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76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七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六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七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六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四十

  禮記服問 間傳 三年問 喪服四制

  小爾雅廣名

  史記天官書

  方言釋冢

  釋名釋喪制

  杜佑通典設銘 懸重 始死服變 薦車馬明器及飾棺 祖奠 遣奠 哭行

  序 葬儀 虞祭 祔祭

  宋史天文志

禮儀典第七十六卷

喪葬部彙考四十 编辑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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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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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鄭注皇,君也。諸侯妾子之妻為其君姑,齊衰,與為小君同,舅不厭婦也。正義公子,謂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諸侯在尊,厭妾子,使為母練冠。諸侯沒,妾子得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諸侯存歿,為夫之母期也。其夫練冠,是輕也,而妻為期,是重,故云「有從輕而重」也。

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

陳注「妻為其父母齊衰」,是重也。「夫從妻而服之,乃緦麻」,是從重而輕也。

「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

正義公子被厭,不服己母之外家,是無服也。妻猶從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從母緦麻,是從無服而有服也。經惟云公子外兄弟,而知其非公子姑之子者,以《喪服小記》云:「夫之所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為姑之子緦麻,妻則無服。」今公子之妻為之有服,故知其為公子外祖父母從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謂為兄弟。若同宗,直稱兄弟,以外族,故稱「外兄弟」也。

「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鄭注「凡公子厭於君,降其私親。」女,君之子,不降。正義「雖為公子之妻,猶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厭,不從妻而服之,是從有服而無服也。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正義亦舊《傳》之辭。事異於上,故更稱「《傳》曰。」大全臨川吳氏曰:「己母被出而父再娶,己母義絕。子雖不絕母服,而母黨之恩則絕矣,故加服繼母之黨,與己母之黨同也。母死,謂己母死而父再娶,己母祔廟,是父之初配,雖有繼母,而子仍服死母之黨。其服繼母之身雖同己母,而繼母之黨則不同於己母之黨,故不服也。」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 絰期之絰,服其功衰。

正義謂三年之喪,練祭之後,又當期喪既葬之節也。故葛帶,謂三年喪之練葛帶也。今期喪既葬,男子則應著葛帶,此葛帶與三年之葛帶麤細正同,而以父葛為重,故帶其故葛帶也。「絰期之絰」者,謂三年之喪,練後首絰既除,故絰期之葛絰。若婦人練後,麻帶除矣,則絰其故葛絰帶。期之麻帶,以婦人不葛帶故也。功衰者,父喪練後之衰也。《雜記》疏云:三年喪,練後之衰,升數與大功同,故云功衰也。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

陳注疏曰:三年喪練後有大功喪,亦既葬,亦帶其故葛帶而絰期之葛絰也,故云「亦如之。」「小功無變」者,言先有大功以上喪服,今遭小功之喪,無變於前服,不以輕服減累於重也。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

正義疏曰:「大功以上為帶者,麻之根本併留之,合糾為帶。如此者得變三年之練葛。小功以下,其絰澡麻斷本,不得變三年之葛也。」言變三年之葛,舉其重者,其實期之葛,有本者,亦得變之。大全方氏曰:「本謂麻之根也。大功以上之帶則不斷之以示重。

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則 絰,既絰則去之。」

陳注疏曰:斬衰既練之後,遭小功之喪,雖不變服,得為之加絰也。於免絰之者,以練無首絰,於此小功喪有事,於免之時,則為之加小功之絰也。既免之後,則脫去其絰,每可以絰之時,必為之加絰。既絰

則去之自練服也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 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 之葛,以其本為稅。

陳注疏曰:「言小功以下之喪,不合變易三年喪之練冠,其期之練冠亦不得易也。」如當緦小功著免之節,則首絰其緦與小功之絰。所以為後喪緦絰者,以前喪練冠,首絰已除故也。要中所著,仍因其初喪練之葛帶。輕喪之麻,本服既輕,雖初喪之麻,不變前重喪之葛也。稅謂變易也。緦與小功麻絰既無,本不合稅變。前喪,惟大功以上麻絰有本者,得稅變前喪也。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 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陳注疏曰:「殤長中」者,謂本服大功,今乃降在長、中殤。男子則為之小功,婦人為長殤、小功,中殤則緦麻。如此者,得變三年之葛,著此殤服之麻終竟此殤月數,如小功則五月,緦則三月,還反服其三年之葛也。既服麻不改,又變三年之葛,不是重此麻也。以殤服質略,自初死服麻以後,無卒哭時稅麻服葛之禮也。「下殤則否」者,以大功以下之殤,男子婦人俱為之緦麻,其情輕,不得變三年之葛也。案上文麻有本者,得變三年之葛,則齊衰下殤,雖是小功,亦是麻之有本者。故《喪服小記》云:「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然齊衰下殤,乃變三年之葛。今大功長殤,麻既無本,得變三年之葛者,以無虞卒哭之稅,故特得變之。若成人小功緦麻,麻既無本,故不得變也。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 子服。

陳注諸侯為天子服斬衰三年。諸侯外宗之婦為君期,夫人為天子亦期,故云「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有繼世之道,不為天子服者,遠嫌也。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陳注夫人者,君之適妻,故云「夫人妻,大子適子也。」其妻為適婦,三者皆正,故君主其喪。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陳注鄭氏曰:「士為國君斬,小君期。大子君服斬,臣從服期。」疏曰:「大夫無繼世之道,其子無嫌,故得為君與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 唯君所服服也。

陳注疏曰:君母是適夫人,則群臣服期;非夫人,則君服緦,故群臣無服也。近臣,閽寺之屬,「僕,御車者。」驂,乘車右也。唯君所服服者,君緦,則此等人亦緦也。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 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陳注疏曰:君為卿大夫之喪,成服之後,著錫衰以居也。出謂以他事而出,非至喪所,亦著錫衰。首則皮弁也。當事若大斂及殯,并將葬、啟殯等事,則首著弁絰,身衣錫衰。若於士,則首服皮弁也。「大夫相為亦然」者,亦如君於卿大夫也。若君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為其妻,而往臨其喪,亦服錫衰,但不常著之以居,或以他事出,則不服也。錫衰之布,以緦布而加灰。治弁絰,制如爵弁,素為之,加環絰其上。大全山陰陸氏曰:「『當事則弁絰』者,據此王為三公、六卿錫衰,大夫、士疑衰其首服,蓋當事而後弁絰也。大夫相為亦然者,《雜記》『大夫哭大夫弁絰,與殯亦弁絰,為其妻往則弔也。弔而服之,弔而出則除之』。」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 《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陳注「見人」,往見於人也。絰重,故不可釋,免入公門,雖稅齊衰,亦不稅絰也。此謂「不杖齊衰。」若杖齊衰及斬衰,雖入公門亦不稅。大全山陰陸氏曰:「唯公門有稅、齊衰,言有有不稅也。大夫以上不稅,據士唯公門稅齊衰。凡所謂稅,皆暫釋喪服,反吉服。」

《傳》曰:「辠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陳注罪重者附於上刑,罪輕者附於下刑,此五刑之上附下附也。大功以上附於親,小功以下附於疏,此五服之上附下附也。等列相似,故云「列」也。大全臨川吳氏曰:「罪雖多而皆不出乎墨、劓、剕宮、大辟五者之刑;喪雖多而皆不出乎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者之服。其或刑書、《禮書》所載不盡者,以例通之。」

《間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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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衰何以服苴?苴,惡貌也,所以首其內而見諸外也。 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 貌可也。此哀之發於容體者也。

陳注斬衰服苴苴絰與苴杖也。麻之有子者以為苴絰,竹杖亦曰苴杖。惡貌者,苴黎,黑色,至痛,內結形

《色外章》所以衰裳絰杖俱備,苴,色也。首者標表之義,蓋顯示其內心之哀痛於外也。枲,牡麻也,枯黯之色似之。大功之喪雖不如衰斬之痛,然其容貌亦若有所拘止而不得肆者,蓋亦變其常度也。

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 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此哀之發於聲音 者也。

陳注往而不反」,一舉而至氣絕,似不回聲也。《三曲》,一舉聲而三折也;「《偯餘》,聲之委曲也。《小功》緦麻,情輕,雖哀聲之從容亦可也。

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 緦麻,議而不及樂。此哀之發於言語者也。斬衰,三日 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 士與斂焉,則壹不食。故父母之喪,既殯食粥,朝一溢 米,莫一溢米;齊衰之喪,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之 喪,不食醯醬;小功緦麻,不飲醴酒。此哀之發於飲食 者也。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 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 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父母 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稅絰帶;齊衰之喪,居堊室, 芐翦不納;大功之喪,寢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此哀 之發於居處者也。父母之喪,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 翦不納。期而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復 寢。中月而禫,禫而床。

陳注一溢二十四分升之一也。芐蒲之可為席者,但翦之使齊,不編,納其頭而藏於內也。柱楣,謂舉倚廬之木柱之於楣,使稍寬明也。翦屏者,翦去戶旁兩廂屏之餘草也。

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 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 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哀之發於衣服者也。

陳注每一升,凡八十縷。斬衰正服三升,義服三升半;齊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大功降服七升,正服八升,義服九升;小功降服十升;正服十一升,義服十二升。緦麻降,《正義》同用十五升布,去其七升半之縷。蓋十五升者,朝服之布,其幅之經,一千二百縷也。今緦布用其半,六百縷為經,是去其半也。「有事其縷」者,事謂煮治其紗縷而後織也。「無事其布」者,及織成,則不洗治其布,而即以製緦服也。若用為錫衰,則加灰以洗治之,故《前經》云:「加灰錫」也。然則緦服是熟縷生布,其小功已上,皆生縷以織矣。

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為母疏 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帶三重。 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要絰不除。

陳注五服,唯斬衰、齊衰、大功有受者,葬後以冠之布升數為衰服。如斬衰冠六升,則葬後以六升布為衰。齊衰冠七升,則葬後以七升布為衰也。「謂之成布」者,三升以下之布,麤疏之甚,若未成然,六升以下則漸精細,與吉服之布相近,故稱成也。「去麻服葛」者,葬後男子去要之麻絰而繫葛絰,婦人去首之麻絰而著葛絰也。葛帶三重,謂男子也。葬後以葛絰易,要之,麻絰差小於前,四股糾之,積而相重,則三重也。蓋單糾為一重,兩股合為一繩,是二重,二繩又合為一繩,是三重也。疏曰:至小祥,又以卒哭後冠受其衰,而用練易其冠,又以練為中衣,以縓為領緣也。要絰,葛絰也。縓緣,見《檀弓》。大全或問成布,朱子曰:「是稍細成布,初來未成布也。」問縓緣。曰:「縓,今淺絳色。《小祥》以縓為緣,一入謂之縓。《禮》有四入之說,亦是漸漸加深色耳。然古人亦不專把素色為凶。蓋古人常有皮弁,皮弁純白。自今言之,則為大凶矣。」問布升數。曰:「八十縷為一升。古尺一幅,只闊二尺二寸。算來斬衰三升,如今網一般,又如漆布一」般,所以未為成布也。如深衣十五升布,似如今極細絹一般。這處升數又曉未得。古尺又短於今尺。若盡一千二百縷,須是一幅闊不止二尺二寸。所謂「布帛精麤,不中數,不鬻於市」,又如何自要闊得?這處亦不可曉。 山陰陸氏曰:「凡喪有受,有變、有除。凡受以大受小,以多受寡,故三升以六升受之,四升,以七升受之。去麻易葛」,謂以麻易葛,所謂變也。練後縓,緣祥先素縞,大祥彌吉故也。

「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男子何為除乎首也?婦人 何為除乎帶也?男子重首,婦人重帶。」除服者,先重者, 易服者,易輕者。

陳注《小祥》,「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要帶。」此除先重也。居重喪而遭輕喪,男子則易要絰,婦人則易首絰,此易輕者也。

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

陳注《疏》曰:「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脫,則首服素冠,以縞紕之,身著朝服而祭。祭畢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凶之服,首著素冠,以素紕之,身著十五升麻

《深衣》,未有采緣,故云「素縞,麻衣」也。大祥之後,更間一月而為禫祭。禫祭之時,元冠朝服,祭竟則首著纖冠,身著素端黃裳,以至吉祭。《大全》。黑經白緯曰「纖。」

易服者何?為易輕者也。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 之喪,輕者包,重者特。

陳注鄭氏曰:「卑可以兩施,而尊者不可貳。」《疏》曰:「斬衰受服之時,而遭齊衰。初喪,男子輕要,得著齊衰要帶,而兼包斬衰之帶;婦人輕首,得著齊衰首絰,而包斬衰之絰。故云輕者包也。男子重首,特留斬衰之絰;婦人重要,特留斬衰要帶。是重者特也。愚謂特者,單獨而無所兼之義,非謂特留也。」大全嚴陵方氏曰:「輕者謂男子之要帶、婦人之首絰,重者謂男子之首絰、婦人之要帶。以其輕則兩施之,故曰包,以其重則獨留焉,故曰特。」

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重。

陳注疏曰:斬衰既練,男子惟有要帶,婦人惟有首絰,是單也。今遭大功之喪,男子首空著大功麻絰,又以大功麻帶易練之葛帶。婦人要空著大功麻帶,又以大功麻絰易練之葛絰,是重麻也。至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帶以練之,故葛帶首著。期之葛絰,婦人絰其練之,故葛絰要著。期之葛帶,是重葛也。《疏》言「期之葛絰,期之」葛帶,謂麤細與期同,其實是大功葛絰葛帶也。又案《檀弓》云「婦人不葛帶」者,謂斬衰齊衰服也。《喪服大功章》男女並陳,有「即葛九月」之文,是大功婦人亦受葛也。又《士虞禮》「餞尸」章注云:「婦人大功小功者葛帶。」

齊衰之喪,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麻葛兼服之。

陳注此據男子言之,以大功麻帶易齊衰之葛帶,而首猶服齊衰葛絰。首有葛,要有麻,是麻葛兼服之也。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麻 同則兼服之,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

陳注同者,前喪既葬之葛,與後喪初死之麻,麤細無異也。「兼服」者,服後麻,兼服前葛也。「服重」者,即上章「重者特」之說也。「易輕」者,即「輕者包」是也。《服問》篇云:「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言成人之喪也。此言「大功以下同,則兼服」者,是據大功之長殤、中殤也。疏曰:「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婦人。今言『易輕』」者,則是男子易於要,婦人易於首也。大全張子曰:「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若斬衰既練,齊衰既卒哭,則首帶皆葛。又有大功新喪之麻,則與齊衰之首絰,麻葛兩施之。」兼服之名得諸此。蓋既不敢易斬衰之輕,以斬葛大於大功之麻也;又不敢易齊首之重,輕者方敢易去,則重者固當存,故麻葛之絰,兩施於首。若大功既葬,則服齊衰之葛,不服大功之葛,所謂兼服之服,重者則變輕者,正謂此爾。若齊衰未葛,則大功之麻,亦止於當免則絰之而已。如此,則喪變雖多,一用此制,而前後禮文不相乖戾。 臨川吳氏曰:「馬氏云:『《間傳》一篇,言哀者六:容體、聲音、言語,內也;飲食、居處、衣服,外也』。澄謂:『內外哀情之發見,雖皆初隆而漸殺,然記者記前二事之在於』」身者,但言哀之發於容體、發於聲音、發於言語而止,不復言其久而漸殺之情。記後三事之寓於物者,則既言哀之發於飲食、發於居處、發於衣服矣,而又繼言其以漸改變之節於後。蓋在身之漸殺者隱微,寓物之改變者顯著也。至若篇末「衣服」一條,則言重服自始及末之改變,再言前喪更遭後喪之改變,比飲食居處之變又加詳焉。蓋喪之表哀,正主於衣服也,故六哀之序,衣服猶殿後者,以其所重者而終也。

《三年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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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 賤之節,而弗可損益也。故曰無《易》之道也。創鉅者其 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 痛極也;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為至 痛飾也。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 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 哉?凡生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 莫不知愛其類。今是大鳥獸,則失喪其群匹,越月踰 時焉,則必反巡過其故鄉,翔回焉,鳴號焉,蹢躅焉,踟 躕焉,然後乃能去之。小者至於燕雀,猶有啁噍之頃 焉,然後乃能去之。故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 於其親也,至死不窮。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 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夫焉 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將由夫修飾之君子與?則三 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 無窮也。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 則釋之矣。」「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 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

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
考證
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

使弗及也?故三年以為隆,緦小功以為殺,期九月以 為間。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則於人,人之所 以群居和壹之理盡矣。故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 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 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 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

陳注取象於天地者,「三年象閏,期象一歲,九月象物之三時而成」,「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時」也。「取則於人」者,「始生三月而翦髮,三年而免,父母之懷」也。

《喪服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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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注疏曰:以其記喪服之制,取於仁義禮知也。

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 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夫禮,吉凶異道,不 得相干,取之陰陽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 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 義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

陳注喪有四制,謂「以恩制、以義制、以節制、以權制」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陳注疏曰:「父最恩深,故特舉父而言之。」其實門內諸親,為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資於事父以事 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 年,以義制者也。

陳注「《門內主恩》,故常揜蔽公義;門外主義」,故常斷絕私恩。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 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 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 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 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陳注齊衰之服,期而除之,以《心喪》終三年。大全程子曰:「古之父在為母服期,今則皆為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矣,可無嫌乎?處今之宜,服齊衰一年外,以墨衰終月算,可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 士杖。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 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 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禿者不髽, 傴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權 制者也。

鄭注「五日、七日授杖」,謂為君喪也。「扶而起」,謂天子、諸侯也。「杖而起」,謂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謂庶民也。髽,婦人也。男子免而婦人髽。髽或為免。正義杖之所設,本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為爵者而設,故云「爵」也。「擔主」者,解無爵而亦杖。擔,假也,尊其為主,假之以杖。「輔病」,謂庶子以下,雖非適子皆杖,為其輔病故也。婦人童子所以不杖,為其不能病也。婦人謂未成人之婦人,童子謂幼少之男子。所謂八者,謂應杖不杖。不應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禿者》,五也;《傴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 聖人因殺以制節,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 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書》 曰:「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善之也。王者莫不行此禮。何 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 世即位,而慈良于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 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 三年之喪,君不言。《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 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

陳注《君不言》,謂百官百物不言而事行者也。臣下不能如此,必言而後事行,但不文其言辭耳。

《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 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父母之喪,衰 冠繩纓、菅屨,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 冠,三年而祥。比終玆三節者,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 者可以觀其理焉,彊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 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

陳注比,及也。三月,一節也;練,一節也;祥,一節也。「非仁者不足以盡愛親之道,故於仁者觀其愛;非知者不足以究居喪之理,故於知者觀其理;非彊者不足以守行禮之志,故於彊者觀其志。」一說:理,治也,謂治斂、殯、喪、葬之事,唯知者能無悔事也,故曰「觀其理。」篇首言仁、義、禮、知為四制之本,此獨曰「禮以治之,義以正之」者,蓋恩亦兼義,權非悖禮也。「孝子弟弟」、「貞婦」,專言門內之治,而不及君臣者,亦章首專言父母之喪,而《周制》為四制之首故也。

《小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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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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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棺謂之櫬,有尸謂之柩,饋死者謂之賵,衣服謂之襚,埋柩謂之殔,殔坎謂之池,壙謂之竁,下棺謂之窆, 填竁謂之封。」宰,冢也。壟,塋也。無主之鬼謂之殤。

《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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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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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宮《元武虛危》。

《正義》曰:「虛三星,危三星,為元枵」於辰,在子齊之分野。虛主死喪哭泣事,又為邑居廟堂、祭祀禱祝之事,亦天之冢宰,主平理天下,覆藏萬物。占:動則有死喪哭泣之應。火守則天子將兵,水守則人饑饉。金守臣下兵起。危為宗廟祀事,主天市架屋。占:動則有土功。火守天下兵,水守下謀上也。

《危》為蓋室。

《索隱》曰:宋均云危上一星高,旁兩星隋下,似乎蓋屋也。《正義》曰:「蓋屋二星,在危南,主天子所居宮室之官也。」 占:「金、火守入,國兵起。」 孛、彗、尢甚,危為架屋,自有星,恐文誤也。

虛為哭泣之事。

索隱曰:姚氏案《荊州占》,以為「其宿二星,南星主哭泣,虛中六星不欲明,明則有大喪也。」

危東六星,兩兩相比,曰「司空。」

正義曰:比音鼻。比,近也。危東兩兩相比者,是司命等星也。司空唯一星耳,又不在危東,恐「命」 字誤為「空」 也。司命二星,在虛北,主喪送。司錄二星,在司命北,主官。司危二星在司錄北,主危亡。司非二星,在危北,主𠍴過。皆冥司之職。占:大為君憂,常則吉也。

《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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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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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秦晉之間謂之墳,或謂之培,或謂之堬,或謂之采, 或謂之埌,或謂之壟。自關而東謂之廿,小者謂之塿, 大者謂之廿。凡葬而無墳謂之墓,所以墓謂之墲。

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壟有界埒,似耕壟,因名之。墓言不封也。墲謂規度墓地也。《漢書》曰「初陵之墲」 是也。

《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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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喪制 编辑

人死氣絕曰「死。」「死」,澌也。就,消澌也。

士曰「不祿」,不復食祿也。大夫曰「卒」,言卒竟也。

《諸侯》曰「薨。」「薨」,壞之聲也。

「天子曰崩」,崩壞之形也。崩,硼聲也。

徂落,徂,祚也,福祉殞落也。徂亦往也,言往去落也。 父死曰「考。」考,成也,亦言稿也,稿于義為「成。」凡五材,膠、 漆、陶、冶、皮、革、乾,稿乃成也。

「母死曰『妣』。」「妣」,比也。比之于父亦然也。

漢以來,謂死為「物故」,言其諸物皆就朽故也。既定死 曰「尸。」尸,舒也,骨節解舒,不復能自勝斂也。

《衣尸》曰「襲」,襲,匝也,以衣周匝覆衣之也。

以囊韜其形曰「冒」,覆其形,使人勿惡也。

「已衣所以束之曰『《絞衿》』。」絞,交也,交結之也。衿,禁也,禁 繫之也。

「含以珠貝」,含其口中也。

握,以物著尸手中,使握之也。

「衣尸棺曰斂。」斂藏不復見也。

《棺》,關也。關,閉也。

槨,郭也,廓落在表之言也。

尸已在棺曰「柩。」柩,究也。送終隨身之制,皆究備也。 于西壁下塗之曰「殯。」殯,賓也。賓客遇之,言稍遠也。塗 曰攢,攢木于上而塗之也。

三日不生,生者成服曰「縗。」縗,摧也,言傷摧也。絰,實也, 傷摧之實也。

絞帶,絞麻緦為帶也。三年之縗曰斬,不緝其末,直翦 斬而已。期曰齋。齋,齊也。

《九月》曰:「大功」,其布如麤大之功,不善治練之也。 小功,精細之功,小有飾也。

《緦麻》,緦絲也。績麻,緦如絲也。

《錫縗》,錫,治也,治其麻使滑易也。

《疑》,儗也。儗于吉也。

繐細如繐也。

疏「疏,如繐也。」

《環,絰》末無餘散麻圓如環也。

「《弁絰》,加爵弁而素」加絰也。

重死者之資重也。含餘米以為粥,投之甕而懸之,比 葬未作主,權以重主其神也。

「葬」,藏也。

壙,曠也,藏于空曠處也。

輿棺之車曰「轜」,轜,耳也,懸于左右前後。銅魚搖絞之 屬,《耳耳》然也。

其蓋曰「柳。」柳,聚也,眾飾所聚,亦其形僂也。亦曰「鱉甲」, 以鱉甲亦然也。其旁曰「牆」,似屋牆也。

翣齊人謂扇為「翣」,此似之也,象翣扇為清涼也。翣有 黼有畫,各以其飾名之也。兩旁引之曰披,披,擺也,各 于一旁引擺之,備傾倚也從前引之曰紼。紼,發也,發車使前也。

《懸下壙》曰繂。繂,將也,徐徐將下之也。

《棺束》曰緘,緘,函也,古者棺不釘也。旁際曰「小要」,其要 約小也。又謂之衽。衽,任也,任制際會,使不解也。 送死之器曰「明器。」神明之器,異于人也。

《塗車》,以泥塗為車也。

《芻靈》,束草為人馬靈,名之也。

喪祭曰「奠。」奠,停也,言停久也;亦言「撲奠」,合體用之也。 朔望祭曰「殷奠」,所用殷眾也。

既葬,還祭于殯宮曰「虞」,謂虞樂安神,使還此也。 《又祭》曰「卒哭。」卒,止也,止孝子無時之哭,朝夕而已也。 《又祭》曰「祔祭于祖廟」,以後死孫祔于祖也。

「期而小祥」,亦祭名也。孝子除首絰,服練冠也。祥,善也, 加小善之飾也。

又「期而大祥」,亦祭名也。孝子除縗服,服朝服縞冠,加 大善之飾也。

「間月而禫」,亦祭名也。孝子之意澹然哀思益衰也。 冢,腫也,象山頂之高腫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處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也。

「假葬于道側曰『肂』。」肂,翳也。

日月未滿而葬曰「渴。」言謂欲速葬無恩也。

過時而不葬曰「慢。」謂慢傲不念早安神也。

「葬不如禮曰埋。」埋,痗也,趨使葬腐而已也。

「不得埋之」曰「棄」,謂棄之于野也。

不得停尸曰「捐。」捐于地邊者也。

《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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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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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杜元凱云:「諸侯建大旂,杠七仞,斿至地。」

畫熊虎龍文曰旂

徐宣瑜議云:「王之上公八命,出為二伯,加一等,謂九 命作伯,建九斿。按上公之上,服遠遊冠,珮山元玉,宜 與三公同建八斿。諸位從公者,三公八命,應建旂八 斿,侯伯同七命,建旂七斿。元凱又云:『卿建旃,六旂至 軫』。」

孤卿,次三公也。通帛曰「旃」 ,謂純赤也。

《宣瑜》云:「王之卿六命,建旃六斿;王之上大夫五命,建 物五斿。」

《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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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崔凱云:「鑿木為重,形如札,有簨,設於中庭近南以 懸之,上重高三尺,差而上之,天子當九尺矣。鬲以葦 席,南向橫覆之,辟屈兩端於南面以蔑之。今喪家帳 門,其遺象也。古者喪家無幕,蓋是倚廬棟耳,今人倚 廬於喪側,因是為帳焉。按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 之祭,繫于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 門,是其遺象也。《禮》,既虞而作主,未葬未有主,故以重 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禮,禮 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簿 帳弔幕之類也。」

《始死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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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親始死,笄纚,徒跣,扱上衽。」

衽,裳際也。扱於腰中,哭踊便也。

漢戴德《喪服變除》云:「斬衰三年之服。始有父之喪,笄 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無數,惻怛痛疾,既襲三稱, 服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白麻屨,無絇。」

屨之飾如刀衣鼻,繩連以為行。戒喪無節,速遽,故無絇。

孫為祖父後者,上通於高祖,自天子達於士,與「子為 父」同。父為長子,自天子達於士,不笄纚,不徒跣,不食 粥。

餘與子為父同

妻為夫,妾為君,笄纚不徒跣,扱上衽,既襲三稱,白布 深衣,素總,白麻屨。

餘與男子同也

「齊衰三年」者,父卒始有母之喪,笄纚徒跣,扱上衽,交 手哭踊無數,既襲三稱,服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 冠,白麻屨,無絇。「父卒為繼母、君母、慈母、孫為祖後者; 父卒為祖母」,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達於士。為人後 者所後之祖母、母、妻。

以上與《父卒為母》同。

「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繼母為長子,皆不笄。」纚,徒 跣也。女子子在室,父卒為母,始死,笄纚,不徒跣,不扱 上衽。既襲,三稱素總。

其餘不見者,與「父卒為母」 同也。

齊衰杖周者,父在,始有母之喪,笄纚,徒跣,扱上衽,交 手哭踊無數。既襲,三稱,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 吉,白麻屨,無絇。為出母、慈母、繼母、君母,自天子達於 士;父卒為繼母,嫁及繼母,報繼子。

以上並與「父在為母」 同矣。

夫為妻始死,素冠深衣,不笄纚,不徒跣。女子子在室 為母,不徒跣,不扱上衽。既襲,三稱,素總,齊衰不杖。周者,謂始有祖父母之喪,則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 屨無絇,哭踊無數,既襲無變。

其餘應服者並同

其齊衰三月者,始有曾祖父母之喪,白布深衣,十五 升素冠,吉屨,無絇。

其餘應服者同

女子子適人者為曾祖父母《素總》。

餘與男子同

大功。親長、中殤,七月,無受服。始有昆弟,長殤喪,白布 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成人九月。從父昆弟之 喪,與殤同。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其為 母,哭泣飲食,居處思慕,猶三年也。其餘與士為從父 昆弟相為服同。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大夫為伯叔父 母、子昆弟之子為士者,哭泣飲食思慕,以上並猶周 也。天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二王後者,諸侯為姑 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大夫命婦,大夫之子,諸侯之 庶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卿大夫者,與士之為 姑姊妹適人者服同;天子之昆弟與姑姊妹女子子 嫁於諸侯大夫者,姑姊妹適人者為昆弟。其異於男 子者,始死,素總,小功五月,無受之服者,如有叔父下 殤之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天子、諸侯 大夫為嫡子、嫡孫、嫡元孫。

以上並下殤

不為次,飲食衎爾。為姑姊妹女子子之昆弟之子、夫 昆弟之子下殤;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姑姊妹之長殤, 並哭泣飲食,猶大功也。大夫之子、天子、諸侯之昆弟、 庶子姑姊妹女子子為從父昆弟、從父姊妹、祖父母 為孫。

以上並長殤

與叔父之下殤同。姑姊妹適人者,為昆弟姪之殤,與 為從父昆弟之長殤同;成人小功者,從祖祖父母之 喪,與下殤小功服同,餘應服者並同。緦麻三月之服 者,族祖父母始死,朝服素冠,吉屨無絇。婦為夫曾祖 父母異於男子者,以素總也。

《後漢鄭元》云:「子為父斬縗始死,笄纚如故。」

「斬縗」 者,斷其布,不緝下也。古者無幘,以六尺纚繒縚髮,其狀如乙尾,以笄橫貫之,加冠其上。後漢時,遭喪者袠巾帕頭,即笄纚之存像也。

既襲三稱衣,十五升布深衣。

「古者衣裳上下殊。此深衣」 ,漢時單衣也。

扱上衽。

以《深衣》上衽扱於腰帶中,以便事。

徒跣,交手哭。諸侯為天子,父為長子,不徒跣,為次於 內,不歠粥。臣為君,不笄纚,不徒跣,餘與為父同。女子 子嫁,反在父室者,及妻為夫、妾為君,不徒跣,不扱上 衽,發胸,拊心哭泣無數,鞶帶如故,餘與男子同。《劉表》 云:「母為長子,齊衰三年,始死不徒跣,拊心哭泣。」女子 已嫁而反在室,父卒為母,與母為長子同齊衰杖周 者,父在為母不徒跣,哭踊無數,凡四不食。

《禮》,「三年之喪五不食」 者,是常日二食,自始死至三日,既成服後可食,是三日五不食矣。今周之喪全三日不食,故四不食也。

為曾祖父母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減其月則當大功, 九月但三日耳。始死,哭泣三日。為舊君之母、妻《為曾 祖父母》同。

蜀譙周云:「為父始死,去冠及羔裘大帶,其笄纚革帶皆如故,衣布深衣,扱上衽,徒跣,拊心號咷而無常聲,哭踊無數。始死者至小斂大功以上皆在室,丈夫在尸床東西面,婦人夾床東面,雖諸父兄姑姊不踰主人,皆次其後。餘眾婦人戶外北面,眾兄弟堂下北面。諸侯之喪,唯主人主婦坐,其餘皆立。卿大夫亦在室外,命婦戶外北面,有司庶士堂下北面。大夫之喪,主人、主婦及有命夫命婦者皆坐,無者皆立,室老亦立。室老之妻戶外北面,眾臣堂下北面。」 士之喪,父兄子姓婦人皆坐,他皆如前。父為長子,不徒跣,不歠粥。凡父兄雖往哭,不於子弟之宮設哀次也。女子子未嫁,為父始卒,去彩飾之屬,笄纚及帶如故衣布深衣,不扱上衽,不徒跣,吉白麻屨,無絇。拊心哭泣無數,不袒其踊,不絕地。父卒為母始死,去元冠,尸襲之後,因其笄纚而加素冠,其餘與為父同。吳射慈云:「夫為妻,去吉冠。大夫以上素弁,士素委貌,衣十五升,白布深衣,吉屨,無絇。尸襲之時,亦哭踊。」

晉杜元凱云:「父在為母冠,縗裳絰帶皆疏縗三年者, 始死之制,如不杖周。」

宋崔凱云:「《禮》,孝子始有親喪,悲哀至甚,充充如有窮, 未可以節,哭踊無數,三日既殯,瞿瞿如有求而不得, 賓客弔及祭事皆三踊。君來弔則九踊,踊皆有儐,相 詔導之者。童子始有親喪,去首飾。」

首飾卷幘綃頭之屬也

服十五升白布深衣,以至成服。女子子許嫁成人,在室父卒為母,始死,去首飾而骨笄纚,不徒跣,不扱上 衽,不踊哭,拊心無數,素總髽以麻。「母為長子,繼母為 長子,妾為君之長子,與在室女子子。父卒為同母,伯 叔父母為女子子。長、中殤,始死,骨笄纚。」

《薦車馬明器及飾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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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飾棺衣以布,元上纁下,畫帷荒雲氣不為 龍,笭帷易布以紺,繒池以象,承霤以竹為籠,如今車 笭,帷以青絹代,布紐。元纁二,其明器,憑几一,酒壺二。」

受六升幂,以《功布》。

漆屏風一,「《三穀》三器。」

粳黍稷灼而乾

瓦唾壺一,脯一,篋屨一,瓦樽一,屐一,瓦杯盤杓杖一, 瓦燭盤一,箸百副,瓦奩一,瓦竈一,瓦香爐一,釜二,枕 一,瓦甑一,手巾贈幣元三纁二博充幅長尺瓦鑪一, 瓦盥盤一。

大唐太極元年六月,右司郎中唐紹上疏曰:「孔子曰: 『明器者,備物而不可用也』。謂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 仁。《傳》曰:『俑,偶人也。有面目機發,似於生人。以此而葬, 殆將於殉,故曰不仁也。王公百官,競為厚葬,偶人像 馬,雕飾如生,徒以眩曜路人,本不因心致理。更相扇 慕,破產傾資,風俗流行,下兼士庶。若無禁制,奢侈日』」 增。望請「王公以下,送葬明器,皆依令式,并陳於墓所, 不得於衢路舁行。」

《祖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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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載柩於輴,未明而行。遷於祖廟者,乃將告 辭於先君也。登自西階,正柩於兩楹間,北首,納轜車 於階下,載之以適墓。啟奠從設於西方。質明滅燭,更 設遷奠如啟奠。」

《遣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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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曰:「祖奠竟,厥明又大奠。大奠者,加於常一等, 士以少牢,大夫太牢,盛葬禮也,是謂遣奠。奠畢,苞牲 下體,以為藏備。大夫苞五,士苞三,遂行如墓。初設遣 奠,士陳五鼎,用少牢,庶物備,苞之以葬。今雖不能備 禮,宜加於常奠,以盛送終也。其以葬日晨而設之。」 宋崔凱云:「朝於祖廟一宿,明日再。柩將至墓,柩將還, 南」向,少牢之奠於車西,名曰用薦遣奠。尚饗大夫以 上太牢。其祝辭曰:「哀子某,敢用潔牲,剛鬣用薦。」此遣 奠者也。

《哭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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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喪車前後四引,引十人,合四十人。十人一 倀,合四十四人。皆素服,白幍倀,手執練幡,以部伍,所 主禁讙呼嬉戲,四倀一吏主之也。」

《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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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葬禮》云:「至墓之位,男子西向,婦人東向。先施 幔屋於埏道北,南向。柩車既至,當坐而住。遂下衣几 及奠祭器畢,柩進,即壙中神位。既窆,乃下器壙中。薦 棺以席,緣以紺繒,植翣於牆,左右挾棺,如在道儀。」

《虞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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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鄭元云:「子為父,三月而葬,腰絰散垂,如始時也。 葬日,日中而虞,反哭升自西階,虞祭於堂,杖不入室。 凡葬以平明,日中反虞者,安也。棺柩已去,恐父母精 神彷徨無所依,故祭以安之也。」

蜀譙周云:「為父至葬,腰絰散垂,如小幼時。反哭於廟,升自西階,虞祭於寢,杖不入室。」 《射慈》云:「為父既葬,日中反哭。諸侯於太祖廟,別子為卿大夫亦於太祖廟,其非別子為卿大夫於皇考廟,上士於皇考廟,中士、下士於王考廟,皆升自西階,東面哭踊。虞祭於殯宮。」

宋崔凱云:「子為父三月而葬,將啟出棺,皆絻散帶垂, 既啟袒,哭踊無數,日中虞絕,無時之哭矣。」

《祔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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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卒哭,祭之明日,以其班祔於祖廟,各以昭 穆之次,各有牲牢。今無廟,其儀於客堂設亡者祖座, 東向,又為亡者座於北,少退。平明持饌具設及主人 之節,皆如卒哭儀。先向祖座拜,次向祔座拜訖,西面 南上,伏哭。主人進酌祖座,祝曰:『曾孫某敢用潔牲嘉 薦於曾祖某君以隮祔,某君之孫某』。又進酌亡者座」, 祝曰:「哀子某夙興,夜處不寧,敢用潔牲嘉薦,祔事於 皇祖某君,尚饗。」皆起再拜,伏,哭盡哀,復各再拜,以次 出。妻妾婦女以次向神座再拜訖,南向東上,異等少 退,哭盡哀,各再拜還房,遂徹之。自祔之後,唯月朔月 半殷奠而已。其饌如來時儀,即日徹之。

宋崔凱云:「祔,祭於祖廟,祭於祖父,以今亡者祔祀之 也。以卒哭明日,其辭曰:『哀子某,敢用潔牲,剛鬣普淖, 普薦醴酒,用薦祔事。適爾皇祖某甫以隮祔,女子祔 於祖姑,此皆於今亡者為祖姑也。今代皆無廟堂,於 客堂設其祖座,東面。今亡者在其北,亦東面,而共此 饌也。若祖父母生存,無亡祖可祔者,當中一以上祔』」 高祖父母姑也。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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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文志》
===「虛宿二星,為虛堂,冢宰之官也,主死喪哭泣,又主北

方邑居、廟堂、祭祀祝禱事。」宋均曰:「危上一星高,旁兩 星下,似蓋屋也。蓋屋之下,中無人,但空虛,似乎殯宮, 主哭泣也。明,則天下安;不明,為旱;欹斜,上下不正,享 祀不恭,動將有喪。」日食,其分其邦有喪。日暈,民饑,后 妃多喪。月食,主刀劍,官有憂,國有喪。月暈,有兵謀;風 起,則不成,又為民饑。月犯之,宗廟兵動,又國憂將死。 歲星犯,民饑;守之,失色,天王改服;與填星同守,水旱 不時。熒惑犯之,流血滿野;守之,為旱,民饑軍敗;入,為 火災,功成;見逐或勾己,大人戰不利。填星犯之,有急 令行疾,有客兵;入,則有赦,穀不成,人不安;守之,風雨 不時,為旱,米貴,大人欲危宗廟,有客兵。太白犯,下多 孤寡兵喪;出則政急;守之臣叛君;入則大臣下獄。辰 星犯,春秋有水;守之,亦為水災;在東為春水;南,為夏 水;西為秋水;北冬有雷雨水。客星犯,糴貴;守之,兵起, 近期一年,遠則二年,有哭泣事;出為兵喪。彗星犯之, 國凶,有叛臣;出,為野戰,流血;出入,有兵起;芒燄所指, 國必亡。星孛其宿,有哭泣事;出,則為野戰流血,國有 叛臣。流星犯,光潤,出、入,則冢宰受賞,有赦令;色黑,大 臣死;入而色青,有哭泣事;黃白,有受賜者;出,則貴人 求醫藥。雲氣黃,入,為喜;蒼,為哭;赤,火;黑,水;白,有幣客 來。

「司命」二星,在虛北,主舉過行罰,滅不祥,又主死亡。逢 星出司命,王者憂疾。一曰「宜防祅惑。」

司危二星,在司祿北,主矯失正下,又主樓閣臺榭、死 喪、流亡。

哭二星,在虛南,主哭泣、死喪。月、五星、彗、孛犯之,為喪。 泣二星,在哭星東,與哭同占。

墳墓四星,在危南,主山陵悲慘、死喪哭泣。大曰墳,小 曰墓。五星守犯,為人主哭泣之事。

大陵八星,在胃北,亦曰「積京」,主大喪也。中星繁,諸侯 喪,民疫,兵起。月犯之,為兵,為水旱,天下有喪。月暈前 足,大赦。五星入,為水旱,兵喪。熒惑守之,天下有喪。客、 彗入,民疫。流星出犯之,其下有積尸。蒼白雲氣犯之, 天下兵喪;赤,則人多戰死。

「積尸」一星,在大陵中。明,則有大喪,死人如山。月犯之, 有叛臣。五星犯之,天下大疾。客、彗犯,有大喪。蒼色雲 氣入犯之,人多死;黑,為疫。

「輿鬼」五星,主觀察姦謀,天目也。東北星主積馬,東南 星主積兵,西南星主積布帛,西北星主積金玉,隨變 占之。中央星為積尸,主死喪祠祀。一曰「鐵鑕」,主誅斬。 星明大,穀不成;不明,民散。鑕欲其忽忽不明,明則兵 起,大臣誅;動而光,賦重役煩,民懷嗟怨。日食,國不安, 有大喪,貴人憂。暈,則其分有兵,大臣有誅廢者。月食, 貴臣、皇后憂,期一年;暈,為旱,為赦。月犯之,秦分君憂, 一曰軍將死,貴臣、女主憂,民疫。歲星犯之,穀傷民饑, 君不聽事;犯鬼鑕,執法臣誅。熒惑犯之,忠臣誅;一曰 兵起,后失勢;入,則后及相憂,一曰賊在君側,有兵、喪; 勾己,國有赦;留守十日,諸侯當之;二十日,太子當之; 勾己環繞,天子失廟。填星犯之,大臣、女主憂;守之,憂 在後宮,為旱,為土功;入鑕,王者惡之;犯積尸,在陽為 君;在陰,為后,左為太子,右為貴臣;隨所守惡之。太白 入犯之,為兵亂,臣在內,一曰將有誅;貫之而怒,下有 叛臣;久守之,下有兵,為旱,為火,萬物不成。辰星犯之, 五穀不登;守,為有喪,憂在貴人。客星犯之,國有自立 者敗,一曰多土功;入之,有詛盟祠鬼事。彗星犯之,兵 起,國不安。星孛,其下有喪兵起,宜修德禳之。流星犯 鬼,鑕,有戮死者;入,則四國來貢。白雲氣入,有疾疫;黑, 后有疾憂;赤,為旱;黃,為土功;入犯積尸,貴臣有憂;青, 為病。

積尸氣一星,在鬼宿中,孛孛然入鬼一度半,去極六 十九度,在赤道內二十二度。主死喪祠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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