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104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一百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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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四卷目錄

 喪葬部雜錄二

 喪葬部外編

禮儀典第一百四卷

喪葬部雜錄二 编辑

《霏雪錄》:喪制未終,勉其任用,所謂奪情起復者也。如 歐公《晏元獻神道碑》:「明年遷著作佐郎,丁父憂去官。 已而真宗思之,即其家起復為淮南發運使。」及史嵩 之喪父,經營起復是也。今人不考,例以服闋為起復, 誤矣。宋制銜上亦帶書,如「起復左僕射中書門下平 章事臣趙普」是也。

賢奕《鶴林玉露》曰:「葬者,藏也。藏者,欲人之不得見也。 古人之所謂卜其宅兆者,乃孝子慈孫之心,謹重親 之遺體,使其他日不為城邑道路溝渠耳,豈藉此以 求子孫富貴乎?郭璞謂『本骸受氣,遺體受蔭,此說殊 未通。夫木生於山,栗芽於室,此乃活氣相感也。今枯 骨朽腐,不知痛癢,積日累月,化為朽壤,蕩為游塵矣』」, 豈能與生者相感,以致禍福乎?此決無之理也。世之 人惑璞之說,有貪求吉地,未能愜意,至數年不葬其 親者;有既葬不吉,一掘未已,至掘三掘四者;有因買 地致訟,尚未入土,而家已蕭條者;有兄弟數人,惑於 各房風水之說,至骨肉化為仇讎者。凡此數禍,皆《璞 之書》為之也。若如璞之說,璞既精于風水矣,宜妙選 吉地,以福其身,以利其子孫。然璞身不免於刑戮,而 子孫浸以衰微,則是其說已不驗于其身,而后世方 且信其遺書而尊信之,不亦惑乎?今之術者言:墳墓 若有席帽山,子孫必為侍從官。蓋以侍從重戴故也。 然唐時席帽乃舉子所戴,故有「席帽何時得離身」之 句。至宋朝都大梁,地勢平曠,每風起則塵沙撲面,故 侍從跨馬,許重戴以障塵。夫自有宇宙則有此山,何 貴於唐而賤於今耶?京丞相仲遠,豫章人也。崛起寒 微,祖父皆火化,無墳墓,每寒食則野祭而已。是豈因 風水而貴哉?

《井觀瑣言》:「喪禮有復,說者以為招魂復魄。荊楚之俗, 乃以是施之生人。宋玉《招魂》、景差《大招》是也。」予按,《韓 詩》云:「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辰,溱、洧兩水之上,招魂 續魄,秉蘭草,拂不祥。」則非特楚俗然矣。

《春明夢餘錄》:「邇年大臣多奪情起復,恬不知怪。得羅 一峰一疏,振已淪之名教,覺久昧之良心。」此大有關 係文字,且只以「綱常」二字為主,而反復發明之,親切 確當。若鄒南皋疏,則入江陵他事,而大意與一峰同。 江陵丁外艱,給事中陳三謨,御史曾士楚上疏請留, 于是翰林趙定宇用賢、吳復庵中行,部郎沈繼山思 孝艾熙亭穆進士鄒南皋,各抗疏糾論,廷杖黜謫有 差。嗟乎!微五君子,舉朝皆無父之人矣。而南皋往視 四公,杖畢,乃出袖中疏上之,慷慨赴義,尢不可及云。 《貽安堂集》云:「三年之喪,金革無避」,蓋魯公伯禽有為 為之也,而後世臣子多藉口焉。此大謬。不然,伯禽一 國之主也,寇在門庭,而宗廟社稷存亡係焉,故權制 可從耳。若夫疆場小警,非關大故,師濟多士,不乏一 人,詎可妄援國主,墨衰即戎?故譚司馬綸、楊中丞鎬, 皆名教之罪人也,何況端揆元宰,儀表百僚,當太平 無事之日,而儼然冠裳於苫塊時哉?宋劉公珙固辭 召命曰:「身在草土之中,國無門庭之寇,而假起復之 名,以竊利祿之實」,切中奪情之謬矣。愚則以雖寇在 門庭,奪情亦謬。宋末九鼎將遷,三靈將改,而謝疊山 猶力詆當時起復者,至謂宗社之所以為丘為墟,生 民之所以為血為肉,實由於此。

「三年通喪」,古制極嚴,自漢文帝命以日易月,而臣下 亦因之。如晁錯父死旬日,而尚以御史大夫調兵食; 翟方進後母死三十六日,而復起治丞相事;唐右僕 射房元齡、中書侍郎蘇頲、張九齡,宋參知政事寇準, 皆奪情起復,此外亦不多。初極重此制,以劉基、宋濂、 章溢當帷幄風憲之重於天造草昧之時,而聽其終 喪,了不之強。永樂急於事寄,中外臣僚始有奪情不 丁憂者。或有於制中起用,久之漸侈為得意,恬不為 異。成化中,羅公倫有《扶植綱常》一疏,詞意凜然,所裨 於名教甚鉅。

《日知錄》:大宗伯以凶禮哀邦國之憂,其別有五,曰死 亡、凶札、禍烖、圍敗、寇亂。是古之所謂凶禮者,不但於 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喪之喪者,緣是而起也。《記》曰: 「年不順成,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又曰:「年不順成, 君衣布搢本。」《周書》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無綵衣。」 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烖,素服。」註曰:「大烖」, 水火為害,君臣素服縞冠,若晉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宮災,三日哭。此禍烖之服也。《記》曰:「國亡,大縣邑、 公卿、大夫士厭冠,哭於太廟。」又曰:「軍有憂,則素服哭 於庫門之外。」《大司馬》「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春秋 傳》秦穆公敗於殽,素服郊次,鄉師而哭。此圍敗之服 也。若夫《曲禮》言大夫士去國,素衣素裳,素冠徹緣,鞮 履素。「乘髦馬」,孟子言三月無君則弔,而季孫之會 荀躒,練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 之逆晉侯,免服衰絰;衛侯之念子鮮,稅服終身。此兄 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滅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 圍吳而趙孟降於喪食。此與國之不幸而哀之者矣。 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已。《記》有之曰:「無服之喪, 以蓄萬邦。」

今人三年之喪,有過於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 月樂。」王肅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樂矣。」又 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 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 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聖人不責之以備禮亦未嘗許之以變禮《喪 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 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孔安國《書傳太甲篇》云: 「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元 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 而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與 王肅異。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 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 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 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 七月,其過於古人一也。《儀禮喪服篇》曰:「疏衰裳,齊牡 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 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 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注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 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 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 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 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喪服傳》曰: 「『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 則知尊禰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於 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屨者,婦為舅姑。」《傳》曰: 「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縚之姑之妻之 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 為」笄,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於 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 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其過於古 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 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則不 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禫,則在除服之後,故《喪 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 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既 祥而絲履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 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 子言踰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禫懸而不樂,孔子曰:「獻 子加於人一等矣。」於是自禫而後,乃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 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元據《服問》「中月而禫」 之文謂為二十七月。二說各有所據。古人祭當卜日, 小祥卜於十三月之日,大祥卜於二十五月之日,而 禫則或於大祥之月,或於大祥之後間一月,自《禮記》 之時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 月,以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 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縗,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 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 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 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 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傳》 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假令娶於三年之 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 可也。抑其子之服於期,而申其父之不娶於三年,聖 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 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 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山陰陸 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舉,厭也。」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 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駙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 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赴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鄭氏曰: 「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於祖 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不貳斬也。然而心 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繼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也。然於 其黨則不同矣。《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 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 服。」鄭氏注曰:「雖外親,亦無二統。」夫禮者別嫌明微,非 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

女子在室為父。鄭氏注:言在室者,關已許嫁。關,該也。 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為之布總箭笄,髽三年也。 《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孔子曰:「女在塗 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出妻之子為母,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 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絕族無移服,親 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 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 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 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 也。母之義已絕於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 不可以不為之服也。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 孤寡之人,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 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 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 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於溝壑而已。於 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於成人。此 子之於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矣。長而 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 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 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 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辭。

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 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沒而姑老,明其不與祭矣。雖老 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 不為妻服。

杜佑《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 一條,云:「孔瑚問虞喜曰:『假使元孫為後,元孫之婦從 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喜 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 子婦。以此推之,元孫為後,而其母尚存,元孫之婦猶 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謂 「舅歿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為 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 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 小君之禮,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 無服。

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 元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 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 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干后 稷亦稱曾孫,而祭祀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後人謂之高祖 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 其得至於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 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見矣。人之 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苟六世而相見焉, 其服不異於曾祖也。《經》於曾祖以上不言者,以是而 推之也。

兄弟之妻無服,謂弟之妻婦者,其嫂可謂之母乎?蓋 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閡 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 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 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 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 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於娣姒。而斷其義於兄弟。 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

唐元宗開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太常卿 韋縚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 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禮 教之設,本於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 以貳,總一定義,理歸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 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 易之道也。昔辛有之適伊川,見被髮而祭於野者,曰: 「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特改舊 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元 之間,國命再移於外族矣。禮亡徵兆,儻見於斯。開元初,補闕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於時 群議紛拏,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 古之思,發獨斷之明,特降別敕,一依古禮,事符典故, 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 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職方郎中韋述議曰: 「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 盡其愛敬,歿則盡其哀戚。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 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元孫,以及其身, 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 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數有所從,理不踰等, 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敵言之,外祖則祖也,舅 則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氏者, 所以尊祖禰而異於禽獸也。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 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 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 內,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且《五 服》有上殺之義,必循原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 大功九月,從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 服不得過於祖也。《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 以出於曾祖,服不得過於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 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出於高祖,服不得過 於高祖也。堂舅姨既出於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 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 大功九月,則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 麻。」若舉此而合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 推而廣之,則與本族無異矣。且服皆有報,則堂外甥、 外曾孫、姪女之子,皆有制服矣。聖人豈薄其骨肉,背 其恩愛?蓋本於公者薄於私,存其大者略其細,義有 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 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之彝倫,奉以周旋, 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禮部員外郎楊仲昌 議曰:「按《儀禮》『為舅緦,鄭文貞公魏徵議同從母例,加 至小功五月。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 學何從?今之所請,正同徵論。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 功,豈不加報於外孫乎?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 孫,又用何等服邪?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 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 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則前聖人援 事抑情之明例也。《記》不云乎?『毋輕議禮』』。」時元宗手敕 再三,竟加舅服為小功,舅母緦麻,堂姨堂舅袒免。宣 宗舅鄭光卒,詔罷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讓上言:「人 情於外族則深,於宗廟則薄。所以先王制禮,割愛厚 親,士庶猶然,況於萬乘!親王公主,宗屬也;舅氏,外族 也。今鄭光輟朝日數,與親王公主同,非所以別親疏, 防僭越也。」優詔報之,乃罷兩日。夫由韋述、楊仲昌之 言有以。本而尊經,由崔沔、李景讓之言,可以察微 而防亂。豈非能言之士深識先王之禮,而亦目見武、 韋之禍,思永監於將來者哉!

宗廟之制,始變於漢明帝;服紀之制,始變於唐太宗。 皆率一時之情,而更三代之禮。後世不學之主,踵而 行之。

唐人所議服制,似欲過於聖人。「嫂叔無服,太宗令服 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 為期;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舅服緦,增為小功;父在 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元宗 令從夫服;又增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館直 學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皆務飾 「其文,欲厚於聖王之制,而人心彌澆,風化彌薄。不探 其本,而妄為之增益,亦未見其名之有過於三王也。 是故知廟有二主」之非,則叔孫通之以益廣宗廟為 大孝者絀矣;知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之義,則王元 感之服三十六月者絀矣;知親親之殺,禮所由生,則 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諸親之服者絀矣。《唐書禮樂志》 言:「禮之失也,在於學者好為曲說,而人君一切臨時 申其私意,以增多為盡禮,而不知煩數之為黷也。子 曰:『道之不明也,賢者過之』。」夫賢者率情之偏,猶為悖 禮,而況欲以私意求過乎三王者哉!

宋熙寧五年,中書門下議不祧僖祖。祕閣校理王介 上議曰:「夫物有無窮,而禮有有限。以有限制無窮,此 《禮》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廟也。今夫自考而上,何 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 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見則 聞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 有祖,則固有無窮之祖矣,聖人制為之限。此天子七 廟,所以自考廟而上,至顯祖之外而必祧也。自顯祖 之外而祧,亦猶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禮為之界 也,五世而斬故也。「喪之三年也,報罔極之恩也。」以罔 極之恩為不足報,則固有無窮之報乎?何以異於是? 故喪之罔極而三年也,族之久遠而九也,廟之無窮 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過焉者也。《記》曰:「品節斯,斯之謂禮。」《易》於節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唐、宋 之君,豈非昧於節文之意者哉?

「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所後者,謂所後之親。 「所為後」,謂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自期降為大功也。「兄弟之 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 之孫報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與尊者為 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祭,故絀其服也。 言「母黨」,則妻之父母可知。

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於禮服講之悉而 辨之明如此。《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 侯勝問《論語》《禮服》。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 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去鄒魯之 風未遠也。故蕭望之為太傅,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 宋元嘉末,徵隱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於鍾山西巖 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 教,為諸王講《喪服》。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 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 服於清徽堂。而《梁書》言始興王憺薨,昭明太子命諸 臣共議,從明山賓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 夫以至尊在御,不廢講求喪禮,異於李義府之言《不 豫凶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太公,汲人也,聞文王作,然後歸周。史之所言,已就封 於齊矣。其復入為太師,薨而葬於周,事未可知。使其 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記》以首丘喻 之,亦已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夫齊之去 周二千餘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 自東徂西,以葬於封守之外,於死者為不仁。古之葬 者,祖於庭,塴於墓,反哭於其寢。故曰:「葬日虞,弗忍一 日離也。」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 之制,速反而虞於生者,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 見天子則不度;離其喪次而以衰絰見則不祥。若其 孤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財則不惠。此數 者,無一而可。禹葬稽會,其後王不從「而殽之。南陵有 夏后皋之墓」,豈古人不達禮樂之義哉?體魄則降,知 氣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於廟而不於墓,聖人所以 知幽明之故也。然則太公無五世反葬之事明矣。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此所謂 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僕從罔非 正人,綴衣虎賁,皆唯吉士,與漢高之獨枕一宦者臥 異矣。《春秋傳》曰:「公薨於小寢」,即安也。魏中山王袞疾 病,令官屬以時營東堂。堂成,輿疾往居之,其得禮之 意者與!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從母之夫與謂吾 從母之夫者,相為服也;舅之妻與謂吾舅之妻者,相 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語繁 而冗,不可以成文也。聞一知二,吾於《孟子》以紂為兄 之子言之。

同母異父之昆弟,不當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 此是正說。而又曰:「魯人則為之齊衰,則多。」此一言矣。 狄儀從而行之,後人踵而效之。今之齊衰,狄儀之問 也,以其為大賢之所許也。然則魯人之前,固未有行 之者矣。是以君子無輕議禮。

廣安游氏曰:「『後世所承傳之禮,有出二代之末,沿禮 之失而為之者。不喪出母,古禮之正也。孔氏喪出母, 惟孔子行之,而非以為法。今禮家為出母服齊衰杖 期,此後世之為非,禮之正也。同母異父之昆弟,子游 曰『為之大功』,魯人為之齊衰』,亦非禮之正也。昔聖人 制禮,教以人倫,使之父子有親,男女有別,然後一家」 之尊,知統乎父,而厭降其母。同姓之親,厚於異姓,父 在則為母服齊衰期,出母則不為服。後世既為出母 制服,則雖異父之子,以母之故,亦為之服矣。此其失 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統之尊,不別同姓異姓之親 而致然也。及後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異姓 之服,若堂舅、堂姨之類,亦相緣而升。夫禮者,以情義 言也。情義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給也。母統於父,嚴於 父則不得不厭降於其母,厚於同姓,則不得不降殺 於異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婦卑,君尊而臣 卑,皆順是而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為之大功,此皆 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來寖遠,後世不攷其原,而 不能正其失也。

「禫者,終喪之祭。父母之喪,中月而禫固已,妻與長子 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為妻, 父為長子,喪之主也。服除而禫,非夫非父,其誰主之? 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則各有主之者矣,故不 禫。」

父在為母,則從乎父而禫。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殤無為人父之道,而有為殤 後者,此禮之變也。謂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殤,取殤 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為後,則以為人後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殤而殺,重大宗也。若魯之閔公八歲 而薨,僖為之後是已。夫《禮》之制殤,所以示長幼之節 而殺其恩也。大宗重則長幼之節輕,故殤之服而有 時,不異乎成人。不以宜殺之恩,而虧尊祖之義,此所 謂權也。若曰「服其本服」云爾,《記》何必言之?而亦烏有 為殤後者哉!

古之為杖,但以輔病而已。其後以杖為主喪者之用。 喪無二主,則無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為妻杖,則其子不杖矣。父為長子杖,則其孫不杖 矣。《雜記》曰:「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無杖則不成喪。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無男昆弟,則 女子杖。其曰「一人」,明無二杖也。

姑在為夫杖,必其無子也;母為長子削杖,必其無父 也。此三者,皆無主之喪,故婦人杖。

「親喪外除」者,祥為喪之終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 禫。「兄弟之喪內除」者,如其月日而止。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孔氏 曰:「此言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也。蓋以十月當大喪 之一周,踰月則可以練矣,故曰『十一月而練。以十二 月當大喪之再周,踰月則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 祥。又加兩月焉,則與大喪之中月同,可以禫矣,故曰 『十五月而禫』』』。」

父在為母,其禫也父主之,則夫之為妻,亦當十五月 而禫矣。晉孫楚除《婦服詩》,但以一周而畢,蓋不數禫 月。

其他期、喪、祥、禫之祭,皆不在己,則亦以十一月而練、 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 出弔。」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 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 則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發端,以戒人不可主姑 姊妹之夫之喪也。夫寧使疏遠之族人與鄰家里尹, 而不使妻之黨為之主,聖人之意蓋已逆知,後世必 有如王莽假母后之權,行居攝之事,篡漢家之統,而 豫為之防者矣。別內外,定嫌疑,自天子至於庶人,一 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是惡知禮意哉!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互言之也。《鄭注》已明,而孔氏 乃以吉祭為四時之祭,雖禫之後,必待四時之祭訖, 然後復寢,非也。禫即吉祭也,豈有未復寢而先御婦 人者乎?

停喪之事,自古所無。自建安離析,永嘉播竄,於是有 不得已而停者。常煒言:「魏、晉之制,祖父未葬者,不聽 服官。」而御史中丞劉隗奏,「諸軍敗亡,失父母未知吉 凶者,不得仕進宴樂,皆使心喪。有犯君子廢、小人戮。 生者猶然,況於既沒。」是以兗州刺史滕恬為丁零翟 所殺,尸喪不反。恬子羨,仕宦不廢,論者嫌之。齊高帝 「時,烏程令顧昌元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尸骸不 反,而昌元宴樂嬉游,與常人無異。有司請加以清議。 振武將軍丘冠先為休留茂所殺,喪尸絕域,不可復 尋。世祖特敕其子雄,方敢入仕。當江左偏安之日,而 猶申此禁。豈有死非戰場,棺非異域,而停久不葬,自 同平人,如今人之所為者哉!」《晉書·賀循傳》:「為武康令, 俗多厚葬,及有拘忌,迴避歲月,停喪不葬者,循皆禁 焉。」《舊唐書顏真卿傳》:「時有鄭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 殯僧舍垣地,真卿劾奏之,兄弟終身不齒,天下聳動。」 《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十一月丙午,敕曰:「古 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經典,是為名教。洎 乎世俗衰薄,風化陵遲,親歿而多闕送終,身後而便 為無主,或羈束於仕宦,或拘忌於陰陽,旅櫬不歸,遺 骸何託?但以先王垂訓,孝子因心,非以厚葬為賢,只 以稱家為禮。埽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 乎盡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絕抱恨之魂, 千古無不歸之骨。搢紳人士,當體茲懷,應內外文武 臣僚」幕職、州縣官、選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 未經遷葬者,其主家之長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 不得申舉解送。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貶官,劉 昺兄弟以不葬父母奪職。後之王者,以禮治人,則周 祖之詔,魯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但使未葬其親 之子若孫,搢紳不許入官,士人不許赴舉,「則天下無 不葬」之喪矣。

張稷若爾岐采皇甫謐之名,作《篤終論》,其下篇曰:「葬 之習於侈也,於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備物豐 儀之為厚其親,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於禮也。先 王之制喪禮,始死而襲,襲而斂,三日而殯,殯而治葬 具。其葬也,貴賤有時。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 士踰月。先時而葬者,謂之得葬;後時而葬者,謂之怠 喪。」其自襲而斂,自斂而殯,自殯而葬,中間皆不治他 事,各視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為所以計安親 體者,必至乎葬而始畢也。襲也、斂也、殯也,皆以期成 乎葬者也。殯則不可不葬,猶之襲則不可不斂,斂則 不可不殯,相待而為始終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間也今有人親死,踰日而不襲,踰旬而不「斂,踰月而不殯」, 苟非狂易喪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至於累年 而不葬,則相與安之,何也?殯者必於客位,所以賓之 也。父母而賓之,人子之所不忍也。而為之者,以將葬, 故賓之也,所以漸即乎遠也。殯而不葬,是使其親退 而不得反於寢,進而不得即於墓,不猶之客而未得 歸,歸而未得至者與?非人事之至難安,而人子之大 不忍者與?《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惟主喪者不除, 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孔氏曰:「久而不葬,謂 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 主喪者,謂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皆為喪主, 不得除也。其餘,謂期以下至緦也。」《孔叢子》:司徒文子 問於子思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 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 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親者,雖踰三年不除服,其心所 痛,在於未葬。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與未及三 月者同實,斯不得計時而即吉矣。何也?喪之即吉,始 於虞而成於禫。虞之為禮,起於既葬,送形而往,迎精 而反,故為虞以安之。未葬則無所為而虞,不虞則卒 哭而祔,皆無所為而舉。卒哭與祔不得舉,又何為而 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禫?故雖踰三年,與未及三 月者同實也。未及三月,而欲舉祥禫之禮,行道之人 弗忍矣。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與?斯其所以寧斂 形還葬,縣棺而封,而必不敢為溢望奢求,以至於久 而不葬也與?由是言之,則人子之未葬其親者,未可 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 服官乎?反末代之澆風,舉百王之墜制,必有聖人起 而行之者。

陳可大曰:「以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 未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 喪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未葬之 喪期已下至緦之親,且不得變葛,而為之子者,乃循 葬畢之制而練、而祥、而禫,是則今之人其無父母也 久矣。」

魏劉仲武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則。及毌丘儉敗,仲 武出其妻,更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毌丘氏立別舍而 不告絕。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陶不許。正舒不釋 服,訟於上下,泣血露骨,衰裳綴絡,數十年弗得,以至 死亡。宋海虞令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踰禮。屬大明 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晝夜號哭,常 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涼。一日以米數合 為粥,不進鹽菜。所居屋敗,不蔽風日,兄子伯興欲為 葺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 宜覆。」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重,為營冢壙。梁殷 不佞為武康令,會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絕,不得奔 赴,四載之中,晝夜號泣。及陳高祖受禪,起為戎昭將 軍,除婁令,至是四兄不齊,始迎喪柩歸葬。不佞居處 禮節,如始聞喪,若此者又三年。唐歐陽通為中書舍 人,丁母憂,以歲凶未葬,四年居廬不釋服,冬月家人 密以氈絮置所眠席下,通覺大怒,遽令撤之。元孫瑾 父喪,停柩四載,衣不解帶。此數事可為不得已而停 喪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禮之士,未克葬而不變服者,而或 且譏之曰:夫飲酒食肉處內,與夫人間之交際往來, 一一如平人,而獨不變衣冠,則文存而實亡也。文存 而實亡,近於為名。然則必并其文而去之,而後為不 近名邪?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 我愛其禮。」嗚呼!夫習之難移久矣。自非大賢中人之 情,鮮不動於外者。聖人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 衰麻以教孝,介胄以教武,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 容。使其未葬而不釋衰麻,則其悲哀之心,痛疾之意, 必有觸於目而常存者,此子游所謂以故興物而為 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為其必去之也?《詩》曰:「庶見素 韠兮,我心蘊結兮,聊與子如一兮。」哀公問曰:「紳、委、章 甫,有益於仁乎?」孔子作色而對曰:「君胡然焉?衰麻苴 杖者,志不存乎樂,非耳弗聞,服使然也。」後之議禮者, 必有能擇於斯者矣。

侈於殯埋之飾,而民遂至於不葬其親;豐於資送之 儀,而民遂至於不舉其女。於是有反本尚質之思。而 老氏之書,謂禮為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則亦過矣。豈 知召南之女,迨其謂之?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斂首足 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何至如《鹽鐵論》之 云:「送死殫家,遣女滿車。」齊武帝詔書之云:「斑白不婚, 露棺累葉」者乎?馬融有言:「嫁娶之禮儉,則婚者以時 矣;喪祭之禮約,則終者掩藏矣。」林放問禮之本,孔子 曰:「禮,與其奢也,寧儉。」其正俗之先務乎。

晉武帝太康中,前太子洗馬郄詵寄止衛國文學講 堂十餘年。母亡不致喪,歸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之 假葬,三年即吉。詔用為征東參軍。論者以為不合禮。 《鄭志》曰:「趙商問主喪者不除。今人違離邦族,假葬異 國,禮不大備,要亦有反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否答曰:「葬者送親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 乎?」

古人改殯之禮,必反於宮寢,不拘即遠之制。齊莊公 以襄公二十五年為崔杼所弒,葬諸士孫之里。二十 八年,「崔慶既死,十二月乙亥朔,齊人遷莊公,殯於大 寢,以其棺尸崔杼於市。」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齊人葬 莊公於北郭。」夫自郭外之葬,歷三年之久,出而遷之 路寢,為之改殯,不以宮廷為忌,不以兵死為嫌。古人 送往慎終之禮如此。漢和帝以梁貴人酷沒,斂葬禮 闕,乃改殯於承光宮,追服喪制。蓋附身附棺之物,人 子所宜自盡。若宋之高宗,於梓宮入境,即承之以槨, 上以欺其先人,下以欺其百官兆姓,誠千古之罪人 矣。

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宋史》紹興二 十七年,監登聞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 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捐棄之。國朝 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 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 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於 「禮法,正守臣之職也。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 措置荒閒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從之。景定二年,黃 震為吳縣尉,《乞免再起化人亭狀》曰:「照對本司久例, 有行香寺曰通濟,在城外西南一里。本寺久為焚人 空亭約十間以罔利,合城愚民悉為所誘,親死即舉 而付之烈燄,餘骸不化則又舉而投」之深淵。哀哉!斯 人何辜,而遭此身後之大戮邪!震久切痛心,以人微 位下,欲言未發,乃五月六日夜,風雷驟至,獨盡撤其 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意者穢氣彰聞,冤魂共訴。皇 天震怒,為絕此根。越明日,據寺僧發覺陳狀,為之備 申使府,蓋亦幸此亭之壞耳。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 囑?行下本司,勒令監造。震竊謂此亭為焚人之親設 也。人之焚其親,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謹 案古者小斂、大斂,以至殯葬,皆擗踊,為遷其親之尸 而動之也。況可得而火之邪?舉其尸而畀之火,慘虐 之極,無復人道。雖蚩尤作五虐之法,商紂為炮烙之 刑,皆施之於生前,未至戮之於死後也。《展禽》謂「夏父 弗忌」必有殃,既葬,焚煙徹於上,或者天實災之,然謂 之殃,則凶可知也。楚子期欲焚麇之師,子西戒不可, 雖敵人之尸,猶有所不忍也。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 焚之於平莊之上,殆自古以來所無之事。田單守即 墨之孤邑,積五年,思出萬死一生之計以激其民,故 襲用其毒,誤燕人掘齊墓,燒死人。齊人望之涕泣,怒 十倍而齊破燕矣。然則焚其先人之尸,為子孫者所 痛憤而不自愛其身,故田單思之五年,出此詭計以 誤敵也。尉佗在粵,聞漢掘燒其先人冢,陸賈明其不 然,與之要約,亦曰:「反則掘燒王先人冢耳。」舉至不可 聞之事以相恐,非忍為之也。尹齊為淮揚都尉,所誅 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尸,尸亡去歸葬,說者謂其尸 飛去。夫欲燒其尸,仇之深也。欲燒之而尸亡,是死而 有靈,猶知燒之可畏也。漢廣川王去,淫虐無道,其姬 昭信,共殺幸姬王昭平、王地餘及從婢三人。後昭信 病,夢昭平等乃掘其尸,皆燒為灰,去與昭信旋亦誅 死。王莽作「焚如」之刑,燒陳良等,亦遂誅滅。東海王越 亂,晉石勒剖其棺,焚其尸,曰:「亂天下者,此人也,吾為 天下報之。」夫越之惡固宜至此,亦石勒之酷而忍為 此也。王敦叛逆,有司出其尸於瘞,焚其衣冠斬之。所 焚猶衣冠耳,唯蘇峻以反誅,焚其骨。楊元感反隋,亦 掘其父冢,焚其骸骨。慘虐之門既開,因以施之極惡 之人,然非治世法也。隋為仁壽宮,役夫死道上,「楊素 焚之,上聞之不悅。」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則痛 莫甚於焚人者矣。蔣元暉瀆亂宮闈,朱全忠殺而焚 之,一死不足以盡其罪也。然殺之者常刑,焚之者非 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誅死之罪人,況可施之父 母骨肉乎?世之施此於父母骨肉者,又往往拾其遺 燼而棄之水,則宋誅太子劭、逆黨王鸚鵡、嚴道育,既 焚而揚灰於河之故智也,慘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 人為佛法。然聞佛之說,「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 邪?人火邪?自焚邪?其子孫邪?佛者,外國之法。今吾所 處,中國邪?外國邪?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今通濟寺 僧焚人之親以罔利。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天幸廢之, 何可興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無知,念死者之何罪, 備牓通濟寺,風雷已壞之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其 於哀死慎終,實非小補。然自宋以來,此風日盛。國家 雖有漏澤園之設,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燒, 名曰「火葬」,習以成俗。謂宜每里給空地若干為義冢, 以待貧民之葬。除其租稅,而更為之嚴禁焚其親者 以不孝罪之,庶乎禮教可興,民俗可厚也。嗚呼!古人 於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於火,況敢焚及於尸柩乎? 茶毗之教,始於沙門,塞外之風,被於華夏。辛有之適 伊川,其亦預見之矣。為國以禮,後王其念之哉!《列 子》言,秦之西有義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積而焚之,熏則煙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荀子》言:氐羌 之民,其俘也,不憂其係纍,而憂其死不焚也。蓋西羌 之俗有之。

宋以禮教立國,而不能革火葬之俗,於其亡也,有楊 璉、真伽之事。

漏澤園之設,起於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廢其法。 古人於期功之喪,皆棄官持服。《通典》:安帝初,長吏多 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攷之於書,如 韋義以兄順喪去官,楊仁以兄喪去官,譙元以弟服 去官,戴封以伯父喪去官,馬融遭兄子喪自劾歸,陳 實以期喪去官,賈逵以祖父喪去官,又《風俗通》云:「范 滂父字叔矩,博士徵,以兄憂不行。」《劉衡碑》云:「為渤海 王郎中令,以兄瑯琊相憂,即日輕舉。」《圉令趙君碑》云: 「司徒楊公辟,以兄憂不至。」則兄喪亦謂之憂也。《曹全 碑》云,「遷右扶風槐里令,遭同產弟憂去官。」則弟喪亦 謂之憂也。《度尚碑》云,「除上虞長,以從父憂去官。」《楊著 碑》云:「遷高陽令,遭從兄沛相憂,篤義忘寵」,飄然輕舉, 則從父從兄喪亦謂之憂也。《陳重傳》云:「舉尤異,當遷 為會稽太守,遭姊憂去官。」則姊喪亦謂之憂也。《王純 碑》云:「拜郎失妹,寧歸?遂釋印紱。」晉陶淵明作《歸去來 辭》,自序曰:尋程氏妹喪於武林,情在駿奔。自免去職, 則已嫁之妹,猶去官以奔其喪也。《晉嵇紹傳》:「拜徐州 刺史,以長子喪去職。」則子之喪亦可以去官也。後漢 末時,人多不行妻服,荀爽引據大義,正之經典,雖不 悉變,亦頗有改者。晉泰始中,楊旌有伯母服未除而 應孝廉舉,博士韓光議以宜貶,又言天水太守王孔 碩舉楊少仲為孝廉,有期之喪而行。甚致清議。而潘 岳《悼亡詩》曰:「亹亹期月周,戚戚彌相愍。」又曰:「投心遵 朝命,揮涕強就車」,是則期喪既周,然後就官之證。今 代之人,躁於得官,輕於持服,令晉人見之,猶當恥與 為伍,況三代聖賢之列乎!

《晉書傅咸傳》:「惠帝時,司隸荀愷從兄喪,自表赴哀,詔 聽之而未下。愷乃造太傅楊駿,咸奏曰:『死喪之威,兄 弟孔懷。同堂亡隕,方在信宿,聖恩矜憫,聽使臨喪。詔 旨未下,輒行造謁。急謟媚之敬,無友于之情。宜加顯 貶,以隆風教』。」《張輔傳》:「梁州刺史楊欣有妹,喪未經旬, 車騎長史韓預,彊聘其女為妻。輔為中正,貶預以清」 風俗。《劉隗傳》:世子文學。王籍之,居叔母喪而婚,東閣 祭酒顏含在叔父喪嫁女,隗並奏之。廬江太守梁龕, 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丞相長史周顗等三 十餘人同會,隗奏曰:「夫嫡妻長子,皆杖居廬,故周景 王有三年之喪,既除而宴,《春秋》猶譏。況龕匹夫,暮宴 朝祥,慢服之愆,宜肅喪紀之禮。請免龕官,削侯爵。顗 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宜各奪俸一月。從之。」《謝安傳》: 「期喪不廢樂」,王坦之以書喻之,不從。衣冠效之,遂以 成俗。世頗以此譏之。當日期功之喪,朝廷猶以為重, 是以上挂彈文,下干鄉議。《史記。魏其武安傳》:「丞相語 灌夫曰:『吾欲與仲孺過魏其侯會,仲孺有服』。」《索隱》曰: 「服謂期功之服。」是則漢時有服不預宴會之證。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 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 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斷唐時格令,未墜前經。今則有脫 齊衰而入大夫之門,停殯宮而召親朋之會者,至乃 髽踊方聞,衿鞶已飾,敗禮傷教,日異歲深,宜乎《板蕩》 之哀,甚於《永嘉》之世。嗚呼!有人心者則宜於此焉變 矣。

裴庭裕《東觀奏記》:大中朝有前鄉貢進士楊仁贍女 弟出嫁前進士于瓌。納函之日,有期喪,仁贍不易其 日,憲司糾論,貶康州參軍,馳驛發遣。《冊府元龜》,後唐 明宗天成二年九月,「敕原州司馬聶嶼,擢從班列,委 佐親賢。不守條章,彊買店宅。細詢行止,頗駭聽聞。喪 妻未及於半年,別成姻媾;棄母動逾於千里,不奉晨 昏,令本處賜死。」唐季、五代之時,其法猶重。

《冊府元龜》:「唐薛膺為左補闕,弟齊臨陣為飛矢所中 卒。膺聞難,不及請告,馳馬以赴,與弟褒、庠處喪如禮。 膺去左補闕,庠去河南縣尉,直弘文館,與褒皆屏居 外野,布巾終喪。蹈名教者推之。」

《宋史》:王岩叟為涇州推官,聞弟喪,棄官歸養。呂祖儉 監明州倉,將上,會兄祖謙卒。部法「半年不上者為違 年。祖儉必欲終期喪,朝廷從之,詔違年者以一年為 限,自祖儉始。」然史之所書,亦寥寥矣。

漢人有以師喪去官者,如延篤、孔昱、劉焉,並見於史。 而荀淑之卒,李膺時為尚書,自表師喪,則朝廷固已 許之矣,其亦子貢「築室於場,二三子群居則絰」之遺 意也歟?

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諸路貢舉人郭稹等四千三 百人,見於崇政殿。時稹冒緦喪赴舉,為同輩所訟。上 命典謁詰之,引服付御史臺劾問,殿三舉,同保人並 贖金,殿一舉。今制,非三年之喪,皆得赴舉,故士彌躁 進,而風俗之厚,不如昔人遠矣《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公羊傳》:「納幣不 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 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 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 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云爾。然則納幣猶譏, 而況於婚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將出降長 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于志寧上疏言:「『『『《禮 記》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鄭 元云:『有故謂遭喪也』。《春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幣』,杜預 云:『母喪未再期而圖婚』,二傳不譏,失禮明故也』。此則 史策具載,是非歷然,斷在聖情,不待問於臣下。其有 議者云:準制,公除之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制其儀, 為天下百姓至於公主,服是斬衰,縱使服隨例除,無 宜情隨例改。心喪之內,方復成婚,非惟違於禮經,亦 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寶位,臨統萬方,理宜繼 美羲、軒,齊芳湯禹,弘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 願遵高宗之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於法無虧,公 主情禮得畢。」於是詔公主待三年服闋,然後成禮。豈 非有國之典,本於天經地義,故守禮之臣,猶得引經 而爭者哉。

《晉書載記》言:「石勒下書,禁國人不聽在喪嫁娶。」《金史。 章宗紀》: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內昏娶聽離 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喪昏娶聽離法,僭國。「朝 猶然。」今人反不講此。

《唐書李訓傳》,文宗召見,訓以衰麤難入禁中,令戎服, 號「王山人。」《宋史蔡挺傳》,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對便殿。 挺時有父喪,聽以衫帽入。則唐宋有喪者,不敢假公 服也。今人干謁官長,輒易青黑,與常人無異,是又李 訓之不如乎?

記曰:「奔喪者,自齊衰以下。」是古人於期功之喪,無有 不奔者。《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甲戌,除期 年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喪, 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 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數喪,或道路數 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今後除父母 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服,不許奔喪。」詔從 之。此出於一時權宜之政。沿習以來,至三百年,遂以 不奔喪守制為禮法之當然,而倍死亡哀,多見於搢 紳之士矣。

「三代聖王教化之事,其僅存於今日者,唯服制而已。 喪亂以來,浸已廢墜。竊謂父母之喪,自非金革不得 起復,著之《國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之喪,並依洪武初年之制,許令解官奔赴,服滿補職。 其他雖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喪者,京官 許以素服朝參,不預慶賀。」唐元宗開元二十五年十 一月丁亥,御史大夫李適之奏:「每當正旦,及緣大禮, 應朝官并六品清官,並衣朱衣。六品已下,並許著褲 褶。朔望日,文武朝集使,並服褲褶。如有慘故,準式不 合著朱衣褲褶。其日聽不入朝,暢當傳入公門變服。」 今期喪已下,慘制是也。

在外諸司,素服治事,祭祀宴會,俾佐貳攝之。未任之 官無得謁選。生員但歲考不赴科舉,庶人之家不許 嫁娶。十五月禫後復故。其有期功喪,宴會作樂者,官 員罷職,士子黜退。仍書之《申明亭》,以示清議,庶幾民 德歸厚。若夤緣干請之風,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昔時見有司丁父母憂,聞訃奔喪,不出半月。近議必 令交「代,方許離任,至有欠庫未補,服闋猶不得歸者。 是則錢糧為重,倫紀為輕,既乖宰物之方,復失使臣 之禮。其弊之由,始於刻削太過。蓋昔者錢糧掌於縣 丞,案牘掌於主簿,稅課掌於大使,為令者稽其要而 無所與焉。又皆俸足以贍其用,而不取之庫藏。故聞 訃遄行無所留滯,而亦不見有那移侵欠之事」,今則 州縣之中,錐刀之末,上盡取之,而大吏之誅求,尤苦 不給。庫藏罄乏,報以虛文,至於近年,天下無完庫矣。 即勒令交代,亦不過應之以虛文。徒滋不孝之官,而 無益於國計盈虛之數也。嗚呼!君人者亦知養廉為 致孝之源乎!

陶侃謂王貢曰:「杜弢為益州刺史,盜用庫錢,父死不 奔喪。卿本佳人,何為隨之也?天下寧有白頭賊乎?」貢 遂來降,而弢敗走。今日居官之輩,大半皆如杜弢,然 如此之人,作賊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憂時,為齊隨王鎮西諮議參 軍,在荊鎮,髣髴奉問,便投劍星馳,不復寢食,倍道前 行,憤風驚浪,不暫停止。及居帝位,立七廟,月中再過。 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動左右。然則明王孝治天 下,而不遺小國之臣,必有使之各盡其情者矣。 《晉書》言姚興下書:「將帥遭大喪,非在疆場險要之所, 皆聽」奔赴。及期,乃從王役。宋岳飛乞終母喪,以張憲 攝軍事,步歸廬山。《元史》言:成宗詔軍官除邊遠出征, 其餘遇祖父母、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然則今

制,武官不丁憂,非一道同倫之義也。《國史》言,洪武二
考證
十八年,蘭州衛指揮僉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

奏乞扶柩歸葬鄉里。廷議勿許,上特可之。豈非求忠 臣必於孝子之門者耶?

《春秋傳》言:「吳公子札自衛如晉,將宿於戚,聞鐘聲焉, 曰:『異哉夫子!獲罪於君以在此,懼猶不足,而又何樂? 夫子之在此,猶燕之巢於幕上,君又在殯,而可以樂 乎』?」遂去之。文子聞之,終身不聽琴瑟。漢魏以下,有山 陵未成而宴飲者。《漢書。元后傳》:「司隸校尉解光奏:『曲 陽侯王根,骨肉至親,社稷大臣。先帝山陵未成,公聘 取故掖庭女樂五官殷嚴、王飛君等,置酒歌舞,無人 臣禮,大不敬不道。以根常建社稷之策,遣就國。其兄 子成都侯況免為庶人,歸故郡』。」《魏書甄楷傳》:「除秘書 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是也。有國喪未期而宴飲者。《晉書鍾雅傳》:「拜尚書左 丞,奏言肅祖明皇帝棄背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 百僚慘愴。尚書梅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 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黜,以整王憲。」是 也。有國忌而宴飲者,《舊唐書。德宗紀》:貞元十二年五 月「丁巳,駙馬都尉郭曖、王士平及曖弟煦、暄,坐代宗 忌日宴飲,貶官歸第」是也。此皆故事之宜舉行者。禮 者,君之大柄,可聽其頹弛而不問乎?

喪葬部外編 编辑

《拾遺記》:冀州之西二萬里,有孝養之國。其俗人年三 百歲而織茅為衣,即《尚書》「島夷卉服」之類也。死葬之 中野,百鳥銜土為墳,群獸為之掘穴,不封不樹。有親 死者,刻木為影,事之如生。昔皇帝伐蚩尤,除諸凶害, 獨表此處為孝養之鄉,萬國莫不欽仰,故舜封為孝 讓之國。

燕昭王八年,盧扶國來朝,渡玉河萬里方至。其國人 皆壽三百歲,結草為衣,是謂「卉服,至死不老,咸知孝 讓。死葬於野外,以香木靈草瘞掩其屍,閭里弔送號 泣之聲,動於林谷,河源為之流止,春木為之改色。居 喪,水漿不入於口,至死者骨為塵埃,然後乃食。」 《述異記》:「武都大夫化為女子,顏色美麗,蓋山之精也。 蜀王」娶以為妻,無幾物故,遂葬於成都郭中。以石鏡 一枚長二丈,高五尺,同葬之。

《武帝內傳》:「元狩二年二月,帝病,行𥂕厔西,憩五柞宮。 丁卯,帝崩,入殯未央宮前殿。三月,葬茂陵。是夕,帝棺 自動,而有聲聞宮外,如此數遍,又有芳香異常。陵畢, 墳埏間大霧,門柱壞霧。經一月許日,帝塚中先有一 玉箱,一玉杖。此是西胡康渠王所獻,帝甚愛之,故入 梓宮中。其後四年,有人於扶風市中買得此二物。帝 時左右侍人有識此物是先帝所珍玩者,因認以告。 有司詰之,買者乃商人也,從關外來,宿廛市。其日見 一人於此車巷中賣此二物,青布三十匹,錢九萬,即 售之。度實不知賣箱杖主姓名,事實如此。」有司以聞, 商人放還。詔以二物付太廟。又帝崩時,遺詔以《雜經》 三十餘卷常讀玩之,使隨身斂。到建「康二年,河東功 曹李友,入上黨抱犢山採藥,於巖室中得此經,盛以 金箱,卷後題『東觀臣姓名,記月日,武帝時也。河東太 守張純以經箱奏進,帝問武帝:時左右侍臣,有典書 中郎冉登,見經及箱,流涕對曰:『此孝武皇帝殯殮時 物也。臣當時以著梓宮中,不知何緣得出』』。」宣帝大愴 然驚愕,以經付孝武帝廟中。

《拾遺記》:任城王彰,魏武帝之子也。彰薨,如漢東平王 葬禮。及喪出,聞空中數百人泣聲,送者皆言「昔亂軍 相傷,殺者皆無棺槨。王之仁惠,收其朽骨,死者歡於 地下,精靈知感,故人美王之德。」國史撰《任城王舊事》 三卷,晉初藏於祕閣。

《風俗通俗說》:孝明帝時,尚書郎河東王喬遷為葉令。 後天下一玉棺於廳事前,令臣吏試入,終不動搖。喬 曰:「天帝獨欲召我。」沐浴服飾,寢其中,蓋便立覆。宿夜 葬於城東,土自成墳。縣中牛皆流汗吐舌,而人無知 者。

《博物志》:靈帝和光元年,遼西太守黃翻上言,海邊有 流屍,露冠絳衣,體貌完全。使翻感夢云:「我伯夷之弟, 孤竹君也,海水壞吾棺槨,求見掩藏」,民有襁褓視,皆 無疾而卒。

《蓮社高賢傳》:「慧遠法師,七月晦夕於般若臺之東龕, 方從定起,見阿彌陀佛身滿虛空,圓光之中有諸化 佛、觀音、勢至左右侍立。又見水流光明,分十四支,流 注上下,演說苦、空、無常、無我之音。佛告之曰:『我以本 願力故,來安慰汝,汝後七日當生我國』。又見佛馱邪 舍、慧持、劉遺民在佛之側,乃揖師曰:『師志在先,何來 之晚』?」師語法淨、惠寶曰:「吾始居此,十一年中,三見佛相。今復見之,吾生淨土必矣。」又曰:「七日之期,斯為漸 矣。」即寢疾,制《遺誡》曰:「吾昔以知命之年,託業此山,自 審有必盡之期,便欲絕跡外緣,以求其志。良由性弱 於斷,遂令同趣相引,時賢過眷,情以類感,不覺形與 運頹。今年已八十三矣。仰尋違離之誨,俯慨自負之 心,徒令此生虛謝,以悼往疾之深。令於至時露骸松 林之下,即嶺為墳,與土木同狀。此乃古人之禮,汝等 勿違。苟神理不昧,庶達其誠。大哀世尊,亦當祐之以 道。」門徒號慟,若喪父母。師以世情難割,乃制七日展 哀,至期始順寂,即義熙十二年八月六日也。弟子不 忍露屍,與尋陽太守阮侃,奉全軀舉葬於西嶺,累石 為塔。謝靈運立碑,以銘遺德。張野作序,自稱「門人。」宗 炳復立碑於寺門,以表德業。

賢奕、盧多遜既卒,許歸葬。其子察護喪,權厝襄陽佛 寺。將易以巨櫬,乃啟其尸不壞,儼然如生,逐時易衣, 至祥符中亦然,蓋五月五日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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