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三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七
宋三〈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九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六則 淳熙九則 光宗
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一則 嘉定八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
二則 端平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六則 寶祐二則 度宗咸淳五則〉
選舉典第十三卷
學校部彙考七
编辑宋三
编辑高宗建炎元年置國子監設博士定試教官法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建炎初,即行在 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 生。」
按《文獻通考》:國子監生員,皆胃子也。舊制,行在職事 官同姓緦麻親,釐務官大功親,聽補試入學。每三年 科場舉三人取一,若未補中,則七人取一。然太學生 皆得以公私試積校定分數升舍。惟國子生以父兄 嫌,但寄理而已,須父兄外補,乃移入太學而得陞。 又按《通考》,高宗建炎初,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 為人師,而自納所業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詔罷其試, 而教授自朝廷選差,已而復之。凡有出身許應,先具 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而 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 為兩學之選。
建炎二年六月,復置教授,凡四十三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復律學明法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炎三年。詔國 子監併歸禮部。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
按《玉海》,「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
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募補算學生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元年,復刑 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 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定等級,五分以上入 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 三等中,以曾經試法人為考官。
按《玉海》,「命太史局試補算學,併募草澤人。」
紹興二年,命太史局試收算學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二年,「命今 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 取。」時局生多闕故也。
紹興三年,置國子監及博士弟子。詔「三省選擇大小 學教官,減淮西路教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六月丁未,置國子監及 博士弟子員。」
按《玉海》,紹興三年六月丁未,復置國子監,詔即駐蹕 所在學為之量養生徒,置博士三員。六月二十三日, 謝伋言:「咸平間醇儒授南北宅經義,望詔三省擇大 小學教官。」詔各選一人。
按,《文獻通考》:紹興三年詔建炎二年內復置教授處 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並罷,任滿更不差人。今將 二年復置教授窠闕並行存留。又按《通考》:紹興三 年,詔淮西路州縣教授並行減罷,令逐州有出身官 兼。
紹興四年,始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靖康之亂,宗學 遂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 興省其一。」
紹興五年,詔定律學試法,罷教官試,復置宮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命廣宮學,教內外宗子。按 《選舉志》:五年,以李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 中書駮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高宗曰: 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卒如前詔。 後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 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 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 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按《玉海》。正月己巳,罷教官試。紹興五年六月七日,大 小學教授錢觀復言。「國子監有政和學制,載宗學法。」
又按。《玉海》。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宗正士㒟請先差。
「大學教授二人,小學二人。」詔可。六月七日,大小學教 授錢觀復奏請復置宮學。七月六日,宗司奏大小學 成。八月十九日,觀復言:「宗子昔分為六宅,宅各有學, 學皆有官。今唯有睦親宅南班居之,講堂三楹,又無 齋舍,請附近睦親宅增廣學舍,俾內外宗子均被教 養。」國朝自嘉祐二年諸宮置教授,治平元年增置 講書及課試規罰之法。崇、觀間,諸宮置博士十三員,
立三舍,升補與貢士一體。今止行都及會稽南班宮邸各置教授二員,先講《論》《孟》,俟通經,依《大學》法。紹興八年,葉綝請建學,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八年。葉綝 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餽運為辭。
按《文獻通考》:「葉綝上書言:『西漢奪於大盜,天下非漢 有矣。光武起於河朔,五年而建太學;西晉滅於劉淵, 天下非晉有矣;元帝興於江左,一年而建太學。光武 時十分天下有其四,元帝時十分天下有其二。然二 君急於教養,未嘗以恢復為辭,饋餉為解。我宋以儒 立國,垂二百年,懿範閎規,非漢晉比也。今中興聖祚, 駐蹕東南,百司庶府,經營略備。若起太學,計官吏生 徒姑養五百人,不過費陛下一觀察使之月俸。願謀 之大臣,咨之宿學,亟復盛典,以昌文治』。」而廷臣皆曰: 「若倣元豐,則軍食未暇而削弱,非禮也。請徐議之。」 紹興九年八月己酉,復淮南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年四月庚午,復四川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詔修學宮,復試教官法。定太學生額,置 太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丙戌。詔諸州修學 宮。夏四月甲申。增修臨安府學為太學。五月乙卯。復 試教官法。十二月庚午。命太學弟子員以三百人為 額按《職官志》。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按《玉海》。紹興十二年。詔諸州守臣修學。
紹興十三年,增建「國學及學官立試法,置提舉學事 司及諸州教授,增太學生,命宗子入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癸卯,增建國子監 太學。二月庚辰,立太學試法。五月壬申,置國子博士 正錄。八月丁亥,命諸路有出身監司一員,提舉學事。 九月癸酉,詔諸州守貳提舉學事,縣令佐主管學事。 十二月丁酉,增太學弟子員二百。丁未,命行在宗子 入宮學。」按《選舉志》:「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 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 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 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 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 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 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 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自外 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 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按《職官 志》:紹興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 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 齋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 齊,兼攝並置不一。〈按職官志作十二年考之本紀通考俱作十三年事故附見于此〉 按《高閌傳》:「閌召為國子司業,時興太學,閌奏宜先經 術。帝曰:『士習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閌曰:先王 設太學,惟講經術而已。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神宗 始以經術造士,遂罷詩賦。又慮不足以盡人才,乃設 詞學一科,今宜以經義為主而加詩賦。」帝然之,閌於 是條具以聞。其法以六經語孟義為一場,詩賦次之, 子史論又次之,時務策又次之。太學課試及郡國科 舉,盡以此為法。且立郡國士補國學監生之制。中興 已後,學制多閌所建明。閌又言:「建學之始,宜得老成 以誘掖後進。」乃薦全州文學師維藩,詔除國子錄。維 藩,眉山人,精《春秋》學,故首薦之。新學成,閌奏補試者 六千人,且乞臨雍,繼率諸生上表以請。于是帝幸太 學,秦熹執經閌,講《易泰卦》,賜三品服。
按《玉海》,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岳飛第為國子監太學, 堂一曰崇化齋,十有二。二月二十二日,詔補太學生。 司業高閌條上課試法,詔以元祐、紹聖監學法參定。 六月二十一日,詔王賞撰《太學記》。七月癸未,新修太 學成,奉安文宣王于大成殿,上自題賜書閣榜曰「首 善。」十月己丑,上國子監武學、律學、《小學敕令格式》二 十五卷,十二月丁酉,詔太學養士增二百人。又按 《玉海》,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詔諸州並置教授。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三年秋季,始開補就試者五千 人。自後春秋兩補三舍,舊法凡四百十條,紹興重修, 視元豐尤密。諸齋長諭月書學生行藝于籍。行,謂帥 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每季終,論可「選者考于 學諭,仲月後入學者,次季選考,十日考于學錄,二十 日考于學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四十日考于長貳。歲 終校定」《三經》,季選者准此校定,至陞補日展一季。外 舍百人,內舍三十人,注于籍。如逐舍與校定生不滿 元額,即計分數取內舍,仍分優、平二等,于次年六月 以前聞奏。諸補內舍,附公「試以外,舍上二等,同考選 簿參定,若簿內所選者,據闕陞補。闕多就試人少者, 以就試人所為率,不得過一分五釐。上舍准此,不得 過三分。若簿未成,其合理陞補年月,聽以試中日為 始即試。雖入上二等而考選不預者,候補一歲。私試三入等,及不犯三等已上罰,或預選而試不入上二 等者,候再」試入三等,已上聽補。諸補上舍,以間歲九 月五日鎖院發解年候試畢別為一甲附試。考校合 格,分優、平二等,奏號長貳同拆號官入院,以所奏行 藝參定,「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或一優一否 為下否。」謂已經三季已上,選考校考,不預聞奏而試 入優等,及有優等校定而試不入等者,注籍訖,「具名 聞奏。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補及 一年,並申尚書禮部。若下等自該免解,及已經免解, 而每該免者,即與免省。其不自該免者,許再試入,優 與陞等。」
紹興十四年,復置清州新民學,建宗學,定宗學生額, 置國子小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丁亥。復置清州新民 學。丙午,定宗學生額為百員。六月乙巳。置國子監小 學。十月甲午,從右正言何若言請戒內外師儒之官。 黜伊川程氏之學。」按《選舉志》:「十四年始建宗學于 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 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 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 按《玉海》。十四年二月。士同知大宗正事請建學於 臨安。二十五日丙午,禮部奏「學生以百人為額。置諸 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按選舉志通考俱作一員或恐各一員也〉十一月 不溢。請復置博士正錄。國子監小學。紹興十四年四 月戊申。程允元請建。六月乙巳。詔國子監置小學。 又按《玉海》。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詔太學置小學一 齋。
紹興十五年,增太學生。命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 寧舊制。罷明法科,復行試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學弟子員 百人。八月辛丑,復增太學弟子員二百。」按《選舉志》: 「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 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 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于轉運司者,取放之 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 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 所以優國族也。又按《志》,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 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五年,國子監丞文浩言:「師儒之 官與諸生難疑答問,于群經宜無所不通。請自今並 于六經中臨期取二經各出兩題,無拘義式,以貫穿 該贍為合格。」詔行焉。
按《玉海》,「十五年二月戊寅,增生員一百人,外舍生共 七百人,內舍一百人,上舍三十人。八月辛丑,又增二 百人。通舊為九百人。」
紹興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生。三月,建武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外舍生額 至千人。三月庚午朔,建武學,置弟子員百人。」按《職 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 馬、武藝誘誨學者。」
按《玉海》,紹興十六年三月庚午朔,詔修建武學。四月 二日,上曰:「習弓馬稍知書,則不負教養。」十九日,進呈 兵部試選格。十二月二十九日,從司業陳誠之請,並 試補入學。升趙充國像,降韓信從祀。
紹興十八年,詔「外舍生歲終檢校,自十九年為始。」江 西轉運賈直清請立縣學,選教授,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八年,詔太 學在籍外舍生。若入學已及五年。不預校定。及不曾 請到國學解。或不曾公試入等。自紹興十九年為始, 歲終檢校除籍免請本州公據。止召本學生二員委 保再補。以後歲終依此檢校。又權禮部侍郎陳誠 之言:「國庠立額不為不廣。然有不待闕之士。臣嘗得 其說矣。京師視四方為甚遠,非身隸業上庠者不能 取應其請假歸省,即就鄉舉,故額常有餘。今首善之 地,江浙士人便於往來,一補中外舍,即無假滿不參 之人,故未嘗有闕,後來之士,將何以待之?」國子監勘 會「昨京師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為額,自來未嘗滿 額。蓋緣四方士人請假歸鄉,道途既遠,往往止就鄉 舉。又舊法或三經試而不與升補,或兩經試而曾犯 規罰,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闕額週流,源源不塞。今來 上庠見以一千人為額,江、浙士人往還,既無告假逾 限除籍之慮,得以故作規避,占據學籍,使有司補試 不行,有妨後進。」故有是命。又十八年,江西轉運賈 直清奏請立縣學,於縣官內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 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欲比附舊法,縣學委知、通於 令佐內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及諸州軍 如未差教授處,即令本路提舉司於本州有出身官 選差一員兼領。若州縣官俱無出身,只令本學長、諭 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從之。
紹興二十年六月,詔修《太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紹興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 司。許就類省試院。校試刑法按《選舉志》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置武學六齋,廣太學生。賜諸郡學御 製《聖賢贊》。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 學官及弟子員百人。秋八月戊寅,班元豐崇寧學制 于諸路。」按《職官志》: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 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 預高選,充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 者。」
按《玉海》,「紹興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博士弟子員。二 十二日,詔武學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及武舉 高選人充,諭一員,用武舉人。置六齋生徒,以八十人 為額。七月二十四日癸亥,詔外舍以七十人、內舍二 十人、上舍十人為額,通一百人。」
〈注〉六齋受成貴謀輔,文中古經遠閱禮。
又按《玉海》:二十六年二月壬子,廣太學生員。六月,黃 祖舜言,「仁宗以吳充為吳王宮教授,方正清謹,教導 有方,作《六箴》以獻。命錄賜南北宮。今西南外教授未 嘗講說,精擇經行之士,講習程試,如太學法。」從之。十 二月二十一日,以御製《孔子》并《七十二賢贊》碑本遍 賜諸郡學校。
紹興二十七年,定春季放補太學生。二月,詔「武學例 並依監學。」八月,廣宮學黌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七年立定 制,春季放補,遇省試改用孟夏。」
按《玉海》二十七年二月甲辰。詔武學依監學例。八月 四日丁酉,宗正丞吳景偲言。「宮學釋菜無殿。講說無 堂。請增廣黌舍。」從之。
紹興二十八年。十二月辛丑。修睦親宅。建宮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元年定宗子赴試推恩及出官格定學官制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登極,凡宗 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 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習經人本經義二 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 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並承信郎,曾經下省 人免量試推恩,四川則附試于安撫制置司。」於是入 仕者驟踰千人。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 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餘並於後舉再試。四月,御射 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 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 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 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 者,更特轉一秩。按《職官志》:「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 祭酒、司業,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 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按《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始三歲一補太學,遇覃 恩,舊無免解法,帝始創行之,自是為例,省額增數十 人。」
乾道二年置武學諭許清要官子弟牒作待補國子生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乾道二年二月八 日。復置武學諭。
按《文獻通考》:乾道二年,詔下省併曾請舉赴補人,以 太學過省闕額收補,額外勿增。在朝清要官期親,許 牒子弟作待補國子,別號考校。如太學生遇有期親 任清要官,更有國子生不預校定外補及差職事,惟 得赴公試、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乾道三年,學生兩優釋褐,用崇寧恩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黃倫以 兩優釋褐。自紹興建學,至是始有兩優,用崇寧恩例, 授承務郎、國子錄。
乾道五年,許宗子補國子生,重修《武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命宗室職 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
按:「《玉海》,五年重修武學。」
乾道六年,增武學生。更定《宗子學生授官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學生為百人。」
按《選舉志》:「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
「宗子之法: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 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 也。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 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寖繁,未知裁抑,非所以 示至公也。」於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於元官上轉 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准舊制。
乾道七年,定武學解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七年七月庚寅,詔 武學赴解試人以五十人為額乾道十二年,定宗子監試、省試取放額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右正言 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 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從之。」
淳熙元年許桂陽蠻入州學聚局生試曆算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四月壬申,許桂陽軍谿 洞子弟入州學聽讀。按《選舉志》:「淳熙元年春,聚局 生子弟試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 按《文獻通考》:舊公私試皆學官主之。自淳熙後,公試 仍鎖院,降敕差官,學官不預。
淳熙四年幸學,加恩學生有差。立待補生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乙亥,幸太學,祗謁先聖, 退御敦化堂,命國子祭酒林光朝講《中庸》。下詔遂幸 武學,謁武成王廟。監學官進秩一等,諸生推恩賜帛 有差。」秋七月壬寅,立待補太學試法。按《選舉志》:淳 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斗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 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 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 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 補生」;其住本學及游學之類,一切禁止。
按《文獻通考》:太學補弟子員故例,每三歲科舉後,朝 廷差官鎖院,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 之,謂之「混補。」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為之限制, 乃立待補之法。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 數為準,每百人而取六人,許赴補試,率以開院後十 日揭榜。然遠方士人多不就試,而為他人取其公據 代之,冒濫滋甚。慶元中,遂罷之。
按:《玉海》,「淳熙四年二月幸武學。十六年二月改堂名 立武。」上一字犯太子名,與太學同改焉。然郡國未之 建也。
淳熙五年,以《紀元》曆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 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六年,兵部尚書王仲行奏:「兩優釋褐恩例太過, 乞先注職官。」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十月丙申。詔太學兩優釋褐, 與殿試第二人恩例。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試法。壬午, 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按《選舉志》: 「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 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 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 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按《朝野雜記》:舊制:太學上舍生積校已優,而舍試又 入優等者,就化原堂釋褐。號釋褐狀元,例補承事郎。 《太學正錄》:淳熙初,鄭鑑自明由此選,不四年而為著 作郎,補郡。自明數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厭之。六年,劉 純叟堯夫復以解褐除國子正,時王仲行為兵部尚 書,奏言:「今兩優釋褐,初授京秩即授學官,視狀元制 科恩數過之,事理不當,乞先與外任。」時知滁州張商 卿亦言:「今中、上舍為學官,不數年便可作監司、郡守, 獄訟財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乞先注職官。」上 然之。十月丙申,詔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淳熙七年,詔定律學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丙戌,復置皇太子宮小 學教授。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經義。」按《選舉 志》:「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于理 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朝命學究兼習律令, 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 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 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宜令習大 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 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 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義一道,小 經義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
淳熙八年,更定律學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夏四月,立郴州宜章桂 陽軍臨武縣學,以教養峒民子弟。按《選舉志》:八年 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 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淳熙九年,以統元曆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十年。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光宗紹熙 年令待補生附試省場別院
编辑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光宗初,公試,始 令附省場別院。」〈按孝宗初許清要官期親作待補生科舉許混試至此不許混試故令附
別院也
〉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議寢之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臺諫雜議可否。於是 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 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于 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競之風勝。而忠信之俗微。 亦惟榮辱升沈,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 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 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 倣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 之員,期以次年試于太學。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 法,下有司條。上。」思議遂寢。
按《文獻通考》:時朱熹門人或問三舍法如何,熹曰:「欠 去根頭理會。若太學無非望之恩,又於鄉舉額窄處 增之,則人自安鄉里矣。」
按:朱子《學校貢舉私議》:學校必選實有道德之人,使 為學官。以來實學之士,裁減解額,舍選謬濫之恩,以 塞利誘之塗。蓋古之太學主於教人而因以取士,故 士之來者,為義而不為利。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 廌所記元祐侍講呂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時,太學之 法寬簡,國子先生必求天下賢士真可為人師者,就」 其中又擇其尤賢者如胡翼之之徒,使專教導規矩 之事。故當是時,天下之士,不遠萬里來悅師之。其游 太學者,端為道藝稱弟子者,中心悅而誠服之,蓋猶 有古法之遺意也。熙寧以來,此法濅壞,所謂太學者, 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 之文,而嘗得雋於場屋者耳。士之有志於義理者,既 無求於學,其奔趨輻湊而來者,不過為解額之濫、舍 選之私而已。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間相與言, 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又祇 以促其嗜利苟得、冐昧無恥之心,殊非國家之所以 立學教人之本意也。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 擇士之有道德可為「人師者以為學官,而久其任,使 之講明道藝以教訓其學者,而又痛減解額之濫,以 還諸州;罷去舍選之法,而使為之師者考察諸州所 解德行之士與諸生之賢者,而特命以官,則大學之 教不為虛設,而彼懷利干進之流,自無所為而至矣。」 如此,則待補之法固可罷去,而混補者又必使與諸 州科「舉同日引試,則彼有鄉舉之可望者,自不復來, 而不患其紛冗矣。至於取人之數,則又嚴為之額,而 許其補中之人從上幾分特赴省試,則其舍鄉舉而 來赴補者,亦不為甚失職矣。其計會監試、漕試、附試 之類,亦當痛減分數,嚴立告賞,以絕其冒濫。其諸州 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責以教導之實,則」州縣之學 亦稍知義理之教,而不但為科舉之學矣。
紹熙四年,詔放小學待補。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熙四年,「詔國 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 補一次。」
寧宗慶元二年始行混補嚴試補國子生例許監生試於漕司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慶元、嘉定中,始 兩行混補,於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 係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 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按此事文
《獻通考》作「慶元二年。」
〉按《文獻通考》:「二年,凡監學生皆給綾牒。若告謁在外, 遇科舉則試於漕司。」
慶元三年,罷試律學生經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以議臣言 罷經義。」
慶元五年,復試律學生經義,置武士齋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五月壬子,詔諸路州學置武 士齋,選官按其武藝。」按《選舉志》:「三年罷經義,五年 又復。」
按《玉海》,「慶元五年六月乙亥,詔即諸州學置武士齋 宮。」按武藝
嘉泰二年復行混補法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復 行混補,就試者至三萬七千餘人,分六場,十八日引 試云。
嘉泰三年正月戊戌,幸太學,謁大成殿,御化原堂,命 國子祭酒李寅仲講《尚書·周官》篇。遂幸武學,謁武成 殿。監學官進秩一級,諸生推恩、賜帛有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丁酉。置莊文太子府小學教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正月乙未增太學內舍生為百二十人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學教授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增內舍生律學罷經義分六場考試
编辑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 六場舊法。九月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按《選舉志》: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 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 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 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 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 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比年案題字多, 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 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 請託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經義》, 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 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 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從之。
嘉定四年。詔定宗子授官恩例。局生試中。方許轉補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定四年。詔鎖 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 外。更遷一秩。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嘉定六年,律學仍兼經義。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四月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 雜流進納人不預。按《選舉志》:「六年,以議者言,法科 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義 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 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 留,經義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
嘉定七年復建宗學,祭酒請「以外舍最優者一人升 內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八月癸卯,復建宗學,置博士、 諭各一人,弟子員百人。」
按《玉海》,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在京舊有 宗學,中興西南外宗司置學,而行在宗學未修。」八月 二十六日,詔建宗學,置六齋生員,以百人為額。 按《文獻通考》:嘉定七年,祭酒請以外舍分數及五分 或六分最優者一人,與次年升內舍,後二年家始 以「《外優升歲》為定例。」〈字字書不載,但係人名,無從考據,仍之。〉 嘉定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月甲申。罷四川法科試。」按《選 舉志》云云。
嘉定九年,復置「宗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以宮學併 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按《職官志》:嘉定九年 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 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 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遠者皆 得就學。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嘉定十年,宗正寺擬「宗學」四齋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十年三月十九日, 宗正寺擬四齋名曰「立愛」、「貴仁、大雅」、「信厚」堂名「明倫。」 嘉定十四年,定宗學公私試及解試例,置王宮大小 學教授,詔待補生百人取三。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四年四月乙卯,復置諸王宮大 小學教授。按《選舉志》。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 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 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 所,異題別考。又按志,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 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 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 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人升內舍。理 宗復百取六人之制。
理宗寶慶二年賜宗子若搢同進士出身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慶二年,以鎖 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 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紹定二年以待補生有鬻帖偽冒之弊命取保結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定二年,以待 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 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 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 罰及保官。」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臣僚言:「國子監內外學校之官, 令於士子程課之外,迪以義理之學,勵以行誼之實。」 從之。又奏:「近年士習萎薾,乞申飭胄監師儒之官,專 意訓導,使之痛習經傳,考訂義理,課試選論,須合體 格,去浮華之弊,轉移士風。」從之。
紹定五年,令補試學生,皆臨時選差,仍添考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以省試下 第及待補生之群試于有司者,有請託賄求之弊。學 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 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 官事例。未幾,監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 學、宗學」補試,併就兩學於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 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
端平元年宗子鎖廳試召知識官委保以防欺詐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端平元年,命宗 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 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 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於試 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
端平二年,詔「榮文恭王府皇后宅各置教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榮 文恭王府皇后宅置教授各一員。皇后宅可依紹興 舊典。四姓小侯立五經師之遺意。三省并行省參酌 以聞。」
嘉熙元年二月癸卯詔以朱熹通鑑綱目下國子監并進經筵六月丙午詔建內小學擇宗子十歲以下資質美者二三十置師教之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元年七月詔以宗學博士諸王宮大小學教授輪日詣榮邸講授按宋史理宗本紀元年正月戊申幸太學謁孔子遂
编辑御崇化堂,命祭酒曹觱講《禮記?大學篇》。監學官各進 一秩,諸生推恩賜帛有差。製《道統十三贊》,就賜國子 監宣示諸生。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為宗子置內小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二年,建內 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
按:《續文獻通考》:「八月,詔小學開講。」
淳祐三年,律學考試,令刑部措置關防。
按《宋史》理宗本經不載。按《選舉志》:初凡試法科者, 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 置關防,其考試則選差大理丞、正,歷任中外有聲望 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逮其試中,又 當倣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 始與差除。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 文法麤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者駁放。
淳祐六年,詔「學官公舉經明行修、氣節之士,別議旌 賞。」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曰: 「朕臨朝願治,每念乏才,有意作成,既親書扁題,分賜 諸學,并賜諸生束帛,以示激勵。其令二三學官於前 廊長輸及齋生中公舉經明行修、氣節之士,別議旌 賞,京學如之。」
淳祐七年正月,建資善堂于內小學,置直講、贊讀二 員。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十二年,申嚴筭學試法,其不經祕書公試補中 者,中書改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十二年,祕 書省言,「舊典以太史局隸祕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祕 書,非也。稽之於令,諸局官應試曆筭、天文三式官,每 歲附試,通等則以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 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諸局生補及二年 以上者,並許就試。一年試曆筭一科,一年試天文三 式兩科每科取一人。諸同知筭造官闕有試,翰林天 文官闕有試;諸靈臺郎有應試補直長者;諸正名學 生有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 五年而轉資者,無不屬於祕書,而局官等人各置腳 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並申祕書。今乃一切自 行陳請,殊乖初意。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祕書公 試補中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從之。
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五月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職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祐元年,復命 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以色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 及都城壅併之患。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晄等 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 「必晄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 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畫焉。」
寶祐三年,復試士子於京師。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復試於京 師。」〈按元年學生補試分路取放至是始令試於京師也〉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律學選試之法宗子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
编辑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咸淳元年,申嚴 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又「咸淳 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 類試。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 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
咸淳三年,幸學禮成,推恩學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三年正月戊申,詣太學謁孔 子,行舍菜禮,以顏淵、曾參、孔伋、孟軻配享,顓孫師升十哲,卲雍、司馬光升列從祀,雍封新安伯。禮部尚書 陳宗禮、國子祭酒陳宜中進讀《中庸》。己酉,執經官宗 禮,講經官宜中各進一秩,宜中賜紫章服」,太學武學、 宗學、國子學宗正等官若醫官監書庫門庖等各進 「一秩,諸齋長諭及起居學生推恩有差。」按《選舉志》: 「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 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 生與泛免一次。內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 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 申請,乞併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 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
咸淳七年上皇太后尊號,推恩三學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正月。以壽 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 與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八年,詔「寬法科試格,加太學餐錢。」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以試法科 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 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 并停替外,餘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 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覈元試,果有 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 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 之數。咸淳未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 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按:《續文獻通考》:咸淳八年,詔加太學餐錢,寬科場恩 例,從賈似道之請也。丘氏濬曰:「處士橫議,必在國家 末造,當隆盛時無此事也。方漢盛時,無有所謂浮議 也,而黨錮之興,乃在桓靈之世。」宋時忠厚立國,不殺 士大夫,當時士大夫,毅然以氣節名義為重,一遇國 家有事,輒明目張膽,別白言之,不少顧忌,往往以此 「得美名、躋顯位,不幸觸諱,遭遷謫以去。及其事久論 定,直聲勁節亦從此益大以著。士大夫習見其然,其 中不逞者遂借此以為取名之階,進身之徑,其流弊 之極,遂至學校所養之士亦效尤之。」至於景定、淳祐 之間,朝廷任一宰執,用一臺諫,稍不若眾心,三學之 士相率攻之,必去其人而後已。賈似道入相,度其不 可以力勝,遂以術籠絡之,於是加太學餐錢,寬科場 恩例。三學之士,啖其利而感其恩,目擊似道之誤國, 噤不敢出一聲,甚至要君去國,亦上書贊美挽留之, 無所不至。嗚呼!三學諸生平日所以叩閽上書,經臺 投卷者,無非仁義之言,聖賢之道,至是其心跡盡露 矣。嗚呼!士大夫之在學校者,尚知所以自守,而毋蹈 宋人之失哉!或曰:「學校之士,遇國家有事,上下蒙蔽 之時,亦可以默與?」曰:「漢之王咸,唐之何蕃,宋之陳東, 當言而言專,為國而不為私,是固君子之所與也。」 咸淳九年,嚴宗子試法,申嚴學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凡無官宗 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 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至是,命 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姦弊。
又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為
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 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 者,亦須止少三二釐,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 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