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十九
宋一〈總〉
銓衡典第四十一卷
官制部彙考十九
编辑宋一
编辑宋初,設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九寺、五監等官,名秩皆 仍唐舊。其後隨時增損,詳定百官之制。
按:《宋史職官志》:「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 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 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 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 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 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 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 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復《周禮》六典 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 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 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 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 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 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 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 預。殊不知名實混淆、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宋 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 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 「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 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 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 已。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 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 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 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 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 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授受之 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 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 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 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 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 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 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 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 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 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 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 則有親民、釐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 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 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既而言者 相繼乞復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 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閒所,當漸復之。」然朝論異同, 未遑釐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 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 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臺、 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 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臺、 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臺、寺、監法成。六年,尚 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 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及。元祐初,於朝 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 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 崇寧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 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 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 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 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 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 制益加詳矣。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 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 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 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 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 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
職悉倣「機延」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節,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 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 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 為正名,亦何補矣。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 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 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 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 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御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 置提舉,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 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名,殊非經久。 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 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 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 制。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併郎曹,使相兼 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併兵休,稍稍增置。其後詔非 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又增館閣員,廣環 衛官。然紹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 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橫 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釐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與 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 欲定《史官遷次之序》,眾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 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 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中 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 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 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 者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從, 雖微必錄,並從舊述云。
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 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 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 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 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 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 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 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 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熙寧二年,富 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 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 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 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 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 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 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 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 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 寧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蔡京 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 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 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 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 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 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 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 王黼、燕王侯、越王偲、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 樞至儀王㮙。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 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並為太傅。紹 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 嘗備官。其後韓𠈁胄、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 焉。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 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 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 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 則昭文、集賢二學士併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 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 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 制》,於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同,不除人,而 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 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 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 郎。靖康中,復改為左、右僕射。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 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 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 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 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 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 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係 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 官以大中大夫以上充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 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 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 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 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 韓𠈁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 省重事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 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 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 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 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范質等三相皆罷,以 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 問翰林陶穀,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太和中 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 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穀之所陳,非 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 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 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 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 問翰林學士陶穀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 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 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 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 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 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準 始,以後不易。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 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復以門下、 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 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 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 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 多不踰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 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駮正違失,受發通進 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 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 審駮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 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駮者,大則論列, 小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 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 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歷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 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 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 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駮正之。」國初循舊制, 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復用兩制官一員 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釐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 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 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 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 二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 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九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 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 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 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 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 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 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 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 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 復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 應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 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 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 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 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 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后 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秋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 真拜侍中纔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 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 導輿輅,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后則奉 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 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 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 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
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 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 上封。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 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 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倣《六典》置 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 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臺官同對。 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巖叟言:「國家倣近古 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 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 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巖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 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 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 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 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 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計關臺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 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駮正之。凡 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 付銀臺司封駮。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駮司 歸門下。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 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 尚令封駮,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駮房。六年,詔駮正事 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駮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 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 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駮而先稟議, 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駮,則已與 執政異,自當求決於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 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 兼權封駮,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迴避, 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 以駮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駮、中書錄黃,乃令舍 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 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 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 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 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 法禁。」從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駮案,主封駮及試吏,校其 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 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御殿則侍立,行幸則從, 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於殿下螭首之側。凡朝 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 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 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 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 年,兼修注王存乞復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 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 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姦矣。」然未果 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八月,迺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 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 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 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 奏或干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後殿 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 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 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 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 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 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 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 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 具事目進呈,而頒布於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 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 門下省。若案詔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 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 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 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 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 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 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 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布于外。銀臺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 違失,而督其淹緩。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 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 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 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 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 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闕門之前。中興後,檢鼓糧、審計 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 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 「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御史,遂遷 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 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五年,詔六院官復 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臺諫章疏,群臣奏 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臺、 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 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凡命令之 禮有七:曰《冊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 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 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 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 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 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 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御札》,布, 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牓賜酺」,及 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 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 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 事干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栽者,論定而上之。諸司 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設官十有一,令,侍郎、 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 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 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 庫房。元祐以後,拆《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 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 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 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 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 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 「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復。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 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給、諫所陳章疏,內 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 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 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 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 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 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 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 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 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 上殿劄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 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 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 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 則詣御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 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 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 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 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 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 付有司。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 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 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復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 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 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 大誥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 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 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 曰「制誥案」,掌書錄制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 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 隨所分案掌之。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 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 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 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 文書同檢送兩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 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錄,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 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 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 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司諫、右正言與門下省 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 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 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 臺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 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 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 踰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 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 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 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 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 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 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復置 檢正官一員。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併為一。中 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 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 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隸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 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 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攷百官庶府之治否,以 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 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 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 則六曹準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 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 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 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大常、考功》《諡議》亦 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大 祭祀則警戒執事官。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 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 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 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 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 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 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 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 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 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劄子。紹聖元年,詔在 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 奏。二月,詔「尚書省都彈奏六察御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 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 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 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 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 拜。自建隆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 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 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 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 年,詔復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 置。
左僕射、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 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警戒,視滌 濯告潔,贊玉幣、爵坫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 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 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 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 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 豐舊制,復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 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 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 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 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 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 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 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復置參知政 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 人,掌受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 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 開拆制、敕、御史。元豐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樁。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 以期限舉催。初於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臺郎宰 掾不當目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 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 補之事。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史、六曹 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 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 名上省取旨。二年,詔御史臺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 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 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 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暇一 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 官齎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 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 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 以贊省務。今都司寖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 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建炎三年, 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 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 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 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 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 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 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 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榷貨務「都茶場」:〈都司 提領〉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掌鹺、茗、香、礬 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 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 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御管幹。外置建 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係戶 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 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 辦官一員。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 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 丞、簿,亦有徑為雜監司或入三館。
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闕。〉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 重之異焉。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 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寧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 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 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 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 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 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 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 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併 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代升之焉。三年,判 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 所。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 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寧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 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 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寧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 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寧元年七月,詔「如熙寧條例司故事, 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 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 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時又分「武備」 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 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處裁,仍免簽 書。
儀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 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 三年,《五禮議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 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司詳議官。宣 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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