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87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八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七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八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七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七

  白虎通喪服 崩薨

  論衡薄葬篇

  風俗通愆禮

  中說天地篇

  杜佑通典總論喪期 奔大喪 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

  議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 天子為母黨服議 天子諸

  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 公主服所生議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 諸侯及

  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 童子喪服議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 皇太子降服議 諸王持重為所生

  母服議 為諸王殤服議 王侯世子殤服議 繼殤後服議

禮儀典第八十七卷

喪葬部總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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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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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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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 之濱,莫非王臣。臣之于君,猶子之于父,明至尊臣子 之義也。《喪服經》曰:「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天子為諸 侯絕期何?示同愛百姓,明不獨親也。」故《禮·中庸》曰:「期 之喪,達乎諸侯,三年之喪,達乎天子,卿大夫降緦,重 公正也。」禮,「庶人國君服齊衰三月。王者崩,京師之民」 喪三月何?民賤而王貴,故三月而已。天子七月而葬, 諸侯五月而葬者,則民始哭素服,先葬三月,成齊衰 期月,以成禮葬君也。禮不下庶人,所以為民制何?禮 不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恩從內發,故為之制 也。王者崩,臣下服之有先後何?恩有深淺遠近,故制 有日月。《檀弓》記曰:「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 七日,國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三年之喪,何二十五 月?以為古民質痛于死者,不封不樹,喪期無數,亡之 則除。後代聖人,因天地萬物有終始,而為之制,以期 斷之。父至尊,母至親,故為加隆以盡孝子恩。恩愛至 深,加之則倍,故再期二十五月也。禮有取於三,故謂 之三年,緣其漸三年之氣也。故《春秋傳》曰:「三年之喪, 其實二十五月也。」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以其言 期也?期者,復其時也。大功已下月數,故以閏月除。《禮· 士虞經》曰:「言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喪禮必制衰麻 何?以副意也。服以飾情,情貌相配,中外相應,故吉凶 不同服,歌哭不同聲,所以表中誠也。布衰裳,麻絰,簫 笄,繩」纓苴。杖為略及本絰者,亦示也。故㹅而載之,示 有喪也。腰絰者,以代紳帶也。所以結之何?思慕腸若 結也。必再結之何?明思慕無已。所以必杖者,孝子失 親,悲哀哭泣,三日不食,身體羸病,故杖以扶身,明不 以死傷生也。《禮》:「童子婦人不杖者,以其不能病也。」《禮》 曰:「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一」日不食;小 功緦麻,一日不食,再不食可也。以竹杖何?取其名也。 竹者,蹙也,桐者痛也。父以竹,母以桐何?竹者陽也,桐 者陰也。竹何以為陽?竹斷而用之質,故為陽;桐削而 用之,加人功文,故為陰也。故《禮》曰:「苴杖竹也,削杖桐 也。」所以必居倚廬何?孝子哀,不欲聞人之聲,又不欲 居,故處居中門之外。倚木為廬。質反古也。不在門外 何?戒不虞故也。故《禮大傳》曰:「父母之葬,居倚廬于中 門外,東牆下戶,北面,練而居,堊室無餘之室。」又曰:「婦 人不居倚廬。」又曰:「天子七日。」又曰:「公諸侯五日,卿大 夫三日。」而服成,居外門內,赤壁下為廬,寢苫塊,哭無 晝夜,時不脫絰帶。既虞,寢有席,蔬食飲水,朝一哭,夕 一哭而已。既練,舍外寢,居堊室,始食菜果及素食,哭 無時。二十五月而大祥,飲醴酒,食乾肉,二十七月而 禫,通祭宗廟,去喪之殺也。《喪禮》不言者何?思慕盡情 也。言不文者,指謂士民。不言而事成者,國君卿大夫, 杖而謝賓。財少恃力,面垢作身。不言而事具者,故號 哭盡情。喪有病,得飲酒食肉何?所以輔人生己,重先 祖,遺支體也。故《曲禮》曰:居喪之禮,頭有瘡則沐,身有 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七十惟衰麻 在身,飲酒食肉。又曰:「父母有疾,食肉不至變味,飲酒 不至變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琴瑟不御。」《曾子問》曰: 「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 弔哭,不亦虛乎?」《禮·檀弓》曰:「曾子」有母之喪,弔子張。子 張者,朋友有服,雖重服,弔之可也。曾子問曰:「小功可 以與祭乎?」孔子曰:「斬衰已下與祭,禮也。此謂君喪然 也。」子夏問:「三年之喪,既卒哭,金革之事無避者,禮與?」 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魯公伯禽則有為之也。今以 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不知也』。」婦人不出境弔者,婦 人無外事,防淫「佚也。」《禮·雜記》曰:「婦人越疆而弔,非禮 也。而有三年喪,君與夫人俱往。」禮,妻為父母服,夫亦當服。有不弔三何?為人臣子常懷恐懼,深思遠慮,志 在全身,今乃畏厭溺死,用為不義,故不弔也。《檀弓》曰: 「不弔三:畏、厭,溺也。畏者,兵死也。」《禮·曾子記》曰:「大辱加 于身,皮體毀傷。即君不臣,士不交。祭不得為昭穆之」 尸,食不得昭穆之牲,死不得葬昭穆之域也。弟子為 師服者,弟子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也。故生則尊敬 而親之,死則哀痛之,恩深義重,故為之隆服,入則絰, 出則否。《檀弓》曰:「昔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 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也。」《曾子問》曰:「君 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于 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曰:「君既斂,而臣有父母 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哭而反于君所,有殷事 則歸,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大夫內 子有殷事,則亦如之君所,朝夕否。」諸侯有親喪,聞天 子崩,奔喪者何?屈己親親,猶尊尊之義也。《春秋傳》曰: 「天子記崩不記葬者」,必其時葬也。諸侯記葬,不必有 時。諸侯為有天子喪尚奔,不得必以其時葬也。大夫 使受命而出,聞父母之喪,非君命不反者,蓋重君也。 故《春秋傳》曰:「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不反。」諸侯朝 而有私喪,得還何?凶服不入公門,君不呼之義也。凶 服不敢入公門者,明尊朝廷,吉凶不相干,故《周官》曰: 「凶服不入公門。」《曲禮》曰:「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凶,公 庭不言婦女。」《論語》曰:「子於是日哭則不歌。」臣下有大 喪,不呼其門者,使得終其孝道,成其大禮。《春秋傳》曰: 古者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聞哀哭而後行何? 盡哀舒憤然後行?望國境則哭,過市朝則否。君子自 抑小人勉以及禮。見星則止,日行百里,惻怛之心,但 欲見尸柩汲汲。故禮,奔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遂 行。曾子曰:「師三十里吉,行五十里奔喪百里。」既除喪, 乃歸哭於墓何?明死不可復見,痛傷之至也。謂喪不 得追服者也,哭於墓而已。故《禮·奔喪》記曰:「之墓西向 哭止。」此謂遠出歸後葬,喪服以禮除。曾子與客立於 門,其徒趨而出。曾子曰:「爾將何之?」曰:「吾父死,將出哭 於巷。」曾子曰:「反,哭於爾次。」曾子北面而弔焉。《檀弓記》 曰:孔子曰:「吾惡乎哭諸?兄弟,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 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外;所知,吾哭諸野。」養從生, 葬從死。周公以王禮葬。何以為?周公踐祚理政,與天 同志,展興周道,顯天度數,萬物咸得,休氣充塞。原天 之意,子愛周公,與文武無異,故以王禮葬,使得郊祭。 《尚書》曰:「今天動威,以彰周公之德。」下言禮亦宜之。

《崩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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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曰:「成王崩,天子稱崩何?別尊卑,異生死也。天子曰 崩,大尊像。崩之為言崩,伏強,天下撫擊,失神明,黎庶 殞涕,海內悲涼。諸侯曰薨,國失陽。薨之言奄也,奄然 亡也。大夫曰卒,精熠終卒。卒之為言終於國也。士曰 不祿,失其忠節。不忠終君之祿。祿之言消也,身消名 彰。庶人曰死,魂去亡。」死之為言澌,精氣窮也。崩,薨紀 于國,何以為有尊卑之禮?諡號之制即有矣。禮始于 黃帝,至堯、舜而備。《易》言「復」者,據遂也。書殂,落死者矣, 各自見義,堯皆請幫助識別此字。痛之,舜見終各一也。喪者何謂也? 喪者,亡人死謂之喪,言其亡不可復得見也。不直言 喪何?為孝子心不忍言。《尚書》曰:「武王既喪。」《喪終》曰「死, 為適室。」知據死者稱喪也。生者哀痛之亦稱喪。《禮》曰: 「喪服斬衰。」《易》曰:「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孝經》曰:「孝子之 喪親也,是施生者也。」天子下至庶人,俱言喪何?欲言 身體髮膚俱受之父母,其痛一也。天子崩,訃告諸侯 何?緣臣子喪君,哀痛憤懣,無能不告語人者也。諸侯 欲聞之,又當持土地所出,以供喪事。故《禮》曰:「天子崩, 遣使者訃諸侯。王者崩,諸侯悉奔喪」何?臣子悲哀慟 怛,莫不欲觀君父之棺柩盡悲哀者也。又為天子守 蕃,不可頓空也。故分為三部:有始死先奔者,有得中 來「盡其哀者,有得會喪奉送君者。七月之間,諸侯有 在京師,親供臣子之事者也。號泣悲哀,奔走道路者, 有居其國,哭痛思慕,竭盡所供,以助喪事者。」是四海 之內,咸悲臣下,若喪考妣之義也。葬有會者,親疏遠 近盡至,親親之義也。童子諸侯不朝,而來奔喪者何? 明臣子於其君父,非有老少也,亦因喪質無般旋之 禮,但盡悲哀而已。臣死,亦越告於君何?此君哀痛于 臣子也。欲聞之,加賻賵之禮。故《春秋》曰:「蔡侯考父卒。」 傳曰:「卒赴而葬,禮也。」諸侯薨,赴告鄰國何?緣鄰國?欲 有禮也。《春秋傳》曰:「桓母喪,告於諸侯。」桓母賤,尚告于 諸侯。諸侯薨,告鄰國明矣。諸侯夫人薨,告天子者,不 敢自廢政事,天子亦欲知之,當有禮也。《春秋》曰:「天子 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譏不及事。仲子者,魯君 之貴妾也,何況于夫人乎?諸侯薨,使臣歸瑞珪于天 子何?諸侯以瑞珪為信,今死矣,嗣子諒闇,三年之後, 當乃更爵命,故歸之,推讓之義也。《禮》曰:「諸侯薨,使臣 歸瑞珪于天子。天子聞諸侯薨,哭之何?慘怛發中,哀 痛之至」也。使大夫弔之,追遠重終之義也。故《禮·檀弓》 曰:「天子哭諸侯,爵弁純衣。」又曰:「遣大夫弔詞曰:『皇天

降災,子遭離之難,嗚呼哀哉』!」天王使臣某弔臣子死
考證
君往弔之何?親與之共治民,恩深義重厚,欲躬見之。

故《禮·雜記》曰:「君弔臣,主人待於門外,見馬首,不哭。君 至,主人先入。君升自阼階,西向哭,主人居中」庭從哭。 或曰:大夫疾,君問之無數;士疾,二問之。而大夫卒,比 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士比殯不舉樂。元冠不以 弔者,不以吉服臨人凶,示助哀也。《論語》曰:「羔裘元冠 不以弔」,崩薨三日乃小斂何?奪孝子之恩以漸也。一 日之時,屬纊于口上,以候絕氣;二日之時,尚冀其生; 三日之時,魂氣不還,終不可奈何。故《禮?士喪經》曰:「御 者四人皆坐,持體屬纊,以候絕氣。」《禮》曰:「天子、諸侯,三 日小斂,大夫、士二日小斂。」屬纊于口者,孝子欲生其 親也。人死必沐浴于中霤何?示潔淨反本也。《禮·檀弓》 曰:「死于牖下,沐浴于中霤,飯唅于牖下。小斂于戶內, 大斂于阼階。殯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遠奪 孝子之恩以漸也,所以有飯唅何?緣生食?今死不欲 虛其口,故唅用珠寶物,何也?有益死者形體。故天子 斂以玉,諸侯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貝也。贈襚何謂也? 贈之為言稱也,玩好曰贈;襚之為言遺也,衣被曰襚。 知死者則贈襚,所以助生送死,追恩重終副至意也。 贈賵者何謂也?贈者,助也,所以相佐給不足也。故弔 辭曰:「知生則賻,貨財曰賻,車馬曰賵。」天子七日而殯, 諸侯五日而殯。事有大小,所供者不等。故《王制》曰:「天 子七日而殯,諸侯五日而殯,卿大夫三日而殯。」夏后 氏殯于阼階,殷人殯于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之 上何?夏后氏教以忠,忠者厚也,曰生吾親也,死亦吾 親也,主人宜在阼。殷人教以敬,曰死者將去,又不敢 容也。故置之兩楹之間,賓主共夾而敬之。周人教以 文,曰死者將去,不可又得,故賓客之也。《檀弓》記曰:夏 后氏殯于阼階,殷人殯于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 《稽命徵》曰:「天子舟車殯何?為避水火災也。」故棺在車 上,車在舟中,臣子更執紼,晝夜常百二十二人。紼者, 所以掌持棺也。故《禮》曰:「天子舟車殯,諸侯車殯,大夫 倚塗,士瘞。」尊卑之差也。祖于庭何?盡孝子之恩也。祖 者始也,始載於庭也。乘軸車,辭祖禰,故名為祖載也。 《禮》曰:「祖于庭,葬于墓。」又曰:「適祖升自西階。」所以有棺 槨何?所以掩藏形惡也,不欲令孝子見其毀壞也。棺 之為言貌,所以藏尸,令貌全也。槨之為言廓,所以開 廓闢土,無令迫棺也。《禮?王制》曰:「天子棺槨九重,衣衾 百二十稱于領。」《大度》曰:「公侯五重,衣衾九十稱;士再 重。」《禮》曰:「大夫有大棺三重,衣衾五十稱;士有大棺二 重,衣衾三十稱,單袷備為一稱。」《禮·檀弓》曰:「天子棺四 重,水兕革槨被之,其厚三寸。他棺一,梓棺二,柏棺以 端長六尺。」有虞氏瓦棺,今以木何?虞尚質,故用瓦。夏 后氏益文,故易之以堲周,謂堲木相周,無膠漆之用 也。殷人棺槨有膠漆之用。周人浸文,牆置翣,加巧飾。 喪葬之禮,緣生以事死,生時無死,亦不敢造。太古之 時,穴居野處,衣皮帶革,故死衣之以薪,內藏不飾。中 古之時,有宮室衣服,故衣之幣帛,藏以棺槨,封樹識 表體以象生。夏殷彌文,齊之以器械,至周大文,緣夫 婦生時同室,死同葬之尸。柩者何謂也?尸之為言失 也,陳也,失氣亡神,形體獨陳,柩之為言究也,久矣,不 復章也。《曲禮》曰:「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崩薨別號,至墓 同,何也?時臣子藏其君父,安厝之義貴賤同,葬之為 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時於陰含陽光,死始入 地,歸所與也。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何?尊卑 有差也。天子七月而葬,同軌必至;諸侯五月而葬,同 會必至,所以慎終重喪也。《禮》曰:「家人奉圖,先君之葬, 君居以中,昭穆為左右,群臣從葬,以貴賤序。合葬者, 所以固夫婦之道也。」故《詩》曰:「穀則異室,死則同穴。」又 《禮·檀弓》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已來,未之有」改也。葬 於城郭外何?死生別處,終始異居。《易》曰:「葬之中野,所 以絕孝子之思慕也。」《傳》曰:「作樂於廟,不聞於墓;哭泣 於墓,不聞於廟。」所以於北方何?就陰也。《檀弓》曰:「孔子 卒,所以受魯君之璜玉,葬魯城北。」又曰:「於邑北,北首」, 三代之達禮也,封樹者所以為識。故《檀弓》曰:「古也,墓 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不識也。」於 是封之崇四尺。《春秋含文嘉》曰:「天子墳高三仞,樹以 松;諸侯半之,樹以柏;大夫八尺,樹以欒;士四尺,樹以 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

論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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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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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賢之業,皆以薄葬省用為務,然而世尚厚葬,有奢 泰之失者,儒家論不明,墨家議之非故也。墨家之議 右鬼,以為人死輒為神鬼而有知,能形而害人,故引 杜伯之類以為效驗,儒家不從,以為死人無知,不能 為鬼,然而賻祭備物者,示不負死以觀生也。陸賈依 儒家而說,故其立語不肯明處。劉子政舉薄葬之奏, 務欲省用,不能極論。是以世俗內持狐疑之議,外聞 杜伯之類,又見病且終者,墓中死人來與相見,故遂 信是謂死如生。閔死獨葬,魂孤無副,丘墓閉藏,穀物 乏匱,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積浸流至,或破家盡業,以充死棺,殺人以殉葬,以快生意。 非知其內無益,而奢侈之心外相慕也,以為死人有 知,與生人無以異,孔子非之,而亦無以定實。然而陸 賈之論,兩無所處。《劉子政奏》,亦不能明儒家無知之 驗,墨家有知之故,事莫明于有效,論莫定於有證,空 言虛語,雖得道心,人猶不信。是以世俗輕愚信禍福 者,畏死不懼義,重死不顧生,竭財以事神,空家以送 終。辯士文人有效驗,若墨家之以杜伯為據,則死無 知之實可明,薄葬省財之教可立也。今墨家非儒,儒 家非墨,各有所持,故乖不合;業難齊同,故二家爭論。 世無祭祀復生之人,故死生之義未有所定。實者,死 人闇昧,與人殊途,其實荒忽,難得深知。有知無知之 情不可定,為鬼之實不可是。通人知士,雖博覽古今, 窺涉「百家,條入葉貫,不能審知,唯聖心賢意,方比物 類,為能實之。」夫論不留精澄意,苟以外效立事是非, 信聞是於外,不詮訂於內,是用耳目論,不以心意議 也。夫以耳目論,則以虛象為言,虛象效,則以實事為 非。是故是非者,不徒耳目必開,心意墨議,不以心而 原物。苟信聞見,則雖效驗章明,猶為失實。失實之議 難以教。雖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喪物索用,無 益於世。此蓋《墨術》所以不傳也。魯人將以璵璠斂,孔 子聞之,《徑庭麗級》而諫。夫徑庭麗級,非禮也,孔子為 救患也。患之所由,常由有所貪。璵璠,寶物也。魯人用 斂,姦人僩之,欲心生矣。姦人欲生,不畏罪法,不畏罪 法,則丘墓抽矣。孔子睹微見著,故徑庭麗級,以救患 直諫。夫不明死人無知之義,而著「丘墓必抽」之諫,雖 盡比干之執人人必不聽。何則?諸侯財多不憂貧,威 強不懼抽。死人之議,狐疑未定。孝子之計,從其重者。 如明死人無知,厚葬無益,論定議立,較著可聞,則璵 璠之禮不行,徑庭之諫不發矣。今不明其說,而強其 諫,此蓋孔子所以不能立其教。孔子非不明死生之 實,其意不分別者,亦陸賈之語指也。夫言死無知,則 臣子倍其君父。故曰:「喪祭禮廢,則臣子恩泊;臣子恩 泊,則倍死亡先;倍死亡先,則不孝獄多。」聖人懼開不 孝之源,故不明死無知之實,異道不相連,事生厚,化 自生。雖事死泊,何損于化?使死者有知,倍之非也。如 無所知,倍之何損?明其無知,未必有倍死之害;不明 無知,成事,已有賊生之費。孝子之養親病也,未死之 時,求卜迎醫,冀禍消藥有益也。既死之後,雖審如巫 咸,良如扁鵲,終不復生。何則?知死氣絕,終無補益。治 死無益,厚葬何差乎?倍死恐傷化,絕卜拒醫,獨不傷 義乎?親之生也,坐之高堂之上;「其死也,葬之黃泉之 下。」黃泉之下,非人所居,然而葬之不疑者,以死絕異 處,不可同也。如當亦如生存,恐人倍之,宜葬于宅,與 生同也。不明無知,為人倍其親,獨明葬黃泉,不為離 其先乎?親在獄中,罪疑未定,孝子馳走,以救其難。如 罪定法立,終無門戶,雖曾子、子騫,坐泣而已。何則?計 動無益,空為煩也。今死親之魂,定無所知,與拘親之 罪,決不可救,何異不明無知,恐人倍其先。獨明罪定, 不為忽其親乎?聖人立義,有益于化,雖小弗除;無補 於政,雖大弗與。今厚死人,何益於恩?倍之弗事,何損 於義?孔子又謂為「明器不成」,示意有明。俑則偶人,象 類生人,故魯用偶人葬,孔子嘆睹用人殉之兆也,故 嘆以痛之。即如生,當備物,不示如生,意悉其教,用偶 人葬,恐後用生殉,用明器,獨不為後用善器葬乎?絕 用人之源,不防喪物之路,重人不愛用,痛人不憂國, 《傳議》之所失也。救漏防者,悉塞其穴,則水泄絕。穴不 悉塞,水有所漏,漏則水為患害。論死不悉,則奢禮不 絕,不絕則喪物索用,用索物喪,民貧耗之至,危亡之 道也。蘇秦為燕使,齊國之民,高大丘冢,多藏財物,蘇 秦身弗以勸勉之,財盡民貧,國空兵弱,燕軍卒至,無 以自衛,國破城亡,主出民散。今不明死之無知,使民 自竭,以厚葬親,與蘇秦姦計同一,敗墨家之議,自違 其術。其薄葬而又右鬼,右鬼引效以杜伯為驗。杜伯 死,人如謂杜伯為鬼,則夫死者審有知。如有知而薄 葬之,是怒死人也。情欲厚而惡薄,以薄受死者之責, 雖右鬼其何益哉?如以「鬼」非死人,則其信杜伯非也。 如以「鬼」是死人,則其薄葬非也。術用乖錯,首尾相違, 故以為非。非與是不明,皆不可行。夫如是,世俗之人 可一詳覽。詳覽如斯,可一薄葬矣。

風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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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愆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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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將軍掾燉煌宣度為師,大常《張文明》制杖。

謹按《禮記》,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夫子之 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至子路亦然,請喪夫子,如父 而無服。」群居則否。今人乃為制杖,同之於父。論者既 不匡糾,而云觀過知仁,謂心之哀惻,終始一者也。凡 今杖者,皆在權戚之門,至有家遭齊衰,同生之痛,俯 伏墳墓而不歸來,真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也。無他 「也,庶福報耳。」凡庸小生,夫何譏稱。然宣度涼州知名

士,吾是以云耳
考證

山陽太守汝南薛恭祖喪其妻,不哭,臨殯於棺。上大言:「自同恩好四十餘年,服食祿賜,男女成人,幸不為夭夫,復何恨哉!今相及也!」

謹按《禮》為適妻杖,重於宗也。妻者既齊于己,澄灑酒 以養姑舅,契闊中饋,經理蠶織,垂統傳重,其為恩篤 勤至矣。且鳥獸之微,尚有回翔之思;啁噍之痛,何有 死喪之感。終始永絕,而曾無惻容,尚當內崩傷,外自 矜飭,此為矯情,偽之至也。俚語:「婦死腹悲,唯身知之。」 又言:妻非禮所與。此何禮也?豈不悖哉!太尉山陽王 龔與諸子並杖,太傅汝南陳蕃、袁隗,皆制衰絰,列在 服位,躬入隧哀以送之。近得《禮》中,王公諸子並杖,亦 過矣。

弘農太守河內吳匡伯康,少服職事,號為「敏達。」 為侍御史,與長樂少府黃瓊共佐清河王事。文書卬成,甚嘉異之。後匡去濟南,相,瓊為司空,比比援舉。起家拜尚書,遷弘農,班詔勸耕,道於澠池間。瓊薨,即發喪制服。上病,載輦車還府。

謹按《春秋》,大夫出使,聞父母之喪,徐行而不反,君追 還之禮也。匡雖為瓊所援舉,由郡縣功曹、州治中、兵 曹位朝廷尚書也。凡所按選,豈得復為君臣者耶?今 匡與瓊其是矣。剖符守境,勸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 讎怨。國之大事,所當勤恤,而顧私恩,傲狠自遂。若宮 車晏駕,何以過茲?論者不深察而歸之厚,多有是言。 及其人患失,而亦曰「其然。」司空袁周陽舉荀慈明有 道,太尉鄧伯條舉訾孟直方正,二公薨,皆制齊衰,世 非一然。荀訾通儒,於義足責。或舉者名位斥落,子孫 無繼,多不親至,何乃衰乎?過與不及,古人同稱,弔服 之制,斯近之矣。

河南尹太山羊翩祖在家,平原相封子衡葬母。子衡故臨太山數十日時,翩祖去河南矣。子衡四從子曼慈,復為太山,士大夫用此行者數百人,皆齊衰絰帶。時與太尉府自劾歸家,故侍御史胡毋季皮獨過相候,求欲作衰,謂:「君不為子衡作吏,何制服?」 曰:「眾人若此,不可獨否。」 又謂:「足下徑行自可,今反相歷,令子失」 禮,僕豫愆:「古有弔服,可依其制。」 因為裁縞冠幘袍單衣,定大為同。作所非。然潁川有識陳元方、韓元長、綦毋廣明咸嘉是焉。

謹按《禮》:「為舊君齊衰三月」,謂策名委質,為臣使者也。 子衡臨郡日淺,無他功惠,又非其身。翩祖位則亞卿, 雅有令稱,義當綱紀人倫,為之節文,而首倡導犯禮 違制,使東嶽一郡朦朦焉,豈不愍哉!由郕人失兄,子 皋為之衰,雖失於子衡,歸於曼慈者矣。

公車徵士汝南夏甫,少舉孝廉,為司徒掾,人間之事,無所關也。其後閉戶塞牖,不見賓客,清旦東向再拜朝其母,念時時往就之,子亦不得見,復踰拜耳。頭不著巾,身無單衣,足常木蹻,食止壃菜,云「我無益家事,莫之能彊。」 及母終亡,不列服位。

謹按《孝經》,「生事愛敬,死事哀慼」,一家之中,踰若異域。 下床闇拜,遠於愛敬者矣。祖載崩隧,又不得送,遠於 哀慼者矣。巾所以飾首,衣所以蔽形,此乃士君子所 以自別於夷狄者也。唯喪者、訟者,露首草舍,餘曷有 哉?長沮丈人,避世之士猶止;子路殺雞黍,見其子焉。 何有藏一室中,不出戶庭,以此為高,斯亦婞婞鯉趨 而過庭,聞《詩》「聞《禮》」而陳亢,喜於「得三,不當近之」,何乃 若茲者乎?

公車徵士豫章徐孺子,比為太尉黃瓊所辟,禮文有加,孺子隱者初不答命。瓊薨,既葬,負笈齎一盤醊,哭於墳前。孫子琰,故五官中郎將,以長孫制杖,聞有哭者,不知其誰,亦於倚廬哀泣而已。孺子無有謁刺,事訖便去。子琰大怪其故,遣瓊門生茅季瑋追請,辭謝終不肯還。

謹按《禮》,凡弔喪者,既哭興踊,進問其故,哀之至也。孺 子所以經三千里,越渡山川而親至者,非徒徇於己, 顧義報乎哭醊墳前是也。訖,當即其帳衾,問勞子琰。 子琰宿有善名,在禮無違,儻見微闕,教誨可乎?如何 儵忽,甚於路人。昔黔傲忽於嗟來,然君子猶以為其 嗟可去,謝可食,今與黃有恩故矣。孝子寢伏苫塊,又 「孺子到便詣墳,無介夫何為哉!」

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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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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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方士問葬。子曰:「貧者斂手足,富者且棺槨。封域之 制,無廣也,不居良田。古者不以死傷生,不以厚為禮。」

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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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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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鄭元云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 言不文者,謂臣下也。」注引《孝經說》云:「言不文,指士人 也。」陳鑠問:「高宗諒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則所言也。 又《喪大記》云:「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 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諸侯俱有言矣,而獨謂臣 下。上句云:「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謂卿大夫也』。 《孝經》云『言不文,指士人也,義似不同,引之何明』?」趙商答曰:「三年之喪,天子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 雖亦有所言,但希耳。至於臣下,須言而辨,為可謂言 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時所包者廣, 《孝經》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見其小異,其大趣亦同 也。」

《奔大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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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通義》云:「凡奔喪,近者先聞先還,遠者後聞後還。 諸侯未葬,嗣子聞天子崩,不奔喪。王者制禮,緣人心 而為之節文,孝子之恩,不忍去棺柩,故不使奔也。」 後漢許慎《異義》云:「按《左氏》說,諸侯蕃衛之臣,不得棄 其封守。諸侯千里之內奔,千里之外不奔,四方不可 室空,故遣大夫也。」鄭元駮云:「禮,天子於諸侯無服,諸 侯」為天子斬衰三年,是尊卑異者也。《春秋》文四年:夫 人成風薨,王使榮叔來唅且賵,又王使毛伯來會葬。 傳曰:「禮也。」至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則使無言焉。 天子於魯既唅賵,又會葬,為得禮。是則魯於天子,一 大夫會葬而已,為不得禮可知矣。按昭三十年:晉侯 去疾卒,秋,葬晉頃公。《傳》曰:「鄭游吉弔,且」送葬。魏獻子 使士景伯詰之,其對辭有「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 楚,我先大夫印段實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討恤 所無也。」豈非《左氏》諸侯奔天子之喪及會葬之明文 也?大鴻臚眭生說,諸侯踰年即位,乃奔天子喪。《春秋》 之義,未踰年君死,不成以人君禮,言王者未加其禮, 故諸侯亦不得供其禮於王者相報也。許氏又按:禮 不得以私廢公,卑廢尊,如禮得奔喪,今以私喪廢,奔 天子之喪,非也。又人臣之義,不得校計,天子未加禮 於我,亦執之不加禮也。眭生之說非也。鄭元按:《孝經》 「資於事父以事君,言能為人子,乃能為人臣也。」《服問》: 「嗣子不為天子服,此則嫌欲速不一於父也。《喪服四 制》曰:『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此言在父 則為父,在君則為君也。《春秋》莊三十二年,子般卒時, 父未葬也。子者,繫於父之稱也。言卒不言崩,未成君 也。未成君猶繫於父,則當從門內之治恩掩義。禮者 在於所處,此何以私廢公?何以卑廢尊?

魏時,禮官議奔喪,禮有除喪而後歸哭於墓者,皆聽 哭於陵。尚書盧毓以《禮言》:「遂除者,謂有服者耳,無服 者則不哭。」王肅曰:「『『既言除喪,豈有服哉?雖除始見墳, 斂髮袒絰』。言除斂髮袒絰耳。《記》曰:『朋友之喪,有宿草 而不哭焉』。朋友未踰年,雖無服,猶哭之』。豈有天子之 喪,未踰時,始奔赴而得不哭者乎?今雖權宜即吉,吾」 本三年之喪也,故三年之後行禘祫之禮。又遠方弔 貢,表皆宜通,若有禁乃止,此不得與哭陵相妨害也。 又《答難》云:「前說遂除,謂除斂髮袒絰耳」,不謂今之奔 者皆須斂髮也。責以元衣冠,又其所不能具,自可服 深衣白帢也。

《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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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安帝崩,立北鄉侯,未踰年薨,以王禮葬於《春秋》, 何義也?」何休答曰:「《春秋》未踰年,魯君子野卒。降成君 稱子,從大夫禮可也。」孝順皇帝永和中,詔公卿、校尉、 《尚書》曰:「昔者周公攝天子事成王,欲以公禮葬。天為 動變,更以天子之禮,天即反風,歲即大熟。北鄉王親 為天子,而以王禮葬,故天數災異,宜加尊諡,列於昭」 穆。群臣皆疑,謂當如常。司隸校尉周舉議以為:「北鄉 本非正統,奸臣所授,立未踰載,年號未改。孔子作《春 秋》,王子崩不稱崩,魯子野不書葬。昔周公有請命之 功,太平之勳,故薨之日,天動威以彰其德,故成王以 王者禮葬之,以應天命。北鄉王無他功德,恐非所以 應天消災。北鄉本侯也,已加王禮,于禮已崇,不宜追 加尊諡。」詔從之。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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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田瓊云:「天子不降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后太子嫡 婦姑姊妹嫁於二王後,皆如都人。」按《白虎通》云:「天子 絕周者何?示同喪於百姓,明不獨親其親也。」

《吳射慈》云:「天子之子封為諸侯,天子皆不服也。」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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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 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 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為通。 《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 故鄭元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 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 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 《穀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 之禮者也。古今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 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 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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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及薨,議疑上當 服三年。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擇。踐祚之初, 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謁于祖廟,明皇儲也。正體承重, 豈復是過?」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已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 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聖上於愍」 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 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 《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母,而曰庶子 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

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 據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 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 《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 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 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衰乎?既拜為太」 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 子諸侯絕傍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 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 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 異,是與嫡同者也。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 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天子為母黨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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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謂:「《禮》,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為妻之父 母服,則天子、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 猶服,況母之父母乎!」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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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戴德《喪服變除》曰:「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 庶子,為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 晉賀循《喪服要記》曰:「公之庶兄弟,父卒為其母,大夫 之庶子,父在為母,皆大功九月。凡降服,既降,心喪如 常月。又天子諸侯賤妾子為其母,厭於父,不得制衰 麤之服,三月而葬,葬已而除,居處飲食、言語,心喪三 年。」劉智《釋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喪之禮。小功 以下不稅服,乃無心喪耳。」

《公主服所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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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云:「公主為其母,應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餘 尊之厭,服不得過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異。既 出則無厭,故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禮》,尊 降出降,親疏不異,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於厭降,唯 子而已。在室父,在為母周;既出服母與父同,是故知 既出則無厭也。又,正尊不報,《禮》之大例。而女子適人, 父報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親也。」以此推之,「出 則無厭」,理據益明。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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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譙王司馬恬問范甯曰:「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佗 妾兼子,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當有服否?」答曰:「昔男 子外有傅,內慈母,君命教子,何服之有?」恬自斷云:「禮 宜從重,篤至敬也。存同所生,沒成路人,於情未可令 勒小功,長奉烝嘗,以固子道,再周乃參吉事。言制則 不虧禮文,言情即不乖師資也。」徐邈云:「此庶子所生」, 出嫁受命為佗妾子,便當始終如所生,其親母則同 出母耳。若用古禮,當練冠麻衣,既葬除之。《車引》云「大 夫為庶母,慈己者,小功也。」

宋庾蔚之云:「母出,無相鞠養,便為無母,不必限其母 亡。譙王所命,不為乖禮。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 按晉朝諸王用士禮,則應附父在為母之條。凡慈母 以功勤致服,本無天屬之愛,寧有心喪之文乎!」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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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戴德《喪服變除》云:「『臣為君笄纚,不徒跣。始死,深衣 素冠,其餘與子為父同』。鄭元《變除》云:『臣為君,不笄纚, 不徒跣』。」張祖高問:「士服天王云何?《要記》唯道大夫服 君,及家臣服大夫耳,不說士,恐有脫誤。鄭云『士服君 亦斬衰』,無明文。而《雜記》云『士居堊室』。此則士制。周制 士不吏服,士恐亦應同。」謝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 斬衰,禮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堊室。《周制要記》 非脫誤,是簡略耳。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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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喪服,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繐者,小功之繐。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諸侯之大夫為天子,《傳》曰: 「何以繐衰也?」諸侯之大夫,接見於天子。

漢戴德云:「繐衰,七月之服。諸侯之大夫,始聞天子之 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從諸侯哭于朝, 張帷為次於官舍門外別外,內食蔬食,有鹽酪之和, 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繐布衰裳,十一升,白布冠,纓緣 皆十一升,帶亦如之。一辟廣三寸,偶結於前,絰用枲 麻首絰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本在上」 五分寸之三。七月而葬,葬已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 月復故。石渠《禮》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大夫之臣為 國君服何?」戴聖對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當繐衰,既 葬除之,以時接見於天子,故既葬除之。大夫之臣無 接見之義,不當為國君也。」聞人通漢對曰:「大夫之臣, 陪臣也,未聞其為國君也。」又問:「庶人尚有服,大夫臣 食祿,反無服,何也?」聞人通漢對曰:「《記》云:『仕於家,出鄉 不與士齒』。是庶人在官也,當從庶人之為國君三月《服制》曰『從庶人服』是也。」又問曰:「諸侯大夫以時接見 天子,故服。今諸侯大夫臣,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聖 對曰:「諸侯大夫臣,無接見諸侯義。諸侯有時使臣奉 賀,乃非常也,不得為」接見。至於大夫有年獻於君,君 不見,亦非接見也。侍郎、臣臨、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 為有接見義。

《吳射慈》云:「始聞喪,去吉冠,著素弁,十五升布深衣,從其君哭太廟阼階下,袒絻,即位成踊,襲絰,吉屨無絇,張帷,為次於其廳舍,別內外蔬食飲水,牡麻絰。至成服,服四升半,繐布衰縷裳細而疏。其冠八升,纓帶中衣領袖緣亦如之。七月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吉。」 又徐整問射慈曰:「諸侯之大夫,時會見於天子,故」 為繐衰七月。不知此大夫時以何事而得見也者,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未嘗及見天子,亦為服不?答曰:「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會見天子,故言時會。雖未會見,猶服此服,士已下,則無服。」

《童子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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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戴德《變除》曰:「童子當室,謂十五至十九為父後,持 宗廟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餘與成人同禮,不為 未成人制服者,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 衰絰,不以制度,唯其所能勝。」晉劉智《釋疑》曰:「嬰兒無 知,然於其父母之喪,則以衰抱之。其餘親八歲則制 服矣,七歲曰悼,過此有罪,則入於刑,必致之於禮。故」 在下殤之年,為之制服。按《小功章》「昆弟之殤,服昆之 下殤」是已,下殤之年則行服也。

蜀譙周《衰服圖》:「童子不釋成人,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衰。童子不杖、不廬、不絻、不麻,當室者絻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 吳徐整問:「為姑姊長殤,在大功,下殤,在小功,為姊下殤已下絻。六七歲未成童子,為父母不杖、不廬。不菲至重,猶尚不備,今此何以越得為姊殤服,備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恐六七歲兒未能服此衰麻。」 射慈答:「六七歲雖未為童,其姊死,故宜著布深衣。」

宋庾蔚之謂:「馬融以童子為未成人,鄭元以為未成 人之稱,並不明,下至幾歲。戴德以童子當室,十五至 十九。譙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記》云:『十五成童, 舞象耳』,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耶?按:《禮》稱童子,參 差不一,以事推之,則大小可知矣。」愚謂當室與族人 為禮,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以其當室,故令與成 人同。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 禮意。」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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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田瓊云:「諸侯女嫁為天王后,降其旁親一等,與出 降為二等,為外親尊不同則降。天子后為眾子無服 可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 子諸侯於眾子無服,后何緣獨服之耶?晉賀循云:「諸 侯女以為天王后,以尊還降其族人。」

吳射慈云:「諸侯之女為天子后,為天王之親,服隨天王而降一等。諸侯之女為后,為其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服齊衰,其宗子亦不降。」 徐整云:「諸侯女嫁為天王后,為外親,尊同則如邦人為君之長子三年也。」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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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孝武帝泰元中,瑯琊王納妃,裁登車而定后凶禍 至即依,在塗遭喪,改服,即位哭。徐邈以為有服,《記》有 其證。「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又曰:「外宗 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吳徐整問云:「《經》言『為夫人君,不道為其妻』,然則公卿諸侯之妻,不為皇后服耶?」 射慈答云:「皇后,天下之母,則宜服《周禮》,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婦。其受命則不宜無服。」

宋庾蔚之謂:「《服問》云:『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 為君』。按鄭元注云:『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 為兄弟服斬,妻從服周。諸侯為天子服斬,夫人亦從 服周』。按王肅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為 君服周』。今鄭、王雖小異而同,謂夫服君斬衰,故妻從 服周耳。未聞王妃服后與《不?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 猶內宗也』。」鄭《注》「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衰,夫 人齊衰,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外宗,謂姑姊之女,舅 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親也。其無服而嫁 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成 以君臣之服。瑯琊王妃者,是司馬道子妻於孝武定 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絕旁親,故宜成以「臣妾齊 衰」之周。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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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恭皇后崩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太學博士 謝詮:「按《儀禮》,『諸侯之大夫為周王繐衰,至葬除,有正 文。《傳》曰:『諸侯之大夫,時接見於天子也』。至於周王后 崩,無喪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諸侯大夫,

宜服繐衰。稱情為得』。」又《刺問》曰:「昔元、明二帝崩時,朝
考證
臣皆服斬衰,諸國臣繐衰七月。今朝臣既為皇后齊」

周,則國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繐衰也。謝詮答曰:「繐衰 止於七月,故無降。錯綜記例,亦謂應有服,正疑於無 降耳。按伯叔母與伯叔父,恩義有深淺,而服亦同。齊 曾祖與宗子母、妻服無差降,推此則何必皆降乎?將 以取節於既葬,故無等耶?」

宋庾蔚之謂:「《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而不及后』,則 知於后無服也。若有服,則當連言,且云『時接見乎天 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 凡后之喪在其數,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記》云「『士之 所以異緦不祭』,鄭氏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諸侯之士 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禮。明不成禮,不必為服, 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喪,以宜隨例致哀,故亦同廢 祭耳。文明皇后及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 止。

《皇太子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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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孔安國問徐邈云:「皇太子為新安公主當何服?」邈 答云:「禮,父母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諸侯之嗣子及 大夫之嫡,皆降絕旁親,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 侯絕周,不為姊妹服;太子體君之尊,亦同無服;皇子 厭其君,又不敢服。」

宋庾蔚之謂:「今唯太子從君所服,皇子、公子則無厭 降。」

《諸王持重為所生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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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謂:「庶子為後,為所生服緦,此《禮》之正文。近 遂為三年,失之甚也。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議者謂 應小功,孝武詔令大功,乃合餘尊之義。但餘尊之厭, 不言為後者也。即今猶皆三年。」

《為諸王殤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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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新蔡王年四歲而亡,東海王移訪太常博士張亮 議:「聖人因親以教,愛親不同,而殤有降殺,蓋由知識 未同成人故也。七歲以下,謂之無服之殤。《記》曰:『臣不 殤君,子不殤父』。東海與新蔡,別國旁親,尊卑敵均,宜 則同殤制而無服也。」國子祭酒杜夷議:「諸侯體國,備 物典事,不異成人,宜從成人之制。」

宋庾蔚之謂:「嗣子之體,不以成人為義,故經有諸侯 嫡子之殤服,臣子不殤君,父宮臣得服斬耳,自餘親 自依其本服。《記》云:『能執干戈以死社稷,則以成人服 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為大夫者,皆不為 殤。至若諸侯繼體象賢,君臨一國,事過大夫遠矣,而 可反殤之乎!」

《王侯世子殤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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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有問者曰:「某國中尉虞某訪太常王冀曰:『臺贈國 王第二郎,年在殤,為世子臣,當有服不』?冀云:『《禮》無從 君服殤之文。夫臣從君而服,以其體尊承緒,非繼成 人與殤也。苟為代嫡,君為之服,則臣以何而不從服 乎?若以禮無文者,亦可不服長子之下殤也』。」

宋庾蔚之謂:「臣以義服,故所從極於三年。《經》舉重服 必從,則輕不從可知也。若從服世子之殤,亦可從服 嫡婦,豈其然乎?唯小君非從,故與君同。」

《繼殤後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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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為殤後者,服以其服』。 按鄭元云:『言為後,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 親之服服之』。按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內。 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為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 雖無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為父。而無 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 繼,在殤者既歿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 為後,更當斬衰三年,輕重殊駮,非稱情立文也。且後 大宗,當為祭主,于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 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 服重也。當以為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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