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8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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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三

  唐二憲宗元和六則 穆宗長慶三則 文宗太和三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二則 懿宗咸通二則 昭宗天祐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二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出帝開運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聖宗統和三則 太平一則 興宗重熙二則

銓衡典第八十三卷

考課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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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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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元和二年定內外官計考遷秩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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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憲宗時,宰相李 吉甫定考遷之格: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 陵令、五府司馬,上州以上上佐,東宮官詹事諭德以 下,王府官四品以上皆五考,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 御史,十八月監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諸道敕補 檢校五品以上及臺省官皆三考,餘官四考,文武官 四」《品以下》五考。凡遷尚書省四品以上,文武官三品 以上,皆先奏。

按《文獻通考》:元和二年,中書門下上言:「國家故事,於 中書置具員簿,以序內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廢, 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請京常參官五品以上前資 見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數,置具員簿。應諸州刺史, 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及東宮官除 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以下,並請五考。其臺官先定 月數,今請侍御史滿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滿十八月, 監察御史依前二十五個月與轉。三省官並三考外, 餘官並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並五考商量,與 改尚書省四品已上,餘文武官三品已上,緣品秩已 崇,不可限以此例,須有進改,並臨時奏聽進止。其權 知官須至兩考,然後與正授。未經正授,不得用權知 官資改轉。其中緣官闕要人,及緣事須有改移者,即 不在常格敘遷之限。」諸道及諸使副使、行軍司馬、判 官、參謀、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職掌,帶檢 校五品以上官及臺省官三考與改轉,餘官四考與 改轉。

元和四年。詔宗正寺修撰等官。考滿日。各減選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四年三 月。詔。今後宗正寺修撰圖譜官。知匭使判官。至考滿 日。宜各減兩選。

元和七年,定「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以元授官月日 計。」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中 書門下奏「請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從元授月日計, 如是五品以上官及臺省官,經三十六個月,奏改轉。 如未經考便,有事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個月, 即任申奏。從之。」

元和八年,「令左降官考滿,隨與申闕。」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九月,刑 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色左降官等,經五 考滿許量移者,其貶降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詞,亦是 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並餘左降 官,緣任處多在遐遠,至考滿日,其申牒稽遲,致使留 滯者,其刺史、錄事參軍等請與下考,如滿後隨與申 牒。未量移者,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敕文,依舊 支給。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請依舊。」從之。 元和十二年敕:「左降等官,經五考許量移。」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十二 年秋七月乙酉,敕「今後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宜 從到任經五考滿,許量移,如未滿五考遇恩赦者,從 節支處分。如犯十惡大逆、贓賄緣坐,奏取進止。」 元和十四年,遣黜陟使於天下定注考狀式。

按:《唐書憲宗本紀》:「十四年七月己丑,遣黜陟使於天 下。」

按:《文獻通考》:十四年,考功奏:「今後應注考狀,但直言 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或樹勞效,或推斷糾舉,便書善 惡,不得更有虛美閒言,注考並不得失於褒貶。如違, 據所失輕重,准令降書考官考。又准敕御史臺分察 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具狀報。考功近 日都不見牒報,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從之。

穆宗長慶元年制郡守四考與改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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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 月制:「自今郡守恪奉詔條,清廉可紀,四考與改轉。」 長慶二年詔令神策六軍使及常參武官具由歷并 前後功績,牒送中書門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詔 曰:「如聞近日武班之中。淹滯頗久。又有諸道薦送大 將。或隨節使歸朝。自今已後,宜令神策六軍使及南 衙常參武官具由歷并前後功績牒送中書門下。若 勳伐素高,人才特異者。量加獎擢。其常參官准具員 年月日改轉。勿令淹滯。諸道軍府大將監察以上官 者。三周年與改轉。大將未曾奏官者,亦仰奏請。應天 下諸軍,各委本道據守舊額,不得輒有減省。官健有 死王事者,三周年不得停本分衣糧。」

長慶三年三月癸亥遣使察官吏。

按:《唐書穆宗本紀》云云。

文宗太和元年敕諸道節度觀察使去任到任俱具狀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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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正 月敕:「諸道節度觀察使去任日,宜具交割狀,仍限新 人到任一月日,分析聞奏,并報中書門下,據新舊狀 磨勘聞奏,以憑殿最。」

太和六年,詔「權知官五考滿,不得便同正授。」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八月詔: 「凡權知授官,皆緣本資稍優,未合便得擢用,故且權 知,若通計五考,即便同正授,極為僥倖。自今已後,應 諸州府五品長官權知正授,通計六考滿停。其勒留 官如有未滿六考停給課料者,便准此卻與支給。」 太和七年七月,令刺史得替後,取耆老百姓等狀,簡 勘錄奏。八月,置內外知考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七月,中 書門下奏,「應諸州刺史除授敘遷,須憑顯效,若非責 實,無以勸人。近者受代歸朝,皆望超擢,在郡理績,無 繇盡知。或自陳制置事條,固難取信,或別求本道薦 狀,多是徇情。將明典章,在覈名實。伏請自今已後,刺 史得替,待去郡一個月後,委知州上佐及錄事參軍 各下諸縣取耆老百姓等狀,如有興利除害,惠及生 人,廉潔奉公,肅清風教者,各具事實申本道觀察使, 簡勘得實,具以事條錄奏,不得更為文飾。其文狀仍 與觀察判官連署,如事無可稱者,不在錄奏。仍望委 度支鹽鐵分巡院詳加訪察,各申報本使錄事。如除 授後,訪知所舉不實,觀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 等,並停見任一二年不得敘用。如緣在郡贓私事發, 別議處分。其觀察使奉取進止,所冀吏皆稟法,人獲 乂安,遷擢之時,更無濫授。」制。從之。八月,詔:「考課之法, 前王所重,蓋以綜覈吏理,勵精政績,名實苟違,將何 沮勸宜准故事,置內外知考使,兼令中書舍人、給事 中各一人監考。」

開成四年令縣令三考始得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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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四年六 月,河陽節度使李執方奏,「管內縣令有纔經一考已 替者,失考績黜陟之義。請無犯者,留至三考。」從之。

武宗會昌六年三月宣宗即位五月制刺史交代以戶口增減為殿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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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五 月制:「刺史交代之時,非因災沴,大郡走失七百戶已 上,小郡走失百戶已上者,三年不得錄使兼,不得更 與理人官增加一千戶已上者,與超資遷改,仍令觀 察使審勘,據實聞奏。如涉虛妄,本判官重加懲責。」按唐

《書宣宗本紀》,宣宗于會昌六年三月甲子即皇帝位。此五月制應作「宣宗即位後事。」

大中元年制縣令滿三十六月方得改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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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正 月制曰:「守宰親人,職當撫字,三載考績,著在格言。貞 元之中,頻有明詔,縣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 不遵守,諸州或得三考,畿府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 為成政,道途郡吏,有迎送之勞,鄉里庶民,無蘇息之 望。自今須滿三十六個月,永為常式。」

大中五年,准行吏部所上《考課條例》。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大中五年,吏 部奏「刺史縣令如賦稅畢集。判斷不滯、戶口無逃散、 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法、道路開 通之類,皆是尋常職守。不合計課。自今後但云所勾 當常行公事。並無敗闕。唯職分乖缺及開田招戶、辨 獄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由申上,亦須簡要, 不得繁多。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矜衒 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今後其巡內刺 史,請並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 得自錄課績申省。」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 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云書考日當書下考,至

時又不提舉。請自今已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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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為屈,任經廉使及臺

省陳論,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云:「至書考日與下 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判官當書下考。其所申到下 考,省司校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校定申奏。至敕 下後,並須各牒州府。又近日諸州府所申奏錄課績, 至兩考、三考以後,皆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升, 省司或檢勘不精,便有僥倖,今後不得更具從前功 績申上。」又近申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 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乖令文,實為繁弊。今後如 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 並給考牒,以為憑據。近年考事,容易,給牒不一,或一 人考牒,「數處請假,或數年之後,方始來請。自今以後, 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據人數,一 時與修寫考牒。請准吏部告身及《禮部春官牒》,每人 各出錢收贖。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 文,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以前件事條等,或出 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謹」並條例 進上。奉敕依

懿宗咸通四年詔邦伯郡守三考方可再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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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咸通四年正 月大赦節文:「邦伯之任,郡守之官,比遣頒條,當求共 理。近或不終,年限非時,多議替移,其政未成,在理難 責。自此委中書待其三考,方可再遷。免吏民迎送之 勞,表能否昇降之道。除煩就省,無尚於斯。」

咸通十四年,始易考簿,朱書以墨。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故事》,「考簿朱書, 吏緣為姦。咸通十四年,始以墨」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考功員外郎王徽以舊例考簿 上、中、下字朱書,吏緣為姦,多有楷改,請以墨書。」從之。

昭宗天祐元年制以農桑戶口課刺史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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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祐元年四 月制:「刺史、縣令有勸課農桑、招復戶口一倍已上於 前者,委本道觀察使條件奏聞,當加進陟。如貪墮不 理,害及於人者,速使停替。」

後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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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宗同光二年令考課刺史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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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 年三月,中書門下奏:「賞善罰惡,致理之源;選材任能, 為政之本。所在刺史縣令,有政績尤異,為眾所知;或 招復戶口,能增加賦稅者;或辨雪冤獄,能活人生命 者;及去害物之積弊,立利人之新規,有益於州縣,為 眾所推者,即仰本處逐件分明開奏,不得輒加緣飾, 以為浮詞。據事狀不虛,則加獎激,以勸能吏。如在任 貪猥,誅剝生靈,公事不治,為政怠惰,具事節聞奏,勘 覈不虛,當加譴罰,以戒慢官。其州縣官任三考滿,即 具闕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銓注本道,不得擅差攝 官,輒替正授者。」從之。

明宗天成元年吏部條奏考課格例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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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 年十月,吏部侍郎盧文紀上言,請內外文武臣寮,每 歲有司明定考較,將相乞迴御筆,以行黜陟。流下中 書門下商量。宰臣奏請施行。從之。是月,尚書考功條 奏格例如後,一准考課令:諸內外文武官九品以上, 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 行「能,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 較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內,八月三十日已前較 定;三千里內,七月三十日已前較定;五千里內,五月 三十日已前較定;七千里內,三月三十日已前較定; 萬里內,正月三十日已前較定。本州定訖,京官十月 一日送簿,外官朝集使送,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 京,考後功過並入來年。無長官、次官考,縣令已下及 關鎮戍官,岳瀆令並州考,津非隸監者亦州考」,一准 《考課令》。「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較勘色別為簿,具言 功過,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并平章事 奏裁。」親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已下,及餘外官,並使人量定 聞奏,上考下考,奏單數,仍略狀進,中考並單名錄奏。」 一、准《考課令》,諸每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刺史縣令, 政有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 儉,盜賊多少,並錄送考司。一、准《考課令》,「諸官人景跡 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其前任有犯私罪,斷在今 任者,同見任法。即改任應計前任日為考者,功過並 附其狀,不得過兩紙。州縣長官,須言戶口田地者,不 得過三紙。」注「《考正之最》,一最已上有四善為上上,一 最已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已上 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 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已上或無最而有一 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 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 詐及貪濁有狀之類為下下;若於善最之外,別有可 嘉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 責者,省較之日,皆聽考官臨時量定。」一准《考課令》:「諸官人因加戶口及勸課農桑,并緣餘功進考者,於後 事若不實,縱經恩降,皆從追改。」一准式較,京官考限 來年正月,內外官考限二月內者,所司至三月內申 奏了畢。伏以《書較》內外官考課,逐年申送考簿,各有 程期。近年已來,諸道州府及在京諸司,所送考解,多 是稽違。自今後所申送考簿,如違格,限二十日不到, 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伏請各罰一百直,本典勾官 請委本道科責。如違一月已上不申到者,本判官伏 請罰二百直,錄事參軍量殿一選。本典勾官請委本 道重加懲斷。在京諸司,如違格限,不關牒到者,其本 行人吏,牒報御史臺,請行追勘決責。」一、准格應所使 闕,縣令計日成四考,餘官計日成三考闕。今後州縣 官等,並「許終三十個月成三考。自上官後至年終,但 滿一百八十日,便與成頭考。次二年即須兩考滿足。 如頭考第二考全足,即許計日成尾考,方與三十個 月事理合同。如過月限,無替人到,准上條處分者。」伏 以每年書較官員考課,格限則顯有舊條,授上則難 為定制。但以每月之內,皆有除移。今准《格》且「以六月 內上為准。一應申較,內外六品已下赴選官員,考課 准格,自上任後但滿一百八十日,便與成頭考。年終 非書考時,須至來年准格書較時,併申兩考。如六月 已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較考時頭考日 足,即考後功過,並入來年。如至書較時頭考欠日未 成資考,亦至來年准格書較時,併申兩考。如六月已 後至年終上者,並至准格日收計,一考有剩日,不在 重使之限。」「一、應經考後合收次年,以一周歲為限。如 未滿一年停替者,但及二百四十日與成,如欠一日, 不在收計限。一應收尾考,但經考後至去任時,得及 二百日與成,如欠日不在收計限。如過月限,無替人 到,並准上條處分。一、應申較內外赴選官員考課,頭 考須具到任年月日,自上以來功過,第二考須具經 考已後課績,不得重疊計功。其未考須具得替年月 日,比類申降。一、應申較內外六品以下官員考第,以 去京地里遠近,逐年書較,申送考解,各有程期。今後 應內外赴選官員考第,既准格依限逐年比較,即不 合更將州府及本司考牒為據。其有已前罷任官員, 不計年限考第,未經省較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詞 考牒全備者,欲據在任年月日簡勘,省司給與牒知。 如在任之時,州府及本司向來元不曾較給牒,只於 牒繇曆子內批出考數者,欲與簡勘。解繇曆子內不 豎過犯,稱在任日并無公事遺闕,證驗分明,亦據在 官年月日,給與牒知。如簡勘無憑者,不在給牒之限。 其今年各准格赴集,選人,便合請給,省較考牒,直至 南曹受納,告亦給已,並許經所司投狀簡勘出給,其 考牒又准格須奏下當年內出給,如隔年者,不在行 使之限。」如或實有事故,年內請給故難。請自今後當 年奏下敕考,許至「來年內請給。如更違格限,請一年 與殿一選。如至三年外不請給者,所司不在出給之 限。其已前較奏下內外赴選官員考課,其間有未曾 請給考牒者,並合投狀請給,以備選曹磨勘。如將來 選人今任考第,依前故違格條,不經省司勘較給牒, 及已曾奏較,下敕考不曾給考牒者,南曹不在簡勘 判成之限。一應申較內外官員考課文解,須依格限 到省。如申發後,其間或有非時事故停任,省司無以 得知。請委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專切提舉,具事由申 省,以憑點簡錄奏。」一准故事較考舊條,內外官員並 較之時,諸道差朝集使應考內即差中書舍人、給事 中監考。伏自較勘不行,往例全廢。自今「後省較之時, 伏請中書門下選差清望官兩員監較,內外官員考 課,便同點簡申奏。其合經過中書門下兩省,准例各 供宣黃,請守舊規,以為永制。」一應由較內外官寮考 課,如有過犯,便降書下考。如在任之日,於常課之外, 別有異績可稱,比之上下考。如諸道州府及在京諸 司《故違格條》,不具錄在任事績功過,依限比較,申牒 到省。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及在京諸司本行,並請 准前殿罰。一應諸司諸色流外職掌人等,准令本司 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今狀請准《新 定格》內條件,逐年依限投狀,各具在職功過,書較考 第,簡勘錄奏。應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憂,不計有官 無官,並「一百日後舉追。如願終喪,不在追限。除丁憂 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許選數赴集,其丁憂人仍牒 考功及南曹終喪者計三年憂。諸色選人,使上考減 選,其下考並合殿選,並注令錄,銓曹勘驗,只憑考功 報簡,多有差錯。今請每年考功申較上考及下考,敕 下後,請具單名牒門下省及申三銓,關報南曹,以憑 勘會。並須九月已前報畢。」敕旨從之。

天成三年,定州縣官及刺史考限。又令「諸道不得以 徵科薦奏縣令。」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五 月,詔州縣官以三十月為考限,刺史以二十五月為 限,以到任日為始。七月,中書舍人盧詹上言曰:「一同分土,五等命官,所以字彼黎民,司其輿賦。至於田租 桑稅,夏斂秋徵,或旨限不愆,或簡量增羨,殊非異政, 乃是常程。竊見諸州頻奏,縣令多以稅輸辦集,便作 功」勞。諸道纔有表章,朝廷已行恩命。且徵科是縣令 之職分,不合過望於甄酬。若一年兩度轉遷,則三載 六陞階級,併加寵渥,慮失規程。伏乞止絕薦論,但稽 課最。即銓司黜陟,自有等差,貴塞倖門,以循舊制。奉 敕。盧詹職居近侍,懇述大綱。案州縣之規程,重國家 之恩命,既為允當,須示聽從。

天成四年,敕:「州縣官有違犯者,考滿即罷。」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 一月敕:「應諸道見任州縣官司,在任之時,若時違犯, 本道非時衝替,宜卻勒赴任,考滿即罷,其本判官,當 行責罰。」

時藩鎮帥臣不識國體,妄罷邑宰,欲署其假官,朝廷知之,故有是命也。

長興二年定百官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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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二 年正月敕:「少尹上佐以二十五月為限。其府縣官宜 准長定格以三十月為限。其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判 官等,並元未定月限。」敕旨「諸道行軍節度副使兩使 判官已下賓僚,及防禦副使、判官推官軍事判官等, 若詢前代,固有通規。從知咸自於弓旌,錄奏方頒於 綸」綍,初筵備稱,確畫斯陳。朝廷近以旌賞勳勞,均分 員闕,稍或便於任使,不免須議敕除。既當委以裨贊, 所宜定其考限。前件職員等,宜令並以三十月為限。 如是隨府,不在此限。

長興四年,令觀察判官、錄事參軍較量州縣官吏。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敕,諸使府兩稅徵科,詳斷刑獄,較官吏 考課,合是觀察判官專判。其一州諸縣徵官糾轄提 舉,合是錄事參軍本職。今後觀察判官、錄事參軍較 量所屬州縣官吏,據每年徵科程限,刑獄斷遣,戶口 增減,「據州縣申報,仔細磨勘詣實,然後於本官牒內 據事件收豎。如官吏考課,一一事實,其判官、錄事參 軍候考滿日,並與酬獎,別加職任。如考課不實,亦行 殿罰。如有水旱災傷處,許奏聽。」敕旨。從之。

廢帝清泰二年定州縣官徵科賞罰例又令內外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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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清泰二 年四月宰臣張延朗奏「州縣官徵科賞罰例,縣令、錄 事參軍正官一年依限徵科了絕加階,二年依限與 試銜,三年總及限與服色。如攝令一年內了絕仍攝, 二年、三年內總及限與真命。主簿一年、二年如縣令 條,三年總了別任使,本判官一年加階,二年改試銜, 三年轉官。本曹官省限內了絕,與試銜轉官;諸節級 三年內總了絕,與賞錢三十千。其賞罰請依天成四 年五月五日敕。」從之。九月,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 中,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 鎮節度使、刺史,應係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以 前件考課,究尋臺閣,深遠歲年,若議興行,宜憑往制, 具繇中書門下宰臣判,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本司自 合將條格故實,詳參,更簡尋遠敕條奏,定為悠久。緣 本司公事遂簡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從 之。

後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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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天福二年定朝臣除外任秩滿擬官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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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二 年正月敕:「外官內官,陳力實關於共理;或出或處,藉 才難執於常規。近睹朝臣,偶除外任,三年替罷之後, 再來擬官之時,不計新職之勤勞,唯循舊官之資歷, 比藉幹濟,翻成淹滯。宜別立於規繩,貴各期於激勵。 宜今後應朝臣中有藉材特除外任者,秩滿無遺闕。 將」來擬官之時,在外一任,同在朝一任陞進。其就便 自求外職及不是特達選任者,不在此例。

天福六年。詔「岳牧善政。委倅二官。條件奏陳。」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 月詔曰:「王者行考績之文,重為政之本。若存功課,自 有旌酬。或仗鉞守方,著安民之術;或剖符刺部,彰恤 物之仁。凡著政聲,悉聞朝聽。邇者數州百姓,舉留本 部長官,遂涉道途,徑趨京闕,皆陳善治,並述公清。或 指使而方來,或感激而自至。勞煩行役,妨廢耕耘。言 念苦辛,倍深軫憫。今後岳牧善政,委倅二官條件奏 陳,必當旌別勤勞,審詳課最。如不愆於名實,固無恡 於渥恩。」

出帝開運元年詔考課諸州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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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運元 年八月詔曰:「向者朝廷無事,經費尚多。今則師旅方 興,支贍尤廣,必資國力,以濟軍須。近以四海災傷,頻 年饑饉,賦租減少,筦榷虧懸,帑藏不充,公私重困。今 歲三時不害,百穀用成,所在流民,漸聞歸業。商旅之人稍眾,山澤之利咸通。郡邑徵科,自然容易,場務課 額,必有增盈,較量之間,斷可知矣。牧宰之任,選擢非 輕,至於阜俗康民,豐財益國,乃為本職,固合用心。苟 能一一躬親,孜孜臨涖,必絕滯凝之事,兼除僥倖之 門,副我憂勤,顯爾政績,將求課最,須設科條。況藩侯 郡守等,皆是良臣,各膺重委,盡傾誠信,以奉國朝,式 當倚注之時,宜示勸懲之道。應天下諸州,各以係省 錢穀秋夏徵科為帳籍,一季一奏,一年賦稅及限,更 委在任一年,次年又不稽逋,聽三周年為滿,三年皆 得辦事,即與別議陟遷。如或纔到任所,課績不前,亦 當即時罷替。其間災沴之地,須明具敷陳,審其虛真, 別有處分。」於戲!朕纘承大業,於茲三年,虔奉基局,不 敢失墜,兢兢業業,若履春冰,小信未孚,咎徵斯降。旱 蝗相繼,連歲為災,兵革未寧,四方多事,下慚黔首,仰 愧蒼穹。所賴將相公卿,元戎郡守,或先朝宿舊,或當 代英賢,送往事居,始終如一,分憂共治,誠節彌堅。倚 賴既深,傾輸亦至。必能為國盡忠,臨事公勤,不更假 於指縱,固自知其陳力。凡百有位,宜體朕懷。

開運二年,令諸道州縣官,能雪活冤獄,指實奏聞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運二 年正月,刑部侍郎趙遠奏:「臣伏睹長興四年五月二 十三日敕,州縣官在任日,有覆推刑獄公事,雪得冤 獄活人命者,准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 節文,便許非時參選,特與超資注官,仍賜章服者。宜 令諸」道州府,凡有雪活冤獄州縣官等,依元敕點簡, 給付公憑,本官自齎赴刑部投狀。委刑部據狀,近取 本道雪活公案參驗,如事理合得元敕,便仰給付優 牒。此蓋道弘激勸,務絕罔欺,在酬獎以甚優,期刑殺 而無濫。臣詳《元敕》,只言州縣官員所許加恩,未該內 外職掌。臣又詳前後請給優牒人等文案,「若係雪冤 屈,本道尋合奏聞。例過五年十年,本人方來論請。具 卻尋追文案」,勞擾公方,於事難明,於理未當。伏惟皇 帝陛下體堯仁而御宇,敷舜德以臨民。大闡化條,克 修刑政,旁詢闕典,用整宏綱。功必賞而罪必誅,善者 進而能者激。起今後,但能雪活冤獄,不限在朝職司, 亦乞量加旌賞。應關諸道「州縣官員,雪活冤獄不虛, 委逐處長吏抄略指實按節先具奏聞,所付本人憑 由,官滿到京,便於刑部投狀,不得隔越年歲,方可論 訴功勞,庶內外以皆同,使期程而有守,廣亭毒好生 之德,盡高低察獄之明者。」《敕旨》理冤申屈,勞績可嘉, 內職外官,課最無異,苟能雪活,何恡甄酬。宜先錄公 文,直具聞「奏。或實官滿,到闕投狀,無致隔年,庶絕濫 訛,用分真偽。宜依。」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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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帝乾祐二年令州府長吏勸課農桑以為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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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漢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二 年,太子中允侯仁寶上言,「諸州府長吏勸課農桑,隨 戶人力勝栽蒔桑棗,小戶歲十本至二十本,中戶三 十至四十,大戶五十至一百。如能廣栽,不限本數。種 訖,本縣令佐親省之,計數得替時,交與受代者,仍於 曆子內批書,省司以為考課。」

乾祐三年,敕「令佐招添戶口等績。俱於解繇曆子內 一一開具批書。」

按《五代史漢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七 月敕:「親人之任,務在安民;經國之規,必資徵賦。至於 招添戶口,增長稅租,減選加階,優有處分,勸能行賞, 顯降敕文。邇來論課績者甚多,較虛實則未當。外州 批上曆子,南曹磨勘解繇,空收招到編民,莫見新添 稅額。蓋有析居耕種,各立戶名,或是避稅逃移,并未 歸」業。所以虛添農戶,無益官租,考課涉名,未盡其善。 宜令吏部南曹,自今後及已前,應有令佐招添點簡 出戶口,據數須本處戶合徵稅賦物數目,於解繇曆 子內,一一開具批書,方得准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 條》施行。如不合前後敕例,不在施行之限。

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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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廣順元年定考課州縣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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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 年九月敕:「朝廷命官,分治州縣,至於招安戶口,增益 稅租,明立賞科,以勸勤吏。近朝釐革,雖有敕文,俱未 適中,難仍舊貫。晉代則傷於容易,啟僥倖之門;漢朝 則過於艱難,妨進趨之路。既非允當,須議更改。宜令 應州縣官所招添到戶口課績,自今日已前罷任者, 並准天福八年三月十一日敕施行。其漢乾祐三年 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起今後,應罷縣令主簿,招添 到戶口,其一千戶已下縣,每增添滿二百戶者減一 選;三千戶已下縣,每三百戶減一選;五千戶已下縣, 每四百戶減一選;萬戶已下縣,每五百戶減一選;并 所有增添戶及租稅,并須分明於曆子」解繇內錄都 數。若是減及三選已上,更有增添及戶數者,縣令與 改服色,已賜緋者與轉官,其主簿與加階轉官。 廣順二年敕「諸司職掌冊廟行事官,令吏部南曹勘驗。」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 月敕:「應京諸司職掌赴西京冊廟行事八十有六人, 宜令吏部南曹別驗出身歷任行事,無遺闕曆子,委 無違礙,與各減一選。如有今年冬初合格又已過選 者,銓司注官日與加一階。其不該選數已經補奏者, 減一年勞。」 又十二月二十八日敕節文:「其有省較 考牒」,如是奏下後滿三年不請給者,宜令考功准先 降《敕文》,不在出給之限。

廣順三年,定考簿違限之罰。又敕「選人除官,敘理,各 憑資考。」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 月十四日敕:「起今後,諸州府更有供申考簿,違格限 申到者,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其錄事參 軍仍殿一選,本勾押官典委本州并行科斷。如違程 限一月已上不申到者,仍令尚書考功催促,候供申 到考帳,依例施行。所有科罰,准前處分。若是考較過 時,即與次年依格奏較。」是月,尚書考功上言:「當司所 納諸道考課文帳,准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已前考 帳到京,如違格限,本處官吏各行殿罰。其鳳翔府自 廣順元年十月九度移文為考帳,全不詳認格條,遂 申中書門下請勘。今鳳翔府稱違格,限二十餘日,已 決罰官典申到考帳,當司准格,違限不收。」敕:「鳳翔考 帳違限,本府各以科徵,其考帳省司特與考較。起今 後,諸州府更有違限者,本判官、錄事參軍各罰五十 直,錄事參軍殿中選典押本處科斷,仍令省司依時 催促。若較考過時,即與次年較奏。餘依前後格敕指 揮。」又敕:「州縣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時有故停任員闕 除官到任者,緣赴任不拘期限,申發考帳之時,但滿 一周年,便與依例書較,一考申省。如書較時少欠月 日,即與次年附帳申較,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或有 違罪,本道書考官吏。」五月敕:「近日多有諸色出選門 州縣官,累經中書陳狀,援引從前敕文乞除官事多 中書先乾祐二年二月十日敕文,以此難議施行。今 將已前敕文,詳酌可否,特與條貫,庶無淹滯。應前後 出選門州縣官,內有十六考敘朝散大夫階次、赤令, 并歷任中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五府少尹,罷任後一 周年除官,曾任兩藩營田判官、書記、支使、防禦團練 判官,罷任後二周年與除官,並許經中書陳狀點簡, 不欠年限,當與施行。選期既定,不得依常選」人例,更 理減選,仍須分明批書曆子,請給解繇。若是逃失戶 口,降書考第,其顯有過犯,必行殿降。應諸色選人,過 犯三選已上,及未成資考丁憂課績官,無選可減者, 宜令自於吏部南曹投狀,准格敕磨勘,申送中書門 下,並與除官。其州縣官,自恐虧損年限資序歸選門 者,亦聽自便。如或曾任推巡軍事判官等,並諸色出 選門官,並據見任官選數敘理,取解赴集,依格敕磨 勘,送名中書門下,於銓司注擬前先次除官。所有諸 色常選人,皆自有選限,合赴常調,今後不得妄有陳 乞,及不依格敕論理功課。如違,當行舉勘。若是特恩 除授及擢材委任,不拘此例。

世宗顯德五年令內外官以三周年為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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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顯德五 年,尚書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並 以三周年為限。閏月不在其內者,當司所書校內外 六品以下赴選官員考第。今後以一周年校成一考, 如欠日不計限滿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滿後未有 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計限。兼 逐年月日,自上以來,課績功過,第二考須具經考後 課績,不得重疊計功。其末考須是具得替年月日,比 類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准格例 三十個月書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來授官到任 者,准《新敕》三周年為月限,每一周年書校一考,閏月 不在其內。所有諸道州府校考申發考帳及當司校 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聖宗統和元年詔諭三京左右相以下公方采聽以為殿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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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十一月庚辰,詔諭三京 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諸道節度使判官、 諸軍事判官、錄事參軍等,當執公方,毋得阿順。諸縣 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恆加采 聽,以為殿最。」

統和九年七月。詔「諸道舉才行。察貪酷。」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夏六月辛巳朔。詔「州縣長吏。有才能無 過者。減一資考任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六年詔職官貪暴者罷之其清勤者在卑位亦當薦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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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詔北面諸部廉察州縣及石烈彌里之官,不治者罷之。詔:「大小 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錄。其不廉直,雖 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當薦拔。其 內族受賂事發,與常人所犯同科。」

興宗重熙十年冬十月丙戌詔東京留守蕭孝忠察官吏有廉幹清彊者具以名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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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一年秋七月壬寅朔,詔「外路官勤瘁正直者, 考滿代不治事者即易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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