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06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六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六

  金總一則 太宗天會二則 熙宗皇統一則 海陵天德三則 貞元二則 正隆四則

   世宗大定二十九則 章宗明昌六則 承安四則 泰和六則 衛紹王大安二則 宣

  宗貞祐四則 興定四則 哀宗正大一則

銓衡典第六卷

銓衡總部彙考六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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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以文武選悉統於吏部,又定流外等職銓法。 按《金史選舉志》:「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 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呈省以聽制授。 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自餘皆武散官,謂 之右職,又謂之右選。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 為優,皆循資有陞降定式,而不可越。凡銓注,必取求 仕」官解由,撮所陳行績、資歷之要為銓頭,以定其能 否。其有犯公私罪贓汙者,謂之「犯選格」,則雖遇恩而 不得與。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 復任之。 又按《志》,自進士、舉人勞效應襲恩例之外, 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若牌印、護衛令史 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 則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將軍、宮中諸局承應 人、宰相書表、太子護衛、妃護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 及宰相之子并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 格,則定於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侍 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戶也。 又按《志》,凡院務監當、差 使,則皆同從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 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 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 吏、譯書、譯人、通事,并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 外職。」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補,其 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有當歷之名職。既仕則必 循陞降之定式,雖或「前後」略有損益之殊,而定制則 莫能渝焉。

太宗天會二年命選勳賢有人望者注南京留守及諸闕員 编辑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二年二月丁未,命宗望凡南 京留守及諸闕員,可選勳賢有人望者就注擬之,具 姓名官階以聞。」

天會十一年,詔「帥府官並從朝廷銓注。」

按:《金史太宗本紀》:十一年八月戊戌,詔曰:「比以軍旅 未定,嘗命帥府自擇人授官。今並從朝廷選注。」

熙宗皇統八年詔本國及諸色人量才通用更定進士軍官及令譯史等銓敘之制 编辑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八年十一月乙未,左丞相宗 賢、左丞稟等言,州郡長吏當並用本國人。上曰:「四海 之內,皆朕臣子,若分別待之,豈能致一。諺不云乎:『疑 人勿使,使人勿疑』。自今本國及諸色人量才通用之。」

按《選舉志》:「經義進士,皇統八年,就燕京擬注,六年。」

與「詞賦第一人皆擬縣令,第二人當除察判,以無闕 遂擬軍判。」第二、第三甲隨各人住貫,擬為軍判、丞、簿。

又按《志》:「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

「退敵軍;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奪得敵樓;三曰爭 取船橋,越險先登;四曰遠探捕得喉舌;五曰險難之 間,遠處報事情成功;六曰謀事得濟,越眾立功。」皇統 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 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 從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 品及正將,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 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從七品 又 按《志》:省令史選取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 右職,曰宰執子。其出仕之制各異。文資者,舊惟聽左 司官舉用,至熙宗皇統八年,省臣謂若止循舊例舉 勾,久則善惡不分而多僥倖。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 及第,榜次姓名,從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資自 承直郎。從六品至「奉德大夫。」從五品無公私過者,一闕勾 二人試驗,可則收補,若皆可,即籍名令還職。待補官 至承直郎以上,一考者,除正七品以上、《從六品以下 職事》,兩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奉直大夫》。 從六品「以上一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兩考 者,除從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節運》同。 又按《志》右 職省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遷一重,女直人依 本法外,諸人越進義,每三十月各遷兩重,百二十月 出職,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職官。御史臺令史、 譯史,「皇統八年遷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職,皆九品係 正班。」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三十 月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格,餘人越進義。第二第三考 各遷一重,第四考並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八品以下。」 又按《志》,「凡省選之制,自熙宗皇統八年以上京 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

海陵天德二年以班內祗人充尚衣承奉 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尚衣承奉,天德 二年格,以班內祗人選充。」

天德 年。詔定忠武以下昭信以上官銓授法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天德 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

天德四年四月丙寅朔,有司請今歲河南、北選人並 赴中京銓注,從之。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凡吏部選授之 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 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 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頤定河南北官通 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并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 一就銓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制。」

貞元元年定南選北選格并定雜班局分人銓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 编辑

從八品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推 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從六品北選:初,軍判、簿、尉, 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 官。 又按《志》:「雜班局分鷹坊子、尚食局廚子、果子、廚 子、食庫、車、本把、儀鸞、典幄、武庫、槍寨、司獸錢帛、庫官、 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傘子。」貞元元年制,弩手傘 子,尚廢局小底尚食局廚子,並授府州作院都監。 貞元二年,命百官擬注,依舊明數。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元二年命擬 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 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正隆元年定進士律科經童授官格其省令史則以密院臺等吏人充國史院書寫出職同太常檢討 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進士所歷之 階及所循注之職,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軍判、 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 軍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三、四、五、六 七任皆縣令回呈省。 又按志,凡特賜同進士者,謂 進粟出使回歿于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 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 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尋復更初注下等 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 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律科經 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 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 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 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 又 按《志》,省令史,正隆元年止於密院臺及六部吏人令 史內選充。 又按志,國史院書寫,正隆元年定制,女 直書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 契丹書寫,以熟於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 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 字出題,漢人則試論一道,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討。 正隆二年,定恩例補蔭及右職令譯史等官銓授、出 職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恩例補蔭同進 士者,謂大禮補致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 并與國王并宗室女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 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又 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正隆二年更為五十月遷一 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校尉,餘人遷保義校尉,百五 十月「出職係正班,與從七品。若自樞密院臺六部轉 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數通算出職。」 又按《志》,「御史臺 令史、譯史,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職,皆九品,係正 班。」 又按《志》,「樞密院令史,正隆二年制,遷考與省同, 出職除係正班,正從八品。」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正 隆二年遷考與省右職令史同,出職九品。 又按《志》, 「檢法知法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 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又按志「奉 御十六人,以內駙馬充,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 又 按志「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 又按志「知把 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 又按志「隨局內藏 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 又按《志》, 「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 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 又按《志》,太常寺檢討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 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係雜班。 又 按《志》:內侍御直內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 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

又按《志》:「護衛」 ,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

「女直遷敦武,餘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 下,從六品以上除。」 又按《志》,「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 又按《志》,「奉職 三十人,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歷進義,無出 身。」 又按《志》,「閤門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遷敦武, 餘人保義,出職正班從八品。」 又按《志》,「筆硯承奉,正 隆二年,女直人遷敦武,餘歷進義,無出身。」 又按《志》, 「東宮護衛,正隆二年出職正班從八品。」 又按《志》,「諸 局分承應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為 一考,五考出職,無出身者,五十月止遷一官。」 又按 志,「司天長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遷一重,女直敦武, 餘人進義無出身,太醫格同,貞元元年,嘗罷去六十 餘」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 進義,無出身。

正隆三年,制:「律科經童及第者,各計年與差使。其《五 經》及第者,計年除縣令。」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正隆三年制,律 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 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律科 四十年。除下令: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 理算月日。」 又按志:「舊制,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 內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 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

正隆五年制:「檢法、知法官計年除授。」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檢法、知法,「正隆 五年定制,十年內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 除警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 三考則除市丞。」

世宗大定元年詔除授從八品以下官不必奏聞其求仕人不許入權門宰臣當悉心銓選 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世宗大定元年, 敕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又制:求仕官毋入權 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餽獻而受之者奏之。 又 按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歷外任。不能悉知 人之優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夫薦賢乃相 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貽笑天下』。」又曰:「凡擬注之際。 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又曰:「守令之 職,當擇材能。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 益害邊民也。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以下之 才能者升授,回不復降,庶可以完復邊陲也。」邊陞之 制,蓋始於此。

大定二年,行《納粟補官法》,尚書省令史復用進士。詔 「文資官不得除縣尉,其各省臺令、譯史及太常寺檢 討等官,俱計月出職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正月庚寅,行納粟補官 法。二月甲寅,復用進士為尚書省令史。 按《選舉志》: 大定二年,詔文資官不得除縣尉。 又按志,省令史, 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貪墨,委之外路幹事,又不 知大體,徒多擾動。至二年,罷吏人而復皇統選進士 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軍判、節察判、軍 剌、同知。兩考者,從六品,除京運判、總府判、防禦同知、 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從六品,除同前兩考。從五品, 除節運副、京總管府、留守司判官。 又按《志》,右職省 令史、譯史,大定二年復以三十月遷一官,亦以百二 十月出職與正從七品。院臺六部及它府司轉省而 不及考者,以三月折兩月,一考與從七,兩考「正七品, 三考與六品。」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大定二年 百二十月出職,皆以三十月遷一官。其出職,一考、兩 考皆與九品,三考與八品。」 又按志:「太常寺檢討二 人,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係 正班九品。」 又按《志》:「檢法、知法,大定二年制曾三考 者,不拘十年內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擬當,合得本 門戶除授。」 又按志:「護衛,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 勇,百二十月出職。」 又按《志》:「東宮護衛,大定二年正 從七品,初收女直遷敦武餘人保義。」 又按《志》:閤門 祗候,大定二年格,出職從七品。 又按《志》:「筆硯承奉, 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遷敦武餘保義,出職正班從 七品。」吏格,初都軍,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又 按志:「妃護衛,大定二年,出職與八品。」 又按志,「知把 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九 品。」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 年格,同奉職,大定二年格,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 四考出職九品。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敦 武,餘人進義轉十人長者,其後依親軍例轉五十人 長者,以三十月遷加。雖未至十人長而遷加至敦武 者,依本門戶出職。 又按《志》,「拱衛直正隆,名龍翔軍, 無出身。大定二年,改龍翔軍為拱衛司。」定格:軍使、什 將、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進義遷 至指揮使,則三十月出職,遷一重。係正班與諸司都 監,雖未至指揮使,遷至武義,出職係雜班,與差使。 大定三年,制:「檢法、知法、用律科人,其令譯史等官出 職擬注,各有等差。」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大定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職者,初上令,二中 令,三下令,四五錄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 月出職者,初刺同運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 呈省。」 又按《志》:「檢法知法,舊授劄付,大定三年,始命 給敕,以律科人為之。」 又按志:「女直知法檢法,大定 三年格」,以臺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 差使人內,奏差考滿,比元出身陞一等,依隨路知事 例給敕,以三十月為任。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 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闕收 補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 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內祗在班,初、次任「注正 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班祗在班初九品, 三四從八品,四五從七品,而後呈省。」已上三等,並以 六十月為滿,各遷一重。 又按志,尚衣承奉,大定三 年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出職九品。 又按《志》: 三年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 大定四年,敕隨朝六品省不得擬注擎執儤使,選內 職及承奉班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四年敕「隨朝六 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令具闕及人 以聞。」 又按志擎執儤使,大定四年以內職及承奉 班內選。

大定五年。罷納粟補官令。制。勞效官。計年資除授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二月壬寅。罷納粟補官令。 按《選舉志》。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 統軍司千戶,四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 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 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 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歷千戶謀克蒲輦月日通 算。」

大定六年,詔「宮中諸局分人願留者增秩,侍衛親軍 計年資擬注。」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宮中諸局分, 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敘俸給涉於太 濫。正隆時乃無出身,涉於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 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諭有司曰:「宮中諸局分 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於稽留。而卒不得 其差者,復多不解文字而不幹,故公私不便。今後願 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舊承應。其十人長雖 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餘依例放還。」 又按 《志》:侍衛親軍長行初收遷一重,女直、敦武,餘人進義, 每五十月遷一重,以次轉五十人長者,則每三十月 遷一重。如五十人長內遷至武義者,以五十人長本 門戶出職,五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 係正班,與九品除授,有廕者八品除授。如轉百人長 者,則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係正班八品,有廕 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戶任滿,有廕者注「七品都軍正 將,無廕及五十戶,有廕者注八品刺郡都巡檢副將, 五十戶無廕者及長行,有廕者注縣尉,無廕注散巡 檢。」

大定七年,諭宰臣,「典城牧民,勿用雜色人充職。」命有 司嚴部選其內外品官擬注,更加釐定。省令史等官, 以應補者勾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七年十月丁巳。上謂宰臣曰:『海陵 不辨人才優劣。惟徇己欲。多所升擢。朕即位以來。以 此為戒。止取實才用之。近聞蠡州同知移刺延壽。在 官汙濫。詢其出身。乃正隆時鷹房子。如鷹房廚人之 類。可典城牧民耶。自今如此局分。不得授以臨民職 任』。」 按《選舉志》。大定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 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跡出眾者及贓汙者申省核實 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又謂宰臣曰: 「隨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 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 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 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 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入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 十年不離七品者,而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 激勸之道!卿等當審於用人,以革此弊。」時青州防禦 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 拘於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才多滯下位。又,刺史、縣令, 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 有懼心。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 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從 之。 又按《志》:七年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其歷過成 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或經革撥,可於除目內備書 以聞。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并五品合陞除官, 皆具闕及「人以聞。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擬定而後 奏。」上又謂宰臣曰:「擬注外官,往往未當。州縣之官,良 則政舉,否則政隳。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相 勉勵,庶幾成治矣。」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 徽院同簽銀朮,可以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且」如自 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 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 又按《志》,省令史, 大定七年以散階官至五品亦勾充,不願者聽。 又 按《志》,檢法知法,大定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 令史之制。 又按《志》,凡宮中諸局分,大定七年詔宰 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可自今除 太醫、司天、內侍外,餘局分並令收充勾當。」

大定八年,命以職官子補令史。定閤門祗候銓敘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職官子補令 史。 按《選舉志》:閤門祗候,大定八年定格,初都軍,二 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帶 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 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八年定制, 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 幹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 用識女直字者。」

大定九年,勞效官計年資銓授。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勞效,大定九 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 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 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

大定 年,罷教坊,任典城牧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教坊,「正隆間有 典城牧民者,大定間罷。」

大定十一年,省令史,以榜次勾補。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大定十 一年以進士官至承直者眾,遂不論官資,但以榜次 勾補。」

大定十二年,詔「諸府少尹選進士、宗室,皆授散官,遣 官分路選護衛。其宰執子弟、省令史、奉御、典客、諸局 承應等官,各計資考出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夏四月癸亥,詔宰臣曰:「諸 府少尹多闕員,當選進士,雖資敘未至而有政聲者, 擢用之。」十一月甲戌,上謂宰臣曰:「宗室中有不任官 事者,若不加恩澤,於親親之道有所未弘。朕欲授以 散官,量予廩祿,未知前代何如?」左丞石琚曰:「陶唐之 親九族,周家之內睦九族,見於《詩》《書》,皆帝王美事也。」 十二月丁酉,詔遣官及護衛二十二人,分路選年二 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門地才行及善射者充護衛,不 得過百人。 按《選舉志》: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 年制,凡承廕者,呈省引見,除特恩任用外,並內奉班 收,仍於國史院署編寫,太常署檢討,祕書監置校勘, 尚書省准備差使。每三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 如承應一考以上,許試補。省令譯史,則以百二十月 出職。其已歷月日皆不紐折。如係終場舉人,即聽尚 書省試補。 又按志,凡右職官,大定十二年,敕鎮國 以上即與省除。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內駙馬充, 舊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 同符寶郎,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又按《志》:「隨局內 藏四庫,本把出職,大定十二年加為五考。」 又按《志》, 「典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內祗并終場 舉人慎行止者,試三國奉使接送禮儀,并往復書表 格,同國史院書寫。」 又按《志》,諸局分承應人,大定二 年、三年格,皆三十月為考遷一重四考出職,十二年 復加為五考。 又按《志》,大定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 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 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 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護衛中有考滿者,若 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閑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 亦難得也。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 皆曰:「善。」

大定十三年,詔「職事官當用賢能進士及右職官等, 各依資銓選。」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三年十一月,上謂宰相曰:「外路 正五品,職事多闕員,何也?」太尉李石對曰:「『資考少有 及者』。上曰:苟有賢能,當不次用之。」 按《選舉志》:凡進 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大定十三年制,進士第 一任權注下令。 又按志:女直進士十三年皆除教 授。 又按志:凡右職官,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 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 權注丞、簿。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

又按《志》:「東宮妃護衛十人。」 十三年格,同親王府祗。

候郎君。

大定十四年重定狀元及律科及第隨路軍官并各 部院令譯史、護衛、符寶、奉職、典客等官銓授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舊制,狀元授承 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命狀元 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第二甲以 下,舊授從仕郎,更為將仕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 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

下刱添兩重,舊遷忠武校尉者,今遷忠勇校尉。中都 永固軍指揮使及隨路埽兵指揮使出職,舊遷敦武 校尉者,今遷進義校尉。武衛軍。 又按《志》:樞密院令 史譯史,十四年遂命內祗并三品職事官承廕人,與 四品五品班祗及吏員人通試,中選者用之。 又按 志部令史、譯史,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廕子孫 一混試充。尋以為不倫,命以四品五品子孫及吏員 試,中者依舊例補,六品以下不與。 又按志:護衛,大 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餘 人敦武。 又按《志》:符寶郎,大定二年格,並同護衛,十 四年初收餘人遷《進義》。 又按《志》:「奉職三十人,舊名 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 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歷進義,無出身。大定 二年格,出職正班九品。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從下 添兩重。女直初考進義餘人進義副尉。 又按《志》,典 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四年,以女直人識漢字班 內祗一同試補。

大定十五年。詔年老者毋注縣令。狀元依例除授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五年閏九月甲戌。詔年老之人 毋注縣令。年老而任從政。其佐亦擇壯者參用。 按 《選舉志》。十五年,敕狀元除應奉兩考。依例授六品。 大定十六年,詔諸科出身人。三十二年與縣令。其各 部院令譯史及省祗候郎君等。並依資銓授。又敕宰 臣選注。「俱於尚書省堂,量才受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詔諸科人 出身四十年方注縣令,年歲太遠。今後仕及三十二 年,別無負犯贓染追奪,便與縣令。 按《選舉志》:律科 及第,大定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 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 又按志:樞密院令 史、譯史,十六年定一考。兩考者,初錄事、軍判、防判,再 除上簿,三中簿,四同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 令。二十六年兩考者免下令一任「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 四錄事」,軍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 令,八上令。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十六年格》,一考兩 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錄事、軍 防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 錄事、軍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後免此除 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 六年定制,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 又按《志》:侍衛親軍長行十六年,有廕百戶,初中令,二 都軍正將,三、四錄事,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回呈省。 無廕者,初都軍正將,二錄事,三、四副將巡檢,五都軍 正將,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識字者也。 不識字者初止縣尉,次主簿。 又按《志》十六年敕,宰 臣選調擬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書省堂, 量才受職。

大定十七年,制:「勞效官計月遷授,樞密院令,譯史等, 各以宗室及職事官子試補。」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勞效,大定十 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將,謀克曰中尉,蒲輦曰隊正。 都將三十月遷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職事。以隊正陞 中尉,中尉陞都將。」 又按志:宰執子弟省令史,十七 年定制,以三品職事官之子,試補樞密院令史。遂命 吏部定制,宰執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願就試,令 譯史每年一就試,令譯史考試院試補外,緦麻袒免 宗室郎君,密院收補。 又按《志》,樞密院令史、譯史,十 七年制:試補緦麻袒免以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 職事子弟設四人,吏員二人。睦親府、宗正府統軍司 令、譯史,遷考出職,與臺部同。 又按《志》,奉職十七年 格:有廕者初中簿,二下簿,無廕者注縣尉。已後則依 格

大定十八年,敕:「狀元不稱,與外除省祗候、郎君與護 衛等。其銓授、回降,各有定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十八年敕: 狀元行不顧名者,與外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 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 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內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 三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 省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錄事、軍防判,五錄 事,六都軍,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 護衛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復除 從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始授從五品,再勒 留者,各遷一官。 又按志:妃奉事,舊名不入寢殿小 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職,大定十八年更今名,格 同知把書畫。

大定十九年,捧案官命宣徽院揀試。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捧案八人,大定 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廕人,命宣徽院揀試,儀觀修 整者,格同尚衣承奉。」

大定二十年,更定銓注格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十月庚辰朔,更定銓注縣 令丞簿格。十一月乙亥,上諭宰臣曰:「郡守選人,資考 雖未及廉能者,則升用之,以勵其餘。」 按《選舉志》:律 科及第,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 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 又按志:凡勞效,二十 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 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係班,不則 量加遷賞。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 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 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 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 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又按《志》,省通事。大定二十 年格:「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 品,三考者從七品,餘與部令譯史一體免差。」

大定二十一年,命狀元第三任注「縣令,其元帥府、宗 正府等令、譯史、通事及知把書畫等人,各計月出職, 計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狀元「二十一年, 復命第三任注縣令。」 又按《志》,「二十一年,元帥府令 譯史,三十月遷一官,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 品除授,三考與從七品。」 又按《志》:「大定二十一年,宗 正府六部臺統軍司令史、番部譯史、元帥府通事,皆 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係班,一考、兩考與九 品,三考已上與八品除授。」 又按《志》:符寶郎,大定二 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又按 《志》:知把書畫,二十一年定格:「有廕者初中簿二軍器 庫副,後依本門戶差注,無廕者與差使。」 又按志:「隨 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二十一年格與知把書 畫同。」 又按《志》:「捧案八人,二十一年格,同知把書畫。」

又按《志》:「東宮筆硯,五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

正班九品,無廕人差使。有廕人二十一年格,與二十 一年知把,書畫格同。 又按《志》:「正班局分:尚藥、果子 本把、奉膳、奉飲、司裀、儀鸞、武庫、本把、掌器、掌輦、習騎、 群子、都管、生料庫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廕人知 把,書畫格同。 又按志:「侍衛親軍長行二十一年,有 廕者初中簿,二縣尉,無廕者初縣尉,二散巡檢。已後 依本」門戶,識字不識字並用差注。 又按《志》,二十一 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復太隘。今散 官小者奏之。

大定二十二年,詔嚴進士除授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二十二年 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 誥之文者,即與外除。 又按《志》:二十二年,敕進士受 章服後,再試時務策一道。所謂策試者也。內才識可 取者,籍其名歷任後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則升擢任 使。是年九月,復詔今後及第人策試中者,初任即陞 之。 又按《志》:「女直進士,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 初除上簿,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

大定二十三年,制「進士除授,以甲為差。」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三年格:進 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 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試中策者, 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 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又詔:「今 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外除。」 大定二十四年制:「選人各減一任,終場舉人補典客、 署書表者,八品出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二十四年, 以舊資考太滯,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辛苦、資歷 年甲,以次奏稟。」 又按志:「典客署書表十八人,以班 內祗并終場舉人試補。大定二十四年,終場舉人出 職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門戶。」

大定二十五年,定「女直進士遷注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女直進士,大定 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餘各遷兩重。第二第三 甲授隨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 第四任注錄事、軍防判,第五任下令,尋復令,第四任 注縣令。」

大定二十六年,詔「求仕人才識可取者陞用」,更定《進 士等官選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二月乙亥。詔曰,每季求 仕人,問以疑難,令剖決之。其才識可取者,仍訪察政 跡。如其言行相副,即加陞用。」 按《選舉志》:進士,大定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歷二十六年 格,三降兩降免,一降文資,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 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 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策試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 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 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又 按志,女直進士二十六年減一資歷注縣令。 又按志,律科經童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 一資歷選注:敕命諸科人纍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 月,准一除一差。又敕: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 任。 又按《志》,凡右職官,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 始令出職。又以舊制通歷五任令呈省,詔減為四任。

又按《志》,「檢法知法,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

則兩除一差。 又按《志》,二十六年以闕官敕見行格 法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 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 密院令史三考以下者仝前免之。臺部、宗正府統軍 司令、譯史合歷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職文 資諸科合歷縣令亦免一任。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 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大定二十七年,諭宰臣「選近侍局官,進士階至中大 夫,呈省,監察御史選六十以下廉幹者充,其令、譯史 等官,俱計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己丑,諭宰執曰:「近 侍局官須選忠直練達之人用之。朕雖不聽讒言,使 佞人在側,將恐漸漬。聽從之矣。」 按《選舉志》:大定二 十七年制: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 又按志,凡監察 御史,大定二十七年前,嘗令六十以上者為之。後臺 官以年老者多廢事為言,乃敕尚書省於六品、七品 內,取「六十以下廉幹者備選。」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 二十七年以外多闕官,論者以為資考所拘,難以升 進,乃命不論官資,凡一考者與六品,次任降除正七 品,第三任與六品,第四任升為從五品,兩考者與從 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與從五品,五任升 正五品。 又按《志》:「女直進士令史,大定二十七年格, 一考注正七品,兩考注正六品。」 又按《志》,「右職省令 史譯史,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從七 品,須歷縣令三任,第五任則升正七品,兩考以上除 正七品,再任降除縣令,三四皆與正七品,第五任則 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 任與六品,第五任則升從五品。」

大定二十八年,命學士院職任取文理優贍者充,教 授以宿儒補戒,用人拘資格。其律科經童令譯史等 俱隨宜銓注。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隨朝六品、 外路五品,以職事官舉進士已在仕才可居翰苑者, 試制詔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贍者補充學士院職 任。五月丙午,制諸教授必以宿儒高才者充,給俸與 丞簿等。八月甲申,上謂宰臣曰:「用人之道,當自其壯 年心力精強時用之,若拘以資格,則往往至於耄老, 此不思之甚也。阿魯罕使其早用,朝廷必得補助之 力,惜其已衰老矣。凡有可用之材,汝等宜早思之。」十 月,乙酉,尚書省奏擬除授而拘以資格,上曰:「日月資 考,所以待庸常之人,若才行過人,豈可拘於常例?國 家事務,皆須得人,汝等不能隨才委使,所以事多不 治。朕固不知用人之術。汝等但務循資守格,不思進 用才能,豈以才能見用,將奪己之祿位乎?不然,是無 知人之明也。」群臣皆曰:「臣等豈敢蔽賢,才識不逮耳。」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

又按志,「省令史,二十八年,敕樞密院等處轉省者,並 用進士。」 又按《志》,宰執子弟省令史,二十八年制,以 宗室第二從親并宰相之子,出職與六品外。宗室第 三從親并執政之子,出職與正七品。其出職皆以百 五十月,若見已轉省之餘人,則至兩考止與正七品。

又按《志》,省女直譯史,二十八年制以見任從七從

「八人,內勾六十歲以上者,相視用之。」 又按志,「符寶 典書,二十八年出職八品二上簿,回驗官資注授。」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二十八年,以 合數監同人內從下選差。」 又按志,「尚食局本把四 人,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又按志,「尚輦局本把六 人,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又按志,「東宮妃護衛,二 十八年有廕人與副巡檢譏察,無廕人與司軍軍轄 等除。東宮入殿小底,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 敦武,餘人遷保義。《吏格》,有廕無廕,其出職,初八品,二 上簿,三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省。」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初定《品官子孫試補令史 格》。以選舉十事,命尚書省定擬,又重定恩榜及省《令 史軍功等官銓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 帝位。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孫試補令史格。「『十一月 癸亥,上謂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資歷。循資之法,起 於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對曰:不拘資 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為相未踰年,薦八 百人,豈皆非常之材歟』?」 按《選舉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御合魯諭尚書省定擬。其 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 令,升正七品;兩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 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 於資格之滯,至於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 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擬凡 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於 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 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 資考陞除者,任滿回日而復降之,如正七滿回降除 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 可為,免降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 品以下職事,并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 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其 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 從宜遷注。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 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用之。」吏部擬:「監臨諸 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 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 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 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其九曰:「親軍出職,有尤長武 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 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 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 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敕恩榜,女直人遷將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 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 又按志:省令史,大 定二十九年,四從親亦許試補。 又按《志》,「凡軍功官, 章宗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 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 四、五上令。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 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 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又按 《志》,左右藏庫本把八人,格同內藏,大定二十九年設, 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 又按《志》:「奉輦,舊名 拽輦兒,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執。」 又按《志》:「章宗大 定二十九年,諸局分長行,並歷三百月,十人長九十 月出職。」 又按志:「雜班局分二十九年長行,三百月, 十人長九十月出職;弩手傘子,四百月出職。」其他局 分,若祕書監楷「書及琴、碁書、阮象、說話、待詔、尚廄局 醫獸、駝馬牛羊群子酪人,皆無出身。」 又按《志》:侍衛 親軍長行,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職,餘三 百月出職。吏格先察可親民及不可者,驗其資歷,若 已任回帶明威懷遠者,驗資擬注。 又按《志》:凡監察 御史,二十九年令臺官得自辟舉。

章宗明昌元年制女直進士令史及宗室將軍等俱計考除授 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女直進士令史, 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 又按 志,「宗室將軍,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 從六。副將軍以七品出職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 為滿。」 又按志:「護衛,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歷, 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陞從五勒 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 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 品除。 又按《志》:儀鸞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 昌元年設十五人,格比內藏本,把

明昌二年。令右職官依舊制除授。奉職以八品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明昌 二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於選調窒礙。今後 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闕相副則復舊制。 又按志。奉 職明昌元年格有廕者每勒留一考。則減一資。二年 以八品出職。

明昌三年,敕:「應保舉官及試中書判者,量與陞除,隨 季部人依條試驗。其御史擬注,仍歸尚書省,令譯史 等官隨宜選補。」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冬十月丙寅,敕應保舉 官及試中書判者,委官覆察,言行相副者,量與陞除。 隨朝及六品以上,各隨所長用之。 按《選舉志》:明昌 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 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二事體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 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宰執奏曰:「既體察知與 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遂 定制: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 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 降。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 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 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錢糓及丁憂去者,候解 由到部,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猛安 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隨 門戶減一資歷。明昌七年,敕復令如舊。 又按《志》,凡 監察御史,三年復命尚書省擬注,每一闕則具三人 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又按《志》,三年罷契丹令史, 其闕內增女直令史五人。 又按《志》,省女直譯史,三年取見役契丹譯史內女直、契丹字熟閑者無,則以 前省契丹譯史,出職官及國史院女直書寫,見任七 品、八品、九品官充。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三年 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場 舉人本臺試補者,若不足,於密院六部見役品官及 契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

明昌五年,更定《律科》,經童等銓授,又命宰臣擬注,召 選人與語,以觀其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 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 又按志:凡女直進士令史,明昌五年以與進士令史 辛苦既同,資考難異,遂定與漢進士,一考與從六品, 兩考與從五品。 又按志:女直知法檢法,五年以省 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 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陞一等。一考者,初上 令,二、三中令,四下令,兩考陞二等,呈省。 又按《志》典 客署書表十八人,以終場舉人試補,五年許終場舉 人材質端偉,言語辯捷者,與內班祗同試,與正九除。

又按《志》,「五年命宰臣擬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

以觀其人。

明昌六年制:「律科經童等皆依資擬注本,把儤使等 各隨宜選充。其隨朝外路要官,具人闕進呈,以聽制 授。」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 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 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 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所歷之制,初二下簿, 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第 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又按志:「奉職 三十人。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二上 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 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陞下令,四、五中 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兩考者陞上令,二中令,三、四 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 人,明昌元年,如八貫石本把闕六貫石,局內」選,六年 半於隨局承應人內選。 又按志:擎執儤使:明昌六 年,以皇家袒免以上親,不足則於外戚并三品已上 散官,五品以上職事官,應廕子孫弟兄姪,以宣徽院 選有德而美形貌者。 又按志:六年,命隨朝五品之 要職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 明昌七年制,縣令依舊格注授,其隨朝除授,通算所 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七年格,縣 令守闕,各依舊格注授。」 又按志,七年敕「隨朝除授, 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闕,則具闕及人奏稟。」尋復令 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歷而已。

承安元年定武舉銓注之制 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承安元 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 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

承安二年,習、學、知除等,以三十月除隨朝闕。宗室將 軍銓注以各路為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承安二 年,以習學知,除刑房知案。及兵興時,邊關令史三十 月除隨朝闕。」 又按志,宗室將軍,中都、上京,初從七, 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餘路初錄事、軍防判,二 上簿,三入本門戶。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隨朝。」 承安三年,詔內外官有闕,具才能者以聞。省選,始置 簿勾取,令譯史參用,終場舉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三年二月辛巳,上諭宰臣曰: 「自今內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歷未及,亦具 以聞。雖親故毋有所避。」 按《選舉志》:凡省選之制,自 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 始命置簿勾取。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三年敕 凡補一人,必詢於眾。雖為公選,亦恐久漸生弊。況又 在書「史之上,不試而即用,本臺出身門戶,似涉太優。」 遂令除本臺班內祗令譯史名闕外,於試中樞密院 令譯史人內以名次取用,不足即於隨部班祗令譯 史上名轉充。若須用終場舉人之闕,則令三次終場 舉人每科舉後與它試書史人同程試驗榜次用之。 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 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 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 又按《志》:三年敕監察給 由,必經部而後呈省。

承安四年,立審官院,定奉御、奉職等,仍以百五十月 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承安四年敕宰 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 無封駁司,若設之,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可也。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內 奏,或申省。 又按志,凡奉御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 年增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復舊,承安四年復增。

泰和元年七月乙丑更定選注縣令丞簿格十二月乙巳初定廉能官升注格 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泰和 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 見格,官至明威者,並注縣令,或犯選并虧永人,若帶 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 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又以守闕簿、丞 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 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 簿。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歷者班內祗同皆驗官資 注授。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 除授,仍兩除一差。宣武以上,與中簿。若功酬人與上簿《明威》 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歷縣令四任,如 帶定遠已歷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 《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併體察不堪臨民者謂之犯選格女直 人遷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 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 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又按《志》。元年諭旨宰臣曰:「凡遇急闕與其用資歷。」

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復丁憂舊人也。命內外官通算 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後升除。 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遇闕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歷 近者奏稟。

泰和二年,刱「內侍御寄祿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內侍御直內直, 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刱寄祿官名 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泰和三年,更定武舉出職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泰和三 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 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 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 五十月出職。」

泰和四年,更定《閤門祗候銓授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閤門祗候泰和 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 令。」

泰和 年,定「進士呈省之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諸格,進士 及第,合授資任,須歷遍乃呈省,雖未盡歷官已至中 大夫,亦呈省。又諸詞賦、經義進士及第後,策中試選 合授資任,歷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銓選。」

泰和八年,以「習學知」,除充省令史。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泰和八 年以習學知除,十五月以上選充正知,除一考。」後理 算資考。

衛紹王大安元年令守縣令闕者再注丞簿 编辑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衛紹王大安 元年,以縣令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 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

大安三年,令省令史知除,考滿授隨朝職。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大安 三年以從榜次,則各人所歷月日不齊,遂以吏部等 差其所歷歲月多寡為次,收補知除,考滿則授隨朝 職。」

宣宗貞祐二年命河朔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 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宗貞祐二年, 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 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 乃奏罷之。」

貞祐三年,併中都選於南京,其進士及右職官各依 資除授。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二月丙午,尚書省以南 遷後,吏部秋冬置選南京,春夏置選中都,赴調者不 便。請併選於南京。從之。九月壬午,以空名宣敕付陝 西宣撫司,凡夏人入寇有能臨陣立功者,五品以下 並聽遷授。 按《選舉志》: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 「諸色選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別,以 至」上下相疑,詔以違制禁之。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 部以秋冬於南京,春夏於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於 北行,率皆南來,遂併於南京設之。三年,命汰不勝官 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才幹者, 量緩急易之。 又按《志》,三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 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徵事郎。 又按《志》,凡右職官,貞 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 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 上令各一任呈省。

貞祐四年定右職官注令格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貞祐 四年復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中令。安遠注上 令。四任呈省。」

貞祐五年,令省令史及護衛各計考銓除。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貞祐五 年,進士未歷任者,亦得充補。一考者除上縣令,再任 上縣令,升正七品。如已歷一任丞、簿者,舊制除六品, 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降從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 品,如歷兩任丞、簿者,一考舊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 一任回免降復免正七,一任即升六品,曾歷令一任 者,依舊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還升從五品。 又按 《志:護衛》,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 四考五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兩考者,一任正七 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陞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 回,再任正七,陞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陞從五品。

興定元年詔選監察御史尚書省疏名以聞 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興定元年,凡選 監察御史,尚書省具才能者,疏名進呈,以聽制授。 興定二年,擇明幹官與升擢,寄居、守闕等官付樞密 任使,令史等依資授品。」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秋七月庚寅,擇明幹官 提控銓選,無違失者與升擢。令譯史不任事者,驗已 歷俸月放滿,別選能者。甲午,用點檢承元言,遣官詣 諸道,選寄居守闕丁憂官及親軍入仕才堪總兵者, 得一百六人,付樞密任使。」 按《選舉志》:省令史,興定 二年,敕初任未滿及未歷任者,考滿升二等為從七 品。初任未滿者兩任,未歷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兩 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隨朝升除, 俟榜次所及日,聽再就補。

興定三年,詔陝西太原、河北州縣官從行省授職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二月甲寅,詔陝西行省從七 品以下官許注擬。三月甲午,詔太原等路州縣闕正 授官,令民推其所愛為長,從行省量與職任。夏四月 甲申,詔河北州縣官,止令土著推其所愛充朝廷已 授者,別議任使。」

興定五年四月辛巳,詔定進士中、下甲及監官散階 至《明威者舉充縣令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省令史,興定五 年,定進士令史與右職令史同格,考滿未應得從七 者,與正七品回降從七。一任所勾諸府令史,不及三 考出職者,除從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應得從七 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應得正七品者,免 降。」

哀宗正大元年定右職官犯選虧永者銓注法 编辑

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正大元年制:「右 職官曾犯選曾虧永者,至廣威與諸司兩除一差,至 安遠,注丞簿三任,其至鎮國從三品下方注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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