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六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六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十
明三〈孝宗弘治十則 武宗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二十一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
萬曆八則 愍帝崇禎三則〉
選舉典第十六卷
學校部彙考十
编辑明三
编辑孝宗弘治元年南工部奏請勿停修學工
编辑按《大政紀》:弘治元年十一月,南京工部尚書程宗奏, 照舊修理國學,從之。奏言:「詔書修建,一應不急之務, 悉皆停止。國學育賢乃王化首務,修理工程,已完三 分之二,若遽停止,前功盡棄。」上命照舊修理。
弘治三年奏准、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十兩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十兩。若 師生不行會饌,有司失於供應,聽提學官究治。 弘治四年,南祭酒謝鐸疏請「修《明教化》六事。」詔議行 之。
按《大政紀》,「弘治四年正月,南京國子祭酒謝鐸上言 修明教化六事,上准議行之。一曰擇師儒以重教化 之職,言提學視國學為最切,必得廉靜恬退之士,有 嚴重剛方之操,庶養成於彼,可責成於國學。二曰慎 科貢,以清教化之原。科舉必本讀書,宜敕提學等官, 凡京華日抄等書,在書坊者焚之,在民間者禁之,未 食廩者嚴加考覈,已食廩者痛加裁革。三曰正祀典, 以端教化之本。請增楊時從祀,而黜吳澄。四曰廣載 籍,以永教化之基。乞敕各布政司,將所有如程、朱《大 全集》與《宋史》等書,盡行起送在監。五曰復會饌,以嚴 教化之地。庶朝夕於斯,有以收斂其放心。六曰均撥 歷,以拯教化之弊。乞轉科貢為六七」,納粟為三四。 弘治六年,都御史張敷華奏准。勳戚子孫俱送監兵 尚馬文升請「頒《武經七書》」於學。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春,命常寧大長公主孫沐琚入 監讀書。九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張敷華奏准公、侯、 駙馬、伯子孫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者,送監照依監 生讀書作課,講習禮儀。每歲間月赴監比較文事一 次,間月又赴教場操練武藝一次。其侯、伯、駙馬亦令 將兵家諸書及《五倫》等書,每季送祭酒司業處,每日」 相兼,授與二本,各定起止,令在家誦讀,免其作課。季 終拘驗如初,必至三十歲方免拘束。雖公爵已襲在 閒官亦依此例。時邊圉多棘,上方注意將材故云。 按《大政紀》,弘治六年三月,兵部尚書馬文升乞刊印 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并各處應襲舍人。從之。 弘治七年,奏准廩膳有缺,不許將別學增廣調補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八年奏准、「恩貢」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順天、應 天二府,四年各該貢六名者,許貢一十二名。其餘府 學每年該貢一名者,許貢二名;州學三年該貢二名 者,二年許貢三名;縣學、衛學二年該貢一名者,每年 各貢一名。以後仍照見行例。」
弘治十三年,復定歲貢額數。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自十四年為始,各處州學俱 四年三貢。其雲南、四川、貴州等處,除軍民指揮使司 儒學,軍民相間一年一貢,其餘土官及都司學,各照 先年奏准事例,三年二貢。」
弘治十四年奏准、萬全都司一年一貢。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萬全都司,照府學例,一年一 貢。其餘都司所屬衛分少者,不許濫比。」
弘治十六年奏准、「遇缺補貢者,毋得過限。又生員不 法者、照律問罪」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如遇貢缺,取具所缺事故緣 由,并原給咨批朱卷,申繳提學官查明,將次貢考補 過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許補貢。」又題准:「生員不拘 廩增附學,敢有傲慢師長,挾制官府,敗倫傷化,結黨 害人者,本學教官具呈該管官員查究得實,依例問 罪。合充吏者,發本布政司衙門充吏,役滿為民當差。」 弘治十七年令提學官有徇情者,參究罷黜。又詔立 社學。南祭酒章懋請行選貢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提學官有徇情將老疾鄙猥之 人,濫容在學及充貢者,參究黜罷。又令各府州縣建 立社學,訪保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 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按《大政紀》:「弘治十七年三月,南京國子監祭酒章懋 奏修舉學政,命禮部議行之。懋大略欲行選貢之法, 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精加考選,務求行著,鄉閭 學通經術,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七百人,照依地方分送兩監。今年首 行一次,以後或三年或五年,量在監人材多少,間一 行之。」
武宗正德三年奏准大寧都司學一年一貢
编辑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五年題准、勳爵子孫、仍聽各自訪《保門館》官軍 應襲子孫、願入武學者仍舊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公侯伯應襲子孫,送武學教習 者,今後仍聽各自訪保門館,以充教習。襲替之後,年 幼送監讀書。」又令:在京在外軍官應襲子孫,除已 附入儒學者不動外,其餘應襲兒男并弟姪願入武 學作養者,照舊科舉,不堪者送營差操。
正德九年奏准:「應貢考中患病三年者許補。」又貢生 未到部者,提學考補。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凡應本年貢已經考中,領有試 卷,丁憂患病回家,不拘已未給文,服滿病痊,雖三年 外,各該衙門再查無礙結,送補本年貢。若重給文後 又違限三年之上者,雖有患帖,亦發為民。補貢年月, 以本地方到部限期為始。其應貢生員,未曾到部填 寫格眼,遇有事故,該衙門咨申試卷,并將以次生員, 「申送提學官處,考補過一年之上者駁回。若違例起 送,本部通將經該官吏并提學官參究」,
正德十年、令都司衛所學設優等次等生員。又給「按 察司提學」關防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都司衛所學,原定一年一貢者, 與設優等、次等生員各四十名,原定三年二貢者,與 設優等、次等生員各三十名,原定二年一貢者,與設 優等、次等生員各二十名。通行提學官考試,以後於 優等內照例考選充貢,有多餘者俱作附學,不堪者 不必取足。」又:「是年給各按察司提督學校官關防, 又」令口外衛學、並各都司衛所土官學、離本布政司 窵遠。提督官不能歲歷者、許各道分巡官歲加考校。 行提學官知會
正德十一年題准,遼東都司學設優等次等生員。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遼東都司學設優等次等生 員各四十名,每年考送一人充貢。」
正德十二年奏准:「陝西都司學一年一貢。」
正德十三年奏准、廣寧等五衛儒學生員、照州學事 例考貢。
按:以上俱「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題准,武學中式者,巡撫轉送總兵。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京衛武學會舉中式官舍,送 各邊巡撫衙門,轉送各總兵官,每一員下千百戶一 員,舍人一名,馳驛前去,與同贊畫方略,以禮相待。有 功照例陞賞,五年無功,各還原營衛所,供職襲替。若 有員缺,呈行巡撫咨部更替。又題准,凡賞武學官 生鈔貫,總計該用若干,每歲首奏行該庫關出,發學 收貯,待府部考驗給賞。又題准:京衛武學,照順天 府學生員事例給賞。又奏准:歸順土官子孫,但經 一次送順天府學食廩者,不論事故及中式,俱不許 再補。
世宗嘉靖元年命勳爵子弟在監者學官用心教誨桂萼疏請正士習張璁請考察提學汰附生
编辑按《續文獻通考》:「元年,禮部舉故事,具題奉旨,公、侯、伯 未經任事,年三十歲以下,都遵照累朝舊典,送國子 監讀書,著祭酒、司業用心訓誨試驗。」是歲,公、侯入監 者凡八人。
按《古今治平略》:世宗初載,垂意於興學明禮之務,製 《敬一箴》,注宋儒程子《四箴》,范浚《心箴》,頒天下府州縣 學風士。而大學士桂萼疏修《明學政》,猶得古意而近 本。疏略曰:「臣聞先王之教其民也,因天地之性,順人 物之生,分土授職,統之於鄉州黨族閭里,而導之以 孝友睦婣任恤,故士不出於畎畝,而行不外於彝倫。」 管敬仲曰:「農之子恆為農,野處而不昵其秀,民之能 為士者必足賴。」此之謂也。《漢書》曰:「餘子遣入序室,所 謂餘子。父在則子餘,兄在則弟餘。」故天下生員皆名 子弟,其職在入孝出弟,而所以教之者,莫切於出作 入息之期。後世岐教養之政而二之。教者不知養,養 者不知教,以致學校之弊。考德行不「求之鄉黨,談經 之謬,分司徒以屬之冬官。故一登講堂,永恥民事。有 父見荷蓑笠而子弟衣輕裘,見達官貴人竦然敬起, 見胼手胝足雖至親赧然媿之。是雖冠服士人,言論 道法,而其孝友之實,曾、塗之人不若矣。此風俗之所 以日下也。乞敕諭提督學校官,敦本抑末,進農民之 秀,重居鄉之行。凡入」學生徒必求子弟皆知稼穡,有 孝弟實行者取之。每於考較後,咨訪篤實父老,如古 所謂「孝弟力田」者,量賞犒以風之。設稽行簿付之里 老,書其敬敏任恤,條報其善行旌異之。其鄉行玷缺 者,選人不許入序,貢舉不以應科,而命府、州、縣教官 集諸生為會,尋繹大旨,不得破碎擬題,以壞經義。苟 自有「得,錄冊端商之。次將倫理間事未盡分,若所遭不如意者,務盡心商處。如此將不出畎畝之中,鄉庠 之內,而駸駸然有復古之漸矣。」至舉業文字,士子所 賴以發身者,固不待督責而自勸者矣。然其業之也, 粗解章句,輒決裂經傳,擬題講文,競為浮華放誕之 言,以奪有司之目。是則雖名士人,其設心與壟斷之 徒何異?放心至此,尚何望其讀書窮理,以求見聖賢 之心法也哉?必令申學官務戒諸生一洗此習,先閉 門靜坐,整齊嚴肅,然後以先儒讀書法取聖賢經書 熟復而近思之,體認深至而後已。乃小學之教,本古 庠序,序以明教,庠以行禮而視化。春民畢出在野,冬 畢入於邑,餘子畢入序室。「學六甲五房書計之事,非 獨教之,將有以養之也;非獨養其德性,亦將養其身 體,固其壽命,而堅強其血脈也。故聲音以養其耳,采 色以養其目,降登疾徐以養其血脈。今之教者,嚴課 程,急記誦,以傷其魂,強所不能。若其思索以損其魄, 而教與養胥病矣。臣治縣時,闢義倉之右,廢寺隙地 南北數百」步有餘,建為學舍,左右相向,中設四堂,前 後為門,左右為塾,以篤實長老二人,平旦坐左右塾 序,行道出入,每食時至日夕亦如之。次為習禮堂,中 繪陳祥道、楊復所撰《禮圖》,立一師掌之。諸童子進學, 即率見先生,習升降、拜揖、坐立之節,隨授一圖,指示 擘畫,令其通曉,閒令展習,以辨雜服。又次為句讀堂, 內榜「管氏弟子職」,亦列數圖示之,日講一圖。次以《孝 經》《小學》教之句讀,令其粗熟,仍為講說大義,約之入 身。又次為書筭堂,榜「六書法」,每日止教一兩字,即以 四方上下自一至十,若干支等名數授之。又次為聽 樂堂,內置鼓、鼙、笙、磬、投壺、詩、章、弓、矢,禮樂之器,或教 以鼓節,或教以歌詩,或擊魯、薛「鼓之半以習投壺,或 擊魯、薛鼓之全以習射儀,四堂遍而日亦且晡矣。自 聽樂堂復之書筭以次至句讀,至《習禮》,皆略復舊業, 復於門左右塾,以次序出。如此,則家無子弟之憂,而 子弟得養其德性,養其血脈,養其耳目心志,而非僻 之干無自而入,於以端養正之本,而復古興禮。」時上 用大學士張璁議,詔吏部考察天下提督學校憲臣 不勝任者,改調罷斥,蓋僅有存者。又詔禮部沙汰天 下生員,不許附學,過廩膳增廣之數,而視聽一新,人 士務援精極意,研索探討,歸於古雅,為文明極盛。 嘉靖二年定順天、應天及貴州宣撫司儒學貢額,又 增順天府廩膳員。
按《明會典》「二年,令順天府學每年起送二名充貢。應 天府同。」又奏准貴州宣撫司儒學生員,一年一貢。又 增順天廩膳生員二十名。
嘉靖三年,增應天及順天增廣生。
按《明會典》:「三年,令增應天府學廩膳增廣生員,順天 府學增廣生員各二十名。」
嘉靖六年、始令選貢取四人陪考。又題准、「武學會舉 官生、嚴送考試、始選駙馬教授」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考選歲貢生員,照次取四人陪 考,務通文理,方許充貢。又題准:武學會舉官生,如 遇武舉開科之年,除已推用守備以上,其餘照歲貢 生員事例,聽兵部會同各營提督官嚴加考送應試。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九月,司禮監太監韋霦傳奉聖 旨:朕欲為駙馬都尉謝詔,選儒臣為師,讀書習禮,吏 部「便會禮部,查照先朝勳戚之家,遇有訓導教書事 例,於國子監博士、助教等,或見在部及附近教官內, 推選行止端莊,年力英銳,文學優長,義理精明的一 員,著在駙馬府教讀經書習字,使其知忠孝仁義之 訓,及通曉禮樂名物、古今事類,庶幾德器有成。仍聽 禮部堂上官提調稽考。」教書官三年六年考滿,若教 有成效,不拘年分,奏薦擢用,本部會推助教金克厚。 及議得:「本官原係進士出身,比之先朝監生儒士止 陞學錄者不同,合無推陞部屬職銜,聽堂上官提調, 專在駙馬謝詔府教習。」奉旨:「金克厚陞禮部儀制司 主事,職銜專在駙馬都尉謝詔府教習經書,仍聽禮 部堂上官提調稽考,還照京官一例。考滿陞用。博士 李欽昊、監丞林介、俱陞儀制司主事,教駙馬讀書。」 嘉靖七年、許兩京武學應試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兩京武學,凡遇科舉之年,有願 入試者,聽兵部考送順天府,應天府應試。」
嘉靖八年復三途並用,以舉貢、監生為科道官。 按《春明夢餘錄》:「明初人才輩出,太學為盛。朝廷所用, 內而臺諫,外而藩臬,率以授太學生之成才者。自正 統以來,此制遂廢。」嘉靖八年,廷議復申祖制,三途並 用。於是以舉人監生孫翥為給事中,舉人監生阮薇、 歲貢監生張澍為監察御史。
嘉靖九年令國子監稽考勳爵入監者,頒《敬一箴》於 學校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禮部題,公侯伯未任事送監者 二十二人,玉田伯蔣榮奏免赴監,不允。仍行國子監, 務要通行稽考,毋令怠惰。」
按《大政紀》:「嘉靖九年春正月,頒《敬一箴》於天下學校帝因講程氏《四箴》及范浚《心箴》,默有所契,乃箴為之 註,以示講臣。」又謂:「人心之德,匪敬弗聚,匪一弗純。」御 製《敬一箴》,以發心學之要。已而敕下禮部,頒《敬一箴》 及《五箴》註於天下學校,使郡縣官師弟子咸服習之。 嘉靖十年,廣歲貢額,許增廣附學及二等十名前者 起送。又嚴禁學霸。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照宣德、正統、天順年間事例,今 歲各學廩膳生員,果係學行出群,年三十以上者,府 學許貢三人,州學許貢二人,縣衛學各貢一人,以後 仍照該貢年限敷目起送。如廩膳內無人,許於增廣 附學內考取,求真才,以應明詔。如有名實不稱,及夤 緣干進情弊,聽撫按糾舉。」又奏准:提學官考選應 貢者,於歲考之時,即行詳定。如廩膳考居一等之內, 不拘名次,查取食糧年深者一人。如無人材去處,一 等無人,方許於二等內十名以前照例起送,不必下 及增附。又題准: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 霸,恣意非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 赴京奏擾者,奏詞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拏問。 嘉靖十一年、令歲貢考不中者、考官議處。又令給賞 武學官生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歲貢到部考試,不中五名以上 者,提學官降一級。三名以上者,提學并帶考。御史從 兩京都察院,按察司官從巡按御史各提問。其考試 不中生員,不許容留在京,聽候下次覆考。」又奏准 每年季考武學官生,果有藝業精熟者,動支草場租 銀并缺官柴薪,各差餘銀兩買辦紙劄弓矢,量為給 賞。年終將給賞過人員姓名、動支過銀兩數目,造冊 奏繳,并送本部查考。凡六年會舉,本部會同外守 備下學,照武舉考試,取中官生職名,具本題奏。其取 中幼官,就於各衛所把總掌印軍政員缺銓補。武生 留學作養,候襲職照前補用。又奏准承天府學廩 膳增廣生員六十名。其鍾祥縣學生員,亦照例通隸 府學。
嘉靖十二年題准,武職兒男并幼官,俱送學肄業。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各都司衛所武職應襲兒男, 并幼官二十五歲以下,十五歲以上,俱照例考送各 該府衛州縣儒學肄業。每間月府州正官會同該衛 掌印官,考驗弓馬策略,分等附簿。年終,各該提學守 巡等官,再加考試,通查優劣,量行賞罰。在京者,兵部 委」司屬官考送京衛武學,聽兵部堂上官會同提督 營務。侯伯官每兩月考校一次,候年終具奏賞罰。 嘉靖十三年定,有司起送,止許正貢陪貢各一人。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提學官一遵祖宗舊規,以食 糧年深充貢。有司起送,止許正貢一人,陪貢一人。提 學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 其考貢不中,願告衣巾終身者聽。提學道照例行。 又令應貢到京,願告冠帶榮身者聽。禮部照例行。 嘉靖十四年,令嚴考歲貢生員,增設廣寧衛學。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各處歲貢生員,照例將食糧年 深者,嚴加考試。如果不堪充貢,照例罷黜。將以次者 考充。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
按《大政紀》:「嘉靖十四年七月,增設廣寧衛儒學,巡按 山東御史王時平奏設廣寧右屯衛儒學,從之。」 嘉靖十五年,題准:貢生復試不中者,給衣巾終身。廩 生願侍養者聽,願告退者,給冠帶。又奏准:勳戚教授 按月課試,九年到部行查。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歲貢生員復試不中,例該充 吏者,給賜衣巾終身。又詔:各處學校廩膳生員,有親 老無人侍養,願告侍親者,聽親終復學。其累科不第, 年五十以上,願告退閒者,給與冠帶榮身,仍免本身 雜泛差徭。又吏部奏准:公、侯、駙馬、伯家教書、訓導, 按月各將功課照例赴監考校,九年到部行查。時祭 酒呂柟奏,「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及未管事官,舊規 每日在監後,偶從寬簡,定以三八日期。近年到監止 二三人,餘多不至。蓋此輩惟耽驕惰,不修禮讓,一旦 管事,豈知練撫軍士。乞敕該部轉行各爵,戒飭子孫, 使之敬業樂學,永保祿位。有違例久曠者,許臣等指 名參劾。」禮部覆奏行之。
嘉靖十六年題准、大同宣大儒學、俱命本處官代理。 又文字不許怪誕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大同所屬府州縣衛所儒學 生員,俱令冀北道分巡官代理,宣大俱令巡按御中 代管。」又令:「士子文字敢有肆為怪誕不遵舊式者, 提學官即行革退。」
嘉靖十七年,題准承天府學貢額,以「光哲堂」處琉球 來學者。兵科趙士賢請勳爵入學,選友伴。毀天下書 院。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承天府學每二年貢三名,單 年二名,雙年一名。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琉球遣梁炫等四人至二十 三年歸國。隨又遣蔡朝用等五人至,令在南雍處以光哲堂,歲時給衣物如例,向慕文教,琉球於諸夷為 最篤,國家待之亦為最優,令其受姓命名,一如中夏, 非復初遣之比。人文之化,於此可徵。太學前有交趾 號舍,蓋成祖設北監以來,所以處交趾官生者。乃知 當時各夷遣子入學之盛,而今文案陳逸,不可具考。 又兵部趙士賢題,公侯伯禮貌粗疏,孺態猶存,宜送 監讀書習禮,令祭酒擇監生有學識者為友伴,日誦 兵書,問試策論,以驗進否。禮部題准入監如故事。 按《大政紀》,嘉靖十七年五月,申毀天下書院,吏部尚 書許讚上言,近來撫按兩司及知府等官多將朝廷 學校廢壞不修,別起書院,動費萬金,徵取各屬師儒 赴院會講。「初發則一邑治裝,及舍則群邑供億,科擾 尤甚。日者南畿各處,已經御史游居敬奏行撤毀,人 心稱快,而諸路未及,宜盡查革。如仍有建立者,許撫 按官據實參劾。」帝以其悉心民隱,即命內外嚴加禁 約,毀其書院。
嘉靖十九年題准、《給三氏學廩米例》。司業王同祖請 將勳爵子弟分送兩監。
按《明會典》十九年題准「孔、顏、孟三氏教授生員廩米, 兗州府通融取給。」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五月,禮部覆國子監司業兼 司經局校書王同祖奏陳四事,一曰教世胄。臣考之 洪武五年,令將官子弟承襲幼者,入監讀書。成化等 年,節令公、侯、伯、駙馬初襲爵者,送監讀書習禮。弘治、 正德間屢經舉行。我皇上龍興,致治崇化,其於世胄 之教,亦既已行之矣。但今世祿之家,間有一、二入監」 習禮者,又往往虛應故事,不守訓規。其於齒胄之道, 恐莫能知。況世臣祿位崇高,驕奢易長。使不及其弱 冠之年,教之《詩》《書》《禮》義,以敦其儒素之風。約之規矩 準繩,以移其傲慢之志。則他日委任,將見膏粱紈褲 之餘,豈勝分閫干城之責,鮮有不僨事者。臣請自今 公侯伯子弟年十八以上者,該部具「名上請,送監讀 書習禮。本監仍每名選撥友伴監生二名,與之講學, 相資薰陶規勸。每五日一赴監,俟諸生立班定,友伴 引至階下,恭揖而退,侍立兩傍,以觀揖讓周旋之節。 候堂儀畢,赴廂授書講習。其有不率教者,憑本監堂 上官奏聞區處。三年之後,學有成效者,本監奏聞,仍 加表異,該部注記。俟異時襲封後,有所委任,據以甄 別賢否,則庶乎彬彬向風,知所警勸,而國之大事亦 有賴。」等因。查得嘉靖九年正月內該兵部題准,為申 明舊例預養年幼勳戚大臣事。內稱:公侯伯等爵,除 已推用及年至三十歲以上外,其餘未經任事三十 歲以下,及應襲舍人年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送國 子監祭酒,司業,以《大學》《語》《孟》諸書相兼點授,令其講 讀。又查得禮部堂稿,為申明舊例預養年幼勳戚大 臣事。儀制司案呈,奉本部送准兵部咨,該本部題:武 選司案呈:查得成化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該太監 黃賜傳奉聖旨:「西寧侯宋愷、寧晉伯劉福,送國子監 讀書。今後公侯伯襲爵,并駙馬年二十五歲以下的, 都照例送監讀書。又弘治二年,禮科給事中等官王 繪等奏准:要將在閒侯、伯、駙馬分送各營,隨同總兵 官操練。閒時督令習學兵書,周知邊備方略。每月一 次,總兵官聽其陳說,觀其用心,以備錄用。」該本部擬 議,於五軍營,將在閒侯、伯、駙馬另做一隊,聽提督大 臣五日一次,提督操練將兵家諸書并《五倫》等書,每 季送國子監祭酒司業處,每日相兼。授與兩本,定與 起止。令其在家習讀。季終赴監試驗有無通曉大義。 其侯伯連舍人通筭與駙馬俱至三十歲,方不拘束。 公爵已襲在閒者,亦如此例。又該兵科等科都給事 中楊瑛等於弘治九年奏准、要將坐營侯伯擇師而 教。該本部議得,合無俱令常操時月,若彼營歇操團 營,該走營下操之日,俱赴團營,一同坐營官閱視畢, 俱赴將臺,聽提督官叩其韜略,試其弓馬而回。托故 不到者,亦聽參究。以後遇有閱實邊關,或整飭邊備 文職大臣赴邊者,奏差一員同去閱武,他日任用,大 為有益。又正德八年該本部議得,公、侯伯等爵,生長 膏粱,承受祖廕,年少既不讀書習禮,年長又不操習 武藝,倘或一旦委用,未免束手無策。合無本部通行 五軍都督府,通查帶俸未任公、侯伯,除年未三十歲 相應送監讀書者,通行查出,開送本部,轉送國子監 祭酒司業處,查照舊例舉行。奉《武宗聖旨》:「帶俸公侯 伯未及三十的,都著送監讀書」,每季依擬試驗。又嘉 靖元年該本部議得,「公侯伯等爵官員,先年各依父 祖,或翊運靖難之元勳,或椒房戚畹之族屬,朝廷推 恩,許令世襲。有賢能者又獲世官崇報之典,極為優 渥。但人生資稟既殊,好尚不一。況此等世家之孫,年 幼之時若失於教養,成立之後必鮮能繼承。雖有祖 宗訓誥武臣之舊章,累朝教育嗣裔之良法,類皆廢 閣不行,難臻實效。合將公、侯、伯等爵未經任事年三 十歲以下者,通行查出,開送本部,轉送國子監行」祭
酒、司業將《小學》《四書》《武經》《七書》《御製武臣大誥》《臣鑒《五倫》等書每日相兼點授,令其在家講讀,照依舊規量加損益。每十日一次赴團營,聽提督大臣督令操 「演。每月終,令各爵下教讀同赴監,試驗有無通曉大 義。如有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等行,超卓實跡,及文義 弓馬精否,年終該營該監回報本部,附寫簿籍,以憑 進呈御覽,兼備參考推用。不許推故安閒,不行前去。」 本部再行吏部,備查各爵下見任教讀姓名、履歷賢 否,先行考校,以為去留。如遇名缺,務「選學問老成,行 止端莊者,授以應得職分,責令前去用心訓課。并其 應襲及子孫弟姪年幼,俱聽教誨。果有成效,照例推 用。如有因循怠惰,及縱令無籍荒淫異術邪佞之徒 出入門下,誘引非為,貽患各爵身家者,該部查訪得 實,具奏黜退。」奉旨:「公、侯、伯未經任事三十歲以下的, 都遵照累朝舊典,送國子監讀書。著祭酒、司業用心 教誨試驗還十日一次赴團營,聽提督大臣督令操 演,其餘俱依擬行。」看得公、侯、駙馬伯係勳戚重臣。兩 京提督、坐營、坐府及在外總兵等官,遇有員缺,多於 公、侯、伯數內推選。守衛將軍,亦例用年深老練。駙馬 管領,須教之有素,庶幾互相勸勉,習與性成。用之於 內,忠「孝足任腹心;用之於外,材略堪充將領。若徒有 送監送操之虛名,而無考校試驗之成法,將見良心 牿亡於外誘,良能昏蔽於驕奢,終身不可與入於善 矣。」合候命下之日,申明前例,通行五軍都督府各將 公侯伯等爵,除已推用及年三十以上,其餘未經任 事三十歲以下,及應襲舍人年十四以上者,通行查 出,開送本部,轉送國子監行祭酒、司業,將《大學》《語》《孟》 諸書相兼點授,令其在家講讀,仍授以下學切要功 夫,以忠信篤敬,培養本原。心既篤實不偽,聰明自然 日進。毋先之孫吳變詐之術,以啟其奸偽好殺之心; 毋導之詞章浮艷之習,以長其紛競爭勝之念。至於 射御之法,軍師行伍之列,皆他日之所有事,然亦必 學而後能。每十日一次赴團營聽提督大臣督令操 演,每月令各爵下教讀隨同赴監試驗。年終該監、該 營備將各爵舍勤惰進否緣由,回報本部,附寫簿籍, 以憑參考。推用俱至三十歲,或有推用而止。如有托 故不行前去,亦聽參究。其各爵下教讀人員,師道不 立,訓誨無「效,以致各爵交結姦佞,誘引為非。一體坐 罪,參問退黜。見缺教讀者,轉行吏部查處。」其駙馬都 尉年三十以下者,應否亦照前例施行。緣係申明舊 例,預教年幼勳戚大臣事理,未敢擅便。嘉靖八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太子太保本部尚書李時等具題,奉 旨通行遵照。今國子監司業王同祖奏,要將公侯伯 子弟具名上請送監讀書習禮,及要甄別賢否各一 節為照。勳臣之家,前代既加褒錫,後世子孫得以承 襲爵祿,或遇任使管理軍務,責任匪輕。虞廷典樂之 職,胄子之教,所由設也。《易》云:「蒙以養正。」《書》亦曰:「若生 子,罔不在厥初生。」皆言立教之不可不早也。況公侯 伯應襲子弟,出自膏粱,素養富貴,易生驕惰,苟非預 教而善養之,欲望其能不變於習而成其德也難矣。 我國家慎重典禮,凡將官子弟年幼者送監讀書,自 洪武至弘治年間,節經舉行,皇上登極,益隆治化。至 嘉靖元年後,又因該部建白,申明前例,題請凡公侯 伯爵等,無分已襲未襲、已任未任,年三十以下,十四 以上,通行查出,「送監讀書。仍每十日赴營觀操,照例 通行。今本官奏要疏名上請送監,備諸勸典,無非修 明禮教至意。合候命下本部,通行在京五軍都督府, 及行南京兵部,轉行南京五軍都督府,將見任公侯 伯等爵及應襲子弟,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未任者, 通行查出,不許隱匿,備具年甲籍貫,徑自開送禮部, 類具姓名上請,分送兩京國子監,照依嘉靖八年《題 准教法》,分撥習禮肄業。本監堂上官,躬親督率,轉行 本堂教官,擇老成有德器監生二名」,與之朝夕講明 道義,習學典禮,不許引誘為非。以後照例,每年二月 查照一次舉行。仍候教有成效,該監開具行跡,送該 部照例承襲祖父廕爵。已襲未任者,開送本部、以憑 查考推用。中間若有不率教者、聽本監堂上官、及監 丞等官、照例糾過。甚者奏聞區處
嘉靖二十一年題准,直隸金山衛學添設廩膳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直隸金山衛學照福建平 海衛學例,添設廩膳二十名,應給廩米,華亭、上海二 縣出辦。又題准,貴州普定等十二衛,各設廩膳生員 二十名,各該衙門通融處給廩米。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各營衛幼官、通查送學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各營各衛幼官,二十以下, 十五以上者,通查送學。其餘子弟果係在冊有名親 堂弟姪,方許保送。如將軍餘及遠房舍餘混送者,聽 兵部委官查究。
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土官子孫送學。又甘肅各衛所 儒學、命該地方官提調考試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題准:「歸順土官子孫,照舊例送 學食廩讀書。」又議准:「甘肅各衛所儒學生員,行甘肅巡按御史帶管提調,遇該科舉之年聽考,送陝西 布政司應試。」
嘉靖二十七年令歲貢年五十以下者送監,願就教 者聽考。其病故者,令送還鄉。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奏准歲貢廷試之後,驗年五十 以下,精力未衰,送監卒業,通查人數多寡,願就教者, 准送吏部考除。」又令:「歲貢投文到部,若有病故者, 查照見行事例,咨行兵部,起關應付還鄉。」
嘉靖二十九年,命簡擇督學官。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九年閏六月,簡督學官。給事中 楊允繩上言:「祖宗取士,以經術為重,匪徒以繪句飾 章,校長一日也。邇來士子但逞浮靡之辭,不修實行。 下者狙驓恣睢,干謁假託,皆緣督學官尚文藝而輕 行檢也。乞敕銓曹慎選督學官,用端士習。」帝曰:「督學 官實士子表率,今後慎選行誼端方者,以充其任,勿」 得徒尚《藝文》,循資濫擢。
穆宗隆慶二年定儒學生童提調管理官立雲南武定府儒學
编辑按《明會典》二年題准:「各衛儒學原屬衛官提調者,仍 以本衛官提調。惟季考生員及考選童生,聽各該巡 按御史定委通判等項文職官管理。」
按《大政紀》,「隆慶二年十二月,詔立雲南武定軍民府 儒學。」
隆慶三年題准:「恩貢送翰林院考校,考中者分送兩 監,一省三名;不中者,提學降調。」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將各府州縣衛儒學廩膳生員, 不拘食糧淺深,通行考試。務取文行兼優,年力精壯 者,府學二人,州縣、衛學各一人,以充恩貢。俱限本年 到部,聽翰林院嚴加考校。又題准,恩貢考中者,分 送兩京國子監讀書,不許告就教職。又題准:恩貢 不中,如一省發回三名以上,禮部即將提學參奏,降 級別用。
隆慶五年題准、遵化等衛所官舍遴選送學。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將遵化、密雲、永平各附近衛、所 官舍嚴加遴選,分撥各學,如法教養。各兵備官以時 校閱,仍照京衛武學事例,考入優等者,每名月給饌 米,所用錢糧,即於缺官銀米開荒屯糧內動支。至於 民間技能之士,必須超群絕倫,真有實用者,方許入 選,勿得濫收。
隆慶六年議准:交阯土官膳夫、照例編給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劄行順天府,將交阯歸順土官 膳夫,照例編給,不許額外增編。」
神宗萬曆元年令於武舉內選武學教授
编辑按「《明會典》元年題准,遵化、密雲、永平武學以後,但有 教授員缺,開送兵部,於中式武舉內選舉,改擬提調 職銜銓補,仍照本階循資陞轉。每學仍各額設科正 二員,兵部查以三科鄉試武舉充之,定以年限,果能 佐教有功,屢膺獎薦,一體登記將材簿內,以次陞補。 各營中軍千總提調等官。如曠職廢事,軍門巡撫咨」 報兵部黜革。仍行各兵備道《嚴加程督》
萬曆二年,罷貢生秋試。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提學官每歲預將次年應貢生 員,通行考定,給領朱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 以前到部。禮部題請,於四月內定期廷試。試畢願就 教者,禮部考送,吏部覆請,於六月內廷試。如貢生三 月內不到者,俱壓次年候考罷去秋試,以復初制。」先 年春月廷試未到者,於秋月補試,至是革。
萬曆三年,令提學擇生員最優者起貢,又換給提學 官敕諭。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各處歲貢生員,該府州縣提調 官俱要查其節年屢考一等、二等曾經科舉及年在 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糧前後選取六人送 考,提學官擇其最優者起貢。其年力衰邁者,即授以 儒官,不准起送。」又換給提學官敕諭。一、聖賢以經 術垂訓,國家以經術作人,若能體認經書,便是講明 學「問,何必又別標門戶,聚黨空談。今後各提學官督 率教官生儒,務將平昔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 行實踐,以需他日之用。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及 號召地方遊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因而起奔競之 門,開請託之路。違者提學官聽巡按御史劾奏遊食 人挐問解發。」一、孝弟廉讓,乃士子立身大節。生員中 有敦本尚實、行誼著聞者,雖文藝稍劣,亦必量加獎 進,以勵頹俗。若有平日不務學業,囑託公事,或捏造 歌謠,興滅詞訟,及敗倫傷化、過惡彰著者,體訪得實, 不必品其文藝,即行革退。不許徇情姑息,亦不許輕 信有司教官開送,致被挾私中傷,誤及善類。一、我聖 祖設立臥碑,天下利病「諸人皆許直言,惟生員不許。」 今後生員務遵明禁,除本身切己事情,許家人抱告 有司從公審問,倘有冤抑,即為昭雪。其事不干己,輒 便出入衙門,陳說民情,議論官員賢否者,許該管有 司申呈,提學官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眾扛幫,聚至十人以上,罵詈官長,肆行無禮,為首者照例問遣。其 餘不分「人數多少,盡行黜退為民。一、國家明經取士, 說書者以宋儒傳註為宗,行文者以典實純正為尚。」 今後務將頒降《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資治通鑑綱目》 《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及當代誥律典 制等書,課令生員誦習講解,俾其通曉古今,適於世 用。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所 出試題,亦要明白正大,不得割裂文義,以傷雅道。」一、 提學官奉敕專督學校,不許借事枉道奔趨撫按官, 干求薦舉。各撫按二司官亦不許侵伊職掌行事。若 有不由提學官考取,徑自行文,給與生儒衣巾。及有 革退生員赴各衙門告訴復學者,即將本生問罪革 黜。若提學官有行止不端、怠「玩曠職者,許巡按御史 指實劾奏。」一、該管地方,每年務要巡視考校一遍,不 許移文代委,及於隔別府分調取生儒,以致跋涉為 害。亦不許令師生匍匐迎送。考畢,即於本地方發落, 明示賞罰。不許攜帶文卷於別處發案,致令書吏乘 間作弊,士子無所勸懲。亦不許招邀詩朋酒友遊山 翫水,致啟倖「門,妨廢公務。其水陸夫馬廩給隨帶吏 書,俱照常行。一、提學官巡歷所屬,凡有貪汙官吏軍 民不法重情,及教官干犯行止者,原係憲司理當拏 問,但不許接受民詞,侵官喜事。其生員犯罪或事須 對理者,聽該管衙門提問,不許護短曲庇,致令有所 倚恃,抗拒公法。一、廩膳增廣,舊有定額。迨後增置附 學名目,冒濫居多。今後歲考,務要嚴加校閱,如有荒 疏庸耄,不堪作養者,即行黜退,不許姑息。有捏造流 言,思逞報復者,訪實拏問,照例問遣。童生必擇三場 俱通者,始收入學。大府不過二十人,大州縣不過十 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名、五名亦不為少。若鄉宦勢 豪,干託不遂,暗行中傷者,許徑自奏聞處治。一、兩京 各省廩膳科貢,皆有定額。近來有等姦徒,利他處人 才寡少,往往詐冒籍貫,投充入學。及有詭寫兩名,隨 處告考。或假捏士夫子弟,希圖進取。或原係娼優隸 卒之家,及曾經犯罪問革,變易姓名,援例納粟納馬 等項,僥倖出身,殊壞士習。訪出嚴行拏問革黜。若教 官納賄,容隱生員,扶同保結者,一體治罪革罷。一、府 州縣提調官員,宜嚴束生徒,按季考校。凡學內殿堂 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其齋夫、膳夫、學糧、 學田等項,俱要以時撥給,不許遲誤剋減。一、生員之 家,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一、 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 充吏;六年以上者,發本處充吏增廣十年以上,發本 處充吏;六年以上者,罷黜為民。一、儒學教官,士子觀 法所係,按臨之日,考其學行俱優者,禮待獎勵,其行 履無過,但學問疏淺者,一次考驗,姑行戒飭;再考無 過,送吏部別用。有老病不堪者,准令以禮致仕。若卑 污無恥,素行不謹者,不必試其文學,即」拏送按察司 問革。一、考貢照近日事例,每歲預將次年應貢生員, 限年六十以下、三十以上屢經科舉者六人,嚴加考 選,取其優者充貢。定限次年四月到部,聽候廷試。文 理不通者即行停降。年老衰憊者姑授以冠帶榮身, 不許但挨次濫貢。其停廩降廩者,必考居一二等方 許收復。未收復者不許「起送應貢。如有濫貢,及廷試 發回五名以上,提學官照例降調。一、補貢有缺,務查 人文未經到部,果在一年以裡者,將原」給批咨朱卷 追繳,方取年力精壯、文學優長者一人補貢。定限該 貢年分,次年到部,方准收考。如有不遵舊例,將年遠 貢缺濫補市恩者,起送到部,即將本生發回,革廩肄 業,提學「官參究。一、遇鄉試年分,應試生儒名數,各照 近日《題准事例》,每舉人一名,取科舉三十名,此外不 許過多一名。兩京監生亦依解額照數起送,有多送 一名者,各監試官徑行裁革,不許入場。一、名宦、鄉賢、 孝子、節婦及鄉飲禮賓,皆國之重典,風教所關。近來 有司忽於教化,學校是非不公,濫舉失實,激勸何有? 今後提學官宜以綱常為己任,遇有呈請,務須核真, 非年久論定者不得舉鄉賢、名宦,非終始無議者不 得舉節婦、孝子,非鄉里推服者不得舉鄉飲、賓僎。如 有妄舉,受人請求者,師生人等即以行止有虧論。其 從前冒濫混雜,有玷明典者,照近例徑行查革。一、所 轄境內有衛所學校,一體提」調整理。武職子弟悉令 習讀武經、《七書》、「《百將傳》及操習武藝。有願習舉業者, 聽社學師生一體考校,務求明師責成,量免差役。其 行止有虧及訓詁句讀、音韻差謬、字畫不端、不通文 理者,即行革退。」
萬曆四年,題准廣西、雲南、四川等處,不許冒籍。又命 吏禮二部考察提學官。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廣西、雲南、四川等處,凡改土為 流州縣及土官地方,建有學校者,令提學官嚴加查 試,果係土著之人,方准考充附學,不許各處士民冒 籍濫入。」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令各處鄉試畢日,吏部會同禮部,將各提學官從公考察,分別等第,優劣降調有差。 萬曆六年,請各處巡按副使兼理學校者,專敕行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南直隸廬、鳳、淮、揚四府,滁、徐、和 三州學校,以江北巡按兼之。湖廣衡、永二府,郴州以 上,湖南道副使兼之;辰州一府,靖州以辰沅道副使 兼之。廣東瓊州府以海南道副使兼之。」各請專敕行 事。每歲巡歷考校。
萬曆八年,革「密雲、遵化、永平武學提調。」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將密雲、遵化、永平三武學提調 俱革。各武學仍存科正一員,改立科副一員。遇缺,該 鎮督撫揀選堪任官,咨部劄用。」
萬曆十年鄉試後,停止提學官考察。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萬曆十一年,議准《武學條例》。又令:歲貢送考,止用一 正一陪,才眾地方,酌量增取。
按《明會典》十一年議准武學事例:一,本部堂上官會 同戎政勳臣,仍照舊間月下學考驗,每年於三月上 旬會查一次。一,武學收取,每年止許一次,必係真正 幼官應襲,及舍餘係見在武官親弟親男者,方准收 入。如有濫收冒籍,及異姓假充人員,本部將督學主 事註以下考。一,武學鄉試,馬步射把,照會試格式,論 策全作方許收錄。名數照順天文舉一百三十五名 不許過多。亦不許別作遺才名色概准會試。又題 准、各府州縣遇歲貢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擇其 頗優者一人充貢赴部。又題「如人才眾多地方就 試人眾許酌量增取但不許徇情過濫。」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題准:「各提學每歲考校一次, 入學務要不失原額,間有他故,巡歷不周,次年即行 如數補足。雖係科舉之年,亦宜照歲考例。總計三年 之內,大府務足六十人,大州務足四十五人。其地方 果係科目數多,就試人眾,則於定額之外量加數名, 但不許倍於原數。如乏才之處,亦毋得因而一概取」 盈。
萬曆十二年定提學御史及學臣所管俱照舊。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令南直隸提學御史仍兼管 江北,湖廣提學官照舊專管該省,惟瓊州府仍屬海 南道。
愍帝崇禎 年設主事一員專教駙馬
编辑按《春明夢餘錄》:「崇禎時,設禮部主事一員,專教駙馬, 因不復入監。」
崇禎五年十二月,命停止《捐納事例》。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五年十二月諭:『朝廷分職設官, 原以任賢用能,非可別開幸濫。其典制所載,納粟輸 貲,並與選授,止為科目。正途之外,未盡乏才,因以此 鼓舞俊秀,招徠急公,立法未嘗不善。乃十餘年來,軍 務煩興,群議足餉,計臣屢經條奏,事件從此頻開。雖 俯從士民好義之心,少助國家生徒之費,然而一時 偶屬權宜,事久必滋弊蠹,吏途紛雜,名器混淆,有貲 即可博官,才品俱在勿論,甚而儼然民牧,掊克取償, 階厲尤為不堪。朕方欲慎稽流品,撫恤痌瘝,而開納 不除則源之不清,流何能潔?茲特諭爾戶工二部,從 今為始,將近年新開各樣事例盡行停止。其以前曾 經納過者,准與照例序選,此後不得』」再行援納。仍將 議停款目開列明白,奏請裁定,傳示吏部遵守,不許 朦朧影借,致滋銓弊。
崇禎六年,命士子有德行者,方許入場。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六年癸酉二月初三日上諭:『祖 制設科取士,專為致治求賢。近來士習日偷,貢舉失 當,人才鮮少,理道不張,由督學、教諭、訓導各官董率 乖方,培養無術,盡失舊制初意,以致朝廷不獲收用 人之效。朕思士子讀書進身及人才根原,必宜首重 德行,幼學壯行。如生平果係孝悌廉讓,自然做官時』」 不貪不欺,盡忠竭節,何必專工文藝?據《會典》及《提學 敕書》內,敦尚行誼,以勵頹俗,不專論文優劣,開載甚 明,近通不遵行。至《小學》諸書及州縣各有社學,原欲 養蒙育德,敷教儲才。近來全不講論興舉。其士子自 童時入塾,以待應試登科,只以富貴溫飽為志,竟不 知立身修行、忠君愛國之大道。如此。「教化不明,士風 吏治安得不日趨卑下。朕惟祖宗之朝,求才用賢,原 不盡拘科目,至考試文義,正欲因言徵人,亦非專尚 文詞,務華遺實。今欲祇遵祖宗制,起弊還醇。童生必 先入學,遇試先查德行,自儒童以及鄉會,須有實跡, 方許入場,異日敗行,考官挨論。」又教官為士子師長, 化導最親,舊制甚重,「近皆以衰庸充數,教術全廢,此 尤士風不正之源。今設法興起,著吏禮二部同都察 院及該科詳議,明確具奏。至海內之大,豈無潛修碩 德,純孝鴻才,清志剛方,實堪大用者,便宜特拔一二, 以示風勸。至於科道,不必專出考選官員,應令先歷 推知,并酌議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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