徐三、王𤣱家、郭登英俱合依強盜殺人,不分曾否得財皆斬梟示」 律,均應斬立決、梟示。至郭鐵彈,該撫既稱「年止十四歲,被誘上盜,與強賊趙小江案內鄭小妮之案相符」 等語。查強盜趙小江等刺死陸懷人,截劫案內,夥賊鄭小妮,年十五歲,被誘為盜,臣部等衙門議復,將鄭小妮免死減等,流三千里在案。今《郭鐵彈》與《鄭小妮》之案亦應免死減等,流三千里,至配所責四十板。現獲贓物,無主可給,照例入官。其地鄰孫奉明等輕信申進孝,並無失物之語,不即據寔呈報,俱應照不應重律,各杖八十,折責三十板等因。康熙二十四年九月十九日題,二十一日奉
旨:「申進孝著即處斬,田榜等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
議
又十月,一吏部《覆安撫薛特參隱匿命案等事疏》稱:「李君錫打死周始志一案,從前該府州並不通報,經臣發覺提訊,該州又不拘解。所有隱匿及抗不解審之亳州知州張珩,併承查職名抗不開報之鳳陽丁憂知府耿繩志,相應題參」 等語。張珩、耿繩志均行革職,奉。
旨:「依議。」
又十一月,一刑部覆東撫張題打死兄命事,將在監病故王元弼,可抵李秉教之命,其王太應否絞罪,邀
恩矜恤等因。查律內見議未結之案,方以元謀助毆
傷重、監斃在獄者,准其抵命。今王元弼等係該撫審結,將王太擬絞,王元弼擬「軍」 ,具題議覆。奉
旨咨行在案。今將《已結之案》、稱《未結之事》。以王元弼
可抵李秉教之命。具題不合,應毋庸議。王太仍監候秋後處決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一月一吏部《覆安撫薛》疏稱,「《馬大福打死馬大》一案,據馬三於二十三年五月初九日赴霍丘縣控告,六月初七日赴鳳陽府告理,該府縣並未通報。及馬三赴臣告發,批司審出從前隱匿不報之知府耿繩志、知縣查詩絕,均應革職。潁州知州鄭廷俊將兇犯馬大福等以並無形跡,坐落無憑,拘解回覆。迨至」 二十四年七月初八日始行拿解,以致命案久懸。查《定例》,「侵欺抗糧人犯並不起解者,降一級調用」 ,知州鄭廷俊應照此例降一級調用。奉
旨:「依議。」
一、刑部議得「強盜姚上林等行劫尼僧慧雲家一案,審擬斬流具題。查強盜姚上林等疑瑞峰庵有銀同夥六人,于康熙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夜,執械行劫,燒炙老尼慧雲劫米俵分,以致慧雲受傷殞命。歷審各認情真。合依。凡強盜殺人得財,不分首從,皆斬梟示律立決。」 疏稱:「姚大上盜之時,年甫一十五歲,為伊父」 上林教令同行,與《名例》內「年十五以下,若有壯丁教令者,其真犯死罪之例相符,應免死擬流」 等語。查律內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不用此律。又查條例內,「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該永遠充軍者,不准收贖」 等語,先經議復,黃秋兒子年甫一十四歲,執有弓矢,白日行劫道路,贓証明白、仍依律擬斬、具題奉
旨,「《黃秋》兒子,隨其父行劫,年止十四歲,情有可矜,著」
再議,具奏,欽此。議復,黃秋兒子隨其父上盜時年止十四,免死減等擬流,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姚大上盜之時,年甫十五,亦係
伊父姚上林教令同行,與黃秋兒子情事相同,姚大應免死減等擬流。將伊等所劫之米,應於
各盜家屬名下追賠失主收領。又強盜金秀峰等行劫海寧縣民蔣魯照家一案內,劉三為盜時年十五,係伊父劉君祥教令同行,應照姚大之例,免死減等。查先經臣部衙門議復,行劫尼僧慧雲家案內,姚大為盜時年止十五歲,伊父姚上林教令同行,免死減等擬流在案。今劉三情罪與姚大相同,應免死擬流。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禪布、蔡必漢、噶思泰、吳喇岱、齊穡、吳興祖、徐廷璽、李光地、韓菼、郭棻,逃人刺面,所以禁逃也。而捕逃緝獲者,事仍如故。且刺面之逃人,贖身為民者亦有之。此後逃人,其主有願免其刺字者,宜聽其免刺。九卿、詹事、科道於會集之便議以聞。
《刑部現行則例》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编辑
奉
上諭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關,聽斷雖貴精詳,而案牘」
務無留滯,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刑曹民命攸關、國典所係。必以中正之心」行平
《恕》之道,使法蔽其辜,毋縱毋枉。豪強有力,兇頑不逞之徒,無苟免於刑憲。貧賤、孤煢、孱弱無知之軰,必務得其真情。凡有可矜疑,罪未允協者,皆駁令覆審。其各體朕懷,殫竭心慮,矢慎矢明,以副慎刑之意。欽此。
又閏四月十八日,欽奉:
《諭旨》:「獄訟重情。關係民命。今天氣炎熱。恐有情可末。」
減者,淹斃囹圄,朕心不忍,特遣部院大臣會同三法司,將已結重案詳加審鞫,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毋令淹斃。欽此。
又五月初一日欽奉
諭旨、「凡有內外閒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惡黨類」、並
無職任,乃攬說公事,交結衙門,妄行訛詐,賄囑關通者,發覺之時,從重治罪。欽此。
又六月初七日欽奉
諭旨、「天氣炎熱。罪犯減等發落。內外原屬一體。」著各
「省督撫將已結案內現在監禁者,逐一詳審,果可矜疑,開明具奏,三法司覆核,照例減等。欽此。」 又議准:漕船自臨清至天津,全賴衛水濟運。每年自五月初一日起,將閘板封閉,盡堵渠口,毋致旁洩。如經管官員陽奉陰違,不封板堵渠,以致漕艘阻滯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官罰俸一年。巡撫不行查參,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州縣官隱匿海口船一隻至五隻者,罰俸六個月。十隻以下者,罰俸一年。十五隻以下者,降一級留任。二十隻以下者,降一級調用。二十五隻以下者,降二級調用。三十隻以下者,降三級調用。三十隻以上者,革職。仍計所隱船隻應徵稅銀,照數賠補。」
又覆准:「紅剝船戶剝運潮濕短少米石,限令正身賠補,雇覓人治罪。如違限不完,正身治罪,立限將家產變價賠完。如限內再不完,該州縣官議處。若有攙石灰、藥水者,運官旗丁呈報查實,雇覓人發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為奴。米石,亦限正身賠完。如剝運好米,官丁勒掯不收者,運官旗丁從重治罪。」
又題准:提學歲考畢,造簡明文冊,送部科查對一次。科考畢亦如之。總計三年,任內令解冊二次。其違限不解者,仍照定例參處。
又覆准:「社學近多冒濫,令提學嚴行查革。」 又令:「偷刨人參之人,著提解來京,審擬具奏。」 又令:凡僧尼有殺其師者,即處斬,為從者,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又題准:凡驛遞人為盜,照例治罪外,驛遞官員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五頭,撥什庫鞭八十。又議准:凡剝船運米有虧少者,將雇募之運夫治罪。米石令正身船戶賠補。違限不完,從重治罪。州縣官仍勒定限,將正身船戶之家產追賠。如限內不完者,承追官一併參處。至雇募之運夫,有攙和石灰藥水等弊,查審果實者,發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之人為奴。米石亦勒限追正身,船戶之家產賠償。若剝運米好運官旗丁勒
《掯》不收者,從重治罪。
又覆准:直省佐貳等官,承審正印官批發重大事情者,必先請明上司,方用刑訊。若不呈請,擅用夾棍、拶指等重刑審理,及佐貳官與武弁等員,有擅設夾棍、拶指等刑具者,該督撫指名題參議處。其該管正印官失察者,一併議處。又題准:畿輔屯莊旗民雜處,令該撫將旗民人等一體編為保甲,各立甲長,稽察盜賊。如有面生可疑者,即拿送該地方官。倘甲內人丁為盜,屯撥什庫窩盜者,該撫即解部具題,鞭一百,仍發回編甲。
又覆准:「凡邊界地方,有奸徒私將軍器賣與土司番蠻之人者,不論官民兵丁,俱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與軍民一例治罪。不知情者,州縣官武職專汛官,俱降四級調用。道府武職兼管官,俱降二級留任。該管總兵官降一級留任。督撫提督各罰俸一年。」
又題准:西安等省駐防兵丁亡故,其已披甲之子弟內有《扶櫬來》
京者亦准回
京願在外者、仍留披甲。如有缺額。該將軍等於滿
洲蒙古舊壯丁內選擇補用,果無堪擇人丁,移咨兵部,撥兵往補。如不令舊壯丁披甲,止以新丁充數者,該將軍及該管官俱從重治罪。又議准:凡官役贓罰、侵欺、那移等項錢糧,係刑部題覆審擬應追者,俱令刑部行追,將追完銀兩,年終彙送戶部入庫收貯。
又覆准、「凡直省已結未結大獄案件、停其年終造冊具題、併分送部院科道」 之例
又覆准:科道官有希圖利己,允受囑託,妄行引奏,及交結朋黨,作奸誣陷者,事發革職,送刑部治罪。其告假丁憂終養之科道官,有包攬錢糧,干預詞訟,侵害小民,及遍遊各省,晉謁督撫,挾詐有據者,令該地方官申報督撫題參,本官革職,交刑部治罪。如該地方官及督撫隱匿徇庇,不行揭報題參者,一併從重議處。
又議准:翰林院詹事府、於每年八月內將庶子、侍讀、侍講以下各官開列具題。候
欽定數員,外轉庶子,以同知用。侍讀、侍講、諭德、洗馬
以鹽運司運副、鹽課司提舉用;中允、贊善、修撰,以通判、布政司經歷、理問、都司經歷、斷事、鹽運司運判用;編修、檢討,以按察司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用。至才力不及不謹及所行不端者,照例降級革職。
又議准:「廣西南寧、太平、慶遠、思恩四府道員以下、教職以上缺出,令該督、撫於」 廣西現任官內品級相當者,選擇熟悉風土廉能官員調補。通判以上,保舉具題,雜職官員報部註冊。如濫行調補者,照以「劣員保舉賢能例處分。」
又議准:各省不作分數,雜項錢糧,通歸《地丁案》內。奏銷湖廣、四川、山西上年餘剩銀兩,停其造入下年奏銷冊內。甘肅、寧夏各道府地丁錢糧,總歸一疏。奏銷陝西官役俸食等項,并造入《地丁冊》內。奏銷官役贓罰侵欺、那移侵盜、變價贖鍰、逆本等項,交刑部行追,年終彙送戶部貯庫。又議准:凡有惡棍,或攔路戮袋,「或乘夜鑽穴,或踰牆進倉盜米者,照律治罪。其罪不至死者,係另戶人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披甲當差。係奴僕及民人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之人為奴。若拿獲用細袋等偷米之賊,即於倉門首枷號四十日,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又覆准:候補科道給假者,其遠近程限及違限處分、俱與現任給假例同。
又議准:「凡三次逃人,不必交與刑部正法,停其具題督捕,即交戶部照例給寧古塔、烏喇窮兵為奴。」
又議准:凡開設窯子,與眾合夥,將良家婦人子女誘逼轉賣,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情真者,將為首之人擬斬監候,秋後處決。為從之人,照例發「寧古塔窮兵為奴。」
又題准:「各省監禁重犯招案,現在三法司者,即據各案會審具題。其有不應減等者,仍於秋審冊內會審。」
又議准:「該督、撫、提、鎮等官或因悉索土司以致啟釁者,該督、撫互相糾參;啟釁之人革職,從重治罪;如督、撫互相容隱,一併從重治罪。至土司、苗民等不遵約束,肆行搶奪,無故侵擾內地居民者,該督、撫、提、鎮等一面題明情由、一面發兵勦滅。」
《吏部則例》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一吏部覆江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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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疏參《莫有及》一案,於總督未經畫題之先,遽
稱「合詞。」 查《定例》:督撫將會議事件,並無會同議定畫題,遽稱合詞具題者,罰俸六個月,應照例罰俸銷去紀錄一次。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一吏部覆浙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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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疏稱「浙省二十一年分大兵、綠旗官兵《錢糧奏銷案》內承追各官一年限滿,應將杭州革職知府顧岱等補參。惟是此案價值、乃歷經具題請銷之項,難比已經扣追之銀,或當原情寬宥、或照例處分等因。該撫既稱前項米豆價值、難比已經減定扣追之銀,均毋容議。」
一、刑部為拿獲私鑄事:會看得賀有年等私鑄一案,據直撫于成龍審擬斬徒杖罪,具題前來。查有年因未獲之王三、白二,工于鼓鑄帶有爐錘,商謀私鑄,隨即買銅燬錢,於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開爐,至二十四日止,共鑄錢三十一千,誘令龐四、沈五買換。迨沈五首報拿獲賀有年,該撫歷審,自認情真。賀有年合依私鑄,為首者斬,《家產入官例》,應斬立決,家產入官龐四合依買錢經紀,鋪戶興販攙和私錢例,應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流徙尚陽堡,遇熱審減等,應杖一百,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保長周進、張奇、鄰佑、阿二《祖印》俱照例責四十板,遇熱審減等,周進應責三十五板。阿二係旗人,解「部鞭責,九十年老之張奇并尼僧祖印,照例收贖;李萬全審不知情,沈五自行出首,均應免罪,王三等緝獲另結。至此案之失察私鑄各官,應令該撫查取職名,到日交與吏部議可也」 等因。康熙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題,三十日奉。
旨:「賀有年從寬免死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州披甲。」
之人為奴,務期押到,餘依議。
又十月,一吏部覆浙撫《金私販拒捕》一案,夥犯一十三名,已獲徐五老等五名,已故。應達子等三名,與緝獲一半以上之例相符。且有經過失察免議之例。應將山陰知縣高起龍,蕭山知縣劉儼,照例還其官級。奉
旨:「依議。」
又十一月初一日准咨:一、戶部咨:「嗣後各直省起解顏料,務於本年十月內解部,如逾限不到部,將遲延各官照例題參。如徇隱不參,本部照例查參,將該司一併議處。」
又,前案一刑部為拿獲私鑄事,議得直撫于疏稱「賀有年私鑄,為時不過三日,即為沈五告言,旋被捕役張得拿獲,當經該州審明招解,本地方之私鑄,已為該管官拿獲,是無失察之咎,可援免議之條等因,具題前來。查該撫既稱沈五告言捕役張得旋即擒獲,是本地私鑄,已為該管官拿獲,相應免議。據此,照例,『無容議』」 等因。康熙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彙題,十三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咨為特參貪婪等事:廣西清吏司案呈:據直撫于咨稱:真定縣革職知縣徐王駰,係僉妻解部,發遣遼陽安插人犯。但本犯名下贓銀尚未追完,俟贓銀完日起解或即行起解。咨請前來。查徐王駰係奉
旨「僉妻安插遼陽」之犯。相應咨回該撫。將本犯贓銀
作速追完,照例僉妻發遣可也。
《禮部則例》康熙二十五年五月一吏部查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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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二月具題:「嗣後荷蘭進。」
貢。雖有牛馬,仍照定例,准二十人來
京在案。今巡撫金《鋐令》帶多四人,不合。應罰俸一
年
又九月初九日
《上諭》諭戶部:「自古帝王撫馭九有,軫念民依。凡鞠謀」
「生養為計甚周猶以賜役蠲租為布德行仁之要務朕嘉與海內元元共圖樂利弛懲減賦時廑於懷惟頻渙恩施俾萬姓得沾實惠念直隸畿輔重地天下根本寬租之詔屢沛往年但順永保河四府較之畿南諸府差役倍多供億尢劇應再加軫恤又湖廣湖南福建四川貴州地方昔年為賊竊踞民遭苦累今雖獲有寧宇更宜培養以厚民生。《一體蠲免》用昭愷澤直隸順永保河四府及四川貴州兩省所有《康熙二十六年應徵地丁各項錢糧、俱著蠲免二十五年未完錢糧》、亦著悉與豁除湖廣、湖南、福建兩省所有《康熙二十六年下半年二十七年上半年地丁各項錢糧及二十五年未完錢糧》亦與盡行蠲免。爾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民人均被恩膏,以副朕愛育蒼生至意。」 如有不肖有司官役借端朦混,及私行重征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如該督撫不行糾舉,或經參
奏,或被告發,定行一併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刑部則例》康熙二十五年正月一吏部覆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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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知府董遂昇,將臬司發伊帶回公同招擬之盜犯,違例交與吏目以致脫逃。應比照《官員發伊收監之犯》不收自監,反推發別衙門。以致脫逃,降四級調用。奉。
旨:「董遂昇議處引例不符,著再議具奏。」查此案無相。
符之例,酌量將董遂昇降三級調用。查《董遂昇》有加一級,又有「即陞先用」 ,應銷加一級并「即陞先用」 之處,抵降三級,免其降調。奉
旨:「依議。」
一、直隸巡道看得劉小印等行劫賈士計家一案,緣小印等皆係私販鹽徒,因直省巡緝森嚴,隨各赶驢頭,攜帶資本,偕往山東興販。慮及彼省查挐,又復分持器械,于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齊至吳橋縣掌寧空寺前後殿內歇宿。是夜逸賊張青等起意盜驢,遂同小印等十人,各持刀鎗等械,齊至賈家莊失主門首,扒牆進院,啟戶拉驢,當為失主知覺,叫喊莊眾齊出救援。張四全等將齊二等殺傷,劫驢四頭,仍至寺內,畏罪潛歸。所劫贓驢,除撒放外,餘俱賣錢,瓜分各散。旋據劉澤寬等先行投首,并關拿各賊起獲贓物,歷經研審,贓真供確。除劉克懷取供後病故不議外,劉澤寬自行投首,未經傷人,照例免罪。劉小印、劉光林俱係劉澤寬無服之親,各應照例減等,但《小印》曾放鎗殺人,應照例發邊衛充軍;光林審不傷人,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張二英雖聞拿自首,審係放鎗傷人之犯,應亦減等邊戍。查劉小印、劉光林、張二英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恩赦以前,相應援免劉望龍、劉鳳德《買寄驢頭係》
「不知情,均應省釋。逸賊張青等緝獲,另結現贓給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再失主賈士計呈報不實,已據供明,免其究擬,伏候院裁。」 《院牌》:據此,除批詳外,核題間查劉小印、張二英俱係強盜傷人,劉光林未曾傷人,原招照例分別軍流,固為允洽。但今遇
《赦劉光林未曾傷人無服親為首之流罪》《劉小印》。
係曾傷人無服親為首,并張二英亦曾傷人,聞挐自首之各軍,罪是否與
赦款相符,合行查議云云。查得賊犯劉小印等行
「劫賈士計家驢頭」 一案,業經審明招解,蒙批核題行知在案。今復蒙以劉小印等三犯,因自首各減等以軍流之罪,是否與今
「赫」 款相符,行令查議遵查。
《赦款》內開:「凡強盜雖同夥殺人、本人未經下手者」
「若自行投首,准與免罪」 等語。今查賈士計家被盜一案,其拒捕殺死齊二者係逸賊張四全,而劉小印等三犯俱未經下手。再查張二英、劉小印曾傷人,已經平復。劉光林一犯,則並未傷人,而張二英則又聞拿自首。其劉小印、劉光林二犯非自首但俱係劉澤寬親屬,正與《律載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相符,是以均得照例減等。獨是
赦款內不明言雖曾傷人亦准首免,是以重煩查
議。然細繹款內,止言「同夥殺人,未經下手」 ,則下手傷人平復者亦應准其首免矣。況查
《赦詔》第十款「內開除強盜十惡真正死罪不赦外」 ,
「其餘死罪軍罪以下,咸赦除之」 等語,似強盜之不赦者止死罪,其餘軍流等罪,相應一體赦免。不然,則鬥毆殺人之絞罪,反較輕于自首盜賊之軍流矣,是豈
「朝廷矜恤罪囚」 至意耶?劉小印、《劉光林》《張二英》《三》
犯似與
赦款相符,但應否援宥,本道不敢擅耑,伏候《院奪》
刑部咨該本部會同院寺會議得:直撫沈疏稱:「劉小印等一夥十人,帶械前往興販私鹽,于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至吳橋縣掌寧空寺住宿。張青、張四全起意偷驢,遂於是夜各執器械,齊至賈士計之門,扒牆入院拉驢,被失主叫喊。莊眾齊二等出救逸賊。張青、張四全、丁四病故之劉光懷拒捕,箭射刀砍致」 死齊二,傷及賈士計等四人,劫驢而遁。迨劉澤寬、張二英投首,拿獲劉小印、劉光林、劉光懷,歷審確真,將劉澤寬等照「自行出首及親屬為首」 之律,分別免罪戍流,援
赦等因,具題前來。查律內「強盜殺死人者不准」 自
首等語。又《定例》內,強盜案內若未經下手殺人自首者監候,俟同夥一併審明果無動手,與死者並無仇謀等情,免死充軍等語。今現獲之劉
澤寬等,雖稱逸賊張青等主謀,箭射刀砍,致傷失主致死出救之齊二,但尚未將張青等拿獲審明,不便即將劉澤寬等以「並無下手主謀」 等情,照自首援
赦免罪,相應照例將劉澤寬等監候,「俟嚴緝逸賊。」
張青、張四全、劉四毛獲日一併審明具題,到日再議,「劉光懷取供後病故,劉望龍、劉鳳德審不知情,均毋容議。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又三月,一吏部「覆《刑部報狀事》一案,寧羌州知州郭景隆,於拿獲盜犯張弘胞之日,並未開明本犯有無捕役私拷緣由。查《定例》,州縣官由單舛錯遺漏,罰俸六個月,應照此例罰俸,奉」
旨:「依議。」
又五月,一吏部議直撫于《疏》稱賊犯李榮等五人,打傷禁卒,欲行越獄,知有防衛,隨自縊身死,殊難憑信,該管疏防知州馬汝驍等相應題參等因,應將開州知州馬汝驍,署吏目州判宋宗文,均照例各降一級調用,《馬汝驍》銷去紀錄四次,免其降調。奉。
旨:「依議。」
又五月一吏部「查《定例》,地方官將未離原籍土著之人,作逃人拿解者,降一級留任。今渾源知縣張應薇,不候部文,將出首之窩家同逃人一并解部,相應照此例降一級留任。奉。」
旨:「依議。」
一、刑部覆浙撫《金咨》開:會看得強盜吳四等同夥一十六人,于康熙二十四年六月初六日夜,行劫仁和縣鄉民王士元家,劫得衣服等物,遺火焚房。吳四等合依《強盜》放火燒人房屋者,不分曾否得財,皆斬梟示律立決。但據該撫疏稱:「吳四等遺火焚房,與放火有間」 等語。據此,吳四等均應免其梟示,合依《強盜》已「行得財」 律,皆斬立決。康熙二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件,鹽梟打死二命事:浙撫金准刑部咨開:「湯小鬼等八人,販賣私鹽,遇鹽商江弘殷、義男江子龍、工人陳君榮盤詰,被小鬼同彭為珍舉木拐毆打子龍、君榮斃命。小鬼合依凡鹽徒十人以下,遇捕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斬。彭為珍依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彭為木、高國文、徐八」 、周君魁依不曾下手律,發邊衛充軍。陳原、薛廷茂審係挑鹽在後,不知毆死人命情由。依凡私鹽律,各杖一百、徒三年等因具題。二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開:「為報明事:查達相瞷僧人靈信稍殷,遂萌盜心。曾與營兵林獎相商,林獎不允,同弟達卿執持刀棒,賺開庵門。達相持刀將靈信、悟宗砍死。梅和尚喊走,達卿棒擊仆地,達相復持刀砍死,罄劫銀被等物。林獎首獲,歷審,各自認情真。查達相殺死靈信等三人,合改依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首凌遲處」 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律。達卿合依「強盜殺人不分曾否得財,皆斬梟示」 律立決。林獎出首應免罪,康熙二十五年九月初七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二十六年
《刑部現行則例》康熙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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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
上諭:「嗣後拿獲偷盜金銀器皿之人,定其必行處決。」
斷然不饒者,係輔政大臣時所行。此後拏獲偷盜金銀器皿者,照律計銀數擬罪,將前例削去。又旗人在某省犯罪定擬重辟者,不必解部,俱著於彼處正法。
又二月二十二日奉
上諭:「著另交刑部,嗣後旗人在伊犯罪之省,應行正」
《法人》內有「滿洲及另戶之人,仍令解部。」
又三月初二日奉
上諭、「嗣後強盜案內、有護軍披甲閒散人正法者」、著
查其祖父、父輩陣亡並自身效力之處,繕寫摺子,夾在本內具題。
又五月初三日
赦款內、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沿途口食
不敷,困於飢餓者可憫,應按程給與口糧,勿致飢斃。
《戶部則例》一刑部為特參貪婪縣令等事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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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真定縣革職知縣徐王駰、《婪贓》一案。據直撫于成龍、審擬杖流、分別援赦具題前來。查徐王
駰徵收康熙二十五年錢糧,加收火耗銀一千七百六十兩。除修理城垣等項用去銀一千六百九十三兩。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六日
上諭:「以前入己銀六兩及短發腳價銀三百七十八。」
兩輕罪不議
上諭、「以後入己銀六十一兩,徐王駰合依。」凡有司官、
因公擅自科斂財物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僉妻解部發遼陽安插,至安插處所不准折贖,責四十板,係貪官永不敘用。其修理城垣等項銀兩,并短發腳價及入己贓,俱照追分別入官給還。車戶經承、王光前、房雲貴、謝天寵、唐際盛、雇車頭劉奇,聽從科斂,不行稟阻,各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但查在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
赦前、俱免罪、仍革役可也。康熙二十六年八月十
二日題十七日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因旱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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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
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叛逆,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及父母祖孫兄弟應流徙,及修造
宮殿
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侵冒錢
「糧、失陷城池、行間獲罪、貪官衙役、枉法受贓、監守自盜、叛逆財產人口、侵蝕入己、發掘墳塚、《略賣人口光棍及一應議處各官》、亦俱在不赦。又《內外各衙門刑名案件》中,有犯罪雖小、情事殊為可惡者,著該部及各督撫察明情由具題照例處分。其餘自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昧爽以前,死罪軍罪以下,已發覺」 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沿途口食不敷,困於飢餓者可憫,應按程給與口糧,勿致飢斃。其有解役將犯人恣意陵虐,掯勒拷打,及教唆人犯沿途搶奪,擾害良民者,應作何治罪,該部嚴議定例具奏。
又十一月十六日
《上諭》諭戶部:「朕惟自古帝王統御萬方,乂安九有,殫」
心懷保,節愛攸先,期於物力充裕。爰以惠養黎元,俾膏澤旁流,咸蒙美利。自御極以來,軫恤民依,力圖休養,惟理財為裕國之大經,蠲貸為愛民之實政,歷年敦崇節儉,嚴核浮冒,蓋欲為布懷行惠之資。頻年以來,各省錢糧雖已次第蠲免,但江蘇所屬各郡縣為財賦重地,額徵錢糧甲於他省,且累歲輸將供億,效「力維勤。茲用大沛恩膏。除漕項錢糧外,所有《康熙二十七年應徵地丁錢糧》,俱著蠲免;二十《六年未完錢糧》,亦悉豁除。又陝西省錢糧前雖已行蠲免,但念該省民人用兵之際,轉輸餽餉效力可念;再宜加恩,以弘樂利。其《康熙二十七年應徵地丁各項》及《二十六年未完錢糧》,亦俱著與豁免。爾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小民均沾實惠,以副朕愛育蒼生至意。如有不肖有司官吏借端朦混,及私行重徵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如該督撫徇隱不行糾舉,或經參奏,或被告發,定行一併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刑部則例》一刑部咨開尼僧行密藥死伊婿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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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靈歷審自認情真,將行密照毒藥殺人律擬斬具題前來。查律內「凡毒藥殺人者斬」 ,又《律》內「尊長謀殺外姻卑幼,已殺者依故殺法;故殺緦麻卑幼者絞」 等語。行密係呂真靈緦麻尊長行密,合改依此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康熙二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議得,強盜行劫,殺死三人以上之案,亦有引強盜正律題結者,亦有比照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律題結者。細查律內,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為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等語。又細註內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等語。又律條內、凡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並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
「請審決,梟示」 等語。其強盜原圖行劫財物,因失主
緝獲恐其被獲身死、以致情急殺人、與有意故殺謀殺不同。凌遲處死。乃罪之極刑。即比照殺
一家非死罪三人、凌遲處死、似屬太過。務必情罪相當、始副
皇上慎恤刑獄之至意。嗣後強盜行劫人家,殺死三
人以上者,不必引「殺死一家非死罪三人」 之律,應仍照《強盜正條律》完結。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覆浙撫咨為夥犯焚劫事:查得宣府等十四人,康熙二十五年閏四月二十六日明火執械行劫宋德彰家,放火焚房,焚死德彰寡嫂林氏,各盜劫得衣絲等物。內許二上盜之,時年止一十四歲,被伊妺夫李國茂誘騙同行,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責四十板。許順甫、蔡三半路逃回,並未分贓。合依「強盜已行而不得財」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事在
「赦前應免罪。」 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申報事。該臣等會看得:《劉永芳等謀殺安二姐》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杖,併請將高氏從重定擬,具題前來。查安二姐之父安進功出往別省,劉永芳與二姐繼母高氏通姦日久,後知進功回家有期,恐二姐洩其姦情,遂與高氏商謀,欲行併姦,以圖容隱。設若不從,擬定致死滅口。于康熙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夜,永芳逼姦二姐,二姐堅執不從。永芳先持棒捶狠擊,繼用火鏟燒烙,高氏擒住二姐,兩手用火著扎腿,身無完膚,同永芳將二姐用麻繩套脖狠勒,以致二姐立時身死。該撫歷審,各自認情真,劉永芳合依「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高氏知安進功回家有期,恐二姐洩其姦情,與劉永芳商謀併姦,以圖容隱,如不從,擬定致死滅口。劉永芳逼姦二姐,二姐堅執不從。高氏擒住二姐,兩手用火著扎腿,身無完膚,又將二姐用麻繩套脖狠勒,以致二姐立時身死。查《律》內「凡父母故殺子者,杖六十,徒一年;繼母殺死者,加一等」 等語,但高氏情罪可惡,應比照「故殺妻前夫之子以凡人論斬監候律」 ,擬斬監候,秋後處決。刑書高祿,聽劉永芳囑託,受錢四千,暗換刀鞘,高祿合依官吏受財計贓科斷。枉法贓一兩至五兩,杖八十,「無祿人減一等」 律,應杖七十。遇熱審減等,杖六十,折責二十板。革役劉三黑子囑楊媒婆轉央高氏,不扳永芳。劉三黑子、楊媒婆,俱合依不應重律,各杖八十,折責三十板。劉應昌先曾與高氏通姦,合依「凡民人與相等人妻通姦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例,「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但劉三黑子等事犯,在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
赦前應免罪高祿所得之錢,併高氏所得衣服,俱
照追入「官安二姐,堅貞自矢,不為所污,其應旌表之處,交與禮部議可也」 等因。康熙二十六年六月初九日題,十一日奉。
旨:「劉永芳、高氏俱依議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
議
一、刑部《為路殺人命事會議》:據東撫錢疏稱:「王玉清係王新德緦麻服弟,王玉清之母辛氏係新德從堂嬸母。玉清自幼喪父,辛氏孀居于二十五年十月初三日,辛氏推碾于新德之家,新德不顧倫理,強拉行姦,氏堅不從,裂衣嚷罵而歸。玉清知而憤激,聲言告理。新德浼族人懇饒陪禮,而玉清猶存辱母之仇。至」 是月二十七日赶集,撞遇前恨復起,遂買屠刀并帶碾塊,同新德回家。尾至中途,先以碾塊擊腦後墮驢,繼以刀割頭耳等處,立畢其命。玉清隨赴縣投首,歷審情真。玉清為孀母表節,為死父雪恥,雖法無容貸,而情有可矜,相應按律擬斬。奏
「請定奪」 等因。具題。部覆以玉清之罪,雖情有可矜,
而律無寬條。合依《故殺》律擬斬監候。奉
旨、「這本內事情、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欽」
此查王玉清雖按律無可寬貸,而其欲為孀母表節,一時忿激,甘心雪恥,自行投首,情實可矜。據此,王玉清應改為「免死減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但玉清發遣,則母無人贍養,應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留養可也。康熙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奉。
旨:「依議。」
又八月二十三日准咨:「一、刑部覆浙撫咨為特參不職等事。查糧道劉曉臨次催運,嚴弘祖以搭配新船未竣,恐責其遲延開揭,差經承江覲昌投遞,復遣伊僕孫起凡送劉曉銀二百四十兩,遂被揭報。嚴弘祖依有事以財行求者,與受財人同科例,不枉法,贓二百二十兩以上絞監。」
候江覲昌、孫起凡雖事由官遣,但不能諫阻,依不應重律事,在
赦前俱免罪。江覲昌革役,餽銀入官,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申報人命事。該臣等會看得王耀忠殺死閆可仕一案,據直撫于成龍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王耀忠素被閆可仕雞姦,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夜,可仕復邀耀忠飲酒同睡。詎耀忠窺見衣錢,頓起不良,乘可仕睡熟,即持菜刀砍傷可仕咽喉、額顱等處,攜取衣錢而去,以致閆可仕次日殞命。耀忠之父王作見耀忠身帶血跡、遂將耀忠併衣錢舉首到官。該撫歷審自認情真。查律內凡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立決。又《自首律條》內「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等語。王耀忠係伊父王作舉首,照律免其立決。合依故殺者斬監候律擬斬監候秋後處決。現獲「衣錢,給還原主;遺失之錢,仍於《耀忠》家屬名下照數追賠」 等因。康熙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為《夫婦濟惡》」 等事:吏科抄出臣部題前事,奉
旨:「知縣韓鎬將人命重情不行通詳守備馬奎筆帖。」
「式明輔,干與民事,止議罰俸,是否相合,著再議具奏。欽此。該臣等再會議得,署寶坻縣事香河縣知縣韓鎬,將人命重情不行通詳守備馬奎、筆帖式明輔,干與民事,止議罰俸,是否相合,著再議具奏。欽此。」 查定例內官員所屬地方,有殺死人命重情,竟自隱匿不行申報者,革職等語。縊死人命隱匿不報之處,原未有處分定例。康熙二十六年三月內,直撫于疏稱:「原任知縣朱好義因何三打死葉如松一案,未經通詳部覆,照殺死人命隱匿不報之例革職。」 後審葉如松實係被毆自縊身死,原非殺死人命可比。將朱好義復還原職具題。吏部以《無庸議議》,覆奉。
旨:「葉如松非被人打死,先將朱好義即以不報革職。」
「今既審虛,又議不准行,是否相合?著再議具奏。欽此。」 吏部再議得:將朱好義具題,復還原職在案。查署事知縣韓鎬將李氏縊死一案,俟李氏之夫吳潤深回日質審,不行通詳,非係打死人命不報之事,與朱好義之事無異。因知縣韓鎬不行通詳情由,仍罰俸一年。又查本年三月內吏兵刑三部會議,守備金鏞、副「將傅洪恩《訐告》」 一案,因守備李弼、郎中邁圖勸解情由,各罰俸一年,已經議覆完結。故將守備馬奎、筆帖式明輔係駐防筆帖式,干與民事,勸和不合,應將守備馬奎、筆帖式明輔、各降二級調用。奉
旨:「依議。」〈查香河縣知縣韓鎬于二十五年閏四月初九日署寶邑印篆起至本年七月三十日卸
《事。前案》當係此年內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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