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16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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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一百六十七卷目錄

 車輿部彙考二

  周二

考工典第一百六十七卷

車輿部彙考二 编辑

周二 编辑

按《周禮冬官考工記》:「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 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摶埴之工二,攻 木之工輪、輿、弓、廬匠,車、梓。」

訂義鄭司農曰:「此七者,攻木之工,官別名也。」 王昭禹曰:「輪人為輪,輿人為車,弓人為弓,廬人為廬,器匠人為宮室之屬,車人為耒之屬,梓人為筍簴之屬,此攻木之工七。」 陳君舉曰:「輈人不與其數者,一器而工聚焉者,車為多。」

「攻金之工,築冶鳧栗段、桃;攻皮之工,函鮑《韗韋》裘;設 色之工,畫、繢、鍾、筐、㡛」;刮摩之工,玉。雕矢、磬摶埴之 工。陶旊,「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 輿。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車為多。」

鄭鍔曰:「周之所尚者輿也,故作車之工為多 。」 《易氏》曰:「故者,繼上文而言也。攻木之工七,弓廬、梓匠各居其一,而輪人、輿人、車人乃居其三。又于三者之中,輿人居其一,輪人析而二,車人析而三,其外又有輈人為輈,是車之三工又別而為七。此一器而工多,惟車為最 。」 陳君舉曰:「車制用在輪,故察車自輪始。輪之外輮」 為圍,圍之中直指湊轂者為輻,輻之所蓄而利轉者謂之轂,轂裡之大穿謂之賢,轂外之小穿謂之軹,轂中空處謂之藪,轂上橫通通載者謂之軸,軸末以防輪而固謂之舝,軸上橫伏而納輈者謂之轐,轐上所載三面材謂之任正,任正之上謂之軫。輿前掩軓版謂之陰,輿深謂之隊,植于輿兩傍謂之「輢」 ,蔽風塵謂之「茀」 ,橫于兩輢而為人所憑者謂之「式」 ;中系驂馬內轡處謂之「輢」 ;式下之植從者謂之「轛」 ,兩輢之上出于式者謂之「較」 ,較之下從者謂之軹。以革輓式,以皮覆式謂之襪,以簟衣式謂之《車軓》納轡之環謂之「襪」 ,著車之眾環謂之「指。」 有曲轐而出,從前稍曲而上謂之「輈」 ;輈前持衡者謂之頸,頸下衡者謂之衝,衝下兩馬謂之服,服外兩馬謂之《驂兩》。服之四轡,兩驂之四轡謂之「八轡。」 兩驂之內轡系于式其在手者,外轡與服馬之四轡謂之六轡,前系於衡,後系於軫,以防驂馬之入者,謂之《脅驅》。《驂馬》之系車四條謂之靷,內兩條納於陰者謂之「陰靷」 ,外系於軸者謂之「外靷。」 拘二靷以絆其背者,謂之「韅。」 背為環以管外內轡,謂之「游環。」 削革三就當胸,謂之「繁纓」 ,縷金以當盧謂之「鍚」 ,著鈴於兩鑣謂之「鸞」 ,置軫於式謂之「和」 ,兩驂內轡謂之「勒。」 車上之覆則有蓋,蓋之斗謂之「部蓋」 ,上撩謂之「弓」 ,蓋之小柄謂之「達常」 ,大杠長八尺謂之桯,此車之通制也。

《車》有六等之數,

鄭鍔曰:「《易》兼三才而兩之,故六車之為蓋以象天,為軫以象地,人立其中則三才之道備矣。六等之數殆亦兼三才而兩之之意 。」 毛氏曰:「在內而尊者莫若乘車,在外而重者莫若兵車。乘車,王者所乘,所以表其尊,故必以三才為象。兵車,將帥所乘,欲兵器之有序而已,故總計之而六等也。若田車則不與焉者,田車」 六尺有三寸,加軫與轐,則不及四尺之等,與諸物參差而不齊,故不備以等也。大抵言軫及蓋而不言人,不失為三才之象;言軫及人而不及蓋,不失為六畫之象。

《車軫》四尺,謂之「一等。」

鄭康成曰:「此謂兵車 。」 楊謹仲曰:「『學者多疑軫之名,以鄭氏之說未明也。前言『車軫四尺,謂之一等』,注以為輿後橫木。後言加軫與轐焉,四尺也』,注以為軫輿,故學者惑焉。軫正是輿之名,蓋四畔各以木加於輿上,以閑其所載,《詩》所謂俴收也。其四方則象地,故曰『軫方象地,惟四畔皆木也。故論軫之高,則以後橫木為』」 度,六分其廣,以一為軫圍。車廣六尺六寸,則是輿後橫木圍一尺一寸,徑三寸三分寸之二,輪六尺六寸,故軹高三尺三寸,并後軫與轐七寸,共高四尺。自後而登人長八尺,登下以四尺為得中,故指後橫木為高之度。軫之義不止後橫木也,謂加軫與轐者,轐名伏兔,在車軸上,伏兔尾後,上載車軫,故曰輿轐。轐本不高也。惟學者止認橫木為軫方之義,則疑其為方。不知方木安得名軫之圍,而其方又安能象地?不可不辨 。趙

氏曰:「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軹崇三尺有三寸。軹謂轂末貫於輪之中者,又加軫與轐之七寸,軫謂輿後橫木。轐謂伏兔,置於輪輻軸上,如兩短柱以承軫者。軹崇三尺三寸,又加軫轐七寸,則軫去地四尺矣。故曰『車軫四尺,謂之一等』。」

《戈》柲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迆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

趙氏曰:「自軫而下,皆以四尺為差。」 戈、殳、戟、矛,是車上所插兵器。古者車戰,兵器插在車上,以刃向外,使人不敢犯。人立於兵器之後,欲以此自衛也。戈謂刃。柲謂柄。建謂插在車上。迆謂放邪倚也。戈柲雖長六尺六寸,然邪倚則有折除之數,其實只高四尺。崇謂高也,故曰「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 。」 毛氏曰:「柲以木為之」 ,合眾物之柄則曰廬單;舉一物之柄則曰柲邪。置車輢之上下,以鐵為之範圍。惟戈言迆,餘不迆 。《易氏》曰:「既建而迆」 ,止戈為武之義。出先刃則邪向前,入後刃,不以刃向國,以有國者之所宜遠也。

人長八尺,崇於戈四尺,謂之三等。殳長尋有四尺,崇 於人四尺,謂之四等;車戟常,崇於殳四尺,謂之「五等。」

趙氏曰:「殳,下有鑄鐏而上無刃,是擊打人之器。戟,戈類也。」 戈,兵之最健者,其別於戈,而言車戟者,以其長則不必皆倍尋,惟達於車者必然 。鄭鍔曰:「人長八尺,立於車上,則又崇於戈者四尺,是謂三等。八尺謂之尋,倍尋謂之常。殳長尋有四尺,則丈二也,其崇於人者四尺,是謂四等。戟則倍尋,其長丈六,其崇於殳者」 四尺,是謂五等 。《易氏》曰:「殳戟酋矛,皆置之車傍,備而不用之義。」

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謂之六等。

趙氏曰:酋矛,勾兵也。其刃曲可以鉤物,常有四尺,則長二丈矣。又崇於戟四尺,故謂之六等 。毛氏曰:「酋矛為發語之聲」 ,蓋以酋矛短,故合口促聲而言之;夷矛長,故開口引聲而言之。然此言聲而已。若以義求酋則酋斂,酋斂則促,故有短之義;夷則平緩,平緩則伸,故有長之義。然則夷矛者,其步卒之所用歟?故《廬人》云:「無過三其身」 者,指人而言其身,明不係於車也 。王氏曰:「五兵之用,遠則弓矢射之,近則矛者勾之,然後殳者擊之,戈戟刺之。《司馬法》曰:『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凡用此者,皆長以衛短,短以捄長。令此戈、殳、矛、戟皆置之車傍。不言弓矢,則乘車之人佩之 。」 易氏曰:「觀兵車之制,先王不急於用兵,可推矣。」

車謂之六等之數。

趙氏曰:始言車有六等之數,終言車謂之六等之數。上文未曾列此等數,則云「有」 ;既列此等軫數,則云「謂之」 ,以申結上文,立言之法如此。

凡察車之道,必自載於地者始也,是故察車自輪始。

鄭鍔曰:「車之所以運轉不窮、致遠不泥者,以有輪也。輪運乎車下而載於地上,苟輪不能運,雖有蓋軫徒為虛器耳。則輪者車之本,車所資以運行也。」

凡察車之道,欲其樸屬而微至。不樸屬,無以為完久 也;不微至,無以為戚速也。

易氏曰:「車之材眾矣,然載於地而眾力之所資者,輪而已,故察車自輪始。其次則輪之用,以完久為固;輪之行以戚速為利,是三者皆察之之道 。」 鄭鍔曰:「輪以三材合而為之,故欲其樸屬。樸屬者,言其附著之堅固也。輪以圜轉急疾為工,故欲其微至。微至者,言其至地者少也。附著不堅,則敝壞甚易,欲其全且久,不可得也。至地者多,則留滯不行;欲其急蹙而速,不可得也。」 《戚》音促。

《輪已崇》,則人不能登也;「輪已庳」,則於馬終古登阤也。

毛氏曰:「輪,樸屬而微至,固盡善矣,而高下又不可以無節 。」 鄭康成曰:「已,大也,甚也;崇,高也。齊人之言終古,猶言常也;阤,版也。輪庳則難引 。」 易氏曰:「古人制器,內窮天下之理,外盡天下之法,故大不踰尋丈,小不踰方寸,所謂輪崇六尺有六寸,天下之中制也。輪過於崇,則其軫亦過於四尺矣。故軫為太高,而人力有所」 不能登,輪或已庳,則其軫亦不及四尺矣。故軫為太下,而馬之力有所不能引。人不能登則其力怠,馬不能引,則常若登阪而倍用其力,此非車之善者也。

故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乘 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毛氏曰:「人之登下,以車為節;車之崇庳,以馬為節。」

鄭康成曰:「兵車,乘車駕國馬,田車駕田馬 鄭。」

鍔曰:「馬有高下,故車輪亦有高下。馬之高者其輪高,馬之下者其輪卑。或駕種馬,或駕齊馬,或駕道馬。其與戎馬,皆國馬之高八尺者,故輪六尺六寸;田馬,馬之高七尺者也,故輪六尺三寸。」 賈公彥云:「先言兵車者,重戎事也。田獵與戰伐相類,故即言田車,而後別言乘車之等也。」 余以為兵車所以即戎,田車所以講武而乘車者,王於無事之時則乘。

者也 。李嘉會曰:「乘車五革車則兵車;田車則木車。木車輪低,逐獸利也。」

「六尺有六寸之輪」,軹崇三尺有三寸也。「加軫與轐焉」, 四尺也。人長八尺,登下以為節。

鄭康成曰:「此車之高也 。」 《易氏》曰:「輪中為轂,轂中橫截者謂之軸,轂之末謂之軹,輿後之橫木謂之軫,軸上之伏兔謂之轐。伏兔尾後即所以御軸。上載車軫者,自軫而上即車輿也。」 輪崇六尺有六寸,則軹居其中得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之七寸,則車輿去地四尺矣。人長八尺,與車輿去地之尺適得其半,其長短升降適相稱焉,故曰「登下以為節。」

《鄭鍔》曰:「田車輪六尺三寸,則軹三尺一寸半。」

《圖說》曰:軹有二,轂末謂之軹,較之植者、橫者,亦謂之軹。《輿人》云「去一以為軹圍」 是也 。薛氏曰:「軹亦謂之轊,又謂之軌。」 《少儀》曰:「祭左右軹。」 鄭氏謂:軌、軹同是轊頭也 。鄭康成曰:「乘車之軌廣,取數於此,軌廣八尺,旁出輿亦七寸也。」

《輪人》為輪,斬三材必以其時。

鄭鍔曰:「有車無輪則車不行,為輪不專於一工則輪不精,此所以特立輪人之職。察車自輪始,此輪人所以居眾職之先 。」 陳氏曰:「總而言之謂之車,別而言之則車之體有三:輿也、蓋也、輪也,合此三者而成名者也。總而言之謂之輪,別而言之則輪之體有三:轂也、輻也、牙也,合此三者而成名者也。」

鄭康成曰:「三材,所以為轂、輻、牙者也 。」 《鄭鍔》曰:

轂輻牙各有所宜之木,而木有在陰者,有在陽者。斬之非時,則在陰者或失之太柔,在陽者或失之太剛,以之為轂,輻牙必不勝其任。故取材之道,要當順時。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因天時之冬夏,變木材之陰陽,其材必美。

三材既具,巧者和之。

王昭禹曰:「轂輻牙之材,生於天而成於人。和者天也,和之者人也,故曰『巧者和之 』。」 鄭康成曰:「和調其鑿內而合之 。」 鄭鍔曰:「三材以為輪,必為之孔,入轂入牙,皆使得所,是之謂和,非巧者不能焉。百工之制器,惟輪人為輪,弓人為弓,皆曰『巧者和之』者,蓋輪合三材以為之,弓合六材以為之,惟材之合者多,故貴乎工之」 巧,始能調和,使不乖戾。

轂也者,以為利轉也。輻也者,以為直指也。牙也者,以 為固抱也。

鄭鍔曰:「轂者眾輻之所湊,唯其中虛則輪得行,故《老子》曰:『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於其無有之處而車賴之以為用,蓋唯中虛則運轉必利,故曰轂也者,以為利轉也。輻者所以實輪而湊輻者也,其入轂、入牙皆以直為貴,惟直而不曲則輪賴之以指其所之而不偏側,故曰輻者以為直指也』。」 《周圜》:「轂輻者」 謂之牙。牙,輪揉也。揉之使兩頭相迎,欲其堅固而合抱。惟其固而能抱,則輪賴之以久而不壞,故曰:「牙也者,以為固抱也 。」 王昭禹曰:「惟利能轉,惟直能指,惟固能抱。」

《輪敝三材》不失職,謂之「完。」

鄭鍔曰:「利轉者轂之任,直指者輻之任,固抱者牙之任,三者各有職矣,苟能各當其任,至於輪之久而敝,猶且各居其職任而不動,然後可以命之曰完。完也者,全而不闕之義。」

「望而眡其輪」,欲其幎爾而下迆也。「進而眡之」,欲其微 至也。「無所取之」,取諸圜也。

趙氏曰:「此段是分別察輪之節目,據牙、輻、轂、綆四者而言,皆謂輪已成而眡其所作之善否,非謂方制輪之時,上文以轂為先,輻次之,牙次之,自內言之至於外也。此以輪為先,輻次之,轂次之,自外以及內也。方其制輪,則自內以及外;及其既成而眡之,則自外以及內 。」 王昭禹曰:「言望其輻,望其轂,而不言望其牙,輪」 兼於牙矣 。毛氏曰:「望者,遠眡也。進者,進其車而使之行也。望為遠眡,則進為近眡;進為行車,則望為止車。迆,邪也,與『既建而迆』之『迆』同戈迆則向上而稍邪,輪則向下而稍邪,故曰下迆。下迆者,勢也。微至者,本也。勢以遠而見,故必望眡之;體以近而見,故必近視之 。」 王昭禹曰:「輪貴於圜,故欲其幎爾而」 下。迆幎,如巾之羃物,言均致也 。鄭鍔曰:「其至地者微小,則其行必戚速。其所以取者無他,惟取其圜而已。蓋輪已圜,故能運轉而不滯。」

「望其輻」,欲其揱爾而纖也;「進而眡之」,欲其肉稱也。「無 所取之」,取諸《易》直也。

賈氏曰:「凡輻皆向轂。虞大向牙處小。言揱纖,據向牙處小而言 。」 陳用之曰:「揱爾而纖殺,如手之削然,欲其肉稱者,雖以纖殺為善,又欲其體之壯,不肉稱則體瘦而弱矣。肉稱,謂如手之削然,而又肉稱之也 。」 王昭禹曰:「《易》則無節,直則無撓曲 。」 鄭鍔曰:「遠而望之入牙者,欲其纖;近而眡之入轂者。」

欲其稱其所以取之者無他,惟取其「易直」 而已。蓋輻以無節目不撓曲為盡善。

「望其轂」,欲其眼也;「進而眡之」,欲其幬之廉也。「無所取 之」,取諸急也。

鄭鍔曰:「轂則三十輻之所輳,初作時則隱然起,後以革鞔之眼者,隱起之急,如人之眼然也。幬,覆也。廉,隅也。覆之以革,革之急而廉見也 。」 王昭禹曰:「幬之廉,則下文所謂幬必負榦也。幬則幔轂之革,廉則廉隅之見於外。惟幬之負榦,其革急而不緩,然後能至是,此轂所以取諸急也。眼以其顯於外者言之,廉以其隱」 於內者言之 。鄭鍔曰:「遠而望之,欲其突然而出,如人之眼;近而眡之,欲其革之所鞔,如屋之隅。其所以取之者無他,惟取其急而已。」 蓋轂以急為盡善。

「眡其綆」,欲其蚤之正也。

《圖說》曰:「不漆而踐地者謂之綆 。」 王昭禹曰:「綆謂輪箄也。下文所謂『六尺有六寸之輪,綆三分寸之二是也 』。」 薛氏曰:「鑿牙而其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輻外箄,輻股外箄,則車不掉 。」 賈氏曰:「凡造車,輪皆向外箄。外箄者,鑿輪之外孔,大於內孔,使蚤入者,從外少木斟之,則蚤不脫而永固矣。少,頭大故也,故曰外箄 。」 鄭康成曰:「蚤當為爪,謂輻入牙中者也。輪雖箄,爪牙必正也 。」 賈氏曰:「爪入牙中,鑿孔必正直,不隨邪也。」

察其菑蚤,不齵,則輪雖敝不匡。

賈氏曰:「凡植物於地中謂之菑。此輻入轂中,似植物地中,故亦謂之菑;人之牙齒參差謂之齵。此三十輻入轂,與蚤入牙一一相當,不相佹戾,亦是不齵也 。」 王昭禹曰:「入牙之蚤,入轂之菑,上下兩相當,而無齟齬之不齊,則輪雖久敝,而無方而不轉之患。匡言方也。凡物圜則運而轉,方則礙而止故也 。」 鄭鍔曰:「輪之外箄為易見,故曰眡其綆。至於菑與蚤,欲其不佹,尤為難見,宜察之詳,特謂之察其菑。」

凡斬轂之道,必矩其陰陽。

《易》氏曰:「斬轂之道,猶察車之道,道無不寓,雖察車斬轂,皆有道存焉 。」 王昭禹曰:「凡木之生於山南而向日則謂之陽,生於山北而背日則謂之陰,陽木則足於陽而寡於陰,陰木則足於陰而寡於陽,必齊其陰陽,然後可用以為轂,故必矩其陰陽,將火養而齊之也 。」 趙氏曰:「山南向日,雖是陽木,然此木之背,依舊不向」 日,未免陰氣。轂是以一條全木為之,既要純乎陽,不得不於陰處以火養之,使山南之木皆可謂之陽,斬轂者何必更以火養為哉 ?李嘉會曰:「矩者,注謂斬轂之時,先就樹刻之,既知孰為向日,孰為背日,背日可以火養其陰而齊乎陽。」 愚謂:矩者中分初辨之,以定身陰陽之多少。

陽也者,稹理而堅;陰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養其 陰,而齊諸其陽,則轂雖敝不藃。」

鄭鍔曰:「陽木向陽,則受至陽之氣,其文必稹密,其材必剛,蓋陽氣之所鍾也。陰木向陰,則受至陰之氣,其文必闊疏,其材必柔,蓋陰氣之所聚也 。」 王昭禹曰:「陽木則其體實,故稹理而堅;陰木則其體虛,故疏理而柔。稹,叢緻也;疏,不密也;堅,至剛也;柔,至弱也。稹與疏,以文言之;堅與柔,以材言之 。」 鄭康成曰:「火養其陰,炙堅之也 。」 王昭禹曰:「藃若藃,氣出之貌,故暴起謂之藃 。」 賈氏曰:「若不以火養陰柔之處,使堅與陽齊等,後以革輓陰柔之處,木則瘦減;革不著木,必有暴起。以火養之,雖敝盡,不藃暴也。」

轂小而長則柞,大而短則摰。

楊謹仲曰:「司農以柞與摰為輻,非也。」 轂長三尺二寸,則兩頭拘定車軸,故雖轆轤而不至臲。卼大而短,則摰卼矣。轂圍三尺三寸,徑一尺一寸,三分去一以為空,則中間空寬,故轆轤而不迫窄,小則迫窄矣 。鄭鍔曰:「轂以容三十輻,則其長短小大當其法,取足容輻而已。」 小而長,則輻窄狹,而不能容柞迫側而不寬也。大而短,則轂末淺短而不能固。摰,動搖而不安也。摰,與下文「無摰而固」 之「摰」 同。

是故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鄭康成曰:「六尺六寸之輪,牙圍尺一寸 。」 易氏曰:「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乘車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今以乘車之輪言之,「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則牙圍尺有一寸,當分為兩面。鄭氏不分兩面,只就一面尺有一寸下便說「三分牙圍而漆其二」 ,若是則輪圍兩面為牙圍共二尺二寸矣,實與《經》意不合。今以兩面牙圍共一尺一寸言之,則每面各得五寸半,共為尺有一寸,如此而後合「六分取一」 之數。

參分其牙,圍而漆其二

《易》氏曰:牙圍每五寸半合,先以四寸半分之,每分得一寸半,是漆其二者為三寸。其一不漆者為一寸半,外餘一寸三分之,是漆者得三分寸之二,兼上三寸,共為三寸三分寸之二。不漆者獨得三分寸之一,兼上一寸半,以半寸為十五分。三分寸之一作十分,是不漆者共為一寸三十分寸之二十五.。鄭氏謂:「不漆其踐地者也」 ,如「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 之說。此以意推之,非《經》之正文,皆有所不取。

《槨》: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之「轂長」,以其長為之圍。

鄭司農曰:「槨者,度兩漆之內相距之尺寸 。」 陳用之曰:「不謂之度而謂之槨,則義取諸棺槨,謂自外圍之,則以度其內焉 。」 王氏曰:「槨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長,則長短得矣。將論轂圍而先牙圍」 者,轂之小大長短,以牙圍為法。凡輪牙之底,踐地而行,固無事漆;牙之兩旁與土相摩,亦不必漆。漆者,指牙之兩旁而言,非計其踐地 。易氏曰:「若謂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便為漆內,則非矣。」 既曰漆內,安可便以牙厚計之?漆內之制未明,則轂長三尺二寸,圍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亦非也。今以《經》之文意推之,除不漆其踐地者,只據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則兩面為七寸三分寸之一,兼上輪崇六分之五,為五尺五寸,是漆內共得六尺二寸三分寸之一,中詘之為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此轂之長也,亦所以為圍。

以其圍之,阞捎其藪。

鄭康成曰:「阞,三分之一 。」 鄭鍔曰:「阞者,分散之義,初無定數。凡物之餘數則謂之阞。如《王制》言『祭用數之阞』,蓋取經用之什一以為阞也。如《易》之《大衍》言『歸奇於阞』,蓋取四方之餘以為阞也。捎,除也。藪者,轂空壺中也。」 疏云:「轂必大頭寬,小頭狹,當輻入處謂之藪,寬處中而已。名曰藪者,有取於蜂窠孔藪之義也。」 鄭氏謂:圍之阞為三分寸之一,以其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也。王氏取《繫辭》之阞為說,謂阞者,三分之一也。圍既三尺二寸矣,取其四分之一以除藪,則藪凡八寸矣。然下文「賢徑六寸五分寸之二」 ,與此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然後小大相稱,以為八寸,恐大小不等矣。則阞當為三分之一,從鄭說可也 。易氏曰:「《老子》曰:『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 注:無有謂空虛。轂中空虛,輪得行。以一轂之圍,得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而為三十輻之所湊。苟藪孔稍廣,則轂之力弱,而有不勝任之患。故三分其圍而除一,為藪圍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此三分之,只得一尺,尚餘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為三十分,又三之為九十分,以三十分寸之五為十五分,共得一百五分。三分之一則為三十五分。是藪之制,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藪中大小穿,皆以金錮其內而貫軸焉。

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為賢,去三以為軹。

賈氏曰:「上《經》言轂空壺中」 ,此言轂大小兩頭 。鄭司農曰:「賢,大穿也。軹,小穿也 。」 楊謹仲曰:「三分轂之長,二在外,一在內。在內為大頭,其空寬則賢也;在外為小頭,其空狹則軹也。賢與軹,以金為之,圍厚一寸,置之轂頭空之中,用以拘其軸,使之久而不敝也。以其轂之長,五分去一以為賢之圍,則其徑六寸五分寸之二」 ,金厚一寸,故其空徑四寸五分寸之二,此藪之所捎者為寬也。以其轂之長五分去三為軹之圍,則其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金厚一寸,故其空徑二寸十五分寸之四,此藪之所捎者為狹也。故《疏》「以為當輻之處,寬狹處中」 是矣。

容轂必直。

鄭康成曰:「容者,治轂為之形容也 。」 鄭鍔曰:「轂以運轉,不直則輪不可行,故治轂而為之形容,必欲直而不曲。」

陳篆《必正》。

趙氏曰:篆,轂約也,不專指軹而言。蓋轂以革鞔之,約,謂鞔也。於鞔之上而飾以采色,如《巾車》「孤乘夏篆」 ,注亦謂夏篆,五采畫轂約也。陳設其篆采之文,則欲正而不邪 。陳用之曰:「陳篆,先儒以為轂約。夏篆夏縵」 ,未審所謂「孤乘夏篆」 、「卿乘夏縵」 ,對「大夫乘墨車」 、「士乘棧車」 為言,豈止謂轂乎?此所謂篆以識之。若下文「二在」 外、一在內,鑿之廣深之類,則其為之也必有以識而定之。陳篆必正,惡其偏而差也 。毛氏曰:「謂篆刻其轂而陳列其絲以約也。」

施膠必厚。

鄭鍔曰:「膠所以附離,異木以為固,薄而不厚,則附離者有時而解《剝》。」

施筋必數。

《鄭鍔》曰:「筋所以纏束柔木以為堅,疏而不數,則纏束者有時而柔弱。」

幬必負幹。

《鄭鍔》曰:「以革縵轂謂之幬,革與木相附麗則轂必。」

急革若不隱著於木,是之謂「不負榦。」 不負榦,則是有盈不足,而轂必急矣,故「《幬》欲負榦。」

既摩革色青白,謂之「轂之善。」

《鄭鍔》曰:「以革縵轂矣,則以骨丸之,丸之已乾,又以石摩之,摩之然後漆焉。若既摩而革色青白,是為轂之盡善。蓋青者東方之陽,白者西方之陰,陰陽均調,故其色青白則知其剛柔得所矣,所以為美之至。」

參分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

趙氏曰:「『三分轂長,二在外,一在內』者,此是輪置輻於轂相去遠近之法。外謂轂之趨軹處;內,謂轂之趨賢處,與輿相近。以轂長三尺二寸,三分之,以二分為外,以一分為內,於二者之間而置輻焉。注云:『今輻廣三寸半,除輻箄轂之處,則輻內有九寸半,輻外有一尺九寸』。」 此說是也。然所以在外數多,在內數少者,蓋一車用兩轂,而兩轂之間置輿,輻內數少則兩輪近輿有倚靠處,自然牢固而行得穩;輻外數多則轂行無所礙,轂欲止時,其轂體長,可以持住,《經》所謂「車止則持輪」 是也。所以內外有多寡之分 。陳用之曰:「外謂旁出之端,所謂軧者是也。內謂向輿之端,向於內者也 。」 易氏曰:「經文既言三分轂長,則當復除輻廣二寸半」 ,謂轂長三尺二寸,亦未為當。今以《經》之文意攷之,則知轂長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三尺言之,二在外則得二尺矣,尚餘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為三十分,又三之為九十分,又以五分三之為十五分,共為一百五分。是二在外者得二尺九十分寸之七十,其一在內者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於二在外,一在內之中,而置輻焉。

凡輻,量其鑿深以為輻廣。

趙氏曰:「鑿即是藪,所以容輻菑者。」 《注》謂「以深為廣,各三寸半,方相應。」 蓋轂鑿三寸半,然後能受輻之入;輻廣亦如之,然後稱鑿之受。所以三寸半者,以圍之阞捎其藪而知之。轂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三分取一作空中,空中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兩畔得二分,恰有七寸九分寸之一;兩廂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故輻深廣各三寸半 。《鄭鍔》曰:「鑿以容輻之廣,必欲與鑿之深相稱,使無有餘不足,斯無危槷之患。」

「輻廣而鑿淺」,則是以大杌,雖有良工,莫之能固。

鄭康成曰:「杌,搖動貌 。」 鄭鍔曰:「苟輻廣三寸半,而鑿孔太淺,不及三寸半,則所入不深,不深則不固,必大隉杌而動搖矣。雖有良工,無所施其巧而使之固也。」

鑿深而輻小,則是固有餘而強不足也。

鄭鍔曰:「轂大而鑿孔得深,其輻亦宜大。苟輻小而鑿深,二者不相稱,或失之有餘,或失之不足。轂大鑿深,可謂有餘矣,輻小不及其深,可謂不足矣,以是而相人,所謂固其有餘而強其不足也,如是則輻失於太弱,安能勝轂之所任乎?」

故「竑其輻廣,以為之弱」,則雖有重任轂不折。

趙氏曰:「竑,謂度也。弱,輻菑也。度其輻之廣狹,以為菑之大小長短,則菑與輻其力相稱,雖任重載,轂亦不毀 。」 鄭鍔曰:「此弱與前文所謂菑理則一也。輻入轂中,謂之菑,亦謂之弱。」

「參分其輻之長而殺其一,則雖有深泥」,亦弗之溓也。

賈氏曰:「假令輻除入轂之中,其外長三尺,則殺一尺以向牙,以本麤末細塗,則向下利,故泥不粘著之。」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骹圍。」

鄭康成曰:「謂殺輻之數 。」 鄭鍔曰:「上言『殺其一,據長短之中殺其一分而已,未明其股骹之大小如何也。向轂大處謂之股,向牙小處謂之骹,此蓋以人之足為譬也。凡人足髀大處名股,脛小處名骹,言股以喻大,言骹以喻小,輻向轂處之圍而三分之,去其一以為向牙處之圍,假令近轂處圍六寸,則近牙處圍四寸』」 矣 。王昭禹曰:「以輻三分之長,殺一向牙,以股三分之圍,去一以為骹,則本大末小,此所以深泥莫之粘也。」

揉輻必齊,平沈必均。

鄭鍔曰:「木有曲直,不能皆易直,故以火矯揉其曲者,使與直者齊,則三十輻之直必等矣。木有虛實,不能無輕重,故平而沈諸水,以觀其入水之淺深,入深者知其必重,入淺者知其必輕,從其重者而削之,則必平矣。夫揉以求其直,沈以求其均者,蓋輻之入牙,以直為貴故也 。」 陳用之曰:「平謂其陽平於水面,沈謂其」 陰沈於水下 。易氏曰:「揉輻以火,所以齊曲直;沈輻以水,所以均輕重。齊曲直者,取其易直也;均輕重者,取其肉稱也 。」 毛氏曰:「輻眾則大小患於不齊,齊則同強,而大小無所偏,浮沈各從其類,故曰均。均則同堅,而輕重無所雜於」

「轂與牙不言」 者,以轂與牙所治者一木耳。

「直以指牙」,牙得則無槷而固,不得則有槷必足見也。

趙氏曰:輻直以撐指者,牙也。輻資牙以指,牙資輻以抱,兩者皆要相得而後可 。鄭康成曰:「得謂倨,句鑿內相應也 。」 賈氏曰:「先鄭讀槷為危槷之槷,故更轉從摋,後鄭讀槷即是槷」 ,蘇結切。云:「讀如涅,謂涅物於孔中之涅。」 又解「槷」 字,以其用木為槷,故從木 。李嘉會曰:「槷即梫也。前曰綆者,孔中出外;今曰槷,則梫之木也。牙之入輻,但必用栘,無梫則不固 。」 鄭鍔曰:「輻直而倨,牙曲而句,倨句之勢,難乎相得。苟輻之直而指牙,牙與輻二者相入而各得其正,雖無槷亦固也,況於有槷乎?若夫佹戾各不相得,雖有木以槷之,其槷不隱,必有時而見矣。足見謂其槷之大也,輻之入牙,未必不用槷而能固者也。但二者相得,則有」 槷而小,似無槷焉,其勢亦固。不相得,則有槷必大,雖大亦不能固。上云無槷而固,非無也,必其相得若無也 。毛氏曰:「用槷則一時之固耳。及其服勞之久,則牙動於內,槷必躍而出,其足見矣。何則?無故以合,必無故以離,故槷交牙,必銳其首而厚其末。此言末見,故曰足。」

「六尺有六寸之輪」,綆參分寸之二,謂之輪之固。

趙氏曰:「六尺六寸之輪,謂兵車、乘車也。綆即眡其綆之綆,謂輪箄也。注謂車輪外箄,則車行不掉。蓋凡造車,必置綆於輻外,一頭入轂,一頭入牙,所以遮護撐住著輪,使行時不致於搖杌也。」 「『三分寸之二』,注謂出於輻股鑿之數。」 《疏釋》云:「鑿牙之時,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使輻股外箄。」 據《疏》之意,謂綆在輻外近轂處,輻廣三寸半,輻是側安者。此處甚高,必礙住綆綆,不容與輻一般,排鑿孔,使兩頭俱入牙。所以鑿轂與牙之時,綆鑿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疏》雖只說鑿牙,其實兼轂而言,蓋綆那頭必入轂故也。所謂三分寸之二者,以一寸三分之而得其二也。以數計之,則綆離輻菑爪鑿孔六分有奇,如此則綆不被輻高處閣起,又輔助住輻,輻有倚靠,則車行不掉,輪自堅固,所以謂之輪之固也。據《輪人為蓋》,疏云「則向外謂近輿處」 ,綆是安在輪之內面,外面無有綆然。車人為車,「大車崇三柯,綆寸」 ,注云:「綆輪箄綆寸」 者,謂輪之正面外一寸則安,乃不止三分寸之二者,蓋大車之輪,是九尺之輪,實牛車也。其牙又「厚似六尺六寸之輪,故綆之鑿孔在牙與轂處相離,輻菑爪恰好一寸,不止於三分寸之二也。」 此段所以指殺言六尺六寸之輪,以見六尺六寸之輪,綆之制又別也。或謂綆兩頭俱入於牙,不入於轂,此說不然。蓋輻中間高閣住綆,綆如何俱入於牙得?若使綆一頭不入於轂,皆入於牙。《疏》當言出於輻骹鑿數,不當言輻股矣。輻股是近轂處故也 。李嘉會曰:「綆繼槷說者,綆其孔也,槷其木也,故繼說。」

凡為輪,行澤者欲杼,行山者欲侔。

愚按:此言牙耳,非謂輻也。言輪則兼於牙 。鄭鍔曰:「凡為輪,則所謂牛車、大車皆舉焉。」 觀《車人》為車有「行澤者欲杼、行山者欲侔」 之異,則知此所謂不專指兵車、乘車而已 。王昭禹曰:「三分其股圍,去一以為骹圍者,此輪之常制也。至於行山行澤,又加損益焉,以從其宜。是以行澤必於骹,圍者薄之,故欲杼。」 杼言削薄其踐地者。行山必骹股,等也,故欲侔侔,言上下之適侔 。陳用之曰:「杼謂殺而銳也,侔謂外內相等而相侔也。」

「杼以行澤」,則是刀以割塗也,是故塗不附。「侔以行山」, 則是摶以行石也,是故輪雖敝,不甐於鑿。

鄭康成曰:「附,著也。摶,圜厚也 。」 鄭司農曰:「不甐於鑿,謂不動於鑿中 。」 鄭康成曰:「甐亦敝也。以輪之厚,石雖齧之,不能敝其鑿,旁使之動 。」 鄭鍔曰:「澤之下溼,厥土惟塗泥。輪之踐淺處不薄,則附著必多,而滯留不行。苟削而杼之,如以刀割塗然,塗分裂而自解,則有所不能附,而車行速矣。山之高峻,其地皆落确;輪之踐地」 處,不圜厚,則磨磷必速,而鑿孔易動矣。苟等而侔之,如圜物行石然,著地者多,則不至於偏受其任,雖輪已敝,而牙之鑿孔亦不動也。甐之為言動也 。毛氏曰:「澤多泥,泥善附,附則不利。山多石,石善掉,掉則不穩。如刀之割塗,言其利之至;如摶之行石,言其穩之至。」

凡揉牙,外不廉而內不挫,旁不腫,謂之「用火之善。」

鄭鍔曰:「輪所賴以為用者不一,而牙者實所以為固抱,其揉之也,尤不可以不盡善。」 於是又言揉牙之法:牙車輞必屈一木以為之,屈木而不用火以矯揉之,不可得而曲 。毛氏曰:「內,牙之抱輻也。外,牙之踐地也。旁則牙之兩邊也。廉,言及膚之外皺。挫,言理脈之內絕。腫,言肥內之外腫。免此患則為用火之善。蓋用火」 或過或不及,惟中為善。廉挫者用火之過,腫者用火之不及,言不柔紉也。

是故規之以眡其圜也,萬之以眡其匡也。

鄭鍔曰:「輪既成矣,察之之道又如此。」 萬,矩也。匡,方也 。趙氏曰:「輪,圜物也。中規則可,如何欲其中矩?蓋以規合之,固可驗其不員處;以矩合之,其四方四角有不員處,亦可因矩以驗之。」

「縣之」以眡其輻之直也。

賈氏曰:「縣謂以輪側於一邊。輪輻三十兩,兩上下相直,從旁以繩縣之,兩兩中縣,則鑿正而輻直矣。」

水之以眡其平沈之均也,

《鄭鍔》曰:「繩所以見其輻之直,未知其輪厚薄之善否也。又浮之水上以觀之,上文言平沈必均,言揉輻之時也。此則輪已成,又置之水,欲其平沈之均。」

毛氏曰:「上載輪之法備矣,然所試者,一輪而已。」

此又合兩輪於水而試之,以觀其浮沈之均,則輪之行用力侔矣。

「量其藪以黍」,以眡其同也。

鄭鍔曰:「輪之轂空,壺中當輻菑者謂之藪。藪,孔藪也。兩藪皆欲其無贏不足,置黍其中以量其深淺,苟其容受皆同,則知壺相同矣。必用黍者,以其滑而齊,為易驗故也。」

權之以眡其輕重之侔也,

鄭康成曰:「侔,等也。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輪有輕重,則引之有難易。」

故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

鄭鍔曰:「自規之以眡圜至權之以眡輕重之侔,皆一定之法所當然。若夫不必用規、用矩,不必沈之水、縣以繩,不必量以黍、權以稱,皆自然合於法度,可以規、可以矩、可以水、可以縣、可以量、可以權而試之,是則得之於手,應之於心,出乎技巧之外而非世所能及也。是謂國工,謂舉國皆無出其右也。」

《輪人》為蓋。

鄭鍔曰:「《輪人》之職,掌為輪者也。又使為車蓋者,蓋先王役人,固不強人之所不能,苟制作相似,因其巧智亦足以為者從而任之,是亦因任之道。輪之與蓋或運乎下、或庇乎上,用雖不同,然貴乎圜則一,又況蓋之二十八弓與三十輻之制亦無以異,蓋之達常與桯與轂之制亦無以異,則因其為輪,又使為蓋,何不」 可之有?

《達常》,圍三寸。

鄭司農曰:「達常,蓋斗柄下入杠中也 。」 鄭鍔曰:「蓋柄有二節,達常則下入乎桯,桯則上含乎達常,名曰達常,以其通乎上下,無所更變,其體有常也。」 鄭康成曰:「圍三寸,徑一寸 。」 王昭禹曰:「蓋之制,上為部,中為達常,下為桯,旁為弓。達常小於桯,桯小於部,故非部無以納弓於其旁,非桯無以含達常於其中。」

桯圍倍之,六寸。

鄭司農曰:「桯,蓋杠也,讀如丹桓宮楹之楹 。」 賈氏曰:「楹者,蓋柄下節,麤大常一倍向上,含達常 。」 鄭鍔曰:「名曰桯者,猶屋之有楹,所以直而上承 。」 王氏曰:「桯立於下,蓋之材賴之以呈露,故謂之桯。」 鄭康成曰:「圍六寸,徑二寸,足以含達常。」

「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部廣六寸。

鄭司農曰:「部,蓋斗也 。」 賈氏曰:「部者,蓋之斗,四面鑿孔,內蓋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謂之為部 。」 鄭鍔曰:「蓋斗最處蓋之上者,名之曰部。言穹窿而高處乎上部,以總眾弓,如部伍然也。信當為『伸』」 ,取其在下之圍,以為在上之徑,故以伸言之。伸六寸之桯圍,以為此部之廣。廣,徑也。桯圍六寸,則部之徑六寸;徑六寸,則圍尺有八寸。

部長二尺,

鄭鍔曰:「部徑六寸,正指部言之。部長二尺,又指達常為部也。達常者,蓋之上節貫入乎部中者。惟其入乎部中,故亦可謂之曰部。何以言之?部尊一枚,則不長二尺,今曰部長二尺,則是達常長二尺。毛氏曰:『部厚一寸,而曰二尺者,注謂兼達常言之』」 ,以其達常之在桯中者,出入不時,常與部相收,故部可以兼達常。然則達常在部一寸,其不入於部者尺九寸 。愚案:上言「蓋圍」 ,先以達常起數,而後及部廣,以見部廣於達常。此言蓋之長短,止言部長,而不及達常。以達常上納於部,下納於桯,人所不見,所可見者部與桯耳。其實部自是部,達常自是達常。《注》以「部」 即達常,非也。

《桯》長倍之,四尺者二。

鄭鍔曰:「達常長二尺,而桯長倍之則四尺矣。倍四尺而又有二,則其倍者八尺也。以此八尺上含達常之二尺,則蓋之高凡一丈矣。人長八尺而蓋十尺,雖則立乘猶有二尺之高,不蔽目矣。上言達常與桯之圍,下言達常與桯之長,中言部之廣,則蓋之形制大體具矣。」

十分寸之一,謂之「枚

鄭康成曰:「為下起數 。」 趙氏曰:「以一寸而十分枚計一分也。」 蓋十分為一寸,枚只得十分之一故也。

部尊一枚。

鄭鍔曰:「前言部廣六寸,未見其高之如何,故於此言其高。」 尊高也。凡居乎高者,未有不尊,故以尊言高焉。蓋斗中之上穹窿而高,其高者一分 。毛氏曰:「部厚一寸,又尊高一分,欲其稍峻而高,去水疾故也。」

弓鑿廣四枚,《鑿上》二枚,《鑿下》四枚。

鄭康成曰:「弓蓋撩也 。」 《圖說》曰:「鑿部上菑弓者也。」

鄭康成曰:「廣大也 。」 鄭鍔曰:「四旁鑿孔以納弓。」

弓鑿之廣,其廣四分,故曰:弓鑿廣四枚。弓鑿之上則餘二分,鑿之下則餘四分,以鑿廣四枚與上二枚、下四枚計之,則部凡厚一寸 。《易氏》曰:「弓鑿廣四枚者,則鑿孔之廣所以容弓者四分也。鑿上二枚者,以鑿孔之上無所受而不用力,故二分也。鑿下四枚者,以鑿孔之下有所受而用力多,故四分也 。」 毛氏曰:「部廣六寸,則圜當尺八寸;一寸十分,則百八十分。蓋弓二十有八,每弓居部之四分,則總百十二分,其所不居者七十二分,大抵兩鑿相去纔二分有半耳。」

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鑿端一枚。

易氏曰:上言部廣六寸,達常圍三寸,則達常入部,其徑一寸。是達常兩畔猶有五寸,則鑿深二寸有半,正合兩畔五寸之數,而弓鑿不侵達常也 。趙氏曰:「下直二枚者,注謂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 《疏》云:「上云鑿下四枚,今於內畔,於下亦四枚,與外正平,故《經》謂之下直,而注謂鑿空下正也。上云鑿上二枚,今於內畔孔」 低二分,鑿上亦四枚,故《經》謂之二枚,而《注》謂「上低二分」 也。「下直鑿之下,二枚鑿之上」 ,此一句指兩事而言也。「鑿端一枚」 者,謂部高一寸,今鑿上鑿下俱四枚,已占了八枚,其中只有二枚在,以二枚之中,取一枚鑿深放尖,故云「鑿端一枚」 ,端謂鑿頭也。所以如此,以弓外畔上下方正大四枚,今於弓入鑿內處乎剡其弓下畔二分,於弓尖處又削去一分,以納入鑿中,使與鑿孔恰好相應。如此則弓向處頭仰,卻以蓋弓三分之近部,一分揉放低外,二分為宇曲,又以衣蒙之,則弓雖低而其力常健,雖曲不至一向低斜了去。《注》所以云「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 也。此皆仰其弓,故如此。若俯其弓,則弓自部以下皆低而蔽目矣。先儒論蓋鑿,有言:鑿上二枚,鑿下四枚,指鑿之外也;下直二枚,指鑿之內也。鑿廣而內狹,上低而下正,先高而揉之使下,弓本仰而覆之使俯,斯言盡之矣。《易》氏曰:一枚為一分部廣六寸,圍三之,則尺有八寸,其數不過百八十分而止。弓鑿四分而二十八,弓已占一百一十二分外,止餘六十八分,則部中實少而虛多。又以弓鑿一百一十二分,其深各二寸有半,而共湊於《達常》一寸之徑,其數似不相合。然古人深察物理,上下相制,自然堅固縝密,非常工所能測識者。

弓長六尺謂之庇軹,五尺謂之庇輪,四尺謂之「庇軫。」

趙氏曰:「庇謂覆也。軹謂轂末也。輪謂輪牙也。軫謂輿後橫木也 。」 鄭鍔曰:「車有大小,故蓋有大小。蓋大故弓長,長則所庇者遠。弓長六尺謂之庇軹者,蓋弓之一面長者六尺,對為丈二,中有部,廣六寸,則弓長六尺者,蓋大一丈二尺六寸也。」 車輿六尺六寸,車兩轂共六尺四寸,凡一丈三尺矣。以七寸承輿,七寸為軓,凡減一尺四寸,則車之兩軹纔廣一丈一尺六寸耳。弓之長者共一丈二尺六寸,又有宇曲之減,故其覆庇所及者至於軹,是弓長則其庇遠也,故謂之庇軹之蓋。長五尺者,其庇及輪謂之庇輪之蓋。長四尺者,其庇及軫謂之庇軫之蓋。蓋小於輪,輪又小於軹,故弓每減一尺短則其庇近也。漢世名蓋弓為《撩子》。

參分弓長而揉其一。

《鄭鍔》曰:「揉與揉牙、揉輻之揉同,撓而曲之謂之揉。參分弓長而揉其一者,假如弓長六尺,則曲其二尺也。蓋鑿孔之時,外畔弓下四分,弓上二分,內畔上下俱四分,由弓頭仰,故須近部撓其二尺使平,其長四尺,以為宇曲也。」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蚤圍。

鄭鍔曰:「『股與輻之近轂者謂之股同,弓之近部者亦謂之股,以其大也。蚤與輻之入牙者謂之蚤同,弓之宇曲者亦謂之蚤,以其小也。上云弓鑿四枚』,以弓鑿之廣為股圍,圍三徑一,則此圍當一寸六分也。於一寸六分之數而去其一分以為蚤圍,則弓之蚤圍凡一寸十五分寸之一。」

參分弓長,以其一為之尊。

《鄭鍔》曰:「前云『《部尊》一枚,言部之高耳。若弓之入部,則三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尊,假如六尺之弓,則以』」

《二尺》,近部為高也。

《上欲尊》而宇欲卑。

《鄭鍔》曰:「弓上近部者二尺則欲高,其長四尺為宇者則欲卑,弓之隤下處謂之宇,如屋宇然,因以名之。」

上尊而宇卑,則吐水疾而霤遠。

鄭鍔曰:「『所以上欲尊而宇欲卑者,蓋本為雨設,苟上尊而宇卑,則其吐水也必速,而水之霤所及者必遠矣。古人云:『猶高屋之上建瓴水』,言自高而下,其勢速也。《左氏》云:『三進及霤』,禮云:『家主中霤』。霤謂水流也』。蓋上高則霤遠,此必然之理。」

蓋已崇,則難為門也;蓋已卑,則是蔽目也,是故「蓋崇 十尺。」

薛氏曰:蓋部并達,常二尺,桯長八尺,共十尺也。古者以人為法,人長八尺,二尺為宇,曲卑於此則蔽人目,高於此則難為門 。《鄭鍔》曰:「車出入乎門蓋,太高則門不能容人;立乘乎車蓋,太卑則目無所見。古人制蓋之法,欲無害於門,欲不蔽乎目,故以十尺為度 。」 鄭康成曰:「十尺,其中正也。」

《良蓋》弗冐弗紘,殷畝而馳不隊,謂之「國工。」

鄭鍔曰:「為蓋者必冒之以衣,必紘之以帶,如紘綖之紘,謂以帶而維繫之也。冒之紘之則弓有所恃以為固而不墜矣,此作蓋之常也。若夫善為蓋者,無衣以冒,無帶以紘,以橫馳於隴畝之上。殷而馳則行不正,隴之上則地不平,能使弓不墜落,是國工之巧者,所謂非常才所可及 。」 陳用之曰:「畝,平夷之地,非謂壟上」 也。殷若殷其雷之義。車震地之聲,馳之疾,則轉而有聲矣 。鄭鍔曰:「《巾車》惟王后五路,重翟、安車言『皆有容蓋,輦車言有翣羽蓋,彼婦人車蓋,疑非此輪人所專掌也』。」 夫車未有不用蓋者,而《巾車》,王之五路不言,豈所辦者?旗物之異,當建旗之時,無所用蓋,故不言歟。或謂車之有蓋,專為雨設,然道右掌「前道車。」 言王下則以蓋從,又不專為雨而用蓋也。反覆攷之,車有軫以象地,有蓋以象天,而蓋弓二十有八,又以象星。王者乘之取法如此,則蓋無時而可去也。去蓋則象天之道缺,蓋去而弓隨,則法星辰之道又缺矣。設蓋之意,恐不專為雨也。說者謂五路在祭祀、朝覲、田獵、即戎之時即建旗,不用蓋,他時在國巡行必設蓋,豈其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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