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67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六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七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六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三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六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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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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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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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則例》
一刑部覆直撫沈朝聘題旗人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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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子、違禁燒鍋》一案查張二麻子開燒鍋鋪因東安縣知縣差役去查衙役王傑等要封酒缸張二麻子不許封將封條扯碎及至縣尹親臨又不遵服仍肆咆哮知縣叫將酒缸打碎燒酒流入煤爐火起燒著房屋村人見火起鳴鑼救火並未聚眾毆打官役其騾馬因火起驚散並非搶奪但恃強豪橫違禁私賣「燒酒之處,該撫歷審自認情真,張二麻子合依違禁蒸酒,係旗下人例、應解部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題,閏三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特參貪劣》等事。該本部看得,天津衛革職守備李士謙《侵欺》一案,據直隸巡撫沈朝聘審擬徒杖,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李士謙將供應過往行糧、《令雜糧》

店王忠等墊支康熙二十九、三十兩年奉部准銷銀一十一兩一錢零,不曾發與王忠等,士謙侵蝕入己;又指清查牙帖脫逃之經承徐爾敬指官誆騙店主王忠等銀八十八兩,分給差役李進義銀二十兩,又分給退役張魁吾銀二十兩,士謙毫無覺察;又將倉內黑豆二千四百六十石擅發店家,王忠等至今尚未還倉,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李士謙除枉法贓十一兩零等輕罪不議外,李士謙並不詳報,擅將存倉黑豆私自借給。王忠等合改依監臨主守,將官錢糧等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四十兩斬。係雜犯准徒五年,律應杖一百、徒五年。遇熱審減等,不准折贖,徒四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李進義,合依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者,以枉法計贓科罪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無祿人減一等,律應杖一百;遇熱審減等,杖九十,折責三十五板;革役。張魁吾,合依「凡詐欺取財者,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二十兩,杖八十律應杖八十;遇熱審減等,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但張魁吾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李士謙自借給王忠等黑豆,令士謙

「向王忠等追取還倉,其李士謙、李進義等名下贓銀,照追分別入官給主。脫逃之徐爾敬,獲日另結,王忠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題,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又九月十八日,准戶部咨,為移咨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先經本部以鄭尚義入官地租銀兩,行令該撫造入三十六年奏銷冊內。其除糧冊籍,作速造送孫延慶賣地銀兩,有無追完,應令查明報部去後。今准該撫咨稱:入官地租造入三十六年奏冊,其孫延慶地畝賣與鄭尚義所得銀兩,已奉刑部據該旗都統保」 咨准其豁免在案。其入官地一頃六十一畝,每畝除銀三分一釐零,共除銀五兩一錢二分零,應於三十六年為始造具《除糧冊》咨送前來。查除糧科則與《奏冊》相符應於三十六年為始除糧。至孫延慶所得賣地銀兩該撫既稱刑部准其豁免毋庸議再查召民承種地畝應照題定加倍輸租報部前該撫所送輸租冊內,何得每畝止輸租銀五分八毫?應令該撫照科則加倍輸租,造冊報部可也。

《禮部則例》
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因厄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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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蕩平適

太和殿告成肆赦

《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

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宮殿

陵寢工程不固。冒破錢糧、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用

糜費錢糧,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冒借官庫銀兩,拖欠錢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致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別項死罪,俱減一等。此內有鬥毆殺人者,仍照例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其餘自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需才起見。或授任之後,有行事乖張,貪縱虐民者,該督撫不時體訪,據實參奏,勿得以曾經保舉,瞻顧偏徇。如故為隱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併從重治罪。一、各處關差,如有將不應納稅之物額外橫徵,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擾害商民者,該督撫題參。若不行題參,事情發覺,一併從重」 治罪。

一、天下驛遞苦累,凡乘傳官役、騷擾驛遞者,著該督撫立行參奏。如有容隱、一並治罪。

一、各地方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該督、撫行文各地方官秉公嚴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刑部則例》
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一兵部咨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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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知州吳存禮申稱,「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部發逃人李二等五名口到州,二十一日轉解三河,即日轉遞薊州。該州以封印為辭,堅不收受,除將人犯收養,俟開印日轉遞外,申報到部,請免遲延之咎」 等因前來。查凡解送人犯,自應隨到即行轉解,並無中途封印停解人犯之例,應令該撫嚴行申飭可也。

一、刑部「為活活打死父命」 事,刑科抄出江撫馬題前事,奉

旨:「該部核議具奏。欽此。」該臣等議得:吳丙收伊嫂王

氏一案,先經江西巡撫馬如龍將吳丙依兄亡收嫂律,吳丙、王氏俱擬絞立決等因,具題前來。臣部等衙門議題,以律內雖載有兄亡收嫂各絞,而律內又有「主婚為首、男女為從,至死者減一等」 之語,事關人命,不便遽結,令該撫審明具題去後。今據該撫疏稱,吳丙之兄吳甲物故,遺妻王氏聽由已故族長吳唐樂氏兄王初主婚與吳丙為妻,因此眾議罰丙租田入祠,賣與堂姪吳光會。三十四年九月內,光會欲令吳丙贖田,兩相口角,吳丙之子吳夏至,先拾棍擊光會頭顱,丙復擊傷光會右耳根斃命。歷審供証相符。吳丙收嫂係族人主婚,照「男女為從減等」 律杖徒,王氏應擬收贖,但應從重論。吳丙依毆死「小功堂姪律」 擬流;吳夏至、「吳冬至擬以流」 杖援

赦,具題前來。據此,吳丙除收嫂輕重不議外,合依。

尊長毆死小功堂姪律,杖流。吳夏至合依卑幼毆本宗小功兄折傷以上加凡鬥傷」 一等,杖流。王氏合依「《主婚為首男女為從減等律》,杖徒,不行勸止之。吳冬至應杖一百,事犯俱在。

「赦前免罪王氏,離異歸宗」 吳唐樂王初已經病故。

毋庸再議。該撫疏稱,「此案罪名已經改正,似可免議」 等語。查《定例》內若正犯之罪應免,將承審錯擬各官免交該部等語。將此案承審錯擬各官應免議可也。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內奉。

旨:「依議。」

又刑部為前事,該本部議得:續獲強賊張耀子行劫廣平府臨洺鎮通判張建策官衙一案,先經直撫郭世隆疏稱:「強賊張耀子躧知建策公出糾合姚四等同夥共十五人,於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劫得銀兩等物而散。」 後將姚四、張五軒拿獲,該撫定擬具題,經臣部等衙門議覆,將姚四、張五軒擬斬立「決,梟示,逸賊張耀子等獲日另結」 等因具題奉:

旨:「姚四、張五軒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欽遵」在案。

續據該撫將張耀子、牛得安拿獲審擬具題,經臣部議覆,將「張耀子、牛得安俱應擬斬立決梟示。」 但伊等有行劫景州祖應元家之案,俟彼案審明,從重歸結具題。奉

旨:「知道了。」欽遵在案。後該撫疏稱景州之案已經審

明。除牛得安仍照原擬應斬立決梟示,其張耀子被獲之後,曾倩夥賊馬之良出首行劫祖應元家案,並未將通判張建策官衙之案一併首出,將張耀子改依「自首不實不盡」 律擬流,援

赦具題。臣部等衙門議覆,以張耀子係行劫通判。

「《張建策官衙》案內擬斬之犯被獲之後始央人首劫祖應元家之案,並未將行劫張建策官衙之案一併首出,不便擬流。行令該撫再行確議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咨行去後。今據該撫

疏稱:「張耀子于東省被獲之後,曾倩人代首行劫祖應元之案,已照自首律免罪;其在臨洺鎮行劫之案,並未首明,照不實不盡律杖流,實屬允協」 等因。具題前來。查《律》載「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等語,並無有拿獲之後准其自首免死之條。且張耀子已經在行劫張建策官衙擬「《斬具題》在案之犯,不便改擬流罪,應仍令該撫再行確審定擬具題到日再議可也」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二十日題,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頂詳永年縣查得行劫臨洺鎮張通判官衙案內,賊犯張耀子,業經審明,請照「自首不實不盡」 律,改擬流罪。援

赦轉詳具題。部覆以張耀子一犯先經在於行劫

《臨洺鎮》一案,擬斬具題之犯,不便改擬流罪,兩次駁審,茲蒙檄令再行詳審明確,妥擬詳報等因,卑職敢不祇遵。隨細閱原卷,查張耀子等于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行劫臨洺鎮之後,未經緝獲。于康熙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復與劉庭才等同劫景州祖應元當鋪,旋被東省德平縣拿獲羈禁。而張耀子原非行劫德平案內之夥賊也。乃因馬之良等有押赴景州緝賊之行,耀子遂央馬之良為其赴州代首。迨之良等甫及出首,而卑職旋將張耀子關提到案,審擬梟斬,轉詳具題,留與別案歸結。直至景州提審,始按自首免罪之法。蓋因卑職審訊在先,景州審訊在後,景州既審明得同自首之律,則卑縣之案,自應照「不實不盡」 定擬,似屬毫無疑義者矣。而部咨謂《律》內並無「拿獲之後准其自首減免」 之條,誠為至詳至慎。然思拿獲之地有不同,則定罪之義有迥別。夫該犯當日被獲於德平之地,遣人代首行劫景州之案,是雖首於德平既獲之後,而實首於景州未獲之先,在景州之案既得邀恩而免罪,其臨洺之案,當出首之時雖未首明,然該犯商謀囑首之際,原係並首,而代首者遺漏未為一併首出。此正與《名例》所謂「不實不盡至死者,聽減一等」 之律相符。如謂自首不實不盡,未便減等擬流,而使之仍然就戮,是首與不首均一死耳,似非慎刑之至意也。若使耀子果係獲後自首,不特《臨洺》案內法應斬梟,即《景州》案內,亦應決不待時。今景州之案既已照律免議,則臨洺之案自應邀恩一視同仁,毋庸另為置議。相應仍照「不實不盡」 之律,減等杖流,援

赦免罪,誠屬允宜。擬合懇請轉詳巡道。查得行劫

《臨洺鎮通判張建策官衙賊犯張耀子》一案,復蒙憲准部咨,不便擬改流罪,應再行確審定擬具題等因。遵即行據廣平府呈:據永年縣覆稱:查張耀子始劫臨洺鎮官衙,繼劫景州祖應元當鋪,被獲於東省之德平縣,審非行劫德平之賊。該犯與馬之良同繫獄內,因之良有押赴景州緝賊之行,遂央其赴州為伊代首,而該犯旋經永邑關提審擬斬罪,詳轉具題,留與別案歸結。蓋永邑提審在先,景州審訊在後耳。夫該犯當日央人代首之時,是雖首於德平既獲之後,而實首於景州未獲之前。在景州之案既得邀免,而臨洺之案,當出首之時雖未首明,然該犯商謀囑首之際,原係並首,而代首者遺漏,未為一併首明,此正與《名例》所謂「不實不盡至死者,聽減一等」 之律相符。如張耀子果係獲後自首,不特臨洺鎮案內法應立斬,即景州案內亦應決不待時。今景州之案既已免議,而臨洺之案使之仍然就戮,似覺情有可憫。應請一視同仁,仍照自首不實不盡之律,減等杖流。

赦免「由府詳、道轉院題覆。」

又三月,一吏部「為欽奉」

恩詔事。議得:原任廣撫高承爵疏稱:《周振聲》一犯侵

盜錢糧,照例擬斬,後限內全完,部覆免死,減等充軍,遇熱審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於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到北山驛擺站,乃係不應。

赦免之犯,「今於三十五年四月初四日釋放」 等因。

查《定例》內將不應援。

赦之。軍流等犯,仍行援

赦免議者,「督撫罰俸六個月」 等語。其知縣、按察司

等官員,無處分定例。不便照督撫例議處。應查不行查明之按察司王國泰,罰俸一年。不行查明原案。據文率轉之惠來縣知縣張士昊,降一級留任。擅行釋放之署《北山》驛事大坡驛驛丞王杉,降一級調用。驛丞無級可降。相應革職。奉

旨:「依議

《續獲張青》。看得張青係行劫吳橋縣賈士計家案內之逸賊也。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之後,即行遁逃。其夥賊劉澤寬等,業經審明招解,蒙憲臺具題奉

旨監候在案。今據張青之父張騰蛟在縣出首、拘獲

張青審擬招解前來,本道覆加嚴訊,該犯自認行劫情形,悉與原招脗合。雖據伊父出首,而射傷之齊二已經身死,仍依律斬梟,夫復何辭?張四全等緝獲另結。再查張青雖射傷齊二,若非張四全之持刀復砍,或未必即至於死。然自首之強盜無後下手者獨當重罪之律例,應否念該犯係伊父出首,情堪憫惻,恩「賜題明。」

敕部查議、可否照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律》定擬。統

候審。奪刑部咨:該本部議得:「據直撫沈疏稱,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吳橋縣居住賈士計家案內逸賊,今伊父張騰蛟出首拏獲,歷審伊行劫之處,與原招符合。張青並無主謀,下手殺人,應援」

赦免罪。但主謀殺人之逸賊張四全等、未經弋獲

「將張青監候,俟嚴緝逸賊張四全等質審完結」 等因具題前來。查今續獲張青,雖伊父張騰蛟出首,但主謀殺人之張四全等仍未弋獲,亦應將張青監候,俟逸賊張四全等獲日一併審明具題,到日再議等因。三十六年三月初四日題,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稟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李大等《因姦致死董興之妻朱氏》一案,據直隸巡撫沈朝聘審擬斬流,具題前來。查李大於康熙三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夜與賈進忠沽酒共飲,李大倡謀欲姦朱氏,遂與進忠同往敲門,氏即頂門拒罵。李大極力推倒其門,壓傷朱氏額顱,未及成姦,朱氏受傷,越二十四日殞命。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查律內雖無威逼情由將門推倒,以致朱氏受傷身死,與威逼無異。據此,李大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賈進忠合依為從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遇熱審又減一等,應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二日題,初四日奉。

旨:「李大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三十六年遇赦

「亦不減等」 ,跡似強姦,故不赦。

一、刑部為《特參貪酷》等事:廣西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沈題前事,康熙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題,五月十三日奉。

旨:「該部核議具奏,欽此。」該本部看得:《曲陽縣革職知》

縣唐愈靖《貪婪》一案,據直撫沈審擬流杖,援

赦,具題前來。查唐愈靖因倉米浥爛短少,差衙役

趙沖祥向程東江借米補倉,沖祥詐銀十八兩。後趙起秀以東江誣盜,懷挾具控。該縣將東江監禁病斃愈靖。又疑禁卒李秀實、王加友曾受東江之銀究責秀實情極自縊,王加友棒瘡發了,身死又愈。靖差衙役郭漢吉等,向鄭大還等三人,勒借銀一百二十五兩。劉策過付又愈。靖因《迎春令戲子演扮》故事,派各「社共錢十千二文。又愈靖因喂養遞馬,派各社共豆二百石,草二萬束,止給錢四十八千,短給二百五十二千。」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唐愈靖失察衙役犯贓監斃人命輕罪,并趙沖祥已經病故不議外,唐愈靖合依監臨官吏挾借所部內財物強者准枉法論八十兩絞至死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查先經該撫疏參《貪酷知縣》案內,因

唐愈靖侵用康熙三十四年地丁銀二百五十九兩五錢零,應擬監臨主守之人,自盜倉庫錢糧,律擬准徒五年。又唐愈靖原參貪酷各款,審結之日,從重歸結」 等因,具題在案。但監臨主守之人,自盜倉庫錢糧不赦,唐愈靖仍以監臨主守之人,自盜倉庫錢糧四十兩者,斬。係雜犯,准徒五年,律應杖一百、徒五年,遇熱審減等徒四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係貪官永不敘用。劉策合依「《說事過錢與受財人同科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稟阻之衙役郭漢吉、朱文秀,均合依《不應重律》,各杖八十。但《劉策》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均免罪。「郭《漢吉》等仍革役,《唐愈靖》名下應追。」

銀錢,照數追取,分別入官,給還原主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四日題,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內,直隸真定府無極縣賊犯高二等四人,無計謀生,因見胡全福趕車經過,即持棍擊打全福仆地,奪取驢錢奔逸業。

將高二等照依「《搶奪傷人》律問擬」 具題。已經具有部覆遵行在案。

又部覆:刑部為前事,會看得:先據直撫沈朝聘疏稱:「續獲強賊張耀子、牛得安與已先具題正法之姚四、張五軒並在逃之雷明吾等同夥共一十五人,於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各執木棍等械,行劫廣平府臨洺鎮通判張建策官衙,劫得銀兩等物而散。」 今將張耀子、牛得安續獲歷審,各行招認,將牛得「安擬斬立決梟示。其張耀子被獲,央夥賊馬之良代首行劫景州祖應元家之案,並未曾首出通判張建策官衙之案,應照自首不實不盡律擬流」 等因具題前來。經臣部等衙門議將牛得安應斬立決梟示,張耀子在東省被獲之後,央人代首,不便擬流完結,令該撫復行確擬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具題行文去後。今據該撫疏稱:除牛得安正法外,其張耀子雖在東省拏獲之後央人代首,而實出於景州未獲之先。但該犯囑央代首之際,原係並首,而代首者遺漏未為,一併首明行劫臨洺鎮官衙之處,正與不實不盡之律相符。將張耀子仍擬流援。

赦免罪前來。據此,張耀子照自首不實不盡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 ,律應治罪,但罪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未獲」 之贓,「將張耀子家產變賠逸賊。」

雷明吾、王三、李傻子、顧擇三、劉小堂嚴緝獲日另結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八月初二日題,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恩詔事:浙江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

沈題前事。三十六年九月初九日題,二十日奉。

旨:「該部議奏。欽此。」該本部議得:直撫沈將通省監禁。

重犯張二等援

赦,具題前來。查陳開祿係唆眾妄動

《龍亭》擬斬之犯安金、裴惟乾、施承恩,係強盜,俱不

赦免外,其張二、王發才、田四等三十八犯,俱係鬥

毆殺人等罪,擬以死罪監候。今伊等俱與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款相符,應將張二等俱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

里,至配所各責四十板,仍於張二等名下各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再毆死小功兄之史二存,該撫援

赦具題。查《定例》內、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不

准援

赦等語,據此,《史》《二存》不准援。

赦,仍行監候可也。康熙三十六年十月初九日題。

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乞天查究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沈題前事。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題,十二月初四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

「王發才等《勒死王氏》」 一案據直撫沈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王發才素知王氏家有衣服。遂同田四商謀行竊。於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夜挖牆進院被王氏知覺啟門叫喊。田四恐其認識即持棍毆擊仆地。又同發才用帶將王氏勒死。竊得衣錢而逸。次日發才懼事敗露。復放火燒王氏身屍。該撫歷審「各認情真。王發才、田四合依竊盜臨時拒捕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律,均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錢,照例追賠」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題,十二日奉。

旨:「王發才、田四俱依議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

康熙三十七年

《戶部則例》
一刑部為密拿私鑄事會看得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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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鎔鑄私錢》一案,據原任直隸巡撫沈朝聘審擬斬絞徒杖,援

赦,具題前來。查脫逃之王二,探知劉二瞎子等,有

鑄錢器具,糾同安自良等共夥七人,於康熙三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至張六家安爐鑄錢,因伊子張五勸諫,方行停止,將餘錢瓜分各散。後於三十六年六月初十日,張六聽信匠人,復行私鑄,迨經衙役訪拿,人贓俱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張六合依「私鑄為首者處斬,家產入官例應斬立決。」 安自良合依「為從者處絞」 ,例應立決處絞。不知情之鄰佑阿住、張登、陳全、張向魁,俱係旗人,合改「依照例鞭一百。」 不知情買錢之鋪戶

張允恭、陳君弼應照例責三十板。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張六、安自良應免死減等。《張六》係旗人,解部。

「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伊家產非其自置,應免入官。安自良係民,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責四十板。阿住等均應免罪。脫逃之王二、蕭四、劉二瞎子、張二瞎子、周大并匠人高大等嚴緝,獲日另結私錢器皿等物變價入官」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題,二十九日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一刑部為夤夜劫傷事該本部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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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寺會看得「姚《尚》等行劫豐潤縣屬《宋家營》《董瑤家當鋪》」 一案,據原任直撫沈朝聘審擬斬徒,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姚尚因鑄錢無本,素知董瑤當鋪

「頗有餘資,遂糾同周六兒等商謀行劫。同夥八人於康熙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夜,各持械行劫,得財不分。姚長兒等所得之贓,皆存尚處採買銅斤,於本年四七等月開爐私鑄。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初十日拏獲姚尚」 等語。該撫歷審,各認情真,姚尚等除私鑄輕罪不議外,姚尚、姚長兒、周六兒、孫四合依。《凡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私鑄之姚長兒、姚尚,係姚欽之子,與弟姚尚等在姚欽家起意私鑄,姚欽並未在家後知情不首應治罪,但律內大功已上親屬有罪,相為容隱者勿論等語。姚欽之罪毋庸議外,姚欽不能嚴束壯丁姚尚等,以致為盜情由,應照例鞭五十。不知私鑄之鄰佑李木匠尹大合,改照例各責四十板。伊等事犯,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李木匠尹大、姚欽,均應免罪,現獲贓物給還。

「失主未獲贓物,各盜家產變賠,姚尚係私鑄,為首之人,照例將伊家產入官。其私鑄之處,該縣既經查拏,應毋庸議。逸賊《武侉子》、姚二、《牛侉子》、崔英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題,四月初三日奉。

旨:「姚尚著即處斬,姚長兒、周六兒、孫四俱從寬免死。」

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

「又《續獲張四全》。」 看得張四全係行劫吳橋縣賈士計家案內之逸賊也。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之後,即行遁逃。其夥賊劉澤寬、張青等,業經先後審明招解,俱蒙憲臺具題奉

旨監候在案。今《張四全》一犯,據該縣緝獲,審擬招解。

「前來。本道覆加研訊,該犯自認上盜行劫,持刀砍死救護之人,齊二,情形,歷歷不諱。合之原招并監候待質之劉澤寬等供詞,悉皆脗合。張四全依律斬梟,夫復何辭?丁四等緝獲另結劉澤寬、劉光林、張二英、張青等四犯,應請一併題明,援免釋放。仍祈咨覆山東撫院可也。伏候院裁,刑部咨會。」 看得,先據原任直撫沈疏稱:「張四全等前往興販私鹽,於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到吳橋縣掌寧寺住宿。張四全、張青起意偷驢。是夜,劉光林、劉澤寬、張二英、丁四、劉小五、劉四毛、已故之劉小印、劉光懷共十人,各執器械至賈士計家扒牆入院拉驢,被失主知覺,喊叫張四全、張青、丁四、劉光懷拒捕致傷,賈士計、張四全」 砍死出救,鄰人齊二劫驢而遁,劉澤寬、張二英投首,拏獲劉光林、劉光懷,審擬戍流等因具題。經臣部等衙門議覆,以「現獲之劉澤寬等雖稱逸賊張青等主謀致傷失主,砍死出救之齊二,但尚未將張青等拏獲審明應將劉澤寬等監候,俟逸賊張青等獲日審明具題,到日再議具題。」 續據直撫沈疏稱:逸賊張青之父張騰蛟出首,將張青拏獲,審無主謀,下手殺人,應將張青監候,俟嚴緝逸賊張四全等質審完結等因具題,復經臣部題覆咨行在案。今據護理直撫印務守道于疏稱:「於康熙三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續獲逸賊張四全,嚴審供吐上盜拒捕傷人情真。將張四全擬立斬梟示」 ,劉澤寬均應援。

赦,免罪釋放等因前來。張四全合依《強盜殺傷人》

不分曾否得財,斬梟律應擬斬立決梟示。自行投首之劉澤寬,聞拏自首之張二英及伊父張騰蛟。出首之張青,應照強盜未經下手殺人自首者」 審明果無動手,與死者並無仇隙。主謀等情。《照「傷人不死自首免死》發邊衛充軍,例應充軍。劉光林係劉澤寬無服族孫,應照得相容隱之親屬為首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律亦應充軍。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劉澤寬、張二英、張青、劉光林,均應免罪,已獲。

贓物給還失主。未獲之贓,照例將各盜家產變

「賠逸賊丁四、劉小五、劉四毛,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奉

旨:「張四全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福建司案呈該本部會看得:「李小三等行竊陳大經布船拒捕毆傷失主」 一案,據直撫于審擬斬徒杖罪,援

赦,具題前來。查《閆進山》探知《陳大經》布船宿於高

「陽縣王博士莊河口,遂糾李小三等同夥共七人,於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夜齊至河船。王奎五、張金柱二于董可立在岸接布。李小三等潛行竊布,當被大經知覺喊叫,而小三一人即持木篙拒毆,以致失主。大經受傷逃避,山等遂攫其錢布,抬至小三家,分贓而散。」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李小三合依「《竊盜》拒捕傷人者斬監候」 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閆進山等合依「共盜之人不曾助力」 ,不知拒捕傷人,止依竊盜論,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律,為首之閆進山,應杖六十,徒一年。為從之左瞎子、張金柱,《二于》、王奎五、董可立,應各減一等,杖一百。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李小三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責四十板。《閆進山》均應免罪,仍刺字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賊家產變賠。至此案承審遲延官員已經題參,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七年十月十一日題,十三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請嚴鹽捕等事。該本部議得「王連等致死劉九思等五命一案,先據直撫沈朝聘疏稱,巡查私鹽衙役王連等,於康熙三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前往北趙甫地方巡查私鹽,適張進才等九人,王連等以為販鹽之徒,持械追赶,進才等疑是強盜,奔河逃避,以致劉九思、白文信、蘇三道、高弘亮、王六等五人溺」 水身死,將王連、劉學禮均照「《威逼致死律》擬軍援」

赦,具題前來。臣部以張進才等俱買賣營生、並非

「販鹽之徒王連等持械追赶以致劉《九思》等五人過河溺死其中恐有借查私鹽截劫財物致死人命亦未可定行令該撫確審定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咨行」去後。續據該撫于成龍覆審無異。

將王連等仍照原擬援

赦具題。臣部正議覆彙題間,據吏科給事中陳詵

《疏》稱:「劉九思等五人倉惶奔避,渡河溺死。夫貨既發賣,則擔負已空,何得疑為販徒?九思等實無私鹽,使無行兇截劫情形,即遇搜查,有何畏懼,遂至涉水?且王連等騎騾,九思等徒步,以騎追步,行至一里有餘,明明無鹽可知,而帶刀赶逼不休,非截劫而何?九思等鬻貨而歸,豈無些小錢財?問官何以概不根究,使當日五人不死,則安然劫取其財。惟溺死五人,故又捏出私鹽誣告,本縣豈可以藉此為脫卸之由?劉九思等徒以王連等兇惡,追擠奔迸入河而死,與受殺者何異?竟以援免釋放,五人,怨氣何由得伸?請將王連等提至法司衙門,逐一研訊,務期究出真情,按律法抵」 等因具題。臣部查此案干連人「犯甚多,若行提審,恐致拖累無辜。應移咨該撫親加逐一嚴審,務期究出真情,按律定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咨行去後。今據該撫于疏稱:「王連等原」

係騎驢,並非騎騾。其吆喊追赶,因見張進才等背負口袋,疑為販鹽,原非知有錢財而行截劫。至王連等供:當日進才等俱從高糧地內奔竄,王連等騎驢遵路而行,道途各異,未曾追及。進才等雖賣貨得錢,已買高糧等物。是以王連等見背負口袋,疑其販鹽,實屬情真。況進才等見王連騎驢帶刀吆喊,原未識為巡鹽捕役,則疑其為截劫盜賊,而倉惶奔竄。王連等果係截劫,知九思等溺死,此時避匿不暇,何敢反行首報。但王連等獲鹽三袋半之處,研訊堅供獲之路傍,是又難懸擬以入罪。將王連仍照原擬等因,援

赦,具題前來。據此,除劉學禮病故不議外,《王連合》

《依》,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但王連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應免罪仍革役」 、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

「所獲之鹽變價入官,白東禮既經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康熙三十八年

《戶部則例》
一刑部為特參貪劣衛弁等事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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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會議得「天津衛革職守備李士謙《虧空》」 一案。

據直撫李光地審擬徒杖,援。

赦,具題前來。查李士謙虧空康熙三十四年地丁

等銀共三千五百三十七兩四錢二分零。米三千八百三十二石六斗八升零。豆四千四十三石八斗零。其銀因做囤築堤,揭解馬騾等項那用,其米石因節年支放盤折浥爛無存,并發給鋪戶姚福易換好米,煮粥賑濟等項那用;其豆石因歷年支放盤折朽爛無存,并發給鋪戶王成龍、王忠等出陳易新及添買「滄州兵米價值等項那用。」 該撫歷審,自認因公那用情真,除李士謙給發王忠等豆石已於原參案內議結外,李士謙合依監臨主守不正支正收,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計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律係雜犯,准徒四年。不行稟阻之經承、蕭應登、金琪、繆之鼎均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 但李士謙等俱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免罪,蕭應登等仍革役,《李士謙除參後》完。

過銀八百三十五兩六錢零、米八百四十五石九升零、豆三千九十八石八斗八升零外,其未完銀米、豆石於李士謙名下照追還項。至此案承審遲延官員已經題參議處,無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為前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陶柱私鑄一案,於康熙三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爐,本月二十七日停止。陞任河間府知府陸曾於三十八年八月初四日奉院委查捕蝗蝻,至九月初二日回署。署河捕廳事理事同知亨特於三十八年八月初一日奉院調委永定河分司印務,至十月初八日回署。天津道范時崇於三十八年八月初一日奉院查捕蝗蝻,於九月初五日回署,實係因公出境。擬合咨明等因前來。查陞任河間府知府陸曾、署河間府同知事理事同知亨特、天津道范時崇,該撫既稱實係因公出境等語,均毋庸議,仍咨該撫知照」 等因。案呈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查照施行。一、刑部《為特參將弁不職》等事,該本部議得:革職王慶坨營都司曾孫達貪劣一案,據直撫李光地審擬徒杖,援

赦,具題前來。查曾孫達侵吞春夏二季,汰革兵餉

銀八十八兩一錢零,因修衙門那用,又逃革兵丁隱匿不報,冒支餉銀四十九兩五錢零,因修儀門牌坊那用,又侵蝕辭糧兵丁餉銀一十一兩一錢零,截曠銀一十九兩八錢零,因修鼓樓那用,該撫歷審自認因公那用情真。除曾孫達收受糧船餽送米石等款,輕罪不議外,曾孫達合依監臨主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計贓准「監守自盜」 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係雜犯,總徒四年。孫達家人王四索米客王義真飯錢四百文。王四合依誆騙人財物者,計贓准「竊盜」 論,一兩以下杖六十,免刺,律應杖六十,但曾孫達等俱事犯。

赦前均免罪贓銀照追分別入官給主,金陞嚴緝。

獲日另結。千總李自修既稱審無通同情弊,但不行力阻,亦難免咎。事在

「赦前應免罪」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旨:「依議。」

《禮部則例》
康熙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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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諭戶部:「東南為財賦重地。朕時切軫念。頻歲以」

「來,雖在邊塞用兵之際,未嘗不早夜殷殷,惓懷寬恤。茲以中外昇平,特巡省並閱河工,至江南親察民間磽瘠之狀,見兩淮南北地方疊罹水患深用惻然。」已經屢蠲屢賑,仍命截留漕糧減價平糶。其餘各州縣因市肆安輯,耕鑿恬然,而額賦浩繁,民生拮据,歷年逋負積算日增,命江蘇巡撫、安徽巡撫所屬舊欠帶徵錢糧,計及百萬,念小民方供新稅,復急舊逋,物力維艱,勢難兼辦,里井既多催科之擾,官吏復滋參罰之煩,應沛特恩,概行蠲免。除康熙三十三年《恩詔》已經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奏銷未完民欠一切地丁錢糧豆麥雜稅,爾行文該督撫查明,俱著免徵,務飭有司悉心奉行,俾窮簷蔀屋均沾實惠。如有已徵在官,詭稱民欠,希圖侵肥入己者,一經發覺,從重治罪。四月初六日,又 上諭:「免浙江民欠雜稅。」 同

《刑部則例》
續首亦准看得趙充實係行劫獻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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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進寶家案內之逸賊也。康熙二十九年八月初一日夜,劫財逃遁。茲據該犯自行投首,歷審起意糾夥上盜分贓情由。合之原招夥賊供詞,無不脗合,審無放火情弊。趙充實聞拏自首,合

照「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例,「杖徒不枉」 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援

赦免罪,所分贓物,已追給主逸賊楊四海、張培嚴

緝獲日另結,伏候憲裁。該犯所首行劫山海衛撫寧縣劉守塋等,另審招解,聽彼案從重歸結。部咨刑部咨為叩天投首等事。云  云。康熙三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題,二十八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稟報事:該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余之才等行劫安州所屬板橋屯地方生員劉朝柱家一案,據護理直隸巡撫印務守道高必弘,審擬斬、流、徒、笞,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劉順卿知表姪劉朝柱家饒裕,與

余之才商謀行劫。之才遂與李三輾轉糾合張傻子等同夥一十三人,於康熙三十六年閏三月二十五日夜前往行劫,順卿因母病未往。余之才等一十二人各持棍械,齊赴事主之門,分佈把風入室,劫得清錢等物,分贓而散。迨經余之才首出同夥姓名,於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五等日,將李三等陸續拏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白豆腐在家病故,張行哲、張三在監病故不議外,李三、張傻子、王好兒、李景隆、李六俱合依「《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律,均應斬立決。造意不行而分贓之劉順卿,合依「各居親屬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減一等」 ,律應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自首之余之才,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律,應杖一百,徒三年。盜後分贓之劉起雲,合依計贓准「竊盜為從論」 ,一兩以下杖六十,為從減一等律,應笞五十。但劉順卿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應免罪。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

各盜家產變賠逸賊黑次宇、張榮、張五,嚴緝獲日另結。至此案承審遲延之員,已經題參,應無庸議。再查該撫疏稱「監斃張行哲、張三」 云云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四日題,初六日奉。

旨:「李三、張傻子、王好兒、李景隆、李六俱從寬免死,照」

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原招》內「劉朝柱之祖,係劉順卿之親母舅。」 又二月二十三日准咨:「一吏部為欽奉。」

《上諭》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得直撫李咨稱:『行客周』」

「之弼等《被劫》」 一案,承緝各官既經援

赦免議,則該縣典史王錫命原參住俸之案,自應

准其開復,擬合咨達等因前來。查此案先據直隸陞任巡撫于咨稱:「行客周之弼等於康熙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至高陽縣邊渡口被賊截劫一案,再限年滿,真賊尚未曾弋獲,擬合將高陽縣知縣卞《三祝》等咨議」 等因到部。本部已經援

赦免議、未獲賊犯、照案緝拏、移付選司在案。其開

復之處,毋庸議,仍咨該撫知照等因。案呈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查照施行。

一、吏部為報單事,該本部議得:直撫李光地疏稱,「王可立、吳大、陳二等三犯,係行劫周鎮家案內免死減等發遣之賊犯,於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夜越獄脫逃,將疏防撫寧縣知縣董隆祚等相應咨參」 等因前來。查王可立、吳大、陳二等三名,係奉

旨免死減等之犯、非尋常軍流人犯可比。應將撫寧

「縣知縣董隆祚,仍照斬絞重罪人犯越獄之例,革職戴罪,勒限一年,督緝典史張文昌,該撫既稱越獄之日因公出境,應照例免其處分,仍限一年督緝」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會看得王二等打死劉起祥一案,據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戍,具題前來。查王二等所種高糧成熟,初刈未收,於康熙三十七年八月初六日夜,分頭看守。起祥執棍往竊,被二知覺喊叫,起祥持棍相擊,二以鐮迎,傷其偏左。起祥因二挾抱,欲持小刀相刺,被二踢中腎囊,奪棍毆傷右太陽等處。魏常吉聞聲赶至,持棍助毆後肋等處。次朝,王二同魏常吉將起祥拉至廟中弔打,與地方吳顯成齊赴起祥之家,翻出所竊高糧,正欲送官,起祥即於是晚傷重殞命。該撫歷審,各認情真,王二合依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之以鬥殺論。鬥殺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魏常吉合依共毆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律應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崔浩然》等審無助毆,應無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十一日題,二十二日奉。

旨:「王二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該本部會同吏部議得:據直隸巡撫李光地疏稱,「《賊犯萬矬子》等偷竊保定府束鹿縣生員李瑢庶母耿氏家一案,緣矬子躧知耿氏家蓄有銀兩,遂邀盧四商謀行竊。同夥六人於康熙三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夜,齊至失主之門,挖窟入室,偷得衣飾等物,至董家墳內,分贓而遁。李瑢遽以被劫」 具報,當經疏參疏防各官在案。於本年五月初七日,據盧四出首各賊陸續就獲,併萬矬子亦事發投首到案。歷審委係竊盜情真,將《萬矬子》等擬以杖笞,援

赦,具題前來。據此,除李三和尚取供後在監病故。

盧四未發投首均不議外,萬矬子合依《竊盜》二十兩杖八十;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免刺律,應杖六十;靳士英合依「為從減一等」 律,應杖七十。照例「面上刺」 字,「以竊報強」 之李瑢,合依「不應重」 律,應杖八十。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應免罪。將靳士英仍刺字現獲贓物給還。

「失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逸賊萬在明姓石嚴緝獲日另結。」 至此案承審遲延之員,已經題參,毋庸議。再查該撫《疏》稱:「監斃賊犯李三和尚之管獄官,係署清苑縣典史事金臺驛驛丞高友說,合併指參,以聽部議」 等語。查《定例》內,州縣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應將署清苑縣典史事、金臺驛驛丞高《友說》,「照例於現任內罰俸三個月」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二十日題,二十九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報單事。看得:據直撫李光地咨稱:「獄卒蕭二等疏脫行劫周鎮家案內免死減等賊犯王可立、吳大、陳二一案,於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夜,因禁卒蕭二睡熟,以致王可立等擰鎖踰牆而逃。歷審蕭二並無賄縱情弊,應將蕭二擬徒。其刑書王洪,奉文差遣,與管外封之獄卒吳自印,均應免議」 等因前來。據此,蕭二合依「獄卒不覺失囚減囚罪二等」 律,應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至配所折責三十五板。該撫雖稱吳自印係管外封免罪,但自印係專行巡邏之人,不便遽行免議,亦應照律徒二年半,至配所折責三十五板。王洪既稱奉公差遣,并此案疏防已經題明,均無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奉。

旨:「知道了。」

一看得于化河乃愚昧之徒也,情緣已死,柴文高逞瘋無賴,伊祖柴金每恐其貽禍,是慮於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初三日,文高又往李海家偷拔蒜苗,告知伊祖柴金,遂令化河等往拏,意欲儆責其非。乃文高不肯就執,奔往劉可亮家詈罵。柴金忿怒,即令化河毆打。是時化河等遂用鐃鉤傷其頂囟、腿肚,文高仆地逞瘋愈罵。柴金復令化河毆打。化河等當思瘋者不可以力服,怒者亟宜曲為排解,則無今日之事矣。夫何計不出此,即聽其主使,復用鐃鉤柄傷其太陽、腦後致命等處。于五、李海龍者,亦執棍毆其肩甲等不致命之所,以致文高受傷深重,捆抬至家中,當即殞命。柴金時當盛怒,初不痛及承祧之無人,而反謂將來禍累之得免,迨令化河葬埋之後,而翻然追悔,遂以為于化河等毆打而死,是老悖者之自反悔無及,不得不轉咎他人也。但供証鑿鑿,柴金實難辭主使之咎矣。第查律內並無祖父主使他人毆打子孫致死之文,柴金應照「子孫違犯教令而非理毆死者律,杖一百,年逾古稀,照」律收贖銀七分五釐。于化河等係無服之親,各照本律,于化河合依照《威力主使下手之人》,減主使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于文秀、李海龍、于五毆無致命,仍照餘人律,杖一百。于文秀年逾七十,亦照例收贖。餘審無干,應請省釋。查此案雖非「題結,但收贖銀兩已奉撫院題報贖鍰」 在案。又五月初一日,准咨一刑部為回明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先准直撫于咨稱:「邯鄲縣牛叫河地方行客徐狗綑等,被賊截殺一案,審據任一龍供稱:任四曾欠我銀,我向他索討,他說伱跟我同去,設處銀子給伱。我原同他,走到牛叫河地方,聽的有人赶牲口走來,任四在前打倒二人,我在後牽驢,不曾動手,將牲口」通付與任四帶去等語。又據任一龍改供:見任四打倒二人,我從小路跑了,並不曾與他截奪等語。今任四無獲,應將任一龍取保釋放,如無的保監禁,俟獲任四之日質審等因。本部以任一龍如不係真賊,任四一人如何打死二人,打傷一人,奪去二

騾九、驢此等情由,承審官員並不詳審,不便將任一龍取保釋放等因駁行去後。今據該撫咨稱:「當任四截殺之時,一龍懼而先遁,實未下手,當口實係畏刑妄供,刑訊再四,始終不移,應將任一龍暫行監候,俟緝獲任四之日質審定案。」 等因前來。據此,應將任一龍暫行監候,俟獲任四之日質審,一并定擬報部可也。

一、刑部為舉報事:該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卜二等行劫東光縣生員郭元臣之祖《郭鼒家》一案,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斬杖,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逸賊沈五造意窩主郭保銀,指伊

「族兄郭鼒家道殷實」 ,彼此糾合卜二等共一十九人保銀令伊子郭二領認失主之家,於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夜,各持刀棍等械齊至郭鼒家放火燒死失主男婦八名口,復砍傷三人,劫得衣飾等物,俵分而散。後郭保銀自行投首,於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十三等日將王二等陸續拏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郭保銀、沈鞭子、杜二取供後病故不議外,卜二、王二、張坤、宋三、劉奎、劉三、屈六、張二、掙子、河東王二俱合依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不分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均應斬立決、梟示。劉《皮虎》知情不首,應照律杖一百。伊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應免罪。郭二雖為《賊》指引,但伊父《郭保銀》、於

事未發,投首郭二,應如罪人身自首法免罪;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逸賊沈五等嚴緝獲日另結。再,郭保銀係中途病故,管獄官毋庸議。其監斃沈鞭子之管獄官東光縣典史馬孟麟,監斃杜二之管獄官吳橋縣典史林啟烈,並承審監斃途斃共三名之東光縣知縣白為璣、河間府知府「陸曾革職巡道許兆麟,相應列名指參。再查知府陸曾、巡道許兆麟,俱未經審理,先已報斃,合併聲明,以聽部議」 等語。除吳橋縣典史林啟烈,已經別案革職,河間府知府陸曾,革職巡道許兆麟,該撫既稱俱未經審理,賊犯先已報斃,均無容議外,查《定例》內,州、縣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應將東光縣典史馬孟麟,照例罰俸三個月。又《定:例》內承問官將真正人犯限內取有口供,不早行題結,監斃三四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應將東光縣知縣白為璣,照例罰俸三個月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題,十七日奉。

旨:「卜二、王二、張坤、宋三劉奎、劉三、屈六、張二《掙子河》」

東王二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打死人命事。該本部會看得:「楊友富等毆死夏芒小廝」一案,據直撫李審擬絞杖,具題前來。查楊友富與郭尚穩、夏成山合夥拉瓜,素無仇隙。緣成山將所賣瓜錢入己,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算帳不明,互相毆打。芒小廝見叔成山被毆,輒相幇助,尚穩遂以掃箒柄毆其。請幫助識別此字。頸,友富即持木掀打傷芒小廝太陽致命等處,當時殞命。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楊友富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秋後處決。郭尚穩毆無重傷合依《餘人律》杖一百遇熱審減一等杖九十,折責三十五板」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六月初六日奉

旨:「楊友富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群棍夤夜持刀強姦致死人命事。會看得何三等輪姦高氏致死郭拱先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高氏之夫郭守法,於康熙三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往古靈山廟進香,遺妻與伊父郭拱先在家。何三知氏少艾,頓起淫心,隨邀同米三等共五人商謀,即於是夜齊至拱先門首,假以買餅呼起。拱先賺開板搭,挨身齊入,即將拱先按住在炕。高氏聞聲出視,「何三恐嚇,首先按倒,姦淫袁振、米三、袁弘義、李常才亦各次第輪姦,而拱先被按其口,當時殞命。該撫歷審,各認情真,何三、袁振、米三、袁弘義、李常才俱合依因姦致死者斬監候律,均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六月初九日題,十一日奉。

旨:「何三、袁振、米三、袁弘義、李常才俱依擬應斬,著監。」

候秋後處決

一、刑部為稟報事:會看得《王福儒勒死鄭公保》一案,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斬杖具題前來。查鄭公保於康熙三十七年六月間,因貧難度日,令妻韓氏賣姦為生,與王福儒通姦。至十月二十日晚,福儒與公保沽酒,飲至四更,福儒欲與氏同宿,因氏患瘡不允,即持刀赶殺。氏懼奔避,遂。

「責公保,彼此罵詈,福儒輒用磚毆公保鼻梁腮脥等處,復用繩勒其咽喉,以致公保立時殞命。該撫歷審自認情真,王福儒合依故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韓氏因福儒持刀赶殺逃避,實不知情。韓氏合依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各杖九十律,應杖九十,遇熱審減等杖八十,折責三十板。鄭美吾審係無」 干,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七月十一日題,十三日奉。

旨:「王福儒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又七月二十七日,准咨一刑部為回明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任一龍因任四於康熙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在牛叫河地方截奪驢騾,打死徐狗綑等案內拘禁待質,已經三年。緣任四在逃,無憑對質,奉部文將任一龍暫行監候,俟緝獲任四之日,一併定擬在案。今任一龍之父任光大稟稱,任四弋獲無期,保釋前來。」 查任一龍贓証,兩無憑據,終難懸擬。倘或任四已伏冥誅,終不到案,而任一龍遂永禁不釋。總使任四搶奪之際,一龍在後牽驢是真,亦不過搶奪傷人,為從之犯非常。

赦不原之罪。應將任一龍暫取的保,俟任四獲日

「提審定擬」 等因前來。據此,應將任一龍照該撫所請取保,俟緝獲夥賊之日質審定擬到日再議可也。

一、刑部為報單事:議得:據直撫李光地咨稱:「行劫撫寧縣居住周鎮家案內免死減等脫逃之強賊王可立,在於中後所地方拏獲,應將可立併妻高氏、女存姐解部」 等因前來。隨審據王可立供稱:「並無行賄,將我們縱放。吳大等現在何處?我不知道」 等語。查王可立等三犯脫逃,將疏防官員題參獄卒治罪在案。據此應將王可立治罪,但係奉

旨「從寬免死減等之犯。將王可立併妻高氏、女存姐」、

「咨送戶部轉發黑龍江將軍,照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給與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其未獲之吳大、陳二,仍令該撫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閏七月十四日題,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

一、吏部為稟報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王起俊於本年四月十二日夜越獄脫逃,該縣於四月十一日提赴河工,即於本月起程。典史於四月十六日委解兵餉。此時教官送考在府,該縣詳府請調教職,暫回照管。該訓導茅之芳隨即奔回,於四月十五日方始到縣。則王起俊等越獄之日,通在印捕官公出之後,訓導未經回縣之先,並無管理之員,無憑開報,擬合咨覆」 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在印捕官公出之後,訓導未經回縣之先,並無管理之員」 等語。但印捕官既委公出,必俟署官到任,方可出境,豈可以並無管理之員為詞?此係本部具題駁查之事,未便據此完結。仍應移咨該撫「查明,到日再議可也。」

一、吏部考功清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印捕各官俱公出」 一案。該縣蒙河道分府羽檄內開:

聖駕臨幸、查看河工、火速差員料理、誠恐遲誤、不敢

「俟教職到日起行,即於是日奔赴,並無捏飾,擬合咨覆」 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

聖駕臨幸、查看河工、惟恐遲誤、不待教職回縣、即赴

「河工,該縣實係因公出境,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實無管理之員」 等語。此咨無庸議。

一、刑部為《抗斷霸產》等事。會看得楊可談等打死伊緦麻族姪楊福春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杖,具題前來。查楊可談與楊福春夙無嫌怨,緣楊福春之祖隨母出嫁生子,其子娶媳陳氏,生有福春。於康熙三十五年陳氏攜子福春歸宗,向族祖楊鳳喈清理祖遺房屋,經官斷給,未即清還。於本年正月初「八日,福春又向鳳喈索房毆詈可談見父被辱,持棍毆打腳踢,致傷福春左肋腎囊等處,楊鳳喈、楊三又助毆腿肚等處,以致福春傷重,當夜殞命。」 該撫歷審,各認不諱。楊可談合依「尊長毆緦麻卑幼至死者絞監候」 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毆非致命重傷之楊鳳喈、楊三,均合依餘人杖一百。尊長毆卑幼減一等,律應各減一等杖九十,楊三折責三十五板,楊鳳喈係生員,照例折贖,曹道審係無干,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九月初三日奉。

旨:「楊可談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惡棍勒死人命事》。會看得《長壽等勒死楊廚子》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流。

杖罪,具題前來。查旗人趙二與莫扣合本放債。緣宛平縣民楊文思,於康熙三十四年間,借趙二錢一千二百文,草一千五百束,滾算至三十六年,共折銀四十五兩,逼當住房,復欲佔其人口。文思報告趙二仇恨,遂令長壽、邊一揆,欲將同主家人楊廚子,害死於文思之家,以圖嫁禍。於康熙三十八年正月初六日夜,潛入文思家,長壽用繩纏繞楊廚子之頸,同邊一揆勒死告訴,莫扣以人命控告。該撫歷審,各自認情真,除造意之趙二病故不議外,長壽、邊一揆合依《謀殺人從而加功者絞監候》律,均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莫扣合依《誣告人死罪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律》,係旗人枷號「一百日,鞭一百。張進才、陳一春合依凡知同伴人謀殺他人不即首告者,杖一百律。」 張進才係旗人,鞭一百。陳一春係民,折責四十板。趙二多收餘利於趙二家屬名下,照追給主房契追銷。其陳一春借趙二黑荳一石,滾算銀九兩,勒令做工,准折。張工美借趙二銀三十兩,滾算還過銀五、六百兩,又將房產牲口管去,其各原借票亦應銷毀,楊文思等審係無干,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題,十八日奉

旨:「長壽、邊一揆俱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

一、刑部《為群棍強姦坑殺人命事》:會看得張成紀等《因姦致死葛氏》等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田國朝同母往廟進香,伊妻葛氏遂邀高福成之妻劉氏、王從福之女王氏到家伴宿。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張成紀與張進祿并脫逃之王虎兒,偕至王進忠鋪內飲酒,言及葛氏家內無人,頓起淫心,遂於是夜二更,四人齊至葛氏之家,撥門入室。張成紀強姦葛氏,王進忠強姦劉氏,王虎兒強姦王氏,張進祿亦將葛氏強姦而散。後張成紀等復行笑罵,以致王氏、劉氏、葛氏羞愧交加。於六月二十七等日,王氏、劉氏服毒而死,葛氏自縊而死。該撫歷審,各認情真。張成紀、王進忠、張進祿,俱合依因姦致死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脫逃之王虎兒,嚴緝獲日另結。李三兒等審係無干,毋庸議。至此案承審遲延官員已經題參,亦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題,十八日奉。

旨:「張成紀、王進忠、張進祿,俱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

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慘殺三命縣官隱匿不報事》:雲南清吏司案呈,刑科抄出直撫李題前事,康熙三十八年八月十九日題,九月初三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該本部會同吏部、都察院。」

大理寺會看得:杜文舉、王成英等毆死杜成柱、杜成林、杜成仁一案,據直撫李審擬絞徒杖罪,具題前來。查杜成柱係張明科親弟,繼與杜文登為子。文登物故,成柱將家產私分,文登之姪杜成林嗔不通知,於康熙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同伊父杜文舉、伊伯之子杜成仁,持棍將成柱毆傷,次日殞命。張明科持棍率王成英、閆二、閆進科等前往報復。明科毆傷成林脊背等處,王成英持棍毆傷成仁脊肋,閆二、閆進科助毆,以致成林、成仁相繼殞命。有閆進行倩馬奇勳、王二鬍子給杜文科、杜文舉銀七十五兩私和,該撫歷審各認情真。王成英合依「『凡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張明科,合依「凡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杖一百律,折責四十板。」 閆二、閆進科,合依餘人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不行勸阻之。」 閆宗禮、閆三、閆七、閆玉,俱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閆宗禮》年逾七十,照律收贖。杜文科、杜文舉,合依「凡子被殺而父母私」 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七十兩者,杖八十,徒二年。律。杜文科應徒二年,至配所折責三十板。杜文舉係為從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律應徒一年半,至配所折責二十五板。閆進行、馬奇勳合依凡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與受財人同科例。閆進行應杖八十,徒二年,至配所折責三十板;馬奇勳係為從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律應徒一年半,至配所折責二十五板。喬陞等審係無干,毋庸議。杜文舉等所得贓銀,俱照追入官。脫逃王二、鬍子獲日另結。再該撫《疏》稱「此案匿命不報」 之平谷縣知縣陳日呂,已經革職不行。查出之陞任霸昌道高必弘,于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委「赴通州領米,會同部員減糶,因公出境,應查參。」

等語。該撫既稱「陞任霸昌道高必弘因公出境,應無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初四日題,初八日奉。

旨:「王成英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強賊李召宇等行劫僧人敬持寺內一案,據直撫李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李召宇躧知敬持家資豐裕,頓起盜心,遂糾邀商見侯等同夥共十二人,于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夜,各持弓箭木棍,齊赴事主之門,分佈把風入室,放火燒門,毆傷僧人。敬持劫得錢衣等物,瓜分而散。敬持受傷深重,于十二月十五日殞命,迨經陳傑懼罪,于十二月初十日自首,而各賊陸續就擒。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李召宇、商見侯、李金斗、梁近堂、胡三澤、陳魁子、吳大旺子、劉得懸,又有行劫深澤縣張經濟之案,應俟彼案審明從重歸結」 外,李知合依凡強盜殺人者,不分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應擬斬立決梟示。再查在外把風之陳傑該撫照自行投首例免罪。但陳傑雖未下手傷人同去行劫之賊同殺人放火不便照「自行投首」 例免罪。陳傑合改依「《強盜案》內。若未經下手傷人自首者發邊衛充軍。例應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犯名下「家產變賠,逸賊楊西川、陳義平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題,十四日奉

旨:「李知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惡婢打死主母等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胡氏毆打小主母張氏以致投井身死一案,先據護直撫事守道高,因胡氏毆傷小主母張氏胸膛心坎致命等處,張氏憤恨投井身死,將胡氏擬斬監候,劉氏擬杖收贖具題。臣部等衙門以劉煥告稱,「僕婦胡氏率領兒婦劉氏,將我妻張氏打死,拋在井內」 等語。驗看已死張氏屍傷,心坎、左肋、致命等五處俱有拳傷,並無手指甲縫有泥,并肚腹膨脹,口中水沫流出,自行投井身死實據。又揆,胡彥貞與伊母胡氏同居,彥貞之妻劉氏同胡氏將小主母張氏打死,拋屍井中,俱未可定。且胡氏、劉氏始終並未刑訊,事關奴婢毆死家主之案,不便完結,應令「該撫再行詳審確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咨行去後。今據直撫李疏稱:「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初七日,劉氏邀胡氏向張氏質對張氏之翁劉枚通姦之語,兩相爭嚷,劉氏拉住張氏之手,胡氏用拳將張氏心坎等處毒毆,復又肆行詈罵,以致張氏憤恨投井自盡。並非胡氏等打死,拋屍井中。再三」 刑訊,胡氏等矢供不移。至「張氏身屍雖無,肚腹膨脹,先經檢驗時,腹中有水,鼻竅發津,是即投井之處,其手指甲縫,因係井屈曲,不能掙動,是以無泥。再胡彥貞與劉氏訊之,劉枚父子合供並非伊家人,將胡氏仍照律擬斬監候,劉氏照餘人律杖一百,係婦人收贖」 等因,具題前來。據此,胡氏合依,凡奴婢毆家長期親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劉氏合依「《餘人律》應杖一百,係婦人照律收贖,馬氏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四日題,二十日奉。

旨:「胡氏依議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吏部為報呈事:該本部覆兵部咨前事,議得「直撫李光地疏稱,盧龍縣趙培和家,於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夜被劫一案,據通永道詳稱:此案當日並未報聞。今據行劫王愛家案內賊犯王玉明、王大、姚大三犯,自首同夥五人行劫,是否此案真賊,並失主不報情由,俟審明定案,將疏防盧龍縣知縣陳夢熊」 等指參。臣部將盧龍縣知縣陳夢熊照例停陞,俟兵部將武職彙題到日,將此案失主不報,有無隱諱之處,一併再議在案。今據兵部咨稱:「趙培和家被盜一案,武職照諱盜例議處,將原抄移送前來。」 查趙培和家失盜,該縣理應即行通報。迨至行劫王愛家案內,賊犯王玉明等供出,始行捏稱失主未報,明係隱諱,應將盧龍縣知縣陳夢熊、典史楊希斗,均照例革職。未獲賊犯,交與接任官照案緝挐。永平府同知彭爾年、知府梁世勳、通永道祝兆熊該撫雖稱五月初七失事之日,均係因公出境回署之時,理應即行詳報,何遲至七月初八日,挐獲賊犯王玉明等供出始行詳報,應將永平府同知彭爾年、知府梁世勳、通永道祝兆熊,均照「知而隱匿不報例,各降二級調用。」 查彭爾年有加一級,應銷去加一級,抵降一級,仍降一級調用。未獲賊犯,交與接任官照案緝

「挐、梁世勳有軍功紀錄一次、加二級紀錄七次,應銷去紀錄四次、軍功紀錄一次;祝兆熊有加五級、應銷加二級,俱抵降二級,均免其降調。未獲賊犯,照案緝挐。」 再,該撫咨稱:「賊犯王玉明等行劫趙培和家,委係失主未報;取具該縣印結」 等語。查趙培和家於五月初七日失事,遲至七月初八日,挐獲賊犯王玉明等供出始稱失主未報,應將取結之處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大盜攔河等事。該本部議得:「據直撫李疏稱,自首賊犯陳進福行劫三河縣居民王之翰家與霸州居民王嘉祚家及滄州居民殷世觀家三家之案,俱審供並無烤傷失主之事。至行劫青縣旗人劉大家一案,原招各賊,咸稱進福同劉華山等四人烤主,而該犯稱係前賊狡卸。但此案質証無人,難以憑」 信完結,「應將陳進福照例監候,俟緝獲逸賊劉華山、苗成到案,質審定擬」 等因具題前來。查先據該撫將陳進福照《自首擬徒》,援

赦免罪具題。臣部以原疏內「各賊」 俱稱陳進福等

用火烤死失主,供吐甚明。且《律》內「凡強盜殺人,不准自首」 等語等因。具題咨行在案。今該撫既稱烤傷失主之處,陳進福堅不承認,質証無人,難以完結,俟緝獲劉華山等質審定擬。應將陳進福監候,俟劉華山、苗成嚴緝獲日質審明白,確擬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查兵部督捕衙門於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裁去。將逃人事件歸併刑部。另設督捕司料理。」欽

此相應知會直隸巡撫轉行所屬,嗣後凡有逃人事件,公文俱赴本部投遞,仍於封套上貼浮簽,註明「督捕司」 可也。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准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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